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11篇)
1.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一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人发〔2007〕163号
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办发〔2006〕27号)精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我市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组织机构
由市人事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成立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小组负责见习基地考察、确认、授牌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材料审核,见习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财政补助初审等。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经费,核拨见习补助费用。
三、计划目标
至2010年底,在全市建立4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累计解决2000名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基地建设进度为:2007年,建立见习基地10家;2008年,见习基地增至20家;2009年,见习基地增至30家;2010年,见习基地增至40家。
四、基地设置
见习基地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支持的形式建立。在认真考察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㈠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等;
2.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较强的见习任务承担能力,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管理(如人事、行政、营销、客服等)、技术含量(如工程、测绘、化工、医药、机械、电子、计算机、通信、电气、建筑等)的见习岗位,且见习岗位数量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0个; 3.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见习场所和完善的培训体系、管理规范,能满足就业见习和培训的需求。
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登陆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查找相应的见习岗位;
2.毕业生持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符合条件的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者由见习基地安排见习,安排时应优先为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等)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3.由协调小组核定分配当年接收见习毕业生名单及数量,见习基地在毕业生参加见习之日起5日内,将见习毕业生名单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见习管理
㈠ 见习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要安排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要认真做好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工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附件2)。
㈡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通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㈢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到见习基地实地检查。对开展见习工作较好的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彰,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能正常完成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撤销挂牌。
七、见习补助
㈠ 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对见习基地提供补助。见习提前结束的,按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㈡ 补助程序
1.申报。见习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见习基地应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附上见习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复印件。2.初审。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财政局核定。
3.核拨。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见习基地。
八、工作要求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加强专业指导,强化见习管理,切实把就业见习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办法。
附件: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doc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doc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doc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doc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2.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二
全国逐步展开的就业见习制度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数量的庞大,就业见习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动力。不过,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我国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不够齐整、有效,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及其实施的效果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
就业见习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协调资源,与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与劳动场所而构建的一种系统工程。在这样一种系统工程里面,政府不仅是参与者,也是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与协调者。政府作为参与者,平等地与企业进行合作,在没有获得高校毕业生同意之前不能强迫他们进入见习基地(单位)。政府作为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成为了见习基地的单位,依法对毕业见习生进行劳动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予配合接受。高校毕业生在成为见习人员之后自当依法服从劳动管理,明确之所以选择一种短期而报酬较低的工作岗位就业,重点在于工作岗位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学习与实践机会。进一步而言,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所拥有的一种权利,高校毕业生有公平分享就业见习信息资源的权利,有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方式的权利,也有获得政府、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权益保障的权利。[2]
(二)就业见习制度实施的效果
其实,早在2002年2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在全国首创制度化青年职业培训项目,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针对本市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见习计划。2004年,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也积极跟进,建立了以促进本地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见习计划。应该说,近十年来,各地开展的就业见习制度配合其它促进就业的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和其它相关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知识融入实践提供了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由于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历,自身的就业能力大为提高,为其下一步的顺利就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而相关企业通过建立见习基地招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动,增进了其对相应的高校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企业招聘人才的新途径。据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建成青年职业见习基地800多家,参加见习的青年人数累计达7.2万人,见习结束后一次就业率达到59.4%。陕西省开始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后于2005年建立了全省第一个见习基地,省财政厅又给予见习计划相应的资金支持,到2009年底全省共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26695人。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实施职业见习最明显的社会效果就是拓展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完善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010年4月,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研究并发布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发放调查问卷4000份,其中团干部问卷500份,见习基地负责人问卷937份,见习青年问卷2563份;与此同时,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周边资源对就业见习制度参与者进行了调查并发布数据。[3]通过对于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其它相关资料的考察,研究表明,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但是总体效果不太明显。这一点,从2009年初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后,全国各级政府共有二十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相关带薪见习的政策就可见一斑。
二、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之现状
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的通知之后,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又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此,2009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里,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除此之外,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各地情况,陆续制订了一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规范就业见习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如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颁布了《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并配以2008年1月4日颁布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见习期管理、经费管理、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地方性的有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中,广东省成为第一个由省级立法机关颁布规范就业见习地方法规的地区。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亮点在于它为就业见习制度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如建设信息平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等),公平对待非本地户口生源参见就业见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就业见习,在补贴、资金和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的引导下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就业见习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等),承担见习人员的医疗保险等等。《条例》强调保障学生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见习,明确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为就业见习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和责任。该《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它将在校学生的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放在同一部法规中提出,着眼于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获取职业经历的前后承接性,不再将就业见习当做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措施。然而,有一些省市颁布相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却失之粗陋,规定过于简单。
从上述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全面建立起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各项规定,但是总体上立法层次不够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度不够,而且针对就业见习制度制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对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机构、见习基地的审核与监管等内容规定得仍然不够具体、有效。
三、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隐患
(一)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就业见习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由于毕业生见习时并不是见习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取得的报酬只是基本生活补贴,各地法规及规章均规定由地方政府和单位共同分担。然而该基本生活补贴多少,政府和单位又该如何分担,各地差异很大(这里也有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最低工资数额的差别等客观原因),缺乏一个明确的和可持续遵守的标准。如果见习生不能够按时取得报酬该如何?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向哪个机构或组织求助,或者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此外,见习生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或者见习基地(单位)承诺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时该如何救济?再者,见习生的医疗保障等基本福利水平也难以在各地的法规、规章中见到明确和严格的执行标准。
2. 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亟待加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见习基地落户企业单位时,它都要以最后追求营利为目标。如果该企业是合法地追求营利,法律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目前由于就业见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见习基地(单位)仅仅为了追求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没有实现对政府的承诺而接纳毕业生来本单位见习,为其提供合格的职业培训,反而对毕业生设置各种见习障碍或者对其弃之不顾。当然,在有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从审核到监管做得比较到位,毕业生见习效果取得比较明显,如江苏省要求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基地进行初审,经初审与试运作2个月合格后,方可成为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正式挂牌运行。而山东、重庆实行了走访制度,定期深入见习单位,了解情况并解决问题。
3. 毕业见习生相关权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由于毕业见习生与使用其劳动力的见习基地(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当其合法权益遭受见习基地(单位)侵犯时,他们无法通过《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救济;对于医疗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福利内容,在见习基地(单位)不予安排的情形之下,毕业见习生也往往求诉无门。更多的情况是,见习基地(单位)会充分利用各地法规、规章制订的关于见习制度期间为数月至一年的条款,为了达到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目的,不断辞退见习生,再不断招收见习生,之后又不断招收见习生,从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
(二)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隐患分析
1.就业见习期间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
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目前各类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见习生与见习基地(单位)所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所以,参加见习的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可是,这里所谓的高校毕业生的说法是针对见习基地(单位)而言,实际上由于其已经毕业离校,见习生不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这种意义上的见习生既不等同于在校期间出于勤工俭学或是增长经验等原因而在一些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不同于应届毕业生进入单位适应业务及被单位考核的被招聘(录用)人员——此种见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不适用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劳动法律关系,只能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适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即使见习期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见习协议内容也缺乏劳动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为已经毕业的原高校学生在为见习基地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单位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若是完全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定加以解决的话,必然引发、遗留一些难以消除的不良后果。如见习协议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被严格适用,处于弱势一方的毕业见习生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任由见习基地(单位)“宰割”,与同在一个单位付出同样劳动的正式员工在遭受单位侵犯其劳动利益而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劳动法律武器相比,不公平之处大为明显。
在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部分许多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相应规定较为相似,如见习协议的主要内容(条款)的列举、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见习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等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见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可以看出,该项法规的立法者有意将就业见习制度向劳动法律法规靠近并注意它们的衔接性,至少立法者基于劳动者平等的思想将毕业见习生视为特别的劳动者,因为毕业见习生业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而且没有处于休息和失业的状态,毕业见习生亦非与见习单位签订属于典型民事合同的雇佣合同。
依本文所见,今后各地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规章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所谓“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关系”,这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短期就业、承包就业派遣等。[4]正如前文所述,就业见习对政府来说是承担国家责任,对见习单位来说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就要担负对进行劳动管理的毕业见习生的各种劳动保障,高校毕业生拥有的权利已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无甚实质差别,其与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过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减弱,且就业见习期限较短,就业实习待遇只是补偿性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等等。
2.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间、报酬等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冲突或是权益保护留有空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各就业见习法规、规章规定毕业生见习期或为三个月,或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那么,如果有见习基地(单位)使用毕业见习生达到最上限的一年之后正式聘用了该(部分)毕业见习生,此举就变成了直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合法的工资支付要求将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而毕业见习生的生活补贴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在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该如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中的第四部分“组织实施”的第三款“确保经费到位”规定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是接着说明了“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此可见,该法规仍然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标准、措施来保障毕业见习生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与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一些流程,也没有解决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的问题。当面临上述问题时,毕业见习生只能依据见习协议寻求民事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行政方式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这样索回生活补贴的方式的效率显然较慢且结果难以预料。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通知》中的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的第一款“确定见习单位”规定了“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如果见习基地(单位)没有办理时该如何处置,该《通知》没有涉及。相比之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进步了许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手续上直接绕开了见习基地(单位),对毕业见习生的人身权益保护显得更加可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市劳动保障局为参加职业见习计划的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综合保险的见习学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见习综合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与江苏省的相应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仅有简单的“……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句规定;《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却无任何关于为毕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项的规定;成都市《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第六部分“见习经费拨发程序”规定了“见习经费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工作补贴和购买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见习经费由市财政按市人事部门分配的名额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然后由市及各区(市)县人才中心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和购买保险”,相应措施等亦较为简单。
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则规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特别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树一帜。既便如此,在广东省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缺乏正式员工在单位享有的工伤保险的保护力度,遑论其他省市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了。综上所述,各地就业见习制度对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水平参差不一,空白之处较多,整体上不利于就业见习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就业见习制度目前急需以法律、法规这样高层次的立法加以专门规定。作为专门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不会对工时、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进行改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契合、借鉴劳动法律法规,各省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就业见习制度。法规中应借鉴劳动合同将见习协议规范化、固定化,将毕业见习生的补助(贴)标准提高并从政府财政资金方面加以保证支付,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需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3.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不到位,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缺失
如前所述,就业见习是政府代表国家承担责任,为社会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资源和平台而构建的一套体系。具体就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见习,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些权力的背后就是各种责任。从目前出台的见习基地管理规定来看,各地政府对于见习基地的申请均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了见习基地的质量,但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条款。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九条对见习基地的审核、确立规定较为详细,却只有第二十二条涉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只是说明见习基地建设成功之后将受到宣传与表彰而已。同样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也仅有第十四条规定了“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了“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缺乏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与各部门责任分配,且对于见习基地(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一旦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续的实际运作情况跟踪管控相对松懈。[5实践中,各地很多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常态长效的考核管理办法,这就会让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抛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只为追求利润骗取补贴、利用高校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或是兼而有之。
虽然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就业见习制度规定中看到当地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对该项事务进行管理,然而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政府相关部门很可能就会疏于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因此,立法上应该就政府监管的原则、内容、方式等进行详尽的规定,并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地,对于见习基地(单位)也在赋予其劳动管理权、施以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律规定一些措施避免其不当利用资源获取不法利益,如规定见习基地(单位)使用高校毕业生顶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不良企业借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2]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本文所指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人员有贺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岚君(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瞻(四川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傅琳琳、袁洁、凌金兰、张春兰等。
[4]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九问” 篇三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训练。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建立?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参加就业见习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单位有增人计划,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录(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二是可以作为报考广西公务员报名条件之一。详情查看广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xgwy.org/)“公务员考试指南”。
4.哪类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包括外省籍贯高校毕业生)。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加就业见习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一是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登录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注册简历,或者是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填写。二是持《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与见习单位洽谈。三是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由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四是见习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由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6.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次数?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见习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7.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90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含在见习单位每月工资中发放。见习单位确保每月发放的见习工资(包括财政补贴900元+见习单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人)。二是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见习人员每人每月购买不少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结合岗位需要提供培训。四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或食宿等待遇。
8.见习期内可以变更见习岗位吗?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9.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4.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四
乙方:渭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渭滨区人才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目的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选人用人提供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第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的专业、岗位和数量,及时组织相关毕业生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生的见习活动和工作由甲方安排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生具体见习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八条 负责见习生在岗期间的管理,要求见习生遵守甲方各项规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困难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本单位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生进行管理,加强见习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生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生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甲方凭《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花名册及生活补贴发放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报乙方确认后,乙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向甲方划拨政府补贴。
六、合同生效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5.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五
甲方:
(单位/公司)
乙方:(见习毕业生),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基地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时间
乙方到甲方见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毕业生的见习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见习毕业生到本单位(公司)部门,从事 见习培训。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见习生活补贴:依照文件规定,见习期间,甲方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毕业生按月支付生活补贴,同时为其办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
四、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见习期间,乙方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患病或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按所办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因基地单位提供的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伤害事故,还应由见习基地单位承担责任。
六、协议解除:
1、见习期间,甲方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或延长见习时间,乙方在见习期间,甲方认为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突出,愿意录用见习学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活动,为乙方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需报“市见习办”批准后,方可终止见习协议。
2、见习期满后,甲方如留用乙方,双方应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七、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2、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市见习办”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六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延安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杨家岭 联系电话:0911—2332278 乙方(见习毕业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见习计划与有关要求,安排乙方在 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见习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
第二条 见习与休息时间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得让见习毕业生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毕业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毕业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见习补贴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按时将见习生活补贴发放给乙方。
1、乙方符合本协议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乙方见习期政府补贴人民币 元/月,同时甲方将另外支付乙方生活补贴人民币 元/月。
2、乙方不符合本协议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甲方支付乙方见习生活补贴人民币 元/月。
第六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见习生活补贴,乙方有权追偿。第八条 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毕业生所在学校或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乙方须是列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毕业生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见习补贴。列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陕西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毕业生;“应届”指当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包括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学生。
第十条 其他约定1、2、3、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留存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延安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签字):
7.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七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 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 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 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 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 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 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要抓紧研究制定, 尽快实施, 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 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 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 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 要加大投入, 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 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 积极创新,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 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 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 加大财政投入,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 规范岗位管理, 健全保障机制, 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 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 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 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 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 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 从2013年起, 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注册门槛, 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 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 实行校企对接,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 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 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 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 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 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 (直辖市除外) 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 统一服务标准, 优化服务流程, 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 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 依托基层服务平台, 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 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 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提供创业服务,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 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 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 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 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 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 招聘高校毕业生, 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 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 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 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 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 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的要求, 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 (创) 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 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 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 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 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 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 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落实责任、各方努力, 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 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 把工作做到前面, 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 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 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 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加强分析研判,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 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 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8.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八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附加和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劳社[2009]56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本州生源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州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迪庆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迪庆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迪庆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迪庆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高校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先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学员足额支付,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填报《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见附件5),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人事部门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见习的实际情况给予审核后,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给予拨付。
10.磐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十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毕业生)
为明确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见习岗位、期限及工作安排
1、甲方同意接纳乙方到本单位参加见习,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诺按照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见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在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
4、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征得乙方同意。
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
6、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7、见习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见习的,甲方应允许其结束见习。但乙方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三、违约责任
8、甲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补贴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9、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个人过失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批评教育或终止见习,直至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四、约定事项
五、其它
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
11.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篇十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人社部门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是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开发利用国家宝贵人才资源、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利于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机会,搭建一个通向职场的过渡平台;有利于提升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利于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材渠道、避免用人风险、降低用人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35号)的要求,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46号)。目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全面展开。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向各位记者通报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鼓励、双向选择、公益服务、注重实效、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愿建立、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力争使20%以上的见习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增强政府人才机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良性互动;创建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促进就业的新模式。
二、见习生及享受的待遇
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到生源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同时提出见习申请。通过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的见习岗位信息库、定期举办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寻找合适的就业见习基地。
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的权利;享有见习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才中心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三、见习基地及管理
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
四、见习工作组织领导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吉林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考核等工作。全省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才中心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才中心是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五、见习工作监督检查
省、市、州人才中心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
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六、见习工作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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