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与收益调查报告(精选4篇)
1.洛阳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与收益调查报告 篇一
阜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汽车运营秩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五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车辆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发展相协调,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建委、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安全运营。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逐步试行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模式。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车客运行业开展优质文明活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文明行业创建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及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以下简称经营权),车辆运营许可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对已过期或到期的经营许可需办理延期使用许可,重新缴纳经营权质量信誉保证金。经营权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的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运营。
第十一条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单车颁发车辆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期限为6到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开、公平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限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优先取得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满前3个月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按期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权利。
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更新的车辆应不低于原经营者车型、排量、标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300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五)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六)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洁措施;(七)具有与经营管理需要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五)按期缴纳车辆经营与管理的相关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的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取得道路运输营业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和公共礼仪、文明服务等相关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6个月内未投放车辆运营的,视为自动弃经营权力。已取得经营许可不得租赁、转让。
第十七条 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签订劳动部统一格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并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车辆更新,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照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营运前30日内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停运。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营运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在办理车辆更新期间,在营运手续未变更到更新车辆期间,更新车辆和原经营车辆应停止营运。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更新或终止营运原经营车辆应转为非经营性车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二)使用“T”字标识的机动车牌照;
(三)按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计价器、税控机、设置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四)在车身规定的部位喷涂基准运价、监督电话、叫车电话、公司标识(名称),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出租汽车的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整洁,车内的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六)安装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计程计价器,配备安全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乱喷涂其他标志标识,不得张贴广告,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区域内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班线(定线)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务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控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和义务;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出租汽车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落实文明创建的主体责任,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
(五)依法足额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主动协助和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举报服务质量等问题;
(八)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九)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须按规定向管理部缴纳安全保证金。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款、补贴款、燃油补助款。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并管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队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的治安隐患进行整改。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行驶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四)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与乘客约定的除外,但不得欺客、宰客。
(五)不得万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强迫乘客,不得途中倒客、甩客、敲诈乘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确因特殊原因需绕行的须经得乘客同意。
(七)出租汽车要按照政府统一设定的停靠点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点待租等客,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在未设置停靠点路段上下乘客时,要选择不得碍交通的安全地段上下旅客。
(八)出租汽车异地送客返程带客时,只能在乘客主动和自愿的情况下带客,在异地返程运行中不得打空车标者。不得在异地停驶待租,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揽旅客,不得约客,不得从事班线(客线)运输。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旅客集散地经营时,要在设有出租汽车专用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要做到专项使用文明用语,乘客上车时要主动使用问候语:“您好,欢迎乘坐出租汽车,请注意行车安全”,乘客下车时,要主动使用告别语:“谢谢,欢迎下次乘坐,请别忘了随身携带物品,再见”。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主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或就近向公安机关、新闻媒体报告,确实无法归还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或乘客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应沉着冷静,千方百计的果断处置,敢于同犯罪分子斗争,最大限度的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
(十四)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运营证的。
(四)车辆更新后原出租车辆申请报废的出租汽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绿灯时要求搭上下出租汽车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人者、无行为能力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在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不使用、拒绝使用计税计价器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按计税计价器显示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营运期间,待租期间挑拣乘客的,强迫旅客接受计价收费方式的。
第三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垄断营运业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总体规划,在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时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区的主干线上(二环以内)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并放置明显标志,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容、公安、交警。停靠站点设置应本着符合城市规划,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本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的变化,适时提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在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三)不得污损车内设施、设备;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四)不得影响和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
违反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第三十七条 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卡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的投诉之日在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标准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乘客先行垫付,最终有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的投诉,交通运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及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公安
(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有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市容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有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交通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阜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阜政发(2002)31号】同时废止。
2.洛阳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与收益调查报告 篇二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通知》(鄂交安全﹝2012)587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公运管字〔2011〕70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自我约束,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专门成立了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标准化活动的落实、监察及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文件汇编,深刻理解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考评标准认真扎实的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整治和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自评日期:2014年10月10日 自评目的:
理解针对公司现有的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指标》的要求,查找符合项与问题项,并根据企业实际对问题项进行整改。自评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目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装备设施、科技创新和信息化、队伍建设、作业管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隐患排查、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等十六项活动。自评准则:
﹡《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指标》; ﹡单位与规范相关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
自评参加人员:公司**主管领导及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公司自评员。自评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从事客运服务,本单位现拥有出租车259辆,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都具备出租车辆安全营运专业知识,并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管理处行业要求,均通过岗前培训、有8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证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
二、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根据《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要求建立标准化达标,完成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等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与自身的生产实际相结合,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核心,采用多级管理模式,以车辆自我管理为主,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具体开展过程如下:
1、成立了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2、举行了领导小组和主要骨干参加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3、对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了调查摸底,包括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文件体系、人员设备状态等。
4、完成了标准化文件的策划制定与风险评估。(1)、体系文件架构。
(2)、制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资源提供、职责分配等(3)、确定了安全生产方针目标。(4)、完成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5)、识别了适用的安全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6)、制定了相关文件。
5、完善标准化文件。
1、理顺了管理体系的结构,确定体系文件。
2、增加、补充和修订了相关文件。6﹑试运行与自评。
1、进行运行前的培训,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与职业健康意识以及对标准化规范进一步理解。
2、对自评员进行培训。
3、开展自评,自评中不符合项的整改。
4、编制自评报告。
三、对照《考评指标》16 各要素评价情况:
1、安全目标: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明确,中长期规划和活动方案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但目标的考核指标还不够细化。
2、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设置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还需提高。
3、安全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的责任明确,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的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依据是按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就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在这次标准化工作中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加强了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定期进行。
5、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制度已制定,但安全生产投入台账还不细致和规范。
6、装备设施:车辆的修理和检验均符合法律规范,关键设施设备的管理记录完整,设备设施的维护制度完善,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消防设备的检查到位。
7、科技创新:采用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和GPS定位系统,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创新手段,仍有待提高。
8、队伍建设:安全培训教育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针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车队班组安全活动还需增加频次。
9、现场管理:生产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及现场工作的安全管理是减少安全事故的基础,公司已完善和细化了生产现场的管理制度,在日常的活动中单位能够按照标准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工作,但各项管理制度应及时更新完善。现场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各项作业环节的安全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管的重点,公司按要求和标准化的规定严格执行,在作业风险分析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在日常作业中的监督还需进一步落实。
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开展了本单位危险设施和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确定工作,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就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培训。未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
11、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标准化的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安全第一”落实到实处,单位在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落实了隐患整改,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较好的落实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2、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对员工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注重劳动防护和防暑降温工作。为全体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还需进一步落实职业危害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安全文化:设立安全文化宣传栏,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内容,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给予调查和处理,开展安全承诺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方案、有总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14、应急救援: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措施,公司特别重视,重点落实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设施完善,在演练中发现的不足及时加以修订,并加强了员工应急程序的培训,在预案评审方面还需加大频次和力度。
15、事故报告调查:公司明确了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人对事故报告的责任,要求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一步重申了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事故管理台账还需完善。
16、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单位制定了自评管理制度,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2014年10月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单位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了自评报告,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落实整改。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1、加大现场综合治理力度,消除隐患问题、完善设备设施、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绩效,确保长周期的安全生产。
2、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同时强化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大技术改造、安全投入力度,尽可能的消除事故隐患问题;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和各类违章现象,排查各类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达标项目。
自评说明:
由于公司的安全标准化开展时间较短,这次自评考核对公司安全生产是个全面的检查,对考评中提出的整改意见,需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落实完善。自评结论: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根据《出租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细则》的要求,自评考核得分682分。
根据自评考核结论,公司决定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接受考评机构考评。
******公司
3.洛阳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与收益调查报告 篇三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工作部署,菏泽市物价局于12月中旬对巨野县三个中规模生猪养殖定点调查户下半年生猪饲养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下半年平均每头生猪与上年同期相比,产量略增,出售价格上升,产值增加,总成本增加,净利润减少。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价格上升。今年下半年每50公斤生猪平均出售价格为831.22元,比上年同期的826.98元增加4.24元,增幅0.51%.分析其原因:一是生猪存栏量减少。由于受生猪、仔猪价格低迷的影响,部分养殖户缩减养殖规模,一些规模较小的养殖户退出养殖行业,20生猪存栏量越来越低,特别是6、7月份生猪价格偏高,养殖户看准时机大量出栏,集中出栏导致目前生猪存栏量减少,市场供不应求,致使价格有所上升;二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升。仔畜费、生猪死亡损失费、劳动日工价、雇工工价等费用增加,导致物质与服务费用和人工成本同时增加,成本增加拉动生猪价格上升;三是随着生猪价格上升,养殖户惜售压栏心理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生猪价格上升。
产值增加。今年下半年每头生猪产值1961.82元,比上年同期的1928.43元 增加33.39元,增幅1.73%。分析其原因:生猪存栏量减少、养殖户惜售压栏行为等因素推动生猪价格上升,价格上升带动产值增加。
总成本增加。今年下半年饲养生猪平均每头总成本1855.20元,比上年同期的1785.46元增加69.74元,增幅3.91%。分析其原因:一是物质与服务费用增加,今年的物质与服务费用1756.92元,比上年同期的1690.00元增加66.92元,增幅3.96%,主要是由于仔猪进价的大幅上升,平均每头仔猪进价为750.80元,比上年同期的689.06元增加61.74元,增幅8.96%,精饲料费平均每头946.78元,比上年同期的941.82元增加4.96元,增幅0.53%;二是人工成本增加,人工成本由上年的平均每头100.68元增加到102.45元,增加1.77元,增幅1.76%,主要是由于劳动日工价提高,劳动日工价今年为55.00元,比上年同期的54.00元增加1.00元,增幅1.85%,雇工费用也有所增加。以上原因导致今年下半年生猪总成本增加。
净利润减少。今年下半年每头生猪平均净利润为106.62元,比上年同期的142.97元减少36.35元,减幅25.42%。分析其原因:虽然平均出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上升,产值增加,但由于生产总成本增加抵消了产值增加,致使养殖生猪净利润减少。
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供求情况,为促进生猪生产良性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生猪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生猪出栏保护价制度和猪肉风险储备制度,在价格过低时帮助养殖户规避风险,价格过高时向市场投放冻肉以稳定市场猪肉价格,确保生猪市场价格稳定。
建立统一的`市场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生猪养殖业信息网络,完善信息采集功能,定期按月份、季度、年度分别公布生猪存栏情况,分析并公布市场供求信息、价格动态、为生猪生产提供理论信息支撑和准确详实的数据支持。
加快发展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提高饲养水平。从生猪生产实践看,规模养殖场在资金、技术、管理、疫病防控、信息获取等方面比散户有更大优势,也有更好的防控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设选址科学、栏舍质量高、消毒处理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养殖数量适度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既有利于生猪繁育,减少疫病发生和环境污染,又能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应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场地扶持等措施,进一步加快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大胆试行推广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订单发展,保价回收,实现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科学化,保证生猪市场和猪肉价格基本稳定。
强化服务,提高生猪防疫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水平。养猪最怕猪得病,生猪疫病防控力度越大,疫病发生率就越低,生猪死亡就少,养猪经济效益就高。生猪新品种新饲养技术的推广应用,能使生猪长得快,发病少,经济效益就会大幅提高,应加大推广力度,力争全方位、多角度、全覆盖。
4.洛阳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与收益调查报告 篇四
(一)私下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现象严重,出租车经营权价格不断上升,导致新增出租车经营业户的负担加重,经营不规范。
我县为保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保持出租车经营群体的稳定,一直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经过几年的经营与发展,出租车行业成为赢利较高的行业,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已被私下炒到了70-80万元。虽然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清理私下转让出租车经营权行为,并处罚了一些经营业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但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还是想方设法蒙蔽过关。由于私下炒卖,导致出租车经营权价格的升高,出租车形成了投入高,回报慢的现象。一些经营者为了尽快赚钱还本或还贷,不惜违章经营,宰客、不打计价器、乱要价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群众和乘客的意见很大。
(二)企业管理和市场意识十分薄弱。
运输企业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重收费、轻管理”,经营理念落后,企业缺乏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的紧迫感。由于管理、经营能力不足,服务水平跟不上,也给交通部门管理客运市场增加了难度,使管理出现脱节,导致经营者违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及法规的滞后,客运出租车市场一直未真正建立有效的进退机制,不能实现吐故纳新、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壮大。
(三)黑车非法营运冲击客运出租车行业。
一些黑车、残疾三轮摩托车非法经营现象屡屡发生,黑车擅自从事客运出租,不缴税费,更无行为规范可言。特别是当前出租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大量黑车与出租车、公交车争抢客源,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交通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处并处罚了一批黑车,但由于黑车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反弹性等特点,黑车现象成为客运市场管理中的“顽症”。
(四)行业管理法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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