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选8篇)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
—1— 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 —2— 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
—3— 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 —4— 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
—5— 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 —6— 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7—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辽政发[2004]27号
2004-8-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 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征用土地的年产值标准。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 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年产值的确定不得以单一的粮食产量计算,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计算。根据我省当前实际,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低于1500元,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时,应参照调整后的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做适当调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继续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掌握。积极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区片综合价”制定前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的,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但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地方案时,要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今后,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征地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审核报批。认真执 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使用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 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确需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按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及时支付征地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其余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1个月内全部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 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征地协议及时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门路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利用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种植养殖基地等。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提供方便,在办理小额贷款及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近年可能征用土地较多的村,及早根据该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核定安置留地规模,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要严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规模,留地比例为所征用土地的6%至10%。规划安置留地在实际使用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市、县政府给予减、免出让金和配套费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或者征补偿费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项目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可按不低于所需保障资金总额30%的原则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其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从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九、创造条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途:垫付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补充国家重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不足部分;补贴经评估生产生活水平确有下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未批先用、越权批地、违规登记发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废止。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 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市,暂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直至做出妥善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进行。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三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大拆迁力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参照国家新出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无证(照)门(耳)房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无证(照)门(耳)房按100—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附件:1.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2.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盘锦市房产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一 区范围:
兴油大街以南,林丰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兴一支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3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20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0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区范围:
1.热电厂铁路专线以南,六零河以西,兴油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2.兴油大街以南,世纪小区、紫园小区、河畔小区东界以西,世纪小区、幸福小区南界以北,林丰路以东
3.惠宾大街以南,迎宾小区、翠南小区东界以西,迎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4.兴油大街以南,兴一支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5.红旗大街以南,沟海铁路以西,双台子河北堤以北,红日小区、湖滨公园和延湖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15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9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区范围:
1.双台子河南堤以南,沟海铁路、芳草路以西,迎宾大街以北,中华路以东,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附件2
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我市住宅房屋主要分为五种结构类型,具体标准为:
1.砖混结构房屋: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或空心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或预应力多孔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2.砖石木结构假楼座: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檩条木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3.砖石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木制过梁,檩条苇箔屋顶,椽子挑檐,墙面水泥勾缝。
4.砖石土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土坯砌筑墙体,檩条苇箔屋顶,椽子出檐。
5.简易结构平房:指浅基础、土坯杂砖墙,简易木制屋架,石棉瓦或油毡纸屋顶。附件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为有效解决乘拆迁之机不当取利的问题,对投资小、面积大、质量差的简易结构房屋采取限制措施,即对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一处或多处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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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汇编
为了能让您更加了解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小编特别整理了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供您了解参考。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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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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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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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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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征地赔偿安置的裁决 http://s.yingle.com/cq/901321.html 2018取
消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http://s.yingle.com/cq/901320.html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http://s.yingle.com/cq/901319.html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 http://s.yingle.com/cq/901318.html
拆迁补偿纠纷亟待土地管理制度支持 http://s.yingle.com/cq/901317.html
外村人买本村宅基地的赔偿如何进行 http://s.yingle.com/cq/901316.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1315.html
租赁的土地能否抵押 http://s.yingle.com/cq/901314.html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 http://s.yingle.com/cq/901313.html
中小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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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拆迁赔偿款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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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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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赔偿协议包含的内容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cq/901309.html
程序存在瑕疵征地补偿制度需完善 http://s.yingle.com/cq/901308.html
农村土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cq/901307.html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广州是怎样划分的 http://s.yingle.com/cq/901306.html
土地抵押贷款办理的程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cq/901305.html
子女出全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产权是谁的 http://s.yingle.com/cq/901304.html
拆迁安置房是小产权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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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近http://s.yingle.com/cq/901302.html
100亿元
征地拆迁纠纷如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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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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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99.html
宁夏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 http://s.yingle.com/cq/901298.html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 http://s.yingle.com/cq/901297.html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http://s.yingle.com/cq/901296.html
土地使用权与赔偿款是多少
http://s.yingle.com/cq/901295.html
征地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http://s.yingle.com/cq/901294.html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何效力
http://s.yingle.com/cq/901293.html
530亩征地手续是否合法
http://s.yingle.com/cq/901292.html
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赔偿的实施意见明确赔偿条件 http://s.yingle.com/cq/901291.html
租赁的土地能在上面建房吗
http://s.yingle.com/cq/901290.html
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 http://s.yingle.com/cq/90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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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http://s.yingle.com/cq/901288.html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 http://s.yingle.com/cq/901287.html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cq/901286.html
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新规定(2018)http://s.yingle.com/cq/901285.html
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http://s.yingle.com/cq/901284.html
中北镇关于镇区基础配套征地补偿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1283.html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几种
http://s.yingle.com/cq/901282.html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81.html
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有"尚方宝剑" http://s.yingle.com/cq/901280.html
高速铁路占用农用耕地是怎么赔偿的 http://s.yingle.com/cq/901279.html
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http://s.yingle.com/cq/90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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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2018)http://s.yingle.com/cq/901277.html
锦州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76.html
行政强制法能否解决强制征地
http://s.yingle.com/cq/901275.html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索
http://s.yingle.com/cq/901274.html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http://s.yingle.com/cq/901273.html
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1272.html
征地赔偿土地赔偿费怎样分配
http://s.yingle.com/cq/901271.html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条例
http://s.yingle.com/cq/901270.html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http://s.yingle.com/cq/901269.html
土地使用证委托领取授权书范本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901268.html
土地经营权是怎样抵押的
http://s.yingle.com/cq/90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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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确保重点项目建设 http://s.yingle.com/cq/901266.html
安置房有使用年限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http://s.yingle.com/cq/901265.html
强占良田13亩建江都"紫禁城"征地手续在办理 http://s.yingle.com/cq/901264.html
惠州提高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1263.html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cq/901262.html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程序 http://s.yingle.com/cq/901261.html
司法能动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http://s.yingle.com/cq/901260.html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1259.html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cq/901258.html
移民安置政策明白纸 http://s.yingle.com/cq/901257.html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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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形式选择
http://s.yingle.com/cq/901255.html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54.html
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1253.html
厂房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1252.html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1251.html 国有
划
拨
土
地
能
否
抵
押
http://s.yingle.com/cq/901250.html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注销登记
http://s.yingle.com/cq/901249.html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1248.html
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和出租吗 http://s.yingle.com/cq/901247.html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cq/901246.html
土地转让申请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90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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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高速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44.html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1243.html
棚改指挥部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做好准备 http://s.yingle.com/cq/901242.html
农村宅基地批复能查吗
http://s.yingle.com/cq/901241.html
重庆主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高
http://s.yingle.com/cq/901240.html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cq/901239.html
在租赁土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办房产证吗 http://s.yingle.com/cq/901238.html
宅基地证不小心丢失了如何补办
http://s.yingle.com/cq/901237.html
宅基地证怎么变更 http://s.yingle.com/cq/901236.html 贵阳市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清理工作结束 http://s.yingle.com/cq/901235.html
土地管理的概念分析与含义,土地管理的内容 http://s.yingle.com/cq/901234.html
宅基地租赁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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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须被征地农户听证 http://s.yingle.com/cq/901232.html
撤销土地证的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cq/901231.html
强制征地与文明进程背道而驰
http://s.yingle.com/cq/901230.html
为多要赔偿有人抢种青苗
http://s.yingle.com/cq/901229.html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cq/901228.html
农村户口迁入城镇户口,土地承包权是否就意味着要被收回 http://s.yingle.com/cq/901227.html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
http://s.yingle.com/cq/901226.html
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http://s.yingle.com/cq/901225.html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1224.html
年) 强制征地何时能停止 http://s.yingle.com/cq/901223.html 政府
违
法
征
地
怎
么
举
报
http://s.yingle.com/cq/90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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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招投标工作体系对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jz/703833.html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http://s.yingle.com/l/jz/703832.html
格力案调查最低技术要求扳倒行业巨头 http://s.yingle.com/l/jz/703831.html
物业管理主体及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30.html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3829.html
威海2018年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http://s.yingle.com/l/jz/703828.html
施工前对分包商的管理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3827.html
招投标程序须重视 http://s.yingle.com/l/jz/703826.html 建设工
程
施
工
合同
有
哪
些
内
容
http://s.yingle.com/l/jz/703825.html
工程电子招投标亟待规范招投标管理费 http://s.yingle.com/l/jz/703824.html
霍山县烂泥坳 http://s.yingle.com/l/jz/703823.html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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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http://s.yingle.com/l/jz/703821.html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包括哪两个方面 http://s.yingle.com/l/jz/703820.html
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都有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3819.html
路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l/jz/703818.html
2018最新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3817.html
开标会有哪些人参加
http://s.yingle.com/l/jz/703816.html
土石方工程分类与施工特点
http://s.yingle.com/l/jz/703815.html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http://s.yingle.com/l/jz/703814.html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13.html 建筑给
水
排
水
几
个
问
题的思
考
http://s.yingle.com/l/jz/703812.html
彪悍废标是在慷谁之慨
http://s.yingle.com/l/jz/703811.html
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jz/703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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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评标环节问题的对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jz/703809.html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3808.html
关于省 http://s.yingle.com/l/jz/703807.html
机电工程质量管理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l/jz/703806.html
监控量测在隧道施工阶段的应用
http://s.yingle.com/l/jz/703805.html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http://s.yingle.com/l/jz/703804.html
编制投标书的四项原则
http://s.yingle.com/l/jz/703803.html
联合体投标一家有资质一家没资质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jz/703802.html
深圳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 http://s.yingle.com/l/jz/703801.html
拖欠工程款报告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jz/703800.html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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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规范目录的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3798.html
加强项目融资在港口建设中应用的建议 http://s.yingle.com/l/jz/703797.html
承包人应该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定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796.html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l/jz/703795.html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要凭什么依据 http://s.yingle.com/l/jz/703794.html
基础建设工程管理方案的内容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l/jz/703793.html
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发展的动态
http://s.yingle.com/l/jz/703792.html
土地招拍挂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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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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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人医院便携式呼吸机询价采购公告 http://s.yingle.com/l/jz/703789.html
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 http://s.yingle.com/l/jz/703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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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燃气工程施工控制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787.html
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计算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3786.html
城市路灯节能工程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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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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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http://s.yingle.com/l/jz/703783.html 破解
银
行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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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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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镇排水工程建设中问题的解决 http://s.yingle.com/l/jz/703781.html
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应受到哪些处罚 http://s.yingle.com/l/jz/703780.html
济源至邵原高速公路土建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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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8)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l/jz/703778.html
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 http://s.yingle.com/l/jz/703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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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验一般由谁组织验收
http://s.yingle.com/l/jz/703776.html
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jz/703775.html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与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http://s.yingle.com/l/jz/703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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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五
(琼府办[2012]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
(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留用地在被征地总面积外另行安排。被征地总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在城镇规划区、旅游开发区或工业功能区进行留用地选址,统筹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集中安排或者集中安排不方便生产生活的,可以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留用地选址。
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条
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者根据群众意愿及留用地选址等情况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留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留用地安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留用地安置申请。
(二)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方案。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留用地安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留用地安置方案内容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说明、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用途及规划条件、供地方式等。规划条件应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提出。
(四)留用地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留用地供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留用地为国有土地性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留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用于收益稳定、促进农民就业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开发利用,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性质的留用地的流转及开发利用参照国家和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
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难以自主开发利用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国有划拨留用地以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划拨留用地以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留用地的抵押或担保,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留用地获得的收益,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成立的企业名义进行登记。
留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备注“留用地”。留用地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取消“留用地”备注。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留用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留用地的供应以及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进行审批、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批准条件开发利用留用地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留用地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6.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篇六
九、关于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检索
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
办: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3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省农委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征占问题。近年来,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监管和对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补偿力度。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管理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害,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已成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调整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不仅关系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二)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三)坚持资金管理民主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补偿资金专项使用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意见实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且已 经撤销建制的,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用于农户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意见规定,凡是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购买轿车、支付招待费、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对违背政策使用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为,要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分配范围是指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对象是指在已确定的分配范围内,具有分配资格的农户或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各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确定。
(三)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界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要综合考虑户籍、居住事实、以及与该组织是否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对婚入婚出人口分配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户籍已迁出的,应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已迁入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男到女家入赘并承担女方父母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因离婚、丧偶原因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应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认定其分配资格。
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承包地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这部分人员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包括新出生人口。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大中专学生和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在校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役的农村现役军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毕业或服役期满已就业,并农转非,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已执行死刑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上学或进城经商等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四)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要以征地补偿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村民小组没有能力组织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前,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及时进行民主公开。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配工作组中的农民代表要占半数以上。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依据有关政策提出,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争议处理等内容。方案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前,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同意。分配方案审议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 存档备查。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形成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分配工作组反馈。公示期满,分配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分配方案进一步完善,交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政策性和敏感性强,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矛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各级信访、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工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当事人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当事人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的农业(农经)部门是监督和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乡(镇)农经部门提供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拨入乡(镇)农经部门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账户,纳入专账管理。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积极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性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各地要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把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把握和理解有关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要依法定期开展征地补偿费审计,对截留、侵占、挪用、平调征地补偿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3日(地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一 政策依据
(1)川办函(2008)73号(2)川办发(2008)15号
(3)成府发(2009)31号(4)成国土资发(2009)448号
(5)成老社发(2009)131号(6)成劳社发(2010)30号
(7)成府发(2010)8号(8)金堂县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二 政策要点
(一)征地补偿
1、青苗:1200元/亩地面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
1、附件2)
2、土地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共同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耕地补偿18700元/亩,非耕地补偿9350元/亩。三年分四次付清,按银行基准利息计息。
(二)人员安置
1、农转非人数:征用该组土地面积除以该组人均土地面积为改组农转非人数(土地面积=耕地面积+非耕地面积)
2、人员安置标准:因2010年征地部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标准为公布,所以暂时按2009年征地部门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标准宣传(附件3)
(三)房屋拆迁
1、安置对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
2、安置方式:
(1)房屋安置
(2)货币安置
3、补偿标准
(1)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米以内的,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附件2)抵扣房屋面积从标准高的房屋中扣除人均面积35平方米。
(2)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补助52500元/人,奖励1500元/人。
3、其他补偿
(1)搬家费
被拆迁户搬迁后,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00元/人搬家
(2)房屋搬迁及奖励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7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2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内的不予奖励。
(3)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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