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2025-06-1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精选12篇)

1.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一

述职报告(法院副院长)范文

述职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范文

文章摘要:通过多元调解的改革,使我院在很多审判业务领域刷新了历史。例如,再次改革以来积案连年不足千件,结案效率创历史新高,上访创历史新低,上诉发改创历史新低,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优势,实现专业法官的自然优化等等······

年任昌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以来,一直分管民一、二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1月4日,增加分管立案庭的收案、庭前准备和审判改革等工作。,在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人大、政协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下,在院长的带领下,通过广大法官和其他干警共同努

力以及各机关、部门协力配合帮助下,我所分管的立案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巨大突破:多元调解机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上诉发改案件继续下降,新的上访明显减少,迅速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使昌邑人民法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质变”,绝大部分审判指标已从地区末位越居前茅,为社会稳定、和谐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委等,对昌邑多元调解经验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年3月初,我带队应邀参加了最高院举办的全国多元调解研讨会,并作为唯一地方法院代表和国内专家同台作了专题讲座,受到最高法院领导和国内专家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高度评价,在全国法院系统引起轰动。

年7月,受省法院指派,陪同王玉堂院长参加了最高院举办的“多元调解与审判资源”研讨会,王玉堂院长应邀主持该专题会议,我在会上发表学术演讲并和国内学者展开热烈辩论,“昌邑经验”再次引起最高院重视并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肯定。

上述工作,得到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领导、市委领导和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来院视察、调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分别批示:推广昌邑经验。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指导和作实效方面,在国内远远领先于其他法院。

2、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巨大进展。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胜劣汰。今年年初,民商事法官从仅一人具有司法考试资格,到目前审判员均具有司法考试资格、法律硕士占50%的审判资源优化。

其次,创立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

第三,成立审判学会,创办《昌邑审判》会刊和法官论坛。每周三下午召开审判学会。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尝试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通过一年的实践,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审判效率和质量指标在地区排位已由下游普遍越进前三,部分指标列居地区首位。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在我的建议下,十月份开通了我院法院工作网站,作为法院宣传、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

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

4、文化建院硬件工作初见成效

首先,和财务主管院长配合,完成了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的改造。

第二,配合财务主管院长建立国内一流的健身室。

第三,落实院办公楼的文化改造工程。

第四,设立审判学会研讨室。在立案庭马学颜庭长的落实和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设立审判学会研讨室。同时这里也成为接待贵宾的会议室。

5,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

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6、通过多元调解的改革,使我院在很多审判业务领域刷新了历史。例如,再次改革以来积案连年不足千件,结案效率创历史新高,上访创历史新低,上诉发改创历史新低,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优势,实现专业法官的自然优化等等。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还不到位。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

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商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加紧对法官的培训。目前,新的纠纷不断出现,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更新,因此,为适应未来审判工作需要,必须未雨绸缪,加强学习,以适应未来,为法官的进一步独立创造条件。

今后的工作内容是纷繁复杂的,总之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积极进取,加倍努力,忠实地履行职责,力争上游,一定出色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2.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二

晋城中院、太原中院、忻州中院分别介绍了他们近年来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情况,他们工作的着力点虽各有不同,但体现了法院工作特点,适应了法院工作需要,收到很好效果,听了很受启发。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书画艺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投入到了书画创作的行列,创作出许多健康向上的书画作品,省高院连续4年举办了全省法院书画笔会作品展,先后收到书画作品1200余幅,特别是去年全省法院系统迎奥运、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建国、建院60年书画艺术作品展取得了圆满成功。

二、法院书画创作中要进一步注重文化铺垫,增强思想内涵

法官是个综合知识的复合型的职业人才,需具备方方面面的知识方能洞悉和明断是非曲直,也更需要高尚的品格和修养信服于民,所以,我们都必须自觉强化“学无止境,学用相融”“没有终点,只有终身”“没有毕业,只有毕生”的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哲学、历史、文学、美术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到博采众长,厚积薄发,增加知识储备,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书画创作要更加注重艺术人格的培养,增强作品魅力

法官创作的作品自然应该有不畏权势、不畏世俗的刚毅,不偏不倚、公正不阿的正气。这一切都离不开人格的提升。作为一名法院干警,特别是一个书画创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读书学习对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性,要把读书看作是最健康、最高尚的消费,把书籍作为自己的良师益友。书读多了高尚的人格自然会从作品中显现出来,自然就少了市侩气、多了书卷气,少了俗气、多了清气,少了媚气、多了骨气,少了霸气、多了和气,创作出来的作品自然就会既能表情又可达意,达到人文合一审美的高峰。

四、书法创作要更加注重专业特色,服务中心工作

法院系统的书画爱好创作者的文辞,首先要体现法院文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书画创作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这些作品传播法院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颂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五、围绕大局,固强补弱,全面增强法院文化的服务保障功能

3.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三

这起交通事故离奇之处在于:两辆肇事车在撞人后均逃逸,其中一辆竟然是法院的无牌警车。

究竟是什么人驾驶警车肇事?又为何在肇事后逃逸?

一輛警车呼啸而来从她身上轧过

3月27日晚上8时左右,山西侯马市北环东城村路口。东城村村民张美娜骑电动车带着婆婆解引弟回村,就在村口处横祸飞来- - -一辆无牌面包车将电动车撞倒。

距离现场20多米有一家小商店,听到巨大的撞击声,店主张丽君(化名)走出来一看究竟,“当时面包车撞了人就跑了,地上那个婆婆一直往媳妇那里爬,”张丽君回忆,“她是想去看看媳妇的状况。”

解引弟在地上爬了四五分钟,这时一辆警车呼啸而来从她身上轧过。“当时附近的学校放学,学生和路人都看到了,”张丽君说:“大家一看是警车就喊,停车!撞人了!可是警车没有停。”

8时05分,侯马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急救中心医生彭引萍赶赴现场。“8时20分到现场,当时媳妇的瞳孔已经放大。”彭引萍告诉《望东方周刊》。

彭引萍说,当时距离张美娜10多米远的解引弟还活着。120救护车将解引弟拉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路上婆婆一直不停地问,媳妇怎么样,”彭引萍说:“当时,没有告诉她媳妇已经死了。”

8时32分,解引弟被抬进了急症室。初步诊断:创伤性休克、胸腔积液、肋骨骨折。9时45分,生命垂危的她被转到胸外科,经详细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休克、创伤性肺部损伤,“至少三根以上的前肋和后肋骨折,转入胸外科10多分钟解引弟就死亡了。”侯马市人民医院宣传科乔科长告诉本刊记者。

法院副院长自首

同样是在8点05分,侯马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也接到了报警电话。

魏国华是当天出警的民警之一,他告诉本刊记者:事发地点是侯马市北环路东城村路段。

“现场勘察有两名妇女躺在路上,肇事车辆逃逸”,魏国华说。很快,在距离事故现场500米左右的一条死胡同内面目全非的肇事灰色五菱面包车被找到,“当时,车里有一人趴在方向盘上,身上有很大的酒味,”魏国华回忆。

就在魏国华等人勘察现场的时候,有目击者举报,还有一辆车门上喷有“法院”两字的无牌照警车从解引弟身上轧过后逃逸。

当晚,侯马市交警大队开始对辖区及周边几个县的警车进行排查。侯马市交警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冯少卿告诉本刊:3月28日早晨侯马市交警队民警排查到曲沃县,当天下午,曲沃县法院副院长李保平自首。目前,肇事的桑塔纳警车正在鉴定中。据本刊记者调查,该肇事警车有牌照但未悬挂。

为什么李保平肇事后要逃逸?魏国华告诉本刊记者:“他(李保平)说,桑塔纳的视线不好,当天,以为是轧了从前方大车上掉下来的帆布卷,就没当回事。”

据悉:4月11日,侯马市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已将李保平逮捕。

是不是酒驾

解引弟的丈夫- - - 64岁的周大爷不想再提起老伴和媳妇被轧死的事,他说:“事情都处理完了,不说啦,不说啦。”

周大爷告诉本刊记者:“法院这面处理完了,双方签订了协议,赔偿52万。”

东城村村主任张海生也向本刊证实:李保平的家人与周家签订了协议。

“村里和乡里(领导)出面处理,也就是说民事赔偿了以后不再追究人家(李保平)的刑事责任,”张海生说:“谈了好多次,曲沃法院一个姓王的副院长和李保平的家人一起来谈的这个事情。”

张海生说,村里和乡里的领导算是见证人,目前,李保平家人已经给了周家32万,还剩20万,“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出来以后从工资里扣剩余的20万,协议就这么签的。”

“工资卡目前在我们手里,(李保平)一个月有3900元工资。4月17日签订的协议,4月19日埋的人。”张海生说。

当地政法系统一位知情人告诉本刊:3月27日,曲沃县法院副院长梁艳敏的儿子结婚。当天中午,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都喝了喜酒,其中就有李保平。当天晚上,梁艳敏为了答谢同僚准备了家宴,期间,李保平又饮了酒。“吃完饭,李保平要开法院警车回家,当时还有人问他‘用不用送你回家’,李保平说,没事。”知情人说。

对于知情人的说法,侯马市交警队事故中队冯少卿表示无奈:“第二天来投案,没办法查(酒驾)”。魏国华也告诉本刊:“他们单位(曲沃法院 )的同事说这个人平时不喝酒。”

2012年4月25日下午,本刊记者尝试联系曲沃法院,该院梁艳敏副院长以“需宣传部通知”为由谢绝采访。曲沃县委宣传部部长牛春平则告诉本刊记者:“这种事情宣传部不方便出面。”

据山西媒体报道:58岁的李保平在2003年曾因涉嫌枉法裁判案被临汾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4.法院副院长述职述廉报告 篇四

2020年我在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指导关心下,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和全院干警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法院工作大局,积极协助院长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如下:

一、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

一是坚持学习理论,提高政治坚定性。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制订了个人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时刻学习和关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充分利用廉洁司法教育活动集中培训和党的红色教育活动契机,通过座谈会、小组讨论、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和深化自身的理论素养,切实提高政治坚定性。二是坚持学习业务,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民法典》等新法律,把业务学习作为每天的必修课,主动跟进学习,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习领导艺术,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坚持把向理论学和向实践学结合起来,认真揣摩领导艺术,加强科学自我管理,认真倾听干警的意见和诉求,努力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调动每位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树立勤政意识,认真履职服务

按照党组分工,我主要分管金融诉讼服务站、综合办公室、及院工会相关工作。工作中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定位,尽职不越位,干事不越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及时化解金融矛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20年以来,金融诉讼服务站共审结各类金融案件XXX件,在全院已结案件中占比达到6.7%。除常见的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追偿权纠纷、票据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常见案由外,各类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涉诉案件、涉及信用证融资、以营业房使用权或承租权作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产生的纠纷等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纠纷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等特点,对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加强了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组织承办法官针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为审判实践提供持续的理论支撑和技术指导,使审判更为精确、细致,审判公信力和社会的认同程度不断得到提高。

二是服务大局,着力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带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党组决策,服务好党组、服务好各庭室、服务好全院干警。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凡事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内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对外积极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努力克服任务重、人员少的困难,注重培养办公室干警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出发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时效精神,保持办公室工作高效运转。为干警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确保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文秘机要和信息宣传工作井然有序,车辆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更加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更加严格有序,后勤服务工作更加细致入微。

三是关心干警,扎实做好工会工作。一年来,我带领工会全体人员,站在新起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的送温暖活动:中秋节和重阳节对离退休老干部和生活困难的干警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在机关干警过生日时,继续坚持工会赠送蛋糕、送贺卡,使每位干警职工时刻体会到院党组的关怀,还组织全院干警在济医附院进行免费查体活动;为活跃机关干警文体生活;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增加了工会工作活力,提高了广大干警身体素质,活跃了机关干警的文体生活,增强了广大干警的凝聚力。

三、树立廉政意识,严格自律

一年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班子中讲团结、讲大局,认真执行党组议事规则。一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参加各项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干警的廉洁勤政教育和作风纪律建设,所分管的部门年内没有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了规范、严谨、文明、高效的良好风气。二是公正司法,廉洁自律。对审判工作,我始终坚持严格杷关,恪守自己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分管部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能顶住人情的压力,抗住金钱的诱惑,确保公正审判。三是加强对配偶、子女和干警的廉政教育,以身作则,为全院干警做好廉结自律的表率。并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

四、树立团结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我自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分工履行好职责,做到顾全大局,增强全局观念,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权威。在工作中,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紧密团结其他党组成员,摆正位置,当好助手,积极协助院长抓好分管工作。坚持在工作中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同时注意维护团结,做到有事勤商量,思想常沟通。在用人、晋职、表彰等重大问题上,能与其他党组成员沟通,达成共识。在党组会上充分发表自已的意见,对党组决定的事坚决服从,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及时向下传达,不搞暗箱操作。

5.法院副院长述职评议分析报告 篇五

一、法制意识强,执行力度不断加大

该同志分管执行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带头学习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悉掌握,严格执行,依照司法程序办事,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注重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的研究和创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对困难企业等一次执行不了的,采取分期执行的办法;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的被执行人,则采取清产核资、整体拍卖、偿还债务等执行方式;对没有现款支付,但有可抵债的商品或其他财产的,做好协调工作,实行以物抵债;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二、创新意识强,执行效率逐渐提高

该同志针对近年来执行工作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为院长和院党组当高参、谋良策,在他的建议下,市法院对全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形成以执行局为主体,法警大队密切配合,法庭积极参与的执行工作新体制,并深入实施了把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探索使用债权凭证、建立执行案件终止听证制度、对执行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等四项改革。从而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职责意识强,执行队伍建设收效明显

该同志积极配合院长把抓好队伍建设作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带领干警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引导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纪律作风整顿,努力做到文明办案、依法执行,自觉维护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重视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严肃执行纪律,规范执行行为。先后制定了《强制执行措施审批制度》、《文明执行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提高执行效率提供了保障。

四、自律意识强,表率作用发挥的好

该同志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在工作、思想上毫不懈怠,时刻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好表率作用。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违反法律和原则的事不办,从不与当事人和业务单位发生个人经济来往,对个别当事人所送钱物能退还的退还,不能退还的则按规定交公处理。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全力维护班子的团结,积极为干警排忧解难,得到全院干警的一致好评。

评议中,大家在充分肯定张崇良同志任职以来各方面成绩的同时,也对其下步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针对部分群众法律观念不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不支持的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法律和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二是继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继续把带好队伍、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执行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廉政教育,特别是抓好法制教育,增强公正与效率的意识。坚持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真正带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六

一、述职部分

XX,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苦干实干,当好助手,做好表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结合我所分管的部门工作要求,XX年我的工作目标是:

1、执行局各项执行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进步,全面完成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2、法警队要规范执法,服务审判,保安全保稳定,建成全省标兵警队。

3、行政庭要争先创优,各项指标争取有较大进步。

4、少年庭在办好各类涉少案件的同时,要继续扎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帮教工作。

针对上述工作目标,我经常和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对照责任状,分析工作进度,分解工作任务,化解各种纠纷。想方设法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我分管的几个部门均能优质高效地完成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工作任务,各项质效指标均明显好于去年同期。特别是为服务地方经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我和同志们团结一道,稳妥、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涉及市区重点项目的拆迁案件,如大连万达项目、雨润项目等重点工程,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和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在服务市区的重点建设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执行工作:今年执行条线自上而下开展了多项活动,首先是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三项重点工作、省院开展的执行条线专项整顿活动。上述这些工作,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没有一股拼劲,是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全年工作中,我始终要求自己当好表率、带好队伍,自己就要靠前指挥,带头吃苦,为此凡是要求大家加班的我都是第一个到,凡是疑难危险的事件,我都第一个冲在前。对全局办理的各类案件,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我基本是天天到局里,和大家一起研究案件,督促检查工作,分析解决问题。对一些信访疑难老案,我都能沉下去反复做工作,尽自己最大努力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要干好执行工作,没有好的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管理是不行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规范化建设的活动的开展,我们研究出台了近二十项制度,用规范的标准来规范约束执行行为,使执行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为干好执行工作,我和执行局的同志们一道学习,密切配合,同甘共苦,共同完成目标任务。我和高嵩局长经常组织大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政治、学业务,取长补短,以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来对照检查,查摆问题,研究对策,定制度,抓管理。定期召开案件研讨会,质效分析会,量化各项工作指标,督促工作进度,协调工作上遇到的难题,不唱高调,不说空话,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办结一批案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对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向区政法委作了专门汇报。为了落实好会议精神,我和执行局的同志们加班加点,拿出了区开展此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考核办法,同时结合我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针对本院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执行工作关健是要处理好清理执行积案和办理执行新案的关系,既不能因清理积案而忽视了执行新案,使新案又变成积案,也不能因执行新案来势太猛,就放松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拖全市、全省的后腿,要慎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全面分析执行形势和压力,才能稳步推进全年执行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和高嵩局长反复研究、论证,将现有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进行分工调整,合理调配执行力量,确立一手抓积案、一手抓新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将现有人员分成执行小组,将各类案件分工到组,责任到人,局领导带头挑重担,对新收案件还要求新案人人办,力争不掉队。我们全局上下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做到分工不分家,人人都是责任人。具体案件由承办人牵头、合议庭集体负责,局领导把关,每周对各承办人在办案件件件过堂,全局人员共同研究,集集体智慧,共同会商拿出解决案件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案件难管理、办案周期长等问题,减少了抽屉案、人情案的发生。一年来,不容否认的是,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局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全局干警齐心协力,我院的执行工作格局己有了较大的转变,新收案件信访数明显下降,案件实际执结率明显提高,清案工作己被市政法委和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目前全局同志干劲十足,团结拼搏,树正气、比贡献的氛围己经形成。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认真做到;第一,认真学习、领会各项廉政纪律制度,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真心实意地为人民做事。第二,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三,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工作中,我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按照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没有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没有违反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对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教育管理;没有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工作日中午从不饮酒;没有用公款出国或国内旅游;没有利用工作调动、搬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没有违反规定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或多占住房;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较好地维护了党员干部的形象。

三、述学、述法部分

7.法院副院长竞聘演讲稿-法院竞职 篇七

这次会议提名我为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选。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和考验,也是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与重托。我虽然对法律工作有一些了解,但20多年来一直工作在地方政府,法院工作对我来说还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我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假如这次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一定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厚望,有决心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衍东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在省高院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竭尽全力,履行好职责,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高自己,做好本职工作,请审议。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尽快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作为司法战线的一名新兵,学习对我来说至关重要。我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向书本学,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学习审判专业知识、wto知识和其他相关科学知识,精通审判工作业务,不断完善自我,做法律工作的内行。向干警学,虚心请教,不耻下问,尽快熟悉审判工作程序,提高适用法律、指导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做一名称职的领导干部。向实践学,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纠纷的能力,做一名人民欢迎的好法官。

二、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竭尽全力维护法律天平。

作为一名法官,维护法律尊严就是最高使命。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以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牢固树立发展第一思想,坚持法律为大局服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开拓创新,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研究现代审判工作方式,拓宽自己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公仆,坚持以人民满足为标准,密切联系群众,踏实工作,以自己的实际工作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三、摆正位置,讲求团结,自觉维护班子整体统一。

班子团结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一定十分珍惜这个基础,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摆正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认真执行集体决议,在集体中汲取营养,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珍惜权力不乱用。识大体、顾大局,维护班长权威,支持班长工作,敢于承担责任,多为班长分忧。认真处理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相互补台不拆台,相互配合不掣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多思多想,多学多问,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分管部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依靠领导,接受监督,严格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正确处理好审判独立和坚持党的领导以及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果断执行省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按照要求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高度重视人大的审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严格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审判工作。认真细致办理好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正确处理和及时报告人大交办的案件,积极求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与帮助。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工作关系,为依法做好审判工作创造条件。

五、严格自律,克己奉公,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清廉为民,勤政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责,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过好金钱利欲关,不贪不占、不谋私利,不徇私枉法,做一名党和人民放心的公仆。

8.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事迹典型 篇八

谢金华今年40岁,2002年任滦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几年来,他凭着对党的忠诚、对工作的热忱,始终从全院的工作大局出发,着眼于本质,勤于思考,甘于奉献,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法院工作如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保障和服务,这是谢金华经常深思的问题。也正是秉承着服务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谢金华同志不断增强超前服务、主动服务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铺路架桥。在他的带领下,今年6月,他带领审判人员赴县内26家企业,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并分别为企业上了规范主体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制课。近五年来,滦县法院先后审结涉及全县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5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3.5亿元。同时,他还要求干警们努力消除地主保护主义思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办案干警本着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系好本企业与外地企业间健康良好的贸易关系的原则,大力开展了调解工作,涉外地企业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促进辖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立案是谢金华分管的工作之一。为解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告状难”这一热点问题,他督促院各部门严格落实了立审、审执分立制度,狠抓了立案和申诉、审判监督、司法救助等项工作。在立案工作中,他们严格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慎重处理敏感案件立案问题,杜绝了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违规操作现象,把好审判第一关。该院还实施了除行政、审监案件外全部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制度,从而统一了立案标准,使立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立案工作中,四年来先后立案12000余件,及时率、准确率全部达到100%;

在刑事和民事审判工作中,无一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发改率控制在2%以下;

在司法为民工作中,先后审批为经济确实困难的群众办理诉讼费641件,金额达286万元。

队伍建设是严格执法的根基。近年来,谢金华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先后向院党组提出了28项建设性意见,全部被采纳实施。特别是在抓队伍管理上,在他的主持下,先后制定完善了111项管理制度,建立了干部廉政档案和干警执法档案。他主持制定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后,把法院各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都纳入到该项制度进行管理考核,已逐步实现了“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直至自我约束”的转变,形成了“规范严格的约束机制、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在全院营造了“创业有机会,干事的舞台,发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形成了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的进步。几年来,全院没发生过一起违法违纪案件,没发生一起错案和超审限案件。

在对待工作上,谢金华有一种狂热的精神。去年8月,谢金华同时患了腰椎间盘突出和早期股骨头坏死两种疾病。在病魔的袭击下,他没有退缩,以常人难以想像的毅力坚持工作。疼得受不了,就用手使劲地捶腰和腿。还是后来看他走路一瘸一拐,院长杨景明和其他同志多次追问,他才吐露实情,被院长和同志们强行送到了医院。但是,在医院仅仅住了11天,他就不顾医嘱又跑到单位来上班。连一向支持他工作的妻子都嗔怪地说:“我看你是卖给法院了,要工作不要命了。”

多年来,谢金华一直默默地坚守着“三项原则”:一是在学习上坚守“三提高”原则,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习惯,努力实现政治素质、滤布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的共同提高。二是在工作上坚守“四加”原则,在工作时间上加班,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

在对待群众上加爱,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关心干警上加情,带头感情与干警交流谈心;

9.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九

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我院认真开展了“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我作为院领导、院党总支书记,能在活动开展中带头抓学习,积极参与广泛讨论,并重于率先垂范,把所学与工作有机结合,更准确理解“群众观点”,更深入开展群众工作。

一、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的意义

首先,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是增强法官队伍素质的着力点。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政治敏锐性与业务技能要求较为严格,学习不仅关系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也关系到审判艺术、审判技能的高低,关系到审执案件的质量与效果,是系关全局的大事情。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和廉洁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才能干好法院工作。

其次,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是锤炼法官队伍作风的突破点。要想做新时期的法院工作,就必须培养务实的作风,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说实话、干实事、出实绩、求实效,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

第三,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是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点。通过学习讨论,能够进一步牢固树立法官队伍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真正解决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细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办案中力求案结事了人

1和,积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平时的行为举止都应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保持法官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

第四,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是保持法官队伍清正廉洁切入点。大力倡导崇尚廉洁、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不断强化干警的廉洁意识,教育干警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作为院领导,更要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点滴做起,始终做廉洁自律的倡导者与践行者,努力促成全院形成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公正用权,拒绝腐败、健康向上的浓厚氛围。

二、深刻领会、切实贯彻群众观点、群众路线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理论依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党的每一个言论、每一项行动、每制定一项方针和政策,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都要向人民负责,真正做到为人民的利益而坚持真理,为人民的利益而纠正错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充分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旗帜鲜明地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

作为看问题、办事情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关心群众生活,为人民群众踏踏实实地多做实事。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是关系到我们是否树立群众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经常要深入反思,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一是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原则。既然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要充分估计到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力,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党是人民群众争取伟大事业胜利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整个人民的伟大事业中,肩负着充分信任人民群众、深入发动群众、帮助人民群众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领导群众为实现自己的伟大事业而奋斗的重大历史任务。二是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原则。既然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因而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志和要求从根本上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关系。要做到既对党的领导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既对上级负责,又对下级负责,使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三是坚持把人民赋予干部的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干部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一定要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一心一

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四是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原则。我们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并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教育和引导群众。要正确分析群众意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三、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

心里想着群众就是要时刻把群众的冷暖安危记在心头。清代诗人、画家郑板桥在任县知县时,曾作过一幅画《 县署中画竹呈年伯包大中丞括》,画中题画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意思是说,躺在县衙里听外面风吹竹子的声音,似乎是老百姓的病饿叫苦的声音。身为知县,从衙斋萧萧的竹声,联想到了百姓困苦疾声,说明他倾听群众呼声是何等的真诚,关心群众疾苦是何等的真情,惦记群众生活是何等的真心!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应该象他这样心里装着群众、时刻想着群众、朝暮惦记群众

感情亲近群众,就是要放下架子把自己作为群众的一员。记得有副对联,上联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下联是:“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幅对联语言通俗,意义深刻,告诫各级领导干部是来自于人民,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从感情上亲近群众,植

根于人民群众。

10.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十

区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市委决定我为**区党委常委,做人民政府副区长候选人,我深感肩上的担子加重了,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政府常务副区长向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有压力,唯恐我的能力有负于市委、区委对我的信任和**区父老对我的期盼;有动力,是有组织的信任、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我坚信,实践一定能出真知。

过去,虽然我在工农区做过副区长工作,但**区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南大门,是振兴鹤岗经济战略要地,是“十万富民行动”的领头雁,其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都会有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逐渐了解和适应。今天,依照法律程序如果能在本次人大常委会通过我的任职,我将以百倍的信心和努力,在实践中丰富、锻炼和提高自己,在区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与全区干部群众通力协作,埋头苦干,不负党的重托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好本职工作,我将恪守以下几点:

一、在政治上,要头脑清醒,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党章》和特色理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用江泽民“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指导工作实践和言行,与法轮功分子做坚决的斗争,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区委七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做到具有明辨是非的敏锐性、执行政策的原则性和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工作,在人大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二、在思想上,要锐意开拓,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观念,述职报告《政府常务副区长向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不论自己负责哪项工作,都要以区委、区政府的目标为已任,去实现**区经济发展战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理清工作思路,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为发展**、振兴**做出努力,尽快成为具现代管理能力的人。

三、在工作上,要当好助手,求是奋进。当好区长的参谋、助手,脚踏实地工作。要把建设**、发展**当作已任,勇于担责任、挑担子,顾全大局,以身作责,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在共谋**发展大业上,做好服务工作。

四、在协调上,要摆正位置,团结求同。作为一名政府副区长,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搞好团结,积极配合好政府班子成员一道工作,同五大班子成员真诚合作共事,向团结要经济和人才效益。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中层干部的才干,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图**大计。在对外关系的协调上,要把有利于**区发展的事,有利于班子团结的事,有利于**区人民的事放在首位,竭尽全力去做。

五、在作风上,要廉政勤政,做一名人民的公仆。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廉明,勤政为民。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疾苦,努力为百姓做实事,办好事。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赞成不赞成,群众答应不答应作为从政的准则,自重、自盛自警、自励。绝不以权谋私,不专横武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靠廉洁、肯干、奋进取信于民,为党和政府的形象增辉。

11.法院副院长供职报告 篇十一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不利于及时、公正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像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问:司法解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与教育部去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 5

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教育部的规章没有原则分歧。教育部的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但规章在审判实务中只具有参照的效力。司法解释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司法解释规定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雇主要替雇员承担责任?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当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不意味着雇主就是责任的渊薮。侵权法在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填补的同时,也着眼于损害的转移和分散。责任保险制度就是有效分散损害、合理分配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项制度。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强调的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问: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否由受益人给以赔偿?最近经常看到有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司法解释对此是否有一个说法?

答:我们的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道德也赞赏见义勇为的行为。为了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问: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内容。请问,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与以前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赔偿标准的确定更加符合民法中的“平均的正义”或者“矫正的正义”的价值理念,也就是更加符合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指: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赔偿与损失相一致。过去的赔偿标准,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是对既有标准的矫正,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司法解释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第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为了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多方征求了国家统计局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将民法损害赔偿理论与有关专业技术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使赔偿标准合理化。可以说,合理化既是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其基本特征。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问: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抢救反而故意致其死亡。司法解释如何回应这种担心?

答: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从几个方面作了调整:第一,合理界定死亡赔偿的性质。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害,按照过去的理论认为就是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丧失生活供给来源所受损害,立法上叫做“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立法上称为“死亡补偿费”或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据此被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司法解释据此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第二,根据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显然,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较高,也更合理。第三,赔偿年限由过去的十年提高为二十年,比过去延长一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一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122065元。当然,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发挥刑罚制裁作用。

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

问: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都有所提高,但仍然规定了二十年的赔偿期限,这是否合理?受伤致残者二十年后仍然生存的,何以为生?

答:二十年期限的赔偿,在理论上称为定额化赔偿,或者叫做定型化赔偿。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历来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司法解释采取这一方式的理由:

第一,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都规定了二十年的赔偿期限,《解释》的规定既体现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又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按二十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须一次性给付。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是要按照霍夫曼计算法或者莱布尼兹计算法扣除一次性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前利息。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国的一次性赔偿向来不考虑扣除期前利息。这样,与扣除期前利息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比较,按二十年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平均寿命计算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事实上不会过于悬殊,甚至还互有短长。

第三,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的情形,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为避免因期限过长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几率相应增大,适当期间的赔偿年限就是必要的。二十年期限多数情形下较按平均寿命计算的赔偿期限为短,且在过去的立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都已被社会所接受,故无论是在心理上、社会效果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上都是一个较为恰当和适中的期限。

第四,由于《解释》第三十二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

问:人身损害赔偿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是否意味着有例外?

答:司法解释在赔偿制度上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高度重视网上和来信的意见

问: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曾在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是否得到采纳?

答:如前所述,为推定司法解释制定的民主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了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群众参与的热情非常高。仅网上发表的意见,就有600多条,信函300多封;各种意见共计50多万字。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体现到司法解释中,我们作了以下工作:第一、整理归纳,即将有关意见整理归纳出法律问题要点;第二、筛选分类,即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筛选,分类归入相应的条文;第三、合并分立,即对重复的意见予以合并,对不同的内容予以分立;第四、论证修改,即根据有关意见对条文进行论证修改。凡是合理的意见,我们都充分予以吸收。例如,有意见认为误工费应当据实赔偿,建议取消职工平均工资五倍的限制;有的来信提出,对明知承揽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工程发包给承揽人,由此造成安全事故致使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承揽工程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些意见,司法解释都已采纳。也有的意见,其价值取向完全正确,但鉴于司法解释本身的性质,这些意见没有被吸收。例如,一位农村群众来信认为对故意侵权的,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另一位侨居海外的企业界人士,也提出了同样的见解。其价值取向,我们完全赞成;但鉴于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创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司法解释中未能就此作出规定。但我们会向立法机关建议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12.2011年法院庭长供职报告 篇十二

我叫,现年36岁,中共党员,1994年毕业于大学法律系,同年分配至法院工作。在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我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法庭副庭长。13年来,我先后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嘉奖。

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干部,我所追求的目标是在审判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党工作,让党和人民满意,无愧于人民

法官的称号。如果我能够经过人大常委会通过,被任命为庭长,我将恪尽职守,勇担重任,绝不辜负大家的期望。我将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本职工作: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我深知:为一个部门要负责人,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具有更高的思想意识和政策水平。为此,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自己的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它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本部门工作当中,带领全庭同志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各级党委和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我将时刻牢记一个党员的根本,严格以一个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作中以大局为重,听从领导、服从组织,坚决贯彻执行院党组的决议。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办事讲效率,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提高公正司法能力,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区法院工作的十余年中,我认真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巧,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审理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担任庭长后,责任将更大,任务将更艰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各类法律知识不断更新,需要我更加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已的业务素质。因此,我将在自己搞好学习的同时,带领全庭同志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知识,提升运用法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做好审判和信访工作的方法,指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发挥好信访申诉庭的窗口作用。

三、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自己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我不仅要自己令行禁止,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而且要带领全庭同志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上级部门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利,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思想问题;恪守公正无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牢牢筑起思想道德、党纪政纪和法制“三道防线”,处处身体力行,自觉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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