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11篇)
1.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一
反舞弊及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投诉举报的保密和奖励;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审计部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各机构各部门承担本组织内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一)收受和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四)故意隐瞒、错报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偷逃税款;
(七)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八)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公司指定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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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包括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协助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反舞弊工作的风险评估;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调查及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汇报反舞弊工作并听取其工作指导。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与充分保障。
第九条 针对反舞弊工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局域网)进行有效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培训;
(三)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及诚信道德教育;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二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控制机制,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在进行的企业风险评估时,应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会计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等。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内部的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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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封存。
第十四条 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接收舞弊举报、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控制活动中。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和信箱等并对外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
第十七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由审计部做初步评估后再决定是否上报;若为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批准是否立项。若为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或实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批准是否立项。审计部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联合公司内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章 反舞弊举报的保密和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舞弊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舞弊举报及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违规泄露检举信息或对举报人员、调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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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XX年XX月
附件一:投诉举报渠道
受理部门:审计部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 0XX-12345678 邮件地址:abc@xyz.com ;abc@abc.com 通信地址:XXXXXXXX区XXXX座一层XX号,123456
附件二:反舞弊投诉举报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任何经查证属实、挽回经济损失的舞弊举报,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条 匿名举报、个人职责范围内或受单位委托的举报、审计人员的举报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为有利查办案件和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提倡以实名进行举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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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第二章 奖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审计部为本公司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办理奖励举报人事项。
第五条 对举报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度,给予奖励,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来源是举报事项挽回的损失或罚款,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并配合调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10%、或按罚款额的30%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举报并提供直接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20%、或按罚款额的50%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举报重大舞弊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按挽回经济损失的20%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单个案件举报奖励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五)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根据个人在其中所起作用进行确定。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按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奖金由审计部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提议,经董事会领导核准后发放。
第七条 为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奖金的发放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由举报人递交合理发票等至审计部,然后由审计部以部门费用报销形式代为领取,再发放至举报人;
(二)由审计部出面申请,经董事会领导核准后,以工资形式秘密发放,如加班费或绩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举报奖金,逾期作放弃奖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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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3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领奖手续,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不能直接领取的,应及时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或传真给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保密件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监督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3.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三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 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档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 整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对明确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才去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明确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八)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确认申请和领取奖励的为举报者本人或举报者本人的合法委托人;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
(四)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在举报时应当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给与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五)对同一事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监管受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 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估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六)特殊重大案件给予的超过奖励最高标准的奖金,由区 食安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区食安委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书面奖励意见,向区食安办申报。区食安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并回复。在申报单位收到区食安办的审定回复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如奖励申报通过审批的,区食安办应在通过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书面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自知晓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食安办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如奖励申报未通过审批的,申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不予奖励通知书。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并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区财政局通报。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如举报人为国家公务员,并获得了食品安全奖励资金且贡献突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规定,符合公务员奖励条件的,由区食安办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公务员奖励。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认证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XXX市X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印
4.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四
40号(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第三条
举报方式及原则
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举报处理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单位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1)对举报查实的经济案件,以及非经济案件的举报有功者,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案件没收、追缴金额的大小,给予人民币1000-20000元奖励;
(3)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经总行批准,可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4)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分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受到相应处分后进行,奖励方式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七条
总行受理举报部门:监察室;
地址:市鸿大路1号 举报电话: 第八条
5.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五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动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车辆,是指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其它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三条 公民发现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2”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违法车辆号牌、车型、学校等举报人掌握的信息。对匿名举报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以下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以500元人民币奖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非法改装学生接送车辆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三)驾驶员酒后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四)驾驶货车、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
(五)驾驶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的;
(六)连续驾驶学生接送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七)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学生接送车辆的;
(八)学生接送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人工作证的,但能够证明正在申请并在审批过程中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无法查处的。
第六条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公民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辖区交警大队要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辖区交警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奖励申请手续,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六
(草 案)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 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
(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
(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 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
(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 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
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第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到办案部门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应当交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会签,并报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决定。
初审决定应当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 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属于事实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属于线索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金额以审核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金拨付到工商部门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书面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给举报人,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实际发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工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受理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向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按照简易程序为其申请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工商部门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在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档案。
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7.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有效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根据新疆反恐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自治区、各地(州、市)分别成立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涉暴恐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协调开展涉暴恐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各成员单位及反恐怖工作机构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破坏重要基础设施等涉暴恐犯罪的行动性、内幕性、紧急性核心层线索的,给予20万-500万元奖金,或根据举报人意愿和申请,酌情给予政策性奖励,包括录用为合同制工勤人员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供养、破格提拔、或者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或在入伍、入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第七条
举报与暴恐有关的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状况、安全生产、宗教领域、社情民意、社会舆情、网络舆情等苗头性、预警性线索及异常情况的,给予20万元以下奖金,或者酌情给予政策性奖励,具体政策性奖励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内容。第八条
举报其他涉暴恐行动性线索的,酌情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咨询各类涉暴恐犯罪线索的具体奖励标准。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条
群众发现涉暴恐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天山警网(公安厅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由负责侦办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查证、核实。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涉暴恐犯罪线索,在查证属实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公安厅或新疆国家安全厅审核,并于60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自治区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
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涉暴恐犯罪线索,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查证属实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当地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意见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或不奖励决定。决定奖励的,由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函告申报单位,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函告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告之举报人,并负责解释。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予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十条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八
(豫纪发[2008]9号2008年5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 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非经济类案件举报人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根据举报内容、查处结果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对经济类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收缴违纪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举报的违纪金额和查实并收缴的违纪金额,按收缴违纪金额2%的比例掌握,给予举报人1000—30000元的奖励金。
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收缴违纪资金巨大的案件,需要给予举报人重奖的,奖励金额视情况酌定,并经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派驻(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其它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自行奖励。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金的领取,须由受奖人或代理人、办案人共同签字后领取。
第十条 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9.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九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6 编辑时间: 2011-4-13 实施时间: 2011-4-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好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四条纳税人具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
章的;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八)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九)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一)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国税机关举报电话或12366进行举报;(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三)信函、互联网、传真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按规定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让其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或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举报查处
第七条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受理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查实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罚;对有重大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实无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单位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的奖励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其中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对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没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举报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对举报查实的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普通发票的行为,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同一案件适用第八条、九条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国税机关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并经查实的,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不能提供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举报的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国税机关报告其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
(八)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奖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举报奖金。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支付。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使用,主管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应当在对被举报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 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国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五条 所用表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10.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
为了加强“资产高压线,廉政零容忍”力度,公司特推出举报制度,鼓励举报。
1、公司鼓励员工举报一切对公司财物有害的行为。
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凡举报查证属实者,根据情节严重性,奖励举报者3-100分行政分。
3、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4、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只可以向公司稽核防损部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能向任何人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向举报人核查情况和兑现奖金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稽核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扣罚行政分10-100分。
5、稽核人员接到举报后,开始进行调查,经过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奖励。
11.舞弊举报与奖励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发现并举报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安徽省保险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QQ、来访等方式,对涉及安徽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销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是指以下情形:
(一)主导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以伪造、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向社会公众出具假保单、虚假理财协议、自购或作废收据代替发票、手写欠条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参与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参与销售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虚构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允诺高额收益,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
(三)被利用型。业外机构及人员利用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事实,虚构、夸大或歪曲保险保障责任,误导社会公众信任度和安全性判断,销售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产品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统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电话举报:0551-65970367 信件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来访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电子邮件举报:fbxqz@iaanhui.cn QQ举报:QQ号3554915585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请保存好能够证明举报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条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属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有证据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突破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政府其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举报同一案件并获得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举报线索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税,下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合安徽保监局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第十四条 经排查举报线索不属实的,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在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对已做出奖励决定的举报,由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涉及案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负责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案件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的,由每家公司经司法认定的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的比例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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