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与公平正义(精选5篇)
1.法治政府与公平正义 篇一
公平正义,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共同追求和向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主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同时,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也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人民法院干警肩负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我们身为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践行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要做到秉公执法、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法院干警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如执法不公,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要做到秉公执法,一方面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另一方面,要克服私欲,处以公正。无私 才能无畏,我们干警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办理各类案件中要坚决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案,给了钱乱办案,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办案,执法如山,以公正执法彰显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是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审查证据。法院在办理刑事、民商事案件中都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细末枝节,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二是要严把法律关。办严格把好法律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法院干警在办案程中,一定要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执法观,既要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要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人民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应努力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佳结合。不能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拖延办案时限,久立不审、久审不判、久判不执、久执未果等等,严重超审限。我们可以说“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慢作为就是不作为”。同时,也不能以提高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审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公正与效率务须并重不可偏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在机统一。
五、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执法公开,不折不扣的将法律法规贯彻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是防止金钱交易、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发生,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中除宪法和法律已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以外,其余的案件审理都应落实审判公开,自觉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2.法治政府与公平正义 篇二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公平正义 实现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揭露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不公正,而且指出只有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统一,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观点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具有阶级性。马克思指出,平等原则不是从来就有的永恒的东西,它产生于现实的经济生活。恩格斯明确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212 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归根结底地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的观念表现,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公平正义还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提出不同的关于公正的主张,也不存在超越阶级的抽象的公正。
第二,社会公正应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公正下隐藏着实质的不公正。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最公平不过的事情,而事实却是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不公正的。他说:“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马克思追求的不仅是形式公正,更是实质公正,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一切领域内的公正。
第三,无产阶级追求的公平正义是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行按需分配。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消灭阶级差别,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无产阶级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核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实质是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每一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產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而“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
二、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凸显
从总体上看,公正与和谐是我国社会的主流形态。但在一些领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主要表现在:
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收入差距加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以及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是不可避免的。贫富差距存在,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容易造成两极分化,不利于社会全体成员实现共同富裕,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导致社会心理失衡,引发各种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在法律、政治以及行政领域,司法腐败、权力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感。我国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基础。政府本身首先必须是正义的,才能提供正义的服务。但依然有个别政府领导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造成极坏影响,个别部门甚至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这些行为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在社会与文化领域,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倡导公平,弘扬正义,揭露和谴责各种社会不平、不公和丑恶现象。然而,事实却是: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出现不公正现象。比如,在文化教育方面,存在文化教育公平缺失现象。在就业方面,存在着性别等歧视导致就业结果不公平。社会保障方面则表现在城乡社会保障不平衡,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在文化领域,文化发展中存在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的不均衡发展。此外,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缺位与不均衡并存,弱势群体文化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启示
首先,在经济发展领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是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为彻底消除贫困、维护公平正义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要确保经济制度的公平正义性。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努力推进市场化进程,建立一个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此外,要保证分配的公平正义,完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其次,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民主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民主可以减轻、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是解决社会不公正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离不开法律,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需要法律的确认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环境需要更加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此外,当前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也要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杜绝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再次,健全各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状况直接反映社会公正的状况,因此要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社会公共服务制度的健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措施,人的全面发展、我国贫富差距的解决都依赖于社会公共服务。因此,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差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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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德定.论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当代启示[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02.
3.法治政府与公平正义 篇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公平正义学习辅导材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司法行政队伍和司法行政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队伍难免受到影响。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法律服务的手段和宗旨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司法行政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和服务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司法行政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司法行政意识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4.浅论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 篇四
甘文波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指我们通常说的公正,它是一种道义性价值,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公平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二者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及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社会的公平正义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所决定的,也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主管感受和主管评价所决定的。
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胡锦涛同志说:“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一般说来,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本权利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应得到保证,它旨在从底线的意义上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 1
基本权利。二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包含前途的公平和手段的公平两层含义,也就是说,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并且,各种才能相当并且意愿相同的人,都能够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三是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就是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社会成员各守其责。四是分配公平。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兑现程度。
二、公平正义的缺失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之前,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我们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方式。看似公平,实则是平等而不公正。因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陷入了极大的困境,甚至走向了崩溃的边缘。在彼时,过于强调平等的“平均主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
为了打破“平均主义”,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搞了改革开放,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种体现不同价值的所有制和分配制,一经实施,就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经济社会被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发展迅速起飞。时至今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
然而,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尽管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平正义缺失,正好与改革开放前情形相反。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发展失衡严重,尤其是城乡差距鸿沟巨大,导致了大面积的普遍性公平正义缺失;二是分配不公,包括初次分配不公,二次分配不合理,以及由此引发的存量不公,流量不公,机会不公,能力不公等;三是上升渠道不畅,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矛盾激化;四是贫富差距过大,基尼系数严重超出危险警戒线,且差距仍在持续拉大。公平正义缺失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市场资源配置脱离了市场规律的轨道,不再按需求平衡合理分配,转而向特权区域特权行业
和特权人群越来越集中;同时,公平正义缺失还严重败坏了人的思想追求,通过合法方式追求商业价值和生活质量的主观愿望严重削弱,转而倾向全民通过贪污跑关系搞特权等手段谋取私利;再者,公平正义缺失蓄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社会和谐稳定受大极大的损害,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稳定基石不再牢靠,另一种形式的崩溃不得不防。由此可见,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最核心问题就是公平正义缺失。
三、如何修复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解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缺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一)必须推行民主法治,建立与公平正义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推行民主法治,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条件。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和谐社会时,将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温家宝同志在两会的答记者问中,同时提到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对全社会而言的,而且主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不推行民主法治,就难以有公平正义。
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代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断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现在我们讲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这就必须有一整套既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利益,又能确保政府权力为人民所用、政府政策满足人民需要的制度、程序和法规,否则,“人民利益”或“人民作主”便是一句空话。这样的一种制度只能是民主政治。
(二)政府应当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公平问题通常产生于市场失灵,而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分配不公和市场失灵不是单纯因为强调效率,更多是由于政府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我与这些人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市场经济的自然逻辑本身就会产生出社会的公平问题,这是市场的局限性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公平正义,政府需要对利益分配进行强制性干预。例如,维护社会公正所需要的“福利国家”政策,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干预怎么可能实现?因此,关键不在政府干预,而在这种干预是否适当。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包括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政府没有很好地管应该管的事,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政府无疑要承担责任,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健全各项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收益分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保护的等项权利,切实保障广大公民民的切身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进而使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使每一个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最终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综合实力。
(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依赖于公平,没有公平,就不可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也就难以提高效率。改革前后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入分配越平均,越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低效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就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不提高效率,经济不发展,难以实现更高阶
段上的公平,难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相反,如果不讲公平,人们的收入差距就会越拉越大,就会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就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其结果不仅导致效率的下降,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法治政府与公平正义 篇五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34-0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长期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也是公众不满情绪的集中表达,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从长期看,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1]2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寻的价值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处理,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实维护,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231在这里,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582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是公平正义,它是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全体人民所期待的。在2008年3月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巩固基石,是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中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或者说矛盾的高发期、凸显期,要缓解社会矛盾、凝聚人心,只有从制度上促进公平正义,才能持续地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主导的社会。
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
当前,总的来说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平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任何小事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酿成大祸。总体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却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利不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享有种种同等的公民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居住权、迁移权等。在我国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被强势利益所排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方面社会公平在发展,人们的普遍权利不断扩大。但是近年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如部门特权、垄断特权、行业特权、精英特权等特权的存在,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现象。所谓“弱势群体”的产生,实际上是相对“特权群体”的扩张而言的。现在,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既存的渠道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比较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二)机会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用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5]175。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禀赋及先天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同的,而且都处于某种不平等的状态,任何社会都不会容忍慵懒者和辛勤劳作者获得同等的待遇。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利益表达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如在就业环境方面,存在着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而且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这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平正义也难以体现。
(三)分配不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实质所在,分配合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就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没有一定的贫富差距,当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两极分化,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就会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风险。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之间、行业之间等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甚至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虽然近年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关注,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严重侵蚀社会公平。那些贪官污吏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进一步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成为当前干群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导诱因。
(四)规则不公平
规则公平,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执行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对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信心不足,对社会的怨气就特别大。当法律不能成为人们信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时,人们自然又会习惯性地找政府解决。这也是人们不打官司而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直到日常生活领域,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公平的规则常常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上,权钱交易、医疗红包、教育腐败、食品危机等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诸多领域都依稀可见“潜规则”的影子。近年来屡屡曝光的“萝卜招聘”丑闻,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社会上“拼爹”现象屡屡发生、“起跑线”不公时时存在,如果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明规则”日渐乏力,那么“仇富”、“仇官”心态将会日趋严重,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和关系失衡,引起更大的社会震荡。
三、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有公平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长治久安。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要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6]477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指出大力发展生产力,让物质财富充分涌流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导向,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节省了社会资本,创造了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文化产品,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经济基础、物质保障。因此,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健全机会平等机制
起点公平,就是指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自身的竞争来获取不同的结果。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大致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和谐社会是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社会,它侧重于强调机会平等。源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机会平等的观点,被看作是实现社会收入公平的根本途径。它的意思是,所有具有工作能力的人,他们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其就业、投资、职务升迁、赚钱盈利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一个人只要有能力,踏实勤奋,抓住机会,就可以从低收入者进入高收入者行列,所以机会平等可以促进结果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实际上意味着对身份、学历、性别等歧视的否定、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平等竞争的权利,核心是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起点公平。反歧视、反官商勾结和消除垄断,恰恰是实现机会平等的重要内涵。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71,正义的守护神。温家宝说:“公平正义的含义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很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就是‘立法必当求其公,执法必当务其平。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7]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不仅是防止政治权力失控与异化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强后盾,而且也能保证规则公平。因此,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律上的平等权为基础,摒弃先赋性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的影响,确保民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即不断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发展民主、建设法治,使得社会民众能有序参与政治发展,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民众的诉求与愿望能在民主的制度下得以实现,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正义水平的一把标尺。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不仅为每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生活”,维护作为人的“起码尊严”。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
(五)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为大众所分享,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势必威胁社会稳定。社会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所以,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兼顾效益和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拉大,进一步加快理顺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高层调节,规范分配秩序。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经济手段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坚决取缔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公众对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极为不满。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就是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社会声望和领导权威,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与对社会资源财富调配功能,使社会利益公正化,增强人们的社会信任感与安全感,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不断地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和群众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要坚决站在群众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疏通和化解干群矛盾,彻底根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参考文献:
[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
[2]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23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4]王伟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N].学习时报,2006-10-03.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7]总理同大学生谈心[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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