完善现行中学德育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6篇)
1.完善现行中学德育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 篇一
浅谈现行体制下我国行政领导素质的培养与完善
—— 以地方政府基层行政干部为例
内容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素质建设,发挥好行政工作能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新形势对行政工作提出的重大课题,而且,尤其是当基层行政违背国家行政命令时,怎么才能和调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监督反腐地方政府基层行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行政领导则是门科学与艺术。参与行政领导是领导者运用自己的科学知识、实践经验、聪明才智和胆识魄力实现行政目的的领导技能和技巧,是行政领导者灵活独特、恰当巧妙运用的领导策略、方法和手段,它表明领导者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熟练程度、工作水平和创造能力。行政领导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辖区内人民的幸福安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呈增多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还有一些人打着上访的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虽然有了上访法,但是真正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作为一名学习行政学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
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的素质建设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素质建设,发挥好行政工作能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新形势对行政工作提出的重大课题,而且,尤其是当基层行政违背到国家行政命令时,怎么才能和调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今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状况与存在问题
(一)、存在状况
进入新时期以来,国际间竞争更加激烈。国家提出要从传统的全能领导型政府向有限、多元化政府转变。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发展社会经济的新方式、新方法;另一方面,在巩固和发展国家行政领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地方复杂局面的行政领导方式。
近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和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基层干部队伍。一批批腐败违法分子纷纷落网,不管他们职位有过高、关系有多深都一查到底,近期重庆“打黑、反腐”的成绩就是最好的典型。反腐工作的力度加强,证明我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成功的实现了职能转变,公仆①意识开始深入基层行政人员的内心。笔者相信,在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下,在民主监督的不断实现中,以及在领导干部能力的不断提高时,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的执行能力一定会不断提高。
此外,现行体制下出现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也出现的“门难进、脸① 公众的仆人,比喻替公众服务的人。原用于公务员对自己的谦称,今用于老百姓对公务员的尊称。
难看、事难办”等“衙门①现象”影响着政府整体形象。一些公职人员没有树立为老百姓办事的服务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人民公仆的位子上,相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提高“地方政绩”,劳民伤财,一旦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往往又相互间推卸责任等。这些状况的存在,也为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素质的培养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1、基层干部队伍的腐败问题
在地方行政中,由于“天高皇帝远”,一些官员手中的行政权力不是用于履行职责,为人民办事,而是把它当成商品用于交易,索贿受贿,有的干脆直接参与走私和倒卖。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官员在广大人民中的形象,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平稳发展,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2、基层干部行政能力不足
进入新时期,基层行政工作空前泛化和复杂化。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如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战略,运作相关资源,调节社会利益,促进本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把主观的良好愿望变为现实,都需要很强的行政领导能力。行政领导能力弱,往往会造成组织内部混乱无序,内耗严重,离心离德,威胁组织生存。
3、基层干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利益时有发生
当前,法律已走进了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 旧时称官署为衙门。其实衙门是由“牙门”转化而来的。
推行依法行政势在必行,领导干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虽然 依法执政已多年,但程度远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基层行政部门越权行政,随意执法,甚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谋求小团体利益,完全无视法律存在。
二、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素质的培养与完善
(一)、努力学习实践,加强自身建设
全面系统的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不断丰富领导者自身的科学管理知识,并用以指导行政工作。此外,还要用于在实践中加强锻炼,到艰苦的环境里和复杂的矛盾中经历风雨、磨练意志、积累经验、增涨才干。还要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成败得失经常进行思考,经常反思怎样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如何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作风建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前许多地方的基层领导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极大影响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脱离实际,热衷于形象工程;因循守旧,缺乏开拓创新;热衷于迎来送往,官僚主义,不关心群众利益,贪图安逸享受,讲排场、比阔气,玩弄权术,贪污腐败。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情操,激励广大基层领导干部自觉坚定地在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二是要靠完善制度,把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通过制度的完善给优
良作风提供可靠保障;三是政府官员要深入群众,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听取民意,把脉民生,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在新时期的依法行政中,首先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现行法律、行政规章等基础上把行政道德加予法律化。其次要加强反腐力度,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在国家政策和应有的法律体系下,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各项行政事业的开展真正踏上依法行政的道路。
总的来说,行政领导素质的培养与完善是个系统长期的过程,各阶层领导者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自身修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通过自身的理论学习、基层实践、长期积累来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真正做到一名尽责的行政领导者。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郑明超《活力》 2009年 第8期
【2】《浅谈行政领导用人艺术》廖慧丽 《中国科技博览》2009年 第8期
【3】《行政学原理》 孙荣 徐红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第1版
【4】《我国政府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问题研究》 安琪 《理论与当代》 2008年 第7期
【5】《行政领导者非权力影响力及其培养》 李慧莹李良仁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 第8期
【6】《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吉承乾 杨辉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
2.完善现行中学德育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 篇二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1978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开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最重要的一次科技奖励活动。之后,科技奖励活动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标志着我国的科技奖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科技奖励制度实施以来,一大批科技成果和科研人员受到奖励,科技奖励制度对激发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1,2]。
近年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各省级科技奖励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科技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等环节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设计,特别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通过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改进优化推荐材料的体系、建立随机双盲遴选评审专家机制、实行网络评审工作封闭管理和随机确定网络评审组管理人员、缩短网评时间、评委封闭会议评审、异地电话答辩、会评专家以代码报到等形式[3],有效提高了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评选和奖励了一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个人,鼓舞了科技人员士气,发挥了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奖励制度也面临着各种新情况带来的挑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
2 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的挑战
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科技奖励制度的不断推进,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诸如:获奖成果社会贡献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真实性问题、成果的实际水平问题、成果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获奖成果应用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推荐单位审查职责与推荐材料的真实性问题、由工作程序设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克服,长此以往累积发展,对学术浮躁和学术诚信危机会起到发酵作用,将直接影响科技奖励的认同感和激励作用。
当前,科技奖励被赋予越来越多的职责,科技人员的职级升迁和待遇与此挂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科建设发展和评等定级与此挂钩,甚至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信誉、工程的质量也被与此关联。利用科技奖励的荣誉进行商业宣传的广告也屡见各种媒体,这容易给公众造成一种片面的认识和误导,即获得科技奖励的成果,其产业化后生产出的产品一定是好产品、一定是值得信赖的产品。殊不知,获得科技奖励的成果,仅仅是一项技术或工程(发明创造或者发现),其距离成为产品还有相当多的环节和距离。凡此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打起了科技奖励的主意,使科技奖励出现了商业化、功利化的趋向,科技奖励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出现。另外,有些获奖成果受当时背景条件的限制,因应用不当或者被滥用造成各种损失,也给科技奖励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及相关环节显得日渐紧迫,了解和分析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完善制度和机制的基础。
3 科技奖励申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科技奖励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既有申报环节的问题,也有推荐和评审环节的问题,其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是申报环节中非常关键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既有社会环境、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也有申报者的主观原因;在主观因素中,诚信问题是根源。由申报者缺乏诚信造成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成果拼凑、过度包装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研发历史长(十年以上),涉及单位和研发人员较多的申报项目,这类项目中有些可能是临时拼凑、“炒剩饭”的项目,在对历史性项目整合打包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复报奖的现象。如,原有的A、B、C和D成果均已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并且,其中的一项、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组合成果已经获得过同级别的科技奖励(这些成果存在某种延续或者改进关系),若干年后,几个单位又将其重新命名、改头换面打包成一个包括A、B、C和D等四个成果内容的成果申报奖励。这类项目除了个别数据指标有自然增长和变化外,核心的技术内容几乎没有变化和创新。这种现象应该是一种重复申报。
另外,一些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所定义的主体不清、边界模糊,缺乏真正的创新。从目前的项目名称看,冠名“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集成”、和“创新”等词语的现象日渐频繁,成果名称用词夸大、覆盖面过宽、名不副实,若其侥幸获奖,有损科技奖励形象。
其次,一些申报者为了减少同行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将类似的成果整合包装在一起,形成打包的成果进行奖励申报,以达到所谓“化对手为同盟”的目的,使其在评审中处于有利地位,便于获奖。在材料包装过程中,由于受名额限制,各申报单位为了搞平衡、选代表,使真正的完成人可能成为无名英雄,这对完成人显失公平。
3.2 经济效益数值巨大,真实性值得推敲
一些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所填报的经济效益数据非常巨大,动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这些数据虽然得到了成果应用单位的确认,同时也有附件材料中用户证明支持佐证,但是,总觉得让人怀疑。试想,如果我们的科技成果都如其经济效益说明的那样,创造了如此巨大的效益,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早已很高,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能要比目前更好、更快。数字庞大的原因有:其一,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出具这些数据证明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迎合申报者求大的需求。其二,填报推荐书时对其中所称的经济效益的定义认识不准确,特别是对直接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认识不清。一般认为:直接经济效益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间接效益是指应用单位应用该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用技术类推荐书填写说明》2011年版)。有的申报者将社会效益理解成该成果为社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混为一谈,将其一并算入经济效益中,使得经济效益的数据庞大。其三,一项产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由各方面的因素促成,其中,既有科技方面的作用,也有产品质量、企业营销、市场环境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可是,在对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统计时,往往计算的是综合结果,将其它因素创造的效益也都计算在科技成果的贡献中,使得统计数据其实不仅是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因此造成了成果经济效益巨大的现象。其四,可能存在个别的数据造假和“注水”现象,这是由诚信缺失导致的不真实。
3.3 成果的技术经济指标缺乏具体性
例如,在填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的“主要科技创新”时,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以支持其创新成立的旁证材料为依据,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项目的立项背景、详细技术内容中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客观、详实地对比国内外同类技术的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但是,有些推荐材料中对比的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指标比较模糊,列举对比的数据未标注其依据和出处,对比的指标内容空泛而缺乏数据支持(诸如:高、低、强、弱、大、小等词),不易识别真正的优势和特色。对一些成果的水平评价,动辄使用国际先进、国际领先,但缺乏有效的佐证材料予以支持,或者结论以偏概全,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影响材料的真实性。
3.4 科技奖励中的知识产权隐患
近年来,随着科技奖励工作受关注程度的提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在成果中的贡献、排名、利益分享等问题日益重视,由此引发的问题成为成果争议的焦点。在申报科技奖励过程中,申报人在处理涉及完成单位和人员的排名及贡献等知识产权问题时,有时重视不够,一些成果在申报时未按照当时成果鉴定或评价时的顺序进行排名,或者在项目整合打包申报时对核心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进行了调整,项目公示甚至获奖后,成果的归属和人员贡献等问题被暴露出来,于是引发争议和纠纷,特别是一些隐性的、不易引起重视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旦忽略过去,而这类项目有机会参评甚至获奖,将有损科技奖励科学、公正、崇高、严肃的形象,影响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4 对于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尽管目前科技奖励工作在机制或程序上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影响着科技奖励科学、公正的形象,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壮大,经历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都是正常的。毋庸置疑,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在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国家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将来也会如此,因此,对待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同样不可以因噎废食,积极和建设性的做法是,广泛吸纳有益于科技奖励事业健康发展的好建议、好做法,不断完善和丰富奖励制度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使科技奖励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与时俱进,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严谨,发挥更大的作用。
4.1 重视和扩大对个人的奖励
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除了奖励科技成果外,还设立了对于个人的奖励,如在国家级奖励层面上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此奖项自2000年设立以来,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各省也基本设置了类似的针对个人的科技奖励。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奖励项目和奖励个人相互补充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就目前来看,奖励项目的比重明显大大高于奖励个人。显然,任何重大的科技创造和创新以及取得的成绩,均离不开人的贡献,特别是具有领军作用的带头人的贡献,因此,建议逐步转移奖励对象,除了对项目进行奖励外,逐步扩大对杰出人物个人的奖励,逐步由重点奖项目向重点奖个人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个人的奖励,弘扬和褒奖个人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贡献和作用,还可以发挥获奖者崇尚科学、奉献科技事业精神的激励带动作用;同时,通过严格的甄别、选拔和推荐,还可以避免由成果归属和贡献排名等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这样有助于树立科技奖励的威信,提高科技奖励的荣誉感,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4.2 培育和做强社会力量设奖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在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设奖依然是主流,绝大部分的科技奖励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社会力量设奖数量少、影响小,这应该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之实力的壮大和责任意识的提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奖应该成为政府的职责。因为,各级政府大量科技投入所产生的创造性科技成就需要更多的科技奖励来褒奖,科技奖励也应该涉及更广泛和细致的领域,而仅靠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是难以覆盖和实现的。在国外,政府设立的科技奖一般不多,大部分是社会力量设奖。在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过几年的政府扶持和自身发展,我国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正在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有190项,我国已经出现了初具规模,较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奖励,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大北农科技奖等(见《经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2009.11)。
我们应该做强社会力量奖。首先,社会力量设奖可以弥补政府科技奖励存在的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的不足,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资源和条件,释放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能量;其次,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力量设奖,可以逐步淡化政府奖励的权重,避免政府奖励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政府的责任风险。事实上,一项科技成果所创造的成就、为社会所带来的福祉和利益等情况,最权威的评判者是社会或者企业,因此,是否对其进行褒奖、褒奖的力度有多大,同样应该由社会组织或者受益者来决定和实施。再者,经过一个时期的培育和发展,我国若能产生国内知名、世界一流的社会力量奖励,对于提升我国科技奖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将科技奖励由现行的主要依靠政府主办的模式,逐步向政府主管、社会力量主办的模式转变,由社会力量来办奖,应该成为科技奖励的发展趋势。
4.3 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基础,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为科技奖励的推荐提供了原材料。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科技部(国科办奖[2009]63号))。
以前对于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以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为主,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主要来源于鉴定成果;之后,随着科技成果形式的不断增加和丰富,发展为经过登记的鉴定成果和验收成果都可以申报科技奖励。近年来,成果鉴定由于在组织形式、专家遴选、评价指标体系、成果水平确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经鉴定的成果在水平、应用前景和效果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上述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成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直接影响了报奖成果质量和真实性。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国家科技部已经开始试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远期目标到2015年,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从以满足政府管理需要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中多元主体的多种需求的转变,初步形成包括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部(国科办奖[2009]63号))。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可能会从科技成果评价主体逐渐退出,不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将以社会力量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只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成果评价,才能产生经得起考核和检验的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只有高质量的科技成果,才能为科技奖励输送为社会普遍认同的获奖成果。因此,做好成果的评价和认定工作,使科技成果能够得到科学、真实、客观的评价,是避免和克服科技奖励过程中存在的成果真实性、成果水平、成果的应用效果和价值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有效办法。成果评价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基础,是源头性的工作,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于优化和完善科技奖励机制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曹健林.发展科技奖励,推动自主创新[J].中国科技奖励,2010(10):18-20
[2]唐衡,马理军,冯楚建.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科技奖励评价实证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0(3):9-12
3.完善中职学校德育教学的几点思考 篇三
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教学;思考
前言:中等职业学校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相关机构和单位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促进整个社会良好的运作。当前形式下,我国的中等职业教学和以往相比,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站在辩证的角度来看,当下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教学环节并不是很完善。因此,中等职业学校要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建立合理化的德育教育目标,增加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促进德育教学有效进行。
1、创新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理念,把就业放在首要位置
1.1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
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国家提供专业的职业型人才,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要,促进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由此可见,中等职业学习的教育主要是职业人才的培养和提供,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就业需求。面对这一形势,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标,增加学生的德育品德,建立健全的人格体系,以满足社会对中等职业人才的需要。
1.2树立德育发展观念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教育,首先要依据国家的教育目标为出发点,建立合理化的德育发展观念,运用科学的方式进行教育引领。首先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者,要改变传统的德育教学理念,从学生的实际生活中进行德育教育,树立健康的德育学习态度,形成自身的德育学习目标。其次,教师也要充分把德育的教学理念和社会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实践中使学生体会德育学习的魅力,促进学生对德育学习的兴趣和能动性。
1.3创新传统的德育教学模式
世间万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改革创新,中等职业学校要想良好的进行德育教育,首先要对传统的教育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与当前发展形势紧密结合,丰富传统的德育教学理念,实现观念到理念的转变,建立恰当的德育发展计划,促进德育教学工作的有效进行。其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也要面向当代化,从我国的当前德育教育发展来看,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中等职业教育要与实际发展情况紧密结合,避免脱离实际,促进德育教学工作有效进行。
2、全面性多样化的运用教学形式
教育教学活动的高效进行,离不开全面性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活动也是如此。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活动中,良好的进行德育教学,首先教师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进行灵活的教学。传统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人员德育教育方法较为单一枯燥,脱离学生实际的生活,学生在德育学习时注意力不集中,进而导致学生的德育教育效果不佳,面对这一形势,教师在进行德育教学活动时,要注意利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增加教学活动的生机和活力。
2.1把课前预备活动放在首要位置
从传统的教学弊端和局限中我们可以发现,教学模式的单一和教学活动的枯燥性将极大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中等职业教师在进行德育教育活动时,要建立良好的教学计划,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建立良好的课前预备活动,增加学生对德育学习课程的投入度,增加教学活动的趣味性、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观能动性。
2.2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模式
在对中等职业学生进行德育教学活动时,教师可以把德育教学活动与多媒体等科学技术进行有效的结合,增加学生对于德育理念的理解,完善自身的不足,增加自身的德育尝试,对德育的学习产生兴趣。例如,中等职业教师在进行德育教学活动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多媒体,进行相关资源的收集,在德育教学课堂上进行视频的播放,促进学生对德育学习的好奇心。其次,教师在进行学习资源的选择时,要注意从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出发。
3、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的重要位置和作用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有效进行,首先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要职能,因为学校是整个教育的主体,只有学校良好的引导,德育教学工作才能顺利进行。首先中等职业学校要增加对于德育教育的关注度,构建强大的教师团体,促进德育教育工作的进行。其次,中等职业学校要注意德育教育的宣传工作,构建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潜移默化的进行德育理念的培养和熏陶。增加学生的实践行为,建立相关的社团和德育演讲比赛、爱心活动等等,也是增加学生德育理念的相关方式。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注意教育改革的重要部署,改变传统的理论技能学习的主导型,构建合理化的素质教育教学体系,把德育教学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形成科学的学习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对于德育教育的宣传和重视,利于学生和教育工作者,对德育教学的重视,利于教学和学生双方良好的与品德的形成。
结论:德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体现,良好的德育品德的形成利于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来说,由于其自身属于技能型职业型教育学校,对于学生的德育教学具有局限性,在新课改的教育理念下,中等职业学校要下定决心,增加学生的德育教育课程,促进中等职业学生良好的德育品德的形成。在日后步入社会可以全面型的服务于社会,实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孙杨. 完善中职学校德育教学的几点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02:171-172.
[2]谢春苑. 对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形式多样化的几点思考[J].当代职业教育,2012,04:35-36+62.
[3]潘華. 加强当前中职学校德育教学的几点思考[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04:64+143.
[4]李美珍. 对中职学校德育有效教学的几点探讨[J]. 科教文汇(下旬刊),2011,06:27+61.
4.农村中学德育的实践思考论文 篇四
中学阶段是学生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学德育对学生全面成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从事农村中学德育工作多年,本文就农村中学德育活动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做一探讨。
一、课堂教学生活化、活动化
1.要创造性地处理教材。教材是教与学的主要依据。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应该提高解读教材、驾驭教材的能力,根据教学需要合理有效地选择和使用教材。新教材每一框内容设计的活动和问题很多,很容易触发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体验、引导学生学习。对于教材中活动我们要精选巧用,选准切入点,灵活处理这些活动,切忌“照本宣科”,真正做到“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农村学生有着更多的生活实践体验,要紧密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处理教材及教学素材。2.采用探究体验式教学方法。品德教育主要不在于对道德知识的死记硬背,而在于体验和实践,社会规范也只有通过学生自身的实践才能内化。离开了学生真实的体验,仅仅停留在书本上和课堂上的道德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要结合学生的直接经验,扩展学生校园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来丰富和提升学生个体的认识,把生活中的教育资源与书本知识融会贯通,从而发挥现实生活世界直接经验对学生身心发展的积极和独特的作用。3.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活动化教学就是为了更加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把活动的主动权交给学生,给学生足够的活动时间和机会,由学生自己去体验、思索、探讨,将舞台还给学生;当学生学习活动的对话者、合作者、促进者。教师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削弱,反而更重要。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会因为教师对教学活动的精心选择、对学生疑惑的指导,获得成功的激励和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4.加强师德修养,发挥教师的精神领袖和道德楷模作用。中学生思想认知规律决定了他们的模仿能力很强,在这个时期,教师的一言一行犹如迷雾中一盏明亮的灯塔,点亮和指引着学生的思想航程。教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才能为学生树立一个仿效的榜样。也只有当教师真正成为充满人格魅力的“人师”,才能在学生中树立威信,才具有吸引力和感召力,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和爱戴。在德育过程中,既需要知识性的教育,也需要心与心的沟通,更需要情感与情感之间的交流。著名的教育家赞科夫曾说过:“学生对教师给予他们的好感,反应是很灵敏的,他们是会用爱来报答教师的爱的。”作为教师,只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才能同学生建立起融洽的师生关系。
二、养成教育协同化、社会化
5.关于中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篇五
【摘要】德育教育是中学教育的重要环节,如何实施和加强中学德育教育和管理,是目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本文从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活动组织和理论总结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
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传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归宿。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毫无疑问,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十年来我们的最大失误是在教育方面,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够。”****同志也指出:“抓好教育和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工作,直接关系到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大家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问题,开展工作。”纵观历史,充分体现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远见卓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殷切期望。在全国上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今天,如何加强中学德育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建立一只高效的德育教育和管理队伍是中学德育工作开展的前提
我国青少年学生约占全国人口比重的1/5,他们的素质状况,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我们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状况。在我国处于一个承前继后,继往开来这一重要的历史时期,面临的社会的大变革、经济的大调整、国内外各种思潮的交汇激荡,这些因素必然会冲击和影响青少年思想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抓住青少年思想道德可塑性强的特点,引导他们积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显得十分重要。另外,世界各国的人才竞争战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要求,“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都要求我们把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
德育工作是做人的思想的工作,是塑造人的灵魂的工作,培养学生学会做人比学会做学问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要引导学生先学会做人,学会做文明的现代人,做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人,然后教会他们做学问。学校必须始终坚持“以德立校,育人为本”,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让学生以健全的人格、科学的精神、多方面的才能去迎接各种挑战。
加强德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为指挥中心,以全体干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为主体,学生全员参与的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是学校德育工作开展的前提。
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可以按照“一套班子,五条线”的德育工作网络来组织和形成。
“一套班子”是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对全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德育校长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五条线”:
1、党支部——群团、工会——教职工——学生;
2、德育校长——政教处、团委会——班主任、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学生;
3、教学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任课教师——学生;
4、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庭——学生;
5、社区(街道、村组)——德育基地(传统教育、实践活动、国防教育)——学生。
在这个网络下,党支部、校委会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决策层,掌握全校德育工作的方向;政教处、教导处、团委会、是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层,具体制定有关制度、方案;年级组、教研组、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施层,负责落实有关精神,组织有关活动,总结有关工作。
二、健全一套完备的德育管理制度和方案是中学德育工作开展的基础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德育管理的规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德育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德育工作逐步走上管理制度化、内容系列化、形式多样化、方法科学化、行为自觉化的规范化轨道,这是中学德育工作开展的基础。
关于学校德育制度,首先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其次,实践活动要以理论为基础、以理论为保障,依据国家教育教学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具有本校特色的、操作性强、能有效推动学校德育工作开展的相关的常规制度或规定。如:思想政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设想、学校德育工作的计划、每周或每月的安排、政教处工作职能、政教工作人员分工、班主任工作职责、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学生一日常规、学生礼仪规范、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实施办法、“校园之星”评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班级量化考评办法、班主任工作量化考评办法、学生管理及违纪处分办法等。
还有,学校德育具体活动的开展,也必须要有比较详细的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按章操作,依法办事。
三、组织一些积极向上的课内、课外活动是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内容
众所周知,课堂教学中的德育教育是学校教育中最基础、最根本的育人工程,学生成长各个过程中所需要吸收的营养,主要是通过课堂来提供,课堂教学中的德育也是最丰富的教育,因为课堂教学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集中传递古今中外、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多种多样的精神文明的内容。对此要求各科任课教师立足课本,掌握自身所任学科的特点,紧紧抓住学科优势,将学科中可以发掘出的德育内涵寓于本学科教学过程的始终,使德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此外,坚持在活动中育人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内容,学生课外活动等为途径的系列德育活动也是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内容。
德育活动应该讲求序列性、主题性和连续性,每月的德育活动可以结合该月的特点或重大时间纪念日来开展,比如:元月,进行文艺演出,展示青春和才华,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审美情趣;三月,开展有意义的绿化环保行等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四月: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五月:火红的青春,文化艺术节,新团员和成人宣誓仪式;六月:远离营业性网吧,毕业畅想,接受祖国挑选,评选文明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共青团员;
七、八月:夏令营,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九月:尊师重教,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新生入学教育;十月:国庆征文,歌颂祖国;十一月:爱我学校演讲赛,诗歌会,朗诵会等,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十二月:越野长跑,健身、砺志行动等。
此外,还可以开展一些常年进行的活动:办好业余党(团)校,开设心理辅导室,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开好主题班会,升旗仪式和国旗下的誓言,办好校园橱窗、黑板报和校园广播等。这些活动应该是积极向上的,符合正面引导的原则,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活动,纯化学生的德行,开启学生的心智,升华学生的人格,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文明礼貌的行为作风、勤奋求学的进取精神、团结拼博的团队精神,从而形成“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育人氛围。
四、总结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是促进德育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在实践中总结理论,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是推动学校德育工作不断创新和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资料的积累和工作的总结,可以通过创办刊物《德育简报》或建立德育网页、论坛等方式来整理各种资料,发布各种信息,总结各项工作,公布活动结果。
6.完善现行中学德育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 篇六
一、如何看待调解制度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采取调解与判决双轨运行方法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长盛不衰,焕发了强大的制度魅力,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研讨,并被誉为“东方经验”加以学习借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巨增且矛盾日益复杂,在世界范围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从业人数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调解或和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国均致力于创设和发展判决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德国创立了“斯图加特模式(StuttgarterModel)”,日本在实验“辩论兼和解模式”,美国的ADR(ActernativeDisputResolution,即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程序等。据了解,美国约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德国的和解率最低,其案件总数的75%是通过判决解决的。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类纠纷有利于减轻群众讼累和法院负担、快速彻底地解决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增强人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而对于调解制度应予以不断完善而非对其功能的弱化。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均有其深刻的政治与法律思想根源。我国学者刘作翔教授认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的心理凝聚,经过世代相传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它并不伴随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正因为这样,虽然我国的调解制度与美、德、日等国的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却仍有重大差异。欧洲自文艺复兴运动后,人文主义充分发展,注重个性解放,维护个人权利的人本思想深入人心。基于这种影响,美、德等国的法律一向重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其和解制度是建立在个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之上,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我国自古崇尚“和为贵”,人们往往希望谋求一种不伤感情的解决方式,加之人们长期缺乏主张个人权利的意识,习惯于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有权威性的人或机构居中判定双方是非、解决纠纷,调解便应运而生了。因此,虽然我国的调解制度与美、德等国的和解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却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即我国法院调解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原则,国家可以干预公民的处分行为;而美德等国则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原则,私权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决定,国家不进行干预。
二、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调解制度在我国的长期法律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显露出其不尽完善之处。
首先,调解原则的规定不尽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规定确定了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第二,合法原则;第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争议较大,而前两原则基本合理,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当事人权利的错误倾向,在此逐一加以分析。
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自愿原则正体现了调解的这一本质特征,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不应有任何异议,但如前所述,我国调解制度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原则,调解是作为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使得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难以很好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非自愿的强制调解现象。调解由于其简便快捷,成为许多法官青睐的结案方式,为了追求高结案率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调解或迫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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