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2025-02-1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管理人员配置标准(13篇)

1.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一

店面人员管理手册

一,礼仪规范:

淡妆上岗,着装规范,干净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许穿拖鞋,不许留指甲,不说粗话脏话。二,卫生规范:

每天打扫卫生,保持地面,柜台,商品干净整洁

1,货架产品必须下柜打扫。用小喷壶适量喷湿台面(一般一个台面喷两下),再用干抹布擦干净。产品上的灰尘用手或干抹布拭去。严禁用湿抹布擦拭以免影响外包装。

2,挂饰产品必须下柜打扫。产品上的灰尘用手或干抹布拭去,用湿抹布擦去挂架或网架上面的灰尘

3,地面,每天下班前拖地板,营业中遇地面污渍及时用湿抹布擦干净。

4,玻璃门及柜台外展面每月5号擦拭。玻璃门要求用湿布擦过后再用报纸擦干净,柜台外展面先用干布擦过后再依照玻璃门要求擦拭。

5,店内其他卫生随时发现随时打扫。

三 行为规范:

1,按时上下班,不许迟到早退。迟到一次罚款5元,迟到时间超过半个小时罚款10元(特

殊情况需打电话告诉经理)。无故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无故旷工达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2,站姿标准,坐姿端正

3,不许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许嬉笑打闹。

5,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按规定自动

离职的,公司将扣除其押金及工资,取消其他福利待遇。试用期未满自动离职的,公司不负责支付工资

6,未分早晚班的员工每月有两天假期,超过每天扣除工资:初级员工30元每天,中级员

工35员每天,高级员工40元每天。

四 语言规范:

要求使用普通话。未使用礼貌用语者一次罚款5元

1,接待顾客:您好,欢迎光临

2,送别:请慢走

欢迎下次光临

3,接电话:“您好,领秀美妆”

4,开单员与顾客验货后:我是**,以后进货请找我(商行)

五,陈列规范

1,干净,整齐,美感,突出利润产品

2,突出特价产品,以POP标明

3,以活动产品带动利润产品

4,互联,方便原则:相关联的产品摆放在一起,便与顾客选购。如:洗发水与护发素,沐浴

露与身体乳,贴膜与自制膜粉类

六,商品管理规范

1,销售人员严格遵循店内产品价格及规定的优惠折扣,禁止私自调高或调低产品售价。享受优惠的顾客应在销售单上签名留电话号码。否则一次罚款10元

2,严格执行存货标准,避免因缺货影响销售

3,保滞销品及时处理

4,证货品安全,防止丢失

5,如商品非正常丢失,将对责任员工处以十倍罚款

七,电脑的使用管理规范

电脑为点里面的辅助销售工具严禁私自使用电脑上网,玩游戏,挂聊QQ,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灯光的管理规范

顶灯,开门时即开。边柜,冬天4点夏天5点半。大柜及岛柜晚上6点半—8点半 九,电话管理规范

店里电话仅为店内联系业务时使用。严禁接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十,POS机的管理规范

POS机只做店里销售使用,严禁私自挪作他用。时刻保持POS机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十一,工作流程规范

营业时间10:00——22:00。10:30——11:30会员回访时间。13:30——14:30午餐时间。14:30——16:30打扫卫生时间。

接待——开票——配货——开单员与配货员验货——开单员与顾客验货——送别 十二,会员管理规范:

1.执行会员登记制度。顾客购物后应邀请顾客填写会员登记表。

2.会员购买一周后短信回访:您好,我是领秀美妆的美容导购。感谢您在**日购买我店的**产品,对我们的产品如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祝您越变越美丽!

3,两周后回访。根据顾客要求短信或电话回访:您好,我是领秀美妆的美容顾问。您在**日购买我店的**产品用起来感觉怎么样?(答可以或好)感谢您对我们店的支持。(答不好)请问用过后是太油了还是太干了(找出解决办法太油了霜可以调成乳液乳液可以调成露。太干了白天可以搭配霜用。可以邀请其到店里那试用装给他试用。三天后跟进回访看效果)。4,两个月后短信回访:您好,我是领秀美妆的美容导购。让每一个女人都变得美丽是我们的宗旨。感谢您在**日购买我店的**产品,祝您越变越美丽!

5,五一·十一·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生日对会员进行回访问候,活动内容通知等。6,会员回访工作依据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执行(节假日统一回访除外),访后详细记录。否则一次罚款5元。

会员卡的办理与使用;

一,办理:顾客一次性购物满50元或累计购物满100元,即可办理会员卡

二,使用:

1,免费修眉。

2,免费新产品试用。

3,凡生日当天持卡购物的会员即可免费领取生日礼物一份。

4,持卡购物可积分领取赠品:十元一分,十分即可领取赠品。赠品额度为,十分,三十分,五十分,一百分。

三,本会员卡分母卡和子卡

当本店会员领新顾客前来购物并办卡,其所持会员卡即升级为母卡,此后(含本次),凡子卡消费,在为子卡积分的同时,母卡也有相应的积分

2.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共35名, 男15名, 女20名。最高年龄50岁, 最小20岁;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24名, 高中11名;工作年限在1年以内12名, 2年及以上23名。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

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除一般情况外, 问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加职业防护知识的培训情况;对接触血液体液的认知情况;接触血液体液的情况;采取标准预防措施的依从情况;洗手的情况;发生职业损伤后处理的情况;防护措施应用较少的原因;对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学习重要性的认识;防护知识来源。

1.2.2 调查方法

采取集中会议前对全体工勤人员发放问卷, 嘱其单独现场完场, 现场收卷并检查。共发放35份, 收回有效问卷35份, 回收率100%。

1.2.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及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手术室工勤人员对标准预防相关知识的认知

100%的工勤人员均知道接触血液体液时需要进行防护, 戴手套操作, 知道医疗垃圾处置方法, 知道拖把分区使用;对可能接触血液体液时就需要进行防护的人员仅37% (表1) 。

2.2 手术室工勤人员对标准预防执行情况

将每次或者经常能执行的操作视为执行好, 而有时或者从不能执行的操作视为执行不好。80%的工勤人员能很好的将接触血液体液的垃圾放入医疗垃圾袋, 71%的工勤人员能接触血液体液时带手套, 仅23%的工勤人员在有潜在接触血液、体液的可能时戴手套 (表2) 。

3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 医院分工模式的转变, 医院临床支持系统不断完善, 工勤人员已成为医院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在职业过程中与医务人员一样, 面临着许多职业危险, 而据文献报道, 工勤人员的标准预防的认知和执行情况不容乐观[1, 40%的工勤人员能正确认知职业风险, 仅36%的人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而本次调查显示, 工勤人员知道接触血液体液可能感染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打80%, 在接触血液体液时需要进行防护的达100%。其一, 与我省针对临床现状和根据临床需求, 对工勤人员进行统一分时间、分阶段进行培训, 并逐步实现工勤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持证上岗有关;其二, 与医院较前更加重视工勤人员的培训有关。

文献显示, 80%的护工不具备职业防护意识, 100%的护工未接受过职业防护的培训[2。本次调查显示, 工勤人员对清洁卫生、消毒、标准预防的概念知晓情况正确率仅14%, 处理血液体液前询问护士患者血液体液感染情况6%, 可能接触血液体液需要进行防护37%。其原因, 可能与虽持证上岗, 但持续培训和进一步深层次的培训还不足有关。也可能与工勤人员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有关。

调查显示, 工勤人员锐器伤的正确处理方法知晓率为86%, 而被锐器损伤后处理方法正确的为66%;消毒液配制的方法知晓率为100%, 而执行消毒液配制执行好的为31%;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知晓率为100%, 而接触血液体液的垃圾均能放入医疗垃圾袋执行好的为57%;在接触血液体液时需要进行防护的知晓率达100%, 而接触血液体液时戴手套71%, 血液体液可能外溅时穿防护衣、戴口罩分别为9%何14%, 皮肤有破损时带双层手套执行好的仅为6%。说明工勤人员接受过一定的教育, 到观念改变还没有完全形成, 没有真正认识到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的重要性和危险性, 同时也说明管理部门对工勤人员的标准预防教育和管理不到位[3]。管理者应有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 督促工勤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标准预防。

3.3 调查显示, 100%的工勤人员均懂得工作区域要从洁到污, 拖把应分区域使用, 而工作时从洁到污执行好的为66%, 拖把正确处置的为83%。相比其他执行项目, 比率稍高, 从临床观察实际看, 工勤人员使用的所有拖把均进行了区间标识和功能标识, 说明有效管理, 能更好的促进工勤人员按要求执行工作。

参考文献

[1]许同梅.医院工勤人员标准预防知识和行为的调查及对策[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5 (3) :8-9.

[2]谭婉文, 丁松, 冯艳青.职业安全教育对提高手术室护工安全意识的效果观察[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2010, 31 (20) :3315-3316.

3.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三

关键词:企业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 刑法

我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知,企业人员要成为刑法上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满足两个要件:一为企业属国有企业,二为需从事公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缺乏适时的协调性和合理性,需要加以适当修正。本文拟对此展开讨论,希望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国有”要件缺乏适时的协调性

法律的协调性是指一国之法律体系在内部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在外部与经济状况、上层建筑等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并且从静态的立法内容到动态的法律实现均呈现和谐、有序状态。立法协调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和法治的需要。对刑法有关“国有”的理解应从立法整体协调性的角度展开。

(一)刑法上的“国有”指向的是国家所有制

宪法按所有制的不同对经济组织进行了划分,由此带来的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形式。1979年《刑法》把财产划分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1997年《刑法》在表述上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它企业并列表述。可见,刑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实质是指经济所有制形式为国有的企业,即国家所有制企业,而不能直接解释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国有的“有”指的是经济所有制,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因为在此没有办法从上述演变中推导出“国有”之“有”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刑法的立法本意是所有制,就是要通过刑事立法维护这种所有制。而所有制和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它们的范畴、作用均不同。

(二)实践中以所有权替代所有制进行了跨越操作

在我国,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表现形式,而全民所有制又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的概念。国家所有制应属于经济范畴,能够在此领域中得以解释,但到底怎样来判别一个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单纯从理论上分析,刑法所有制的本意本不大可能在具体个案中得以解释适用,但经济环境发挥了强烈的刺激作用,再加上已具备的与“所有”二字相关的民事法律理论奠定了解释的理论基础,从而使操作得以从容进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企业出资形式的单一性决定了具体个案中针对国有要件予以考察时不会有“混血”现象出现,即事实的单一反作用于法律的适用,从而避免了争议的出现。不管立法者们运用的语言和技术有多么不理想,但他们心中想要表达的立法目的肯定是指向这些企业的,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企业能与此联系上。在不能言传(法律书面文字逻辑解释)却能意会的情形下,“国有”要件被通畅地适用。基于“所有”的书面字眼,很自然让人想到民事所有权理论,把所有制与所有权二者等同或者根本就没有认为有所有制法条本意的存在,以所有权直接表达法律规定的国有,这样就解决了法条的解释和运用问题,即认为国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企业或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的企业。

(三)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与民法所有权理论的不协调性

刑法中的国有企业被解释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时,可以解释为两种含义。一是企业为国家所有,具体到个案,就是某某企业是国家所有,国家对企业享有所有权;二是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我国的国有企业几乎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这些企业是法人,法律上的拟制人。国家出资成立法人企业,国家拥有的只是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企业财产而言,应遵循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而所有权的特征就是排他性,企业法人应当独立享有财产所有权,不能有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否则这些企业就不是法人,而只是国家的分支或延伸。刑法的国有理论在企业财产上设立了第二个所有权主体,因此与民法法人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相冲突。

(四)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在实践中进退维谷

刑法国之所有权与民法法人理论、所有权理论的碰撞不是谁的凭空推导或创造,而是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改革进行到一定时期,国家资本与非国家资本共同组成的企业如雨后春笋处处可见,从上市公司到街道小厂都闪现着投资多元化的身影。这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难题。为了解决问题,许多学说应运而生。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来解释,刑法有关该条款的适用无非就是“进”、“退”两种可能。“进”是向混合出资的企业扩大适用,把这类企业也纳入刑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范畴;“退”则是从混合出资的企业中退出,即不管国家出资多少均不予适用,不将混合出资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对待。这两种方式都不能达到立法者原本意图,“进”则适用范围过宽,“退”则使刑法这一条款名存实亡。

(五)刑法国之所有权理论在个体意义上缺乏公平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实行行政化管理,即与行政机关适用一样的级别制度,工资、福利等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国家用计划经济的形式保障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收益得以实现。这种社会经济形态必定影响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把国有(国营)企业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也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这种社会生活已决定了这样做的合理性。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后,除了少数行政垄断企业和经济寡头企业,其他国有企业都进入了市场,企业人员的利益也随市场浮沉,他们所获取的利益来源于自由市场中的经营,而非国家计划,工资、福利、就业都处在动荡不定中,企业人员要承受市场带来的冲击,即使有较好的个人收益也不是来自国家的安排。反观和他们处在同一刑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就业稳定性与计划经济时期相差无多,近年还数次加薪,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状况也无多大改观。正常状况下,单位对人的选择应根据职业角色、岗位特性来决定,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速度的缘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然可以稳定地享有各种利益,国企人员却不能了。被刑法评价的国有企业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境遇大不相同,却在刑事责任体系中处于同一层次,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要件应有且只有“公务”

(一)刑法中的公务应仅限于公法事务

一般而言,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领域,公务应作狭义理解,公应为国家公权之公,务即指事务,不应作广义理解,不应解释为公共事务,因为凡有益于公众的皆为公务,范围过于宽大。刑法规定公务是为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解释理解公务,应当从为国家工作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公共、公众角度出发。从外延上讲,公共事务与国家意义上的公务应当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国家公务被包含在公共事务之中,而公共事务不完全是国家公务。我们长期将二者等同,是受到国家本位思想影响,忽视个人权利,不承认国家与市民共同存在的结果。只要承认有个人、有市民的存在,那么就有他们自己的事务存在,这些事务可能涉及大多数人,由公众自己去组织、处置,可能比国家去处置更显优越。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只应包括公法事务即可,即以国家之名、政府之名而为的行为。

(二)公众眼中的法上之公务只与国家、政府相联系

笔者认为,在一国之法中,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所用同一词语的意义除特别注明外应是一致的,一致体现的是法律内部及法与法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一些涉及行为属性判别的关键性词语更是应当一致,因为对作为社会公众的义务人而言,一致性是他们当然的认识,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他们对法律中的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理解。公众要理解《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的含义,必定要借助其他立法条款,这是合理的。公务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多处出现,除属同义反复外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联系。若从其他立法规定来看,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种子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法》、《海商法》、《农业法》等在内的法律所规定的“公务”几乎均与国家、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人员相联系,指明、限定了公务的主体。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众将对公务的理解限定在与国家、政府机关相联系的范围内应当是合理的。如果立法者为公众确立了一个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却指向其他概念,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三)公务应有之意

美国联邦贿赂法对公务员作如下定义:“联邦议会议员,哥伦比亚特别行政区代表及原住民委任员,为了或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本身或其一部门、机构、分支(包括哥伦比亚特别行政区)并在这些机关的授权下行使职务行为的官员、雇员及其它人员、陪审员。”由此可以明确,公务的核心在于强调为了或代表国家,即以国家之名,行为来自于职位本身或委任,无需被雇用或有契约关系。笔者认为,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公务的规定、解释很值得我们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该解释可知,公务是无需身份、职位支撑的,只要行为依据源自国家、政府即可,即以政府公权为依托,以国家、政府之名即可。笔者认为,公务之关键在以国家、政府之名,由法律明确授权或法定职位特性决定,或政府及其人员委任作为行为依据。

(四)通常状态下企业中没有公务

只要是国有企业就有公务存在吗?国有企业人员与非国有企业人员在行为上有质上的区别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很难提出这些问题,因为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促动我们去思考。政府全额出资的包子铺,经理卷走了用于购买面粉的钱款,为了经营而购买面粉是公务吗?这与其他包子铺购买面粉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吗?这个问题可能容易回答,但构成公务、构成贪污却是国家司法活动的现实。若同样行为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则断然不会构成公务。可见,立法、司法所看重的不是人的行为属性,而是与行为人意志不相关的企业所有制性质。

4.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四

业规程

1.0 目的

规范社区内的出租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租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3.0 职责

3.1 主管经理负责以社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证件办理的审批工作.3.2 护卫处主管负责社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3.3 安全处班/组长,队员负责按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具体实施对社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3.4 安全内勤协助主管经理,安全处主管办理有关证件及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4.0 程序要点 4.1 基本原则

4.1.1依法办事的原则.主管经理和安全处在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时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依法管理,依法办事.4.1.2 文明服务的原则,安全管理人员在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要文明服务,文明执勤.4.1.3时效性原则.安全管理人员在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4.2 社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 a)护卫处主管/副主管应对社区辖区内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社区7天内通知其到安全处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b)安全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及业主与租屋方签订析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有产办证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c)主管经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及办理社区内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及办理社区内暂住人员蝗<<暂住证>>及社区业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d)安全内勤将主管经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证用工本费统一送交当地派出所办理;e)安全内勤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天内办好<<暂住证>>;内勤将已办的证件进行登记存档,将证件的年审期限及过期补办的信息资料反馈给安全处主管/副主管;f)<<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半年一年三种.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年审及<<暂住证>>的过期补办工作: a)安全处主管/副 主管根据安全内勤反馈的信息资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业主年审<<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或暂住人员补办<<暂住证>> b)安全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或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进行办理,整理后呈主管经理审批;c)主管经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出租屋租赁期的治安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按<<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d)安全内勤按本标准作业规程4.2.1d.e的标准办理及存档.4.2.3 管理: a)安全处各班长对社区内分管片区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登记存档;b)安全处班组长.队员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房屋出租登记表>>后反馈给安全内勤.安全处在对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时,必须经安全处主管批准,并要求两人以上同时检查,严禁单独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c)护卫班组长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况要及时掌握: _ 通过安全内勤办理证件登记情况的反馈;_ 通过各封闭社区岗亭安全员登记情况的反馈.d)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 对漏办 的对象督促其办理<<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e)出租屋的卫生,用电安全,租住人员变动,责任等实施管理,对租住人或暂住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4.3 社区内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证>>的办理 4.3.1 申请办理程序: a)护卫处主管/副主管通知社区内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在其入驻社区施工的当天到安全处办理<<施工证>>;b)安全内勤检查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填写的<<临时施工证申请表>>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经核实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c)主管经理审批当天安全内勤办好<<并作登记存档>>.4.3.2 管理

a)护卫处主管/副主管对社区内的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地点,住宿地点,住宿情况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作登记存档;b)对施工单位宿舍的卫生,用电安全。灭火器配备实施管理,对施工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4.4 对社区内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4.4.1 安全处按<<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对社区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依法管理: a)将清查社区“三无”人员的工作纳入安全处日常巡逻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b)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管理.将社区辖区内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三无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4.4.2护卫组采取不定时或有针性方式对社区内的主要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如停车场所,交通道路(如停车场,食街,商业街等)进行清查: a)对社区辖区内闲游,逗留的乞讨人员及派单人员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闹事等妨碍社区治安秩序的人员彻底清查并将其驱逐出辖区外;b)对于在住宅社区扰乱社区治安秩序,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的“三无人员,将其带回护卫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作记录存档.4.5 记录存档

4.5.1 安全内勤对社区业主,暂住人员,施工人员扬办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施工证>>的办证资料及证件有效期等进行归档于”三无“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填写”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登记存档.4.5.2 安全内勤根据<<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社区建筑施工证>>的存档资料,及时将证件的有效期限反馈给安全处主管/副主管,督促有关人员补办或年审有关证件.4.5.3安全内勤对<<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社区建筑施工证>>及”三无“人员处理的有关资料保管存档,保存期为两年.5.0 记录 5.1 <<出租房屋许可申请表>> 5.2 <<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 5.3<<临时施工证申请表>> 5.4<<暂住人口登记表>> 5.5<<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

6.0 相关支持文件

5.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篇五

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 1

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

认的;

(三)调出原单位的;

(四)辞职的。

有前款

(三)、(四)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评标或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担任的职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确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依据。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倡导和鼓励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促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需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识别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九条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6.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执行标准 篇六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基本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操作方便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定标准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宿费、伙食补助、途中补助、市内交通实行按级别限额包千办法,包干天数以火车票(飞机票)往返月期为准。

二、出差人员的出差包干经费可采取预借的方式,出差返回学院后需持火车票(或飞机票)作为出差的凭证和计算包干天数的依据。结算时对宿费、交通费等票据不再作为财务的报销凭据。

三、因参加会议出差,并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仍执行包干办法。如果住宿标准高于包干标准,多支部分给予补齐;如果住宿标准低于包干标准,结余部分归己。

四、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元。参加外地党校、干校进修一年以上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4元;参加市内党校进修学习的,吃住在院校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五、经院长同意乘坐飞机出差者,改乘坐长途汽车的,以车票为准实报实销,不在包干经费之列;乘坐出租车的,费用自理。

六、各系领导及负责人,可比照行政级别核定包干经费。院长出差,采取实报实销办法,不执行经费包干办法。

7.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篇七

外派人员 (Expatriates) 是指由母公司任命的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 也包括在母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 其中以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为主。

由于外派成为了跨国公司人力资源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 因此研究外派失败的原因以及如何选拔恰当的外派人员成为了跨国公司的一道难题。

一、跨国公司外派人员失败的原因分析

对外派失败原因的研究, 以Tung的研究最具代表性, 其在1987年比较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失败率, 发现被调查的美国公司半数以上有10%-20%的失败率, 59%的欧洲跨国公司有不到5%的失败率, 76%的日本公司有不到5%的失败率。总的来看, 外派人员在发展中国家的失败率比在发达国家高, 而美国公司的失败率比欧洲、日本公司高。对美国公司而言, 外派失败原因按重要性排序分别为:配偶不能适应异国环境、外派人员不能适应异国环境、其他家庭问题、外派人员的个性和情感成熟性、不能应付巨大的海外任务;对欧洲公司而言, 只有一个原因即外派人员的配偶不能适应异国环境;对日本公司而言, 失败原因为:不能应付巨大的海外任务、适应新环境的困难、个性和情感问题、缺乏技术能力、配偶不能适应新环境。综合来看, 外派人员失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人员选派失误。母公司相信在国内优秀的员工在海外也会是出色的, 人事经理在人员选派时主要考虑其专业能力和东道国的工作需要。然而, 跨文化的冲击对员工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东道国的风俗习惯、文化特征会极大地影响外派员工的业绩, 忽视了员工在语言、社交、适应性、敏感性以及学习新知识等方面的能力是人员选派中的一大失误。

(2) 外派人员家庭的影响。家庭对于任何人的工作都具有明显的影响力, 配偶的工作与生活问题以及子女的教育问题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外派人员的精力。

(3) 缺乏有效的培训。Tung1995年的调查显示, 尽管已有90%的公司认为跨文化培训有重大价值, 但实际中仍有38%的公司没有任何培训计划, 32%的公司有针对整个家庭的培训, 27%的公司有针对外派人员及其配偶的培训, 3%的公司只有针对外派人员的培训。

(4) 归国人员安置失当。长期的海外生活和工作, 无疑会给外派人员的归国带来逆文化冲突的压力和挑战。同时, 外派人员回国后很难找到适当的职位来进行安置, 这种失落和知识经验无法付诸运用的情况很容易导致跳槽行为的发生。

外派失败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对个人而言, 职业生涯发展可能因为外派失败而受到严重影响;对企业而言, 外派失败不仅将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还有可能会失去东道国的业务和市场以及导致优秀人员跳槽等情况等无形损失, 这比直接损失更为巨大。因此, 公司很有必要重视影响外派成功的因素。

二、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虽然有诸多因素会导致外派的成功或失败, 但许多学者认为, 选拔与招聘是外派成败的决定因素, 也是开展外派活动的第一步。

Baker, James C. (1971) 认为应从三方面来对外派人员进行选拔, 一是根据经理人在国内的业绩和经验, 一般认为在国内取得良好绩效的管理者在国外会表现得相对出色;二是通过心理测试, 但这种方法存在局限性, 许多公司发现这种测试没有改进选拔质量, 因此甚少使用;三是技术和行为的因素, 其中作者提出了三个最重要的衡量外派人员选择的因素:首先, 是管理者的独立性和在有限资源条件下达到目标的能力;然后, 是其诚挚、正直, 以及正义感;最后, 是管理者承担海外工作须具备的技术知识。通常认为, 技术因素较好衡量, 并且更为可信。

Tung (1982) 将外派任命分为四种类型:首席执行官、功能性领导、问题解决者和技工。Tung发现, 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派任命, 应使用不同的选拔和招聘标准。

John B.Cullen提出了选拔与招聘的五个标准, 分别为工作因素、交际能力、国际动机、家庭状况及语言技巧。在招聘选拔过程中, 跨国公司会广泛使用面谈、标准化测试、评估中心、简历、工作试用、推荐等方法, 其中面谈是最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

Michael Harveya, Milorad M.Novicevicb, Timothy Kiessling (2002) 提出了一个具有应用性的多元IQ选拔量表。他们将IQ分为三大类:分析性智力 (Analytical intelligence) , 即对解决方案的计划、执行、评估, 包括认知IQ、情感IQ;实践性智力 (Practical intelligence) , 即从常识、直觉和智谋中获得隐性知识以适应未知的环境, 包括行政IQ、文化社会I Q、组织I Q、网络I Q;创造性智力 (Creative intelligence) , 即对新问题和环境发展革新性的解决方案的能力, 包括革新IQ、直觉IQ。这三类IQ共计为8个IQ衡量因素, 他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在哪种外派环境下更应注重哪类IQ:

(1) 认知I Q (C o g n i t i v e intelligence) :一种传统的对智力的衡量, 它主要关注推理、学习和分析性思考的能力。当察觉国外市场机会存在很高的复杂性时, 该IQ因素在选拔过程中会更为重要。

(2) 情感I Q (E m o t i o n a l intelligence) :包括感知他人的感觉并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控制感情的能力, 能处理压力以致绩效不被感情影响, 具备充足的能量并努力达到目标, 在独特的环境中能做决策以及根据复杂环境调整决策的能力, 与主流文化相适应的行为, 对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敏感和同情等。当尤其要求具备情感控制和解决技巧来解决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冲突问题时, 就尤其需要更高的情感IQ。

(3) 行政IQ (Political intelligence) :指在公司中使用正式或非正式权力以达到目标的能力, 以及知道在公司中如何谨慎地、明智地并巧妙地使用权力的能力。当尤其要求需要非正式资源和手段来管理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时, 越是要求具备这种IQ。

(4) 社会/文化IQ (Cultural/social intelligence) :指一个人在社会、组织或亚文化中社会化的程度, 在不同的环境下对角色、规范、惯例和禁忌的接受和理解。当尤其要求社会知识来评估由于文化的变化、复杂和敌意造成总部和国外子公司间存在的差异时, 越是要求具备社会/文化IQ。

(5) 组织IQ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intelligence) :对组织的功能运作以及什么时候完成什么目标有细致精确的理解。当越是要求对总部和分公司的正式政策、员工关系和可接受的管理实践间的兼容性具有特定的知识和系统的理解时, 越是要求具备组织IQ。

(6) 网络IQ (Network intelligence) :与多个组织单位工作时完成事情的能力, 通过有效的认可、理解和管理组织间关系来达成组织目标。当越是要求发展总部与东道国市场间制度的和个人网络关系时, 越是要求具备网络IQ。

(7) 创新I Q (I n n o v a t i v e intelligence) :思想具有分离性和革新性, 能产生新奇的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具有洞察力并足智多谋, 能够找到独特的解决方式。当要求在总部和国外子公司之间交换隐性知识时, 越是要求创造IQ。

(8) 直觉IQ (Intuitive intelligence) :快速洞察如何解决问题的能力, 没有过去的经验或前人的信息也能提出解决方案。当尤其要求探索性地学习来掌握特定地方习惯、或推行地方战略时, 越是要求具备直觉IQ。

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 M i c h a e l Harveya, Milorad M.Novicevicb, Timothy Kiessling给出了一个选拔矩阵。首先,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组织、社会环境给8个要素分别打分, 由此可以识别出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面对不同的海外市场开发阶段, 挑选出最适合的外派人员。

根据上述主要学者的研究, 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较为重要的对外派人员选拔的标准, 分别为:

(1) 技能因素:主要考察外派人员的硬性技能包括技术能力、语言能力、国际商务知识以及在国内的业绩或曾经的海外业绩。

(2) 跨文化能力:主要考察对异国文化的容忍度、是否善于移情、管理者本人是否具有种族中心主义、以及是否抱有成见等。

(3) 管理能力/个人特征:该项因素可以用Michael等提出的多元IQ量表中的七项IQ指标 (其中社会/文化IQ可归属为跨文化能力) 进行测量, 其涵盖了大部分的个人特征因素。

(4) 人格因素:可用传统的“大五”人格因素进行测量, 但成形的量表不多, 并且在实践中的效果褒贬不一。

(5) 家庭因素和个人意愿:考察外派候选人的配偶和子女的职业和教育问题;人员对外派工作的意愿和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所处阶段, 作为重要的选拔辅助因素。

当然, 影响外派成功还包括组织、海外环境、以及其他一系列工作, 如针对外派人员的培训和开发, 母公司总部的支持和子公司的配合, 以及妥善的回国安置计划等。但只有做好了第一步选拔, 才能给外派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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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ichia Yiu;Raymond Saner.Determining the impact of cognitive style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global managers:proposi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Quarterly;Fall2000;11, 3.

[3]、Aaron W Andreason.Expatriate adjust-ment to foreign assignment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erce&Management;2003;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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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ung, RosalieL.A contingency frame-work of selection and training of expatriates revisited.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Rivew, Vol8, NO.1, 1998, P23-27.

[6]、邱立成, 成泽宇.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南开管理评论, 1999年第5期.

[7]、郭惠容, 刘欣.美国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及其启示.商业研究, 2000年第11期.

[8]、杨林.跨国公司如何克服人员外派失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4年第05期

8.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八

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居民健康档案的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标志着我国在卫生信息化标准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认为,建立覆盖全民的居民健康档案,最根本的意义在于解决困扰卫生信息化多年的信息资源规划缺位的问题,推动卫生信息化从以往的IT和业务驱动模式,全面转向以人为本的建设思路。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的制定与试行,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居民健康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十分关键。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总结,此次发布的《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明确了健康档案的三大核心内容——健康档案的概念模型、业务功能模型、信息模型,并创新性地提出了公用数据元及其标准化体系。

9.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九

一、海口东站管辖站站长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中间站管理办法》(广运发[2008]134号)和《关于车务系统车间班组管理台帐规范设置的通知》(运电[2009]48号)文电的要求建立相关基础管理台帐,由站长或班组长负责,相关管理人员具体分工的原则做好相关台帐填记工作。

二、盯岗管理人员当班期间要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会同班组长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有困难的向车间主管人员汇报,采取措施后在安全关键巡视本上签认。

三、安全信息汇报。值班(盯岗)管理人员要收集班中的安全生产信息,发现行车设备异常情况必须按照《公司生产布局调整后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粤海运电[2008]107号)电报的要求向公司值班室生产值班(86814)、安全监察部值班监察(86920),运输管理部及车间分管站长、车间值班人员上报,同时做好中间站值班日志的填记和交接工作。

四、值班(盯岗)管理人员要落实管理人员一日班工作标准(见附件),要落实班中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日常台帐。

五、及时清理信号楼有关文电,备品按照要求进行定置管理,未归位的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归位。

六、盯岗管理人员要督促相关人员做好每班接班会、完工会的记录,同时督促做好班前提问工作。

七、值班(盯岗)管理人员要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

八、违反规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海口东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车站管理人员一日值班标准

按车间管理的中间站由站长、副站长、专业管理人员轮流值班,按班组管理的中间站由站长(班组长)、盯岗管理人员和替班人员轮流值班。

1.接班前提前到行车监控室、客运值班室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并签阅下一班调度日班计划、跨班调度命令,对与本站有关重点事项用红笔勾画。

2.主持接班会,布置一班工作重点。

3.收集本站施工维修批准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重点事项,并在行车监控室重点事项揭示板揭示。

4.主持召开施工预备会、总结会,布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5.转非常站控模式时,必须到行车监控室盯控及组织列车运行,重点盯控本车站阶段计划是否打印,并对有关本站的车次、列车办理股道、调度命令做好重点盯控和把关,督促车站值班员按照阶段计划做好列车运行“干一勾、画一勾”制度。

6.按规定完成“四到场”并审阅签认以下质量记录:(1)施工、维修、停送电、限速以及上级发布的其它重点调度命令;

(2)本班填记的运统-46;

(3)路用列车运行及自轮运转设备施工或运行必须全过程盯控,主要盯控调度命令交接、过岔登记情况等;

(4)按规定填记《安全关键岗位检查巡视登记本》;(5)发生问题时,与作业人员同等考核。

10.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十

1、目的为充分地调动企业管理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和所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行政管理、综合计划管理、营销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检验管理、仓库管理、采购管理等岗位人员各技能等级的评定。

3、技能等级标准

管理类人员技能主要从个人基本素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水平、综合素质、以往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定。共分九个等级,每级分为四等,共36个工资级别,相应等级需同时满足每级各项条款。工作业绩突出者,经审核批准可以破格晋级。

3.1一级

3.1.1基本项

3.1.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学历;

3.1.1.2试用期满,认为能够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3.1.2综合项

3.1.2.1基本熟悉本职工作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3.1.2.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具有协助处理业务的能力;

3.2二级

3.2.1基本项

3.2.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学历

3.2.1.2在相关岗位工作一年以上.3.2.2综合项

3.2.2.1了解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内容,基本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2.2.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初步具有独立处理业务的能力;

3.2.2.3能够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3三级

3.3.1基本项

3.3.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3.3.1.2在本岗位工作一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3.2综合项

3.3.2.1在本职工作方面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3.2.2能较熟练地掌握本岗位工作程序、内容,具有独立处理本岗位业务的能力;

3.3.2.3能主动地高水平地完成岗位工作;

3.3.2.4工作主动、认真,责任心强,工作业绩较好。

3.4四级

3.4.1基本项

3.4.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助师资格证书;

3.4.1.2在本岗位工作二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4.2综合项

3.4.2.1在本职工作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4.2.2能够熟练的开展工作,并善于思考,讲究工作方法,工作效率较高;

3.4.2.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好;

3.4.2.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绩效较好。

3.5五级

3.5.1基本项

3.5.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3.5.1.2在本岗位工作四年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5.2综合项

3.5.2.1在本岗位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3.5.2.2工作开展有序,能够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

3.5.2.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管理能力,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有效的带领下属开展工作;

3.5.2.4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绩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或岗位贡献率高)。

3.6六级

3.6.1基本项

3.6.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3.6.1.2在本岗位工作五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七年以上。

3.6.2综合项

3.6.2.1在本岗位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6.2.2能够主持编制所属领域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计划的实施

3.6.2.3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

3.6.2.4具备较强的指导下属业务的能力;

3.6.2.5具备较好的历史业绩。

3.7七级

3.7.1基本项

3.7.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3.7.1.2在相关岗位工作八年以上。

3.7.2综合项

3.7.2.1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

3.7.2.2具有前瞻性,具备有效制定发展规划的能力,就某一领域能力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并取得一定效果;

3.7.2.3具备较强的综合策划和决策能力,并能有力度的组织实施;

3.7.2.4善于进行授权,有效地指导并培养下属人员;

3.7.2.5具备良好的历史业绩和良好的领导形象。

3.8八级

3.8.1基本项

3.8.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八年以上,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3.8.2综合项

3.8.2.1综合管理水平很高,领导能力很强;

3.8.2.2具有很强的策划能力,能高水平的策划公司各项工作;

3.8.2.3能够高瞻远瞩,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各项决策无重大失误;

3.8.2.4具备优秀的历史工作业绩;

3.9九级

3.9.1基本项

3.9.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十年以上,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3.9.2综合项

3.9.2.1具有很强的主持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3.9.2.2具有很高的企业策划和决策能力;

3.9.2.3具备领导和管理大中型企业使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9.2.4具备企业高级管理者所应具备的超常能力。

说明:

11.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十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12.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十二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 公司本部管理部室多, 管理人员超员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公司发展迅速, 企业规模逐年扩大, 设备数量增多, 营销范围增大, 在一定长的时期内, 管理部室设置增多, 管理人员不断扩增。同时缺乏退出机制, 管理人员上岗后, 能上不能下, 造成本部管理部室多, 管理人员超员。

2. 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

检修、调度、线路等专业不同程度存在缺员问题, 由于用工总量的控制, 每年招收的毕业生不能完全满足生产一线的需要。新分配大学生在一线工作三年以上才能成为骨干力量, 培养周期长, 人员正向流动快, 2007年公司机构调整, 生产一线人员竞聘管理岗位180余人, 从而造成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

3. 公司总体超员

一是随着市区的发展和扩张, 用电量激增, 供电营销范围逐年增大, 配合城区的发展, 公司根据行政区划和供电对象设置了桥东分局、桥西分局、裕华开发分局、直供分局、环城分局五个营销分局, 在管理职能和业务流程上存在重复设置的现象, 造成人员的重复配置;二是设备更新改造步伐不够快, 老旧设备依然很多, 自动化水平低, 设备维护检修频繁, 需要投入大量人员运行和维护;三是农电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专业化管理粗放, 装备水平差, 设备自动化程度低。以上原因造成了公司用工总量偏大。

二、采取的措施

1. 规范本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编制, 大力构建精简高效的本部运作体系

根据公司实际, 按照适应发展需求, 规范机构设置;明晰职责权限, 合理定编定员;规范领导职数, 统一职务称谓;优化业务流程, 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 制定了《石家庄供电公司规范本部机构编制方案》, 《石家庄供电公司规范本部机构编制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1) 精简公司本部机构编制。在明确管理职能、理顺管理关系、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科学划分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界面。撤销合并部分管理部室, 本部部门由原来的17个减少至13个。

(2) 核减管理人员数量。根据定员标准, 科学核定管理人员编制, 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数量, 提高管理效益和劳动效率。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 明确本部中层干部配备标准, 合理控制不同层级人员配置比例。规范后本部管理岗位由254个减少为148个。

2.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有效缓解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

(1) 加强新进员工配置管理。将新招录毕业生、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等新进人员全部充实到生产一线工作。生产一线岗位员工, 因工作需要竞聘管理岗位的, 严格按照研究生不少于3年、本科生不少于5年、专科生不少于8年生产一线工作年限进行公开竞聘, 工作年限不足的人员不可竞聘管理岗位。

(2) 鼓励引导员工转岗。根据公司总体用工情况和一线岗位缺员的实际情况, 从整体出发, 着力解决管理岗位超员、生产一线岗位缺员的问题。加大薪酬向一线生产岗位倾斜力度, 鼓励具备条件地管理、服务和多经单位员工向生产一线缺员岗位转岗。

3. 实施配电业务集约化管理, 提升装备水平, 优化农电管理模式, 逐步减少用工需求, 大力解决公司总体超员问题

(1) 实施配电业务集约化管理。根据公司实际, 在公司本部组织机构编制规范时, 成了配电中心, 将市区五个分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配电业务, 整合至配电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原来的五套业务管理职能集约成一套, 简化了机构, 提高了人员配置效率。

(2) 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快老旧设备技术改造, 降低设备故障率, 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 减少重复性检修、维护的工作量, 节约人力投入。结合智能电网建设规划, 加大科技投入, 加快技术革新, 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技改、创新相结合, 不断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 降低电网运行、检修、营销等业务环节对人力的依赖。

(3) 优化农电管理模式。一是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 实现抄表工作流程网上运转, 提高抄表工作效率, 极大降低了工作量。二是通过采取坐收、社会化代收、自助售电等多种收费方式, 正逐步取消电费走收模式, 减少大量人力。三是通过95598客户服务系统的指挥、调度, 进一步提升了工作的效率。优化了原来以台区为单位的农电管理模式, 使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降低, 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通过贯彻落实定员标准达标工作, 大力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截止2010年底, 已基本解决管理人员超员、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和总体超员问题。

摘要:石家庄供电公司是国有特大型企业, 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机构和人员使用上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存在本部机构多、管理人员超员、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与公司整体超员并存的问题, 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根据组织工作基本原理中精干高效原理、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理和均衡性原理, 规范本部组织机构、创新用工管理模式, 解决公司总体超员和结构性超、缺员问题。

参考文献

13.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篇十三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 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 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 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4.1.7 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8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9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

——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

——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

——矿井通风管理;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 煤矿爆破安全

——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

——爆破安全与管理;

——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3.1 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3.2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 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

4.3.5 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4.3.6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 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

4.5 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4.5.1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2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3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5 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

4.5.6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 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 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 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

4.1 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 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5.1 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

——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

——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 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

——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

5.5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

——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

——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

——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

5.7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

——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

——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以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 煤矿爆破安全

——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钻眼(孔)、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爆破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4.2.4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及电气设备防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机械安全,包括矿井提升设备、输送机、矿用机车、采掘设备和通风设备等的运行安全;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4.3.1 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预案

4.3.2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露天煤矿滑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 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5 煤矿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6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 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预防

4.5 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煤矿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安全要点;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技措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中的经验

5.2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 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 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 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 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 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 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熟悉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煤矿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系统安全评估与评价、危险源辨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了解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与排土场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主要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井下工程质量标准,掌握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

——掌握矿井瓦斯、煤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5.4 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的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了解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等;

——熟悉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熟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矿井提升及矿井运输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露天煤矿采掘、运输及排卸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

——熟悉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技术,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毒、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熟练掌握使用自救器。

5.7 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煤矿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参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

——熟悉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能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参与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参与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参与煤矿生产计划会审工作;

——能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能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熟悉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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