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起诉状(19篇)
1.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一
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东,1981年9月29日出生,联系电话:***,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前进村三社。
被告:马计,1984年10月28日出生,联系电话:***,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协成桥村五社。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三、财产分割
1.订婚前:买衣服6000元、彩礼2000元、喝酒探话2000
元,小计10000元。
2.压房钱和大包66000元,一直没有花一分钱,结婚后的生活开销一直由刘东开的修理铺支出。
3.结婚后财产,奥拓车一辆,电冰柜一个。
要求被告返还压房钱和大包的66000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月生育一女姓名刘亚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女方有暴力行为,殴打男方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3月1日
2.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二
所谓暂缓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 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 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可见, 暂缓起诉的本质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暂缓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 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2.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轻罪案件。
3.暂缓起诉是附条件或期限不起诉, 否则就不是暂缓起诉而是不起诉。
4.暂缓起诉决定作出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缓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 只有在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时, 该暂缓起诉决定才具有与不起诉一样的实质确定力, 即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否则, 就不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 检察机关得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实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 被人们称为暂缓起诉。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的“诉前考察制度”。根据其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首先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查清犯罪事实, 认为符合适用缓诉条件的, 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区矫正建议书》, 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 以征求他们的同意。然后,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向社区工作服务站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 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社区服务协议书》, 同时成立一个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考察小组, 负责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内, 可安排该未成年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 参加社区的有关活动。每周安排他们与其家庭成员进行交流、沟通以了解其思想状况。考察期满后, 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的考察总结, 提交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该处以考察小组的考察总结为基础, 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根据社区服务记录, 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 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免予起诉。而对没有悔改意向, 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暂缓起诉制度未作规定, 各地的“实验”性做法因此显示了不统一的局面。某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规定》有代表性, 根据该规定, 我国“实验”中的暂缓起诉制度对象是未成年人。实体条件有: (1) 犯罪情节较轻, 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3) 在确定的3至12个月的考察期间未犯新罪。程序条件是: (1)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 (2) 家长出具担保书, 并与检察机关签订帮教协议书; (3) 通过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暂缓起诉; (4)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5) 定期帮教与考察。结果有两种:未犯新罪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或又犯罪而移送起诉。
三、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我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目前暂缓起诉制度还不具有法定性, 但是,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法治背景下, 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已成为必要。
1. 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使用司法资源的内在要求
随着犯罪数量的日益攀升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日趋复杂化, 刑事司法资源越来越呈现一种紧缺状态。如果不考虑刑事案件的多样性而盲目地对每一案件都投入等量的司法资源, 必然会使那些轻微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 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而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却由于投入的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而难以得到理想的解决。为缓解这一矛盾, 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前阶段建立程序分流机制, 而暂缓起诉制度就可以作为分流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通道。同时,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 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
2. 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暂缓起诉制度, 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教育改造的补过机会, 丰富了非监禁改造罪犯的手段和途径, 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时间要素, 从根本上来说是保证了起诉与不起诉的质量, 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
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诉权的内容仅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141条确认的是起诉法定主义, 第142条第2款确定的是有限的起诉便宜主义。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 公诉权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无法从容应对, 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能给予一定条件的制约限制, 嫌疑人得不到教育改造的良好效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 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量刑在3年以下的占70%以上, 如果对这些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 既体现了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慎重, 使公诉权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又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再犯罪率, 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 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 我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1. 我国的相关法律为暂缓起诉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法律上看, “犯罪情节轻微”这一类型的案件属于不起诉制度的范畴。而暂缓起诉就是在“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 再增设一个考验期限的环节, 从质量上保证了不起诉的实际效果。
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我国当前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律的权威, 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做到宽严适度, 宽严有据, 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暂缓起诉制度完全符合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
3. 暂缓起诉制度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行相当之刑法原则, 也
不会妨碍刑罚权的正当行使
我们认为, 主观恶性本来就是量刑的依据之一,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 还兼有教育的目的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 对所有案件不分轻重都定罪判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与此同时,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 还要受公安机关, 被害人及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还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必须符合公共秩序, 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而且暂缓起诉只是程序性的处理模式, 根本不涉及行为性质的实体认定, 因此适用该制度并不会违反罪刑法定等原则。
四、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笔者认为, 对该制度的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 明确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虽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因其针对的对象毕竟是已涉嫌犯罪的人, 如处理不当, 则往往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必须待以审慎的态度, 我们认为, 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诸多因素来加以判断和考虑。适用暂缓起诉的条件和对象应为:第一, 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或者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第二, 犯罪嫌疑人必须应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第三, 必须是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初犯、偶犯、胁迫犯、从犯、未成年人、老年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或者过失犯罪的, 而惯犯、累犯、数罪并罚的一律除外。
(二) 完善暂缓起诉制度的制约机制
对暂缓起诉的制约应包括事前制约和事后制约两方面。事前制约机制包括: (1) 拟被暂缓起诉人的制约。暂缓起诉的适用前提之一是要征得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构成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合理制约。 (2) 听证程序。即检察机关对拟作出暂缓起诉的案件, 在作出决定之前, 应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事后制约机制包括: (1) 检察系统的内部制约。下级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后, 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暂缓起诉决定不当的, 可以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 公安机关的制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暂缓起诉的, 应当将暂缓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起诉决定不当的, 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提请复核。 (3) 被害人的救济。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暂缓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复查结果仍不服时,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交付审判的申请。
参考文献
[1]杨诚, 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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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相锋.暂缓起诉制度新探——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谈起[EB/OL].2008-03-24.
[6]陈财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其课题[J].月旦法学杂志, 2003, (9)
3.没有户口能否起诉离婚等 篇三
編辑你好:
我是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女孩,在厂里和他好上了,他是我的同乡。我们于199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有子女,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我们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手事宜已协商多次,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我准备起诉到法院,但我文化程度不如他高,在城市里人生地不熟,害怕吃亏的我于是找了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个律师说,我和他的这种关系是同居,谈不上离婚。另一个律师说,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户口,亦无身份证件,拿不出有效的身份证明。既然我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都不明确,此案法院会不会受理?
佳枫
佳枫女士: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婚龄,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其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可以受理你的案子。但是你作为起诉人,必须提供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你们双方的婚姻事实和住所情况、大约年龄情况,并提供你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用以证明你们双方的离婚不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立案人员可以不考虑户口问题,通过审查你陈述的情况,结合你本人的体貌来判断你的大约年龄是否与陈述一致或相当,然后分析你们双方是否能构成事实婚姻。若可能构成事实婚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予以受理。
父母能代替子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章齐
编辑你好:
我和他已经商议要领结婚证了,结果在婚房的问题上发生矛盾。他家经济条件较好,他的父母几年前出钱为他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有一天,他吞吞吐吐地问我是否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我当时觉得受到了羞辱,我当然不是保守得不愿意接受新潮的事物,问题在于他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指明是对房子进行公证,似乎我是个居无定所、孤独飘零的女孩子,就是为了要一个遮风避雨的房子才与他结婚。
我明确地告诉他,我们可以租房结婚,然后再做婚前财产公证,让他全家放心,我不是贪他家房子才结婚的。
他没有坚持,但是他的父母居然带着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原本是想瞒着我,而人家公证人员告知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当事人双方亲自去办理,最后他的父母只能倖倖而归。我太生气了,这真是把我当贼防了,我连与他分手的心都有了。
小君
小君女士:
首先,你要理解他的父母。以今日的房价,一套房子会耗费老人们一生的积蓄,他们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以为现在买的房子会在你们结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会分给儿媳一半,所以坚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他们之所以悄悄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财产公证,就是怕影响你们双方的感情,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恶意,更谈不上蔑视你。其实,他们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他的父母在婚前为儿子买的房子,如果你们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他的父母必须保管好当初购房付款、落户等相应的票据证明。
4.离婚起诉书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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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原告:林××,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金×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金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
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金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
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说明: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λ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λ、代理权的范Χ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5.离婚起诉状 篇五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 由 告抚养, 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婚前经别人介绍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婚生儿子 。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 ,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 由 告抚养, 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6.单方离婚起诉书 篇六
被告:皮皮,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菲菲
7.附条件不起诉之浅析 篇七
关键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 德国, 我国的澳门、台湾地区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已有先例。它们一般都规定暂时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被指控人所犯罪行是相对较轻的,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第253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履行特定义务, 经负责审理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 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或中止诉讼程序, 同时还对考察期、考察的效力、救济机制等做出了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况, 附条件不起诉, 又称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缓起诉, 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作为一项改变我国法律应如何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司法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举措大有值得商榷之必要。
首先, 附条件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仅限3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所以说附条件不起诉超越了法律权限, 于法无据;其次, 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制度相冲突。法律规定了宣告缓刑制度, 为犯罪人作出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规定, 而附条件不起诉在法院审判前, 检察院已对犯罪进行提前审查, 且将应判刑罚的案件作为放弃追诉处理, 导致缓刑适用制度形同虚设;第三, 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有着严密的法律规定, 其适用违背了有序的司法程序链条和司法实务中的职能分工和分权制衡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自身缺陷受到许多学者质疑, 探讨附条件的有关问题, 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一种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 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来说, 实行该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 轻罪轻罚, 减轻法官案件处理强度, 以及特殊案件的处理上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另外,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促使被不起诉人真正悔改, 重返社会;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 以降低司法成本, 提高惩戒效率, 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案件中去;能合理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所以说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有其现实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根据上述对于对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所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加害行为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行为后的表现等, 考虑这些因素, 在我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满足一下条件:
1.适用对象。我国一般将有期徒刑三年作为重罪与轻罪法定刑的分界线,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适用条件。首先, 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轻微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是以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狠, 罪行较轻, 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前提的;其次, 必须经法官同意, 检察院作出此类不起诉, 必须事先征得法官的同意;再次, 因为被害人极其亲属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所以还必须经被害人或其亲属等人的同意。在附条件不起诉中, 赋予被害人事先同意权, 加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有利于有效地解决纠纷。
3.被不起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被不起诉人是否切实履行了特定义务应当是决定不起诉正确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认为被不起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该是公益性的, 以弥补对社会和被害人极其亲属造成的损害: (1) 尽力补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2) 为有利于公益设施支付钱款; (3) 提供其他公益性服务。如一定量的义务劳动和赡养义务等; (4) 交付一定数额钱款。
4.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程序。为了加强对暂缓起诉的监督, 确保案件的质量, 应当建立暂缓起诉的听证制度。在检察机关考虑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 应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举行检察听证会的权利。
当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还应当涉及考察期、考察的效力、救济机制等。以保障其实施在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的同时, 有利于社会, 即修补被损害的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 我国部分省、市法院已有了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先例, 但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不同意见, 我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有其发展空间, 且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很大的帮助, 增设该制度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
另一方面, 附条件不起诉对促进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作用不可估量, 也符合轻刑化、刑罚个别化等刑事理论发展潮流, 不过在实践中, 还是应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对象尤其是排除适用情形, 真正实现既促进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 又有利于修复被害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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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诚, 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0-11.
8.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八
谁知,几天后,小琼和小李接到医院通知,确定小李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这个消息,对两人以及双方家人来说,都无疑晴天霹雳。经过一阵的懵懂,小琼和家人好不容易冷静下来,商量对策。
最后,小琼和家人决定,这婚不结了,因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只要还没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就还算未婚,避免了小琼不明不白成为有过婚史的人。因为艾滋病在法律上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小琼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自己和小李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小李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小琼返还彩礼280000元。小琼觉得这笔彩礼已经用于购车,买车时自己还添了3万块钱,仅同意返还150000元。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琼与小李的婚姻无效;关于彩礼,该院酌定小琼返还小李彩礼190000元。
[评析]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由此可见,小李和小琼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当然无效。关于退还彩礼,因为男方给的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不再结婚,女方自然应该归还男方。
9.女方离婚起诉书 篇九
被告:_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于__年__月__日生育长子__,于__年__月__日生育次子__,现都已成年。结婚后,生活中能够相互扶持,生育了两个儿子,可以说的上生活美满,但是最近五、六年开始,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次,被告赌博玩到九点,原告嘱咐被告回家休息,结果被告就扇原告耳光,甚至还要拿搂勾准备打我,被旁边一起玩的人拦住了,原告便去市里面打了一个月工,被告说好话又把原告劝了回去。原告也为了孩子能够好好学习,便又和被告过了下去。但是到今年,被告更加变本加厉,拿着一大块水泥砖头砸到原告后背,还声称说最好砸瘫痪了,邻居都每人敢拉架。原告认为,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另外,原、被告位于___的房屋被依法拆除,共分配了一套房屋,位于___苑休息栋休息单元1401号房屋。被告在家还说原告
想离婚就去起诉,房子也不给原告分。
原告无奈之下才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同市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10.离婚起诉状格式 篇十
被告:苏××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的女儿马小×由原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第三次原告电话约被告见面时,被告在电话中莫明其妙地大发脾气,于是原告和被告告吹。后经原告妹夫、妹妹和堂兄撮合,被告本人再三解释是由于当天和顾客吵架心情不好所致,才继续维持关系。由于当时农业部基本确定原告将于年初赴尼日利亚执行中尼“南南合作”项目,遂于月16日到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11月25日举行婚礼。2月2日生下女儿马小×。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经历特别是主观世界差异太大,婚后被告与原告很少生活在一起。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的理由是原告打鼾使她无法入睡。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也是不断地折磨原告。204月份的一天,天气由热转凉,由于原告身体怕冷,原告想把洗好放起来的被子套起来盖,被告明知原告背上有风湿病畏寒却强行阻拦,原告熬不过寒冷之后坚持盖在了身上,被告在原告睡着后拖到自己身上让原告完全凉着,使原告感冒发烧近一周。从结婚到原告离境赴尼9个月的时间里,夫妻生活不到十五次。从结婚到现在,被告的手机就像地雷或炸弹,原告就是碰都不能碰一下,被告经常接电话也避开原告。每当原告在尼日利亚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总是大发脾气:“吃了饭没事打电话做什么,电话不要钱的是不?”一下就挂断了。4月26日原告回国休假49天,被告只在假期结束前和原告一起住了不到一个星期,非常勉强的过了一次夫妻生活。208月13日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被告未到机场接原告,也未在家接原告,而且从此再也没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一天。
被告始终盯着一个“钱”字,在原告出国之前,被告多次问原告:“你们保了险的没有,(死了)陪多少钱的?”身为妻子,如果是偶尔失言尚可理解,间隔一段时间重复一次,即使是普通朋友尚不至于如此。在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休假期间,被告与原告勉强相处不到一周也只是因为原告告诉她买了两套电子取毒器准备从尼日利亚取些蜂毒回国,而蜂毒的价格比毒品还贵,被告以为原告要发大财。由于项目提前结束原告空手而归,被告在原告回国后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条件是原告每月给她800元抚养孩子,但是,孩子不能在原告身边呆一天,原告只能去探望。有一次,在被告不在的时候原告把孩子带到原告妹妹家玩了一天,被告便凶神恶煞地对待孩子,交待以后不许跟原告走。从此以后,孩子见了原告想亲近都不敢了。
订婚时,原告先后给了被告18000元的彩礼钱(被告赔嫁的东西不足8000元),另外元的押中秋钱,送给被告黄金手链一根(5钱左右,是原告妹妹将自己的.给了被告,由于当时原告没有积蓄,给被告的2万元钱也是原告妹妹的)、白金项链一根、白金戒指一个。结婚后,被告母亲给了原告一个黄金戒指。所有这些饰品被告都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就转移到了原告不知道的地方。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到过原告住处一次,强行把结婚的被子也拿走了。
婚后原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给了被告,而被告自己月收入多少从未告知于原告。原告在尼日利亚期间,工资卡(每月1280元,共27个月34560元)也给了被告。被告以给女儿买保险为由,还专程打的到原告单位同事李显照那里拿取了6000元(因为被告在原告出国时有孕,原告单位每月200多元的一点小补贴她不愿意亲自去领,于是委托了李显照代领),其中李显照当时还帮原告垫出了一部分。在原告回国时,被告将原告工资卡上的钱全部取走,连医保卡上的钱也用得一分没剩。幸亏原告在国外两年津贴的国内部分220美元,由于省农业开发总公司一定要打在援外者本人提供的帐户上,否则原告身无分文。原告回国后,被告还多次问原告要钱,并在原告多次要求夫妻好好共同生活时以将原告所有的钱交由她管为条件,答应有时会和原告住上几天。
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与生活,再继续存在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马小×出生后一直是请被告的姐姐抚养(据被告自己称是每月500元请的)。被告无固定居所,无论是学识、脾气、职业的稳定性及生活收入的保障性都明显不如原告,因此,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
11.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十一
我知道,父母离婚时,对于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孩子的意见至关重要。我们有一个女儿,已经11岁了,如果征求她的意见,她肯定会选择由她母亲抚养。这样按照妻子的想法,就等于两套房子都归她所有。这让我无法接受。
争来争去,最后我只好退一步,与妻子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两套房子都过户给了女儿。
如今,我们离婚已经9个月了。每每想起房子的事,我就觉得自己亏,因为女儿由前妻抚养,房子名义上在女儿名下,实际上完全由前妻掌控,等于全部归她所有。
我现在越来越觉得当时财产分割不公,可离婚已经这么久了,我反悔还有用吗?
临沂 张百强
张先生:
自离婚时起,离婚协议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反悔,首先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定。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你离婚不到一年,现在反悔,法院会受理你的起诉。
虽然有权反悔,却不意味法院一定支持你的请求。除非你发现你们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如愿。你和你的前妻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你的前妻对你有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呢?从你所讲的情况来看是没有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显失公平并不能作为反悔的理由,就离婚来说,分割财产不要求对等,即便一方净身出户,只要双方同意,也为法律允许。更何况,你们是将房产赠给自己的女儿,与显失公平也扯不上关系。
总而言之,你有权反悔,但反悔无效。
12.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 篇十二
一、精神鼓励
精神鼓励一般对那些有后顾之忧、不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当事人使用, 其主要作用是给当事人打气, 使其建立和保持一种正常的信心状态, 在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适用。
就全国而言九成以上的案件来源于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 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百分之八十的国家里, 大多数案件会涉农、涉弱。农民与弱势群体在社会的大舞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特殊的角色群体关乎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同时也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但是农民与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有限、经济地位低下, 这就导致了其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会存在很多后顾之忧, 例如:有的怕报复、有的担心经济受损失、有的担心怕损害邻里关系, 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所以不敢提起诉讼, 有的提起了诉讼后又因为一些自己担心的事由可能出现而撤诉。在这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可以做其思想工作, 打消当事人的顾虑, 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精神鼓励其本质在于打消当事人的顾虑、鼓励其提起并进行民事诉讼, 该措施与民行检察的另外一项业务息诉业务正好是一对矛盾体。息诉业务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 而精神鼓励则是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是矛盾的, 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 在必须起诉的时候鼓励当事人诉讼是将纠纷引入到法律程序解决的重要手段, 同样是在促进社会和谐。应当注意的是, 二者的界限就在于是否确有必要, 如果确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 则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 如果确实没有必要诉讼或者可以通过和解及其他方式解决的, 则采取息诉处理。
二、物质帮助
物质帮助很容易理解, 即对于因缺乏资金而难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资金帮助, 支持其完成诉讼。物质帮助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资金帮助、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审判阶段为其提供差旅费等, 可以在收集证据阶段应用、也可以在准备起诉的阶段应用、还可以在诉讼阶段应用。
物质帮助可以分为直接物质帮助和间接物质帮助两类, 直接物质帮助顾名思义就是直接为当事人提供金钱及物质支持, 间接物质帮助是指法院不直接给当事人提供金钱支持, 而是与其他司法及行政机关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后与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为当事人减免部分费用, 例如:检察机关为支持由于缺乏经济能力而不能起诉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起诉, 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 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 这种支持方式虽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金钱帮助, 但是为当事人节省了经济支出, 可以算做间接物质帮助。当然对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也不能是任意性的, 一方面, 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另一方面, 还要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分析, 在确认确有必要进行诉讼且确有必要给予当事人资金帮助时才能对当事人提供资金帮助。
三、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服务是指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准备起诉前为其分析案情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主要作用是让当事人理解案情、理解法理、对全案涉及的法律有理性上的认识, 从而坚定其诉讼的信心。法律服务一般应用在起诉前的阶段。
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是在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一般包括:提供案件法律关系的咨询、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关系、为当事人解释法律、分析案件诉讼的法律风险、帮助当事人制定诉讼计划等等。这些帮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只要能够使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状态产生比较清晰的认识既可以实施。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 提供法律帮助事实上绝大多少情况下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这与检察院民行部门接待的一般群众来访、咨询法律问题、诉讼前的法律咨询等业务是有所不同的。检察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法律咨询时, 可以采取电话答复、口头解答、书面答复等方式, 虽然表现形式与支持起诉中提供法律帮助是一样的, 但是其本质是不同的, 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支持起诉的法律帮助是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了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后, 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咨询行为, 而在接待当事人时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不以检察机关决定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为前提。因而, 虽然形式与内容均相同, 但是二者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四、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不能独立完成诉讼的当事人决定支持起诉后, 帮助或者亲自为当事人收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 其主要作用是为诉讼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提供必要的准备。收集证据应当是在检察机关决定支持当事人起诉后、实际起诉前使用。
对于证据的收集如果当事人自己可以独立收集的, 则应由自己进行, 如果独立收集证据有困难的, 检察机关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由检察机关独立进行收集。因为当事人的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往往会出现不在同一地、由政府部门予以保留、需要法定机关出具文书、需要做鉴定等情形, 这些情形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 因而当事人独立收集这些证据是有困难的, 但是检察机关若能帮助当事人收集这些证据, 那么收集证据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 证据的全面性、可用性、证明力均会有所提升。由于法律规定在举证期满后法院将不再接收证据, 因而收集证据的工作应当是起诉前完成。
五、出席法庭
出席法庭是指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其作用是在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把握诉讼方向、提高胜诉几率, 毋庸质疑该种支持起诉的方式只能在审判阶段使用。
13.离婚民事起诉状 篇十三
被告:xxx,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xxx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xxx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xxx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14.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初探 篇十四
一、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缺陷
(一) 被害人自诉权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制约“过火”
按照《刑诉法》第145条规定, 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赋予被害人自诉权, 实质上代替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权, 这既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相矛盾, 又与公诉案件的司法工作规律相违背。一方面, 从诉讼理论上看, 公诉转为自诉的设置, 实质上是将一部分公诉案件分割给了适用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这不符合现代诉讼理论。如果允许被害人以自诉的方式否定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 从理论上讲, 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否定, 是对其不起诉决定稳定性和终止诉讼权威的一种损害。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密的法律程序性的工作, 若对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依法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 仅凭被害人对案件的一知半解或皮毛之解就予以否定是不妥当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赋予被害人如此大的权力, 对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来说是不适合的。因此, 《刑诉法》对被害人救济途径的规定, 造成了被害人的起诉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种种矛盾。这无疑给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以巨大的冲击,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规定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形同虚设。”[1]
(二) 相对被不起诉人因害怕面临被提起公诉的新威胁而不敢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第2款规定, 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不服提出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 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 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的申诉, 只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一种是提起公诉。这样一方面, 使得被不起诉人即使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 或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问题时, 也不愿意把事实予以澄清, 也不愿意给自己创造一个讨“说法”的机会;另一方面, 被不起诉人若被羁押, 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如能通过申诉确立根本没有犯罪行为, 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的问题, 但因担心申诉后, 非但不能减轻对其处罚, 还可能会受到更严肃的惩罚而放弃申诉权。因此, 即使被不起诉人具有申诉理由也不敢大胆申诉, 从而影响被不起诉人申诉权的行使。
(三) 绝对或存疑不起诉缺乏救济途径
《刑诉法》第146条仅规定对相对不起诉人可以通过向原检察机关申诉而获得救济, 而对绝对或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诉, 则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缺乏对绝对、存疑不起诉的救济规定, 致使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便无法适从:其一, 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而行为人却认为自己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实施了合法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二, 检察机关根据“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而对行为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但行为人却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某一行政法规, 不应受处罚;其三, 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证据不足仅仅是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作存疑不起诉, 但却认为被不起诉人触犯行政法规的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 并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而行为人认为自己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实施了合法行为, 因此既不构成犯罪, 也构不成违法, 不能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等。凡此种种, 被不起诉人均认为人民检察院侵犯其合法权益, 但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来寻求救济。虽有人认为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申诉的权利。绝对和存疑不起诉人也可依据宪法的规定提出申诉。但笔者认为, 被不起诉人依照宪法的规定而提出的不服绝对、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其行为是不被刑事诉讼法所肯定的, 是不具有刑事诉讼性质的, 只是一项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权利。人民检察院只能按照一般申诉对待, 其效力也远不及刑事诉讼法所专门规定的申诉。
(四)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人所为”案件的处理较为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清白无辜, 蒙冤受屈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应如何处理, 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 则对这类案件就作绝对不起诉决定, 但在适用法律上, 又大都含糊其辞, 有的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具体注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哪一项;有的只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 不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的只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不引款。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 而且有可能给无辜者留下一个“行为不端”的阴影。有的地方, 则将这类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 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 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这种做法极易造成无辜者被继续羁押, 不能及时还纯然无辜者以清白。
二、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的完善
(一) 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
《刑诉法》第146条只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有申诉权, 而对依据《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的不起诉, 是否享有申诉权, 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否享有申诉权, 法律未作规定, 应予完善。因为依据《刑诉法》第15条第 (一) 项情形作出的属未构成犯罪, 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起诉, 其余五项也均以存在犯罪为前提, 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殊情况, 因而法律作出了不起诉;同样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也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实施了合法行为, 因而不服不起诉决定的, 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 通过申诉来寻求法律救济。因此, 法律应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上述情形的不起诉决定, 享有申诉权。另外, 要赋予被不起诉人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核权。为防止滥用不诉权, 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法律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决定而不服的, 在有权向原检察院提出申诉后, 如果该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仍不服的, 还有权请求上一级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有人可能认为, 不起诉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不定罪了, 还申诉什么?这种观念是不对的。“不定罪”与“无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法律上“不定罪”并不必然意味着承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人来说, 足以体现法律的宽容, 但对无辜者来说, 应当给被不起诉人一个申请救济的程序, 以便再讨一个“说法”, 还其一个清白。[2]
(二) 取消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自诉的权利, 建立强制起诉制度
赋予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 可以提请法院裁定强制提起公诉的权利, 取消其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自诉的权利。理由为:第一,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表明, 在刑事起诉方式上出现了由私人追诉向国家追诉发展, 公诉范围不断扩大, 自诉范围不断缩小的趋势。[3]第二, 在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中, 由于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 不少案件比较复杂, 有些案件甚至可能属于重大案件, 被害人独自进行诉讼有一定困难, 审判活动可能难以顺利进行, 如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当事人举证活动难以顺利开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都比较复杂, 被害人是否有足够的诉讼能力值得怀疑。[4]因此, 笔者建议要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具体设想是:被害人接到不起诉通知后如果不服, 在15天内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上级检察机关若维持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法院裁定, 法院有权要求检察院向它移送迄今为止检察院掌握的案件材料、证据。法院审查后, 若认为申请不当, 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若认为申请正当的, 裁定准予提起公诉。裁定由检察院执行。
(三) 完善立法, 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
也许是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认为凡经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构成犯罪, 即使无罪也必有违法行为, 只不过这种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已。这样《刑诉法》规定的绝对不起诉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 公安机关如果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 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5]因此亟待对《刑诉法》第15条作立法上的修改, 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增设为绝对不起诉的理由之一。因为若不对此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则势必会导致在对清白无辜蒙冤受屈者处理问题上的于法无据或执法混乱现象继续发生。理由有: (1) 若继续盲目地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执行, 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声誉和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自身就不严格执法, 在适用绝对不起诉时作任意扩大解释, 不符合依法治国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2) 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其合法权益将继续处于被侵犯的状态, 也会给无辜者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且“退案”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自行纠错, 从而也就不能保证退案处理的质量; (3) 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检察机关的退案, 公安机关势必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然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这无疑需要耗费公安机关大量的资源, 分散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的精力。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刑事诉讼目的顺利实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 该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 亟要进一步的完善, 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等, 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唐永祥, 杨帆.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法商研究.1999, (2) .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卷.第70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 (1) .
[3]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246—247.
[4]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4 (1) :399.
15.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十五
艾先生诉称,2001年10月19日,任女士花了19万余元买下一处房产。“买房子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俩离了婚,这房子也有一半是我的。”艾先生说。
任女士辩称,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这套房产是将来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前夫无权分割。据她讲,两人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而她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睡眠障碍等疾病,在农村生活期间收入微薄,以扫厕所、收拾垃圾为生活来源,父母在世时一直与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亲属的照顾。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艾先生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任女士称房屋是由其父母用拆迁补偿款为其购买,综合考虑拆迁时间、购房时间及婚后的居住状况、具体收入情况,法院对她的陈述予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便这套房屋为艾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为宜,并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
16.女方起诉状2018(离婚) 篇十六
原告:,女,民族:汉,年 月 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男,民族:汉,年 月 日生,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婚生儿子严士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1月26日生下儿子。
原告怀着对婚姻的美好憧憬与被告登记结婚,本以为找到了一生的依靠与守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婚姻关系的持续,被告很多的不良习性暴露无疑,与婚前判若俩人。被告在婚后经常参与网络赌博,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原告本着对婚姻的憧憬和对家庭的重视一次次的选择原谅被告,希望被告也能觉悟珍惜这段婚姻。但事与愿违被告非但没有收敛其行为,而且赌博的赌资一再增大,极大伤害了家庭伤害了原告,就此原告也多次同原告争吵,但原告始终无悔改之意。
且婚后原被告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没有尽到一个男人应对一个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尽到一个丈夫该有对妻子的应有关怀,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对于儿子的关爱。尤其2014年原告在生育小孩之后,原被告双方因为前期的种种问题的累计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一直在汉源生活,原告带着小孩一直在温江生活。偶尔的电话联系或是见面没有嘘寒问暖有的总是无尽的争吵。原告对于这样的争吵和被告冷漠早已心灰意冷,疲惫不堪,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直至破裂。
原被告双方所生育儿子 年幼且一直与原告一起在温江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每月15日前将抚养费1500元支付给原告直至小孩成年。对于小孩以后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原被告双份均摊。原告同意被告在经过原告同意且不影响小孩生活教育的情况下,在小孩每月周末或节假日行使2日的探视权。
综上所述,被告有涉赌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家庭稳定及小孩的教育环境,且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由此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基础已然丧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性。原告就此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无奈诉至贵院。为此,原告依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17.民事起诉书离婚 篇十七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3075589382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认识,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18.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十八
Lodsys称这些企业一共侵犯了其三项专利。首先,Lodsys起诉兄弟、佳能、惠普、联想利盟、摩托罗拉、Novell、三星和Trend Micro侵犯了“可定制设计模具”(A Customer-Based Design Module),专利号为7,620,565。
涉及到“565”专利的打印机产品包括:兄弟MFC-9840CDW、佳能PIXMA MG5220和其他佳能Pixma系列Extended Survey Program打印机等、惠普LaserJet Pro P1102w、LaserJet Pro M1212nf和其他惠普SureSupply打印机、利盟Pinnacle Pro901和其他采用利盟SmartSolutions的打印机以及利盟家用打印机、三星CLX-3175FW/ML-3471ND/CLP-315和其他使用三星通用打印驱动的打印机。
Lodsys控诉兄弟、佳能、惠普、Hulu、联想、利盟、摩托罗拉、Novell、三星和Trend Micro侵犯了“通过社区网络收集信息的方法和系统”专利,专利号为7,222,078。
19.“谷歌”起诉Google 篇十九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田云山称,该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正式成立,注册名称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购物网搜索。然而,自2007年2月起,“每天接到无数寻找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据称,今年3月,该公司曾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中的“北京”二字,放在“谷歌”的后面。但北京工商局认为,名称存在争议,审查不予通过。
在原告看来,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晚于己方7个月,且字号、企业性质与己方公司相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Google中国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Google的中文名称“谷歌”,由美国科高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在中国发布。据称是在近1800个与Google同音的汉字中不断组合淘汰,得出“谷果”和“古歌”两个比较受认可的名字,最后各取一字,“谷歌”由此而来。公司人士称,为防侵权,谷歌中国已一口气申请了“咕咕”、“库高”、“谷果”等44个包括“谷歌”在内的相关商标,却未料到反被他人起诉侵权。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既然2006年就已发现,缘何事隔一年多后才被提起?
谷歌中国自名称发布至今,从开始的被质疑到现在被广泛接受,逐渐形成固定品牌。此时换名称,显然成本过高,可拒绝更名又面临向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的可能。从棋面上看,谷歌中国明显占被动地位。
类似案例还有浙江现代联合控股集团诉韩国现代汽车公司。浙江现代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控股集团公司,其董事长章鹏飞于1992年用20万元一举注册了和“现代”有关的198个商标,覆盖房产、工业、商贸、家电等43类(商标类别的总数为45类)。在汽车行业排名世界第七的韩国现代直到2002年才正式进入中国,可当他们到中国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现代汽车”中文商标时,却发现早就被浙江现代注册。2003年初,双方达成协议:浙江现代授权韩国现代在中国使用“现代”商标,韩国现代指定浙江现代为现代汽车在浙江惟一的一级经销商,并计划在其他国际商业项目上进行深层次的品牌合作。这次协议,为“浙江现代”带来经济收益逾4000万元。
此外,宣传效果也不容小觑。有消息称,北京谷歌目前与另一家公司联手打造了名为“古狗购物网”的搜索引擎,页面与Google有几分相似。据网友反映,该网站还通过网络招聘员工,“冲着谷歌的名头,到这里应聘的IT人才为数不少。”
据奥美公司负责Google公关的马女士称,Google目前对此事尚不知情,对于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的性质也并不了解,“目前还不知道他们目的到底是炒作还是其他,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在中国的所有注册和域名都是合法的。”
目前此案已立案,还有待于进一步审理。
《今日早报》:在信息时代,域名与商号、商标一起,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标识和知识产权。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今后在知识产权上的计较也将会越来越多。这不仅因为它们所代表的品牌对市场的引导作用越来越明显,还因为在良莠不齐的众多竞争者中,其已成为最有效的辨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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