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精选11篇)
1.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一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调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有序,并 按规定的内容规范进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二、基本内容:
1、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要真实、清晰、整洁。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3、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不得拖延。
4、事故调查处理因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①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③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⑦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
⑧ 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⑨ 公司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⑩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治事故扩大。
内蒙古镶黄旗宝同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2.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二
1建设交通事故系统化处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1.1 减少损害的指导思想
交通事故的高频发性, 导致了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但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在事故发生后, 若是采取了系统、科学的处理措施的话是不会酿成人间的悲剧的, 例如:7.23动车碰撞事故。因此, 在建设道路交通事故系统化的思想中, 就必须遵循“把能够避免的损害避免, 把不能够避免的损害力争减少到最小”的指导思想。本着一种减少损害的思想去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才能把事故的“即时损害”和事故的“遗留损害”尽可能的降到最低。
1.2 多目标共赢的指导思想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是一项关乎社会多群体利益的复杂工作, 在处理过程中往往要保障多目标的达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保障应置于所有目标之首, 除此目标之外, 还应注重维护交通秩序, 保全现场的物证, 做好善后的工作等。在处理的过程中, 应力求利益多赢。
1.3 多部门配合的指导思想
目前, 我国的交通处理机制主要由交通警察和急救中心共同来完成。然而, 道路交通事故中往往涉及需要处理的事项不仅包括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还包括道路秩序的维护、道路结构的保护和结构合理性的考量、证据的保全与收集、人身伤害与个体死亡的检验、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的善后处理等。因此, 仅两部门的介入处理, 效果未必能达到最佳。故还需要有路政、侦察机关、法医等的介入才能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系统、科学与合理。
1.4 系统信息化的指导思想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的社会, 信息在生产、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没有合理高效的信息交流很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或者开展起来问题重重。系统化处理交通事故, 需要多部门的协作, 部门和部门之间需要有一个共同的信息系统网络才能保证各方的信息沟通及时, 保证各方有序的协调工作。故必须在体系中建立信息系统化的思想。
2交通事故系统化处理体系的概念
通过以上的思想指导, 我们大致可以这么定义交通事故系统化处理体系的概念。在一个共同的信息系统的指挥下, 由交通警察、急救中心、侦察机关、路政部门以及法医院等机构共同协作,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交通秩序、证据的保全与收集、道路结构的维护和结构合理性、人身损害和死亡等方面达到损害最小、社会影响最佳的效果, 而采取的快速、有效、合理的系统化处理机制。
3交通事故系统化处理体系的内容
3.1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的道路秩序维护的子系统
(1) 道路秩序维护子系统的概念。
道路秩序维护子系统是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当交通警察接到报警电话后, 迅速赶往现场, 根据不同的现场的情况, 予以相应的处理, 保障现场交通秩序的正常运作。
(2) 针对不同情况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
若事故现场交通秩序无法立即恢复, 事故车辆完全封堵住了道路, 应立即在路端设立路障。若是高速公路, 则应立即封锁高速公路路口, 通过道路线路网的调配来分流事故道路上的车辆, 并将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及应急的替代道路路线等通过广播、电台等媒体方式, 及时的向该路段及附近道路的车辆予以广而告之, 做好及时的车辆分流。同时应该为其他系统机关的赶往现场及时处理预留道路。
若事故现场交通道路未完全封堵, 交通秩序通过一定处理可以立即恢复。应该在路端立即分配交通警力指挥变狭窄道路的交通秩序, 同时设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牌。同时调配相应的拖车、吊车立即赶往现场, 在不影响现场施救和严重破坏现场证据的情况下, 将肇事车辆挪移到指定的地点, 同时也必须将上述情况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同时还要谨防现场看热闹的人群的指挥和疏散, 尤其是针对发生在城区附近的交通事故处理。
3.2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急救保障的子系统
(1) 急救保障子系统的概念。
急救保障系统是指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当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 立即出动急救人员赶往现场, 对现场有生命迹象的事故人员予以施救, 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而采取的医疗救助系统。
(2) 交通事故后急救保障中应该注意事项。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时间就是生命, 应该尽快的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现场的伤员按照伤情的轻重缓急予以分别处理, 对于病情重的伤员, 应该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并送附近医院救治。对于病情较轻的患者可以稍后处理。若人员不齐, 可以指挥现场的警务人员予以协助。若伤亡人数较多, 120急救车无法满足运输要求。可以要求警车予以协助。若部分伤员被掩埋或者重压, 无法开展施救的情况下, 应借助消化人员的相关设备予以切割。保障第一时间的医疗救助到位。尽可能的减少人员的伤亡。当病人被安置到医院的时候, 应该及时的通知事故人员的家属。
3.3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调查取证的子系统
3.3.1 调查取证子系统的概念
发生交通事故后, 现场所留下的痕迹物证是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交通事故过程现场重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所谓调查取证系统就是指侦察机关、鉴定机构以及法医等人员到交通事故现场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痕迹物证:车体痕迹物证、人体痕迹物证、微量物证、车体轮胎路面物证 (托印物证) 等。尤其是微量物证越来越成为了判断事故的重要因素。
3.3.2 调查取证子系统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1) 车体痕迹物证的收集与判断。
车体痕迹物证可以作为判定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的过程的重建的重要线索, 同时也是判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收集车体痕迹的过程中应努力寻找车体上的撞击、擦刮、整体分离等痕迹, 并注意观察提取纤维、毛发、血迹、人体组织等附着物, 从而直接认定碰撞车辆。检验工作要特别注意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并对痕迹做好标记, 并综合考虑交通参与者体态等生理状况、天气状况、道路环境、车辆状况进行分析, 才能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物证是否因为因维护交通秩序和急救时被污染, 如何鉴别等。
(2) 人体痕迹物证的收集与判断。
人体痕迹物证是认定事故过程的依据, 同时也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利用人体体表痕迹及其它损伤情况、人体衣着和人体在地面形成的倒卧, 拖擦痕迹进行判定, 通常可以取得良好效果。但在证据的手机过程中也要注意排除非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伤和损害痕迹。
(3) 微量物证的收集与判断。
微量物证是未来物证技术的一个重要突破, 许多新兴技术的应用为微量物证技术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例如EPMS/EDS技术等。通过对油渍痕、涂料擦痕及碎片、纺织纤维、金属微粒、泥土、粉尘等微量物证的检验, 可以对判断车辆碰撞起到证据补强作用, 对事故现场的重建意义重大。
(4) 轮胎路面痕迹物证的收集与判断。
利用轮胎路面痕迹不但可以推测车辆的数量、种类和型号, 估计车辆行驶方向和速度, 从而为追查嫌疑车辆提供重要线索, 通常的轮胎路面痕迹种类主要有滚印、压印、滑印等。在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时, 更可以进行同一认定检验, 应当得到高度的重视。
3.4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路政管理的子系统
虽然说现实中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交通事故是由于路面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因此交通事故路政管理系统是指当交通事故发生后, 尤其是针对高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带, 路政管理部门应该到现场考察路况, 对路面的坡度、弯度, 地面的摩擦系数, 路线的设计等结构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可能原因, 对路面进行再改造。同时对事故损害的道路进行修缮等。
3.5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善后管理的子系统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伴随着人生和财产的一系列损害, 同时会有一些争议的出现, 这就必须对这些交通事故有一个善后的解决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对事故的责任鉴定以及相关的诉讼, 同时也包括一些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等。这个系统对抹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交通事故处理体系化中应注意的事项
4.1 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中对统一的信息系统的建设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 要建立一个能够指挥系统各部门的系统, 及时的将情况反馈给系统中的各个部门, 让各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 相互配合, 共同协作, 处理好交通事故。这个信息系统必须囊括交通警察的报警信息系统, 120急救信息指挥系统, 调查取证信息系统, 路政管理信息系统, 善后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各自指挥着各自的系统运作, 同时又相互协作, 对必要的、紧急的信息及时在大信息系统中予以沟通, 保障处理的顺利的进行。
4.2 系统中各部门分工明确, 但又相互配合
交通事故中涉及较多的部门, 有交通警察、120急救中心、事故侦察取证机关 (包括交通警察、鉴定机构, 以及公安等) 、路政管理机关、善后赔偿机关 (常见的保险公司) 等。各个机关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切忌越俎代庖。但并非“各人自扫自家门前雪”的意思, 各部门之间必须相互配合, 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 应该创造条件, 方便其他系统部门完成工作。
4.3 各子系统的冲突处理
因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大系统中, 存在许多小系统, 而各系统的目的各不相同,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 必须有一个先后处理的顺序。由于生命是无价的, 因此应该将急救保障系统至于首位, 当现场急救完成之后, 应该保证交通秩序基本通行, 因为交通秩序的紊乱, 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必须优先予以保障, 其次, 应该以调查取证系统为重, 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定责, 很多的依据必须及时予以收集和鉴定。若是未及时收集的话有可能导致现场证据的灭失或者是被污染, 导致无法对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无法判定, 将会对善后系统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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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三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民主党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权。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发布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四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 ①发生事故鉴别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④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四、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2、事故原因分析
(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
(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象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⑦其他。
(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确定事故责任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责任认定
(1)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为直接责任者;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 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错误等。(2)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为领导责任者; 指令错误;规章制度错误,没有或不健全; 承包、租赁合同中无安全卫生内容和措施;
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资格认证;机械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 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新、改、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 发现隐患不治理;发生事故不积极抢救;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故障隐瞒;
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五、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组的构成:调查组由项目经理、安质部、工程部、物设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详细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时,安质部参与施工队调查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负伤4人以上事故时,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处理,七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工程公司。
六、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资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施工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并在施工过程中宣传、贯彻,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实现。
二、根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要求,经理部每年应制定、发布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因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2、汽车交通安全指标;
3、锅、容、管、特和消防等安全指标;
4、安全文明达标创建指标。
四、通过与各施工队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将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
五、各施工队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根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并与作业班组签订安全包保协议书,将安全文明指标分解到各个班组,明确措施、步骤、时间,逐项落实。
六、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的考核。经理部每季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考核;安质部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进行抽查。
七、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方面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达标、伤亡事故控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设施等。
八、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挂钩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低于0.5‰,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
2、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以每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的考核记录和实际安全效果为考核依据。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五
一、为加强各类安伞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正确及时地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生产作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事件),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只要为我公司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我公司值班室报告,值班室接报后在立即向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夜间和节假日直接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联系)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事故处理部门、和本车保险公司。安全保卫部在接报后视情况即刻启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报公司领导并要求现场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成都市交通局制订下发的《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的要求上报市、区两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 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必须在事发后1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电话上报至事故发生地政府安监部门,并在2 小时内报送书面的事故详细情况报告。
(三)事故报告原则。
报告事故应力求准确、详细、及时,不得大案小报、小案大报、拖延不报,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三、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一)事故救援。
发生死亡、群伤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或情况紧急的安全事故,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抢险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处理善后。其中发生死亡1 人或伤3 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安排,带领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处理善后;发生死亡2人或伤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安排,带领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处理善后: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经理应亲自率领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和处理善后。参加救援的人员均应详细及时地做好事故救援记录。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公司《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面,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事故处理的程序。
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应按照公司《 质量手册》所规定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四)事故处理的依据和标准。
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事故伤亡鉴定、损害赔偿 及补偿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事故调查处理
(一)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
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以教育责任人和群众,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 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事发后应根据需要,及时组成专门的事故调查组或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逐级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按照公司《 安全奖惩办法》 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确因失职构成犯罪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安全事故分析会制度。
至少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其中发生场内工伤事故、后场火灾事故和重大以上的责任交通事故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讨论,查找事故发生的共性、规律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安全例会、科务会、安全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当前
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安全事故分析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应自己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建立安全事故曝光制度。
公司将定期通过报刊、广播、有线电视、墙(板)报、传单、会议等形式,对当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及时公开事故的相关信息,以教育责任人和群众。
五、事故统计
(一)统计报表。
公司人员或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在2 日内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公司所属地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分别按月份、季度、半年和全年进行。严格按照交通部制订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报工作,并在每月5 日前将填报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明、季、年)报表》、《营运汽车事故频率分析表》和《道路交通未结案事故统计报表》报送至安全保卫部,同时应在每季、上半年或全年结束后五日内向办公室上报行车事故季度、半年或全年报表,由胡素华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统计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二)统计要求。
安全事故的统计应力求准确、全面。统计安全事故时,已经结案的事故以其真实的数据和其它内容为准,尚未结案的事故采取预估的 方法进行统计,结案后的实际数据和其它内容与预估的有出入的,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纠正。
六、事故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将事故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妥善保存备查,一案一档,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指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证明材料、事故处理赔付的有关资料、自查整改情况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人员,依照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六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
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长或当班驾驶员应及时用无线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向调度或分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重就轻进行施救。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4、事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或协助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认真载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根据船舶所在位置)由当事人向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事故报告。
6、发生事故接到上报后,由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如实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事故及以上在10日内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9、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应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小事故处理按《船务分公司小事故处理标准》,一般事故及以上,严格按分公司规定和上级处理决定执行。
3、对发生事故隐瞒事实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救损失,追加责任人直接损失金额的20%处罚,24小时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班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追加船长和责任人的处罚。
4、如属船长、班组长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事故,按直接事故金额的20%予以处罚;
7.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Z720线和田市-机场(K0-K7+150)段公路大中修工程
项目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五小时内用电话向公司领导、指挥部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公司领导、指挥部。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项目部指派技术、安全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公司领导带队,公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及项目经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臵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8.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八
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3年8月19日
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分类 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11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 各类事故的管理,在##统一领导下,由副##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所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所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 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安全部门同志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由安全科审核报所长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长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安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9.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九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5 其他事故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
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b)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c)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d)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3)事故原因(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10.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十
1.1为了便于在发生消防事故后能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堵塞消防安全漏洞,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防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职责:
2.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
2.1.1负责消防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工作;
2.1.2负责或指令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2人力资源管理部:
2.2.1负责公司消防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2.2.2负责组织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2.3监督和跟踪消防事故的处理结果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3工会:
2.3.1参与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全体员工:
2.4.1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消防事故;
2.4.2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对发生的消防事故进行补救。
3.工作程序:
3.1事故汇报:
3.1.1一旦发生消防事故,当事人或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制造部)报告;
3.1.2根据消防事故的严重程序,当事人或目击人应及时拨打“119”,并启动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3.2事故处理:
3.2.1消防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2.2发生消防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制造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3.2.3消防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描述; 事故类型; 事故损失估算; 事故处理过程; 事故原因分析; 改进意见和纠正预防措施;
处理意见。
4.其他
4.1人力资源部、制造部、安全环保人员对消防事故纠正及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
4.2“四不放过”为:事故原因未查出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罚不放过,员工在此事故中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为制作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11.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十一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莲花山方针政策,密切干群关系,以身作责。
二、组织教工认真学习政治,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法制教育,使学员专心学习,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负责全面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督促和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落实。
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发展。
七、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让学员以优异成绩毕业。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团结一致搞好汽校工作。
二、负责人分工主管的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密切干群关系,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根据《教学大纲》和《训练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练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及工作率,保障培训教学正常进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特定如下制度。1.学校各教练车统一由教练科负责和调配,实行本车教练负责制,对本车的小故障由本教练员自行解决,需出校修理的经校领导批准。
2.对车国辆做好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易启动,按规定做好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完好率,属人为因素造成误训或事故的追究责任。
3.对本车的工具、扒梯、篷布、卒、痤蹬,杆、旗等加强爱护和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自负,不准私拿其他车辆工具,否则予以处罚。
4.车辆由于使用不当、保养不周、检查不及时造成机件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给予一定处罚。
5.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交通条例造成车辆损坏由本人承担。6.在保证正当训练情况下节省燃料,机件如属正常情况损坏需要更换的须向教练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能修复尽量修复。
7.收车后要有序进入停车场个车指定位臵排放整齐。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1.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2.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3.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4.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5.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6.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7.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8.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9.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10.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11.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12.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13.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14.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15.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16.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把天和驾校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确保培训、教学安全,加强安全学习和教育,提高教练和学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校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议事会议,若遇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练队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议事内容:检查总结上一个月安全生产落实和完成情况,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部署落实本月安全生产事项。
三、传达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四、研究处理安全事故相关事宜。
事故处理制度
教练车发生事故后,对驾校的名誉造成损失,经驾校研究决定,制定事故处罚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驾校对事故车理赔后进行处罚。
2、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分别处罚,按理赔后金额3%、5%、8%、10%。
3、车辆发生事故以后,不论事故大小,教练员都必须向驾校技安领导报告,技安人员必须如实进行登记,并让出事教练员签字备案,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驾校所有车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必须齐全。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保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二、驾校技安人员必须提前通知驾校二保车辆准时进行二保、年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将事故处理在萌芽之中。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强制执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车安全。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
教练员应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燃气、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的补充,检查轮胎气压和补充,检查CNG气瓶及管线是否正常,并对车辆外部清洁和进行安全机构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车辆的车容和车况,特别是安全部位,使车辆保持正常的工作状况。
2、二级维护
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按驾校安排的二级维护时间在驾校指定的具有二级维护作业资格的修理厂按二级维护技术要求规范全面作业,二保作业完工后,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测线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后,二保作业工单、检测表交回驾校留档,由公司到当地交管所对二级保养合格证盖章确认。为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未经驾校同意不得私自在其它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
四、车辆报废规定
车辆经长期使用后,技术性能变坏,经济效益变差,确无修复价值的,应作报废处理。
(一)车辆报废标准依照国家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以及四川省发布的川经贸(1997)资节624号报废条件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二)车辆报废的审批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驾校提出报废意见,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总成部件进行技术分析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写出报废申请,报驾校主管部门复审审批,合作经营者必须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公司批准下达报废文件后,方才生效。
(三)车辆报废后残值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交国家认可的金属品回收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驾校教练车安全运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精神,也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驾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2、驾校对新入籍教练员实行严格的入籍考试制度,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友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对教练员进行考试和培训,使入籍教练员提高安全意识。
3、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议的召开,及时地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并通过安全学习会议,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教练员安全意识的强化,使每一位教练员深深地认识到“安全第一,效益第二”。
4、每半年在驾校全体教练员中开展一次安全文明教学竞赛,经过补考仍不及格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5、坚持对事故教练员的教育培训,作好询问笔录,分析其事故原因,并登记在册,对其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或一般事故三次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驾校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驾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驾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驾校中长期整体规划及、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5)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驾校下属单位或人员做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驾校校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以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驾校中、长期、、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领导、组织驾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实施对驾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4)领导、组织驾校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驾校安全问题。
(5)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驾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组织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驾校校长安全工作职责
(1)驾校校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传达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制定驾校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纳入驾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3)全面了解和掌握安全工作动态,以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4)结合驾校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安排,明确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落实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4、安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安全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落实驾校生产的目标任务。
(2)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针对驾校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主持研究、制订办法和采取措施。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安全生产预防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除安全生产隐患,研究制定措施和处臵办法,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4)根据市交通局、市安委和驾培办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根据驾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驾校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组织督促落实。
(5)及时研究部署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汛期、安全月及“三违月”、“11.9”消防宣传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推广交通安全生产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组织每月二次的教练员安全生产学习会,及时宣传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驾校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总结。
(7)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召开驾校安全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达到教育驾驶员的目的。
安全措施考核
各科室安全管理职责,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去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交通部即将颁发的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个规范的要求,我校特对各科室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1、驾校校长:
(1)、按照“抓基础、抓落实、突出客运安全重点”的工作思路,强化监督管理。(2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条件有保障。(2分)
(3)、制度具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2分)
(4)、汛期安全机构齐全,人、财、物、车辆准备充足,安全渡汛。消防器材购买齐全,人员到岗到位。(2分)
(5)、搞好“三把关、一监督”强化源头管理。(2分)
2、驾校技安科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记录。(2分)
(2)、对新教练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有记录档案(2分)(3)、技安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持证上岗(2分)
(4)、安全现场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路检路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2分)
(5)、压事故、保安全、建立健全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2分)
3、驾校办公室
(1)、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专款专用(2分)
(2)、切实作好安全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登记。(2分)(3)、确保驾校每辆车足额投保。(2分)(4)、建立健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资金、配备是否落实。(2分)
(5)、明确事故处理经费的筹集方式和渠道。(2分)各科室各扣2分,年终奖对应扣除20%,满分科室年终奖励20%。
教练车辆保险规定
为了统一各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错保、漏报,制定以下规定:
1、驾校车辆投入保险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严禁单车任意投保。
2、险种:必须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座险、不计免赔、交强险,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单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增投其它险种。
3、发生事故理赔必须同意由驾校指定专人负责代理,避免经营者对赔付金额等有疑问的情况。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及时地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事件),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只要为我单位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驾校报告,驾校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按照成都市交通局制定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报当地交通局和驾培科。
二、事故报告时限,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公司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电话上报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至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其它事故(事件)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上报至上级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
三、事故报告原则。报告事故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救援情况、损失情况及时、准确详细上报,不得大案小报,小案大报,拖延迟报,严禁隐瞒不报。
四、事故统计。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坚持每月向驾培办递交《道路运输行业车事故统计表》,内容必须详尽真实。
五、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档案,将驾校车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驾校技安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紧急预案。
2、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责任清楚、无赔偿争议必须报驾校备案。技安科必须将各类事故作详细登记,调查清楚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伤情及住院情况等。将事故统计表在每月月底前上报给驾培科。
3、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1人(含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及时上报公司。根据[2004]372号文件精神,公司必须在1小进以内上报书面材料给运安科和驾培科。
4、技安科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提供详细的资料。
5、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召开驾校安全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总公司和主管机关。
6、对所发生的事故和处理结果必须建立档案,结案后做出详细报表存档。
教练员聘用辞退制度
1、驾校招聘教练人员,必须严把入籍关,对教练员的驾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驾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教练员入籍手续。
2、驾校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不得故意难教练人员,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3、驾校教练人员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驾校各种规章制度,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超速、超载经公司处罚后仍不悔改的予以辞退。
4、三次以上缺席驾校安全学习会议的教练员予以辞退。
教练员考核制度
1、新加入驾校的教练员必须参加驾校的上岗前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天友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为期一周的培训,严把入籍关。
2、实地考核入籍教练员实际操作技能和控车能力。
3、参加每月的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四次检查。
4、参加驾校每月定时召开的安全学习会。
5、对月、季度、半年、年出现事故的教练员进行教育,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罚。
6、积极参加每年“五一”、“十一”、“安全生产月”、“保百日安全”等活动。
7、、不定时对车容车貌、文明教学的检查。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驾校成立安全管理培训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的校长任副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本级部门的安全培训管理第一责任人。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
(一)、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作为驾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决策并制定驾校安全培训方针和目标。在研究制定驾校中、长期规划和培训经营计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保证体系,领导驾校安全培训委员会。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驾校安全培训实行动态管理,贯彻执行驾校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驾校安全培训工作,对驾校安全培训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5、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培训考核指标与经济指标挂钩,实行安全培训一票否决制度。
6、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培训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驾校财务预算。
7、健全和完善驾校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驾校安全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8、驾校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9、领导制定并实施驾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驾校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驾校主管安全培训的副校长对安全培训的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控制,协助校长落实驾校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驾校安全培训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落实驾校安全培训计划和安全培训责任制,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驾校的安全培训工作。
3、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驾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和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5、领导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驾校安全培训工作,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培训问题。
6、驾校发生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督导员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负责驾校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评比管理工作。
2、负责参加安全培训检查,对培训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成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措施,排除隐患。
3、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协助驾校主管领导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5、负责安全培训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落实安全培训举报事故,查处在安全培训上违规、违章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责令整改。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驾校各项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研究驾校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审查驾校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宣传安全培训法规,提高全体教练员以及学员的安全意识。
5、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驾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驾校培训部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
7、安全培训和文明培训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教学以及教练员违章驾驶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教学工作。
8、安全生产督导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由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参加安全培训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0、参加安全培训例会,掌握安全培训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
11、参加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驾校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以及驾校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臵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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