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12篇)
1.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一
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为统筹核算单位。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采取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各项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跟踪拨付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组织、宣传、编办、发展改革、公安、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
(四)社会捐助。
第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1个档次缴费,1个自然内只能选择1种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10元,统筹区财政补贴10元。
各级财政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5元,省财政补贴13.75元,市财政补贴6.875元,统筹区财政补贴6.875元。
激励补贴。对选择较长缴费的参保人由统筹区政府给予激励补贴。补贴标准由统筹区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参保,由统筹区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
(三)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贫困居民参保。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1月至12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凭参保登记表到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以每个申报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方式按缴纳。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从缴费当年起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的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而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出现上述
(二)、(三)项情况的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计发月数(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区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应按1年缴费,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养老金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必须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生存证明。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从死亡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因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二)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三)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相关制度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则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各统筹区政府要整合城镇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方式解决经办人员紧缺问题。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统筹区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2011年7月1日在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怀集县、德庆县、封开县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端州区、肇庆高新区列入2012年试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二
根据实施意见,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 (合) 人员。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 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3.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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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自治区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4.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四
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1年7月22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2011年07月06日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切实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1.个人缴费。
(1)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4)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贫困居民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区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按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应进行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4.第2、3种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5.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1)试点期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增加必要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城镇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已经实行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对原来的政策、办法进行调整,与本地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合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地区可结合新农保的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三)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省政府在原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这两项试点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
2.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
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市以及各试点县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地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注意突出重点,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特别是要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形成良好氛围。
5.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五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11年10月26日,桂林镇吴川村率先开展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吴川村系桂林镇的一个周边村,交通便利,新建的村委会大楼内办公设施齐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均有),村里又配备了一名大学生村官,条件比较成熟,经研究决定,将吴川村作为桂林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试点村,率先开展。
6.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六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
情况报告
梁雷
2012年月日
镇人大主席团:
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我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请予审议。长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试点工作继县9月21日召开全县‘新农保工作动员部署会后,于9月23日,我镇就召开了长寨镇新农保试点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会上,还邀请县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保办公室主任杨崇林到会指导,并为与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会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长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安排镇村(居)干部逐组入户进行宣传、发动,登记工作。截止2012年3月20日,完成60周岁以上2322人。(其中:农业1889人、居民433人)现价段我镇县域总人口为31648人,符合参保条件总人数
为12149人(其中16-59周岁应参保9978人)2011年县下达我镇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任务为3645人,应缴费人数1474人、应征缴城乡养老保险基金16万元,到3月30日、完成参保人数3192人、(其中:居民774人、农业人口2418人)占县下达参保指标的88﹪。866人已缴费,共计征收参保金216400.00元,超额完成县下达征缴任务。到目前共计发放60周岁以上1261人养老保险卡。
一、主要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及时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组,制定长寨镇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至各村,并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村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配备信息录入人员16名。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发放宣传单,书写宣传标语,培训包点镇、村干部,再由他们去挨家挨户宣传发动群众等方式,扩大宣传,积极鼓励老百姓参保。截止目前,我镇书写永久性标语2条,发放“至老百姓公开信”30000余份、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1200余本。
3、完善体制,积极推进。首先要求开好“三个会”,即:镇村干部大会、村组干部会和村民大会,积极宣传“新农保”工作。(2)实行挂片干部负责制,要求挂村领导带领挂村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3)是严格上报表制度,每周各村把工作情况上报镇社保所,由社保所进行统计和排名,并在下一周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严格执行排名末位约谈制度。(4)实行目标责任倒逼管理,把任务分解到每一天,每一个人,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1、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还不是很透彻,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尤其是16—59周岁之间农民朋友的参保率比较低。
2、在外务工人员信息不健全,一时无法发动外出务工人员参保。
3、我镇一些边远村组农户经济条件不太好,农民收入跟不上,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镇新农保参保率。
4、部分村干部对新农保工作认识不到位,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不能及时解答群众的询问,影响了工作成效。
5、目前我镇缴费窗口只有一个、希望县社保局和县农行能多增设到三个缴费窗口。
三、下步工作打算
7.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七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
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
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
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8.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八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在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覆盖职工、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二、保障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三、筹资办法
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拨。确定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当年平均参保人数为基数,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中暂各按50%的比例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具体标准由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并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是指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等的门诊全部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的腹膜透析;肝或肾移植后抗排斥药等门诊费用纳入半年度累计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20类重大疾病救治政策的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在重点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适度对补充项目进行保障。
(一)基本项目
大病保险保障的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和住院床位费用。
(二)补充项目
大病保险保障的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
对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区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五、保障水平
(一)基本项目的补偿
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常州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目前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含)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含)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二)补充项目的补偿
根据当期大病保险资金对基本项目补偿后的结余情况,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对补充项目进行补充补偿。补充项目的起付标准应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且不低于基本项目的起付标准。对补充项目的补偿可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补偿比例不高于对基本项目的补偿比例。2013年度补充项目起付标准设定为25000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超过2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5000元
六、政策衔接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取消相应的职工医保“二次补偿”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9〕88号)中的年度救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和宣传解答工作。
七、承办模式
我区统一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各地区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方式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或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责任部门应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市级以上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阶段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应明确筹资水平、保障标准、盈利率和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合同应对承办方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约定;要明确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调查、异地就医等工作分工;明确对相关成本和统计报表审核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对承办方的考核指标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我区确定的补偿资金率不得低于年度保费总额的92%。盈利率和亏损率原则上控制在年度保费总额的3%以内,对于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盈利率的结余,应返还相应医保基金;对于超过合同约定亏损率的亏损,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参保人数1:50000左右的比例配备专职经办管理人员,并据此进行成本计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实际盈利率低于合同约定盈利率,或大病保险资金出现年度亏损时,区人社、财政部门对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在测算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新的保险年度筹资标准。
八、经办服务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要依托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合作医保信息系统,逐步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经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授权,与职工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和城乡居民合作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利用自身优势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九、监督管理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社、卫生部门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开展经办服务质量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划转流程。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探索建立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实现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大病保险业务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可以与商业保险机构运行成本分摊、亏损分担比例等因素挂钩。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制定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清算方案,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人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人社、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要求公布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信息。各地要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十、工作要求
1.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建立由发改、卫生、人社、财政、民政、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作,抓好措施落实,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积极探索,加强评估。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年度报告。区有关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总结评估,加强考核评价,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大病保险工作进展与成效,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其他
9.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九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 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其他: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31+55=65.7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5=76.******】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55+5=92.******】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55+10=108.***57553956834532】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55+15=123.***7194244604316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15000÷139=107.9******31+55+40=202.9******3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10.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十
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商政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以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基本覆盖城乡居民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11年全县8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确保2011年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及对象
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制定《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
1、成立工作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暂行办法》的精神,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县、镇分别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开展工作。各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责任、方法步骤,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健全管理机制。印制《缴费证》、《领取证》、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各类业务表册,落实专用票据;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确保基金存储拨付渠道畅通;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基金稽核、内控和管理制度;合理核定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3、组织动员培训。召开柞水县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培训大会,对各镇分管领导和镇、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掌握工作的程序和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和经办业务知识。
4、开展调查登记。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村、组、农户应参保的人数、年龄、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数等基本情况,按户进行造册登记,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与公安部门的资料进行核对。
(三)参保缴费阶段(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0月30日)。
1、组织参保。工作人员深入农户发放登记表,逐人填写登记,组织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保险费
2、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人社局对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通报。
3、建立档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个人账户,并将相关信息微机录入,建立电子档案。
(四)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
1、确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对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逐人进行造册登记,核实其年龄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上报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基础资料,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核。
3、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居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统一办理银行用户存折后,由各镇统一领取发放,并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15日)。各镇对照任务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存在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提出合理建议报县政府审阅。
(六)巩固完成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5月31日)。根据参保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动员全体机关干部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明确任务,分片包干,抓好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把这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人社局、文广局等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等措施,加大对中央和省、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算账对比,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政策、优惠条件、享受待遇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层层召开动员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营造覆盖全县的宣传舆论氛围。
(三)强化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深入基层,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有效落实。
11.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 篇十一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
深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市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坚持“宣传、服务、措施”三推进,规范管理,探索完善,试点工作开展良好。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超
化镇位于**市南 10公里 处,辖24个行政村、285个村民组、万人。全镇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共有40399人,其中16——60周岁33570人,60周岁以
上6829人。截至目前,全镇入保3877人,其中16——60周岁1136人,60周岁以上2741人。
西大街办事处位于**市城区西部,辖7个行政村、4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万人。符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数为15806人,其中16——45周岁10389人,46——60周岁3581人,61——69周岁918人,70——79周岁650人,80——99周岁267人,100周岁以上1人。截至目前,全镇入保960人。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做法
(一)搞好组织领导
超化镇、西大街办事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超化镇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建锋、镇长屈国强任组长,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各行政村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明确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负责人,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西大街办事处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小组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朝锋、主任魏建朝为组长,实行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包村(居)委会责任制,村(居)委会完善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
(二)搞好人员培训
试点工作开展前,超化镇、西大街办事处积极行动,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在社保局的组织下,劳保所具体经办人员和各村信息联络员50多人参加了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会议。同时,利用领导班子会议和机关干部学习日进行全面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以会代训,在试点工作启动动员会上,邀请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我市社保局相关领导对班子领导、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详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三)搞好宣传发动
在召开由全体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的基础上,社保局与试点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
泛宣传。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时、反复播放《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作车体标语,进行车体广告宣传。将郑州市社保局发放的郑政﹝2008﹞22号文件、致广大城乡居民一封信、通告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个行政村、社区。在人口聚集地、客运站、集市街道、各种缴费网点张贴、发放宣传资料。
7月30日,7月31日,两地分别召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动员大会,特邀郑州市劳动保障局总会计师、驻**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督导组组长席志宏、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驻**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导组组长卫洛民参加了会议。
(四)搞好硬、软件保障
第一,办公场所到位。为方便今后群众办理参保手续,经过反复比较,超化镇投入10万余元,将敬老院临街近100平方米 的房子改造为业务办理大厅;西大街办事处腾出一楼的办公室作
为营业大厅。办公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迅速到位,运行顺畅。第二,人员配备到位。超化镇、西大街办事处从劳保所挑选了包括所长在内的3名社保经验丰富、懂政策、电脑操作水平较高的人员专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任用大学生村干部作为各村联络员,配合宣传相关政策。第三,资金筹集到位。超化镇政府在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中做到缴纳资金到位、预算安排到位、预算执行到位资金拨付到位。各村本着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富裕家庭后一般家庭的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
(五)搞好人员底子调查
8月3日 前,超化镇、西大街办事处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搞好参保登记、缴费
为了方便群众入保,试点单位要求广大干部服务上门,为老百姓免费复印有关证件,集中办理入保手续,并派专人负责。并要求业务人员在为群众办理入保手续时,做到热情、高效、微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达到群众满意。
三、试点单位的基本经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是推动工作的重要保证
12.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篇十二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县委书记***
(2011年9月15日)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主要是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实施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严格按照中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试点工作原则,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下面,就抓好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理解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民的新期盼,继实施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免费义务教育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实施的又一重大惠民战略决策,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 1
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家宝总理在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强调,开展新农保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迈进的一个重大步骤。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保障推开,标志着我县社会保障全覆盖体系已经形成。
(二)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养老保险,就是要让每一位老百姓都老有所养,安享晚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负担,年轻人赡养压力不断加大,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难以支撑,居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必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使养老保险制度平等覆盖每一位老百姓。
(三)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增强他们对未来的自信心和对社会的认同感,有效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有利于解决老百姓“生老病死”的后顾之忧,让老百姓敢于消费、持续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二、“三个坚持”,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这既是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也是工作的要求。“保基本”,就是向保证所有参保老年人提供基础养老金,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目前的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今年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强和养老保险基金增多,将逐步提高。“广覆盖”就是结合全县实际,低水平起步,建立具有普惠性质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制度,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有弹性”,就是从我县农民群众收入现状出发,设定从100元到1000元的缴费档次,让农民群众有所选择余地。“可持续”,就是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考虑我县属于欠发达地区,确保各级财政能够支付、参保群众能够承受、社保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持续运行。
(二)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一方面,政府的责任是保基本、扶贫弱,保障所有参保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承担基金“兜底”责任,补贴基金缺口,对无力承担个人责任的困难群体,由政府代他们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首先到位。另一方面,农民群众也要承担缴费义务,从年轻时就要为养老积累资金,这是个人获得保障的基本前提。只有个人及家庭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才能享受高于基础养老金的养老保障待遇。特别要强调的是,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
广量大,光靠政府拿钱是不够的,必须政府投入和个人缴费并举。否则,这个制度就无法持续运行,养老金100%发放就很难兑现。
(三)坚持动员和依靠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支持试点工作。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这就要求我们扎实搞好宣传发动,动员和依靠城镇居民主动配合、积极参保,变“要我保”为“我要保”,努力扩大覆盖面。这里,我就宣传发动工作提三点要求:一要“实”。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算细账、说实话,算清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基础养老金和财政补贴账,使群众明白自己履行多少缴费义务,就可以享受多高的养老待遇,明白自己缴费不仅能实现老有所养,而且所缴保费安全有效,还能保值增值。二要“简”,我们政策宣传的资料、口号,都要使用群众语言,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让老百姓一看就懂、一听就明。三要“活”。要深入基层算细帐、说实话,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简单明了地搞好宣传,把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实惠宣传到户、到人,让群众好理解、能接受。还可动员参保群众的亲属和朋友,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五个到位”,确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严峻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落实责任。
一要组织到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制定具体试点计划,排出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资金到位。要认真做好财政配套资金测算,有效调度安排资金。要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度,追加今年预算,做好明年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到位,不打折扣。中央要求,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我们既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又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降低行政成本。
三要服务到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是一项长期的日常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直接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要大力推行社保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办公自动化、现代化要求,合理整合现有社保管理服务资源,保障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乡镇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依托居委会和村“两委”做好参保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发挥商业金融机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是责任到位。人社部门切实担负起主管职责,做好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入口”和“出口”补助资金做好预算安排;宣传部门要及时
开展深入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协助认定特困、残疾群体,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公安部门要配合提供人口管理相关信息,确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待遇发放人员应发尽发。
五要总结到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刚刚启动,难免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各地各部门要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表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巩固扩大试点成果。特别是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使这一制度更多的造福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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