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精选7篇)
1.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篇一
南宁市良庆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南府发〔2011〕24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法治政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5年内基本实现国务院《纲要》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使我城区依法行政工作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
(二)总体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行政职权和服务法治化。
1.依法规范城区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逐步从竞争领域中退出,准许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价评估事务。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城区编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完善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城区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建设充分就业城区。(城区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突发事件事后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体系,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业务培训、宣传及演练长效机制,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政府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城区应急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在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逐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与舆论危机处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准确发布和对舆论的正确引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城区政府办、城乡数字办、财政局、宣传部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理顺部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形成审批信息共享共认机制。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电子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城区政府办、编办、监察局、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7.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基本实现全城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城区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工作。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城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城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城区法制办、政府办、监察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城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
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城区法制办、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和管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络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城区政府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问题。(城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局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区政府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城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城区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1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行政救济法治化。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城区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
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城区法制办、司法局、政府办、农林水利局、民政局、良庆国土分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城区信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健全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报备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和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指导制度、行政复议通报制度。推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庭建设,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机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推进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结案,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城区政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区法制办、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重点规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被确认违法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城区财政局、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6.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开展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准入机制调研,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落实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研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城区民政局、发改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行政监督法治化。
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推进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
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城区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强化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城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高度重视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和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城区监察局、信访局、宣传部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法治化。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城区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城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城区司法局、城区法制办、城区人社局、城区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镇政府及城区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根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城区人社局、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按核定编制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使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提拔和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把政治思想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应当通过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城区人社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制文化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城区司法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城区和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城区(镇)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行政首长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二)加强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探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平台及时报道依法行政的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城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通过实地调研、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交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供平台。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城区级和镇级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依据考核情况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依法行政先进镇、开发区、街道办、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对成绩突出的镇、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城区法制办、监察局、绩效办、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检查、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区财政局、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五)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本规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至2013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2014年为验收阶段,逐级检查验收;2015年为深化提高阶段和总验收阶段,巩固依法行政工作成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区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2.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篇二
“反规划”概念是在中国迅速的城市进程和城市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提出的 (俞孔坚, 李迪华, 2003) 。“反规划”不是不规划, 也不是反对规划, 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被认为等同于“控制”规划方法 (相对于“发展”规划的方法) (齐康, 1997, 187~188) , 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同样的可以被称为“逆规划”或“负规划”, 它是一种景观规划途径, 本质上讲是一种强调通过优先进行不建设区域的控制, 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方法论[1]。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考虑城市发展的要素资源给城市提供的承载能力大小, 提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 应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 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2]。“反规划”方法在城市生态、城市景观的角度对城市规划提出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思路支撑。“反规划”方法在城市生态、城市景观的角度上, 都可以帮助西宁市湟水河及其周边乃至西宁市建立合理的生态格局。
1“反规划”途径———景观安全格局
“反规划”途径传达的含义有四个方面:反思城市状态、反思传统规划方法论、逆向的规划程序、负的规划成果。对于西宁市湟水河来说, 主要是应用逆向的规划程序、负的规划成果来对其现状提出建议和意见。
“反规划”途径着力解决几个大问题:区域景观格局、生态安全及城市扩张, 自然服务与城市生态安全, 城市结构和功能, 城市特色。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反规划”途径提出建立景观安全格局这一目标, 并以这个目标为核心。
景观安全格局 (Security Pattern, 简称SP) 是判别和建立生态基础设施的一种途径, 该途径以景观生态学理论和方法为基础, 给予景观过程和格局的关系, 通过景观过程的分析和模拟, 来判别对这些过程的健康与安全具有关键意义的景观格局 (Yu, 1995, 1996;俞孔坚, 1999, 1998) [1]。景观安全格局是对景观过程的控制, 其中包括城市的扩张, 物种的空间运动。通过控制战略性的关键景观元素, 空间位置, 相互关系来实现对景观有效控制与覆盖的过程。景观安全格局构成了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简称EI) , 生态基础设施是维护生命土地的安全和健康的关键性空间格局, 是城市和具名获得持续的自然服务 (生态服务) 的基本保障, 是城市扩展和土地开发利用不可触犯的刚性限制[1]。为了保证景观安全格局, 城市规划者需要预先判断哪些土地是不建设的区域, 使该区域成为“图底关系”中的“底”, 然后在可建设区域进行建设规划。规划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 转向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3]。
关于建立景观安全格局方面, 西宁市采取了“一环、两带、四片”绿化格局。一环即中心城区外围沿绕山公路形成的防护林带;两带即沿河形成的十字交叉状带状绿化;四片即在中心城区各片区间的4片生态隔离绿地, 分别为北川隔离绿带、南川隔离绿带、西川隔离绿带和小峡口隔离绿带。十字交叉状带状绿化中东西向绿带即为湟水河, 而南北向绿带为湟水河支流:南川河、北川河, 因此对于湟水河的合理规划, 直接影响西宁市景观安全格局的建立。
如何建立建立景观安全格局来保证生态服务功能, 这个问题就异常关键了。传统的规划思路是首先预测未来人口规模, 然后跟指标预测未来用地规模, 最后划定建设用地。相对的, “反规划”途径则是首先以土地的健康和安全的名义和公共利益的名义, 而不是从眼前的开发商的利益和短期发展的需要出发来做规划;不过分依赖城市化和人口预测作为城市空间扩展的依据, 而是已维护生态服务功能为前提, 进行城市空间的布局[1]。
2“反规划”途径对于城市规划的意义
“反规划”途径的核心问题是建立景观安全格局, 而景观安全格局建立的关键在于保护生态基础设施。生态基础设施对城市有四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作为自然系统的基础结构;其二、作为生态化的人工基础设施;其三、生态廊道的形成;其四、作为健全和保障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础性景观格局。
在以往的规划与建设中, 人们通过强力改造自然地形而破坏了自然系统, 是原有的自然面貌面目全非, 随后在一次次灾难性的自然灾害面前 (如2004年印度洋海啸、1998年洪水、2004年SARS) , 城市显得不堪一击。“反规划”途径对未来的城市规划指明了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系统结构的新方向。在过去的建设中, 已经破坏的自然系统可以通过重新规划进行生态改造。城市规划中的地块划分大可不必如以往一样通过城市路网系统进行划定, 而是通过生态廊道进行重新组织, 使城市生态系统更加完善并且多角度的进行景观安全格局的建立。生态廊道可以帮助建立和改善城市中的步行系统, 完善城市的游憩功能, 从而打破我国城市结构混乱和功能低效的现状。近年来, “景观”的生态学内涵更加强调“不同尺度上的空间异质性”[5]。“反规划”途径通过保护不同尺度的生态基础设施, 从而实现此异质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达到城市发展目标而对城市建设进行的安排, 一般城市规划分为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控制引导两个层面[4]。“反规划”途径在城市发展目标中加入了建立景观安全格局的目标, 对城市发展战略 (城市空间扩展、城市景观格局、城市建设方向等) 产生巨大影响同时, 也给建设控制引导划定了方向。因此, “反规划”途径对城市规划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就湟水河而言, 湟水河景观带属于西宁市滨河景观带之一, 它与南川河、北川河共同构成西宁市滨河景观带, 成为西宁市自然系统的骨架;沿河公园丰富, 包括:海湖湿地公园、西钢公园、西郊乐园、文化公园、人民公园、鲁青水上公园、景熙丰湿地生态公园、湟乐公园, 这些生态化的人工基础设施丰富了湟水河的游憩功能;湟水河作为贯穿城市的生态廊道, 对城市生态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这些作用, 湟水河对西宁市的城市规划起到引导作用, 对未来发展轴线方向存在指导作用。
3 西宁市湟水河利用现状
本文以湟水河为例进行分析, 原因在于西宁市湟水河西段保护良好, 而东段保护较差。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城东区发展较早属于老城区, 先建设后规划, 并且建筑活动具有自发性;而城西区属于近十年来新建城区, 规划完整, 已经意识到了生态保护的问题, 并且建立了完整的景观体系。出于保护自然绿地景观轴线的目的, 西宁市总体规划要求城市中心区沿湟水河建立30-100m宽的绿带。
湟水河集水面积9020平方公里, 河道长度174.1公里。图1位西宁市湟水河及其周围绿地现状图, 湟水河西段和东段对比较为明显。河流西段保护利用良好, 有大规模沿河湿地公园, 包括海湖湿地公园、西钢公园、西郊乐园、文化公园、人民公园、鲁青水上公园, 沿河绿带绿线控制最宽多大300m。在美丽水街与海晏路之间形成明确的绿色通廊。相比之下东段利用保护情况严重不足, 河流两岸几乎全部被道路占领, 例如秀水北路与湟水河间完全没有绿带、滨河北路绿带宽度明显不足、西宁站前湟水河完全被硬质路面覆盖, 直到湟中路绿带才开始加宽, 使其初具规模。随后湟水河的河道开始混乱不堪, 这种情况直至景熙丰湿地生态湿地公园和湟乐公园才再次得到改变。湟水河在西宁市总体规划中作为城市滨河景观带之一贯穿城市东西, 事实上可以理解为生态廊道, 即成为了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结构要素。然而在整体来看湟水河东段并没有起到生态廊道的功能, 由于宽度较小, 不能起到生态功能及游憩功能。“反规划”途径提出:除非廊道足够宽 (比如超过1km) , 否则廊道不应该眼神很长的局里面都没有一个节点性的生态斑块出现。湟水河中存在大量泥沙, 河道中的水多为黄色。市区内沿河道均已经建设或计划建设防洪堤, 降低了河流原本应有的面貌, 分割了市民与湟水河的接触。
纵观这个湟水河现状, 东段属于先开发再保护, 西段属于先规划再开发, 不论是生态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方面, 西段都强于东段。
湟水河应该作为生态基础设施即生态廊道进行保护, 以加强西宁景观安全格局。湟水河生态廊道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了水系廊道线性景观元素在生物保护、减灾和游憩等方面的价值。学者Cooper在1984年提出当沿河绿带的宽度达到30m时才能达到防止水土流失, 过滤污染物。同时, 绿带宽度加大在防洪方面也具有巨大意义, 就综合目标来看, 一般推荐的城市河道缓冲区宽度范围可以从每边岸线后退6~60m, 后退平局宽度为30m[1]。显然, 西宁市中的湟水河东段的绿带宽度, 在多个角度 (生态、景观、总体规划等) 都没有达到要求, 使其没有到构建景观安全格局的目的。
4 总结
为了实现景观安全格局, 保护景观基础设施, 最大限度发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为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帮助, 对湟水河利用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1) 尽可能加大湟水河西宁市东段沿河绿带的宽度, 从新划定四线控制中的沿河绿线, 形成以河流廊道为基础的生态基础设施, 促进景观安全格局的形成;
(2) 停止部分地区河道硬化防洪作业;
(3) 在绿带扩宽的困难地带, 应该促进和保持植被的复杂性;
(4) 在合理的长度距离设置节点性的生境斑块;
(5) 建立亲水公园, 组织沿河的步行系统, 以增强该廊道的游憩作用;
(6) 未开发地段划为严禁开发地带, 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原有生态环境。
“反规划”途径对于城市规划而言, 对保护城市土地和生态格局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湟水河的利用与保护, “反规划”途径都提出了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思路、技术和方法。对于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用地、城市空间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安排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这样更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科学性、战略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摘要:“反规划”途径对于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用地、城市空间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安排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更有利于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性战略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反规划”途径通过建立景观安全格局 (SP) , 保护生态基础设施 (EI) 来进行城市规划。本文将以西宁市湟水河为例, 根据对其周围湿地, 绿带利用现状分析, 海晏路与美丽水街之间形成别具特色的生态廊道, 得出其优势之所在, 但是就其利用来说仍然是存在着不足:东部绿带宽度不够、河道硬化过多、景观通廊不明确、周围建筑不和谐等种种问题。本文将依据“反规划”途径对西宁市湟水河建立景观安全格局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反规划,湟水河,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1]俞孔坚, 李迪华, 刘海龙.“反规划”途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2]裴新生, 王新哲.理想空间——新形势下的城市总体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7:4-13.
[3]仇保兴.我国的城镇化与规划调控[J].城市规划, 2002 (9) .
[4]吴志强, 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3.咸宁市“两型社会”的建设研究 篇三
摘 要:武汉城市圈[1]的提出为咸宁的发展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有利于促进咸宁产业升级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基础产业的薄弱与政策的不配套和节约理念的缺乏,使得咸宁“两型社会”的建设也面临的诸多挑战。文章基于“两型社会”的建设研究为咸宁未来的发展提供具体措施与方案,以及在武汉城市圈的定位。
关键词:两型社会;武汉城市圈;咸宁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54-02
当今的时代,是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过去那种“先污染后治理”与“边污染边发展”的思路行不通了。必须把节约环保的理念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为此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2]的两型社会的战略决策。文章以咸宁为个案,分沂和识别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对咸宁市在“两型社会”建设的问题上作出深入的探讨。
1“两型社会”的提出与内涵
1.1“两型社会”的提出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建议》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以来,中央频繁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也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建设“两型”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1.2“两型社会”的内涵
所谓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通过法律、经济、技术管理、宣传教育等综合性措施,动员和激励全社会节约资源和更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生产率和单位资源的人口承载力,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满足人们日益增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这里的“节约”不仅仅指消费领域的节俭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对人、财、物的节省或限制使用,还要求在经济运行中通过彻底转变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结构布局等,实现以尽可能少的资源,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弃物。[4]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的”理念;2004年日本的《环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魏复盛院士认为,环境友好型社会意味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遵从自然规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最小的环境投入达到社会经济的最大化发展,不仅形成人类社会与自然能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而且形成经济与自然相互促进,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
2 咸宁建设“两型社会”的优势及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1 优势
①政策优势。咸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武汉城市圈战略,全市上下形成建设咸宁生态城市的共识。因此,结合咸宁实际,积极制定咸宁在城市圈发展中的各项政策与措施,一切工作田绕生态城市发展战略展开。开展咸宁生态城市建设的途径与战略步骤的专项研究,积极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的领域与技术,大力改善投资环狡积极鼓励生态、节能、环保等经济的发展。加大生态经济型产业的培育与经营的力度,积极促进产业集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生态产业集团,推进利益共享的连锁生产与经营,形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和竞争力的大型生态产业集团,以打造城市圈生态品牌。
②资源优势。咸宁市物华天宝,市森林拟盖率达52.23%,被植物学界誉为“中国亚热带自然生态平衡之典型”,是闻名全国的“桂花之乡”、“楠竹之乡”、“芝麻之乡”、“茶叶之乡”。现有的桂花面积13000亩,居全国第一。咸宁,山川秀丽,景物宜人.有闻名遐尔的地热水资源沿泉;秀丽飘逸,翠浪千重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星星竹海;鬼斧神工、分布广泛的天然溶洞;飞瀑流泉:移步即景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宫山;有千岛之湖关誉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陆水湖;有具有考古价值的新石器时代古遗址、羊楼洞明清一条街;雄风千古的三国古战场赤壁;悲壮拗地的闯工陵;闻名中外的北伐战争遗址汀泅桥;神秘宏伟的澄水洞以及中国向阳湖文化村等,成为咸宁发展生态城市得天独厚的优势。
2.2机遇
①国家实施中部崛起的宏观战略机遇。“中部崛起”是继“五个统筹”之后,中央提出的又一宏观调控的重大战略举措。此战略强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为湖北省、也为咸宁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最佳时机。
②圈内城市的协作与产业互补。武汉城市圈的建设与发展,将形成圈内各市协作与竞争的新局而,圈内各城市特色鲜明、差异明显,无论是资源、产业,还是市场与技术,客观上都具有互补对接和差异化竞争与错位发展的优势条件。因此,加强圈内城市的协作,为形成咸宁优势产业、增强城市竞争力带来机遇。
③加快实现产业升级。具有后发优势,可实现跨越式发展。咸宁不必再发展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劳动粗放型的产业。直接发展低污染高发展的创新型产业,没有原有的环境污染包袱和税收包袱,也没有员工的离退休包袱,咸宁可以轻装上阵,在发展新兴产业上走的更远。
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需求增长的同时,对居住环境的绿化程度,生活用水的洁净程度,对食物的绿色健康的需求,对城市交通的便捷程度等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两型社会”的建设正是基于这些方面着力的。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2.3挑战
①政府决策与管理面临挑战。随着城市圈的建设与发展,政府面对区域协作时的决策与管理发生变化。配套政策不到位,政府服务需要加强。尤其是节约环保的理念的更新,努力建立更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②城市间的竞争会更加剧烈。加强圈内协作的同时,势必加剧城市间的竞争。如投资选择会更加广泛,那些管理不善、技术水平不高、服务不好的城市将面临严重威胁。尤其是经济发展、资源条件相似的城市间的竞争加剧,如与孝感、黄冈等的威胁与竞争。
③特色经济不明显,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历史上经济实力在圈内相对落后,且在三大产业中龙头产业不明显,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从而缺乏田绕龙头产业做大做强的核心,因此缺乏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按照构建“和谐咸宁,,田绕建设生态城市这一战略构想和“生态农业稳市,生态工业强市,生态旅游活市,生态城镇兴市,生态环境立市,的总体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生态高效态农业和环保节能工业以及跨跃式发展旅游业都还任重道远。
3 咸宁“两型社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与方案
3.1城市定位准确
争取成为武汉城市圈中的重要旅游基地与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和武汉城市圈与长株潭城市圈的物流基地。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形成落差产业。不盲目争取成为基础工业基地,制造业基地。
3.2具体产业措施
①继续营造良好的资源型产业投资环境,作为基础产业。咸宁资源丰富。在能源资源方面尤其是绿色环保能源发展前景广阔。风力发电,核电,水利发电都落户咸宁,这些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很现实的意义。同时咸宁矿石资源,木材资源也很丰富,在更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使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咸宁资源产业,为咸宁的“两型社会”建设提供资金动力。
②巩固提高制造业,与武汉形成互补落差产业。武汉作为武汉城市圈的中心城市,制造业是武汉发展的重点。[5]但这不意味咸宁在这方面就没有了发展空间。咸宁在引进制造业方面应同武汉形成落差产业。向武汉制造业提供初级产品或者二次加工,与武汉形成协作的生产流水线。提高咸宁制造业的生存能力。
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后发优势。直接发展新兴产业,建立科技含量高的高新型产业集群。跨越高污染高耗能的劳动粗放型发展阶段,在城市产业发展的道路开辟新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后发优势。[6]
④发展绿色农业投资环境,建立绿色农产品产业群(目的是建立农副产品及加工基地)。咸宁农业畜牧业发达。应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的投入力度。建立绿色农业产品产业集群。形成规模产业。成为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的菜篮子。
⑤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旅游业是低污染低消耗高收益的产业。是建立咸宁“两型社会”需大力发展的产业。咸宁旅游业发达,旅游资源丰富。是武汉城市圈短线旅游的热点。咸宁应把域内旅游资源整合,形成联系密切,交通便利的精品旅游产业群。
⑥发展循环经济,把产业集群形成有机整体。把上述的资源产业,制造业,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等产业集群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浪费和重复。
3.3 改善投资环境
政府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官员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消除地方保护。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加大民间的参与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
4 结 语
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篇四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1996-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6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 第六条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 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建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
(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
(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1--3米;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
(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
(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全套工程施工图;
(七)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先动工,并在动工后5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园林、房产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按规定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新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替围墙。旧区范围内原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旧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旧区改造范围内一般不再批准私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确属危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线;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下罚款: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200--1000元;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100--5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20%;
(三)尚无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并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一)至
(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申请验线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的五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的2--2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处以土建总造价0.5%的罚款。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时缴纳罚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篇五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横县档案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档案安全建设、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窗口接待、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馆藏档案不断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也有长足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推动全县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横县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提升档案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档案资源整合、馆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档案法制建设为保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档案干部队伍,加大档案开放开发力度,优化档案信息资源共有共享机制,促进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县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按照横县综合档案馆件设规划,完成档案馆改扩建或新建任务,把县档案馆建成建筑规范、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馆藏丰富、服务周到的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充分发挥其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 “五位一体”的功能,着力实现“两个转变”,加快推进向社会公共档案馆和数字档案馆转型的步伐;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馆藏档案数据库和数字化建设进程,档案馆文件级目录计算机检索率达到85%以上;加大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机关、企事业、重点工程、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业务工作,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利用便捷、移交及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全县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1、完善档案馆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县级档案馆舍建设给予扶持政策的机遇,着重改善县档案馆档案保管和利用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档案局和自治区档案局早日将我县一类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安排列入国家政策扶持,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把新馆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落实配套资金和辅助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档案馆建设满足我县档案事业未来30年发展的需要。
2、抓好档案资源建设。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地、完整地接收各有关单位到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进馆,二是以服务民生为重点,丰富馆藏档案门类。加强对涉民档案、名人档案等接收与征集
工作,其中涉及人民群众权益的婚姻档案、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等要建立有专门档案;三是面向社会,加强对各类有参考和凭证价值档案、地方特色档案的收集,广泛征收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及民间文化艺术等特色档案,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结构,形成适合社会各方面利用需求的馆藏资源。
3、对馆藏的重点档案进行保护和抢救。继续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馆藏重点抢救和修复档案工作,通过重新整理、修复、复制、扫描等保护抢救措施,解决国家重点档案字迹褪色、纸张粘连、老化等严重问题,最大限度延长重点档案的寿命。
4、继续推行档案年检工作。把全县应参检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年检范围,形成年检制度,年检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5、抓好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活动的档案工作。围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活动,积极主动开展跟踪、指导、登记,确保档案工作与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重大活动同步开展。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的要求,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和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档案移交工作,防止重大项目(活动)档案流失、损毁。
6、深化农业农村和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村委会和社区的档案进行年检,年检率达100%,村委会合格率达100%,社区优秀率达100%。同时,规范非公企业的档案工作,分类指导,抓好试点,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指导和帮助非公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非公企业管理水平。
(二)档案信息化建设
1、推进档案馆数字化基础建设。积极争取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加强多形式、多层次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档案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和再利用,促进档案资源信息开发利用水平和能力的全面提升。改善档案数字化的软、硬件环境,按照《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与接收工作,把有关单位的电子文件接收进馆,对档案实行“双轨制”管理。
2、加强县档案局网页建设。进一步完善档案局网页建设,及时更新网页内容,利用网页积极宣传全县档案工作动态。利用档案信息网站,开办档案信息查询利用窗口,提供档案网上公布和检索利用,主动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3、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在全县各单位推行档案计算机管理,所有接收进馆的档案目录必须全部录入计算机,移交县档案馆备份;馆藏档案文件级和案卷级目录全部输入计算机,建立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检索,提高档案的查全率和查准率。
4、逐步实现馆藏档案全文管理。对馆藏的档案扫描到计算机,逐步实现档案全文检索,减少档案原件重复利用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伤。
(三)档案安全工作
1、加强档案馆、室藏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工作。全县各级档案馆(室)要具备安全保管条
件,档案库房要达到“三铁”“八防”的保管要求,做好消毒、杀虫、防护工作,每个季度要对库房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县档案馆和有条件的机关档案室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等设施设备及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2、强化档案提供利用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档案提供利用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涉密档案泄密;在库房和利用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库房及利用场所实行24小时全天候安全监控。
3、建立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扎实开展馆藏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工作。
4、加强对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安全、运行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完善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四)档案开发利用
1、加快馆藏到期档案开放的步伐。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馆藏档案的审定和解密工作,定期公布开放目录,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以外,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部向社会开放。
2、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等问题,利用馆藏档案做好编研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县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展具有档案特色的专题展览和活动。
(五)档案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每年多渠道、多层次对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专题培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档案人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的档案专业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作为全县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大投入,使档案事业经费随着档案总量的增长和现代化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加大对县档案馆设施设备、数字档案建设以及档案保管保护、重点档案抢救等工作经费投入,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给予相应地方配套资金的支持。
(二)强化社会宣传,推进档案法制建设
1、认真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网络平台,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
向社会各界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和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提升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促进档案法制化建设。
2、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档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不依法整理和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档案法》进行行政处罚,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能力。档案部门要不断拓宽档案工作服务领域,强化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创新档案服务手段和服务机制,不断优化档案资源配置,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
6.南宁市武鸣县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 篇六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建和谐武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城镇化建设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六)《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八)《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九)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295号);
(十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状调查数据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规划范围与年限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重点范围是县城规划建成区。部分相对集中处于县城规划建成区外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也列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实施年限为5年。
四、规划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努力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南宁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四)分级负责,狠抓落实。县政府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
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五、规划保障目标
(一)保障目标
2010年末县城户数为31250户,人口为12.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9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8.31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武鸣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360元)的家庭有6569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0-15平方米的家庭为3100户。未来5年,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2011-2015年),基本解决武鸣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390户,经济适用住房200户,公共租赁住房1228户,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850户。
(二)各项保障标准
1.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可支配收入60%。
2.住房困难标准:
属于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规划期内,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各项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一)建设要求。目前,武鸣县共有廉租住房348套、经济适用住房240套,结合我县现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政府保障能力分析预测,规划期内我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廉租住房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必须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建设用地。根据武鸣县城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划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每年足额安排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三)其他供应方式。根据情况,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商品房作廉租房或公租房。
七、建设计划
2011-2015年,共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经济适用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
(一)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二)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三)2013年,建设廉租住房230套、建筑面积11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2套。
(四)2014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五)2015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保障房建设计划还要根据南宁市当年下达的建设任务作相应调整。
八、工作措施
(一)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县财政要从资金上给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支持,每年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计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要积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二是争取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与补助;三是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划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及政策性住房建设;六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积极筹集资金。
(二)贯彻税费政策,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担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减征契税。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确保及时供应。在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建设用地问题上,尤其优先考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和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涉及到我县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不仅要让群众住得上,更要让群众住得好。既要重视数量、加快施工,更要重视质量、精心施工,坚决防止出现劣质工程或豆腐渣工程,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建设部门、建筑行业将从源头入手,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满足抗震要求、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从原材料入手,加大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审验检测力度,加强对混凝土质量、钢筋焊接结合绑扎等建筑工艺的检测工作;从管理入手,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每道工序都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位置,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县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要求,落实承担住房保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住建、发改、物价、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金融等部门及各有关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核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县物价局负责
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定价、调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优先落实;财政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县房改办、县房管所、城厢镇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查和公示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7.浅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篇七
1.1 南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桂政函[2002]2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和南宁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划定邕江是南宁市中心区主要在用的饮用水水源;天雹水库、峙村河水库、老虎岭水库、龙潭水库、东山水库等,以及邕宁清水泉、那马泉作为南宁市市区次要在用的饮用水水源。
1.2 河流水源水质量现状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对南宁市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2005年南宁市区5个自来水厂分别以陈村、西郊、中尧、河南为取水水源,全年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7.51%,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
2006年,南宁市区马巢河、可利江、凤凰江、心圩江、二坑、朝阳溪、亭子冲、竹排冲、水塘江和八尺江等十条受监测的城市内河,仅八尺江的水质为轻度污染,其余均属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与2005年相比,马巢河、可利江、凤凰江、水塘江水质指标略有好转。
重要湖泊水质量现状:2005年南湖、相思湖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分别为66.41、77.21,分别属中度富营养、重度富营养状态,氮、磷仍然是两湖泊的主要污染指标。
1.3 污染源现状分析
在各工业行业中,食品、造纸、化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90.38%。食品、医药制造、造纸行业的COD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82.87%。食品、化工、造纸行业的氨氮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75.95%。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工业废水排放污染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3.68%。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南宁德固赛美诗药业有限公司武鸣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公司是工业COD排放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COD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COD排放量的45.22%。南宁苍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鸣氮肥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是工业氨氮排放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氨氮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氨氮排放的47.33%。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从现行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看,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核定水质目标基本仍按《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2002)对邕江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分。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的经验方法对邕江、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重新划分与核定。
(1)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邕江三津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m至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300m之间的水域;沿岸纵深50m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左江崇左市与南宁市交界处,右江的白马断面至邕江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m断面之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以上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
(2)龙潭水库、凤亭河水库(含凤亭河水库东干渠结瓜库群、屯六水库)、大王滩水库、峙村河水库、老虎岭水库、东山水库及西云江水库的一级保护区为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区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以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水库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及陆域。
以上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区及准保护区水域水质执行Ⅲ类标准。
(3)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邕宁区清水泉一级保护区为以岩溶管道为轴线,泉井抽水点上游5000m,下游100m,两侧宽度分别为80m的区域;准保护区为地下暗河的补给区至泉井抽水点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良庆区那马泉一级保护区为以泉井抽水点为中心,半径80m的区域;准保护区为地下暗河的补给区至泉井抽水点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以上地下水水源水质执行GB/T 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
3.1 一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1.1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1.1. 1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
从污染源调查分析中可以知道,在邕江水源地周边(包含一级保护区和准一级保护区)有25个沙场处于禁采区。依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邕江两岸的违法采沙场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查处邕江二岸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沙船、违章建(构)筑物,计划完成清障面积9.36万m2。2006年以前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在城市下游建设“三岸”新沙场,查处了非法采沙船57条,拆除和搬迁市区段44个沙场,彻底消除邕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因船只沙石装卸和沙场作业带来的人为污染。对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上尧码头,规划将其逐步搬迁。
3.1.1. 2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目前,在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主要有7条城市内河汇入,分别为马巢河、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凤凰江,其中石埠河、石灵河、西明江、可利江和心圩江位于邕江以北,马巢河、凤凰江位于邕江以南,这7条内河所在区域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沿江两岸的单位和居民的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支流,造成支流重度污染,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带来较大威胁。目前,整治工程是在邕江以南和邕江以北分别建设江南污水处理厂、罗赖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的污水管网。本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收集处理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污水,还将收集处理邕江水源地准一级保护区周边的污水。
3.1.1. 3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铁丝网保护工程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防护林),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物理隔离工程如下:①河南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1000m×(高)2.1m;②西郊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③中尧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④三津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
3.1.2 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3.1.2. 1 一级保护区内隔离工程
在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重要地下水源保护区隔离工程如下:①清水泉水源地隔离区面积0.016196km2,投资15万元;②那马泉水源地围墙区面积0.0042km2,投资2万元。目前,隔离工程都已开始建设,尚未完成。
3.1.2. 2 一级保护区内污染治理工程
那马泉水泵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一栋度假区生活楼,此次规划建议其搬迁,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住房。
清水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一些农田,主要是菜地,约有五六亩(约4002m2),因菜地化肥施用量一般较多,规划周边种植生态林,对周边菜地进行生态补偿,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1.3 水库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目前,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保护工程中,只有天雹水库、峙村河水库隔离,其他水库尚未隔离,行人可以自由进入。此外,水库水源地尚未建设保护区界碑,规划在正在使用的水库水源地和备用的水库水源地建设界碑,投资约9万元。大王滩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家禽养殖活动应彻底取缔;西云江水库内的少量的网箱养鱼应彻底取缔。此外,天雹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上娱乐设施应拆除,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娱乐开发活动。
3.2 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3.2.1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2.1. 1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邕江水源地污染源主要是生活点源和工业点源污染,生活点源治理工程主要为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的管网建设。前面所述的江南洪水处理厂和罗赖污水处理厂处理范围仅包括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污水流域,而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周边的金陵、扬美、坛洛、双定等乡镇以及左江旁的金光农场由于远离南宁市区,不在《南宁市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2004~2020年)的范围之内。这些乡镇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因此根据这些乡镇的人口发展趋势建设5个污水处理厂(站),分布在金陵、扬美、坛洛、双定等乡镇以及左江旁的金光农场。处理规划及建设时间具体见表1。此外,金光糖厂排放的废水仅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排入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因此此次规划要求其进行治理须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方可排放。
3.2.1. 2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主要措施是在邕江干流河段两侧建设水系防护林。建设内容:邕江干流南宁城区外117km,左江39.3km,左江27.7km,在江两岸各设置宽50~100m林带,山地增宽至第一层山脊,营造江河防护林带。邕江干流防护林建设893.0公顷,包括荒山造林613.5公顷,退耕还林279.5公顷。
基本要求:(1)河流沿线绿化,应以保护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两侧绿化带宽度以尽可能宽为原则;(2)树种宜选用浅根系和耐水湿树种,主要有水杉、池杉、垂柳、桤木、木菠萝、苦楝、荔枝、大叶桉、赤桉、尾叶桉、枫杨、喜树、榕树、相思类、重阳木、麻竹、粉单竹、龙竹等。
3.2.2 水库型二级及准保护区防治工程
该工程主要是针对大王滩水库周边的工业污染源——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水治理,解决好废水达标排放问题,并加强废水的循环利用和农业灌溉,使废水不再进入大王滩。具体工程如下。
3.2.2. 1 木薯变性淀粉废水及酒精废水资源化处理后污灌示范项目
建设内容和规模:木薯变性淀粉废水及酒精废水资源化处理后污灌,日处理废水8000m3,其中木薯变性淀粉废水6900m3、木薯酒精废水1100m3。
3.2.2. 2 大王滩水库旅游度假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大王滩水库周边大王滩水库旅游度假区生活污水,主要是度假宾馆游客在住宿和游览时产生的生活污水,目前仅是经过化粪池处理。目前,大王滩水库的度假宾馆共有280个床位,产生污水约84m3/d。规划建设一个小型污水处理站,规模为90m3/d。
3.2.2. 3 对大王滩水库水源地西面的明阳工业区计划采取的环保措施
明阳工业区位于大王滩水库的西面,二者距离约5km。目前,工业区西南部有一部分区域雨水排入西南方向的那备水库,北部也有部分区域雨水向那楞河排入,其余区域雨水均排入大王滩水库。根据明阳工业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为了减轻明阳工业区对水源地大王滩水库的影响,计划采取一系列措施:①明阳工业区的工业定位是轻污染和无污染项目,同时对现有的污染大的项目采取搬迁或治理措施;②在靠近大王滩水库侧修建一座截水坝,再在截水坝处修建引水渠,把工业区的雨水及其他地面径流水及零散污水截流引入那楞河,在工业区与大王滩水库之间建立一定密度的绿化隔离带;③规划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规模约10万t/d,且经《广西明阳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论证,排污口设置在邕江的良庆大桥一六景道庄,外排量不超过8.3万t/d。
明阳工业区计划采取的环保措施应尽快实施,以降低对大王滩水库水源地的影响。
3.2.2. 4 其他水库污染的防治措施
考虑到水库周边已进行旅游开发,主要有趣园山庄、紫云山庄及马场等,为了解决因游客增加而产生的废水需要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的问题,此次规划在紫云山庄内建设一个污水处理站,规模约50m3/d;凤亭河水库管理处食堂在水库旁边,规划建设一个污水处理站,规模约40m3/d。
4 结语
水是生命的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南宁市是我国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城市,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控制水污染,保护水源地是南宁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南宁市规划局.南宁市“中国绿城”建设研究行动纲领.2002-5.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7-9.
[3]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南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06-3.
[4]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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