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

2025-04-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精选4篇)

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 篇一

附件

2关于报送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的说明

一、主要内容

(一)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雨雪冰冻及地震灾害、存货跌价损失、上市重组、政策性因素、科技投入(含自筹)及其他重大事项,应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必要时,应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2008年度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销售、价格、库存、投资、效益、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三)2008年度企业发生的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需要说明有关经过、级次、原因、后果及处理意见。

(四)填报相关数据。

1.填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附表1)。

考核指标名称及其目标值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2008年度)》一致。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应

与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考核指标运算所需的分子、分母项应单独填列。

2.填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完成情况表》(附表2)。

各项数据应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年度所得税率按25%计算。平均资本成本率政策性企业(政策性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按4.1%计算,其他企业按5.5%计算。

3.填报《2008年度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基础数据表》(附表3)。

各项数据应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数据计量单位与附表3所列单位一致,数据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试点企业报送工作

试点企业应根据经国资委确认的企业经营业绩测试评价目标值报送《2008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总结分析报告》,填报《2008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表》、《2008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完成情况表》和《2008年度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基础数据表》。

《2008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总结分析报告》及有关表格参照本说明第一项要求填报。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企业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3份报国资委,其中2份报送综合局(并附相应的电子版文件),1份报送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附表:1.2008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2008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表)

2.2008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完成情况表

3.2008年度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基础数据表

2.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 篇二

2009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 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自2010年1月起施行, 这是国资委成立后发布的第三个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2003年成立后, 对央企负责人实行三年为一个任期进行考核, 分别于2003、2006年发布了两个考核办法, 适用于2004~2006年、2007~2009年的任期。本文研究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 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第一,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 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明确了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 监督管理国有企业, 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 做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对国企的考核, 真正做到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考核的三者相统一。第二, 国资委成立后, 履行管人、管事的职责, 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行使考核的权利, 并形成制度, 从制度上规范了考核行为。第三, 目前学术界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研究不多见, 研究更多的是经理人业绩考核。经理人的考核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存在较大差异, 前者表现为存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 而后者更多的封闭在某一圈子内, 两者几乎没有什么交集, 也不会出现相互流动的情况;前者更多的依靠经营业绩生存, 手段单一, 出路也单一;后者的生存环境与手段相对复杂很多, 可以企业间交流, 也可以官商互换。所以经理人的考核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差异较大, 有必要研究央企负责人的考核。

二、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意义

(一) 建立了一套客观的评价标准

对央企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并根据业绩兑现薪酬, 不管这个考核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真的实现了薪酬跟业绩挂钩, 客观上提供了一个评判的标准, 这是一个进步。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 最终使考核办法趋向合理、标准比较公平。

(二) 有利于规范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对央企负责人以绩取酬, 并由国资委统一批准, 避免了央企负责人自行确定自身的薪酬收入。有利于规范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行为, 有利于控制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规模, 调节央企负责人和央企员工的收入差距, 杜绝出现某些国企的所谓“千万年薪”现象, 促进社会和谐。

(三) 有利于央企负责人注重企业长期经营能力的提高

国资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央企的持续经营出发, 每个任期都对考核办法进行小幅修正, 从而进一步引导央企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提升发展质量,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央企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国资委对央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考核人员的范围包括如下四类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总会计师;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总会计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 (总裁) ,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副总裁) 、总会计师;上述央企的党委 (党组) 书记、副书记、常委 (党组成员) 、纪委书记 (纪检组长) 。

(二) 考核指标

2004~2006年第一任考核办法中, 考核指标分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两种类型, 做到一年小考核, 三年大考核。

(1) 年度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指标分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基本指标有两个: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年度利润总额的确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央企所处行业和特点,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2) 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也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 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基本指标有两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央企所处行业和特点,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3) 单项奖励。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

(三) 考核指标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次变化:

(1) 2006年第二任期考核办法指标的变化。一是年度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指标没有变化, 但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 剔除了净利润中少数股东的损益。而2003年的考核指标仅是剔除了少数股东权益, 2006年的改动有助于利润与权益匹配。在保持使用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同时, 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 给予奖励。二是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没有变化。三是单项奖励。单项奖励根据需要发生变化, 对在自主创新 (包括自主知识产权) 、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

(2) 2009年考核办法指标的变化。一是年度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二是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没有变化, 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的计算发生变化, 用期间数取代时点数。其计算公式为:

三是单项奖励。根据需要对单项奖励改变,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给予任期特别奖, 具体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四个奖项。

四、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析

(一) 考核指标优点

一是引导央企注重赚钱, 确保出资人的利益。纵观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核心是央企要成为能赚钱的企业。有相当多的央企是脱胎于政府部门, 除了承担企业经营的责任外, 仍承担部分政府职能, 也带有政府的一些观念与做法, 并不是完全的企业经营行为。为此需要改变观念、改变企业行为。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企业的问题, 突出企业的本质, 把心思放在企业的经营上, 赚钱才是硬道理。二是核心指标几乎不变, 有利于央企平稳经营。国资委三个任期考核办法, 对央企的考核指标几乎没有改变: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10年起用经济增加值替代净资产收益率, 也有利于央企稳定经营, 避免变动而带来对管理的影响。指标频繁变动会带来管理的变动, 不利于央企的稳定经营。三是计算明确。对央企的考核指标计算明确, 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为依据对央企进行考核。

(二) 考核指标缺陷

一是指标选取有欠缺。央企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选取主要是以财务指标为主。财务指标反映的是历史的、静态的数据, 是企业管理众多指标的一个维度, 并不反映企业管理的全面情况, 也不反映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如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人才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指标都没有反映。财务指标也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好坏。以财务指标为主的考核体系, 会导致央企不顾一切“向钱看”, 导致央企忽视基础性的投入, 如人才的培养、研发的投入;也会导致央企与“民”争利, 扭曲社会价值观, 败坏了社会风气。二是考核指标未能体现央企的国家责任。央企承担着相应的国家责任, 即央企的经营事关国家利益安全, 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然而在国资委管辖的100多家央企中,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向“民”开放的, 不应列入央企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国资委在指标的选取上只能选择通用的指标而不能根据行业特点, 选取突出国家责任的考核指标。三是央企负责人收入不透明。在国资委公布央企的考核结果中, 只公布央企考核的档次和排名, 没有公布央企负责人相应的薪酬收入水平。考核的目的不是对央企进行排名, 而是确定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社会对央企的考核排名不关注, 关注的是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水平。即社会最关注的信息不公布, 这与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初衷不相符。

五、结论

(一) 考核指标要突出央企的国家责任

从企业角度而言, 实行以财务指标为主要的考核体系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央企所掌握的资源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来看, 仅仅依靠财务指标是不够的。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 应建立以央企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为主的、财务指标为辅的指标体系, 突出央企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战略方面的地位, 突出央企行业的特点。

(二) 实行与国际对标

突出行业特点, 就要做到央企与国际同类企业的对标分析。央企如果跟国内的企业比较, 说市场占有率多少、营业收入多少、利润多少等, 就如同一个大人跟一个小孩在比较身高、体重和力量的差异等, 没有意义。要比就要跟国际同类企业对比。为此, 央企应该了解国际同类企业发展情况、国际同类企业各类指标的情况, 包括财务指标、人员规模、人均水平、专利技术等各方面。只有跟国际同类企业比较, 才能反映央企经营业绩的不足。

(三) 央企负责人收入透明化

央企考核的目的, 就是要明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水平。根据国资委“严考核、硬兑现”的原则, 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是明确的、也是可兑现的, 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水平完全可以公开。收入公开, 既是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肯定, 也能激发央企负责人抓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既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央企负责人收入的种种负面议论, 也有利于国资委对考核指标的改进与完善。实行央企负责人收入公开, 利大于弊。

参考文献

[1]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8日。[1]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8日。

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 篇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责任书

(2006)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确保2006年XX电力公司考核我局的业绩责任目标全面完成,促进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现

代公司发展目标的早日实现,根据《XX电力公司基层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签约双方名称:

考核方:XXX供电局(简称甲方)

责任方:XX区供电局(简称乙方)

二、责任书制定依据:

XX电力公司2006基层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责任书。

XX电力公司基层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三、责任书期限:

本责任书期限从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业绩责任目标:

考核指标

计划值

考核责任部门

一、考核基本指标

1

销售(业务)收入

以财务部下达计划文件为准

财务部

2

成本三费

3

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4

流动负债年末余额

5

资本性支出完成率

96.00

6

资产优良率

95.50

7

不发生生产(基建)人身死亡事故

0次

安全监察部

8

不发生农电人身死亡事故

0次

9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含农电)

0次

10

不发生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含农电)

0次

11

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0次

12

不发生人员责任的交通事故

0次

13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并发挥作用

健全

监察部

14

科级及以上干部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0次

15

不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0次

16

不发生影响和损害供电局形象的事件

0次

17

不发生职工上访、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影响企业稳定的事件

0次

思想政治工作部

局办

二、业务指标

1

本宁夏电力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评比进入前二名

实现

财务部

2

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100

审计部

3

售电量

6.12亿千瓦时

营销部

4

线损率

5

计划发展部

5

应收电费余额

150万元

营销部

6

动力用户(含商业)抄表正确率

100

7

居民用户(含磁卡表)抄表正确率

≥99.9

8

陈欠电费回收率

≥40

9

营业差错率:

1、电费差错率(含磁卡表用户)

≤0.5‰

2、供用电合同:

a.动力用户(含商业)签订率

100

正确率

100

b.居民用户(含磁卡表)签订率

≥50

正确率

100

考核指标

计划值

考核责任部门

3、业扩报装:

营销部

a.供电方案答复时间

符合规定

b.图纸审查时效

符合规定

c.竣工验收

符合规定

d.装表接电(计量中心除外)

符合规定

4、新装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正确率

1005、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完好率(包括表计故障率)

≥986、表计异常处理时效

符合规定

10

用户举报投诉率(含农电)

同比下降20

监察部

11

年稽查电电量

大于100万千瓦时

用电稽查所

12

城市综合供电电压合格率

99.5

生产技术部

13

城市供电可靠率

99.98

14

35kV输电、10kV配电线路跳闸率

同比降低40

15

同业对标进入全国供电企业前30名

达到

16

农网综合供电电压合格率

96.85

农电工作部

17

农网供电可靠率

99.86

18

乡镇供电所实现规范化管理(局验收标准)

2个

19

人员责任的事故(障碍)

0

安全监察部

20

有人员责任的10KV及以上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次数

0

21

外力破坏事故(障碍)

0

22

工程任务及决算完成率

100

基建部

23

工程任务达标投产(创优)率

100

24

土建工

程优良率100

100

25

物资管理及招标规范化

达到

26

合同管理合规合法

达到

法规与企业

管理部

27

基础管理

班组建设、管理体系建设达标

28

班组标准化管理达标(局验收标准)率

≥80

五、考核管理与奖惩:

1、乙方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和所签订的责任书目标,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2、甲方按照考评规定对乙方在责任期限内对第四条款的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月度跟踪评价、季度考核分析,并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予以奖励。

3、奖励兑现按XXX供电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六、附则

1、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第四条款指标完成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法规与企业管理部上报有关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调整的申请等材料,甲方在期满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因XX电力公司政策变动或有其它要求随时进行调整。

2、考核兑现一律按现任在岗人员进行(在岗时间不足考核期者,按实际在岗时间算)。

3、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4、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签约双方及甲方归口考核部门各执一份。

5、本责任书解释权属局长办公会议。

甲方:XXX供电局乙方:XX区供电局

局长:主任:

党委书记:支部书记:

二○○六年二月日

4.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四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4.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4.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一)利润总额指标。

1.利润总额计算是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依据国资委每年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三)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前三年指标增幅较大(高于同类中央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前三年业绩增长较快,利润总额基数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户均水平),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3分,净资产收益率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一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计算公式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按有关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六)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七)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八)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九)军工、科研类等企业考核目标的核定及计分依据本规定和企业指标实际权重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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