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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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电大工商管理(11篇)

1.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14]5号

颁布时间:2014-2-18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市,与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应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酒店)召开。按照会议分类和开支标准,省财政厅在太原市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会议定点管理的饭店(酒店),并签订协议,定点饭店(酒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并提供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未纳入定点饭店管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太原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参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并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市县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80

130

500

二类会议

200

130

400 三、四类会议

180

120

360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类会议除按法定程序、章程规定召开的以外,其余会议应按程序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的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将批复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省财政厅核定经费。单位应从严从紧执行,不得突破会议预算指标。三、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议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公示及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和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单位要加强会议费管理,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报送的会议经费进行核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配合做好一、二类会议的总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会议编制和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议费报销和支付、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况。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二

2月4日,以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张锐为组长的省直机机关目标绩效考评组对局(馆)2014年度目标绩效完成情况进进行考评。党组书记、局(馆)长赵焕林向考核组汇报了局(馆)全全年目标绩效完成情况。党组副书记、副局(馆)长许桂清,承担担局(馆)年度目标绩效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赵焕林局(馆)长指出,2014年,局(馆)在省委、省政府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有的工作甚至超额完成了预期工作目标,展现了良好的精精神风貌。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省档案局(馆)在工作环环境、队伍结构、社会需求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正在进行许多具有新特点的开创性工作,既有业务工作中的老问题,也有新环境下衍生的新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2015年,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不断提升档案事业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为辽宁省新一轮振兴提供优质档案服务。

张锐副书记对局(馆)2014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一年来,省档案局(馆)顶住压力,负重前行,破解难题,戮力同心,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总的来看,局(馆)高度重视2014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体现出五个鲜明特点,一是大事细办,科学摆布,体现的是奉献;二是科技创新,长远大计,体现的是励精图治;三是顶层设计,递进推动,体现的是责任;四是开放资源,信息均享,体现的是服务;五是党建规范,机关建设,体现的是力量。希望省档案局(馆)广大干部职工,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论电大招生档案的管理 篇三

关键词:广播电视大学 招生档案 规范化管理 档案信息资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档案,它将失去历史而变成传说”;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招生档案是招生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录取结果的重要依据,也是存档凭据的有效证明。随着电大招生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深人和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已经建立了一个以数据库服务器为核心,以现代网络通信技术为依托,覆盖全国电大系统的、科学可行的、方便灵活的、通过网络操作的招生管理平台。实现了网上远程录取、电子档案、无纸化办公、工作效率极大提高等飞跃。作为基层电大,如何尽快适应新的招生形势、开拓创新电大招生档案的管理是摆在电大人面前新的课题、是电大招生人员的当务之急。

1 招生档案的重要性

1.1 为电大的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建好学生招生档案,能为学校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它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学校的招生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如可以从个体档案中探寻出学校教育、管理的方法;可以为实现电大因材施教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参考消息;还可以为丰富课外活动、满足学生的个体需求提供决策依据;可以采取恰当的方法进行教育与管理工作,有助于教师客观地了解学生在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及行为上的发展水平;为社会上评价电大的教育水平提供科学的评估系统;可以帮助教师有效地了解学生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政治态度、思想问题和意见要求等。

1.2 为教师的教学科研提供原始信息

教师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了解学生个体间的差异;学生招生档案的建立有助于教师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能为教师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可以使教师全面了解每个学生的能力差异、个性特点、学习欲望等,为教师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提供直接的方法,从而使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提高针对性,进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它有助于教师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个别差异;有助于教师发现和诊断学生个人或班集体存在的问题。同时,学生招生档案还可以揭示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反映学生的发展轨迹,能促进学校和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改革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学校环境,进而通过各种手段去进行教育和训练,提高学生的品质,促进学校的发展。

1.3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监测手段

学生可以通过档案了解自己的各个时期发展状况及整体成长轨迹,建立学生招生档案为学生当前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学习期间与将来的职业规划提供十分重要的依据。如在发现自己有心理问题时,就可以积极寻求心理辅导和咨询,学生通过档案的原始记录比照自己的心路发展过程,它对每位学生个人的心智成长和潜能开发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重要保证,更加有利于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性向、兴趣、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有利于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协调自己的学习行为,以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和化解自己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礙。

2 电大招生档案管理的措施

2.1 完善招生档案管理系统

学生档案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都至关重要,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学生档案管理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都至关重要,它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一是换挡提速,效果明显。如能够为将来学校评估、上网做好准备;可以迅速查到所需信息;只需一到二名档案录入员即可操作系统,节省大量人力;存储量大,可以存储历届的学生档案,确保安全与高效。二是立足创新,开拓进取。要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技术与工具,彰显手工管理无法比拟的优点,使用计算机对学生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档案管理的效率,如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方面。它是学校科学化、正规化管理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条件。三是深刻剖析,扬长避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充分剖析和查找过去使用传统人工方式管理学生档案中存在的缺点,它们给储藏、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最常见的就是,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经常出现效率低、保密性差等问题。

2.2 把握建档信息主要内容

招生档案是揭示或了解到的有关学生状况、特点等的材料。学生招生档案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反映学生的特点,从而为学校教育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学生招生档案一般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影响学生招生发展的基本资料,亦即学生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生活情况、学校学习生活情况及对个人生活有影响的重大社会生活事件等。二是反映学生状况和特点的资料,包括智力水平、个性特征、健康状况、学习情况、职业能力等。如学生基本情况中包括个人简介、家庭生活环境、个体身心健康状况等。再如能力状况及其教育建议包括学生的智能水平、言语概括、言语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力倾向鉴定及创造力测量等。

2.3 依照招生平台规范管理

一是试行报名一张纸。改变过去招生简章、报名表、承诺书相对分立的做法,试行报名一张纸(即在一张A4纸的正面印制电大招生平台录入中必填的相关信息及承诺书,在反面印制我校的招生简章;学员入学前在正面张贴1张照片的同时把相关信息一次性填好,反面直接粘贴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等复印件,生源介绍人及我们招办人员当场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签字把关)。既节约纸张、避免散发和传递过程中的零乱和丢失,又节省过去要求学员交两张照片的成本和整理过程中的忙中出错机会,还可减少网上录入时因过多无用信息干扰可能导致的失误。二是认真填写登记表。在收取核对无误的一张纸后,招办人员认真填写招生登记表,并按照专本科分开的办法将一张纸装入相关的资料袋。尤其是在填写招生登记表时宁慢勿乱,填后认真核对学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三是搞好网上录入。网上录入是注册之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电大招生工作中最严谨、最细致、最准确的工作,它关系到上级电大的注册、录取与审核,更关系到后续教务系统和班主任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到在录入前认真核对学员报名一张表和招生登记表,环环相扣、万无一失。必须以“零失误、零差错”的原则和服务宗旨确保网上录入精准无误。采取及时性录入办法,避免注册前夕因事务过多造成的“忙乱慌和打烂仗”。在到省电大注册前将所有录入后的网上信息打印后一一核对。

参考文献:

[1]杨凯.《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研究》《科技信》2008.23.

[2]潘道芬,苏正香.《注重五个细节 搞好招生工作》《十堰电大、教院学报》2012.6.

4.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接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郑州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有建筑项目(包括敷设的各类管线)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及消防通道)上建筑施工,应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的院落应按照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

第四章房屋出售与出租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新建和购买的住房,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可以先售后租。原有旧住房应有计划地出售,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售价应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应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出售和出租住房,应优先解决省直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适当照顾老干部和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职工租住公房,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座落、面积、租金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原住户未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补办。严禁无租赁合同私自占房。

第十五条职工租住公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暖气费和天然气费,不得拖欠。拖欠房租和各种费用三个月以上者,每天加收应交费用5%的滞纳金;拖欠半年的,停止供水供电和暖气、天然气;拖欠一年的,收回住房。[!--empirenews.page--] 第十六条职工租住公房不满十天的,免交当月房租;超过十天的,应按半个月交纳房租;超过二十天的应按一个月交纳房租。

第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如改变用途,应事先征得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省直机关住房面积的计算办法和租金标准应按省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自定标准。

第十九条房租和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新建以及职工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管理与维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房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城市房产和城市建设各行业劳动定员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做好房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屋的分配、调整,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或转让。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的分配与调整,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未经该主管单位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分配。

第二十二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决无力建房、又无自管房的一级行政或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职工(领导干部)要求住房,应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分配的住房,应在十五日内搬入,无故拖延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在省直机关范围内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应积极安排住房,在未安排前,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其搬家。调入单位安排住房后,住户应立即将原租公房交回调出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让给子女、亲友和他人。

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职工调离省直机关时,原租住的公房应交回原房产主管部门。不能随迁的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子女不得借故不搬。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租住公房的领导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可以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继续租住原住房或调整住房。配偶逝世或调离本市,其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不得租住原房。

第二十六条严禁抢占住房。凡抢占住房的,一经发现,应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搬出,拒不搬出的,房产部门停供水电,抢占住房期间,加收十倍以上的房租,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强行搬出。

第二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的,应由房产主管部门立即收回住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房的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完好,延长使用年限。对危房和严重漏雨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及时维修,保障住户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所管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室内墙壁、门窗一般应五年粉刷油漆一次。水、电、暖气、天然气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新,保证用户使用。

第三十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应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阳台上垒墙或堆放过重物品。损坏房屋设施的,应照价赔偿。私自改变结构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宿舍公用楼梯及门洞,任何人不得占用。楼顶有条件绿化、美化或合理利用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一条省直机关发生房地产纠纷,应本着团结、平等、互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直各机关所属企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5.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五

闽政管综〔201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省机关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 进行网上审批。

(四)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榕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并逐步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交易体系。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按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前述规定限额以下资产,资产评估机构鼓励从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也可自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经省机关管理局批准可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三十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同时废止。附件:

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6.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六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把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含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把关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闽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7.探究新时期电大学籍档案管理 篇七

一、关于学籍档案管理的研究

所谓学籍档案管理, 就是指学校档案室直接对档案信息与档案实体进行管理并向学校管理与教学建设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 它是国家档案事业中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学籍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价值鉴定、保管、编目、检索、统计、编辑、研究分析以及利用等多个方面。

二、针对新时期加强电大学籍档案管理意义的研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加强对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研究具有以下三点意义:一是有助于电大教师及时准确地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档案信息, 并针对每一位学生的性格特征与学习优缺点设置具有差别性的教学方法;二是有助于促使学校档案管理人员主动地学习档案管理相关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 逐步提升他们的档案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推动电大学籍档案管理改革的进程, 不断优化学籍档案管理的流程与内容, 不断提升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三、针对新时期强化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研究

(一) 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

要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 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充分明确在新时期采取措施提升电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的研究, 不仅为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同时也为促进电大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文化环境;二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业务知识与计算机相关理论以及操作技术的培训与教育, 同时要邀请学籍档案管理这方面的学者或者专家到电大进行授课或者开展讲座等活动, 向学籍档案管理人员讲解《档案法》与学籍档案管理相关理论知识, 另外电大可以派遣校内的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与专职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参与省内外组织的学籍档案业务与理论知识相关的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这些渠道或者途径逐步增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三是针对电大建设发展规模的大小, 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籍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制度, 并根据电大学籍档案管理职责内容的差异性, 确定相应的学籍档案管理人员, 在进行人员更变时, 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机构进行申请, 在得到审批之后选择具有高专业素质与高工作效率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职位的替换。

(二) 增强电大管理层的学籍档案管理意识

要增强电大管理层的学籍档案管理意识, 需要做到以三点:一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电大的管理层参与到学籍档案管理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活动中, 并举办各种类型的知识考核活动, 以此逐步增强电大管理层的学籍档案管理意识;二是要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到考核电大管理层日常工作政绩绩效流程中, 并建立完善一套奖优惩劣制度, 对于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工作不认真、工作效率低的管理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管理人员要给予物质与精神双重的奖励, 逐步增强他们的学籍档案管理意识;三是在实际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中, 对于其中存在的一系列技术困难与问题要及时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电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争取获得财政上的支持, 充分保障电大学籍档案管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前进, 并为之提供思想、人力、良好工作条件以及物力方面的保障。

(三) 建立健全电大学籍档案管理机制

要建立健全电大学籍档案管理机制, 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电大要对自身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要采取措施找出其中引发学籍档案管理问题的原因;二是要坚持《档案法》作为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指导文件,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并有效结合电大管理的实际状况, 制定出符合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机制, 使得电大的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 做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不断增强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

(四) 采取措施做好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做好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充分明确电大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即新生入学的登记表格、录取注册的花名册、学生个人的基本状况机读卡、学生学习卡、在校学生名册、毕业生花名册、毕业审核记录、学籍变更材料、学习成绩总册、实践环节成绩、课程注册表、学生奖惩材料等等;二是当学籍档案在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三年之后, 需要立刻移交到电大的档案室接受统一的管理, 在移交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办理学籍档案移交手续。

(五) 应用新技术提升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要应用新技术提升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电大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在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加强自身对新知识与新知识的消化吸收, 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 逐步提升自身应对学籍档案管理新问题的能力;二是要采取措施充分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成果, 创造一种更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学籍档案管理模式与方式, 并逐步建设丰富以纸质档案为辅、电子档案为主的学籍档案管理的介质内容, 以增强学籍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永久性以及便携性, 或者查看检索的方便性以及分类统计管理的科学规范性,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籍档案管理介质内容的存放空间;三是要根据高等教育政策与素质教育事业发展的新需要以及电大教学管理的需求, 采取措施调整与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与新要求;四是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电大学籍档案科学管理的分析与研究方案,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原则, 积极地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国内外高校学籍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 并根据我国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真实状况, 找出其中最佳的解决方案, 有效消除学籍档案管理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网络安全隐患以及技术难题, 进而提升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 人们对电大学籍档案管理质量高低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 这是因为电大学籍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大教学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 在新时期加强对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研究, 将有助于促进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朝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 电大作为高等教育中重要的一环, 在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学籍档案管理作为电大教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的需要。因此,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角度出发, 对新时期电大学籍档案管理进行有效性研究。

关键词:新时期,电大,学籍档案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杜晓慧.浅谈基于网络平台的高校学籍管理[J].科技信息, 2010 (31) .

[2]廖妹珠.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科学化之管窥[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 (03) .

[3]杨书军.浅谈电大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03) .

[4]曾虹.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实现学籍档案价值[J].兰台世界, 2008 (21) .

8.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八

关键词:远程教学管理平台;辅助;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P37

一、基层电大现有教学平台的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基层电大目前使用的教学平台,主要是1999年开放教育试点初期设计使用的“电大在线”三级互动网上教学平台,包括中央电大在线、省电大在线和各地市级电大在线三级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教学平台。此外,为了开放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家开放大学(原中央电大)又推出了形成性测评系统、网络考试系统、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等考试学习平台,与“电大在线”相互补充。

基层电大作为直接面向学生的实际教学单位,经过多年实践的探索与总结,发现当前使用的以“电大在线”为核心的网上教学系统存在着极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功能繁杂,缺乏实用性

电大在线教学平台除了学生普遍使用的教学信息、教学辅导、教务考务管理、BBS论坛等模块之外,还设置了视频点播、素质教育、VBI信息等功能,但这些功能的使用率却很低。

(二)多平台各自为政,缺乏整合性

电大在线的中央、省、地市三级教学平台是三个相互独立的网上教学系统,

【基金项目】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课题编号YB201417)“基于学生远程学习需求的基层电大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开发建设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教学资源的建设也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整合性,且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的重复建设。此外,中央电大还建有“形成性测评系统”、“网络考试系统”、等诸多平台,功能职责各不相同,造成学生学习时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三)功能结构凌乱,缺乏可操作性

电大在线是目前电大学生使用最多的学习平台,但操作繁琐。学生要在三级平台上分别注册,不能实现一次注册,登录三级平台。而且平台的功能结构凌乱,比如交流空间的分类不明晰,学生经常不知道选择哪个讨论区与教师进行交流。

(四)技术陈旧,不能二次开发

目前电大在线教学平台的功能设置,让一些教学需求无法实现,比如不能支持AVI等视频资源的上传,对学生不能按班级和课程组合进行列表统计等等。且没有预留二次开发的端口,不能进行二次开发。

二、开发新的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必要性

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理念是“以学生为本”,教学模式是以学生的个别化自主学习为主、教师的教为辅的学导结合模式。电大学员的特点是年龄、学习基础、学习环境、对现代教育技术的掌握程度差异较大且工学矛盾突出。而目前以“电大在線”为核心的网上教学系统,从功能设置到操作的简单便捷性上,都不能为学生的自主化学习提供最大限度的满足,因此,迫切需要开发建设一个新的辅助平台,作为“电大在线”的补充,对中央、省及地市电大的进行信息资源整合,并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功能及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互功能,从而有效提高“电大在线”的利用率。

三、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功能设计

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研发设计应本着最大限度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便捷的原则,实现学生平时作业和毕业论文的网上提交和评阅、教学信息发布、教学资源建设、师生与生生之间的基本交互等几大功能。

(一)形成性考核

形成性考核是电大开放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起着评价与监督的作用。为了减轻学生负担,相当多的基层电大让作业的布置、提交、评阅及成绩统计均在网上进行。电大在线在成绩统计及主题分类上的欠缺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教学任务。对此,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设计应实现以下几大功能:

1.作业发布。能够区分主观题和客观题,支持多种题型上传。对需要在中央电大形成性测评系统里完成的部分课程作业,要能写超链接

2.管理员可以给教师分配课程权限。

3.客观题自动评阅。

4.设定每次作业的起止时间。

5.自动统计学生作业成绩,并按班级和学号顺序生成报表。

(二)毕业作业辅导

毕业作业是电大开放教育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环节的完成至少需要选题、初稿、二稿、最后定稿四个步骤。辅助教学平台的功能设置应该满足教师远程对学生毕业业的写作进行指导的需求。

1.能手动设置做毕业作业的教学班。

2.能设置毕业作业起止时间,并支持分次提交。

3.能手动添加往届需要补考的学生做毕业作业的权限。

4.能上传文档或压缩文件。

5.能将教师评语分次显示在学生毕业作业的相应栏目。

(三)教务教学信息发布

教学管理辅助平台除了教学功能之外还应实现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功能,可以进行教学、教务及考务信息的发布。

1.信息上传分用户。比如教务、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有自己的登录号和信息发布权限。

2.临时性的,相对紧急的通知,要在学生登陆后的首页醒目显示。

3.可以自由选择能看到信息的教学班。

4.支持以课程为单位的信息发布。

(四)教务信息导入

可以导入每届学生基本信息,如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以及每学期教学计划等数据。

(五)教学资源发布

能够给教师分配课程权限,教师能在自己的课程版块发布教学内容,建设网上课程资源。内容包应支持文本、FLASH、PPT、视频等格式,还应具有统计功能,能够统计每一门课程各种教学资源上传的数量。

学生栏目能够按专业和班级显示他所修课程,课程下面有链接可以链到相应的作业和教学资源栏目。

此外,还应预留二次开发接口,便于进行二次开发。

综上所述,教学管理辅助平台的建设可以从根本上弥补 “电大在线”功能的不足,对其起到很好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可以为学生的自主化学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服务,并最大限度的解决工学矛盾,从而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曲宏毅,韩锡斌,张明,武祥村.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进展[J].中国远程教育,2006,(5).

[2] 刘国华.网络教学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设计[J].福建电脑,2006,(4).

[3] 张伟远,王立勋.网上教学环境评定指标体系之研究[J].中国远程教育,2003,(17).

9.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九

冀教财便(2006)31号

关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的通知

省属高校、厅属事业单位和中专学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行【2002】35号)的规定和各单位在报批资产处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现就资产处置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并由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实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重要设施和资产,例如汽车、采暖锅炉也需按上述程序办理。

1. 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2. 申报资产处置单位需按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有偿转让、处理报废资产和办理无偿划转以及注销报损资产。

3. 教育厅机关的资产处置,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 申报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要求

1.需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签发要求资产处置的报告(单位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原因和资产处置的原始价值,并按处置形式分别注明资产报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资产报损的原始价值,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旧表作废)。按规定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填报四份审批表(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省教育厅存档。批复申报单位);呈报省教育厅审批的报送审批表三份(省教育厅存档,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批复申报单位)。审报表必须按规定填报完整、准确、规范。

①审报表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定。

②申报处置资产情况表各栏必须添列齐全,处置形式填列:资产报废、有偿转让、资产报损或无偿调拨;购置日期和账面原值必须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固定资产卡复印件相符。如属无偿调拨需在备注栏注明接受单位。

③单位意见栏需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定并写明联系电话。

3. 提交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决算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以及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页复印件。

4.资产报废需提交由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或有关部门出据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中采暖锅炉报废需申报有关部门鉴定。汽车报废按规定年限或行驶里程办理或提供交管部门鉴定,房屋建筑物的拆除需提供文件依据或有关部门鉴定,教学实验设备报废由学校组织鉴定。

资产有偿转让需提交评估机构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资产报损需提交非正常损失后的处理文件或有关证明;无偿调拨限省直事业单位系统内或省直行政单位间进行,无偿调出单位需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或报告。

三. 办理资产处置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资产处置两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其他月份不再办理资产处理申报工作。

四. 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发文之日起执行,如申报资产处置资料不符合规定均退回单位重新申报。

附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0.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十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财资„2010‟127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

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 省直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 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遵循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征缴使用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专用票据全称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

第九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执收单位向省财政厅领用专用票据。省垂管部门在各地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领用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专用票据。

遗失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样本附后)。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等作为资产收入收款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应缴入国库或专户。第十四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在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缴入国库或专户。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县省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专户。省级主管部门负有监缴职责。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不出具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经审批后,可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省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时,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出后,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考虑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入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收入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收入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1.省直电大工商管理 篇十一

1 教务管理系统考试记录分析

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考试通知单打印预览界面中,选择“生成其它形式文件”,以Dbase3格式将数据导出,并命名为kstzd.dbf(考试通知单表)。其主要字段及含义如表1所示。

相关字段说明:

(1)、kssjcd(考试时间长度)字段值是以分钟为单位,例如值为90,表示考试时间长度为90分钟;

(2)、xslxdm(学生类型代码)字段值“1、3和7“表示“开放本科生、成招生和开放专科生”;

(3)、kch(考场号)字段值是数字序列1,2,3……,而实际打印出来kch是4位,是由xslxdz字段值扩大1000倍然后加上原kch字段值合成得到;

(4)、lkbz(留考标志)字段值“Y、N”分别代表“留考、非留考”;

(5)、Synj2(考核方式)字段值“K、B和D”分别代表“开卷、闭卷和半开卷”。

从上述分析来看,考试通知单数据几乎包含考试中所需信息,为二次开发提供良好的原始数据。为了便于理解,根据分析结果对kstzd.dbf中kch和lkbz字段内容进行替换,将字段Synj2改名为khfs,并替换其内容。

2 考试编排系统

我们对考试通知单记录分析后利用VFP程序语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出考试编排系统。

2.1 主要功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该系统应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1)数据接收:系统提供数据接口,用于接收“教务管理系统”中考试编排数据;

(2)教室编排:考场号是需要对应到具体考试教室的,系统可以自动进行考试教室编排;

(3)机考编排:设置“机考”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教室编排功能,能够快速编排机考时间及考试教室;

(4)冲突检测:设置检测“机考”时间是否和学员笔试时间有冲撞功能,记录冲突结果便于及时调整;

(5)打印/输出:可以打印考试通知单、考试教室安排表等,并能将处理结果输出成Excel数据格式。

2.2 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数据库命名为sjk.dbc,主要表格有ksapzb.dbf(考试安排总表)和ksapxb.dbf(考试安排细表)。

考试安排总表有ksrq(考试日期)、kssj(考试时间)、sjh(试卷号)、sjmc(试卷名称)、khfs(考核方式)、bjmc(班级名称)、lkbz(留考标志)、kch(考场号)、ksrs(考试人数)、ksjs(考试教室)等字段组成。

考试安排细表有xh(学号)、xm(姓名)、sjh(试卷号)、sjmc(试卷名称)、kch(考场号)、zwh(座位号)、kssj(考试时间)、lkbz(留考标志)、khfs(考核方式)、ksjs(考试教室)、bjmc(班级名称)等字段组成。

2.3 考试安排总表制作

考试安排总表是学校整个考试组织主要依据。该表中sjh、sjmc、khfs、lkbz、kch和ksrs字段可有kstzd.dbf按照sjh、kch顺序进行分组汇总生成。下面介绍ksrq、kssj、bjmc和ksjs制作过程。

ksrq(考试日期):由zkrqy和zkrqr分别添加“月”和“日”字符合成。

kssj(考试时间):由zksjs、zksjf和kssjcd计算出考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用符号“~”连接而成。

bjmc(班级名称):查找参加考试学生班级名称,将其累加到ksapzb.dbf的bjmc字段中,班级名称用“/”连接。

ksjs(考试教室):建立ksjs.dbf(考试教室表),用于记录考试教室情况,此表包括jsmc(教室名称)、rnrs(容纳人数)和aprs(已安排人数)等字段。具体方法:将ksapzb.dbf按照ksrq、kssj和kch顺序排列。记录每场的考试学生人数,从ksjs.dbf第一条记录顺序查找,将学生安排在最先能容纳他们考试的教室里,依次往下编排,到下个时间段时先将清空考试教室已安排人数,再继续编排直到所有记录编排完毕。

2.4 考试安排细表制作

考试安排细表是详细记录学生考试情况,在打印考试教室安排表、考试通知单等时都需要使用到此表。此表中多数字段可由kstzd.dbf(考试通知单表)直接生成,主要介绍kssj(考试时间)和ksjs(考试教室)字段制作。

kssj(考试时间):参照教务系统打印出的考试通知单中日期显示形式,将zkrqn、zkrqy、zkrqr、zksjs和、zksjf字段依次添加“年、月、日、时和分”字符合成。

ksjs(考试教室):考试安排细表和考试安排总表中,考试教室内容必须一致。因此,根据考试编排总表以sjh(试卷号)和kch(考场号)为关键字对考试安排细表进行同步修改。

2.5 机考编排及时间冲突检测

本系统提供“机考”时间编排功能,并可以检测自行安排的“机考”时间是否和学生已安排笔试科目考试时间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将结果显示出来,便于教务人员及时调整。检测依据:“机考”时间段08:30~10:00和14:30~16:00,笔试时间段08:30~10:00、11:00~12:30、14:00~15:30、16:30~18:00等。根据上述时间段特点,如果“机考”开始时间和笔试考试开始时间差的绝对值小于90分钟,就会有冲突。

2.6 运行效果

考试编排系统运行后生成的考试安排总表和考试安排细表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

依据上述处理结果表,我们可以轻松实现考试安排总表的编排制作,考试通知单、考场签到表等表格的打印。系统提供Excel接口,可利用Excel的灵活性对系统的数据再加工以及存档等操作。

3 考试安排查询系统

传统的考试通知单有考务人员使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纸制“考试通知单”,通过班主任发放给学生。这种操作方法容易会有发放不到位的情况且操作起来也很不方便。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对传统模式进行改进。在学校网站上设置考试安排查询功能,学生只需要输入姓名或学号即可查询到本次考试具体安排情况。

系统采用ASP+Access开发模式。建立数据库dataks.mdb,设置ksapxb表用于保存考试安排信息。将考试编排系统中考试安排细表导入到Access的ksapxb表中。

该系统主要通过kscx.asp、conn.asp和kscx_jg.asp这三个文件来实现考试安排查询功能。

kscx.asp的功能是在网页上提供一个文本框和“查找”按钮。用户在文本框内输入查找关键字(学号或姓名),然后点击”查找”按钮后,将关键字传送到kscx_jg.asp文件进行后期处理。

将连接Access数据库的功能单独制作成文件conn.asp,在需要连接数据库的地方,插入ASP代码即可。

kscx_jg.asp的功能是从kscx.asp文件中获取关键字,计算关键字字符串长度,若长度等于9(学号简码为9位数字),按学号方式查询否则按姓名方式查询,并显示查询结果。

该系统运行效果如图3所示。

5 结束语

“考试编排系统”的投入使用大大减轻考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的准确率。而“考试安排查询系统”的开发,增加了考试信息发布渠道,极大的方便学生获取考试安排信息。考务管理过程中还有很多环节的工作的方式方法还处于十分落后的地步,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使得考务工作走上现代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张洪举.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参考手册[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2]王杰.成人教育考务管理信息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8(23):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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