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动机变更证明

2025-03-3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车辆发动机变更证明(精选3篇)

1.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篇一

本公司因发展的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济南绿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完毕。自2011年5月16日开始,公司将启用新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公司名称停止使用。

二、公司名称变更原因

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更充分体现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公司名称变更其他说明

此次变更仅涉及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改变,不会影响到本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职能及与您的合作经营政策。原公司所有的业务、资产及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继续承担,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仍然有效,原公司使用的各类资质文件新公司暂时延用,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XX电信营业部:

我公司原为XX公司,现变更为XXXXXX公司,特此证明!

单位落款:

日期

证明

我公司名称已于二O一O年九月九日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分局将原公司名称广西航天金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广西南宁市万象支行

账号:0***55

5户名: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广西分行新城金湖广场分理处

账号:***00358

户名: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宁市工行琅东支行

账号:***8966

特此证明。

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权变更证明 篇二

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将塔机一台出卖给

租赁有限公司。型号为QTZ40塔式起重机、品牌安丘双峰、产品编号,产权备案编号:鲁GH-T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现将产权变更

租赁有限公司,自变更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所涉及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全部

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与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无关。

本合同一式肆份,市安监站、区安监站、出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产生合同纠纷,依法由出卖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二塔机转让费:

出卖方: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买 方:

3.身份证变更证明 篇三

根据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精神,我市已开展这项工作,共需核对(纠正)16217对,涉及32434人。鉴于公民身份号码已在社会保障、保险、教育、民政、司法、劳动保障、证券、房产、邮电、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广泛使用,公民持有的证、照、卡均需公民身份号码配套登记或使用。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错工作,对经公安机关核准后,重新编号的公民,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表样附后),由各有关用证部门凭此证明免费为群众办理证(卡)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式样)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存根

重号当事人姓名:

重号当事人住址:

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 :

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原因:重号/错号

申请人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更正日期:

****年**月**日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

****年**月**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论中国行政管理现代化下一篇:《警示与镜戒》读后感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