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户(精选3篇)
1.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一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乙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甲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帐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帐务并及时向甲方发出对帐回单或确认信息。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1、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2、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开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
│开户申请│
├────┬──────────────────────────────┤
│开户种类│
1、新开卡□
2、持卡开存折□
3、持存折开卡□│
│││
││
4、存折和卡关联□
5、开个人支票帐户□│
├────┼──────────────────────────────┤
│服务种类│银证转帐□ 银 券 通□ 开放式基金 □ 记帐式国债□ 网上银行□ │
│││
│/备注│代 缴 费□ 代理保险□ 299电话交费□ 电话银行 □ 其他□__ │
├────┴────────────┬─────────────────┤
│
1、新开卡请填写:│
2、持卡开存折请填写:│
├────┬────────────┼────┬────────────┤
│申请借记│有存折卡□无存折卡□ │借记卡号││
│卡 类 型││││
├────┴────────────┴────┴────────────┤
│
3、持存折开卡请填写:│
├────┬──────────────────────────────┤
│存折帐号││第├────┴──────────────────────────────┤二
│
4、存折和卡关联请填写:(下面“个人资料”部分只需填“姓名”栏)│联
├────┬────────────┬────┬────────────┤
│借记卡号││活一本通││
│││帐号││
├────┼────────────┼────┼────────────┤客
│普通活期││个人支票││户
│帐号││/信用卡 ││留
├────┴────────────┴────┴────────────┤存
│个人资料│
├────┬──┬──┬──┬──┬────┬────┬────────┤
│姓名││性别││国籍││电话││
├────┼──┼──┼──┼──┼┬┬┬┬┼┬┬┬┬┼┬┬┬┬┬┬┬┬┤
│出生日期││证件││证件││││││││││││││││││││
│││类型││号码││││││││││││││││││││
├────┼──┴──┴──┴──┴┴┴┴┴┼┴┴┴┴┼┴┴┴┴┴┴┴┴┤
│住址││邮政编码││
├────┴────────────────┼────┴────────┤
│本人(乙方)已仔细阅读背面的《中国银行││
│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书》,对其中内容无异议│银行审核意见:│
│,现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承诺所提供││
│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本人│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
│承担法律责任。│结算帐户。│
│(申请借记卡的客户)本人保证遵守《中国││
│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如同时申请电子银││
│行服务,也保证遵守《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
│程》和中国银行其他相关服务的协议及章程的规│经办人(签章):│
│定。││
││银行(业务公章):│
│││
│存款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
├─────────────────────┴─────────────┤
│取卡声明│
├───────────────────────────────────┤
│今收到长城电子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各一张,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卡号为:│
││
│存款人(签章):│
││
│年月日│
├───────────────────────────────────┤
│备注:│
││
2.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户 篇二
一、案例介绍
一客户持证件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彭**”的士兵证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及个人网上银行,受理柜员在审查证件时发现该客户曾持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庄**”的士兵证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料,发现“庄**”士兵证照片与“彭**”士兵证照片完全一样。
柜员发现疑点后,对客户进行详细询问,该客户支支吾吾,迅速离开营业网点,柜员立即向网点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网点负责人经过认真核查,发现该客户存在利用假士兵证申请开立个结算账户的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银行大力协作下,公安机关将不法分子抓获。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风险事件。网点柜员及时发现,网点负责人认真核查,公安部门有效联动和快速响应,成功防堵了该起风险事件。近年来,不法分利用虚假非居民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案例日益增多,如不对此类证件进行有效识别,一旦虚假账户开立成功,将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要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对客户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防止开立假名或匿名账户。
(二)要加强非居民身份证有效证件核实。对客户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认真审查证件姓名、照片、和签发机关公章等要件。若无法核实证件真伪的,可以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辅助证件或证明文件,进一步加强客户身份核实。
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篇三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二、办理程序
1、存款人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报送开户银行审查。
2、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开户后将账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人民银行审核。
3、人民银行审核书面开户资料,审核无误的,进行核准处理,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二联开户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审核有误的,将书面资料退回开户银行。
4、开户银行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
三、开立核准类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主体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解放军——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3、纳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需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5、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不一致时,还需填写一式三联“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其“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并提供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账户户名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还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并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办理条件
设备、网络正常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部门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八、办理地点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0号一楼营业大厅
九、邮政编码
341000
十、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
十一、联系电话
0797-8227890
十二、监督电话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户】推荐阅读:
单位外汇开户申请书11-17
外汇账户托管协议05-04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1-08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12-10
个人外汇业务自查06-10
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条件02-26
外汇业务个人工作总结08-15
个人外汇管理论文参考文献06-09
个人结算账户协议书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