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2025-05-0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共10篇)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一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76号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2007-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生态死角”遍布市区,市场摊区管理混乱,市容卫生状况较差,建设与管理工作脱节,以及市民公德意识淡薄等问题,努力创建优美、整洁、通畅、和谐的城市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作用,明确市、区、街、社区以及各部门在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形成市区结合、部门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努力做到整治与规范并举、当前与长远并重,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四)坚持绩效评价、奖惩激励。建立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管理成效兑现奖惩。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坚持疏堵相济、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整治城市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集中开展15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交通秩序

1.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合理指挥疏导机动车流量,主要街道、重要桥梁、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广场、景区景点、市场周边和学校门前高峰时段道路无拥堵,秩序顺畅。

2.加强违法违章驾驶行为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超员运输车辆得到有效控制,无路权车辆,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章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3.加强出租车运营管理,规范出租车行为,随意停车上下客、随意变道、抢道、插队、调头、违法超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故意绕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4.加强公交车运营管理,科学设置公交站点和行车线路,杜绝公交车辆超员运营,不文明行车,不按秩序进站,随意变道、超车以及乱停乱放等行为。

5.加强对港田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牌照车、野蛮驾驶、违章停放、非法拉运等行为,逐步取缔摩托车、港田车、人力三轮车在市区内营运。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二)环境保护

1.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生产加工企业耗费能源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及省、市的环保要求。

2.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市场经营的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指标。

3.加强有害废弃物管理,固体废物收贮有防扬散、防雨淋、防渗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特种废物与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

4.加强城市噪声监控,固定噪声源控制达标,不扰民;主次干道、商业区商业噪音明显减少。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三)市容市貌

1.加强城市立面容貌管理,城市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无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等行为。

2.加强户外牌匾广告管理,广告、牌匾、橱窗设置整齐、规范,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无破损、残缺、蒙尘、褪色、松脱歪斜、空版的牌匾广告。

3.加强城市灯饰设施管理,灯饰亮化设施完好,无残缺、无破损,按规定时限开闭。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投公司、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四)环境卫生

1.加强清扫保洁管理,街路、广场、小区、庭院清扫保洁工作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开展,背街背巷环境卫生状况较差问题得到根本扭转,无卫生死角,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

2.加强环卫设施管理,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完好,设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清运及时,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明显减少。

3.加强“门前三包”管理,落实“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市容)责任制,门前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挂,门面外观无陈旧破损、无垃圾污物、无毁坏花草树木侵占绿地现象。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房产住宅局、市爱卫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五)居住区环境

1.加强物业住宅小区环境管理,小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绿地率、人均绿化面积达到城区绿化的要求和标准,无毁坏花草树木、侵占公共绿地行为。

2.加强居民庭院环境管理,垃圾日产日清,排水通畅,无违章饲养禽畜,无违章搭建,无野蛮装修,无车辆乱停乱放。有防火、防盗装置。

3.加强棚户区环境管理,严禁在宅门外堆放生活用品、废弃物,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拉乱挂,无积水,无化粪池外溢现象,公共厕所符合标准要求,有简易防火、防盗装置。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和各区政府配合。

(六)单位内部环境

1.加强单位院内环境卫生监管,有卫生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内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2.加强单位楼内环境卫生监管,楼道内干净、整洁,无堆放杂物,无门窗破损。楼体立面无乱贴乱画、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食堂、厕所符合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此项工作由市爱卫办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

1.加强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合理设置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无垃圾堆、废弃物堆;公厕符合卫生要求,无露天粪坑。

2.加强城中村村容管理,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容美观有序,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3.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容貌管理,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卫生死角明显减少。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爱卫办、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八)市场摊区

1.加强市场摊区规划与管理,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市场摊区,对现有市场摊区加强管理,有计划、分步骤整合,逐步清理取缔,严重影响交通、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的市场摊区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市场摊区占道管理,业户占道许可手续齐全,按许可位置、面积、范围和时限占用人行道路,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时、无外溢、无占用车行道现象。

3.加强市场摊区卫生管理,活禽、鲜活水产品销售市场摊区须设立相对独立经营区域。有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产生的垃圾污物随时清除,撤市后街路卫生整洁。

4.加强市场摊区经营行为管理,经营者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出版物,各类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无欺行霸市、缺斤短两、假冒伪劣欺骗群众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九)市政公用设施

1.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路面管理,城市主次干道、桥梁、街巷路面、人行步道平整、完好、畅通、安全,路面塌陷、坑糟、翻浆、拥包等现象明显减少;道路桥梁附属设施完好,检查井井框高差无超标;无损坏、丢失现象。

2.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道路挖掘按许可位置、面积和时限进行,施工现场设置公告板、警示灯,文明围挡,按技术标准回填沟槽,修复路面,修复部分与原设计标准风格相符,材质相同、色泽一致。

3.加强各类公共设施管理。道路排水、排污设施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现象;路灯、供电、邮政、通讯、交通、人防等市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置牢固安全,无零乱堆挂、无废弃杆线,蒙尘、污渍得到及时清理;公交站台、候车亭、调度站等设施整洁、完好,按规定标准配备环卫等设施。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各区政府及各设施管护单位或产权单位配合。

(十)江河水域

1.加强松花江及“三沟一河”沿岸治理,全面清除沿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各类废弃物,确保沿岸卫生整洁;杜绝河道采沙、圈圩围垦、违章搭建及堆放物料行为。

2.加强水域清洁治理,全面清除松花江及“三沟一河”水面的各类漂浮物,保证水面清洁。

3.推进“三沟一河”整体改造,加大沿沟、沿河绿化和硬铺装工作力度,打造市区新的风景长廊。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十一)街面秩序

1.加强泊车秩序管理。杜绝停车场随意扩大面积、改变用途;市区主要道路人行道上设置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标志和公告牌,无车辆乱停乱放、挤占道路行为。

2.加强违章占道行为管理,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维修、清洗车辆,空车配货,零担货物运输,拌和泥沙、打砸硬物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3.加强桥下空间管理,规范利用桥下空间,无私建乱占,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影响城市景观,不影响桥梁安全。

4.加强市区内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无散犬出户、烈性犬伤人事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无人清理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十二)建筑工地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地必须按许可的位置、面积和时限设置规范化、景观化实体围墙,设置封闭活动安全门和公告板。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出入口实施硬铺装,无场外施工、场外堆料,无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现象。

2.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使用密闭运输车,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场地的车辆清洁,运往指定地点消纳,无超载、超速、沿街洒落及扬尘现象。

3.加强工程收尾管理,实体围墙等临时占道设施及时拆除,现场物料、垃圾及时清除,无偷倒乱倒现象,施工时损坏、占用的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市政设施得到及时修复,相应硬铺装及绿化工程均按规划要求及时完成。

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十三)园林绿化

1.加强建成区内树木和绿地的抚育管理,树木无倾斜、无倒伏、无枯枝、无死树、无病虫害;绿地卫生好,无露土、无垃圾、无污物、无杂草;花卉色彩艳丽,生长健壮,无残花败叶,无缺苗断空;园林小品及设施完好、整洁、安全,无破损、无缺失。

2.加强市区公园、游园及休闲广场管理,公园、游园道路无破损,园内水面无漂浮物,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安全,公用电话和健身器械使用正常,游乐设施运营安全,操作、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3.加大毁绿执法力度,占挖绿地,砍伐、折损树木,践踏草坪、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等行为得到及时、严肃查处,毁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十四)食品行业环境卫生

1.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外保持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措施到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及时清运,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露天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露天烧烤、大排档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环境卫生保持清洁,产生的烟、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明显减少。

3.加强户外屠宰禽畜行为监管,随地屠宰畜禽等行为明显减少,对环境卫生造成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街路指示标志

1.加强路牌设置管理,统一设置尺寸、式样和位置,科学设置路名指示牌,杜绝街牌设置缺号、重复设号和一街多名等现象。

2.加强路牌容貌管理,路牌缺失、歪斜、破损、脏乱等影响城市环境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加强街路名称管理,对市区内街路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制定统一标准,既体现街路的连续性,确保不同区域的特点,又与哈尔滨的历史文化一脉相承。

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三、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效廉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和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魏伟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爱卫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市城投公司和各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主任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孔庆勋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信息反馈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按照本方案要求,各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研究制订详细的专项整治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着手进行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自行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6月5日)。开展全面整治,针对长期遗留、反复性强、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难点问题,重点解决三个“反差”(即大街大巷与小街小巷、中心区域和城乡结合部、新建社区和老居民区差距大)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8年6月6日至2008年9月30日)。由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部门,以“冰雪节”、“春节”、“五一”、“十一”和“洽谈会”等重大节日及经贸活动为节点,进行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对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评比打分,每月将打分情况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8日至2008年11月15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复查,将复查意见上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城市环境整治表彰大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发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协调议事、高端督办和综合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实行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例会制度,每月(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二)严格考核,建立专项整治通报制度。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办,通过采取日常检查、暗访考核、媒体督办完成情况和网上投诉办结情况等多种方式,对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牵头部门限期整改。要建立起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各区、各有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三)明确责任,实行黄牌警告和责任追究制。各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各配合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工作要求完成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责任主体的领导干部,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对管理不严、工作不细、配合不好,给城市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社会参与,实现全社会的共建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及时倾听百姓呼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整治行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整治行动社会参与、整治方式群众满意、整治结果全民共享。通过整治行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环境治理、爱护城市环境的自觉性,共同创建良好、和谐的城市环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二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12-16 【生效日期】2008-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工作职能,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渠道,加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努力推进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与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我市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了解市情,熟悉政府重点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和调研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政务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和督查证,聘期为2年,每期20名,任期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第四条第四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年终评审、表彰、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二)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三)对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政府督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

第七条第七条 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特邀督查员的调研材料及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提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八条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暗访和调研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积极协助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及时交回特邀督查员证件。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三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79号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2006-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利益,针对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在我市涉企的9个部门收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2005年以来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的涉企收费(具体被检单位名单见附件),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2.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增加收费频次、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3.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

4.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5.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6.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

7.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8.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1月20日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改善办、减负办和纠风办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先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全市涉企收费检查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对照本部门和单位涉企收费项目自查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451―84686910,电子邮箱:liukuxx@126.com)上报其涉企收费情况和自查表。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检查方案,并责成物价等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组织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后,按照价格行政执法程序对全市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适时抽查各区、县(市)的涉企收费检查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实施经济处罚。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被检单位应在联合检查组的指导、督促下,切实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后,于2007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企收费检查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涉企收费检查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涉企乱收费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认真配合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克服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整改;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联合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此次涉企收费检查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为重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切实提高检查办案质量和水平。检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国家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单位的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布相关举报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涉企收费政策和涉企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检查中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除责令公告退还外,还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哈尔滨市涉企收费被检单位名单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四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7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改善城市景观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景观为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把解决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相结合,本着积极、稳妥、慎重、依法的原则,分类处置,分阶段推进,全面完成停缓建工程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措施,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

停缓建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道里区康安路106号)、龙海大厦(香坊区中山路39号)、安发――安化住宅(道里区安发街与安化街转角)、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道外区南勋街468号)、中关村金融区(松北区江湾分区)、哈威广场(道里区东七至东八道街街区)、同乐世界1号楼(道里区东五至东六道街街区)、埃德蒙顿路商服楼(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粮油批发市场(道外区北马路13号)、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香坊区中山路95―3号)、龙凤大厦(道里区新阳路与哈药路转角)、共乐小区102号楼(道里区新阳路351号)、艺华大厦(道外区大新街200号)、桃源大厦(道外区景阳街101号)、皇家花园13号楼(道外区南二十道街与大民兴街转角)、华风世贸家园(开发区嵩山路与湘江路街区)等项目。

三、工作目标及标准

(一)2008年6月30日前,权属明确、且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复工建设;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不涉及企业改制和履行司法程序的项目复工建设;力争在2009年内,中心城区停缓建项目全部启动复建。

(二)对位于主要繁华街路,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2008年内不能复建的停缓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立面装饰。

(三)停缓建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和卫生状况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四)停缓建项目启动复建无大规模群体和越级进京上访案件。

(五)总结经验,研究探索防止发生停缓建项目的长效监管措施。

四、治理内容和方式

(一)组织权属明确的项目,理顺关系,筹措资金,尽快复建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龙海大厦、安发――安化住宅、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中关村金融区等主要因建设资金短缺导致停建的5个项目。

治理措施:协助解决项目所牵涉的债务关系、经济纠纷;结合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情况,适度进行规划性质和功能调整;协助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限期开工建设。对确无筹资能力的,可组织企业面向全国招商引资,吸纳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运作,或进行评估拍卖,促进尽快启动。

(二)协助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调整规划,完善手续,重新启动

主要包括:哈威广场、同乐世界1号楼、埃德蒙顿路商服楼等涉及办理审批手续而不能尽快复建的3个项目。

治理措施:积极协调,实行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难点问题,使项目尽快启动。

(三)协调涉及企业改制的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尽快启动

主要包括:粮油批发市场、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等主要由于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而暂时无法启动的2个项目。

治理措施:以国企改革为契机,实行债权债务重组,有效处置国有资产,尽快启动。

(四)敦促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司法程序

主要包括:龙凤大厦、共乐小区102号楼、艺华大厦、桃源大厦、皇家花园13号楼、华风世贸家园等主要由于履行法律程序或已经判决,但因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复杂,短期内难以启动的6个项目。

治理措施:对法院尚未判决的,积极沟通协调法院尽快结案;对法院已有明确判决意见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确有困难的,积极协助按司法程序进行评估拍卖,达到启动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8年3月底前)。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梳理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鉴定工程质量;建立停缓建工程项目档案,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平台;广泛开展项目招商,筹集落实项目启动资金。对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启动项目复建。

(二)实施阶段(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主要任务是: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逐一启动建设,并随时了解各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涉及法院执行和国企改制的项目,加大行政协调力度,帮助寻找投资合作伙伴,使其尽快达到或具备建设条件,继续实施建设;对确实无法复建的项目,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探索建设领域长效管理措施;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停缓建行为;整合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构筑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项目。

六、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清停缓建项目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服务,全力推进。

(二)制定政策,依法治理和规范停缓建问题。针对停缓建项目闲置时间久远、破损严重的实际,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提升其价值优势,吸引投资主体踊跃投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规划、土地出让、配套费收取、建设审批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规划方案,限期复工。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年内又不能复工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进行立面装饰,美化城市景观。

(三)政府依法处置,盘活呆坏资产。对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且无明确处置意见的停缓建项目,协调建设单位将项目作价出售,否则,由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四)坚持打造精品,使停缓建工程展现新貌。针对现有的停缓建项目多数是位于我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体量大,对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影响较大的实际,组织停缓建项目重新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竞赛,经规划部门严格把关,力争把复建项目建设成体现我市城市建设风貌,彰显城市文化的建筑精品。

(五)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治理建成区停缓建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多部门联动进行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维绪和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魏伟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主任孙智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朱海、市建委副主任刘清玉、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守东、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才华、市房产住宅局总工程师夏德斌、市司法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纪春林、市城管局副局长王铭和、市纪检委常委王起、市人防办副主任孙庆德、市信访办副主任王学本、市法院副院长步延胜、市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高延生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会主任张会元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清玉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政府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法院和市城投集团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五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2005-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2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第22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22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2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6年1月5日至8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切实做好“冰洽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俄罗斯年为契机,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中俄科技与文化”的主题,按照“开放、互动、交流、合作”的宗旨,强化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实施精品战略,打造展会品牌,进一步扩大影响和知名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拟设中俄高新科技、医药、汽车、民族文化与特色食品等五大专业馆,展示中俄科技、医药、汽车、食品、民间艺术五大文化特色与发展趋势成果。开展技术协作、项目签约、高层论坛、科技讲座等系列活动;召开商务洽谈、商品订货等专业会议,提供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的平台。?

三、工作分工?

在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开幕式筹备工作,负责组织哈尔滨特色商品参会参展。?

(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市及友好城市代表团参会参展,与国内外经贸代表团开展经贸交流,组织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

(三)市外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邀请并组织俄罗斯及国外政要代表团、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及国际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开幕式。?

(四)市旅游局负责新闻发布(与冰雪节同步进行)、冰雪旅游项目、冬季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旅游商品展销,组织开展旅游专项交流与合作,向游客发放“冰洽会”简介,组织游客参观、洽谈。?

(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俄罗斯及国家各部委、外省市单位领导参加“冰洽会”。?

(六)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振兴老工业基地研讨活动,组织老工业基地企业招商引资等活动。?

(七)市科技局负责邀请俄罗斯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参会参展,负责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参会参展,推动科技研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市文化局负责对俄文化交流活动,负责文化、工艺品招商招展。?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哈药集团负责组织医药企业参会参展。?

(十)哈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松北区政府负责邀请俄罗斯客商及组织本区企业参会参展。?

(十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负责组织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企业参会参展。?

(十二)市农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及品牌绿色食品参会参展。?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商业流通企业参会参展,组织商业配对活动,邀请俄罗斯客商参会参展。?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冰洽会”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

(十五)市城管局负责商业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

(十六)市交通局负责根据需要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

(十七)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所属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招商招展,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产品展销活动,对口邀请外省、市的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

(十八)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的宣传报道,并协调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

(十九)市文联负责组织地方民间艺人及特色工艺品参会参展。?

(二十)市贸促会负责邀请国内外民间团体参会参展。?

(二十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对口团组参会参展,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活动。?

(二十二)哈工大集团负责展馆迎展准备,并协助“冰洽会”组委会做好招商布展工作。?

(二十三)市地税局、物价局和哈电业局依据各自职能为展会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冰洽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市长助理张显友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市经委副主任徐涛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外侨办、安全办,市经合促进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局、中小企业局、粮食局、文化局、体育局、物价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地税局、供销社,市文联、总工会、妇联、团市委、贸促会、哈电业局、哈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报业集团、哈电视台、哈工大集团等39个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徐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滨沙、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经委助理巡视员张晓宁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招商招展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和安全保卫组,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主题,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

本届“冰洽会”是我市开展中国―俄罗斯年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要突出中俄科技与文化的主题,以国内外著名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加强对俄科技与文化及欧美、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对世界500强、著名跨国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招商招展,努力实现新的突破。?

(二)周密组织,认真做好经贸洽谈工作?

要认真筛选参展企业和产品,积极组织高新产业和精尖产品参会参展;特别是中国・哈尔滨出口产品加工区、哈开发区对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东北亚经贸合作区和宾西国际贸易加工区等重要加工基地,要精选对俄企业参会参展。由“冰洽会”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参展企业和展品进行审查,切实做好参展项目的会前准备和洽谈、签约工作,建立合同履约及跟踪问效机制,努力提高“冰洽会”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节庆氛围?

要将本届“冰洽会”的宣传与冰雪节宣传统筹安排,同步进行,突出“冰洽会”亮点,扩大“冰洽会”影响。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和休闲场所等设置“冰洽会”宣传标识,烘托热情、友好的节庆气氛。?〖HT4”K〗

(四)统筹协调,实行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冰洽会”组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和公布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一切经贸活动归属“冰洽会”组委会统一管理。?

(五)严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届“冰洽会”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总体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请将实施方案于11 月15日前报组委会办公室(市政府1317、1319房间),电话:84664335、84664074、84664931。

6.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六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200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办发〔200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南岗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48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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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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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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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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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纳5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的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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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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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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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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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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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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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标识错误和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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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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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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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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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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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疏散设计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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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骤

?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

5个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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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部署(7月21日前)。区政府成立南岗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副区长朱振德任组长,安全办副主任孙胜利、南岗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志国任副组长,南岗技术监督分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商业局、南岗工商分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总工会、南岗消防科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办,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的专人组成。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规定和群众举报电话。

?7月2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设立办公室。并将组织机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并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同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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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整改(7月22日至8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火灾隐患,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告之本行业单位明确整改安全疏散火灾隐患的责任,组织本行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逐一排查,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和存在问题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和推动单位彻底整改封堵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安全疏散方面的火灾隐患。

?单位应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其中,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报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公共娱乐场所要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报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要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综合情况。8月8日前,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分别要向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单位自查整改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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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验收(8月11日至8月3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各级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宣传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报告检查验收情况。8月28日前,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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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监督(9月1日至10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对下列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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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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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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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拒不拆除铁栅栏或金属护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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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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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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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也应责令立即拆除。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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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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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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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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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并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还应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四停”、“六清”、“八落实”要求,尤其是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炉灶、锅炉等器具及设备的燃油、燃气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储存、违规使用、违章安装、违章操作等现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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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1日)。在此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并在10月18日前,向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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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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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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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宣传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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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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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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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进行工作协调、汇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布置工作任务,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个阶段结束后3日内上报区政府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82705372)。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七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7至2008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市建委管理,重点履行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职能。各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哈编字〔2007〕105号)要求,组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专门管理供热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供热管理职能(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特困群体住上暖屋子。加强区供热办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岗位培训,开展辖区内供热基础情况普查,尽快适应供热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

二、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和运输紧张的严峻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供热新建、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努力确保供热质量

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00时至21:00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辖区内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三)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煤、节电、节水水平。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促进行为节能。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敦促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

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在去年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5%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五)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等级评定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六)进一步强化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市供热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区供热主管部门化解排查的工作机制,各区供热办要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的上访投诉问题。供热企业是供热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供热单位要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区供热办和供热单位要认真处理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的供热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越级和集体上访事件。

(七)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三、实施依法用热,严格依法收费

(一)交费责任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执行。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

(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4)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9.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呼兰、阿城2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五不准”政策的审核把关。

2.凡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5.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四、密切配合,为城市供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市供热工作由市供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社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报销工作。针对今年燃煤价格居高不下、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特殊形势,供水、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要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的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外事侨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制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确保年末前保障资金核拨到位。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要牢固树立“依法供热”、“依法用热”观念,切实履行保证供热质量和用热交费义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供热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工作

总体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工作总体方案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市政府及班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实际,针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和促进我市快发展、大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和谋划改革开放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水平。

市政府及班子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整改;

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解决问题,真正改进工作;

突出重点,合理摆布,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热切期盼的问题作为整改工作重点;

根据问题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整改;

坚持发扬民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开门搞整改。

二、整改的重点

(一)关于加快经济发展

主要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搞好哈尔滨的战略定位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战略和策略。从整体上谋划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支柱产业。认真谋划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思路,做到国企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起抓,两个轮子一起转。深入研究宏观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社会各领域的改革

主要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在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协调机制、推动国有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和保护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等重点问题上求突破。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深化农村改革。

(三)关于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

主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积极引导农民依靠市场、依靠科技、依靠勤奋走向富裕。依法整顿农村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市场,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和卫生工作,解决好农民就医和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问题。

(四)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主要意见和建议: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使哈尔滨成为中俄合作基地。扩大招商引资总量,切实提高全市经济发展的外向度。

(五)关于强化服务、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主要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大力扶持外资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工作意识,打造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营造“效率更高、花钱更少’’的行政环境。进一步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六)关于城建工作

主要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树立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城市建设投资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切实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区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和出行环境。加强城市环境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七)关于文化建设

主要意见和建议:加强哈尔滨地域文化建设,创建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和历史内涵的现代文明城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市民素质。

(八)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主要意见和建议:既要重视经济工作,又要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重视经济总量增长,更要注重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统筹考虑城乡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重视信访工作,抓好社会稳定工作,改进社会管理。

三、主要整改措施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经济和社会快发展、大发展。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放松,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中心,坚持“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部署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开放式改制,引进战略投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创新监管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二是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重点抓好教育、文化、卫生、城建、城管等行业改革,全面完成人员聘用工作,实现用人机制转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投入效能,探索多元化投入办事业的途径。三是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坚决制止和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集体企业改革,做好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后续工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三)深入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一是推动农业结构优化。重点发展粮食、食品加工、畜牧业、绿色和无公害食品、林业、“北药”六大产业。继续推进粮牧“主辅换位”,加快发展畜牧业。二是推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培育粮食、供销、外经贸企业等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发展农产品流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引导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三是发展龙头在城镇、基地在农村的城乡互动型产业。通过引进、合作等方式,建立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四是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中心镇,扶持小康示范镇,培植立镇产业,为劳动力转移提供载体。加强农民工专业化、规范化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 的组织和管理,畅通劳动力供求信息渠道,促进劳务输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依法维护进城就业农民权益。五是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升农村教育水平。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点范围,加快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

(四)突出对俄经贸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水平。一是全力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搞好对俄科技项目规划和对接,加强与俄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的合作。以俄罗斯市场为导向,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建设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和物流集散中心,建立对俄经贸直销通道。依托我市技术和劳动力优势,积极参与对俄资源开发。二是全面做好外经外贸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加强能源和原材料开发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三是继续推进开发区建设,完善开发区载体功能,发展外向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增强开发区对全市发展的牵动

力。四是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努力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建设招商引资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招商、委托招商和中介招商。进一步把“哈洽会”办出特色,带动会展经济发展。

(五)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以提高行政能力为重点,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处理问题,把政府各项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督。二是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公平和效率并重的理念,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政府调节经济的方式,真正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程序。三是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考核、评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四是坚决整治“三乱”。五是切实转变作风。把实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要和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上。进一步精简会议,压缩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六是坚持从严治政。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统领,深入开展“两风”建设,有效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坚定性。

(六)突出城市特色,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一是以“大气、洋气、灵气”为目标,提高城市规划的国际化水平。按照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需要,规划以市区为中心,以10O公里左右为半径的1小时都市经济圈。提高城市规划整体性,科学规划城区核心经济圈,完成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控详规划、松北分区规划和群力新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主城区产业基地规划,形成以优势产业、对俄经贸科技合作为主的产业带。按照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的要求,规划一批生态廊道和风景区。二是坚持功能建设和文化延展并重,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水平。实施一批路桥建设项目,完善城市路网体系。力争启动轨道交通一期工程,确保实施一项跨松花江大桥或隧道工程。抓好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路桥建设,打通通乡街,拓宽改造工农大街。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推进磨盘山供水工程,确保2006年向城区供水。加强地下基础设施管理,加快城市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网建设和改造。启动何家沟综合整治、文昌污水处理三期等内河治理和污水处理项目。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续推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推进“城中村”开发改造。继续把环境综合整治向贴近群众生活领域延伸。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行路难、过街难和入厕难问题,建设和改造一批背街背巷、无灯街路、破损人行道、水冲公厕和居民庭院,力争消除现有市政土路。三是做好经营城市工作,提高城市建管市场化水平。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城投公司融资平台作用,建立良性城市建设偿债机制,探索融资新途径。

(七)加强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制定并实施《哈尔滨文化兴市总体规划》。推进文化体制和机制创新,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整合文化产业资源,逐步形成由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市场管理,打造文化精品工程,普及群众文化,丰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广场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展社会科学、文艺创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各项事业。积极发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展示哈尔滨的文化内涵和魅力。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围绕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四有公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争创文明城市为目标,深入开展“树立哈尔滨形象”和“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以建设“诚信哈尔滨”为目标,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以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为目标,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育人网络,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

(八)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是努力做好减贫扶弱和社会保障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筹措地方匹配资金,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建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开展“慈善济困民德工程”、“扶贫结对”等活动,巩固发展“慈善超市”,建立直接、便捷、可靠的救助通道。二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和监督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高度负责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遏制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重复访的发生。

四、保证措施

坚持市政府及班子带头,按照市委的安排和部署,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要主动接受省委督导组的指导,按照省委督导组的指导意见实施整改。市政府班子成员要根据《整改任务分解表》(附后)明确的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相关整改工作的推进和跟踪问效。要敢于负责、敢于触及矛盾、敢于排除干扰,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以“课题制”研究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通过在电视台设立“整改热线”、在《新晚报》或《哈尔滨日报》设立“整改专栏”等方式通报整改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市政府及班子认真抓整改的决心和信心,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工作任务分解表

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九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38号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2007-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秘函〔2007〕75号)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既有大工业、又有大农业的特点,工业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有效解决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区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农产品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市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的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生产加工食品整治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整治任务,年底前要达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和餐饮经营单位无照经营问题。

餐饮消费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药品整治,年底前要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猪肉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达到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单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重点区域来开展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严格把好外埠果蔬进入我市的关口,加大检测力度,杜绝农药超标的果蔬流入我市市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整治;加大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力度;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以上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在生产加工食品方面,要把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整治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在涉及人身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中,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肃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上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以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配合。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快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加强普通药品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以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开展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切实抓好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组织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督指导,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餐饮环节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强化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完成。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奖惩并重、治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整改、边规范的方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相结合,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全面启动阶段(9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客观分析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认真研究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整体推进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三)组织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丛国章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马力实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宣传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由马力实同志兼任,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协调各专项整治组工作,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办公室分设农产品专项整治组(市农委牵头)、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组(市质监局牵头)、流通领域食品专项整治组(市工商局牵头)、餐饮业食品专项整治组(市卫生局牵头)、药品专项整治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肉禽质量专项整治组(市商务局牵头)和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市质监局牵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保证实现专项整治目标。另设宣传组(邀请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专项整治的新闻报道和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情况及整治结果。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对当地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各有关监管部门共同抓。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逐项、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状,细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严肃查处。

(三)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群策群力,积极工作,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监管机制,对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实行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针对本地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巩固整治成果。

(四)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法津、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对有违法行为的要处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办,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要加速查处,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速侦破,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快诉快判。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属其他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和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五)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严厉打击劣质产品和铲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同时,要对我市名优产品和名优企业重点扶持,广泛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各种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努力创建我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注重严格监管与强化服务相结合。要更新监管理念,借鉴市卫生局“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活动和市质监局“关注民生、服务百姓”质监食品安全大行动的经验,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把服务意识融入监管的全过程。注重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辖区监管网络的有效模式,把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常识,特别要大力宣传我市优良品牌、优秀企业,树立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典型,形成强势舆论,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法制观念和识假打劣能力。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治结果。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让人民群众看到各级政府狠抓产品质量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

(七)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逐级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结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错报、虚报。要加强信息综合汇总分析,以简报、专报的形式,及时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每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统计表格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篇十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62号 【发布日期】2007-08-07 【生效日期】2007-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评估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哈尔滨市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做好2007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深化改革,健全机制,确保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区、县(市)长。

三、考核内容

(一)对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考核评估内容依据2007年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

(二)对部分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人口计生部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

(2)民政部门:倡导科学婚检,利用婚姻登记服务载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共同举办人口计生知识的宣传活动,为人口计生部门向新婚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创造条件。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城镇社区和农村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考核指标:以乡镇和街道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一级干预覆盖面达到80%以上。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1)宣传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决定》的宣传报道;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2)人口计生部门: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顺利开展。

(3)民政部门: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困难,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发展慈善事业中,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优先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特别是农村贫困家庭纳入慈善救助范围。

(4)司法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6)农业部门: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在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减轻农民负担、项目扶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审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营企业许可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取缔违法经营者,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确保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应及时,安全有效。

(8)扶贫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安排扶贫济困、贴息贷款、扶贫到户等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户优先扶持。

考核指标:二孩、多孩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1)人口计生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免费技术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私营经济《营业执照》时,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3)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查验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登记制度,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查询和跟踪管理。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再就业、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登记制度,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查询和跟踪管理。

考核指标:流动育龄人口在流入地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4.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1)财政部门: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的落实,加大县(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投入力度。

(2)发展与改革部门:将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保列为国债资金项目的县(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考核指标:

①2007年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费按人均15.7元标准和新的人口计算财政支出需求。

②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到位率达100%。

③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到位率100%。

④列为国债资金项目的县(市)、乡(镇)服务站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5.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

(1)教育部门: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

(2)人事、编制部门: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机构稳定,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分值的确定

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采取打分的方式,总分1000分。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4.5:2.5:3的权重确定分值(见附件)。具体情况以《责任状》为准。

四、考核方法

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主要采取自检自查、实地核查、平时调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市政府统一领导考核工作,成立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评估组,对区、县(市)政府进行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本方案对本地区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目标进行自检自查,在此基础上,市级采取平时调查、年终考核(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平时调查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抽查考核结果,一并作为所在区、县(市)政府本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五、兑现标准

经考核,达到900分以上的兑现一档责任状;700―900分的兑现二档责任状;70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在考核评估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的区、县(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制度;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等单项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区、县(市)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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