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个税返还通知

2025-05-0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北京地税个税返还通知

1.北京地税个税返还通知 篇一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合[1997]2773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7)14号]中第六条,切实做好我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特制定以下所得税返还办法。

一、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北京市科委根据《 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并依据《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审批,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三年减半征收期内缴纳的企业年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予以返还企业。

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因其他原因继续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返还之内。

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三年减半期间所得税返还政策,但可选择享受退税最高额政策(包括外方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退税政策)。

三、本办法所指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实际缴入市级金库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中含有市属、中央和区县单位股份的,市财政将按照市属单位所占中方投资者的比例返还所得税。

四、凡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的所得税,其数额应在北京市对区县、科技园区等有关所得税返还金额中扣除。

五、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经税务部门认定,经营期10年以上、自1997年起进入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期的生产型企业,且申请返还所得税为生产型的企业;

2. 经北京市科委审核认定,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当年复审合格的企业; 3. 在当年财务、税收、物价等各项检查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的企业。

已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但经营期不满10年的企业,应缴回财政返还的税款。

六、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以后办理前一所得税返还的申报手续。

企业申报返还所得税应提供以下文件: 1. 2. 3. 4.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当年复审合格证明; 财政登记证(副本)

税务部门对企业出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以上2-4项可提供复印件)

5. 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

6. 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票(含推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加盖公章后退回)。

七、市财政局负责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核及返还工作。

八、对于财政部门的返还税款,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企业发展基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财政退税收入”,核算财政部门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退税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技术开发或增加资本。

九、企业使用该退税款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将监督检查款项的用途和使用效果。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部门在追回已返还税款的同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各区县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是,将做相应调整。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给中学生的期末在校老师评语下一篇:真情点燃生命花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