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2025-04-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共5篇)

1.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

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

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明列告示,并提供无偿咨询。

房屋产权登记实行表格制度。表格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购买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拆迁协议或购房协议履行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转移产权的房屋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他项权利人应当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十四条扩建改建的房屋,共有分割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竣工或者变更事实发生之日一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终止的房屋,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或者由登记机关通知原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拆迁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权利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证登记。

房屋权利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应当在预售十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拆迁安置房、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现房,拆迁人、企业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一)房产权利不清、文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临时和违章建筑的;

(四)违法用地的;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

上列情形消失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或者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逾期登记的,应当缴纳逾期登记费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产权合法、明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屋产权,发给房屋权利证书;对房产权利不合法或不明确的,决定驳回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驳回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四个月;

(二)转移、变更、补证登记为二个月;

(三)注销登记、预先登记、换证登记为二十天;

(四)抵押等他项权设定登记为三天。

驳回申请异议的,应当在前款所列期限内作出决定。处理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房屋权利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利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所有权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有关权利人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先登记并经核准,或者备案审查无异议,企业要求出具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房、解困住宅房等限制产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内注记。

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利证书是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产的凭证,不得涂改或者伪造。非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权利证书、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产权。

第二十七条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属无效。

第二十八条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房产权利不清的房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二)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用分期验证与抽查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验证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登记机关发布通告。通告应当明确验证的区域、期限、内容、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验证或抽查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并作验证或抽查记录。

验证或抽查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应限期补办登记。

第四章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房屋产籍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房产档案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制件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存用。

第三十三条属国家所有的房产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移交房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房产档案原件。

第三十四条移交房产档案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移交给档案机构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新建制的城镇尚未具备测量规范编立条件的,按街、巷、路等里弄门牌号码编立。

第三十六条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与房产现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规定保存房产档案,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安全措施,设立阅档室,改善阅档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房产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拒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或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第四十条擅自涂改、销毁房产档案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提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房屋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关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利证书的,申请异议人认为登记机关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登记机关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登记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尚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年八月八日后颁发的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产权人,系指由国家授权管理公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管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房屋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农村属于城镇单位的房屋。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篇二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房地产产籍,管理

1 房地产产权产籍的定义

房地产产权管理是国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 房地产产权管理职能机构审核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归属关系,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方式。

房地产产籍管理就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是房产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这些档案资料反映了房地产的权属、坐落、位置、用地面积、房地权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筑时间、权源、用途、有无设定他项权利等基本状况。

2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目的

2.1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档案, 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 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反映权利人房屋自然状况及土地使用状况。这些文件材料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体现物, 能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具有法律凭证价值。这些都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为实现权利人的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随着房产价值的上升, 房地产交易日趋火热, 人们对房地产给予了高度关注。房产纠纷呈上升趋势常常引起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与银行之间产生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的发生, 登记档案的利用率迅速增长。通过登记部门出具的物权证明, 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国家、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权利人只有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的买卖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3 提供科学依据。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可以为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提供可靠科学依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 经济适用房、新城区开发、旧城改造工程同时发展。城市规划原来传统的调查和测算方法, 投入大、可靠性差、周期长。所以做好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可以利用数字化登记档案信息全面了解汇总房屋权属情况, 如房产的户数、面积、结构等, 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既节省资金又能较快的计算出成本, 加快工程进度。

3 树立现代管理意识,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档案

现代化管理的一条重要标志, 就是法制的完善, 所以依法治国的轨道, 这就要求我们的各项管理, 特别是作为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要有现代管理意识、法制意识, 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利用微机建立了两套三级房地产档案和职工住房档案系统。一方面由于产权产籍档案的建立, 维护了房地产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完整;另一方面, 住房档案的建立, 使得对职工进行住房调配更趋合理, 为领导的各项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 还使得职工住房行为受到了法规的约束, 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4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方法

4.1 完善规章制度。

一套规章制度建立, 必然有一定的背景, 再好的制度也要过时, 与时俱进的管理是针对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有目标地进行调整、补充已经不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而不应该坚守一种教条。住房制度改革正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随着小康型或更高档次要求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消费要求越来越高, 表现在对现有住房的装修越来越高级, 已远不是简单粉刷墙面就可以满足了的, 由于多年来低房租经费越来越紧张, 使得服务与被服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具体表现在:调整住房后住房由于对修膳部门维修的不满意, 而迟迟不搬迁, 严重影响了调房的进度, 更加剧了经费的短缺, 还造成新老住户之间的矛盾。所以香坊农场房产科起草了《关于改变调房过程中住房维修办法的通知》, 经农场领导集体研究, 以文件下发。改变住房维修由农场全包下来的暗补办法, 将标准维修费直接发给住户本人, 从而调动了维修住房的多方面积极性, 这样住户没有等靠想法, 住房的维修时间明显缩短;维修的质量明显提高;调整住房的周转速度明显加快;住户维修部门的矛盾基本消除;学院的房费损失、维修费支出明显减少。由此我们体会到:作为改革时代的管理工作, 必须及时调整我们的方针政策, 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新的情况, 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4.2 规范面积计量。

房屋面积的测量是精确的事情, 作为一名合格的房产科管理人员, 要能够运用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精准登记。测量过程要合理合法。房产测绘工作人员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 提高测绘的水平, 主动邀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严格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所以, 房屋面积的测量和计算应该遵循国家规范, 例如房屋的某些局部结构, 我们国家明确规范, 应立即向上级请示, 请求有关部门作出补充规范或相应的解释。对于特例, 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解释。

4.3 密切两证沟通。

房地权属两个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 密切沟通最终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交流保证登记行为的正确, 需要具备很强的法律素质, “两证”就不会冲突。当前房产局和土地局是两个单位, 他们各自单独发证, 各自操作, 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才会解决这一难题。由其是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产权管理工作越来越依托房地产信息系统平台, 所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发展需要。更好地依法办事,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4 坚持长效管理, 实现房屋产权证与现状的完全一致。

要达到这个目标, 根本的措施是坚持长效系统管理, 这不仅要求管理人员具备熟练的业务水平, 还要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各部门沟通合作。加强宣传, 提高房屋权利人的登记意识;执法严格, 树立权威性, 及时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提供优质的服务, 要为权利人优质服务。

5 结论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既细致而又重要的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 但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如何才能适应现在这个产权多元化、产权变化和产权活动频繁的信息时代, 为社会发展和产权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人员应该精心尽力的做好这项工作, 为国家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向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前进。

参考文献

[1]爱晴.房地产产权管理如何应对入世挑战[J].中国房地产, 2003 (2) .

[2]李红海.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房地产行政管理, 2006 (11) .

[3]李振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创产权管理新局面[J].中国房地产, 1996 (3) .

3.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篇三

【发布文号】成府发[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2000-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0〕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第七条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术规范、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

(五)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民住宅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无主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村镇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

(一)村民、集镇居民及其他公民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初始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按房屋用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集镇规划区内单位、个人的各类房屋,以及集镇规划区外的单位房屋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提交村镇建设选址定点意见书、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或施工)平面图、竣工质检资料及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交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

(二)村组的个人住房,提交村镇建设选址定点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设计图、竣工质检资料及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改变用途和产权人更名等,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除交验原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改建、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证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书面协议书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交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产权人更改名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交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村镇房屋买卖、调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村镇房屋产权转移,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除交验原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转移协议书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集体所有的房屋,提交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文件;

(二)企业所有的房屋提交其权力机构同意房屋产权转移的决议;

(三)共有房屋提交全体共有权人签署的协议书和共有权保持证;

(四)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其他房屋,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村镇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依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转移、变更:

(一)在国家建设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二)在实施村镇规划需拆迁范围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移、变更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村镇房屋灭失、倒塌或丧失使用功能的,其产权即行终止,产权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所有权证。

原房屋经批准重建的,产权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人因迁居等原因,宅基地由集体依法收回的,其房屋可由村组与产权人协商处理;由村组收购或村组按规定调整安置其他村民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已拆除的,产权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村镇房屋因国家建设、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的,由拆迁单位按照有关拆迁安置规定办理。拆迁安置后,由拆迁单位凭产权人已接受安置的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原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缴销原产权证。新安置的房屋按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不得涂改、伪造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书、图卡、表册等资料,登记机关应当准确、完整、系统地进行整理归档,建立规范的村镇房屋产籍档案,并根据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产籍资料的查阅、利用工作。

村镇房屋产籍档案,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永久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告无争议的,补办新证。所有权证损坏的,应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登记,缴销房屋产权证,责令当事人重新申办房屋产权登记。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性的,可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产权登记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伪造房屋产权资料的;

(四)村镇房屋产权证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注销房屋产权登记决定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可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人员 篇四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汇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和 精神,设置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区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为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区级建设项目和在襄州区辖区内的市级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牵头制订襄州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指导、协调、依法组织实施襄州区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协助进行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以及其它受委托事项等工作。

(3)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负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确需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4)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负责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负责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负责牵头制订对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办法;

负责对征收补偿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负责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 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对举报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负责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六)负责鹿城区辖区内安置用房统筹调拨工作。

(七)牵头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目标考核和奖罚工作。

(八)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鹿城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科室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管理科

负责宣传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办经费的使用与财务核算;负责对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房调拨资金结算工作;负责全办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调整、福利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办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

(二)征收补偿科

负责收集提供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信息;负责统计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息;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审查公共利益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实地勘查确定征收范围;负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并予以公布;负责对确需组织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负责安置房统筹调拨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咨询;负责牵头制订对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办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调解,依法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行为;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主任1名,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鹿城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层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人员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5.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篇五

2007年西城房地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单位为目标,紧紧抓住迎奥运历史机遇期,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全面完成了折子工程、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及为民办实事计划,在基层党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2007年工作总结

(一)防汛保安全工作。截止10月底,完成平房翻建309间,挑顶164间,屋面整修6365间,墙体整修373间,新做下水71处、1155米,新做顶棚278间,新做地面59间,木结构抢修加固551间、1230根;楼房屋面维修45幢2407平方米。为确保安全度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防汛预案、梳理防汛重点、成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场所,将管辖范围内的房屋状况会制成监控图,列表上墙,时时监控。发放便民卡,公布防汛电话,做到随叫随到。将四、五类房、积水院和漏雨房屋等防汛重点目标进行分解,实施雨中巡查,雨后回访,做到心中有数。每条街巷、每个院落、每间房屋都落实到人,全天候进行监控,确保“少塌房、少损失、少伤人、不死人”防汛目标的实现。

(二)经营管理工作。截止三季度, 中心管辖房屋总面积为 280.4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建筑面积140.4万平方米、房改售房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今年以来完成房改售房148套、8092.10平方米,开业登记72户,审批承租人变更188件。从完善基础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入手,严格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租金基数变动管理、接撤管、档案资料管理及开业审批、行政诉讼等业务程序。对公房管理人员掌握业务知识、执行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不断强化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拆迁拆除工作。受区政府委托,中心承担了国家重点工程“国家大剧院外部市政道路整治”的拆迁和外立面整治工作。这项任务时间紧、难度大,受不断上涨的房价影响,拆迁工作非常艰难。广大干部职工同心合力,迎难而上,认真做好前期调查,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圆满完成了任务。整治后的街面体现出了北京悠久的历史文化与绿色生态景观的有机结合,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为保证正常供暖,仅用一周时间,完成了煤改电院落的拆迁任务。完成了文保项目广福观旧址搬迁腾退工作。启动了全国人大办公楼拆迁项目。另外,承担的中央警卫局四期、中央档案馆、中南海309电话局、景山西街环境整治、161中学周边整治拆迁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友情拆迁”,从解决好居民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房源信息,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主动为居民排 忧解难,截至11月底,大部分的拆迁任务已经完成。

(四)环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2007年中心在确保安全度汛和供暖的基础上,承担了多项重点建设工程,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很大。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中心领导班子认真分析形势,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基层广大干部职工发扬积极进取、不怕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资金不到位等困难,各项工程顺利推进。

1、户厕翻建。为改善平房院落的居民入厕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改变蚊蝇孳生、污物外溢的现象。今年比照二级公厕标准,计划翻建户厕198处,目前已完成208处。

2、低洼积水院改造。为解决低洼积水院积水问题,今年计划对163处低洼院实施改造,目前已完成158处。

3、中式楼翻建。我区直管公房中式楼都已超过设计使用寿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对危楼中住户的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按照区政府安排,今年计划对56栋中式楼进行翻建,目前已经解除28栋楼的危险。

4、直管公房外立面清洗粉刷。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按照区政府安排,要求对区属直管公房楼房和重点街巷公房的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计划的400栋直管公房外立面清洗粉刷工作,目前已全部完工。

5、鼓楼周边第五立面整治。工程共涉及10条街巷、75个门牌。其中直管公房277间,私房231间,单位自管产72间。目前已开工16处,涉及房屋110间。

6、“拔危楼”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本着“旧中选破、破中选危、危中选险”的原则,逐年启动对简易楼的解危排险工作。今年计划对府右街地区4栋危楼实施排险腾退。由于没有经济适用房的保证,本着有效、稳妥的原则,“拔危楼”工作暂时没有启动。

7、楼房平改坡。今年计划开工22栋,目前已开工21栋,通过验收15栋,在施6栋,年底可全部完工。

8、“一户一水表”工程。为4705户居民安装了一户一水表。

9、煤改电工程。今年对西长安街地区和什刹海地区实施了煤改电工程,受益居民10263户。

(五)胡同院落修缮改造工程。中心实施的街巷综合整治项目,受到了市委书记刘淇和市长王岐山的关注和肯定,市建委、市规委、市文委及城内四个区的有关部门和领导相继到西城区进行了考察,并根据我们对胡同改造的模式,启动了四个城区的街巷院落改造工程。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心对直管公房状况进行的评估,本着以奥运训练场馆周边、主要大街周边、高大建筑物周边、旅游景点周边和四、五类房较为集中地区为重点的原则,今年计划对12条街巷、411个院落进行修缮改造,受益居民2972户。截止到11月初,已开工262个院落,占计划总院落的63.75%。

(六)信访督查工作。上半年受理群众来信156件,领导阅批 来信43件,接待来访117批次,办理便民电话620件,市长电话值班专报5件,区长信箱邮件13件,城市管理广播19件。全部按规定办理完毕。

(七)人力资源管理。顺利完成工资改革后的第一次工资晋级工作。完成2007补充医疗保险的续保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经济承包办法,签订了经济承包和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举办了42人参加的工程统计人员培训班,举办了57人参加的楼房粉刷工程安全使用“吊篮”、“蜘蛛人”培训班。春季对1029名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下半年对1200余名农民工进行技术等级及安全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开展2007“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监理方案》,不定期地对在施工地和农民工驻地等进行安全检查,共检查30余次,排除不安全隐患若干处。按照社保出台的调整退休人员退休费计算办法新规定,办理退休费审批。

(八)党组织建设。以构建和谐单位为目标,认真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党建工作创新。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增强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三重一大”、党务公开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开展和谐党支部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好处级领导干部“1+X”和在线 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领导班子调配与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撤并了1个基层单位,调配了6个领导班子,选拔了4名年轻干部到科级领导岗位。开展“先进性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对首批推荐的新街口房管所和供暖管理所两个示范点单位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七一”前夕,开展迎十七大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党旗飘飘”主题党日活动和“共产党员献爱心”捐款活动。举办了中心第三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46名。29名政工干部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政工干部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落实好老干部各项待遇,针对老干部的年龄特点,进一步调整工作方式,增加上门走访慰问次数,为他们排忧解难。

(九)宣传思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市十次党代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推进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的热潮。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好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并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围绕构建和谐单位,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围绕防汛、供暖、拆迁和为民服务等日常经济工作和展览馆西路拆迁、国家大剧院拆迁、院低洼院改造、楼房粉刷、胡同院落修缮改造工程等专项重点工程,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协调,及时搜集资料,采写信息,开办专刊(专报),制作光盘,全面反映工程 进展情况,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围绕奥运人文环境建设,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代表区建委系统参加区文明礼仪知识竞赛并荣获三等奖。围绕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制作《创建学习型组织电子宣传册》,普及创建学习型组织相关知识。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创建行业文明示范单位活动。

(十)党风廉政建设。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开展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和主题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落实中纪委提出的“五项清理纠正工作”,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针对在直管公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收缴的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政风建设年活动,认真开展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自查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大剧院、全国人大周边拆迁、街巷胡同综合整治等工程的行政监察工作。认真做好网上群众来信的调查了解答复和群众来电来访接待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发挥工会源头参与民主管理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问题,构 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农民工住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以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技术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开展素质教育,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以满足各层次职工的精神需求。继续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对特困职工、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两节期间共走访慰问125户,发放慰问金30万元。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基础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二是领导干部的创新意识、规避风险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职工的生存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部分重点工程的推进力度。

二、2008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学习宣传贯彻好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市委和区委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认真组织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同时组织好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学习中要认真思考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站在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继续做好防汛、供暖工作。2008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北京奥运决战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工作的高标准,切 实把区委区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防汛工作坚持关口前移,认真做好冬季房屋安全普查,最大限度地消灭安全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修缮计划、确定修缮重点、落实修缮任务、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防汛目标的实现。供暖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探索节能降耗的有效方法,做好紧急抢修预案,确保居民温暖过冬,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站在推进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创新工作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充分认识中心所处的发展环境,充分认识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站在推进生存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和健全房屋管理制度,对现有的直管公房要管住、管好。继续对自有资产进行整合,使其发挥最大效能,提高自我生存能力。积极探索老旧小区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解决管理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管理机制等问题,建立适合老旧居住小区特点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随着胡同院落整治初具规模,对平房区的物业管理进行分析,探讨新思路、新方法。2008年大部分户厕改造完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行户厕管理的试点工作。继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围绕2008年的重点专项工程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上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四)从大局出发,举中心之力,全力以赴完成重点工程。认真总结胡同院落修缮改造工程取得的新经验,不断完善改进工 作方法,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勇打硬仗的团队精神,集各方之智,举全中心之力,克服困难,确保在2008年6月圆满完成胡同院落修缮改造工程。此外,在完成冬季房屋安全普查和夏季安全度汛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完成好其他重点工程。

(五)坚持以人为本,力争拆迁拆除工作取得新进展。2008年是北京奥运决战之年,安全稳定是我们工作的第一要务。拆迁工作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文明拆迁、有情拆迁、阳光拆迁的原则,全力以赴完成好全国人大办公楼拆迁任务,完成好中央警卫局、中央档案馆、中南海电话局的拆迁及景山西街环境整治、161中学周边整治工作,努力使拆迁拆除工作取得新进展。

(六)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大力继承和发扬丁深精神,继续落实《首问责任制》,为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多办好事实事。针对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充分利用房屋管理信息系统这个技术平台,提高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高效地为群众解决问题,使群众的生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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