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2025-06-1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共11篇)

1.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一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60209

【实施日期】 199603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 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 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 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注 意从紧掌握;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 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 的建立和完善。

【章名】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 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 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 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 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 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 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 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 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 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 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 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 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 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 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 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 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 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 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 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 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 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 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 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 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的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 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 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 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 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 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 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 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 的费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 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2.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二

3月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对广州市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全面地限制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三大创新点:一是将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列为重点监管领域,并对其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规定了“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机制,要求在广州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消费者对是否购买商品包装有自主选择权;三是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明确赋予了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增加其处理包装物的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使用不必要的包装物。

编辑点评:商品过度包装危害极大,不仅浪费资源,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可能造成垃圾围城,加剧环境污染。在当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舆论环境下,公众对遏制过度包装的呼声日益高涨。而且,事实上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很多商品不需要销售包装就能达到使用和流通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后,其销售包装立即变为了废弃物,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新性的举措。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改变营销策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设计不同档次、数量的包装物;另一方面也能起到鼓励公众自觉抵制不必要销售包装的作用,通过消费者的倒逼机制来促进理性市场需求的形成。

此外,《暂行办法》还加大了对过度包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最高10万元的处罚上限,据悉,这是政府规章所能开出的最高处罚额度。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广州市政府治理过度包装的决心。相信随着《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广州市的过度包装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也将对其他城市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当然,新机制的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效果究竟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3.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三

(二000年一月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林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房屋主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 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等级。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19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逐步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二。

各地可在省市指导价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减,增减幅度为30%。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第七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在此之前可制定试行标准。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服务质量发生变化,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经审批后重新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4.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区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区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

第四条(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和无害处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工作;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配建规定)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

(一)每幢楼设置相应容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设有明显标记;



(二)每一组团设置相应处理能力的生化处理装置;



(三)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下的居住小区(2个组团以上)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

(四)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或者居住区设置一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当大于5米,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纳入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时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市和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范围。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由新建住宅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第十条(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住宅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分类收集容器内。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定时、定点投放,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上门有偿收集。

第十二条(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收。可资源利用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回收处理。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规定场所。

对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处理的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投放至设置在新建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者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及时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应当保持住宅区内的环境整洁,不得泄漏、散落和飞扬。第十三条(处理)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处置:



(一)厨余(有机)垃圾直接进入生化处理装置处理;



(二)可回收利用物资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



(三)其它分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环保要求)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垃圾渗滤液、废气等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分别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住宅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5.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微笑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微笑服务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营运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微笑服务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微笑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监督、评优评先等工作;

(三)收费站具体负责本站的微笑服务工作,细化管理规定,落实相关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收费窗口微笑服务标准包括微笑标准、仪容仪表、形体仪态、文明用语、接待礼仪、收费行为、纠纷处理等内容,具体内容参见《收费人员微笑服务标准》。

第五条 微笑服务考核实行集团公司抽查考核、公路营运管理单位自主考核、收费站日常督查的三级考核机制:

(一)营运管理部负责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抽查考核,采取现场考核、视频考核和内业考核三种方式,具体内容参见《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考核办法》;

(二)公路营运管理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考核原则、考

核内容、考核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微笑服务考核办法,全面开展微笑服务监督检查。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此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收费站主要开展日常督查,做到上岗有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完善微笑服务培训管理制度:

(一)根据微笑服务工作实际,各级收费部门每年制定微笑服务培训计划;

(二)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微笑服务标准、管理制度、文明礼仪等;

(三)培训形式分为新入职员工培训、岗位能力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员工自我培训等;

(四)各级收费部门做好培训结束后的达标验收工作,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第七条 加强内训师(考核员)队伍管理:

(一)营运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内训师(考核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集团公司内训师(考核员)负责对公路营运管理单位收费员工开展微笑服务培训,参加集团公司微笑服务考核,对微笑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内训师(考核员)队伍,充分发挥内训师(考核员)示范、培训、指导、监督、交流的作用。

第八条 微笑服务表彰奖励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集团公司微笑服务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的人员,按照现场考核200元/人次、视频考核1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根据集团公司微笑服务奖励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收费窗口微笑服务评优评先工作,表彰奖励微笑服务先进个人或集体;

(三)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评选微笑服务各类先进。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相关文件:《公路收费窗口微笑服务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附件:收费人员微笑服务标准

附件

收费人员微笑服务标准 目的

为规范收费人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着重对收费人员的微笑标准、礼仪行为、收费行为、特殊情况处理等进行规范,便于对收费人员全面掌握微笑服务工作各环节进行指导,制定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收费窗口收费人员微笑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微笑标准 3.1 面部表情

——面部表情和蔼可亲,微笑真诚、亲切、自然; ——微笑时,嘴角微微上翘,自然露出牙齿。3.2 眼睛眼神

——面对司乘人员,目光友善,眼神柔和,亲切自然; ——眼睛正视司乘人员,眼神专注,不左顾右盼;

——眼神具有亲和力,与司乘人员的目光交流,应传递出对司乘人员的尊重。3.3 声音语态

——声音清晰柔和,语速适中; ——语句流畅,语言热情,态度诚恳;

——视收费现场情况,声音适度,确保司乘人员听得清楚。4 仪容仪表 4.1 男士仪容

——发式:梳理整齐,无头皮屑。不染夸张的彩发,不留长发和长鬓角,“前不遮额,侧不盖耳,后不触领”;

——面容:不留胡须,保持面部清洁,鼻腔清洁,如戴眼镜,应保持镜片清洁; ——口腔: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手部:保持手部的清洁,指甲长度不超过指尖顶部,不得染彩甲。4.2 女士仪容

——发式:梳理整齐,统一发式,不染夸张的彩发;长发应盘于脑后,并用发饰装饰,发饰的高度齐平或低于耳朵;短发应拢于耳后,不得遮面;

——面容:保持面部清洁,如戴眼镜,应保持镜片的清洁。工作时应化淡妆,淡雅、自然;

——口腔: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手部:保持手部的清洁,指甲长度不超过指尖顶部,着指甲油应呈肉色、浅粉色,不可斑驳脱落。

4.3 着装要求 4.3.1 男士着装

——工作时间应着统一服装、领带。服装、领带应干净挺括、无破损;衣扣应齐全、完好;

——衬衫袖口的长度应超出西装袖口1厘米左右,袖口应系上纽扣,衬衣下摆应束在裤内,领带长度以刚好盖住皮带扣为宜;

——西裤裤脚的长度应在穿鞋后距地面1厘米左右;系深色皮带,着黑色皮鞋、深色袜子,皮鞋应保持清洁、光亮;

——工作时间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手镯等饰品;戒指,可戴全嵌式钻石戒或款式简单的戒指,禁止带形态夸张的戒指;手表,可戴金属表带或纯色皮表带手表,禁止戴卡通、工艺等形态夸张的手表。

4.3.2 女士着装

——工作时间应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丝巾。服装、丝巾应干净挺括,无破损;衣扣应齐全、完好;

——衬衫袖口的长度应超出西装袖口1厘米左右,袖口应系上纽扣,衬衣下摆应束在裤、裙内;

——着裤装时,系深色皮带,黑色中跟皮鞋,黑色丝袜,皮鞋应保持清洁、光亮;

——着裙装时,着肉色长筒丝袜,丝袜不得有挑丝、破损的情况;

——工作时间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手镯等饰品。戒指,可戴全嵌式钻石戒或款式简单的戒指,禁止带形态夸张的戒指。手表,可戴金属表带或纯色皮表带手表,禁止戴卡通、工艺等形态夸张的手表。形体仪态 5.1 站姿 5.1.1 男士站姿

——双目平视前方,下颌微微内收,头正颈直,眉心舒展,面带微笑; ——躯干挺直,挺胸收腹,双肩自然放松;

——脚后跟并拢,双脚呈“Ⅴ”字型,两脚夹角约45º,双臂自然垂放于身体两侧;双脚平行分开,与肩同宽,右手搭放于左手手腕之上,自然垂放于小腹前。

5.1.2 女士站姿

——双目平视前方,下颌微微内收,头正颈直,眉心舒展,面带微笑; ——躯干挺直,挺胸收腹,双肩自然放松,略向后收;

——脚后跟并拢,双脚呈“Ⅴ”字型,两脚夹角约30º,双手自然交叠,拇指交叉,右手在上左手在下,垂放于小腹前;两脚呈“丁”字型站立,左脚在前,右脚在后,双手自然交叠,拇指交叉,右手在上左手在下,垂放于小腹前。

5.2 坐姿 5.2.1 男士坐姿

——头部挺直,双目平视,下颌内收; ——身体端正,两肩放松,勿倚靠座椅的背部; ——挺胸收腹,坐椅面2/3左右;

——双腿分开与肩同宽,垂直于地面,双手自然放于双膝上;

——操作台坐姿手姿:双手自然交叠,拇指交叉,右手在上左手在下轻置于台面。5.2.2 女士坐姿

——头部挺直,双目平视,下颌内收; ——身体端正,两肩放松,勿倚靠座椅的背部; ——挺胸收腹,上身微微前倾,坐椅面2/3左右;

——双腿并拢,垂直于地面或侧放,双手自然交叠,拇指交叉,右手在上左手在下,轻

放于左腿大腿中上部;

——操作台坐姿手姿:双手自然交叠,拇指交叉,右手在上左手在下轻置于台面。5.3 行姿 5.3.1 男士行姿

——保持身体各部位协调、平稳,步态稳健,步伐从容;

——挺胸、抬头、收腹,目视前方,双臂前后自然摆动;双脚分别走直线。——队列行走时,保持队列动作协调一致。5.3.2 女士行姿

——保持身体各部位协调、平稳,步姿优美,步伐从容;

——挺胸、抬头、收腹,目视前方,双臂前后自然摆动;双脚内侧走直线; ——队列行走时,保持队列动作协调一致。6 文明用语 6.1 使用标准

——使用普通话,语言完整、规范、亲切、流利、热情; ——咬字清晰、声音适度、语速适中;

——根据实际情况,应尽量使用情景用语和节假日问候语。6.2 基本要求

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6.3 基本礼貌用语

“您好”、“请”、“谢谢”、“再见”、“对不起”、“请稍候”。6.4 情景用语

6.4.1 问候语:“先生好”、“女士好”、“早上好”、“上午好”、“中午好”、“下午好”、“晚上好”“周末好”等。

6.4.2 送别语:“祝您一路顺风”、“祝您一路平安”、“祝您一路好心情”、“祝您周末愉快”等。6.4.3 提醒用语:“请系好安全带!”;“夜间行车,请注意行车安全!”;“雨(雪)天路滑,请谨慎驾驶!”;“大雾天气,请保持车距!”;“前方施工,请减速慢行!”;“前方交通事故,请注意安全!”。

6.5 节假日问候语

“春节好”、“过年好”、“祝您新春快乐”、“节日愉快”、“节日快乐,祝您旅途愉快!”、“祝您国庆节快乐”等。6.6 业务用语 6.6.1 入口用语

——较少车辆:“您好”→“请拿好通行卡”→“祝您一路平安”; ——较多车辆:“您好”→“祝您一路平安”;

——电子支付:“您好”→“请稍候”→“请拿好支付卡”→“祝您一路平安”。6.6.2 出口用语

——较少车辆:“您好”→“请交验通行卡”→“请稍候”→请交通行费××元”→“收您××元”→“请稍候”→“找您××元”→“请拿好发票(请拿好票卡)”→“祝您一路平安”; ——较多车辆:“您好”→“请交验通行卡”→“请稍候”→“请交通行费××元”→“请稍候”→“找您××元(请拿好发票或请拿好票卡)”→“祝您一路平安”;

——司机已递卡:“您好”→“请稍候”→“请交通行费××元”→“请稍候”→“找您××元”→“请拿好发票(请拿好票卡)”→“祝您一路平安”(较多车辆时,可选择省略“找您××元”或“请拿好发票(请拿好票卡)”);

——司机已递钱和卡:“您好”→“请稍候”→“找您××元”→“请拿好发票(请拿好票卡)”→“祝您一路平安”(较多车辆时,可选择省略“找您××元”或“请拿好发票(请拿好票卡));

——电子支付:“您好”→“请稍候”→“请拿好支付卡”→“祝您一路平安”。6.6.3 交接班用语

——交班人员:“您好,正在交接班,请稍候”或“师傅,我们正在交接班,请您稍等会”等;

——接班人员:“抱歉,让您久等了”等。6.6.4 核证用语

——收费员:“对不起,请您出示XX证”或“师傅,麻烦您给我看看您的行驶证可以吗?”等→“谢谢”或“感谢您的配合,谢谢”等;

——收费班长:“您好,我是当班班长,请出示您的XX证,以便我们了解您车辆的正确信息”等→“谢谢”或“感谢您的配合,谢谢”等。接待礼仪

7.1 握手礼仪:握手时应大方,如果对方是女士或职位高的人,一般应等对方先伸手再握手。

7.2 介绍礼仪:应先介绍自己一方的人,再介绍对方的人。7.3 引领礼仪:在客人的左前方二、三步引路,让客人走路的中央。

7.4 递送茶水礼仪:使用文明用语 “请喝茶”、“小心烫手”等,双手接递茶具,勿触碰杯口边缘,保持茶具外观清洁。如司乘表示感谢,应说:“谢谢”或“不客气”。7.5 送客礼仪:使用文明用语“再见”、“欢迎下次光临”等,挥手告别。8 收费行为 8.1 岗前工作流程 8.1.1 班组接班

8.1.1.1 收费人员应提前15分钟准备,按照文明礼仪标准进行着装,收费人员领取卡盒、收费箱。

8.1.1.2 集合队伍,整理着装,检查仪容仪表,收费班长召开班前会,进行工作部署。8.1.1.3 整齐列队,由收费班长带领前往收费现场,齐步前进,昂首挺胸,左手提收费箱,右手提卡盒,不得拿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8.1.1.4 到达收费道口后,接班收费班长和交接收费班长应做好工作交接,接班收费班长安排收费员各自接班。

8.1.1.5 有地下通道的收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8.1.2 开道工作

8.1.2.1 接班收费员应按照收费班长指定的车道进行接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开道后,交班人员方可下班。

8.1.2.2 亭内交接班时,如车道内有车辆等待,收费员应向司机解释:“您好,正在交接班,请稍候”;接班人员准备工作完成后,收费员应向司机说明“抱歉,让您久等了”。8.1.2.3 收费班长应做好车辆的疏导、解释工作。8.2 岗中工作流程 8.2.1 出入口接待车辆 8.2.1.1 准备状态

8.2.1.1.1 收费流程中的坐姿按照礼仪行为标准执行,始终保持标准微笑。8.2.1.1.2 如长时间无车时,可适当调整坐姿或站立,缓解疲劳。

8.2.1.2 迎候

8.2.1.2.1 车辆行驶至安全岛前端时,收费员应调整至标准坐姿、标准微笑,伸出左手做出停车示意手势。

8.2.1.2.2 停车示意手势:左手五指并拢,掌心向前,手臂伸出窗外,手掌、手臂顺直,向下45°,动作干脆利落。

8.2.1.2.3 停车示意手势应保持1至3秒,收回手臂,转身迎候。车流高峰连续过车时,收费员可酌情省略停车示意手势。8.2.1.3 入口发卡

8.2.1.3.1 正常发卡:收费员转身面带微笑,笑容亲切自然,眼睛正视司机,左手递出通行卡,同时点头示意向司机问好,“您好,祝您一路平安”。节假日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添加情景式问候语。

8.2.1.3.2电子支付:收费员应转身面带微笑,笑容亲切自然,眼睛正视司机,面向司机接过支付卡,同时点头向司机问好,“您好,请稍候”,身体转回进行刷卡,刷卡后转身递出支付卡,“请拿好支付卡,祝您一路平安”。节假日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添加情景式问候语。8.2.1.4 出口收费

8.2.1.4.1 通行卡收费:收费员转身面带微笑,笑容亲切自然,眼睛正视司机,待车辆停稳后,点头示意向司机问好,“您好,请交验通行卡”,左手接过通行卡,“请稍候”,身体转回进行操作,电脑提示通行费金额,再转体面向司机,“请交通行费XX元”,左手接过钱款,“请稍候”,身体转回待发票打出后,发票放在找零款之上,左手递给司机,“找您XX元”,点头示意,“祝您一路平安”。

8.2.1.4.2 电子支付收费:司机使用电子支付卡缴费时,收费员转身面带微笑,笑容亲切自然,眼睛正视司机,点头示意向司机问好,“您好”,同时接过支付卡,“请稍候”,身体转回进行操作,刷卡后转身递出支付卡,“请拿好支付卡”,点头示意,“祝您一路平安”。

8.2.1.5 目送

目送的原则是送人不送车。眼神专注,目送车辆驶离收费窗口后,转身调整为标准坐姿。此时,可以整理工作台面。

8.2.1.6 车辆驶离车道,栏杆落下后,道口若无车辆等待通行时,收费员可关闭亭窗。8.2.1.7 在应急收费中或“绿色通道”车辆通过时,收费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有关操作流程和文明用语。

8.2.1.8 收费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省内高速公路路网结构,以及本收费站附近国省县乡道路线

结构和主要景点、单位地址和走向,能及时向司乘人员提供路线咨询服务。8.2.2 出口核证

8.2.2.1 当班收费员如对车型判断有疑问,应核对该车的行驶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时收费员应礼貌地对司机说:“对不起,请您出示XX证。”拿到证件后应诚恳地对司机说:“谢谢!”,核对证件结束时,双手递还给司机,点头示意,“感谢您的配合,谢谢!”。

8.2.2.2 如遇到驾驶员不愿意出示证件时,收费员应请收费班长过来处理,收费班长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应向司机表明自己的身份:“您好,我是当班班长,请出示您的XX证,以便我们了解您车辆的正确信息。”如驾驶员仍不愿意出示相关证件,应转入纠纷情况处理程序。8.2.2.3 及时通知监控做好记录。8.2.3 设备故障处理

8.2.3.1 设备发生故障时,收费员应向司机解释:“您好!很抱歉,因设备(系统)故障,请稍候”。

8.2.3.2 及时通知监控记录、收费班长排除故障。

8.2.3.3 故障排除后,因耽误了司机时间,收费员应向司机表达歉意:“很抱歉,耽误您的时间了”或“抱歉,让您久等了”等抱歉语。

8.2.3.4 若无法在短时间修复设备,收费员应向司机解释:“您好!很抱歉,因设备(系统)故障,请您从XX车道通过”。

8.2.3.5 收费班长应及时引导车辆换道行驶。8.3 岗后工作流程

8.3.1 收费班长完成交接工作后,收费员应整理好通行费和相关工作物品,并锁入收费箱内。8.3.2 收费人员列队后,收费班长应检查收费人员着装、仪表仪容,列队离岗,同上岗要求一致。

8.3.3 在完成交班交款工作后,根据情况收费班长进行班后小结。8.4 其它要求 8.4.1 工作台物品摆放

8.4.1.1 工作台可摆放的物品有显示器、键盘、卡盒、卡机、票据打印机(出口)、对讲分机、点钞机(出口)、工作日志、笔、“微笑镜”、水杯。

8.4.1.2 各收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物品摆放位置作适当调整。8.4.2 环境卫生

8.4.2.1 亭内:设施完好无损坏,地板整洁、无杂物,墙壁光洁,亭内、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无墨迹及污垢。

8.4.2.2 门窗:干净、表面及缝隙无灰尘。8.4.2.3 车道:保持清洁,无垃圾,废弃物。8.4.3 人员安全

8.4.3.1 收费人员不得随意穿行道口。

8.4.3.2 收费人员在通过收费道口时,应注意安全,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9 纠纷处理

9.1 收费异议纠纷

9.1.1 因收费异议引发纠纷时,由收费员→收费班长→管理员→站长逐级处理。

9.1.2 处理人员应耐心解释相关政策法规,说话要和气,态度要亲切。司乘人员出言不逊时,应冷静克制。

9.1.3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关闭该道口,疏导其它车辆改道,并及时上报。9.1.4 无特殊情况,处理人员应在亭内处理纠纷,保留证据,避免引起其他纠纷。9.2 服务纠纷

9.2.1 因服务原因引起纠纷,由收费班长→管理员→站长逐级处理,当事人应回避。9.2.2 处理人到达现场时,应及时表达歉意,以平息司乘人员的情绪。

9.2.3 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录像等资料,事实清楚后,若是司乘人员责任,应给予宣传教育;若是收费人员责任,责任人应向司乘人员道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9.2.4 因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监控员应适时跟踪录像,及时报警。10 投诉处理

10.1 受理人应热情接待投诉人,耐心听取投诉人的陈述。

10.2 受理人应详细记录投诉信息(事件类别、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车型类别、事件发生时间、被投诉人工号、现场处理人员姓名、所在收费站名称、事情详细经过等),确认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10.3 当事件明确时,处理人应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取得投诉人的理解和认可。10.4 当事件需调查核实时,处理人应告知投诉人,明确答复期限。10.5 处理人根据投诉信息,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

10.6 如为无理投诉,处理人应及时将核实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6.菏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六

第9号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 孙爱军

2013年8月11日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一条 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减免3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应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

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 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的,可以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车位所权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二十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

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者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7.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七

2014年最新12月1日开始实施

《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4日据山东省齐鲁晚报报道,房屋、车位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至少减免三成;电梯电费列入物业费,不再另外收取;车位租赁费有了政府指导价…和2008年制定的物业收费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

新办法也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1、配套设施不达标物业费得减免 如果房屋长期空置,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在实际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购买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空置一年以上的,车位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同样要减少,减少比例不低于30%。

此外,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也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30%,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小区车位租赁有了政府指导价

名鉴物业

市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有了政府指导价标准。其中地上车位收费标准为80元/月/车位,地下停车位为180元/月/车位,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2008年制定物业收费政策时,当时车少,车位不紧张,对车位租赁费,并未作出明确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一般参照我省物业管理办法来收费,”一位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士坦言,现在济宁的一些老旧小区,由于车少、车位多,仍不收车位租赁费。而在一些大型成熟社区,车位紧张的现象很普遍,地下车位现在有了车位租赁费收取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3、物业费按公司服务等级收取

物业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服务等级收取物业费。根据2008年制定的物业收费政策,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等级,一共划分四个服务等级。

《办法》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市区普通住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划分了五个服务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越完善,物业收费则按照其提供的服务等级收费,并且物业收费标准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名鉴物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公司与业主委会自主协商物业服务费,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需备案。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实现小区居民自治,在小区管理中至关重要,但一些小区交付三四年,仍没成立业主委会。”一小区的物业公司经理坦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公共部位划分停车位、公共部位收益资金的支出等易产生矛盾点的问题,都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

4、电梯运行电费列入物业服务费

电梯运行的电费被列入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得再另外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电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着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9.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九

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提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文来源 房 地产E网

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沧州市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缩小图A4);

3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包括企业简介,所服务住宅小区人员配备情况及小区简介、设施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业主代表决议情况表、代表名单复印件。

5凡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提交收费停车场、车位收费申请一份,并注明停车场(车位)总面积和车位总数。

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物业管理企业送交物业服务备案资料;

2价格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3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址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即可按标准收费。

四、此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10.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我国将分煤种对商品煤的灰分、发热量、含硫量等指标提出新的要求(此标准为《办法》初稿内容)

 炼焦用商品煤■ 灰分≤12% ■全水分≤12%■全硫分≤1.75%

 动力用商品煤褐煤

■ 发热量≥12兆焦/千克(约2870大卡/千克)

■ 灰分≤40% ■全水分≤40%■全硫分≤3%

其它煤种

■ 发热量≥15兆焦/千克(约3587大卡/千克)

■ 灰分≤40% ■全水分≤20%■全硫分≤3%

 远距离运输和进口动力用商品煤

■ 发热量≥19兆焦/千克(约4544大卡/千克)

11.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篇十一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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