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2025-03-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精选9篇)

1.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篇一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制度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是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能源计量人员

1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4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类。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GB/T 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6 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 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

能源计量数据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2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

2.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篇二

由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首钢总公司、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等作为主要起草单位, 历时两年多的《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 (GB/T 21368-2008) 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审定会, 于2008年1月21日正式颁布, 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4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之一, 是依据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钢铁行业特点制定的。

这项工作是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于2005年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国家能标委等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立项的。在调研、起草、反复修改的过程中, 得到了许多上级领导部门的具体指导;在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许多会员单位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高度责任感, 如首钢、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太钢、济钢、鞍钢、包钢、酒钢、陕西龙钢、重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都提出许多宝贵意见。

3.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篇三

1.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2.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学工程处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3.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4.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5.采购的计量器具应有CMC或CPA标志(并附有许可证编号),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6.验收和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方可入库,同时由计量管理员建立台账并编制定期检定计划。

7.对验收或检定结果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医学工程处提出退货报告,并办理退货手续。

8.计量器具经检定达不到原准确等级,但能达到低一级精度时,可作降级使用,并作好技术档案记录的更改。

4.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计量、监测的数量准确性。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养护、仪表、衡器、温湿度探头、温湿度记录仪等计量器具温温度监测设备的管理。

三.责任人:

计量员、养护员:负责公司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年检计划,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质管部、仓储部:负责监督每年检定工作的实施,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制度:

(一)计量器具范围: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温湿度监控探头、温湿度记录仪、温湿度数据采集显示仪、手持测温仪等

(二)计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有关的法规、法令。

(三)公司的产品标准、统计报表等所用计量单位必须全面正确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公司量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每年至少一次。

(五)计量管理人员

1.计量管理员负责全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同时定期接受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计量管理员有计划地对计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计量知识培训考核。

(六)计量器具的管理

1.计量管理员制定计量器具年度校验计划,质管员审核,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生效。

2.计量检定由计量管理员联系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并索取检定报告。检定不合格的仪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完毕后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员建立《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台账》。

3.在使用中发现结果误差较大并且自检也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及时更换,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

4.新购和达到规定检定效期的计量器具应及时检定,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效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检定标志。

(七)使用维修和保养

1.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根据制定的相关SOP进行操作及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2.计量器具失准或年久损坏不能修理者,以及检定不合格者,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在账卡上注明,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损。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篇五

津砼 I-001


单位名称: 序 计量器具名称 号 1.2.3.4.5.6.7.8.9.10.11.12.填表人: 数量 检定单位

年)计 量 器 具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表
编号: 备 完成日期(数量)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注

周期检定日程安排 检定 周期 计划日期(数量)1月 2月 3月

负责人: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周期检定日程安排“中,斜线左下方在对应的月份中填计划检定的仪器数量,斜线右上方在对应的月份中填实际检定的仪器数量。2.此表每年年初制定。
1


6.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第六条 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第十四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第五章 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型式批准证书、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型式批准、型式评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7.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篇七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明确公司计量检测设备(质保部全部、研发部部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转为固定资

产(如需要)方面的要求,加强采购的管理规范化,使其性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各型号产品实现过程中所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过程。

3责任

3.1 使用部门负责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申请、审批。

3.2 质保部负责从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前期调研、合同签订、付款、验收到转为固定资产全过

程管理;检测设备故障由使用部门报修,质保部负责维修、跟进。

3.3 总经办负责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合同档案管理。

3.4 财务部负责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采购合同条款审核、设备付款及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4管理要求

4.1 计量检测设备采购

4.1.1 计量检测设备采购按照《计量检测设备采购流程图》(附录 A)程序组织实施。

4.1.2各部门需要添置、更新计量检测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给质保部检测设备管理员。

4.1.3质保部根据申请内容组织使用部门、工艺部、研发部(新品项目)进行新增检测设备技术要求讨论、确认,形成内部技术协议,各参与部门会签。

4.1.4 质保部根据会签后的技术协议进行检测设备调研。检测设备供应商不能满足内部技术协议要求时,质保部再次组织使用部门、工艺部、研发部(新品项目)进行内部技术协议讨论,形成最终内部技术协议,参与部门会签。

4.1.5调研结束后,需要招标的检测设备,由财务部、申请部门、分管副总、总工程师、总经理成立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流程进行招标、开标。开标结束后计量检测设备价格审定,确定供应商。无需招标的检测设备直接进行价格审定,确定供应商。检测设备部管理员填写采购价格审定表,依次经本部门长、分管副总、财务部、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并存档。

4.1.6检测设备价格审定之后,设备管理员拟定合同和技术协议,并填写经济合同送审表,依次经质保部长、分管副总、财务部长、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并存档。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盖章,寄回合同签订方三份,留存三份存档。

4.2 检测设备验收、付款

4.2.1 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比例进行检测设备付款。质保部完成付款申请单的审批流程后交与财务部进行付款。

4.2.2 预付款完成后,质保部部进行检测设备制作的跟踪。

4.2.3 检测设备验收

检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质保部组织工艺部、研发部、使用部门按

1照验收标准进行品质验收。品质验收质保部主导,并出具检测设备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依次经安全员、工艺部部长、质保部部长、使用部门长及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存档。对于验收不合格检测设备,质保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处理结果在计量检测设备验收单(设备表格)上进行记录,供应商修改后进行重新验收。

4.2.4检测设备验收通过后,合同签订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全额发票,质保部根据合同规定比例,进行计量检测设备第二次付款。

4.2.7检测设备移交质保部设备管理员填写计量检测设备移交单(设备部表格),经质保部部长、使用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签字确认并存档,新购检测设备由质保部移交到使用部门。同时新购检测设备转为固定资产。质保部设备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卡(财务部表格),交与财务部存档,财务部进行检测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4.2.8 检测设备质保金付款在终验收合格后,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检测设备没出现品质问题且使用正常,质保部设备管理员填写计量检测设备质保情况使用说明,经使用部门长、质保部长签字确认存档。检测设备部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合同质保金付款。至此合同执行完成。检测设备采购完成。

4.3 计量器具采购

4.3.1 计量器具采购按照《计量器具采购流程图》(附录 B)程序组织实施。

4.3.2各部门需要添置、更新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给质保部检测设备管理员。

4.3.3质保部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统计、比价后各由质保部长、主管经理、财务部长、总经理审批。

4.3.4 计量器具验收、入库 质保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审批单给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下订单进行采购,计量器具到货后由计量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入库,仓储部安排计量器具的发放。

5附

5.1 附录A:计量检测设备采购流程图

5.2 附录B: 计量器具采购流程图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质保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录A:

计量检测设备采购流程图

附录B:

8.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篇八

一、验收养护仪器设备、空调、温湿度计、消防器材、秤等应建立《设备、计量器具台帐》及档案。

二、养护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保管员担任,每月检查设施设备一次,并填写《设施设备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整改。

三、库内温湿度计由养护员管理,确保温湿度计的正常使用。库内温湿度计悬挂于主通道适合的位置,应远离门窗,远离温湿调控设备,悬挂高度方便观察、便于读数。

四、各科室、各库房及药房温湿度计、计量器具每年统一报请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定,检定结果填写《计量器具检定台帐》,合格证明进入设备档案管理,并在计量器具上张贴合格标志。

五、设备档案

1.档案包括:目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设备装配总图及易损配件清单、使用运行记录、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

2.档案由专人管理。

六、养护仪器、设备由养护员负责,并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七、设备故障的检修,填写《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记录,(包括零件的更换)。

9.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篇九

一、周期检定、检查的时间 根据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使用频率、使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 对企业在用计量器具制定不同的检定、检查周期。检定、检查周期的编制必须符合经济合理的 原则。

二、周期检定、检查程序、责任 1、计量检定人员应按周期检定、检查计划表及时做好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查工作,其周期检定、检查率应达到 100%,周期检定、检查合格率均应达到 90%以上。2、计量器具到周检期限,计量人员应及时将《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送至有关使用人员。收到计量器具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交检定、检查人员检定、检查,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3、计量器具超期未发《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由计量人员负责。4、超周期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如操作者接到《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不送检,按违 反制度处理;由于计量器具失准造成损失的,由操作者负责。5、经检定、检查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情况作修理、降级、他用或报废处理。降级 作专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刻有专用标志,另立帐册,定期检定、检查。6、每件计量器具经检定、检查后应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书。7、每月底应将周期检定、检查受检率、检查合格率报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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