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应当与道德必须(精选4篇)
1.论道德应当与道德必须 篇一
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基础--论道德不适与道德重建
不同的经济体制以不同的道德为基础.自然经济中的“家庭道德”和计划经济中的.“单位道德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构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否则只会产生”个人主义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而要使新道德内化为人的自觉行为,必须培育”社会人“,因为”单位人“在摆脱对单位的结构性依赖后首先成为”个人“,而不会自动成为具有公益心的”社会人“.
作 者:夏洁 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社科部,南京,210011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年,卷(期): ”“(3)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 道德不适 道德重建2.论道德应当与道德必须 篇二
道德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 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 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 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 通过内化和外化, 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治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一般来说, 道德习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道德习惯指在一定环境中, 经过长期的民族传统和文化的熏染形成的特定的社会道德风尚, 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对社会中的群体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方式。狭义上的道德习惯是指社会道德习俗的个体化, 是个体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持久的练习而形成的道德上的稳固的心理定势, 它包括道德认知习惯、道德情感习惯和道德行为习惯。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上来探讨道德习惯的有关问题。
一、在道德教育中培养良好道德习惯的重要作用
培养良好的习惯, 是人生迈向成功的第一步。同理, 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是顺利开展道德教育的开端。一方面, 当一个拥有良好的道德习惯的个体在遇到道德两难的问题时, 会习惯性地针对问题快速而准确地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 且伴有相应的道德行为, 这样既减少了个体在情感上和时间上的不必要浪费, 又达到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 根据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可知, 道德发展与道德认知发展关系密切, 道德认知发展制约道德发展, 道德发展是道德认知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养成良好的道德认知习惯, 个体才能在现有认知的水平上不断地拓展认知范围, 提高认知水平, 从而推进道德水平的发展, 促进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再者, 在社会生活中持有良好的道德习惯的个体更容易获得他人的认同, 正面影响他人的道德生活, 充分发挥正强化作用, 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
二、如何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
(一) 创造性道德思维习惯的培养
道德教育中, 要注重个体道德思维习惯的培养, 更确切地说是要注重个体创造性道德思维习惯的培养。所谓创造性道德思维习惯, 是指个体在处理道德问题时, 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 经过反复练习而形成的自发的道德思维活动方式, 它与动作和行为习惯一样, 是经过个体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反复练习而形成的。
培养创造性道德思维习惯, 首先, 要敢于打破传统的道德思维定式, 勇于质疑权威理论与观点。当遇到道德两难问题时, 个体应该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在具体的情景中做出合理的思维选择和判断, 并付诸于行动, 而不是臣服于权威。其次, 要克服从众心理。“从众”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美国心理学家所罗门·阿希曾进行过有关从众心理的实验, 在测试人群中仅有1/4~1/3的被试者没有发生过从众行为, 可见它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从众性是与独立性相对立的一种性格特征, 从众性强的人缺乏主见, 易受暗示, 容易不加分析地接受别人的意见, 随波逐流, 阻碍了个体创造性的发挥。因此, 个体应该严格杜绝从众心理的干扰, 保持个性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培养独立自主的道德思维习惯。
(二) 稳定性道德情感习惯的培养
培养稳定的道德情感习惯, 首先, 个体要始终保持一种稳定的积极向上的态度, 并推动这种情感态度在一定的教育条件下得到扩展, 激励个体积极把握时局, 一切向好的方向努力。其次, 个体要学会始终保持理性的头脑。当遇到棘手的道德问题时, 要学会控制和稳定情绪, 理智地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再次, 要注重加强个体坚定信念和顽强意志的培养, 因为坚定信念和顽强意志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强大动力和精神支柱, 将其内化为个体的稳定习惯, 会进一步促进道德教育顺利开展。
(三) 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是个体在实施道德行为时由于重复练习而巩固下来并对个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起积极作用的, 适应了个体的正常需要, 且对其具有正向价值导向的行动方式。在道德教育过程中, 检验道德教育的效果, 不仅要考察受教育者“知”和“情”的情况, 关键还要看其“行”的结果, 道德行为既是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的外在表现, 也是实现人道德需要的途径。我们说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的重要条件, 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推动力, 反之, 道德行为又不断地促进认知水平的提高, 及时提供给道德情感信息反馈, 积极发挥其正强化作用, 帮助个体在实际的社交活动中不断提高和升华自我, 所以也必须注重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
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一方面需要对个体的道德行为方式做必要的指导, 培养他们独立地、创造性地选择行为方式的能力, 培养个体知行合一的行为习惯和积极参与社会、勇于实践的态度和能力。另一方面培养道德行为习惯也应该重视社会环境对个体的渗透熏陶的作用。这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强调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力求建立平等公正的人际关系;二是依靠全民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3.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 篇三
在历史发展的数千年之中,道德与法律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儒家有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不难发现,道德与法律存在临界点,因此,道德与法律都应找到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职,互补互融。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携手合作。道德是对个体或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行为最基本的约束,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形成之后的必然产物,它以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而形成道德在历史上的独特地位。从最初的风俗习惯,到独立的道德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与生产力的发展一手促成的。
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评价是道德社会功能中重要的一环,他通过道德评价来纠正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错误导向,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和能力。
在中国古代,礼法和刑法分别对应如今的道德与法律。有“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之说,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功能上两者互补互融,在古代。有“出礼入刑”之说,说明在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就存在临界点。
由于道德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临界点的存在造成了两重后果,一方面,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临界点,法律赋予道德一定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兼顾道德的功能。造成了法律道德化,即法律约束在临界点的表现是守法成了一种道德义务。
法律在历史发展中,是道德的规范化,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执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的是它不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一般只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才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而道德只赋予人们一定的义务,比如一个落水者,就道德而言,你有救人的义务,但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比如古代的封建礼法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是社会物质和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与时俱进。先是道德的法律化,在社会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被国家的所有者加以利用,以道德为根基,侧重于立法过程,即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是对人的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作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作出理论上的抽象。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历史进程中不断的把道德规范化,使法律趋于完善。
道德是有原先的氏族习惯发展到风俗习惯,进而发展到全面的、独立的社会道德体系,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思想而做出行为。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人。另外,法律的广度远远高于道德,道德存在的领域基本都有法律的约束,但有些方面只有法律约束,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等,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却是国家保障实施的。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两种工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即法律规定的是能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欺诈谋取他人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这类道德可通过法律广泛有效的在社会上传播,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坚强的后盾,“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在道德解决不了的事情面前,法律可为其保驾护航。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处理的标准和推动力量之一。一方面,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根据法律处理的。即“无法可依”的,道德对法律就起了补充作用。2011年10月13日下午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想必直到现在还令人深思。两岁的小悦悦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不闻不问,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这件事情就道德来说,司机碾压一次还不自知,又重复第二次,十余路人见死不救,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和道德批评,就法律来说除司机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法律却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无可奈何,事后,社会各界向小悦悦捐款二十余万元,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但小悦悦不治而亡之后,这二十余万元却惹来热议,就道德而言,各界捐款是给悦悦治疗用的,事后小悦悦父母拿出一部分捐款给需要的人,但就法律而言,二十余万元捐款在法律上说应属于悦悦父母,可以自由支配。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仅仅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此时道德的调整功能就尤为重要,此二者相互协调,共同处理事情的结果才会让大多数人满意。
4.论道德的精英化与平民化 篇四
论道德的精英化与平民化
中国传统道德是一种精英道德.在我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中,精英道德由于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而在实际生活中失去了规范作用.而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平民道德又由于缺乏理论上的.系统支撑和有力辩护而难以获得其合法承认.道德的现代化应是在科学厘定精英道德和平民道德之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合理划界和有机对接.
作 者:沈晓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安徽,蚌埠,233013 刊 名: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1 3(2)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道德 现代化 精英化 平民化【论道德应当与道德必须】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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