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1篇)
1.××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 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所属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瞒报,是指事故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委会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
(十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较大事故
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重大事故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
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8号)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 (国有) 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 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 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 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 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经批准同意后, 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 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 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六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 (含6个月) 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部门 (指预算主管部门, 下同) 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 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 须提供下列资料:
(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 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 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 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 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 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 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 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 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 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 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 买卖期货、股票;
(2)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 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4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 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 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 (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 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5)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 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 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 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 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 由单位 (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 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的审核意见;
(11)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 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3)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 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 (单位) 年度财务报表, 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七条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后,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 上缴省级财政后,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八条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 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 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 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 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和评估,建立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七条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私自处理。
第九条所属企业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选聘社会关系好、业务能力强、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优秀律师。涉及代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还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条所属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若律师不能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应根据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或解除委托关系。因处理委托事务-2-
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中介机构为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实绩,选取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建立集团备选律师库,并作为优先聘用的对象向所属企业推荐。所属企业聘请律师担任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应当从进入备选律师库的律师中选取。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集团总公司备案。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报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有关结案情况。
第四章协调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由企业依法独立处理为主,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协调,不得擅自采取诉讼方式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4.××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集团技术革新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是面向集团各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而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的评奖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轻工机械领域的工艺、技术、装备、工器具、材料、产品,以及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但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五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分为“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艺工法”三类。
技术改造类(A类):指企业采用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时获得的一种工程类的技术革新成果。该类项目可以是企业自行立项,也可以在省、市地方立项,但其技改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
技术开发类(B类):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发或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先进适用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
技艺工法类(C类):指企业一线工人或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方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的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成果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较大作用。
第六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企业自愿申报,评奖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集团技术革新奖的完成人。
第九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技术改造类等级评定条件: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改进创新(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改难度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显著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带动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改进创新,技改难度较大,改造后总体技术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改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与同类技术水平相当,改造后增强了市场竞争实力,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广和示范作用。
技术开发类等级评定条件
一等奖: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可替代进口或进入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等奖: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接近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等奖:成果具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与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相当,有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技艺工法类等级评定条件:
一等奖: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实质性改进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显著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二等奖: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三等奖: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同行先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
第十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获得二等奖的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获得三等奖的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申报集团技术革新奖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集团技术革新奖的项目需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所报项目应为企业自主立项或一线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小发明、小革新、小创造,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 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评奖。
第十四条 申报集团技术革新奖需填写统一格式的《集团公司技术革新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集团公司技术革新奖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集团技术革新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团技术革新奖的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的评审工作由集团技术革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集团技术革新奖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集团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集团公司发布通知,并统一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集团公司将推荐申报“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技术革新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审计暂行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高管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更好地开展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以上高管人员以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2.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1集团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2.2有无呆账、坏账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3有无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 2.4有无资产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现象;
2.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2.6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现象: 2.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3.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的程序
3.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高管离任前30天内,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 3.2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签发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3.3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高管人员要写好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整理好相关资料;
3.4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被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高管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审计;
3.5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报监事会,同时抄送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核实。审计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审计书面通知1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通知到被审计人员。监事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对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作出批示,作为审计结论送公司董事长;
3.6被审对象如对审计结论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监事会或有关部门申诉,监事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酌情组织复审或驳回申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复审后以复审结论为准;
3.7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由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存查。4.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的方式:审计方式主要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某大型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5.相关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被审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6.考核规定:
6.1对不配合审计和拒绝审计者,考核100-500元。
6.2对审计工作不严谨,数据不准确,审计报告严重失真,考核100-500元。
6.3审计工作过程中严重偏离事实,出现打击报复,考核500-1000元,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凡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次的考核。
6.4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考核50-500元;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特别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本办法相关用语定义
7.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前对其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6.行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中国农业大学
行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学校各职能部门行政公务用车的需要和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驾驶使用规定
1、公务用车只供学校各职能部门行政办公公务使用。
2、驾驶公务用车者须持有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实际的道路驾驶经验。
3、学校各职能部(处)长外出办理公务时可驾驶公务车辆。
4、学校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外出办理公务确需驾驶公务车辆的,须经所在职能部(处)长或指定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
5、学校特殊公务专用小车,如机要文件传递、财务处提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用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由原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协商派出专职司机专车负责,不纳入公务用车的统一调度范围。
6、使用公务车辆,不负责提供司机,车辆由使用人自行驾驶。确需驾驶司机的,由用车人自行安排。
7、公务用车一般只允许在北京市界内使用。公务车不办理长期租用业务,不办理私人租用业务。
8、职工上下班不提供公务用车。
9、驾驶公务用车者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爱护车辆。因驾驶者
本人责任致使保险以外的损失赔偿的,由驾驶者自行承担。
二、公务车借用归还程序及相关规定
10、学校各职能部(处)长外出办理公务,可直接到公务车辆停放处办理用车登记手续。
11、副处级及以下办公人员外出办理公务,确需驾车的,持所在职能部(处)长或指定的其他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公务用车申请单”,到停车处办理公务车借用手续。
12、特殊专用公务车使用时,由专车司机直接到停车处办理公务车登记手续,归还车辆时由专车规定使用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
13、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公务车须在当日内办理归还手续。
14、公务用车在东、西校区间可交叉办理归还手续。
三、公务用车收费及费用标准规定
15、公务用车实行收费制,相关费用从用车人单位的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16、公务用车每公里收费1.2元。用车在四小时之内的按实际行驶公里数计费。超过四个小时的除按实际行驶公里数计费外,每半小时收耗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要求安排专职司机驾驶公务用车的,收费标准按校内经营用车收费标准计费。
17、公务用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自行加油费等,由用车人单位自行负责。车辆违章罚款由用车人本人自行负责。
18、公务车收费只办理校内转账业务,不收取现金。
四、公用车辆管理机构职责
19、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调度、清洁保养、维修维护、车辆加油和报损理赔等业务,保证各车辆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0、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登记、记录和统计,每季度将各单位用车情况汇总报纪检监察处备案。
21、公务用车的各项支出及人员经费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不纳入经营范围。
7.××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
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
(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每一会计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第七条 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
(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
(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三)招投标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 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
(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
(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
(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
(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
(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
(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
(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 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
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 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 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概算方面
(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
(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二)施工图预算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
(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
(三)合同价审计方面
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
(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结算方面
(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方面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
(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方面。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
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
第七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面
(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
(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
(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
(二)资金支付使用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外设备购置或其他投资等情况;
(2)审查专项技改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有无违规多付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情况,有无违规提前支付、多付情况、质保金有无挪作他用情况;
(5)审查资金支付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账务处理方面
(1)审查财务部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转入固定资产情况;有无拖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2)审查有无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用材料、备件等物资列
入项目领用情况;
(3)审查有无将生产经营用资金贷款利息资本化情况;有无将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费用化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运用恰当;(5)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专用资金和物资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或产生其他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本单位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9.××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职能,促进市场巡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市场巡查效能和监管水平,实现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工商局《市场巡查制实施(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巡回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市场巡查的执法主体是各基层工商分局。
第三条 市场巡查原则
(一)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二)坚持高效、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坚持促进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巡查管理
第四条 市场巡查范围为各基层工商分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商品集中或分散交易的场所和网点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场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三种形式。
(一)日常巡查,是指基层工商分局根据所辖区域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组成一个市场巡查组,采用“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巡查方法,定时、定点实行分片区巡查,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日常动态监管。
(二)重点巡查,是指基层工商分局根据所辖区域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特定时期的重要商品等进行的集中巡查。
(三)专项巡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单独或联合组织巡查组开展的集中巡查。
第六条 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资格
1.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
2.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4.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验照。
(二)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1.是否按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商标,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3.发布的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4.有无经营违禁商品、过期腐烂变质商品、封建迷信品等;
5.有无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6.有无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商业贿赂、传销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遵守制度及履行义务的行为
1.各类商品经营者“不合格商品退市、下架”、“售后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各类商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合法,并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资商品、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3.各类商品是否明码标价,货签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
4.是否履行合同,有无欺诈行为;
5.是否依法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第七条 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内容按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巡查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工商局负责市场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职责
基层工商分局实施市场巡查,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巡查监管要求,科学安排,制定具体的巡查实施方案,做到“五定”(定人、定岗、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五清”(经营主体底数清、经营活动状况清、经营场所地址清、信用等级类别清、违章违法情况清)。市场巡查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四)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五)对各类商品展销场所和商品交易市场(含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检查;
(六)对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及户外广告进行检查;
(七)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进行检查;
(八)对经营者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九)及时受理消费者申(投)诉,调解处理消费纠纷;
(十)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依职权即时纠正或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依法定程序上报立案查处;
(十一)负责各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
(十二)负责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的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响应和实施;
(十三)掌握市场动态,收集市场信息,为经营者、消费者和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完成上级布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巡查规程
第十条 市场巡查的基本程序
(一)巡查前准备
1.按规定着装,整理仪表风纪;
2.携带执法证件和市场巡查的有关文书(《巡查登记表》、《巡查工作记录》、《行政建议书》等);
3.明确本次巡查任务、区域、重点和巡查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二)巡查中实施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按划定的片区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巡查,对安全生产、食品经营、农资经营、集中交易的场所及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巡查;
2.巡查中预警。在巡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对市场主体实行预警,责令改正,并下达《行政建议书》,告知违法违章事实、整改期限以及拒不改正造成的法律后果;
3.巡查中处罚。对巡查中发现的事实清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可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巡查后处置
1.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并登录至电脑中;
2.及时回访。对巡查中实施预警和当场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回访,看其是否改正,没有改正的应实施查处;
3.查处案件。对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超出巡查人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上级立案查处。
4.移送移交。对巡查中发现涉及有关部门或其他情况需要报请县区局、市局的有关事宜,应该及时在巡查记录中注明,并作好汇报,由县区局、市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
(二)市场巡查人员上岗巡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仪表端庄,主动出示证件;
(三)按规定上岗和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
(四)廉洁奉公、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五)巡查时,不得执法扰民,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做好巡查登记和工作记录,重大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分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责任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巡查的监督机制,促进市场巡查到位。
(一)督查组织
建立市局、县区局二级督查制,实行分级分类督查、下管一级的原则,市局实行一级督查,县、区局实行二级督查。
(二)督查内容
1.市场巡查责任制等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片区划分是否清晰、分工是否明确等情况;
2.执行市场巡查日常监管的实施情况,包括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存在巡而不查、巡查有死角,巡查情况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录入电脑等情况;
3.市场监管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专项整治的落实完成情况;
4.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及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制度的情况;
5.对上级机关督查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采取专项督查和考核督查的方式,对市场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专项督查,是指市局、县区局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市场巡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考核督查,是指结合对日常工作的考核考评,将市场巡查工作纳入考核考评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场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巡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据《萍乡市工商局干部职工违纪违规组织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巡查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失职、渎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0.××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文字〔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仪器设备、车辆及图书管理机构等),对本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寿命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统一计划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修保养,以及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负责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向上级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系指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发生的产权转移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增减所必须的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上(省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级为一千元)的仪器设备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占有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凡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本单位财务、设备管理机构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调拨办法。
(一)凡属同一所有制性质,同一预算级次,在本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减或增加帐目。
(二)凡不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实行有偿办法。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单位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方面的国有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或折旧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消费性基金),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对现有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登记造册,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或存封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健全帐、卡,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一)财务机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一级分类设置帐户进行金额核算。
(二)财产管理机构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核算。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进行数量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和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财务和财产管理机构凭批准的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资产,应按分配单位确定的价格或由授受单位按国内统一价格合理作价,也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格作价。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或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组织,会同财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定期进行。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并据以编报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报告表(格式另定)。清理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载从设备购入、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表》(略)
11.××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例会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班组是公司组织架构中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是一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落脚点。班组建设是公司的一项长期战略举措。为创新班组管理机制,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将班组打造成为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基层组织,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员工与公司和谐发展和共同成长,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班组建设与发展战略相统一;员工成长与企业进步相统一。
二、总体目标
1、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
2、把班组成员培养成为遵章守纪好、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优秀员工;
3、把班组长培养成为人品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基层管理者;
4、把班组建设成为“安全文明高效、培养凝聚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团结学习和谐”的基层组织。
三、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班建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标杆班组管理办法,负责批准标杆班组、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评选结果。
2、人力资源部会同集团工会生产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考评细则和考评流程,负责本办法的评审和修订,负责组织标杆班组、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的评选和评选结果的发布和奖励,负责组织班组长培训,负责推广班组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班建台账的设计、印刷和分发,负责不定期对各主体生产厂(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
3、各主体生产厂(部)、物流运输分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机械工程分公司等部门是班建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派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班建工作。各主体生产厂(部)负责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班建资源,负责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建立适用于本部门的班建管理体系并落实相关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班组建设检查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每月检查结果,负责班建检查不合格项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负责申领、分发和保管班建台账。
4、各班组是班组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班组管理台账并及时、准确记录,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班建情况,负责不合格项的纠正,决定奖励或处罚在班组内部的分配,负责提供班建评选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5、各职能部门负责考评细则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内容的评价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评价结果。
四、建设标准
1、组织建设
(1)根据需要设置班委会,班委会及班组内各成员分工明确;(2)根据不同的岗位制定每个班组成员清晰的工作职责;(3)班组成员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文化理念;(4)制定并实施适宜的班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应流程清晰、可操作性强。内部制度至少应包括:岗位工作职责、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物料领用和消耗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5)班组长符合公司确定的任职条件。确定了一名副班长或后备班长并对其工作业绩至少每半年评价一次。应从德能勤绩方面进行评价;
(6)班务会每月不少于一次;重要事项须经班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所有班组成员参与班组管理事务,组员能随时查阅班建台账;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分配情况公示;准确考勤并公示。
2、基础管理
(1)制定并动态调整劳动(工时)定额;
(2)制定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工作计划应包括可测量的、不低于上级组织的工作目标;
(3)班组成员具备本岗位资质,持证上岗率100%;
(4)自行车、休息室和工作间物品、仓库物品定置摆放,室内外包干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登记班组使用的各种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规程、操作法、图纸、管理制度、案例汇编、设备说明书、应急预案、业务培训资料等。
3、生产管理
(1)生产任务数量、质量和工期要求明确;班组成员完成每项任务的分工明确;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任务委托书、检验报告书、检修单等与生产任务相关的票证保存完好并按类别装订;班组日志每天记录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2)确定了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并准确核算,台账每天记录物料消耗情况和领用情况(发生时)。班组了解消耗超定额的原因并采取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3)明确班组管理的设备范围,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和维护要求;设备包机到人,检查、记录设备巡检、维护、保养、检修状况;无跑冒滴漏现象;
(4)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清晰完整;(5)记录生产工具的领用、更换情况。
4、安全和环境管理
(1)制定班组安全目标。安全目标应量化、具体、易于考核且不低于上一级组织的目标;
(2)班组长与班组成员每年签订一次安全责任书,班组长或班组成员调整时应及时补签;
(3)班组成员安全作业证办证率100%;参加集团公司、单位或本班组安全培训4学时/人·月,及时填写培训记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考试,在岗人员考试合格率100%;
(4)作业时票证齐全;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两防器材管理规范;各类安全标识清晰可辨;
(5)动态识别班组环境因素,特别是危险废弃物;
(6)识别并记录班组管辖区域的安全、环境隐患,及时整改或敦促整改;
(7)了解本班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防护措施,熟悉与本班组相关的安全、环境应急预案并积极参与演练。
5、职业发展
(1)制定了班组和月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合格率100%;
(2)制定了班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经班组全体成员讨论后确定。分配方案应当体现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每人每天考评打分应当日清日结;
(3)每年对每个班组成员的职业发展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现岗位取得的成绩、岗位技能、培训情况、工作责任心、遵章守纪、协作能力等;
(4)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组员诚信和失信事件。诚信事件指组员忠实履行职责的优异表现,如个人或集体荣誉、捐赠捐款、及时消除事故苗头等。失信事件指组员履行职责时的不当表现。
五、班建考评流程
1、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考评流程附件一:
(1)各主体生产厂(部)按标杆班组考评细则(附件一)或本主体生产厂(部)确定的检查和考核办法每月组织一次班建考评,考评结果填写“班建月度考评统计表”(附件二),统计表须于下月8日前(长假时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每个主体生产厂(部)考评得分前二名的班组参与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的评选。
(2)发生下列否决项事件的班组,连续三个月(包括否决项事件发生的当月)不得参与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评选:
a、班组长不符合《班组长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b、发生了安全事故、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环境事故且班组应对事故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c、班组成员因违章或违法受到集团公司或公司外部组织的处罚。(3)班组有下列情况予以加分(加分只能使用一次): a、专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5分/项,获发明专利+10分/项。专利须获得专利证书;
b、班组获集体或个人荣誉。集团公司级集体荣誉+5分/项,市级集体荣誉+10分/项,市级以上集体荣誉+20分/项。集团公司级集体荣誉不包括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公司级个人荣誉+3分/人,市级个人荣誉+5分/人,市级以上个人荣誉+10分/项。个人荣誉包括公司各种奖励;
c、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被公司以下组织采用+2分/项,被公司采用+4分/项;
d、实施了有推广价值的管理方法且被上一级组织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认定+10分/项;
e、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并取得成果,成果已经上一级组织和相关部门认可并提供证明+10分/项。
(4)人力资源部将各主体生产厂(部)考评前二名班组的考核情况报各职能部门复核,复核情况每月15日前返回人力资源部。
(5)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每月各评选5名。人力资源部按考评细则组织对各主体生产厂(部)考评前二名的班组进行现场检查并保留检查情况的记录。人力资源部根据主体生产厂(部)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和现场检查情况给予每个候选班组综合打分并填写“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评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三),同时按得分从大到小的顺序拟定5名红旗班组和5名优秀班组初选名单。
(6)集团公司班建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批准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初选名单。如初选名单未予通过,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生产部应重新进行考评并再次报班建领导小组批准。
(7)班建领导小组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在二日内公布评选结果并将评选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各主体生产厂(部)。各主体生产厂(部)应将评选结果和人力资源部现场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各相关班组并督促整改。
(8)人力资源部适时组织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颁奖仪式并兑现奖励。
2、标杆班组考评流程与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考评流程相同,但下列事项除外:
(1)每个主体生产厂(部)最多只能评定一名标杆班组。(2)各主体生产厂(部)每年2月20日前申报一名标杆班组候选班组。候选班组上一须获过红旗班组,未发生过否决项事件且在本主体生产厂(部)年终考评中获得95分以上。
(3)人力资源部按考评细则组织对各主体生产厂(部)申报的班组组织现场检查并进行综合打分。人力资源部根据打分情况拟定标杆班组初选名单。入选初选名单的班组综合打分须达到95分以上。标杆班组的批准、公示和奖励程序同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
(4)考评细则中规定的加分项可在标杆班组考评中再使用一次。
六、奖励和处罚
1、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主体生产厂(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OA通报和不少于500元的罚款。人力资源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2、公司奖励红旗班组2000元,优秀班组500元,奖金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兑现。奖金在班组内部的分配由各班组自主决定,各主体生产厂(部)不得截留。
3、人力资源部在公布月度红旗班组和优秀班组评选结果的同时,公布各主体生产厂(部)一名“促先班组”名单,“促先班组”为各主体生产厂(部)月考评的最后一名。连续三次考评为促先班组的,各主体生产厂(部)应取消班长津贴或更换班长。
4、公司奖励标杆班组人均1200元,班长另外奖励1200元。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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