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制度

2025-03-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纳税管理制度(共8篇)

1.纳税管理制度 篇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仨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规定处理。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的,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和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它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位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售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2.纳税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电力公司,纳税,筹划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中, 电力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实体,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必然会带来纳税义务, 税收支出代表着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 导致衡量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税后利润的减少, 其为利润的减项。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活动, 其实质是对纳税人经营成果的无偿占有, 不能给企业带来收入, 因此企业从根本上来说有减少税收支出的主观愿望。但企业的税收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也不是能够随意减少的, 否则, 被认定为漏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反而增加支出。因此, 作为重要的节税手段, 纳税筹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税法许可下, 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 设计筹划尽量使自己的纳税负担最轻, 是企业一种必要的行为。而电力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 研究电力企业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行为更趋合理, 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帮助电力企业调整优化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电力行业的国家控制和自然垄断, 电网企业通过“开源”, 即通过营销手段扩大市场容量, 通过提高售电价格推动收入增长相当困难, 因此电力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结构调整和要素优化, 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在“节流”上, 而在企业内部成本压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 通过纳税筹划控制税款支出, 就变得相当的重要。

二、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 电力建设市场的格局逐步被打破, 电力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电力企业要实现企业全方位管理, 降低成本, 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使企业应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完善, 在强调纳税人要履行的各项纳税义务的同时, 纳税筹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以期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实现利润最大化。电力企业需要深入研究新税法及实施条例, 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 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 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 取得真正的纳税筹划成功, 为电力企业节约税收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二)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我国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进行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化, 通过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而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企业生产成本的管理越来越成为电力企业更加重视的关键。把握税收成本对生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影响 (如所得税增值税与资源税改革均与电力税收成本相关) , 了解我国税制的内容与方向, 对电力企业的纳税筹划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内容和工作, 地国内税收政策的调整, 税制设计、税收负担、征管制度等方面都要求电力企业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的工作, 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者对企业纳税筹划存在认识误区

由于电力企业的自然垄断性, 其运行体制和经营机制几乎是沿袭国有企业的传统模式, 管理者对企业纳税筹划认识上有误区, 并且税收政策掌握不够, 不能紧跟税收政策变化而灵活应变。

(二) 缺乏竞争意识

电力企业具有国有企业的通病, 竞争意识匮乏。即使有许多产企业实行年薪制改革, 但由于各个承包单位只为完成承包指标, 而不顾整体利益, 结果导致许多经济行为多纳税甚至重复纳税。

(三) 纳税筹划层次低

现有的纳税筹划是低层次的、粗放的, 基本上只局限在提高成本和费用方面, 甚至有些做法与纳税筹划相背离, 是不合法的逃税行为。

四、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基本原则

(一) 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通过销售电量来实现的, 采用避免应税所得并不是说要避免企业的经济所得, 而是要让企图通过减少电量来降低收入的可能性不大, 避免应税所得就是要合法的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收入。例如, 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但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 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这一政策, 合理避税, 当国债利息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时就可以购买国债。

(二)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的推迟可以通过推迟应税所得的方式得以实现, 推迟纳税不单可以让纳税人占用这笔资金, 还可以让纳税人从中获得利率进行贴现的好处, 以此减少将来应税款的现值。

(三) 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股本筹资、负债

筹资是企业对外筹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为企业筹措到资金, 但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 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企业会计做账时, 股息不能计入成本, 支付利息能计入成本, 企业的两种筹资方式都需要给投资者回报, 所以我们从税务角度看, 借债比股本筹资有利的多。

(四)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行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

五、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 了解纳税流程

纳税企业要详细了解纳税流程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纳税企业必须要先了解基本的纳税流程, 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作出前提和保障。纳税人必须要了解所做业务涉及到的所有税种, 所有税种的税收标准, 所有税种的税率, 每个税种与业务相适用的税收政策、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采取何种具体征收方式, 业务每个环节具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等等, 要认真详细地掌握税收内容方面的情况, 进而准确、有效地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二) 账目具体清楚

纳税企业认真纳税, 实现涉税零风险电力企业初级纳税筹划首先要实现涉税零风险, 就是纳税人的账目要具体清楚, 申报正确的账单, 所缴纳的税款要及时、完整, 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都杜绝出现, 处在没有任何风险的税收方面, 或是税收风险极小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良好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 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 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也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纳税人要依法认真治税, 减少“人治”因素的干扰, 重视合法权益税收的维护。

(三) 纳税筹划与会计处理结合

电力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要利用一些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 结合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进而找准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筹划突破口。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都要在财务账目中加以反映, 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劣, 都会直接反映出纳税筹划内容在会计处理上的恰当与否, 因而要对会计处理工作和纳税筹划做好相应的结合完善, 争取做到最佳纳税筹划。

六、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 提高电力企业纳税筹划意识

电力企业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管理高层和财务负责人员建立起纳税筹划意识是关键。纳税筹划是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 必须依靠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员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和支持。企业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提高纳税筹划的意识, 税收征管形势、了解税法、了解主管税务官员和被查处机率, 在做出决策之前会尽可能精密地计算各项行动方案的成本或代价, 加强纳税筹划工作。

(二) 培养专业的高素养电力纳税筹划人才

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相当高度的要综合性、科学性的经济活动, 有效进行纳税筹划, 达到涉税零风险, 取得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 培养电力企业内部专业、高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是非常重要的。纳税筹划人员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和主题, 必须具备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筹划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必须对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充分分析和掌握, 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 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以确保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可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 把握税制动态和主动权

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税法变化频率较快, 税收环境不稳定性增价了电力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 增加了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或配合政策而修正。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精神和改革动态, 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合法”的界定, 是纳税筹划重要的前期工作。电力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国家税制的最新动态, 与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或是从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从图书馆或电子网站查询等收集税制资料, 把握主动权。纳税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求企业通过对自身应税行为预见性的安排来进行系统、全面及长期的具体规划。

电力行业在现阶段仍是国家控制的垄断性行业, 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电力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支生力军, 必须不断降低内部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努力压缩外部税收成本。因此, 电力企业应在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为指导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而电力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实务中, 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纳税流程设计的严密性, 通过节税、避税、涉税零风险、税收转嫁等具体措施进行筹划, 促进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师金林.浅谈新会计准则执行对企业的影响[J].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2011 (10) :187.

[2]李琪.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 2011 (15) :18-19.

[3]张中秀, 杨智敏.纳税筹划内容分析[J].地方税务, 2002 (9) .

[4]田惠芝.电力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研究实例分析[J].河北企业, 2010 (11) :35-36.

3.浅论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制度 篇三

关键词:纳税担保;民法担保;两者的比较

1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之比较分析

1.1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担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较于民法担保有所取舍。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问题,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互为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税务机关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也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但是,《海关法》中却存在例外,第60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三个月的,海关可以将应税货物依法拍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而具有留置担保的特征。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由此,《海关法》中“留置担保”尚未得到立法确认。

1.2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

民法上担保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后,其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可见,我国的纳税担保为全额担保,纳税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以提供担保的财产为限,因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继续追缴的权利。

1.3保证规定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8、9、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在第9条中做出规定,增加了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七种情形,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明确化、标准化。可见,纳税保证人的资格严于民事保证。《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纳税保证的方式,即连带责任保证,排除一般保证,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4强制担保的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的显著差异之一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担保的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担保的设定完全遵循意思自治,不存在强制担保。《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属于强制担保。

1.5担保成立的比较分析

民法上担保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纳税担保的成立虽然也是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但是税务机关却处于主导地位,纳税人、担保人处于弱势。第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的成立也是以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为前提。第二,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属于格式文书。对于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还应由担保人按规定填写财产清单,且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才有效力。

2纳税担保法律性质

2.1公法属性——保障国家税收实现

施正文教授在《税收债权论》中定义税收之债:“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这一金钱给付的法律关系。”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基于税收之债产生的纳税担保,必然具有公法属性。其公法属性体现在担保成立,实现,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赋予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

2.2私法属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担保作为民法债的担保在税法上的引入,折射出纳税担保的私法属性。其私法属性体现在纳税担保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形成合意基础上。事实上,除为了维护国家、公众利益而赋予税务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特权外,其与民事担保在形式上几乎没有差异。

2.3“以公为主、公私兼顾”——透过现象看本质

税收是现代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为了保障公益需求,实现税收之债,国家必须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力。纳税担保的宗旨是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只是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留出私法合意的空间,本质上反映出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因此,纳税担保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在税法上的体现。但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两种属性并不具有同等地位,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即:纳税担保的公法属性居于主导地位,在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前提下,兼顾保护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合法权利,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达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4.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优化 篇四

征纳博弈的结果就是能够达成征纳双方都接受的一种均衡,但在现实中,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行为、信息了解得比较清楚,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了解得相对不够,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有研究数据显示,在我国现有纳税人中,40%的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30%的纳税人通过辅导遵从税法,还有30%的纳税人遵从度不高。应当说,这一遵从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不小,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理因素。在管理措施上,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分布不均,税源管理比较薄弱,征管力度不够,导致偷逃税成为部分纳税人经常使用的小伎俩,初犯转变成惯犯,形成心理适应。同时,影响原本具有良好税收遵从意识的纳税人,造成其心理失衡,从纳税遵从转变不遵从,形成恶性循环;在管理手段上,稽查查获率与涉案定罪率偏低,处罚率低。在现实征管中绝大部分都取最低限处罚,没有根据偷税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等标准进行处罚,这对少数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2、纳税遵从成本因素。纳税人遵从成本高而不遵从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征管业务流程较为繁琐,纳税人面对两税务征管机构,使遵从成本偏高。而纳税人不遵从成本较低,对不遵从税法所受到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安排,加之税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不遵从的主观故意。

3、法制因素。税收法律环境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刚性环境,能促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我国还没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表现为: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备,这给了纳税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引发了懒惰性不遵从行为;税收执法程序不规范,税收执法手段软化,纳税人逃税成本小于遵从成本;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纳税人偷漏税的侥幸心理增强。

四、基于税收管理影响提升纳税遵从的建议

尽管纳税遵从受到法律制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博弈分析告诉我们,优化税收管理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遵从度。理解税法是遵从的基础,降低办税难度是遵从的保障,而严厉打击不遵从则是对遵从的最好鼓励。

1、树立“人性化”征管理念,提供“专业化”税务咨询。提高纳税遵从首先要从税务人员理念的转变上着手,要建立有效的纳税人诉求和反馈机制,充分倾听并汲取纳税人的意见,以“更容易、更节省、更人性化”为核心制定遵从规划。要从方便纳税人办税而不是从方便内部管理出发来设计征管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要本着公开、负责的态度与纳税人交流潜在的不遵从风险并指导其主动纠正,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保持手中权力的神秘感。其次,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个体情况,从复杂的税法体系中梳理出适合的部分,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辅导,并加强后续的跟踪管理。

2、开展流程再造,降低办税难度。办税流程越复杂,纳税人承担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遵从成本就越高,纳税人遵从度也越低。因此,我们需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开展流程再造,简化纳税程序,统一报表资料报送要求,实现纳税人一次提交资料,后台信息共享。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统筹,避免各业务部门与同一纳税人多点接触,多头管理,让纳税人在设定的办税流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优质的服务。要加强征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扩大网上申报的税种,扩充申报表填写引导、自动计算、自动纠错等功能。此外,应尽快完善信誉等级管理,通过为诚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以显示对税收遵从者的鼓励。

3、加大查处力度,增强税法威慑力。纳税人受不完全信息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对一项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面临多大风险是无法完全准确判断的。如果纳税人能高估违法受罚的风险,那么其从事不遵从行为的风险爱好动机将减弱。这种高估,一方面取决于法定的处罚标准;另一方面根据其他违法纳税人实际受到的处罚程度来定,特别是在法定处罚标准弹性比较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而,要加强对故意不遵从的打击,对轻微的涉税犯罪,也不轻易放过,增大税收不遵从压力,使纳税人内化税收威慑。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5.

[2]王玮.纳税遵从意识调查分析及建议[J].财税纵横,2010.11.

5.纳税管理制度 篇五

1、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具增

2、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金额款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税率3%。

4、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统一按3%(免税的除外)。

增值税之新办企业

2009年08月23日 星期日 01:32 老庄说了,在前文说过设立有限公司前要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以研究,下面说说老庄对增值税的一些考量!

一、增值税是什么,都有谁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法上有规定哦,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喽,老庄说了,老板,如果你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或者业务包括进口货物的话,那么恭喜你,你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了!

二、增值税的征收比例是多少?

增值税的税率有三档:基本的17%,特定低税率13%,还有零税率。

企业如果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增值税还有个征收率,这可不是税率哦,2009年以后是3%,是为了简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才采取的。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单点说其区别是:

1.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2.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庄说了,这可是一个大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了去了,简单点说吧,哈哈,老庄说了最喜欢简单说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欧了!

五、服了你了,那销项税额是怎么回事?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六、行了行了,你快说说那个销售额又是什么?

答:这个销售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老庄说了,你别问价外费用了,我这就说。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就是指企业在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各种名目的价外收费。

记不住吧,老庄说了,秋波就是秋天的菠菜,那价外费用就是价款以外的费用呗,但注意不包括下面几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七、不错,老庄够意思,渴了吧,喝口水,说说进项税额吧? 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和时间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该专用发票开具日起90日内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老庄说了,原来的废旧物资回收方面,现在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两条规定。老庄说了,与时俱进,2009年11月9日国税函2009 167号文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了新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老庄说了,购入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只要是取得了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可以抵扣的!这是2009年以后开始实行“全国、全行业、全额”的新政策!

此处所说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均在此列。

老庄说了,现在增值税有几个率了,税率,征收率,扣除率!他们可不不同的哦,其中13%即使税率又是扣除率,不能混为一谈的!

八、是不是取得上述票据,并在规定时间认证或申报抵扣了,就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了呢?

老庄说了,当然不是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老庄说了,这个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下同)。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自用消费品;

老庄说了,这个企业自用的消费品是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他们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前面几条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老庄说了,另外还有些规定应注意:如果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还有,如果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发生上述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算),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常说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九、一般纳税人就是麻烦一些,老庄,介绍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呗?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暂称之为生产型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暂称之为生产型为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

生产型为主企业,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上条以外的企业(暂称之为流通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以下的。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若取得增值税发票 其发票税额直接计入成本。

十、我的客户需要我开发票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么?

可以,先开普通发票,再到税务局缴税后代开发票,对方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可抵扣的税点为3%。

十一、增值税税负是怎么回事儿,小规模纳税人有税负吗? 税负是指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会是17%或13%这样的税率了,应当是远远低于税率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老庄说了,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很多因素:

首先,成本的加价率的限制。增值税,是对增加值课税的,也就是说是对加价部分征税的,如果加价10%,税负就是10%×17%=1.7%,其中,生产型企业的增加值除了购入的材料,还包括人工和其他费用等,所以其税负要普遍高于流通型企业。

其次,企业的实际经营限制。季节性销售企业或大宗销售也会造成各期税负的不均衡。如企业在淡季基本上没有销售,有怎么会有税负呢?而其在旺季时税负就会大幅提高。再比如企业签订了一个大宗的长期的合同,在其备货期,尚未销售就没有税负,跨期后实现销售又会产生很高的税负。

再次,所处经济环境的限制。当企业处在经济高涨或萧条时期,其税负也可想而知了。如在物价上涨时期,进货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因受合同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提高,就会造成企业的税负降低。

各个行业的税负高低也是不同的,一般性的掌握,生产型企业的税负应处在2%左右,或者更高,流通型企业税负在1%左右,或者更高。

十二、那我应该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好呢? 老庄说了,这个嘛得看你具体的经营业务了!

首先,如果你的客户要求你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就只能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了,因为专票只要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的。

如果你的客户是大的超市、卖场、或生产型企业基本上都是要求提供专票的。对专用发票没有要求的,就可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了!

其次,如果你的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你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了。具体标准见第九问。

十三、如果销售总额一定,且不超过或不考虑小规模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哪个更能省税呢?

假设1,含税销售总额100,含税进货成本80: 此时: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00÷(1+3%)×3%=2.91 毛利润=97.09-80=17.09 利润率=17.09÷97.09=17.6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80-2.91=17.09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100÷(1+17%)×17%-80÷(1+17%)×17%=2.91 毛利润=100÷(1+17%)-80÷(1+17%)=17.09 利润率=17.09÷85.47=2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80-2.91=17.09 小结:现金流量相同,毛利润相同,利润率一般纳税人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含税销售总额100,含税进货成本70: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00÷(1+3%)×3%=2.91 毛利润=97.09-70=27.09 利润率=27.09÷97.09=27.9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70-2.91=27.09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 毛利润=100÷(1+17%)-70÷(1+17%)=25.64 利润率=25.64÷85.47=3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70-4.36=25.64 小结:现金流量一般纳税人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毛利润一般纳税人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利润率一般纳税人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3,含税销售总额100,含税进货成本90: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00÷(1+3%)×3%=2.91 毛利润=97.09-90=7.09 利润率=7.09÷97.09=7.3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90-2.91=7.09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100÷(1+17%)×17%-90÷(1+17%)×17%=1.45 毛利润=100÷(1+17%)-90÷(1+17%)=8.55 利润率=8.55÷85.47=10%

税后现金流入(不考虑其他税费)=100-90-1.45=8.55 小结:现金流量一般纳税人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毛利润一般纳税人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利润率一般纳税人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结论:含税销售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含税进货成本等于含税销售总额80%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大体相等;含税进货成本越高于含税销售总额80%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越要少一些,反之小规模越要少一些。推论:在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进货成本相同的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率总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其要缴纳的所得税要高!

老庄说了,按上述条件做一张excel表格分析一下比老庄这么算省时省力的!

十四、哦,上述问题我都明白了,我现在想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我该怎么做呢?老庄,你再给我说说,老庄,老庄,干嘛呢?睡着了? 老庄:z z z Z Z Z 《未完待续》

十五、终于抓到你了,跑哪去了?这么多天不回答我的问题?

我,我,睡觉去了?

十六、你问谁?哼,今天你就别想跑了,得给我说清楚,明白了吗? 是,遵命!

十七、老庄你为什么把涉及增值税的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流通性企业? 老庄说了,这个问题,基本上很难!实话,老庄是这样考虑的,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或者进口货物,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又是只区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除此以外的企业”两种,为了方便理解老庄才侧重以税法的这两条规定为依据进行的分类.老庄说了,行业据说小分有八大行业,中分有五行八作,大分有360行,但是我们要讨论的是增值税,就要以增值税为出发点看了。

基于上述理由,老庄眼里涉及增值税的企业就成了生产型企业和流通性企业两种,生产型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如:第一十一汽车制造厂、光明正大饲料加工厂、老是爱死汽车维修厂等;流通企业就广了,只要不是前边的都算,如:我爱买超市、笨死汽车销售中心、叉叉贸易公司、还有叉叉销售公司、叉叉批发公司、叉叉零售公司,叉叉....哎呦,谁扔的砖头?我不罗嗦了还不行?回答完毕!

十八、好,就算你有本事,敢自下定义,那么那工业。哦不生产型的一般纳税人怎么办? 老庄说了,你说工业一般纳税人就行,老庄听得懂!之所以像上面那样分,是为了附庸税法!你可别当真!哈哈!

十九、晕,还不快说?听说有个临时期一般纳税人,到底怎么回事?

老庄说了,不错!你看你都会抢答了!工业一般纳税人申办后,会历经为期一年的临时期,在临时期期间,税务部门对企业从发票到管理都如同正是一般纳税人基本一样,不过临时期结束后,会有转正一说。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时,税务考察的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场地,必要设备;2.购销合同;3.生产人员配备;4.财务人员配备等。转正时重点会考察除临时期这些还有,是否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发票使用情况,进项抵扣情况,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收入情况,税负情况等。

二十、哦,那么商业呢?也是临时一般纳税人吗?

不是!商业的较为复杂,刚办理时要经过为期6个月的辅导期!

辅导期内发票的领用收到严格控制,一般会核定25份左右的万元版发票,不会太多,如果需要量大的话,需要增量或增版,就是说增为更多的分数或增为十万元以上包括十万元的发票版本。增加后要预缴税款!进项抵扣也有严格控制,认证的发票不可以马上抵扣,要在稽查结果出来后才能抵扣,时间跨度大概相差一个月,也就是说当月认证当月不得抵扣,要在得到稽查结果通知单后,才能抵扣!辅导期结束后税务的考察同上面的差不多!辅导期不过关的企业,可以受到延长6个月的优惠照顾,嘿嘿!

二十一、原来如此,听你说好像我要办的公司开始是没有什么业务,还是先办成小规模吧,以后再说行不?

行,一看你就是老板,你说了算!我是当会计的,我不跟你硬抗!

不过话可说回来,你要做的买卖销售额超过标准,可是会自动转作一般那是人的哦!二

十二、哎,先别走,你说下去啊!说完了我,前文提过的!

二十三、老庄,你就跟我装,啊!你说瓷砖好些还是板砖好些?

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标准,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不合标准的不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要未雨绸缪!二

十四、好吧,你先玩去吧,看你心都不在肝上了,早就溜号了,放过你!哇,这么好!我对你的敬仰简直如滔滔江水。。你手别

欢迎进入这里朋友,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正所谓不是一家人就不进一家门,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了,我想你和我一样都有积极的人生,都向往着自己能够把握着一种神奇的力量,能够改变自己的人生,可是,凭什么呢?

没说两句话就把心爱的姑娘给吓跑了;当众演讲,没两句话就语塞了说不下去;面对应试,一阵脸红,就胡说八道了。这是我们需要的吗?

不,我们拒绝失败,我们拒绝由于我们的表达能力不足而把我们的真正实力给淹没了,我们拒绝别人因此而全盘否定自己,我们拒绝..........可是如何改变呢?口才不良一直陪伴了我们几十年,我们还能改变吗?

我可以告诉大家:一定能,而且很快就能够看到成效。因为我们节选的一些方法是国家辩论队的修炼方法,是许多人总结出来的方法。只要你按照教程训练下去,你就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很大的进步,真的,因为我试验过。

但是在学习前,我想让你自问一下:“我只是有点想改善口才而已,还是一定要”如果你是有点想,那么,我的建议是:请去别处看看自己真正需要的东西,在这里可能会浪费您的时间,因为这里只说练,练,练,不说其他的。

思考半分钟

..................................想清楚了吗?一定要,就继续看下去,否则,你只是在浪费你的时间。这里不要你整天趴在电脑前发短信,写帖子,只要你能够每天抽出三四十分钟进行口才操练,然后在周末再上来大家交流体会,互相激进。

如果决定了一定要改变自己的口才,那么

就在该贴后面打上如下字:

我一定要改变自己的口才。我非常希望能够加入这个训练的队伍,和大家一起接受严格的训练和探讨并接受大家的监督,我一定会成功的!

打如上文字的作用在于强化自己的信念和决心,这对自己是一种负责与激励,不打上而悄悄跟着学,我告诉你,你一定会半途而废的,这是浪费你自己的时间。因为你还没有真正下决心。

标准教程:

脱口而出口才训练计划一

目的:培养“讲话”的兴趣和自信

内容和方法:

1,一周五次以上,每天四十分钟:

A,二十分钟朗读(最大声,最清晰,最快速)

朗读的内容:古今中外的经典演说,尽量找点积极豪情的(当然这要根据你希望成为什么样的人来定)比如马丁路德“我有一个梦”,闻一多的“最后一次演讲”,乔治巴顿的“战争造就英雄豪杰”等等。

B,二十分钟唠叨训练。

1,走到街边见到什么说什么,比如见到一位老大妈提着篮子走过来,你立刻可以说我现在瞧见一位老大妈走来,她穿着什么样的衣服,走路的姿势怎么样,还有高矮肥瘦,外貌特征以及心理等等。

2,先指定没有联系的A物和B物,然后尽量拖时间从A物谈到B物,其中可以编故事,说道理,反正你的说话就是不能间断和犹疑。

要求:

1,有所成绩和体会就上来和大家谈谈,一来加强自己的兴趣,二来大家讨论能够激励心态

2,如果同意这个教程并愿意执行的可以跟贴“我同意跟着此标准教程进行训练,愿意和大家一起脚踏实地地训练和探讨并接受大家的监督”。不同意就跟贴写出自己给自己的教程(时间是一个月),并注名:“是否愿意和大家训练和探讨并接受大家的监督”,如果对标准教程有异议的也可以发表意见,标准教程可以做适当的改动(发挥脑力激荡写出的教程必然比几个斑竹定的好,而且使得大家有参与感是激发训练最好不过的事情。)

3,做完一个月的训练,希望能够发表一篇体会。不需要多长,只需要尽兴去说,这样可以强化自己的兴趣。当然如果遇到什么困难,也不妨讲出来大家一起解决。

训练计划二:幽默训练

目的:使得语言幽默风趣,添加个人魅力,增加友谊减少摩擦

方法内容:

1,每天找一条笑话,把笑话背熟,反复操练,尽可能讲的风趣幽默诙谐

(笑话要求简短易背的,这样容易产生成功感,这个我尽可能负责每天打出一条在《每日笑话》里,大家可以跟,也可以自己打在《每日笑话》里自己跟自己的,反正这个《每日笑话》就是集中笑话由每个人选择去练的)

2,每天务必在工作或生活中找到一个东西事物的幽默一下。最好就是当众幽默,实在不行事后自己也可以自嘲幽默补一下。

该法坚持一个月,你会发现心境也不同了。真的,不信试一试。

一、自我暗示 我一定要改变自己的口才,我一定会成功的;至少5分钟想象自己在公众场合成功的演讲,想象自己成功;每天放声大笑10次,乐观面对生活,放松情绪。

二、形态训练

至少5分钟在镜前学习微笑,展示自己的手势及形态;培养微笑的习惯,要笑得灿烂、笑得真诚,锻炼亲和力;训练接受他人的视线、目光,培养自信和观察能力。

三、话题信息

平时我们会看电视,看报纸,看杂志,看书,交谈,观察。在这些活动中,有可以拓展话题的源泉。拿一个本子,把在这些活动中听到看到想到的趣事,要事,重要观念,好句子等记下来或剪贴下来,然后一天记下一两句或一两件趣事。在记忆东西的同时,要思考那些观点,概念。有了一个深思的过程。谈起来就得心应手了。

四、口才训练

1、朗读训练

二十分钟朗读(最大声,最清晰,最快速)朗读的内容:古今中外的经典演说,尽量找点积极豪情的(当然这要根据你希望成为什么样的人来定)比如马丁路德“我有一个梦”,闻一多的“最后一次演讲”,乔治巴顿的“战争造就英雄豪杰”等等。每天训练自己“三分钟演讲”一次或“三分钟默讲”一次。每天练习10分钟的绕口令。

2、二十分钟唠叨训练

a,走到街边见到什么说什么,比如见到一位老大妈提着篮子走过来,你立刻可以说我现在瞧见一位老大妈走来,她穿着什么样的衣服,走路的姿势怎么样,还有高矮肥瘦,外貌特征以及心理等等。

b,无限关联法或者口语接力训练。先指定没有联系的A物和B物,然后尽量拖时间从A物谈到B物,其中可以编故事,说道理,反正你的说话就是不能间断和犹疑。

3、交谈训练

不要只顾自己的口才训练成果,你要去留意他人在谈些什么,他人感兴趣什么。从他人的交谈中,找到与自己知道的有交集的。切进去。开始你的谈论。这里,注意他们的唇,还有他的肩,手。如果他要发表意见,从他的肢体上,有一些表现,你就要让出谈话权,引导他谈论。注意:真正善谈者是善听者。善听者即使一发一言,他们也会认为你是最好的谈论者,然后,你可以到工作场所,朋友之中等

五、幽默训练

1,每天找一条笑话,把笑话背熟,反复操练,尽可能讲的风趣幽默诙谐(笑话要求简短易背的,这样容易产生成功感,这个我尽可能负责每天打出一条在《每日笑话》里,大家可以跟,也可以自己打在《每日笑话》里自己跟自己的,反正这个《每日笑话》就是集中笑话由每个人选择去练的)

2,每天务必在工作或生活中找到一个东西事物的幽默一下。最好就是当众幽默,实在不行事后自己也可以自嘲幽默补一下。

六、辅助训练

每天至少20分钟阅读励志书籍或口才书籍,培养自己积极心态,学习一些技巧。学会检讨,每天总结得与失,写心得体会。每周要全面总结成效及不足,并确定下周的目标。

30天口才训练计划

30天口才训练计划

目标:锻炼最大胆的发言,锻炼最大声的说话,锻炼最流畅的演讲。

自我激励誓言:我一定要最大胆地发言,我一定要最大声地说话,我一定要最流畅地演讲。

目标实现时间:30天

一、积极心态训练(20分)

1、自我暗示:每天清晨默念10遍“我一定要最大胆地发言,我一定要最大声地说话,我一定要最流畅地演讲。我一定行!今天一定是幸福快乐的一天!”(平常也自我暗示,默念或写出来,至少10遍。)(10分)

2、想象训练:至少5分钟想象自己在公众场合成功的演讲,想象自己成功。(5分)

3、至少5分钟在镜前学习微笑,展示自己的手势及形态。(5分)

二、口才锻炼(60分)

(一)每天至少10分钟深呼吸训练。(10分)

(二)抓住一切机会讲话,锻炼口才。(50分)

1、每天至少与5个人有意识地交流思想。(10分)

2、每天大声朗诵或大声讲至少5分钟。(10分)

3、每天训练自己“三分钟演讲”一次或“三分钟默讲”一次。(10分)

4、每天给亲人、同事至少讲一个故事或完整叙述一件事情。(10分)

5、注意讲话时的一些技巧。(10分)

A、讲话前,深吸一口气,平静心情,面带微笑,眼神交流一遍后,开始讲话。

B、勇敢地讲出第一句话,声音大一点,速度慢一点,说短句,语句中间不打岔。

C、当发现紧张卡壳时,停下来有意识地深吸口气,然后随着吐气讲出来。

D、如果表现不好,自我安慰:“刚才怎么又紧张了?没关系,继续平稳地讲”;同时,用感觉和行动上的自信战胜恐惧。

E、紧张时,可以做放松练习,深呼吸,或尽力握紧拳头,又迅速放松,连续10次。

三、辅助锻炼(20分)

1、每天至少20分钟阅读励志书籍或口才书籍,培养自己积极心态,学习一些技巧。(4分)

2、每天放声大笑10次,乐观面对生活,放松情绪。(4分)

3、训练接受他人的视线、目光,培养自信和观察能力。(4分)

4、培养微笑的习惯,要笑得灿烂、笑得真诚,锻炼亲和力。(4分)

6.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篇六

1999年,我国开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与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帷幕。2004年,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在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办税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典型。然而,反观多年来的实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日益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当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评定条件限制有失严谨。《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但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认定为A级。”这一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按照税收行政处罚的“无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一贯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若在偶然情况下非主观故意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就会与最佳信用等级失之交臂;另一种则是一些企业在评定期内恰好未被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者即使查出税款却按照自查补税进行处理,未被予以行政处罚,反而侥幸被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坐捧殊荣。除此以外,某些地方还人为设置并压低了A等级评定名额,使得不少诚信纳税户只能望A兴叹。这种评定条件限制所导致的结果反差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

评定分值设置有失合理。《试行办法》规定,考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是A级,为最佳信用等级;9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是B级,为良好信用等级;60分以下20分以上(含20分)的是C级,为一般信用等级;20分以下的是D级,为不良信用等级。这样看来,一是“及格线”已由传统意义上百分制考核的60分下降至20分,“信用门槛”是否过低?二是B、C两个等级涵盖分值幅度过大。例如:处于临界点的94分的纳税人和60分的纳税人同样为B级,如此将分值相去甚远的两个纳税人放在同一水平线上相提并论,就会使高分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太大,挫伤其积极性,不能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评定期时间跨度过长。《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期。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信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且应呈现逐步提升的总趋势。而两年一期在考评时间上明显滞后,难以如实反映纳税人每个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降低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在评定期两年中曾有“信用瑕疵”的纳税人,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事实上己经达到了更高的信用级别,而受两年的评定周期所限,名义上的信用等级不能得到相应调整,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优惠条件。从制度设计上看,这样不利于纳税遵从的引导提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等级评定欠科学。一是评定程序简单粗放。现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通常是: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评定指标进行打分并合计,结合平时所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仅把A类纳税等级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而各级审批部门对A级信用等级的审核主要是CTAIS系统中的违章记录,或者参考年应纳税额大小,对初审环节的测算、考评是否合乎规定、符合实际,既无从考证,也不益深究。这种评定方法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主观判断成分多,人为因素影响大。在评定过程中,个别税务人员要么顾念私情,厚此薄彼,要么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且大多数税务机关由于A级信用等级评定条件过高、底气不足、后续变数难以预料等畏难情绪,主观上并不愿意推荐上报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难以确保。二是评定对象“身份歧视”。省局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但从近两年的评定结果看,基本都是各地年纳税额在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以“纳税贡献大小论英雄”似乎成为大家心照不喧的默契。这又似乎形成信用等级高低与纳税数额大小成正比的悖论,在这种奇怪逻辑下,A类信用等级似乎已成为纳税大户的专享荣誉和尊贵特权。而占纳税户总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即使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却因纳税贡献小而被“身份歧视”,往往在最初环节就被拒之门外。这不仅扭曲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本意,违背了等级评定的公平性,打击了中小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更

是从某种意义上破坏了依法诚信纳税的大环境。三是评定结果比例失调。统计数据显示,全省近三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比例始终占总户数的0.1%左右,有的市州还不到0.05%,尤其存在相当一部分县区近三次评定无一个A级纳税人的奇怪现象。由此可见,由于A级评定标准过于严苛,致使A级纳税人在纳税户总数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绝大部分纳税人主要集中在B、C两个等级。而从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看,纳税人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在增长。纳税户数迅速递增,信用等级止步不前。这与税务部门多年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高的现实状况是相背离的。

激励机制不给力。《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对A级纳税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试行办法》规定,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而实际上,稽查选案并未参考纳税信用等级,往往是专项检查刚结束,交叉检查又进入;要么是国税检查刚结束,地税检查又进入,加之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企业不堪其累,条文形同虚设。二是鼓励措施缺乏“诱惑性”。众所周知,如果纳税人被金融部门评定为AAA信用等级,便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贷款和一定幅度利率优惠;又如被工商部门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便可以加分而获得优先权。相形之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却未免隔靴搔痒,“名”大于“实”,“荣誉”大于“实惠”,无法从根本上调动纳税人提高信用等级的积极性。征纳双方不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虽在法律层面有《税收征管法》原则规定,在规章层面有总局《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且已先后历经三次国、地税联合评定。但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这项工作从上到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除了两年一次的评定工作安排外,平时既不是工作重点,也不是各级领导强调的关键,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均未曾列入。而且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纳税服务也未按照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没有真正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强管理、促遵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外部看,一来纳税信用等级未作为企业参与其他各项评定的重要指标,未作为企业获取某些实质优惠的必备资格和先决条件,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等级评定的热情,无法调动企业不断提升信用等级的主动性;二来由于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大,与之相应的纳税人回应反响不强,使得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知晓面窄,认可度低,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未能建立,齐抓共管局面未能定格,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一)完善评定制度

科学设置分值。一是将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不得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将“主观故意”作为其前置条件。二是适当放宽A级数额限制,提高A级评定比例;将B、C两个等级按照分值区间进一步细分为:“B”级、“B+”和“B++”级以及“C”级、“C+”级和“C++”级,如此既能体现差异性,更能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缩短评定期间。《评定办法》中规定,对纳税人的评定属期为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考虑缩短为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为评定期。这样既能如实地反映纳税人每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又能促使纳税人保持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警觉性。

明确参评范围。建议在《试行办法》中统一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明确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起征点以下的除外)。这样既能体现评定对象的公平性,又能唤醒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类纳税群体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科学实施管理

优化评定程序。开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软件,并整合纳入CTAIS系统。根据评定指标确定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计算公式,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构、功能和数据库,建立评价标准、评定模型,同时参考其他部门的涉信数据,得出纳税人在评定期内的纳税信用值,再依据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值范围,自动生成纳税人的动态纳税信用等级。这样既可以增强评定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可以大大减少评定过程的工作量和主观因素,提高评定结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严格分类管理。一是根据CTAIS系统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在日常服务、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合理有效

地配置征管资源,实行对应管理。例如对A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供、纳税评估及稽查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和放宽;而对D级纳税人则要强化管理,严格限定,从严审批,并进一步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二是依托CTAIS系统,建立起完整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库,按照信用等级初评、核实、申述调查、认定、变更、台账管理等功能,实现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在评定期内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在评定期后发现问题,认真备案,下次评定时按规定处理。

(三)健全激励机制

完善内部鼓励措施。对于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尽可能为其提供实质性优惠。一方面,对A级纳税人给予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建立快速办税通道等宽松管理和优先服务;另一方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如A级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两年内不列入稽查范围,不得重复检查等。

建立社会诚信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人的其他活动或评定挂钩。一是在政府采购、创先争优、文明建设等方面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入围条件或考核指标;二是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资信评价时,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系数;三是对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评选劳模、优秀企业家等荣誉时,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D的,实行一票否决,体现对国家诚信的至高无上。这样才能真正让纳税人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性,真正感受到诚信纳税所带来的实惠,从根本上调动和激发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

(四)内外协同努力

7.纳税申报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篇七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纳税人权利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 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申报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税额进行税款征收, 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完全的情况下, 就由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我国纳税申报制度起步晚, 1986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1992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 第16、17条规定明确规定纳税申报的基本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修订《税收征管法》第25、26、27条规定对于纳税申报予以进一步规定。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容, 并进一步强调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和健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 可操作性差, 法条粗略, 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自行申报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更没有达到民主纳税的要求, 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

(一) 纳税申报是私人的公法行为

公法行为是指根据或执行公法之规定所为之行为。纳税申报的目的在于确定应纳税额, 是一种税收确定程序, 具有确定纳税义务的公法上效力。由于纳税人在递交申报书的同时, 一般也会将税款缴纳入库, 因此纳税申报其实是一种“自我课赋”。与纳税申报相对应是核定征收, 即无论是否经过纳税人申报, 必须由税务机关核定, 行使最终决定权的征收方式。纳税申报一般认为是私人在公法关系中所为发生具体决定应纳税额的公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纳税人依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按照课税要素客观地计算和确认课税标准及应纳税额, 并将确认结果以适当的纳税申报书 (表) 的形式提交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抽象的税收债务转化为具体的纳税义务,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公法上的确定行为, 亦即为私人的公法行为。所谓私人的公法行为, 是指由私人进行的, 但产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 纳税申报是准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债务负担, 均由税法规定, 并不承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依其自由意思表示实现所预想的法律效果。因此, 虽然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 必须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的税额, 但是纳税申报只是确认纳税义务的程序, 无法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至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发生数额是多少, 都根据税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定, 完全不受纳税人意思的影响。纳税人只是将自己认识和判断的结果, 通过申报行为通知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仅仅是观念上或者事实上的通知, 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范畴。但是, 如果申报内容涉及有关税收减免、费用扣除、选择权行使, 相关内容以申报为准, 未经申报不发生法律效果, 该行为又是法律行为。由此可见, 纳税人的申报行为部分属于阐明事实内容的通知行为, 部分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形成在申报书上, 形成一个整体表示。

二、纳税申报的意义

(一) 纳税申报有助于纳税人权利保障

纳税申报制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应税标准和应纳税额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书, 赋予纳税人程序上的主动性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在纳税人通过自行确定应税标准和应纳税额进而进行纳税申报, 能够了解到更多的纳税知识, 亲身体会纳税的过程, 在被推定为诚实报税的前提下, 享有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相关的涉税信息给予保密的权利、合理纳税的权利以及当出现因为纳税申报而产生的争议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 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申报行为更多自由选择权, 如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由决定纳税申报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因此, 纳税申报既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 也是一种不容剥夺的程序性权利。这种程序参与的意义只有从纳税人主权的高度才能得到诠释。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体会到了真实的“税痛”感, 更会促使纳税人更加关注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款的用途、使用情况, 这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 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

(二) 纳税申报有助于税收效率提高

纳税申报不仅是税收民主化的结果, 还能够提高征税效率。通常情况下, 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一般由纳税人提供, 纳税人掌握自己的纳税事实比起税务机关主动提取来说更加便利, 所以由纳税人主动承担起纳税申报和计算应纳税额的责任, 比起税务机关自行核定征收, 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在纳税申报制度下, 没有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而是采用自行申报方式, 赋予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也是出于保证税收效率的考虑。

(三) 纳税申报有助于推进税收法治

纳税申报制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应税标准和计算应纳税额, 有利于减少税务机关恣意擅断和腐败的产生, 促使其谨慎行使税务稽查权和处罚权, 并且能够促使作为自身完税过程参与者的纳税人为了正确、顺利申报纳税学习、研究税法, 去了解和熟悉税法的具体规定和发展动向, 不但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水平和纳税意识, 也提高了税务机关征税过程的法治水平。田中二郎主张:“正如夏普建议中指出, 申报纳税方式具有让纳税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因此, 可以说申报纳税方式是一种远比赋课征收方式更具伦理性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体会到了真实的“税痛”感, 更会促使纳税人更加关注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款的用途、使用情况, 这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 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

(四) 纳税申报有利于纳税人诚信纳税

纳税申报制度下, 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时, 由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纳税。纳税申报使纳税义务得以具体确定, 同时也成为纳税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开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应税标准和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原则上推定纳税人是基于诚信正确合理纳税, 不对申报行为进行公权力的干涉, 而是通过事后行使稽查权以实现税务机关的监督权。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书的内容有保证其正确性的义务, 而税务机关的解释和裁定又是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 具有权威性。而且, 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要及时进行交流, 征纳双方经常进行信息沟通, 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更加有利于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和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纳税申报期限

税法中根据税种的不同, 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期限。申报周期分为年、季和月。按年申报分为按会计年度申报和按日历年度申报。实践中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按日历年度申报, 公司所得税或法人税按会计年度申报。由于纳税申报制度常常与代扣代缴制度和预估预交制度相结合实施, 纳税申报期限分为期间申报和年终申报, 期间申报大多数都按季缴纳, 属于预估、预交申报;年终纳税申报则实行汇算清缴。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申报的期限规定的比较混乱, 不同税种规定的也极不统一。《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实践中这样复杂的规定给纳税人的申报行为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集中申报也给征收行政机关造成很大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 影响申报的正确率以及税务部门的资源使用率。我们建议, 对纳税申报的期限作出全国通用的具体、确定的规定, 以改变现行法律中关于纳税期限的混乱规定。

目前, 各国一般都允许纳税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期限做变通的延期申报。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主客观两种情况, 主观原因为纳税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的进行纳税申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并得到同意, 在加算延期利息的前提下得到的变通规定。客观情况的出现一般是发生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 纳税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申请, 这种情况一般不加算延期利息。对于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制裁。《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延期申报。”当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困难等主观原因而不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可以进行延期申报。当遇到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延期申报, 但在第二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 才可以进行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又规定,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 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 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表面上税法似乎对延期申报给予明确的规定, 但还是存在问题。我们认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义务进行自我计算, 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才能确定效力。申报程序应该在先缴纳税款程序再后, 顺序不能颠倒。因此, 应该尽快取消这一规定, 否则延期申报制度的作用难以完全发挥, 而且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延期申报拖延缴纳税款的发生, 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 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 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 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四、纳税申报方式与内容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这一规定表明法律赋予纳税人申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却规定了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纳税人才可使用其自己选择的申报方式, 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程度还不高, 这样的规定尚属合理, 但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也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我们认为, 纳税人应当享有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税务机关不应强制纳税人选择某种申报方式。而且,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申报的成本。因此, 我国有必要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批准制, 让纳税人充分享受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以保障纳税人权利得以落实。我国应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服务渠道, 同时应该积极探索申报服务的个性化, 这对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 提高申报效率, 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实现现代化的征管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应该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一般要按其应该适用的税种分别申报。一些国家设计了多种申报表对应同一税种的对象。申报的内容根据应税种类的不同也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 公司所得税的申报内容包括所得税申报表、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表等, 申报的范围包括与税收有关的报表、材料, 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个人所得税申报内容则主要包括雇员、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金数额、已扣缴的税款、赡养人口等情况。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反映本人财务状况的资料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 申报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而《会计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从以上两个相互冲突的法条可以看出, 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但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因此, 我们认为, 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纳税人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五、纳税申报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具有诚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依法定程序完成申报纳税后, 此项义务才能消灭。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产生法律效果, 而且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法定期限或核准延长的期限内进行如实地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可对未如实缴税的纳税人给予处罚。而税务机关不得任意核定税款。但是, 如果纳税人在完成申报纳税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按申报内容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的“诚实推定”就被推翻, 税务机关就可以实施核定征收并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因此, 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国对纳税申报的撤回和修正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许多国家在税法中都明确了在税务机关作出更正处分之前, 纳税人可以依据税法的有关救济的规定, 进行修改申报, 对先前的纳税申报瑕疵进行更正。日本学者及通说认为行政法上的私人行为, 在对之进行行政处分前, 该私人行为的主体, 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其行为, 也可以进行补正或更正, 但在根据该私人的公法行为做成行政处分后, 则不得自由撤回。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受理其纳税申报之前, 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回、补充或更正的。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后, 纳税人就没有权利提出撤回申请。

税务机关对违法纳税人的惩罚方式单一、缺乏力度。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最高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项法规只规定了对违法纳税人的经济制裁, 不涉及刑事责任和违规纳税人的社会信用度, 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部分纳税人挑战国家的法律权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 例如在税收征管较为完善的美国, 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识别号, 该注册税号与银行账户捆绑, 而且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用支票结算, 由此可以利用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公民的纳税情况达到绝对的控制。美国税法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违法者可能缴纳加倍的罚金而倾家荡产, 严重的可能被判徒刑, 最重要的是会留下案底, 税务部门会对有前科的纳税人严加“监管”, 所以大部分的美国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改革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能照搬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模式, 但想要对高收入人群的隐形收入进行全面的监管, 除了要突破技术难题和投入高额成本外, 还需要其他行业部门的合作, 例如税务部门和金融、工商、房管、外汇等相关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的共享, 更需要将纳税人的纳税诚信信息和公民的社会诚信档案挂钩。

六、结语

纳税申报作为连接税款征收和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 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以及进行税务监督、统计分析和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纳税申报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 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 是构建现代税法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建议,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中, 应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基本制度, 其他各税种的实体立法也应力求与之统一, 对纳税申报期限、方式与内容、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给予更为科学的设计。

参考文献

[1]金子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 郑林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00.

[2]刘剑文, 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346-347.

[3]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 (第四版) [M].陈刚, 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20-21.

[4]熊伟.美国联邦税收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6.

8.两类纳税户入重点税源管理等 篇八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此外,还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据悉,这是卫生部首次统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规范。

摩托车出口企业资质提高

3月1日起,我国将对摩托车产品出口进行资质管理和授权经营管理,摩托车整车年出口额不足50万美元,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足3万辆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将被挡在摩托车出口行列之外。

目前,我国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无序状态十分严重,造成恶性竞争.为此,商务部协调摩托车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规范我国摩托车产品的出口秩序,首次形成了贸易、产业、质检、海关、认证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推动规范出口秩序的工作机制,从产业到流通领域进行全套管理。

小企业融资难题将获缓解

长期困扰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有望在银行业多项政策支持下得到缓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引导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机制,积极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比如,适当减免小企业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允许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建立专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了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为: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5%。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近日表示,今年国家将对已有矿山一律按规划要求进行资源整合,力争做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力争2年内基本解决小煤矿过多问题,实现矿山的合理布局。

据悉,今年国家将对全国土要产煤区全面实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统一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新设矿业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对已有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凡是低于标准的采矿中请,一律不予批准;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矿业权。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出台

4月11日起,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能被禁3年外贸经营。

商务部近日出台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最高罚款5万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如果有上述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类玩具3月1日起强制认证

记者近日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我国将于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和塑胶玩具等6类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按照要求,从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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