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2024-07-06|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建筑施工质量保险(精选10篇)

1.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篇一

摘 要

保险公司有一句名言:“成于价格,败于服务”。客户服务是一个涉及公司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工作流程等多方位的工作。客户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本文探讨其在体制、人事、制度及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其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保险 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体系 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1.保险客户服务概述…………………………………………… 3 2.保险公司内部客户服务情况介绍…………………………… 4 3.根源剖析……………………………………………………… 6 3.1人事管理制度不合理……………………………………… 6 3.2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 8 4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之路……………………………… 8 4.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8 4.1.1建立科学的人事聘用制度,严把招聘录用关…………4.1.2改革工资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4.1.3 建立客户满意监督检查及考核系统…………………… 9 4.1.4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10 4.2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10 参考文献………………………………………………………

2、一般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的基本情况

大多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大同小异,除了目前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如太保、人寿、人保、平安外现在的小保险公司也层出不穷,现在的保险公司拼的就是价格、服务。哪里的理赔快客户就往哪里去,如果在理赔上的不如意,客户第二年必定更换新东家,我自身也是在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所以对于这方面有深刻的体会。

第一、客户服务部门基本情况

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包括新单业务岗、保全服务岗、理赔岗、单证管理岗、收付费岗、投诉咨询回访督察岗。新单业务岗有3人,负责处理新单受理、承保的全过程,包括业务员交单,接单初审,新单受理,投保资料录入、交接、归档,核保等业务。保全服务岗有4人,提供保险合同期间,为维持合同持续有效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生存领取,合同解除,续期收费,合同复效,合同挂失补发等业务。其中1人负责卡式保险,1人负责老三式保险,2人负责其他保险。理赔岗有7人,负责赔案过程的所有业务,包括结案受理,调查取证,复核审批,理赔处理等业务。单证管理岗有1人,主要负责业务单证的印刷,入库,申请领用,发放,调拨,核销,销毁和结算等。收付费岗有6人,负责保险费、保险金等业务收付的行为。其中1人负责付费出票,2人负责卡式保险和老三式保险的收付费,2人负责新式保险的收付费,1人负责财务核算。投诉咨询回访督察岗有1人,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回复客户关于保险行业情况、保险市场情况、保险公司情况、现有保险产品及保险条款内容等方面的咨询,对客户进行新单回访、代办回访、失效回访、永久失效回访、给付回访等回访工作,并对业务员进行监督,处理业务员的离司工作。客户服务部有1个主管,管理并负责该部门的所有工作,另也直接处理客户的投诉、纠纷及对业务员的督察工作。

第二、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该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总体上看不是很理想。在服务效率方面,存在着“三快三慢”的现象。“三快”,即动员投保快、新单收费快、首年服务快。“三慢”,即承保出单慢、理赔结案慢、续期收费慢。在服务方式方面,还局限于传统式、功能性、基础性的服务,公司提供的只是与保单有关的服务,只有出险或缴费时才能享受,客户需要的一些延伸服务还远远不能得到满足。在服务环境方面,公司重服务设施添置,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重服务项目的开发和引进,轻后期管理与落实;重一时性、大规模的集中服务活动,轻日常细微的、扎实的服务工作;重服务目标和任务的提出,轻服务质量的考核和奖惩等,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致使客户服务的水平不能提高或提高很慢,远远跟不上寿险市场的发展需求。在服务项目方面,还比较原始,既不完善,也不规范,造成保单的失效率、退保率、投诉率居高不下。[3]几乎每天都有客户打电话或直接到公司进行投诉,主要是投诉业务员或大厅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及违规行为,比如:业务员不上门服务,业务员收费不开收据,业务员收费后不将保费交到公司造成保单失效,公司不进行售后服务,大厅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客户理赔困难等等问题。的确,公司的服务很难让人满意,业务员违规行为特别多,因而造成很多客户退保或保单失效,不仅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更影响了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了很多客户源。其具体表现及原因如下:

班,职员都叫苦连天,有些工作也都能不做就不做了,以致很多工作都没有做到位,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另外,保险公司的每个客户本来都必须有个固定的业务员对其服务的,当其业务员因故不能对其服务时,保险公司必须另外派一个业务员对其进行续期服务(这种业务员称为收展业务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公司没有及时安排收展业务员、收展业务员自己的客户多没来得及对其服务,客户原先的业务员没有向公司及收展业务员提供客户资料等等,导致客户没有了业务员,客户服务处于真空状态。

3、根源剖析

以上的所有问题归根结底都不过是其体制、制度的问题。体制是公司的灵魂和关键,一个公司的成功相当大的程度是取决于其体制及制度,公司的所有运作都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的。缺乏合理的制度,就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缺乏一种内在的精神把公司、领导者、员工及客户紧密的联系起来。公司缺乏内在凝聚力、外在吸引力,其依赖于制度的各种运作、各个环节也都出问题了,服务问题由此产生。

该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差,究其根源有三,一是该公司与上级公司的母子关系构架不合理,公司缺乏合理的法人治理体制,导致公司管理者完全以绩效为核心,不重视客户服务,使得公司从整体上缺乏良好的服务氛围及企业文化。二是由于公司缺乏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选聘、考核、奖励办法、监督和反馈机制等,公司与广大员工的关系紧张,员工对公司极为不满意,没有把自己当作公司的主人,不为公司着想,仅仅把工作当作养家糊口的手段,当作一种负担,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做事情不负责任,服务质量差,对客户没有好脸色,直接影响着客户服务。三是公司客户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内容低级、单一,缺乏适合客户的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地解决客户的问题。下面对这三方面作具体的阐述:

3.1人事管理制度不合理

保险客户服务主要依赖保险公司员工的服务去完成。在客户眼里,保险客服人员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客服人员的每一个举动,每一句话语,都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形象。这里的保险客服人员不仅包括我们常说的保险公司大厅服务人员,还包括公司业务员及为大厅工作人员和业务员提供物资等后备保障的办公室人员。也就是说公司的客服人员就是整个公司的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员工是公司对外的代表,客户通过员工的态度及素质来感受公司的服务。员工素质高、态度好,客户对公司的服务就满意。员工素质低、态度差,客户就不满意。而员工的素质高低、态度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领导关心员工,员工关心客户。好的人事管理制度,真正把员工放在第一位,员工对工作充满兴趣,心情愉快,就会积极主动的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客户第一的服务目标。不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关心员工的疾苦,会造成员工对公司不满意,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差,退保率居高不下,进而使得客户怨声载道,而这时管理人员由于和客户处于间接交流状态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即使公司每天讲客户第一,公司对客户的服务也不会让客户满意。所以,要让客户满意,就必须先让员工满意,要让员工满意就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员,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回访岗,回访工作人员就1人还要兼做其他很多事情,对于回访工作也就是马马虎虎,很少能真正做到位。而且,业务员在代办业务登记本上留下的客户联系方式不是字迹潦草就是错误信息,根本联系不到客户。所以,公司对业余员的监督主要是客户自己找上门来,显得非常的被动,使得很多业务员的违规行为都察觉不到。于是就有部分业务员报侥幸心理,做违规违法行为。另外,领导因为怕影响与员工的关系,对违规行为常常采用睁只眼闭只眼的做法,就算是客户告到公司来,公司也多半只是息事宁人,只要业务员业绩好,领导就会力保他,使得监督成为了形式主义,没能起到推动和改善服务的目的。内勤人员主要是靠自我监督及主管监督。大厅有一个主管,主管在的时候,大家会相对收敛点,主管不在的时候,就是想干嘛就干嘛,为所欲为。用句该公司某员工的话说,就是“主管在是一个样,主管不在就解放”。公司的制度搀杂太多人为的因素,制度的效力很弱小,各种监督制度都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人治的作用大于制度,只能说明管理者本身缺少对制度的尊重。如果作为公司领导人都不重视制度,那么还有谁会去十分关心制度的权威,还会有谁把它当一回事呢。制度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用制度来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也成为了空谈。

3.2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

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客户资料库,不能对客户进行统一的管理及服务。公司的客户都是分散到业务员的名下的,由其业务员对其进行直接的服务。但是很多业务员都不重视续期的服务,没有为其客户提供续期服务。而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客户服务体系,也不能了解这些情况,致使很多问题发生。另外,服务内容还很简单和单一,缺乏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还处在以保单为中心的阶段。服务基本上以合同变更和续期收费为主,强调的是物而不是人,是合同而不是合同的主体,是续期利益而不是人际关系。服务手段也比较原始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主要是通过电话、信件来提供服务,服务系统落后,服务流程跟不上公司业务的发展,不能及时的处理客户问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都不尽如人意。

4、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之路

保险交易的不仅是保险合同这种商品,更是一种服务。其服务主要是依托客户服务体系,通过保险公司员工来实现。所以,要提高服务质量,体系是基础,人才是关键。作为保险公司,要改革客户服务,就必须从根本上抓起。首先就要改革公司法人体制,建立合理的母子公司构架体制,改善公司与上级公司的母子关系,使得公司管理阶层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其次是要改变人事管理制度,改善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让员工真正把公司当做家,忠诚的为公司工作。只有让员工满意了,他才能更好的代表公司为客户服务,才能让客户满意。另外,还必须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科学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企业流程,扩大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准确、快速的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才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客户忠诚度,真正的赢得客户。具体的改革措施如下:

4.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合,通过增加奖金、提高福利待遇、人才培养与开发、职务晋升、荣誉奖励及资格待遇等制度的改革,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的代表公司为客户服务。再次,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训练、服务技能培养、心理素质训练等各个方面的专业培训。这不仅是对员工的一种激励,还能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最后,作为领导应当多关心、多鼓励员工。物质激励虽然是激励员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它只能起到短期激励的作用。员工在很多时候更需要精神上的奖励。作为领导就应该多了解员工、多关心员工、经常与员工进行沟通、给与员工充分的支持,并帮助其不断的学习和成长。

4.2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1、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要做好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首先要建立集中化的客户信息数据仓库。它必须容纳大量的详细数据:每一次投保情况、每一次的续期缴费情况、每一次的理赔情况、每一次的保全处理、每一次的咨询情况、每一次的投诉情况、每一个客户的电话、每一次的拒保情况、每一次的拒赔情况等都必须记录在案。因此,除了业务处理系统的数据外,还应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客户信息系统的数据可来源于业务处理系统、财务处理系统、个人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支持系统等。此外还应建立个人代理人客户支持系统,主要录入每个代理人每天面见的客户的情况,如客户的姓名、年龄、收入、性别、行业、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投保情况、以前怎么购买、与他们联系过多少次、什么时候与他们联系过、对公司的联系的正面和负面的反应各是什么等数据。通过对各处理系统的客户数据进行整合后,就可形成以每个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数据仓库。并且数据仓库应随业务处理、客户的投诉、咨询等情况的不断进展而持续加载数据。

有了客户信息数据仓库,公司就拥有了大量关于客户和准客户的信息,通过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对客户及准客户进行分析,从每天收集的客户信息中挖掘其价值,了解其真正需求,使公司管理层、大厅服务人员和业务员能从不同角度掌握和使用所需要的客户信息,改善与客户的沟通,通过正确的渠道,在正确的时间为正确的客户提供正确的产品、提供贴身的服务。

2、拓宽服务空间,推行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在客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公司要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的的客户服务体系。要从原来的以传统的保单为中心,转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不断拓展服务空间,通过提供更周到、更贴心、更人性化的服务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

一是拓宽服务空间,实行无限时服务。客户对服务的需求是不定时的,公司应当变当前的工作日服务为无限时服务,特别是对保户的报案、咨询和投诉,要保证随时有人受理,真正在客户心目中形成服务无时不在的良好印象。二是是建立客户热线,并经常召开客户联谊座谈会。请他们畅所欲言并提出宝贵的意见,以便公司了解客户的心情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客户的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改进公司的服务,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三是提供人性化的附加值服务,比如在某些节日向客户寄发节日贺卡、生日礼物、扑克、“福”字、挂历等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让客户感到公司始终在关心着自己。在客户生病住院时,公司可以派代表前去探望,送上鲜花,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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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篇二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险人代位权,过错

工程建设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如何行使、行使效果的好坏从一定角度来说将决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是否能成功地得到实施和推广。

1 保险人代位权

各国保险立法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让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施工人)追偿的制度。它和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代位权有很大的区别,是一种特殊的代位权。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第三者既非投保人,也非保险人,是一个与保险合同主体无关的责任人。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则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这里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即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反过来向被保险人追偿,这一做法明显不同于目前其他责任保险的规定,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普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一般不会向被保险人追索,但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这一做法却是必要的,因为开设该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要求施工人向业主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如果将来发生质量事故,业主不会因为施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赔偿。这就意味着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施工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保险人就必须先行赔偿,然后由其向施工人代位求偿。从这一点来讲,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和保证保险的代位权具有相似性,在保证保险中,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又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就依法取得代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这二者的代位权又有明显的区别,保证保险中,债务人只可能作为投保人(债权人也可作为投保人),而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出现,因此,行使代位权时,保险人不是向被保险人追偿,而只可能向债务人(此时债务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追偿。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是向同时具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的施工单位追偿。

在学界肯定保险代位权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社会公平说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有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此时不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将有违法律公平的精神。”笔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且有过错的人,最终应在经济上有所负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中,若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因为受害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而免于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其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得了不当利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精神。因此,无论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责任,作为致害方的被保险人的责任均不能免除。同时,受害方的损失是既定的,法律也不允许其双重获赔,当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其对致害方的追偿权应理所当然地让渡给保险人,这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逻辑结论。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权,并禁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对此项权利进行排除和限制。

2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构成条件

1)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引起。

损害是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所引起的,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但只有在因被保险人,即施工人的行为引发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被保险人的责任问题,这是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而且,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2)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是建立在第三人(事故中受害方,也是受到保险赔偿的一方)对作为被保险人的施工单位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赔偿请求权存在,第三人才有可能在得到赔偿后向保险人转让其对被保险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如果第三人没有这一请求权,也不可能产生保险代位权。各国立法均对保险人代位权加以保护。

3)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这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成立的一项非常特殊的规定。本文前面已经讲过,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对保险责任的责任基础——施工人的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予以确定,再以此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当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可能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我们知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一个前提是被保险人须对损失的发生承担责任,那么,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如此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即发生损害后,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立即向被保险人追偿,保险人在其中只是起了一个过渡的作用,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自然就不会关心如何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如何减少和防范质量风险。这样一来,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值得怀疑了。如果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追偿,就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这样就将按现行法律无法分清责任的那部分损失加在保险人的身上,其优点是:a.有利于实现保险向社会分散局部风险的功能;b.也可促使保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行使参与权,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所以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要件之一是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4)保险人已经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的代位权来源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受赔偿方向其转而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没有承担和履行保险责任,事故中受害人自然也就不可能转让其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权当然就无法成立。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成立后,在其行使的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首先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名义问题,即保险人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应以事故中受害方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对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在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代位权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另外,从保险实务来看,如果保险人必须以受到赔偿一方的名义行使,则保险人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和诉讼主体资格,而必须事先取得受害方的同意,这将会给保险人行使权利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问题。为防止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以不超过支付的保险金为限,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保险人以其赔付的保险金为限行使保险代位权,固然符合保险填补损害的本质特征,但是,如果保险人超出范围行使保险代位权有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法律也可允许,但保险人获得的超额利益应当归属于受损害方。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主张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制度中采纳此观点。

最后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在赋予保险人这项权利的同时,必须规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否则,这项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在这些措施中,有两项是最主要的:a.必须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b.是对第三人过错行为的惩罚。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保险人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返还;对于后者,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第三人弃权的,保险人可以在其放弃的范围内不承担保险金责任。b.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后,第三人弃权的,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篇三

关键词:财产保险业;客户服务;标准;质量和效率;路径

当前财产保险业客户服务存在诚信度差、定位不清、认识不到位、缺乏财产保险业客户服务行业标准、人员和装备投入不足、考核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查勘速度慢、定损缺乏依据、理赔手续繁琐、赔款不足额且周期长等后果,其中车险理赔难就是财产保险业客户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主要表现,这些问题和后果已经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大众的强烈反响,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

一、保险客户服务的特性

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潜在客户和现实客户提供的以保险保障为核心的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保险服务既有一般服务所具有的无形性、及时性、差异性和易逝性四大特性,更具有其保险保障所包含的特殊内涵。一是保险服务的无形性,与有形产品相比较,无形性是保险服务所具有的最为显著的特性。保险服务与一般的服务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就是无形产品,客户在购买保险前仅仅是初步了解保险的条款和承诺的服务,而无法亲身体验保险产品和服务,所以客户选择保险公司面临的投保风险就比一般的有形产品更大,就更需要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二是保险服务的及时性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进行,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医疗跟踪和协商定损以及赔款等方面都要履行服务时效的承诺。三是服务的差异性,由于客户的主观预期和感受不同、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素质不同、提供服务的时机和场合不同,服务质量常常处于因人因时因事而不断变化和高低起伏的状态。四是保险服务的易逝性,即保险服务既不能在时间上储存下来以备后用,也不能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如果不及时消费就会造成服务的损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控性,也没有什么规律可言,特别是突发大面积事故后的客户服务更是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突发的大面积事故的频率和范围提前做出预案,对客户服务的人员和装备的配置留有一定的机动余地,以应对突发的大面积事故的及时处理。

二、国内保险业服务的发展趋势

一是标准化服务,通过夯实保险服务的规范化和流程化基础,实现客户服务标准化,确保客户服务的统一性。二是专业化服务,通过建设学习型组织,积累保险服务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经验;依靠现代科技成果挖掘目标市场和潜在客户;依靠高效的作业运营平台整合内部流程和外部资源,从客户价值的角度出发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三是一揽子服务,强调保险服务不仅包括核心的理赔服务,还包括出险前的承保服务和平时的防灾防损以及紧急救援等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不仅包括基本的保险出单和赔款支付等合同内服务,还包括保险专业咨询和策划、续保提醒、短信通知、客户关怀等合同外服务。四是一站式服务,强调保险服务的全流程无缝联接,客户可以通过统一界面完成相关业务办理,满足客户以最简便的方式享受服务的需求,提高客户对服务流程的依赖性和信赖感,从节约客户的时间成本等方面提升客户价值。五是差异化服务,价格竞争所导致的利润压力迫使保险公司开始审视服务成本和服务效益的权衡问题,同时对客户价值的关注是保险服务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客户细分实施差异化服务,可以更加有效地配置服务资源,使服务投入更加有效,确保优质客户的维系与发展。

三、客户服务的目标和能力建设要求

客户服务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大服务”理念,由外而内打造服务价值链,从产品研发、渠道建设、承保理赔、客户服务和品牌宣传等各个环节创造客户价值,实现客户满意和保险公司有效益的发展。客户服务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原有客户续保率持续提升,特别是VIP客户续保率保持较高水平,新增客户不断增加,客户投诉率明显下降,达到保险监管机构和客户满意度不断上升,形成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发展和共赢的局面。

保险客户服务需要达到“六个力”:一是客户界面的执行力,就是凡与客户接触的人,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养成良好服务习惯,自觉执行服务标准,忠实履行首接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二是业务后台的支撑能力,就是要完善管理规则,理顺业务流程,明确环节时效,优化技术支持,形成有效激励,为前端客户服务提供支持。三是服务品质的监控能力,就是要建立保险公司各层级、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服务工作标准和考评奖罚标准,健全保险公司各层级服务监督考评机构岗位,明确职责,赋予权限,实现服务效能考评的常态化和有效性。四是客户资源的管理能力,就是要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客户实名制的强制执行,建立公司客户识别与分级系统,并有效联通业务系统、网电销系统、理赔系统、财务收付费系统和服务电话系统,构建公司统一、互联、高效和差异化客户资源管理与服务体系。五是客户需求的发现能力,就是在市场研究、产品开发、服务提供、技术应用等方面,建立以发现需求、引导需求、创造需求为目的的客户服务创新体系,充分体现公司引领市场的价值与作用。六是服务资源的整合能力,就是依托保险公司既有的网点优势和巨大的客户群体,以保险保障为核心,有效整合外部资源,不断扩大和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强化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客户服务标准的监督和考核

1.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考核

一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二是由保险公司上级机构的客户服务质量检查神秘人和保险公司外聘的客户服务质量检查神秘人对照客户服务标准进行明察暗访并考核打分排名,每季度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1次考核结果,每半年进行1次公司系统内部排名,对排名靠后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改善。三是通过电话回访和营业厅评价器评价以及发放书面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等途径进行客户满意率调查,全面了解客户对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的评价,掌握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需求并尽可能的满足。四是通过认真处理客户各种途径的投诉,发现保险公司在客户服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有的放矢的加以改进。五是建立服务质量日常监督机制,全面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客户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级监督网络,分类管理、定向监控,通过建立客户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达到客户服务质量管理的常态化。六是通过服务监督和定量化的服务效能考核对展业、承保、理赔等各业务环节的用时监控和服务质量的量化考核跟踪,为客户服务标准化的有效落实提供强有力保证。七是在公司内部将客户服务考核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KPI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并兑现,通过实施月通报、季考核、年度兑现的方式不断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八是坚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原则来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不断深化核保和核赔师制度,提高承保和理赔的专业化水平,为客户服务效能的提升和客户服务标准化的落实奠定人力资源的基础。

2.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一是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所在地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和考核评分,并视考核评分情况对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警告、直至机构的停业整顿。二是通过在社会上聘请行风和服务质量监督员的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对保险行业进行全方位的舆论监督,对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反映到新闻媒体的寿险销售误导和车险理赔难等方面的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给社会一个公开透明的答复。四是通过保险公司自律、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多种途径督促保险公司采取措施提升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建立以客户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确定客户服务关键环节的量化考核指标,对全流程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逐项考评并定期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大众公布客户服务指标的考核结果。

参考文献:

[1]王银成:中国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延期申请 篇四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我司承建的xxxxxx项目,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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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保险延期申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西xxxxxxxxxx,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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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5.法国建筑行业保险流程 篇五

以法国NF独立住宅认证为例

“NF独立住宅”认证是由Qualitel的分支之一Céquami发放的住宅质量认证。

它有一整套关于独立房屋建筑各部分的参数,作为质量认证的依据。

接受NF认证签署的建筑合同称为NF合同,由建筑公司制定,但必须参照Céquami建立的合同基准,通过实行委员审定,最终由建筑公司与业主双方确认后签署并会使之生效。NF认证的范围从施工前,建筑过程,验收到产品售后,期间都受到NF的监督及管制。

工程损失保险

未投保工程损失保险的建筑商没有资格承包工程。

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

住宅建设企业(由OPQCB*机构审定企业等级并颁发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等级不同,参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有责任对业主保证质量2年,保险公司负责从第3年到第10年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委托监理师(需要获得国家认定)进行施工检查。由施工企业、建材厂家、监理公司、业主均付1%左右的保险金加入保险。法国的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它利用双重保险来进行质量保证。第一个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建材厂家、开发商加入的保险。即当法庭明确责任后,由事故责任者加入的保险公司向购房者支付保险。但是通过法庭明确事故责任者有时要花10年左右的时间,之后才能拿到保险金;因此还采用了第二个保险,即业主也加入保险,在事故责任者还未明确之前,由该保险公司向住宅拥有人临时垫付修理费。当法庭明确事故责任者后,再由事故责任者加入的保险公司向业主加入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流程:

投保者填写详细预算表,由保险公司进行研究估算后提出价目表,双方讨论后,保险公司作出详细列表

因此,保险公司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损失赔偿明细,而最后保险合同的条款则是根据投保者填写的详细预算表经过内部研究估算后的结果。

由上文可以看到,甚至每个公司的保险费率都是不同的,而是由OPQCB机构评定的企业等级决定的。

换言之,不同于NHBC的统一规定,法国的工程损失险更为精细,它是根据个别情况进行个别分析处理的结果。因此,填写与本公司情况相应的详细预算表,才是获得保险详细列表的唯一途径。

6.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六

电炉及电炉辅助车间、转底炉车间工程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编制: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

**公司厂区一期示范项目主厂房建筑工程项

目部

2011年12月5日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

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必须为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

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

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

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

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

(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

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证件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

4、给付

7.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篇七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意义,对策

近年来,我国有关工程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健全,但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手段作保证,法律责任将难于落实。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秩序之所以无序,主要原因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差,发生事故或者违约后,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只能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起到警戒作用,而对受害方的财务稳定毫无帮助。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探索在我国尽快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是各国确保住宅质量,保护消费者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中国在性能认定制度中引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

1 国内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况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源于法国,类似的保险叫“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Liability For Ten years)”,主要承保的是建筑物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该保险通过保险人的调查与监控,将工程竣工后隐藏的缺陷降到最低,保障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筑所有者的利益(尤其是公共工程和民用建筑)。 保险公司出险后,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这时,如果设计、施工单位已投保设计责任险或施工责任险(维修保险),则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以确保设计、施工单位的财务稳定。

该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英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IDI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目前,法国IDI保险的年保险费达到7.6亿欧元;英国IDI保险的年保险费达到7 000万欧元;西班牙为1.5亿欧元;澳大利亚为3 750万欧元。

2002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根据双方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对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的A级住宅,提供期限10年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费用将由开发商支付,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当因房屋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人保将直接向住宅权利人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用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2005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加快了住宅质量保险的推广力度,各地、市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

2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意义

2.1 政府监管方面

首先,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处理住宅质量事故的压力。当事故发生时,政府首当其冲要进行解决,但政府出资金为消费者重新盖楼则相当困难。通过引入住宅质量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首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处理住宅质量事故的压力。其次,可以适应国内外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处于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过程中,对于住宅质量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和事后处罚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规律。通过建立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实现用经济手段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推动社会进步,增加社会的福利。第三,一些开发商的行为还不规范,政府监管的任务繁重,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期望。通过认定和保险机制的建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使相关各方更加注重住宅质量问题。IDI在国外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IDI制度的建立,引入利益驱动的、专业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和规范开发商的建设行为,提高住宅性能品质,保证施工质量。

2.2 业主方面

首先,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保险的受益人是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长期的保证。即使发生住宅倒塌等不幸的事件,消费者用50万元购买的住宅,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50万元的赔付。其次,解除消费者购房的后顾之忧。目前住宅质量纠纷不断,据统计,2008年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影响了住宅作为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的政策的实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存在,使消费者不能确定当数年以后住宅出现问题时,是否还可以找到当初的开发商,对开发商的信誉没有把握,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可以使消费者放心购房,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首先找保险公司赔付,补偿损失。

2.3 房地产开发商方面

首先,开发商转移风险。住宅作为完整的产品是由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购房的契约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开发商是住宅产品的提供者,购房者就质量问题能够直接追究的责任人只有开发商。购房者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住宅产品供应单位等,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就不能去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开发商只有首先承担责任后,才能去通过专家会审、技术鉴定等方式,确定到底是哪一个单位的责任。所以,开发商作为住宅最终产品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责任。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增加开发商诚信度。一些开发商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对整个开发行业的信任危机,影响了购房者的消费信心。在性能认定项目中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使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加入了专业化认定的信用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使开发的住宅信用升级,可以增加开发商的诚信度。

3 对策

目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依托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A级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只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质量监督与检验。这是一项旨在提高住宅质量的长期性制度,按照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在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五个方面由低至高被分为1A,2A,3A三个性能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量化指标,经由专业的质量检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后,分别给出相应的性能级别。

专业质量检查机构必须要独立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是独立的法人。当检查机构与某机构有隶属关系时,必须要有文件规定和说明检查机构的业务与所隶属的机构无关,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公正地位。我们的专业检查机构一般由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公司、工程检测机构、工程图纸审查机构、A类住宅评定委员会及公估机构担任。由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对住宅的使用、安全、美观性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通过住宅性能评审,可以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住宅综合质量。政府可以做的工作是制定“住宅性能保证制度”和“住宅性能评价制度”。制定“住宅性能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产生用户只依靠住宅外观进行选择以及用户难于获得“价格/性能对比”的信息而造成错误选择。“住宅性能保证制度”是对“潜在缺陷”的经济补偿制度,比较多的国家只把对潜在缺陷的质量保证作为制度的对象,而不把“不履行制度的风险”纳入制度。

4 结语

应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开发商自身素质的提高,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还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中国要与国际接轨,就要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弱化政府行为,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增加社会负担,带动房地产产业的良性发展和防止不正当恶性竞争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曲晶.积极发展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J].辽宁经济,2007(2):4-5.

8.建筑施工质量保险 篇八

为更好的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早在2002年开始我们就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辖区内十余家大、中、小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以下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在事故中无伤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十倍至几十倍。二是安全工作的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投入。也就是说,尽管加大安全工作投入是有一定经济效益和足够的社会效益,但最终可能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因此,仅靠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观念,加大安全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是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目前,我市建筑安全事故90%的受伤害者为30岁左右的男性农民工,按照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志宪博士的测算,每死亡一名30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损失在60万至80万元左右。而当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平均仅有6万至15万元。这就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忽视人的生命价值,而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四是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建筑市场不规范,特别是我市建筑业存在着几个甚至十几个企业在用同一个资质证书的现象,这样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就屡见不鲜了,客观上也使建筑行业成了微利行业,效益不高,造成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严。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标单位是否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审查项目之一,对未投保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六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心存顾虑。认为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对双重保险参保义务能否享受双重权利心理没底,只好参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深入社区、厂矿、工地等讲解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及意义,让广大职工了解政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举办举办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以提高领导认识。由于宣传到位,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及时出台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行业特点采取了“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方式,破解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较多。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挂帅,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如何将高风险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通过分析论证,协调建设主管部门,把好建筑市场施工准入关口,2004年,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工段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初,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的“平安计划”时,规定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完善制度抓基础,创新管理求实效。实行“动态实名制”。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掌握了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人数多、人员增减变化频繁,从业人员在多个工地轮换作业的实际,我们采取了以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以合同价款或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工期为保险期限的“动态实名制”。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通过调研了解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比例为20-30%结论的前提下,以2004-2005年建筑施工项目的收支率为基础,对如何确定人工费的比例进行了测算,重点考虑了对实行工程项目保险无法落实浮动费率,伤残等级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不可预测: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工残职工安装费用不可能预测等因素,确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或《建设施工中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5%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为该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出具证明,建设施工安监部门凭工伤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纳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四是规范工伤认定制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结合。以方便企业为原则,及时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必备要件之一是劳动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绝大数农民工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及时出处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考勤表、发生工伤事故上月的工资表来确认劳动关系,当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对施工项目在县区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认定,报市局备案。对层层转包的施工项目,按施工项目缴费,工伤认定对承揽施工项目的企业法人,工伤职工待遇由企业到工伤经办机构结算。五是实行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为保证工伤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了工资科、办公室、信访办、保险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复审机制。有效的减少了工伤认定后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的发生。

工伤保险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政策的实行也深受广大职工的广泛欢迎,但是力度较小。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法》规定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违背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二是有些建筑施工单位利用“动态实名制”大做文章,把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受伤害的亲朋拿来上报工伤等等。三是有些施工企业根本就不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在没有见到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就发放施工许可证。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市政府尽快以政府名义出台承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或通知,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平安计划”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使工伤保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9.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篇九

附件一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2002年8月28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第1条 为促进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行为,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3条 所有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企业、机构、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房屋拆迁、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都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依照《建筑法》的规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要与安全事故预防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

第6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救治;死亡者家属和伤残人员均应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第7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第8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带有行业安全生产预防性的强制保险,可以采用商业保险和行业联合自保的形式开展,但采用行业联合自保地区及其实施方案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9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职工残疾或死亡的,应当列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场外临时设施中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的工作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

(二)(三)(四)的;

(五)其它可列入因工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第10条 认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二)(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申请;

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意外伤害的诊断书;

(四)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第11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强制投保,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不能由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险所替代。

第12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属于建设市场行为之一;进入建设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均应接受《建筑法》的调整。

第三章 投保与理赔

第13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人应以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基本单位向保险公司或委托保险中介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交验有效的投保单据。

第14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具备经营团体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1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支付,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支付的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16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的所有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的作业人员,以及为该项目建设从事在途运输的作业人员。

第17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意外伤害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18条 施工企业在投保前,无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承保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

第19条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间应能够覆盖项目开工直至竣工的全过程。如果保单到期时项目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中途因故停工的,应办理保险责任中止手续,恢复施工作业前,应办理保险责任恢复手续。

第20条 在本细则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和提出保险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医疗费和保险金。

第21条 保险赔偿可以由投保企业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后代领,但投保企业不得克扣按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22条 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除非建设工程项目撤销,否则均不允许退保。特殊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持当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准予退保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退保。

第四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23条 每人最低保险金额,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伤赔偿标准,并结合当地上一的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指导标准。施工企业办理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指导标准。

第24条 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附加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2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年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P1,或(2)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P2 P1,P2均为年费率,其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P1=p1(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p1取值范围为0.1‰~0.3‰

P2=p2(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p2取值范围为0.03‰~0.1‰

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10,000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10,000第26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由保险公司测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费率,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标准费率基础上,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投保人的安全管理素质、投保前两年的安全业绩等因素对标准费率进行上下浮动。安全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采用适当的上浮费率;对安全业绩好,重视安全管理的企业可以采取奖励性的下浮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应超过30%。费率浮动办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组织协商制定。

第27条 为使保险费率反映施工企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委托保险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机构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现场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在保单到期前调整保费。

第五章 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

第28条 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当地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数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准等因素,通过招标投保的竞争机制,择优录用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29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范围,根据本地区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年收入,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数量和承保实力,分别选择按省、按市、按区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宜至少两年一次。

第30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开展评议活动,评价考核承保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组织或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方面的服务质量;评议活动应邀请施工企业代表参加,广泛收集评议意见,共同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于考评成绩不理想,服务质量差的承保公司,可中途劝退,另行组织招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择优录用。

第31条 保险公司中标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一)(二)(三)(四)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有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持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及核准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公司经营作风稳健、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稳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熟悉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或有相应措施能够保证款和保险费率; 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

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服务;

(五)能够积极配合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32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市场的一个延伸部门纳入市场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参与方及其市场行为加以管理,防止保险公司之间出于商业目的的无序和恶性竞争;避免保险公司只对大城市、大项目争保,对边远地区、山区不保的现象。

第六章 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

第33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同时,应建立中介机构的参与机制,促进保险服务增值。

第34条 中介机构参与是指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服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预防。

第35条 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许可。

第36条 保险服务增值指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以外,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配合建设安全管理部门,为投保的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事故预防的附加服务。

第37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有计划地发展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设立并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脱钩。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以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委托的形式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38条 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应与委托人就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的验收、服务费用的支付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39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照章纳税。

第七章 安全事故预防

第40条 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必须杜绝麻痹心理,应始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41条 为保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作用,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依保险合同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之外,还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事故预防费。

第42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事故预防服务。保险公司安全服务能力不足时,应与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或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合作,确保安全服务的质量。

第43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事故预防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等因素,通过组织听证会的方式协商确定安全事故预防费比例的下限,并在保险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44条 安全事故预防费由承保保险公司委托的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二)(三)(四)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所为投保企业添置防灾防损设备及安全器材;

支付给保险期间安全业绩好的投保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

经国家财政部门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安全事故发生的费用;

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45条 事故预防费不得用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协会等机构的办公费用,也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福利费用。事故预防费的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46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或中介人不得利用支付事故预防费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投保企业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行贿,拉拢企业向其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八章 行业联合自保

第47条 行业联合自保,是指由建筑行业内部各施工企业按照自筹保险基金、自行补偿事故损失的原则联合成立的能够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助型保险组织,是建筑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替代形式。

第48条 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业联合自保组织实行企业会员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的来源为会员企业缴纳的会费。

第49条 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二)(三)(四)(五)(六)

(七)接受和处理建筑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申请,发放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价,帮助施工企业排除安全隐患; 开办职业安全讲座,开展安全教育和咨询;

组织开展安全科研活动,资助安全研究机构和安全科研项目; 协助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指导推广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 偿金;

手册;

开发和提供安全教育出版物。

第50条 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51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一)(二)(三)(四)(五)(六)制定政策,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监督和指导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审查和批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审查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用于事故预防的资金比例和使用情况; 审查由地方制定的保险事故赔偿标准; 组织开展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

(七)协调和沟通不同地区之间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52条 各级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审查施工企业的有效投保证明; 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监督和管理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人员; 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监督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和建筑安全服务的情况;

(六)监督和管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事故预防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第53条 各级建设行业协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为:(一)(二)(三)(四)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研究;

协助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工作;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意外和安全事故预防的宣传;

伤害保险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54条 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投保证明文件供校验。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55条 各地区应把施工企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表现作为企业考评、年检审查的内容之一,各地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的同时应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必查项目之一。

第56条 省、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基层单位,尤其是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单位,开展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投保覆盖面。

第57条 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严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资料管理、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统计数据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58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中介组织协商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奖励机制。对于安全业绩优秀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事故预防费用中列支。

第59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经费的使用实行年中调整、年终审查审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60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批准企业或建设项目不参加投保,或任意减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少缴交保险费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61条 施工企业或受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借故或者串通承保保险公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逃避参加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利用欺骗手段搞假投保,除责令停工、补交保险费外,另行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对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1‰~3‰的罚款。

第62条 承保保险公司、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在业务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客户、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造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混乱,破坏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正常秩序的,对已参与承保的公司除责令其停止承保外,给予禁止其3~5年内不得在建设行业内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第63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作业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及运输途中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64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

第6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篇十

第一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与风险管理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1)文件GB6441‐1986将事故分为三类,主要依据其最终造成的伤害程度: ①轻伤事故,即带来的伤害程度较轻的事故。通常情况下,轻伤对工作的影响小于105天,也就是由轻伤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的时间不大于105天。

②重伤事故,即造成的伤害程度较重但是不造成死亡的事故。通常情况下,由重伤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时间大于105天。

③死亡事故

(2)根据造成事故的类型可以将建筑工程中的伤亡事故分为六类,分别为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其他等。

(3)国家建设部于2007年9月18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该文件对较为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级别划分:一级重大安全事故、二级重大安全事故、三级重大安全事故、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等。

2.建筑安全事故损失概念及分类 2.1 建筑安全事故损失概念

在海因里希的因果链致因论的理论中有提出,每当安全事故爆发后,将无法避免的造成相关工程项目的损失。而这些项目的损失可以直接被数据化,然后折现以金钱的方式表现,最终将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损失直接转化为最普通的经济损失。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损失都可以简单用金钱来进行衡量,因为建筑工程上的安全事故不单是会造成比较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企业造成名誉上以及信誉上的损失,这些损失也会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的安定性。从大的方面来看,安全事故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相关的损失,同时也会对社会、国家、个人等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损失又分为经济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等,总体来讲就是安全事故损失。

2.2 建筑安全事故损失分类

当安全事故爆发之后,需要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准确的估计,这在后面的善后工作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发挥已有70多年的历史,1930年由海因里希所提出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之比为1∶4;后来的1956年西蒙兹总结出要从企业的经济角度去衡量安全事故中企业的经济损失;然后在1986年,安德莱奥尼又提出要从产品运营阶段、生产计划阶段、和实际事故损失情况三者来对安全事故损失进行细致的统计,并将结果分别合适的安置在生产运营的每个过程中;直到1994年,HSE给出总结:将保险和非保险损失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比例作为预估安全事故损失的基本条件。

(1)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欧美的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的存在相对比较早,因此海因里希所提出的最早的安全事故损失预估是基于建筑工程保险之上的。在海因里希看来,直接损失则是主要由保险公司支出的金额和生产公司的申请,而其他类似于因为事故而暂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则归于间接损失一类。除此之外,海因里希在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了多次分析之后总结出:安全事故中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比例必定是无限接近与1∶4。由此不难看出在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市场中建筑工程保险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直到今天,由HSE总结出的相关理论仍旧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

相比较而言,建筑保险在中国的出现就比较晚,时至今日,建筑保险在国内仍旧没有健全的运作体系和稳固的社会地位,其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国内没有办法通过建筑保险来对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期的估算。只能够通过比较传统的标准来对损失进行间接与直接的划分。

1986年,近年来国内的建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面对这种现状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标准制度,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就国内的建筑行业而言,这一标准将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当安全事故爆发后,面对伤亡人员所给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安全事故中被损坏的机械设备的经济价值;而因为建筑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或者是减产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企业信誉以及名誉上所受影响的损失的经济填补则是归类于事故的间接性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

在建筑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就是在安全事故中导致资金的直接流出,能够通过金钱来进行衡量,比如说:输送伤员费用,工人伤亡支出费用,工程实体等固定资产损失费用,设备机械等等。相对的间接经济损失就是指与安全事故存在间接的关联,同时造成企业出现产值负增长或者产值直线下降的经济损失,举例而言就是:招聘、补充、培训新员工的经济损失、停工、停产而导致产值的损失、工作效率的影响。

与经济损失相对的就是非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这一块往往是被企业所忽视但是又十分重要的一块,也是诱发恶性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海因里希所提出的1∶4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被谢里夫推出能够将值提到10,而且与此同时伯德和洛夫特斯则认为能够使比值达到50,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数值悬殊如此巨大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非经济损失的特性是不能够通过宏观的金钱来对其进行衡量,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各类损失中非经济损失所占据的比重相当之大,尤其是在企业的声誉和信誉、社会地位等方面。

在美国的《金融世界》中将品牌的价值模型定位于市场的结构模型之上,其中品牌的价值都是应该通过不断的竞争来实现,而竞争的几个类别主要是:市场创利能力,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发展能力。

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尽管间接的经济损失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中所占据的比重较大,但是还是应该将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在首要位置,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企业的项目总成本,同时也可能会成为项目无效支出的直接因素。

不同的数值代表不同的含义,而这些数值在总环境中所占的比值可以客观的反映数据背后的意义。例如,在整个数据环境中,利润的占比较低,值为5.5.其实该值并不能直接说明该企业的效益不佳。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危机,假设在某次经济危机中,该企业的损失以占到2.0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保持一定的生产效益就要从其他方面入手,以保证企业的利润率。但是,如果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换取这短暂的利益,却是得不偿失,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声誉这种东西,是容不得一丝灰尘的,所

以,不能以公司的声誉为代价,换取短暂的利益。既然,唯一的办法行不通,就需要从根源上规避风险的发生,也就是说,制订相应的规避风险策略,直接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思维下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处理

在企业的发展道路上,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们会有意识的避开这些风险,哪怕是走一些曲折的路,只要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开问题,多走的道路都是有意义的。所以,任何企业都会制订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不可控制风险的发生,不同的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方法,但是,这些办法又都大同小异,无非就是风险回避、风险自留和对已发生情况的补救—风险转移。这所有措施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保护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发展。

1.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就是不可预知的。在企业所处的环境中,有一些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可人为加以干预,但有一些因素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那么当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病变,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时,风险自留就出现会上阵,其实风险自留就是用钱财来处理风险事故,处理的结果就是,风险自担。在用风险自留处理风险事故时,可以展现出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但是,必须知道风险事故的主体,然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风险分析评估。

企业遇到事故时,最终,是否完全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还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做定夺。然而,风险分析评估的环境严重影响着最终的评估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选择风险自留,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挑战。

企业应对风险所采取的策略跟企业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企业是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去应对突如其来冲击。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风险自留是惟一的应对办法。

2.风险回避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部分企业有能力采取风险回避的办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冲击。而风险回避的本质就是削弱风险影响力,在或者说直接消除风险点。常用的风险回避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拒绝面对风险。该方法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进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完全回避某次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无作为”。直接放弃某次发展机会;第二,放弃以承担风险任务的任务。也就是说,如果某

项工程已经被判定死刑,当工程进行到最后,不可能有翻身的机会。那么,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将正在进行的任务转手。因为,企业存在大小,面对同样的风险,大企业可以很轻松的就度过,对大企业来说,可能只是没有收益或者有亏损,但不会动摇企业的根基;对小企业来说,同样的风险足以让企业倒闭。这就是企业能力的影响,该因素不可小觑。

如果说,风险自留可以展现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那么采用风险回避的方法应对风险,企业展现出来的就是消极悲观的一面。因为,风险回避是一种无作为的表现。直接回避风险,虽然不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但企业也会就此止步不前。如果,一个企业面对任何机会都缩手缩脚,那么,企业的上升空间也会就此关闭,影响企业的发展。

3.风险转移

在企业实际运行状态下,存在一种风险是回避不掉,没有能力承担的。在这种状态下,企业就要采用另外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叫风险转移。这样的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企业能够评估出风险主体,然后,将风险转移从而让企业脱离苦海。这种方法并不是什么有损风度的方法。因为,风险主体的差异,对不同的企业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也说明,风险不能完全定义为消极的事件。风险转移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同样也存在两种具体方法:

(1)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方法,而这些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像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其他工程的技术转让和财产出租都包含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这些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保证本企业的利益。

(2)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就特指购买保险。现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保险形式,但归根究底就是,当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后,面对不可承担后果,受害本体不用全部承担,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损失。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工程或个人就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转嫁事情进行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像钢琴家会给自己的手买保险,工程也可以买相应的工程险,只要和保险公司洽谈好相应的细节即可。

这两中风险转移的办法中,购买保险是最行之有效的。在事情进行之前,工程负责单位就已经转嫁了工程进行过程中的风险,将不可预知的风险转化成可以计算的保险费,也可以说用钱财买得安心。

三、建筑工程事故因素评判的理论基础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的研究已经持续较长时间,从开始提出的单因素致因理论发展到如今形成4M致因理论,受到大家广泛的认可。

1.单因素致因理论(1)心理动力理论

该理论形成的由来是个性动力理论,该理论的提出者是弗格伊德,个性动力理论是用于解释精神病成因的,但是通过不断的发展形成了单因素致因理论。弗洛伊德的观点是,不能用传统观点中的生理疾病简单的概括精神病,精神病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精神、情绪的混乱以及个人欲望的驱使所导致的。

在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解释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个性动力理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受到程度较大的外部刺激,从而导致人出现不安全的反应。与此同时,该理论提出若想从根本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对人们欲望满足的方式进行改善或者进行心理疏导,从根本上防止出现具有破坏性的愿望。

(2)精神分散理论

即注意力分散原则,单因素致因理论属于精神分散理论中的一种,其观点是外界的压力,比如社会压力以及自然环境的压力会对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承受较大的压力,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压力原则提出的观点是,当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最小时,其注意力才能高度集中,安全事故才能尽可能的避免。

2.双因素致因理论

理论发展到提出双因素致因理论阶段,在工程学界存在的较为普遍的认识就是,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同时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或者不安全行为,并且存在物的不安全因素。

3.三因素致因理论

三因素致因理论是所有理论中代表性最强的,该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安全工

程师海因里希,他提出了事故因果链理论,在他的理论中造成事故的三个因素为:社会环境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这三个因素时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因素。海因里希认为社会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意外事故和伤害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这五个因素之间互相影响,一旦一个因素发生那么其余几个因素会相继发生。换个角度想,如果将其中一个影响因素抽离,那么将会防止下一个因素发生。因此海因里希的观点就是,只需要对上述五个因素中的一个进行阻止,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4M致因理论

在一次安全事故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有多种,比如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伤害等,这些类型都会导致事故中出现伤亡。但是相关研究者通过数据的统计以及分析,最终发现主要由四方面的因素导致上述事故的发生,分别为人、物、环境以及管理因素。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在建筑工程中,人的因素可以分为施工人员施工不规范行为、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行为,与此同时人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所占比例高达90%,由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与人有直接联系。人的安全行为是怎样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呢?

有两种因素会导致不安全行为发生,分别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偶然因素与人的身体、心理状态以及环境状态之间存在较大的联系。因为人性不只有理性还有感性,因此外界一定会对人性造成干扰,因为某些环境因素发生改变,造成心理出现波动,最终引起超乎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存在即时性的,是不可能复制的。必然因素也被称为系统因素,必然因素主要由施工人员进行的违反规定的操作或者指挥组成,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必然因素的情况下,人不是最终造成事故发生的,而是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因为在很早之前事故发生的隐患就已经埋下。比如:进入施工区域不佩戴安全帽,在高处进行施工不配备安全带,塔吊指挥人员没有依据规定发送信号等。将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进行比较,其中偶然因素的可控性较小,几乎无法对偶然因素进行预测或

者预防。但是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或者手段防止必然因素的发生。

(2)物的因素(Machine)该因素主要是由于物体自身问题而产生的,因为物体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并且在此情况下,该物体仍然作为正常产品进行使用。此时可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管和钢架的性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出现坍塌事故;模板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模板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模板坍塌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爆破工程进行过程中,炸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在施工过程中,佩戴的安全帽以及安全带存在质量问题,都可能对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物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

(3)环境因素(Media)在系统工程学中,每一种元素的行为、功能和整个系统结构之间的关系虽然在不断的变化但是一直维持着平衡状态。假如将工程项目看作系统模型,从而对其进行分析,那么环境条件是该系统模型中最终要的组成因素。如果出现安全试过,或许焦点都集中在谁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由此可能导致大家遗忘了环境因素。之前提到,人的因素可以分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两会总。同样环境也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良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心情愉悦,而较差的自然环境会引发人的不良情绪,并且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植物神经系统技能的变化。因此可以发现,自然环境中,温度、湿度、声音等环境因素都会对人的心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人处于自然环境较差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心跳加速、血管收缩、呼吸紊乱等现象,导致身体机能变差。自1973年吉隆坡的帮会大战之后,研究心理学的两位专家塞蒙斯和汤恩分别对亲眼目睹这场**的1000名居民群众进行了走访和研究,在亲眼目睹了那肮脏、惨不忍睹的场面之后,其中有超过60%的目击者表示在情绪上产生了抑郁的症状,而50%以上的目击者则在精神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乱和精神恍惚。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充分的说明了糟糕的周边环境将给人们的情绪带来不好的影响。类似的井井有条的施工作业现场能够给人们带来比较正面的影响,进而增强人的积极性和提升工作的劳动效率,反之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作业环境中将会给人来带截然不同的影响,给人们的情绪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造成工作人员情绪不稳定,降低工作

效率,甚至是引发安全事故。

(4)管理因素

前面的三项是能够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而第四条所要讲的则是引发事故的间接性因素,即管理因素。不论是人还是环境这两者都是可以在时候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但是管理因素则不同,管理因素既可以作用于事前,同时还可以作用于事中。在对人为因素、外在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分析过程中很容易就能够发现,这三者都可以在事前采取相关措施来进行宏观的调节和控制,当然其中要排除的就是比较偶然性的人为因素。一项工程中管理因素与整体的安全事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好比导火线与火源,人为的因素就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火源,而管理因素则是被点燃的导火线。古人云细节决定成败,在这里又何尝不是同样的道理,对就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入职培训,管理者的水平参差不齐,乙方将承包任务进行层层分割,忽略有关安全隐患的层层筛查等,这些事情看是细如牛毛,但是不得不承认往往就是这些细节引发了一场又一场惨不忍睹的安全事故,因此完善好这些细节是相当不容忽视的工作。

(5)最新安全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

基于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链和4M致因理论两者,伯德又得出了另一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在这项理论中,将安全事故的诱因归结于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缺失,而基本的安全因素又分为:施工操作的因素、外界的因素、人为的因素和安全管理的因素;而比较直接的诱因则是人和物两者的不安全因素;安全事故的引发最终结果就是对人和外界产生危害。

第二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转移与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概述

建筑工程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完成预期的工程任务。建筑工程属于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并且该系统较为复杂。通常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过程中运用的工艺较为复杂,工序较为繁琐,因此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普遍出现的影响因素来自于社会多个方面。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建筑工程会受到多方面的威胁。风险学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了风险和风险量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描述可以发现存在一些风险发生频率较低,造成的伤害较小。可以通过使用一些方法或者策略避免风险的发生。比如使用风险规避、减

轻、自留以及转移等方法。对于控制难度较大的风险,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保险形式的一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某些自然灾害或者出现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合同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属于保险管理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需要依照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

1930之后,欧洲的建筑工程保险有了很大的发展。欧洲的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到如今已经经历80年,但是我国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才首次在国内引进建筑工程保险。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非寿险的多种保险种类都保持稳定增长,其中信用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最快,达到91.3%。

根据数据统计在非寿险中,工程险的增长速度占据第二位。但是住建部发布的信息数据显示:在建筑安全工程投资中,建筑工程保险费用花费的资金仅占投资量的0.2%,全国建筑工程项目中仅有不到1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与国内相反,国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有9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

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已经开始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如果在国际性的工程中没有加入保险制度,那么该合同就不再保护范围之内。“政府强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合同,任何工程都无法获得开工资格。”因为保险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损失进行赔偿的,不只是能为第三方做担保,或者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的检查,因为工程项目是否安全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会尽可能的消除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威胁和隐患,甚至会使用某些经济手段强制要求投保人处理隐患,从而尽可能的防止事故发生,与此同时也保证了保险人的利益。如果发生无法预测的事故,并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会尽快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进行鉴定,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要求进行赔偿,尽快帮助项目恢复建设。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意义 1.对于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意义

合同关系一旦确立,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就演变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虽然工程项目方通过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进行了风险的转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被保险方会得到保险人的一定赔偿,但是发生安全事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有较大的非经济损失,因此工程项目方虽然进行了风险转移,但是仍然不可以放松警惕。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虽然保险人从工程项目方收取了一定的保险金额,但是如果项目发生较大的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保险人需要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更加不希望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实际上,工程项目如果购买了建筑工程保险,那么保险人需要想向项目工程方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有两大部分,分别为支付损失和提供风险、安全管理。保险人如果在安全管理业务中的能力较强,那么就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确保了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通常保险人通过多年的经营,并且分析和研究了每一次赔付的原因,因此其可以总结出大部分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提供较好的保险服务的能力。所以,工程项目投保之后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安全管理,从而确保安全控制管理更好地实施。

2.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的意义

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支付保险费用之后可以顺利的将工程项目面临的大部分风险有效的转移至保险人,如果发生保险范围之内的安全事故,保险人将支付部分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了工程项目的损失,防止出现毁灭性的影响。

选择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法,是造成损失最小的,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讲,可以保证损失在可接受范围内。

(1)如果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承包商A可以选择自留风险:

①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精准的预测,并且通过预测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

②通过预测,损失金额在承包商可以接受范围内。

(2)如果面临下列集中情况,承包商可以选择投保进行风险转移: ①无法准确估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通过估算发现风险发生概率较大,并且发生风险之后损失较大。

②购买保险之后所得税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少。③预计损失超过承包商可承受范围。

④承包商认为投保之后,保险人会带来更好地安全管理服务。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相关形态设定

1.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的设定

保险金额是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物质财产部分、第三者责任事故部分的金额总数。这一金额的设定主要呈现在两个部分:

(1)物质财产部分

①机械、设备等被被保险人使用,其拥有所有权、暂时租借,并且工程总成本中不包含上述项目,那么保险金额根据机械、设备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②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中如果存在某些财产或者被保险人拥有的物业是在投保之前以及存在的,那么可以和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的讨论,但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自身的价值。

③工程现场清理费用,该项主要通过保险方和被保险方进行商讨决定,但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在此项上保险金额一般小于总保险金额的5%,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则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2)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在《建筑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建筑工程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成为重要的赔偿内容。

在一次事故中,事故的造成人需要给受害者一定的资产赔偿,而赔偿金额没有确切的定数,是视情节而定的。但是,如果事故的肇事者投有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肇事者所买的保险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个赔偿是由额度限制的,这个限度就是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事故有轻有重,如果受害人只是财产的损失或者需要一定的医疗救助,此时,保险公司会和受害一方进行交谈,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该金额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反之,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但是,如果事故造成人命伤亡,肇事者需要赔偿的金额便是不可确定的,因为生命本来就是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此时,第三方责任赔偿限额便是不能用具体数值衡量的,而最终的结果,是由肇事者和受害方协商决定的,其最终赔偿情况同轻事故处理方法一致。

其实,保险费就是需保护人给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来转移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变故带来的损失。在文章前一部分就介绍到保险金额,而接下来要介绍的是保险费,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具体如下所示:

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的设定也存在差异,但大同小异。具体的保险费大致包含以下几部分:

①纯保费

任何保险形式都是为了应对生命中不可预知的变故,而纯保险,则更偏重于生命安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形式为纯保费,那么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安全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用c表示保险公司的年赔付成本。那么存在这个关系式:

Cx1x2……xn

其中,xn代表第n次索赔赔付成本。②附加保费

其实这个附加保费就是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标明的只有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和具体的保财细节。但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多年有效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坎坷较多,而保险公司需要每次都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发生的次数偏多,单纯的保险费根本就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所以,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在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和和合同时,需要另外向保险公司支付项目风险评估费用、风险附加费用、现场代表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等一部分额外费用,这部分钱就是附加保费。

③利润

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他的每一笔交易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每一单保险合同都是保险人的一笔收益,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中都包含着利益。而这个利润有两种形式,即纯利润和投资性利润。纯利润就是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减去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之后,保险人的收益;而投资性利润,就是说,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之前,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去做投资,而获得经济回报。

2.免赔额的设定

在保险合同中,有赔偿上限也有赔偿下线,在某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赔偿的金额满足一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才会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免赔额就是下线,这个免赔额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数值,在赔偿金额小于免赔额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1)免赔额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有一定的实际所用,而不仅仅停留在合同书上,而是存在于现实的建筑工程项目总。也就是说,想要参与投保需要满足一定的需求,而由于建筑工程所处的环境特殊,这个保险标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建筑工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仅只有环境因素那么简单。建筑工程是由多个小部分组成的大工程,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错误都可能对整个工程造成致命一击。再加上,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两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往往是不可预知,是人力所不能有所作为的;人为因素多来自于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这方面的因素可以通过人员调动、增加监管力度进行改善。

因为,整个建筑工程存在太多细枝末叶,不可能事故都去和保险人员进行交涉,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实际情况,免赔额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具体作用如下:

①免赔额的确立可以告诉很大一部分人,部分事故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建筑工程负责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事事尽如人意。与此同时,免赔额的确立可以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这样无形中是又多了一双眼睛去监督整个工程。

②推进双赢局面的产生。实现双赢的便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免赔额降低了保险人的工作量,同时节省了各种资源,有利于资源的整合与重新组合。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同样也节省了相当大一部分开销,同时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建筑工程顺利推进有一定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免赔额还帮助企业降低了保险费率。其实,免赔额和费率之间还存在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2)免赔额的类型

免赔额也不仅仅只有一种类型,不同的类型之间存在差异,但却各持所长,面对不同的情况,能展现出不一样的能力。

①类型一:相对免赔额

具体的表现就是存在一个中介值。这个中介值在保险合同中都有详细的说明,这个中介值得具体运用如下所述:在一起事故中,被保险人遭到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和中介值的大小之分就决定了,这部分损失的承担者。当损失值小于中介值时,所有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而当损失值大于中介值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单位将承担免赔额以上赔偿限额以下的所有损失。

②类型二:绝对免赔额

该类型的免赔额同样也存在一个中介值,只是对中介值的运用存在差别。同样的当损失值小于中介值时,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但是,当损失值大于中介值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单位的赔偿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绝对免赔额形式下,保险人只赔偿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这就是差别所在之处。在现实生活中,绝对免赔额的运用相对偏多。

3.保险险种的形态分析

国内建筑项目保险当中简单保险险种主要分成自愿型保险与建议型保险以及强制型保险三种。

(1)强制型投保险种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之初,《合同法》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这里的“一切险”便是强制性投保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之中,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故而设定了一些必须投保的险种,并且以法律、法规和强制规定的形式进行了专业化设定,这一类险种被称作强制型险种。

国内强制型险种主要有下面几类:

①建筑公司员工有关强制型保险:医疗与养老、工伤、及失业方面的保险。②建筑项目有关强制型保险主要包含:人身意外损害保险。(2)建议型投保险种

国内建议型投保险种是:建筑项目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建筑项目

一切险的保险规模较广。值得关注的是其不一样的费率险种,因为建筑项目一切险是公司项目当中更为关键的保险,同时该保险额为公司工程总价,因而不一样费率险种下的保险费误差较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3)自愿型投保险种

自愿型投保险种与前几种险种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也是相关主体可以进行适度选择与设定的保险形态。自愿型投保保险重点包含:机械装置险、全球物流险,政治危机保险等。在自愿保险当中,除了保险区域与保险费率以外,保险时限等因素都由投保者和保险者进行设定。这一类保险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建筑主体自身的要求展开的,经过施工项目有可能面对的一切风险的风险决策与考评研究,建筑公司能自由决定能否进行投保。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推行现状 1.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环境

建筑行业属于民生行业,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和国民关注的焦点。在某一次建筑工程中,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是对承包公司的一次挑战,同样也是对国家民生安全计划的一次挑战。建筑的生命周期要从设计稿算起,直至建筑不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而被淘汰为止。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建筑的安全问题一直伴随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建筑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技术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往上升。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建筑企业面对的社会形式越来越复杂。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不定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不受人力控制,所以,承包建筑工程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建筑工程仍需继续,承包商可以通过转移承保风险的方式降低自身的压力,在转移风险的方法中,建筑工程保险是更安全、更有保证的风险转移方法。目前,这种风险转移方法在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可。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工程保险已经得到了很好地发展,建筑工程机会都有投保,但是,再我国工程保险的起步较晚,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参与国际建设项目FIDIC才引进中国的。

自从参与国际建设项目后,工程保险引进我国,便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工程保险在我国稳步持续的发展。不仅如此,国家也大力支持工程保险,相继颁布多项法律,为我国公民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仅给我国公民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

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空缺,使工程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与此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单位的各项业务范围。由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0年到2002年工程保险金额都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情况并不良好,根据中国保险网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以发现,2001年到2002年,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致在缩水,在这两年期间里,从4292亿元跌到了778亿元,缩水相当严重。2003年,相比往年有所增长,但是和总投资背景5000亿元相比,那些增长就显得微不足道,且工程险占的比例也相当小。在2009年,针对本国而言情况较好,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明显的。

2.建筑工程保险的参保状况

目前,国内建筑项目对于保险领域的自主抉择权很大,在中国有下面2类项目保险险种选择方式。

(1)明确险种,不注重费率方面的险种选择方式

被保险者依据项目有可能面对的一切风险状况明确了要求投保的全部险种,通过此方式确认以后的项目保险险种通常状况下能覆盖一切项目全寿命期限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只要存在保险协议范围中所包含的意外状况造成安全问题与亏损,建筑公司通常都能获得保险者的有关赔偿,项目风险下降了不少。然而,因为建筑公司缺少对不一样保险费率险种的准确了解,常常会有意避免风险问题,或渴望获得较大的损失赔偿,而选取高费率险种商品,进而支付不少的保险费用。在风险问题没有出现的时候,导致建设成本的无效提升。

(2)明确保险企业选取险种的方式

这一类保险方式,常适用于与一些保险企业有长久合作联系的建筑公司,其中保险者会为被保险者提供优惠。然而,这一类“优惠”一般是建立在被保险者不清楚其余保险者会提供哪类建筑项目保险险种商品的前提下,因而是鉴于信息不吻合的优惠。这一类险种选择方式当中,被保险者不能依据特殊工程所面对的所有风险做出相关的考评,造成险种抉择成本极大,或是涵盖面不足;并且也不能对近些年建设项目属性类型、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进行客观研究,使得被保险者抉择费率较大或是较小的险种,影响了建设项目事故亏损控制。

五、建筑工程保险险种的推行存在不足 1.政府在建筑工程保险推行方面的角色缺失

就建筑工程保险市场这一块,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国家政府对建筑工程保险这一块相当的支持。在国外的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国家政府会明确划分界限,指明建筑工程保险的市场范围,同时也存在明确的建筑工程保险法规,用以规范建筑工程保险单位的各种行为。在我国,建筑图纸的审批还是相当规范的,不满足安全指标的图纸,根本不可能被实际建设起来,只能躺在图纸上。但是,只是对建筑工程的第一步要求比较严,建筑工程继续往后发展,国家部门的监管力度就跟不上,欧美等发达国家了。在欧美等国,可以发现任何建筑工程都已经投保,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建筑市场、国家政府、银行这三大部分强行制订了“三重强制”法规。但是,也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在中国完全没有这样的事情,我国政府将精力更多的放在政绩上,一味地追求政绩,而忽视了建筑工程的过程,只想做一些基建工程和形象工程,从而迅速打出盛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满足条件,才能继续往下发展,从最初的图纸到最后的成果展示,没有投保的竞标是完全没有竞争力的;政府收不到有效投保证件,建筑工程动工的审批是永远拿不到的;银行收不到有效投保证件,是不会给予资金支持的,等等这些环节都是紧密相扣的。这一系列的保证都是因为有政府在背后,做强有力的支持。显然,就目前的形式来看,中国政府在建筑工程这个大项目上还没有做到及格,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遵循内在本质的规律也是相当重要的。

2.被保险人思想意识淡薄

被保险人强调风险管理费属于“额外开支”,徒劳无功反倒提升项目成本。持有那类思想在承包工程项目领域的项目涉及人员不在少数,其中建筑保险投保者不去积极寻找风险转移,促使保险者和投保人无法进行交流,成为了其建筑保险体制实施的难题。

作为建筑项目保险市场领域的客户,被保险者追寻的是效用最优化,即通过极少的钱获取巨大效用。由被保险者而言,建筑项目保险是合理的风险转移方式。客户认购保险的影响要素重点包含风险观念、保险种类、强制管束力、风险涵盖规模、保费成本。理性的被保险者必然通过极小的成本来获取巨大效用,假使认购保险无法实现有效的成本涵盖危机的效用时,客户将放弃认购行为。

因为被保险者对有效选取保险种类认识缺乏,常常无法实现被保险者所追寻 的有效成本中的巨大效用,使得很多人放弃认购行为,长久以来造成被保险者思想观念的肤浅。

3.建筑工程保险险种不合理

尽管国内建筑项目保险领域的发展已经持续30多年,且己有所建树,然而险种简单的问题始终产生于近些年的建筑项目保险市场中。

全球单纯型建筑项目保险险种重点包含自愿型以及强制性险种,后者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岗位责任险等;前者是指依据自身观念要求自由投保的基本保险,包含:全球物流险,政治危机保险等。然而在费率险种上,因为全球建筑项目保险处在绝对市场化态势,因而建筑项目费率能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条件和保险单位规定费率,明确赔付义务和金额多少。

而相对来说,国内单纯型建筑项目保险险种当中只存在意外损害险,其归属于强制型保险范畴。但是,在保险范畴当中,意外损害险并非属于建筑项目保险的界限,而是归属于人寿保险领域,全球雇主义务保险才是建筑项目保险界限中的人身意外损害险;国内自愿型保险重点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物流险,汽车险,机械装置险等,使人忧虑的除了建筑项目一切险以外,其余部分归属于商业保险界限。在费率险种上,本国在建筑项目一切险上的费率险种商品也无法同保险者自由约定,而是依据保险者提供的高、中、低费率险种商品进行抉择,这还无形当中提升了被保险者投保的难度,减少了被保险者投保的主动性。

4.保险人才的缺乏

保险人才的不足已成为了保险领域迅速发展当中的栓桔部分。依据国外再保险咨询和研究机构的信息显示,直至2015年,国内保险领域从业者将由2010年的390多万人飙升到1000多万人。中国西南财经学院的分析预测显示,直至2015年,国内保险管理者的需求将会超越5.7万名,保险领域中计算人员的基本需求量将超越700名,而核对人才的基本需求量将高达1.2万名。然而,直至2015年,设置保险课程的毕业生供给低于1.2万名。国内保险业总体状况也是那样,更别说项目保险专项人才了。中国西南大学卓校长强调,近些年社会和大学里保险专项人才的培育与培训体制还无法跟上发展的节奏,保险公司未能产生合理的人才意识。新阶段、新形态下,不管从保险领域良好发展、增加业界核心竞争能力而言,还是从保险领域加速发展渠道转变上而言,保险单位都必须构建

合理的人才观念,有益于保险人才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节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在建筑工程保险领域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保险险种之一,其保险范围也将多样化的建筑项目囊括了进来,将农业、工业、社会事业和特殊工程形态有效引入进来,并且对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进行保险赔偿。在这一险种保险区间内,所有在该保险协议之内的保险财产形态均囊括在内,并且免除以为自然、意外情况所形成的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选择的基本背景(1)涵盖面最广、实用性极强

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涵盖面广、实用性强的重要特点。

建筑项目一切险是指第3者责任险和物质资产保险为一体的全面型险种,还是国内最早兴起的险种,并在建筑项目险中产生了无法替换的影响。建筑项目一切险承保于承保周期内由于生态破坏与意外事件带来的物质资产亏损,及被保险者应担当的由于项目建设工程问题而带来的第3者(除了被保险者和保险者以外的第3者)财产亏损或者人身损害。涵盖面通常为项目实体(暂时性和持久性建筑)与安装项目(其中安装项目造价小于整体造价的一半)、安全问题场地清理费用、工作现场现存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保险者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责任内容等归属于建筑项目一切险协议的保险标的范畴。

(2)保险金额极大,保险费极高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远远高于其他的保险险种,其中诸多表现标的物均有着十分庞大的保险金额,将诸多项目实体、场地管理费用、建筑工程相关权属利益以及属于被保险者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责任内容等囊括在内。随着建筑工程规模和进展的快速推进,该保险的费用规模还会在不断推进,将更多的财产和权属利益纳入其中,形成十分庞大的保险规模。以此为例,下表表示中保财产保险部门明确的建筑项目险费率。

参考中保财险部门提供的建筑项目一切险费比率险种商品信息表能够发现,假使以项目总价作为基数来取高费比率、中费比率、低费比率、保险比率间的差额是极大的。因而怎样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来选择合理的费率险种,使得投保成本实现巨大效用是十分关键的。

3.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选择研究思路

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进程中,建筑工程险是保障建筑工程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降低工程风险、优化工程建设效能、提升工程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进行工程保险的科学、专业、正确选择,方能够为其全面打下坚实的基础。怎样使得建筑工程投保成本效用最优化?则就需要引入相关的计算模型进行建筑工程保险种类的选择、保险费率的计算、附加险种的计算,进而获得较为科学的工程保险投保计划。险种选择的步骤如下:

(1)建筑工程保险险种类别的选择

通常是费率险种选择重点处理的课题,参考中保财险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管保险单位提供哪类费率险种商品,都大致分为3类:低费率商品与中费率商品,以及高费率商品。

在此需要处理效用最优化的课题。效用最优化是指现实效用同预期效用差额极小便实现了效用最优化。建筑公司甲选取了低费比率险种商品,但极多的赔付,很显然未能实现效用最优化。假使建筑公司乙选取了高费比率商品,但现实当中却未能存在或仅仅出现了少许安全问题,未能实现效用最优化。对比这当中的差异就能发现,建筑公司本需要高费比率险种却选取了低费比率险种,甲公司和乙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便是在自身项目开工环节中的安全问题出现次数和严重度。纵观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保险的选择,自身公司在项目类型中的水平、技术熟练度则成为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因为保险部门提供的基本费率险种商品分成低、中、高3类费率险种商品,在这里把建筑公司在特殊项目类型中的实力及技术熟练度分成Ⅰ,Ⅱ以及Ⅲ级。由此可知,Ⅲ级需要投保高费比率商品,Ⅱ级需要投保中费比率商品。然而,在建筑公司所承保总工程达到一定数目以后,特殊项目类型开工项目数占整体数目比例就越高,在不考虑开工范围的基础上,一定层面上能作为评估建筑公司在特殊项目指标。

(2)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筑工程保险的选择过程中,工程保险费率是处于一个区间之中,而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确定则是在这一个区间中进行更为准确的选择与调整,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而言,这一确定过程更为精细,往往与工程的造价、保险标的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而在具体的保险费率确定过程中,这一内容则需要将建筑工程更多影响因素纳入进来,使得获得更为准确的费率,而工程造价、建筑单位技术熟练程度、建筑工程主体资质和建筑工程自身因素等影响较为明显。

二、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策略 1.选择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模式(1)依托建工程的全过程来选择保险险种

由于工程建设风险的多样性,需要有多种保险产品才能满足有关方面的保障需求,因而建筑工程保险是由多险种、多方面相互衔接和补充构成的一个体系。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与保险项目的立项、评估风险、保险单的签署到保险期限结束保险单终止的全过程紧密关联。

建筑工程保险是与特定的建设项目有直接联系的保险,因此纳入建筑工程保险的各项内容应该是针对工程建设特有风险的险种。从工程设计到工程竣工的所有阶段以及所涉及的项目参与各方都可以投保,并且将部分险种设为强制性保险险种,比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外险和工程质量保险,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于保险之中,各参与方也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保险的作用。建筑工程保险体系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构建。从纵向来看,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来构建的;从横向来看,是以项目参与各方为基础来构建的。

(2)科学划分保险品种以实现风险分散

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是以整个项目整体投保,因此,一般工程保险的单张保单的保费是不低的,大额的保费有时也影响了投保人的积极性。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不同的工程部位,其潜在风险是不同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同,而且,一旦出险对工程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可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既丰富了保险市场供给,又激发并满足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从风险管理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环境、不停阶段、不同建筑水平、技术熟练程度之下所具有的风险和成本是不同的,这种内在差异使得传统以项目总价作为基数来取高费比率、中费比率、低费比率、保险比率间的差额是极大的,也是不科学的。在前文的计算与分析过程中,相关计算模型已经将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来选择合理的费率险种的过程呈现出来,使得划分工程阶段、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的优势呈现出来,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模式具有很大的帮助。

2.引入强制型和自愿型有机构成的保险选择模式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保险险种发展过程中,单纯的资源型险种、强制性险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较为单一的险种将建筑项目的相关风险因素囊括进来,初步完成建筑工程保险目标。其中,自愿型保险依据自身观念要求自由投保的基本保险;强制性保险则将建筑项目一切风险、岗位责任险囊括了进来。显然,随着建筑工程保险环境的快速发展,这种选择模式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建筑项目情况、建筑公司自身条件、保险对象差异、技术熟练度等等诸多因素,均影响到了费率制订、模式设置和金额的大小。

基于此,对于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模式的引入需要客观考评相关因素,进行多元的思考与研究,客观考评所需险种,引入强制型、自愿型有机构成的选择模式,以此来推动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的科学发展。从目前的发展环境而言,这一类选择方式针对建筑公司来讲是最有效的险种抉择方式。被保险者客观考评此类项目有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以后,选择可以涵盖工程领域的险种体系。比如,因为承包了全球工程,在政局十分不平稳的地区进行开工,同时货品运输等产生了一定的危机,通过评估以后,公司项目要求投保的险种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产品运输险之类险种。在明确投保的险种以后,就重要的险种建筑项目一切险进行同此类项目本质因素相吻合的不一样费率险种的确认。这一方式对建筑公司而言是最有效、最科学的选择方式,其对建筑公司要求不低,要求建筑公司构建专门担当建筑项目保险有关工作的机构来进行工程风险的考评,来明确工程所需要的险种及投保哪类费率险种商品。

3.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制度(1)完善建筑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应首先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抓住修改《建筑法》的时机,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促进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需求。今后政府可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出台有关强制推广建筑工程保险的行政法规,这在国外也已有先例。政府在审定重大项目时,将保险列入法定的范畴,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重大项目强制性法定保险险种。向谁投保,可由被保险人自由选择,施工用机具是否投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险别,并确定整体保险框架。

(2)研究科学、专业的保险计算方法和选择模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因而,建筑单位应该加强与高校等科研单位的联系,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大小发生机率及其影响因素,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同时,还要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涉及保险范围的风险概率来计算不同险种的费率。

(3)培养专业化的建筑工程保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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