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共9篇)
1.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篇一
上海重型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重型装备制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HEAVY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HEMT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重型装备制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而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服务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中介作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坚持政会分开,坚持统筹协调,在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重型装备制造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
(二)收集、整理国内重型装备制造行业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拓展产品市场,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的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九)接受市统计局的授权(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统计分析有关数据,为政府为行业企业提供经济信息。
(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组织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进行资质考核,承担会员企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估论证。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等;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志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协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 篇二
200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在沪企业协会,同时使用上海市湖南商会的名称。英文名称是TheHunanChamberofCommerceinshanghai,缩写HCCS。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南省在上海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会员与上海及周边城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湘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并接受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在沪湖南企业,提升湖南商会影响;
(二)加强湘沪经济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搭建合作平台,建设会员之家。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商务考察、维护权益、联络接待。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
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5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3.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供水价格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下列行为:
(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二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市水务局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按照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水表,应当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装表计量或者抄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将深井填实。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五)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以补缴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 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二)原水供水,是指原水供水企业以原水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水源。
(三)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四)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有关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设施供水。
(五)供水设施,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和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水箱等。
第四十七条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篇四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x烟酒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烟酒制造、研发、服务以及烟酒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烟酒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烟酒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烟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烟酒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烟酒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烟酒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烟酒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烟酒产业安全;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烟酒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烟酒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xx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行业协会章程示本 篇五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健全其内部规章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将本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州民政局按照本章程示范文本督促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进行章程修订。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要严格按照本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章程,并最迟于2007年3月30日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6.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篇六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三届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能仲裁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成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本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本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本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协助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本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每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条 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作出终止决议的,经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本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开庭记录、协助制作裁决文书、仲裁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仲裁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出,经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回避制度。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处理仲裁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本会指定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仲裁员对仲裁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有关仲裁文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仲裁过程,对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必须回避的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出席本会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依照本会规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液化气行业协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液化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QUEFIED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L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市液化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液化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市燃气监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液化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液化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液化气在经营管理、思想政策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的液化气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代表行业参加液化气有关组织;发展与市外行业液化气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液化气研讨会,液化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和协调。调查有关部门对会员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九)制定行业的行规行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参与液化气价格听证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愿望的经营液化气企业、液化气器具销售企业(或个人);
(三)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四)各县区液化气管理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四)通过新闻媒体或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规定:
(一)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情节的,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应于每年3月之前自觉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每,,元。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单位名称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液化气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燃气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一、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其他事宜
(二)受会长委托办理协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议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合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借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理事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督查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8.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试行) 篇八
(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由 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填写行政区域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备注: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1—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填写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即可】
本会的网址:。【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二);
(三);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2—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2.; 3.; ……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可选择】
(一)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4—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还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团】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团】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适用于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社团】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不少于15日】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至少不得低于51%)
—6—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此处应填数字,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8—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9—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可选项: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社团】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10—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三);……【备注:除
(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1—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人【可以是区间,也可以是固定数字,在11-51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12—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实行轮值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副理事长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大65周岁】且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13—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14—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团】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15—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常务理事会的,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16—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17—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为可选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18—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19—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于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社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20—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1—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22—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正宁县网吧行业协会章程 篇九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正宁县网吧协会”。
第二条性质:由合法(网吧)营业场所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正宁网吧
业的良好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为顾客提
供丰富多彩的网络知识,促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发挥规模经营优势,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的网吧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促进网吧业的健康发展;繁荣
网吧市场,为网吧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和更多的盈利增长点,维护网吧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理念:精诚团结,文明服务,诚信经营,共同发展。
第五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网吧业主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网吧树立行业新风,遵守行业道德、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三)制订并实施我县网吧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自律公约,维护网吧的合法利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四)开展我县网吧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网吧行业的发展、规律、方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
(五)组织与开展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有益于网吧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正宁县范围内从事网吧服务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入会成为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会员为证照齐全的网吧及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
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明规范经营;(四)遵守经营服务的承诺,互相监督,共同促进;(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 二 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务需要,可由理事会推举国内外各界支持我县网吧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
心我县网吧发展、对网吧行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指导。
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网吧转让或因其他原因停业,该网吧业主在协会的中的职务自动免去。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胁本会内部各部门及各下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查决定;(五)决定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 三 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和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工作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 四 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二〇一—年九月十三日讨论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
起生效。
正 宁 县 网 吧 协 会
领 导 机 构
会长:邓天学
副 会 长:江
理事:何会东
峰白杨林仵顺平路平
正 宁 县 网 吧 协 会
会 费 标 准
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网协会所有会员协商决定如下:
1、每个网吧每台电脑按一月一收取。
2、电脑数量按《庆阳市互联网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合证》上登记的台数收取。
3、会费按年收费。
4、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
9月
205、若网吧转让、更换法人等变情况时已收取的会费协会不退还。
元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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