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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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饰施工合同(共9篇)

1.北京市装饰施工合同 篇一

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承包方: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甲方)(乙方)北京维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北京维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全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安装玻璃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期:自本合同签订及第一期工程款支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1.6工程质量:优良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整)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1)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对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助办理施工2.2 所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临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4.2 4.3 4.4 的措施费用。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未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工期想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1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等5.2 5.3 5.4 国家制度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 关于工程的支付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因定价格

(1)固定价格(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整)。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6.3 工程验收后,付工程款尾款的50%。(人民币:壹万肆仟佰捌拾元整)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得约定 7.1 凡约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乙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这个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发包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自己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期:

****年**月**日

期:

****年**月**日

2.公寓装饰施工合同 篇二

工程名称: 鹿邑县弘德学校教师公寓楼装修 建设单位: 鹿邑县弘德学校 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印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号-

1.结算方式:

(1)本工程采取总价大包干,包干范围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室内施工图、效果图及工程预算清单计算的内容,当施工图与工程预算清单有矛盾时,以工程预算清单为准;(2)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减项目:工程预算清单内有可参照的项目则按清单价格办理签证,工程预算清单内无参照的项目则甲方给以签证,增减项目在完工后计入工程结算。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字盖章生效、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乙方预先垫付所有款项,工程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十天内将竣工图、竣工验收单、签证单、结算书等资料递交甲方,甲方在3天内审核完毕并将工程款全部付清。

五、工期:本工程总日历天数为90天,开工日期定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授权委托 为甲方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

2、负责向乙方提交施工作业面,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搭接点。由甲方现场主管施工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作交底纪要。

3、负责协调乙方与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办理本工程报建、消防等相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4、严格检查监督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材料管理,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授权委托 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进行工程经济技术签证。项目总负责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非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替换。、乙方必须组织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的施工人员上岗操作,并将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等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3、施工中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工程施工规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乙方自行采购或者向甲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饰材料,造成空-

2、甲方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货款列入工程总造价,乙方根据供货合同按时按照上述付款比例支付材料货款。

3、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等需乙方先提供样品,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经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运到施工现场使用,双方共同比对样品核对验收,若乙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色号与报价单和样品不符,甲方有权拒接使用,由此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八、施工及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施工、安装。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乙方根据变更要求两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因停工等原因造成的人、材、机等费用。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或竣工验收前,乙方因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到场验收,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若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施工约定: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采取严格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工期违约处罚: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每延期一天,由乙方按2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质量违约处罚:

(1)不合格工程由乙方返工至合格,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处以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

3.住宅装饰施工合同 篇三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新锁,当场由乙方安装后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4.2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等条件各设施。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第五条 工程变更

5.1工程项目及做法的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为准(见附件五),支付增减项目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

5.2若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且不予以售后。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各设备。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乙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若发生材料、设备质量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采取“谁提出谁垫付”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6.4乙方材料按照预算材料的品牌采购。 第七条 工期

7.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7.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7.3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或其它方式:

合同附件:

附表一:工程报价表

附表二: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表三: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表四:工程设计图纸 附表五:工程变更单 附表六:工程验收单 附表七:工程结算单 附表八: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合同编号:

4.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篇四

(甲种本)

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1.2开工日期:2014年6月28日

竣工日期:2014年8月8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40天

1.3质量等级:合格力争优良

1.4合同价款:

金额合计大写: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协议条款;

2.2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2.3执行重庆市2008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房屋修善工程预算定额》(有拆除工程时使用)及《重庆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国这和地方现行并适应于装饰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购买标准和规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适用法律、法规:国这和地方现行并适应于装饰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购买标准和规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代表

4.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4.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按《(分专业)工程管理员岗位说明书》要求行使职责。

4.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张毅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的进场联系会中交待。

6.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进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完成时间,施工单位进场前;生产、生活用水、电在各层留有接口,接口后由乙方自行装水管、变配电箱。

6.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无

6.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甲方现场代表随时协调

6.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乙方负责完成6.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完成6.7、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无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按前4.3条

7.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前报送甲方

7.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7.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声控制的要求: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7.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按全“合同条年”第九条中第5款执行。

7.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7.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按本“合同条件”第九条中第7款执行

第十条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供。

10.2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一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二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三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四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无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甲方代表收件后的次日起计算六日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六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按本“合同条件”第十七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或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按本“合同条件”第十八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按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执行2008年《重庆市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20.2 调整的方式:安装及装饰人工费按200元/工日计算

20.3取费计价:按实计算费不下浮;

20.4未计材料按双方认定的材料审批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条执行,若发生费用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根据设计单位施工图纸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进场前预付工程总价30%,木工施工完成漆工进场付工程总价50%,工程竣工后付工程总价20%。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按本“合同条件”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无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总价包干结算

33.2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无

33.3甲方违约的责任: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四条执行

34.2 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六条执行

36.2 违约金的数额: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六条执行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六条执行。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无

第三十七条 索赔: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按本“合同条件”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本“合同条件”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保险:按本“合同条件”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按本“合同条件”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按本“合同条件”第四十三条执行。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执正副本各一份。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无

44.3 合同制订费用: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5.装饰施工合同范本 篇五

联系方式:

乙方:

施工负责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

2、 装饰施工内容及做法:(见施工图、预算表)。

3、 承包方式:(半包)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

4、 工程造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5、工期:工期天。

自至

第二条 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1、 本工程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技要规程》、《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在不影响工期的时间内及时到达施工现场,由于甲方原因材料不能及时到达而影响工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施工中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准备下一工序所需的材料清单)

3、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材料以双方约定和预算表上为准)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需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6、 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甲方,另定验收日期。(需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至)

7、 工程保修期壹年,从尾款结清之日起算。

第三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 甲方提供的施工环境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会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是电气线路、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住房的安全,防止相邻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2、 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如乙方因此而造成相关后果,由乙方担当。

3、 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4、 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品的保护工作。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甲方)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四条 关于工程付款方式及结算的约定:

2、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以到账及银行小票为准。

3、 工程结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直接费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2、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附则:

1、 工程开工前,甲方会将工程外门钥匙1把交乙方施工队负责人保管。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 在针对协议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认真施工,不得在易燃易爆品附近吸烟,不得使用已安装好的其他设施、设备。如由于乙方施工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设施、设备、等部位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 在进行设施、设备安装时,应经过甲方确认安装位置后方可进行。如未经甲方确认,在安装后发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3、 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进行协调更换、补救等措施,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 停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甲方款项到位情况下,乙方每拖延工期一天扣工程全款的千分之三。

5、 工程验收后,如因乙方施工质量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完全修复。不能完全修复的,根据质量检验证明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6、 若部份工序由甲方另行实施、或设备供应厂家免费安装或由甲方安排其他单位安装,甲方应事先安排时间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避免造成整体工期的延误。

7、 所有的增加、减少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10、乙方承诺对整个工程进行1年的保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及时到达现场。

11、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6.二次装饰施工承包合同 篇六

发包人: 承包人: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二次装饰工程施工发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穿线及灯具安装、门厅天棚轻钢龙骨吊顶,墙面仿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客厅、餐厅、走道、楼梯轻钢龙骨吊顶,墙面涂料、地面面砖、踢脚面砖,客房、包厢、卫生间轻钢龙骨吊顶,墙面涂料、地面防滑砖、踢脚防滑砖、客房包厢、天棚涂料,墙面涂料、地面面砖及楼梯大理石踏步等二次装饰全部内容。

2、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

3、承包范围 3.1承包范围

3.1.1按设计或甲方要求的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的天棚吊顶、天棚粘贴石膏线条、天棚刮腻子、天棚乳胶漆等施工;

3.1.2按设计或甲方要求的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的墙面抹灰、墙面刮腻子墙面乳胶漆、墙面砖铺贴和点挂、陶瓷砖踢脚线或石材踢脚铺贴及墙面其它装饰等施工;

3.1.3按设计或甲方要求的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的地面砖铺贴、地面波打线铺贴、门槛石铺贴、地面砂浆找平、填充物地面提升与找平等施工;

3.1.4按设计或甲方要求的湖南高铁学院3#培训中心的要求及合同中未说明的其他需要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

4、开、竣工日期:

4.1开工时间: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

4.2竣工时间: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加 3 个日历天。4.3总工期: 个日历天。

5、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 合格工程 标准。

5.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规范为依据;

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均有责任,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6、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6.1本合同总造价款额为暂定金额,作为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依据,分项及总工程款额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6.2结算方式

6.2.1结算款额为:按相应规范标准计取实际完成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合同承包综合单价未含税金),综合单价附后。6.2.2属合同内包含的分项子目的工程量甲乙双方不得因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的浮动而作调整。

6.2.3属合同外变更完成的工程量应双方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包括主材品牌、规格、型号)或按《湖南省装饰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进行计算。

7、工程款支付

7.1工程完成验收后,30天内付清承包工程总额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

7.2本合同乙方交信誉保证金50万元整,为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保证金不得退还,做乙方开资损失处理。

7.3信誉保证金退还,第一层装饰装修完成合格后付7万,以后每层完成装饰装修合格后付7万,顶层装饰装修完成合格后付8万元,返还本合同信誉保证金,乙方须退还保证金收据。

8、甲方权利与义务

8.1甲方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3天前施工场地交给乙方,因此不能及时开工其工期应顺延。

8.2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协商工作。

8.3甲方应负责督促工程施工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隐蔽工程的监督验收工作。

9、乙方权利与义务

9.1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与指挥。

9.2对进行施工的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遵守国家及现场安全操作过程中,做好作业区域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9.3违反上述规定和违反当地政府其他文明施工的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同时,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4本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进场均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做好施工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及各项检测资料,在竣工验收前整理好工程的所有相关资料,要准备叁套完整资料作为竣工资料交给甲方,要提供全套验收资料电子版交由甲方,由甲方在本工程竣工备案时呈报至市城建档案馆。

9.5成品保护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之前,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

9.6抓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持现场整洁卫生,并承担其一切相关费用。9.7乙方必须自行组织施工,为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9.8乙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安全施工

10.1乙方应遵守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1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验收的,每滞后一天,承担每天壹仟元违约金;

11.1.2乙方施工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闹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11.1.3乙方交信誉保证金50万元整,如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保证金不得退还,做乙方开资损失处理;

11.1.4信誉保证金退还,第一层装饰装修完成合格后付7万,以后每层完成装饰装修合格后付7万,顶层装饰装修完成合格后付8万元。

12、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3、合同生效条件

13.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4、其他事宜

14.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相关责任人指挥与安排,开工前应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合理组织进行施工。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不得转包,一经查实,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全由乙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7.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篇七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瀑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加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内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方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产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标准、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20.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

34.2 保修期限: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34.4 保修金利息: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

36.2 违约金的数额: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七条 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副本份数: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4.3 合同制订费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8.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篇八

1、甲方将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北京路(现银河宾馆)两侧门面房四间室内及门头交付给乙方进行简易装修,工程期限为30天,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2、工程价格:最终以甲乙双方委托的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实际追踪审计结果为准。

3、工程质量:乙方预提供了部分项目工程量清单,在实际装修时不得改变和提高标准装修,门头设计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4、付款方式:

进场施工首付5万元,余额按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最终决算价,在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一次付清。质量保证金,在确保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给乙方。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规范,为普通合格工程。

6、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9.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篇九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工期:本工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7天,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信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负责承担周围建筑物及装修结构或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的保护费用。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进行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阴雨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19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不合格,其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主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3)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___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第一次 开工后7日 10

第二次 工程过半 40

第三次 验收合格 45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两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两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总是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_______%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施工设计及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负责部分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缩写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经办理任何手续,乙主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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