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2025-03-3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11篇)

1.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一

中财金融硕士考研毕业后有什么国外发

展机会

发现网上那么多的考研信息,让繁忙的我们无从下手。考研信息多而繁杂,选择考研究生就得先了解所选院校的基本情况,这些资料可以很好的帮助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大学院校。以下资料是小编从很多方面搜集整理的,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中财金融硕士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财金融硕士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金融硕士王牌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初试教材:《金融学》李健,《公司财务》刘力,另外凯程老师特别提醒,还要注意看一下《国际金融新编》。很多同学不理解为什么要增加国际金融的知识,因为国际金融的知识是隐藏在大纲的货币银行下下面,想拿专业课高分,必须看国际金融。特别强调,这些参考书凯程洛老师给中财的老师也沟通过,确定是100%没有问题的。凯程作为专业的金融硕士考研机构,请大家放心使用凯程提供的信息。

二、中财金融硕士就业怎么样?

中财本身的学术氛围不错(虽然比不上北大光华 清华五道口),人脉资源也不错(虽然比不上清华五道口和清华经管),出国机会也不少(虽然比不上清华经管、五道口和北大光华)。但是中财金融硕士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提起中财都知道他们的金融经济会计特别强,社会认可,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金融硕士的大潮流是挡不住的,就业是一等一的好,清华五道口和经管毕业生第一年大约20-30万每年,人大的也是在15-25之间,中财的预计在12-20万之间,金融硕士就业去向一般是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投行,一行三会,国有大企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前景一片光明。已经有毕业的学生,去向单位我们找中财老师简单列了一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化集团,德银证券,中信证券,中国五矿集团,海通证券,广东国资,北京国资,中信银行总行,牛津大学读博,中国邮储银行总行,中国通用技术总公司,博观资本,中国移动集团,水利水电集团,深发展总行,广发行总行,新华社,中行北分,新华保险总部,确实是很不错。

三、中财金融硕士学费是多少?

中财金融硕士学费总额为10.8万元,分两年缴清。预计2016年入学的同学们学费大约也是一样。为什么这么贵,凯程洛老师和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的多位教授问了这个问题,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金融硕士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金融硕士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金融硕士就业薪水高是事实,一年就赚回来了。学费的话,其他兄弟学校,例如五道口金融学院2年12.8万,人大金融硕士6.9万每年,贸大6万2年,学费价格属于中等水平。可以说,学费不是太大问题,关键是考取。

四、中财金融硕士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最近几年金融硕士很火,特别是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这样的名校。清华五道口,清华经管,北大光华、人大金融硕士的难度都比较大一些,相比较而言,中财难度就小了很多,比贸大难度相当。这是中财金融硕士的整体排名情况。据凯程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内部统计数据得知,中财金融硕士的考生中95%是跨专业考生,在录取的学生中,基本都是跨专业考的。对这个现象凯程洛老师咨询了中财的老师,本身金融学本科的学生,保研的,加上出国的,加上就业的,基本上没有几个来考研的,金融学本科的就业本身就是不

错的,不用冒着风险来考研。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里,金融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金融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例如去年凯程全年集训营学员刘子y,本科是石家庄铁道学院,照样考取了中财。(还有安徽大学石冀华跨专业考取五道口金融学院等案例),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此外,金融学和公司理财本身难度并不是很大。

五、中财金融硕士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财金融硕士复试分数线是341,凯程学员10人全部过线,并全部被录取。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复试内容。复试权重:总成绩满分为600分,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分×48%+复试总分×360%。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凯程老师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日常问题培训,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答案,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六、中财金融硕士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金融硕士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财金融硕士,您直接问一句,中财金融硕士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财金融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有金融硕士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中财金融硕士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金融硕士非常权威,基本是考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金融硕士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五道口金融学院,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更何况比五道口难度稍易的人大金融硕士、中财金融硕士、贸大金融硕士。凯程有系统的《金融硕士讲义》《金融硕士题库》《金融硕士凯程一本通》,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财金融硕士深入的理解,在人大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凯程在2015年考取中财金融硕士王汝jia等10人,毫无疑问,这个成绩是无人能比拟的。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七、如何调节考研的心态

稳定的心态:其实我觉得只要做到全力以赴,然后中间不徘徊、不彷徨,认定目标,心态基本上都是稳定的,成功的学生,除了刚开始纠结于考不考得上这个问题紧张心绪不稳定之外,后来都挺稳定的,至少从表面上看上去是这样的,或许内心深处还是不太稳定的,而且偶尔还是会出现抓狂的情况,不过很快就好了。还有就是建议大家不要逢人就说自己要考北大,感觉自己考北大挺牛逼,其实,你要想清楚,考哪里不牛逼,考上哪里才牛逼,你考上后再告诉别人才显得你牛逼。因为总有些人会很善意地规劝你要实际点,不要太不自量力,尤其是你的最好最亲的朋友,而这对你的考研的心态有很严重的影响,到初试结束,都没几个人知道我考北大。

效率与时间:要记住效率第一,时间第二,就是说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再去延长复习的时间,不要每天十几个小时,基本都是瞌睡昏昏地过去的,那还不如几小时高效率的复习,大家看高效的学生,每天都是六点半醒,其实这到后面已经是一种习惯,都不给自己设置闹铃,自然醒,不过也不是每天都能这么早醒来,一周两周都会出现一次那种睡到八九点的情况,我想这是身体的需要的,所以从来也不刻意强制自己每天都准时起来,这是我的想法,还有就是当你坐在桌前感觉学不动的时候,出去听听歌或者看看财经新闻啥的放松放松。

坚定的意志:考研是个没有硝烟的持久战,在这场战争中,你要时刻警醒,不然随时都会有倒下的可能。而且,它不像高考那样,每天都有老师催着,每个月都会有模拟考试检验着。所以你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在前进还是在退步、自己的综合水平是在提高还是下降。而且,和你一起的研友基本都没有跟你考同一个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你也不知道你的对手是什么水平。很长一段时间,都感觉不到自己的进步。可能你某年的396真题做了130多分,然后你觉得自己的水平很高了,但你要知道,也有很多人做了135多分,甚至140,所以这是考研期间很大的一个障碍。而且,应该在自己的手机音乐播放器里存一些特别励志的歌曲,休息期间可以听听,让自己疲惫下来的心理瞬间又满血复活。在凯程,不断有测试,有排名,你就知道自己处于什么位置,找到差距,就能充足能量继续复习。

八、中财考研的一些学习方法解读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九、中财金融硕士专业课复习建议 四门科目的复习顺序依次是《金融学》(也叫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公司理财》。也就是每天按照这个顺利各复习一章或者一定内容。

金融学李健写的比较容易懂,但是想要答题还是有一定困难,所以建议在听凯程集训营课程的时候做好笔记,注意老师讲的必须要的答题要点,再展开论述。

第一遍,只是看课本,快速翻阅,熟悉整本书的框架和只是脉络,不管自己到底掌握了多少然后着重试着去记忆章末总结以及需要掌握的概念,根本就没有做课后思考题;

第二遍,听课之后,认真详细地看。看完一章,做课后习题,课后习题非常重要。刚开始可能有些题目根本做不出来,没关系,记得标注出来,等你做上第二遍第三遍时就会全懂的;

第三遍,还是看课本,做之前不会做的题目,然后配套货币银行学考研真题和典型题,然后总结出我认为的可能要考的重点及考点;

第四遍,以目录检测法检测自己对整本书的记忆及把握程度,包括基本概念、公式、定理以及应用等。然后再以自己总结出的考点去试着再现相关的知识点。

没有时间再去看第五遍了,开始背买来的金融学总结以及做经院以前复试笔试中出的金融学的真题,把握出题点及答题技巧。

国际金融,2015出了国际金融学的知识,虽然分不高,但是得看,高分才是硬道理。国金的内容分为理论和实物两大块。理论分为国际收支理论和汇率理论。

第一遍,只是看课本,快速翻阅,熟悉整本书的框架和只是脉络,不管自己到底掌握了多少然后着重试着去记忆章末总结,根本就没有做课后题;

第二遍,以凯程辅导班课上的课件为指引,认真详细地看。看完一章,做课后习题,课后习题非常重要。刚开始可能有些题目根本做不出来,没关系,记得标注出来,等你做上第二遍第三遍时就会全懂的;

第三遍,还是看课本,做之前不会做的题目,然后做吕随启老师的课堂作业,总结出我认为的可能要考的重点及考点;

第四遍,以目录检测法检测自己对整本书的记忆及把握程度,包括基本概念、公式、定理以及应用等。然后再以自己总结出的考点去试着再现相关的知识点。

《公司财务》刘力,考的也不少,这本书和罗斯的《公司理财》第九版知识点差不多,但是比罗斯的易懂,罗斯的这本书没有配套的中文课后习题答案,我当时用的习题答案是第八版的,虽然有些地方题目不同,但感觉无伤大雅。

第一遍,只是看课本,快速翻阅,熟悉整本书的框架和只是脉络,不管自己到底掌握了多少然后着重试着去记忆章末总结,根本就没有做课后题,当时看了全书所有章节,到第二遍第三遍的时候才不去看后面的,只看前二十五章;

第二遍,以凯程老师讲课的讲义指引,认真详细地看。看完一章,做课后习题,课后习题非常重要。刚开始可能有些题目根本做不出来,没关系,记得标注出来,等你做上第二遍第三遍时就会全懂的;

第三遍,还是看课本,做之前不会做的题目,总结出我认为的可能要考的重点及考点;看老师讲的讲义和笔记。

第四遍,以目录检测法检测自己对整本书的记忆及把握程度,包括基本概念、公式、定理以及应用等。然后再以自己总结出的考点去试着再现相关的知识点。

第五遍,基本不去看概念性知识,而是认真地去看计算和模型推导以及画图重点看书上能出计算题的考点以及掌握计算方法。总结出书中计算公式,以及应用这些公式的习题。

洋洋洒洒写了5000字,已经把中财金融硕士的参考书、招生人数、学习心态、学费等信息全部介绍完毕了,凯程洛老师希望每一位考研的同学都能取得好成绩,考取中财,前程似锦。如果需要我的帮助,随时可以联系我。教育是一个良心工程,只有以最专业的态度和实力,才能让凯程学员取得成功。

2.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二

一、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特点突出且独立性强

(一) 政策性金融支农特点突出

针对农业生产中农业生产风险高、农业投资数额大、期限长、见效慢的特性, 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运作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政府于1945年和1947年分别通过了创建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相关法律, 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通过政府财政对合作金融组织运行及农村中的贷款提供各种补贴。在印度, 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都为农民提供创业资本。通过对农民提出的创业要求由政府无偿提供25%的原始资本, 商业银行提供75%的配套贷款, 对农户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对创业贷款形成的损失, 政府还给予一定补偿来积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二) 国外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性强

国外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而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我国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组织, 在实际经营中官办性质依然存在, 其经营难免受到官方行政干预, 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 往往恶化农信社资产质量。而且农信社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

二、国外农村金融贷款模式微型化

发源于孟加拉国的Grameen bank的微额信贷被世界公认是扶贫到户的最有效模式。所谓微额信贷 (microfinance) , 一般指通过想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社会服务等, 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 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含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 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 相互帮助选择项目, 相互监督项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 但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 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股份, 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印度政府通过一系列扶贫计划构建了世界上最大的微额信贷体系,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农村综合发展计划。最近十几年, 互助合作团体法案的颁布促进了互助合作团体的发展, 微额信贷正通过银行-自助团体联系计划, 在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动下迅速发展。

三、国外农村金融环境安全

(一) 技术环境

国外金融对农村科技进步的成功支持主要表现在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 将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支持的重点, 对大型水利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等的支持, 增加支农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等保险和风险担保。

(二) 金融风险防范

日本农村金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首先是政府直接参与建立了农业信用保证制度, 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农协之间还协议建立了相互援助制度, 即农协组织每年须将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储备, 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运用和管理, 来提高农协组织的流动性;对于农协会员的存款方式实行强制保险, 农协会员存款后不用支付任何保险费用, 其储蓄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

(三) 监管环境

农村金融的监管由政府的金融监管厅负责, 它监管金融组织的资金运用情况, 确保其合规经营。而印度的农业保险却比较健全和完善, 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由国家设立农业 (政策性) 保险公司, 专为农作物生产、经营、加工等提供保险, 农民无论是否拥有土地或是否负债, 都可以申请加入农业保险。

四、结语

经济发展, 金融先行。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借鉴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村金融建设的成功经验,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 解决金融抑制的难题, 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赵维清.日本认定农业者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 2012 (02) :65-72.

[2]张乐柱.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 2004:66.

[3]焦海英.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D].杭州:浙江大学, 2002:13.

[4]马忠富.国际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1 (11) :72-78.

[5]王煜宇.农村金融法制化:国际经验与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 2011 (08) :102-109.

3.国外金融租赁发展状况研究 篇三

关键词:金融租赁;发展状况

一、国际金融租赁业发展历程

1.简单租赁阶段。这种租赁有如下特点:承租人有意向承租自己选定的租赁物件;出租人有意向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提供金融服务;签定的相关合同不可取消;出租人承担全额付款购买租赁物件的责任;承租人承担全额支付租金的责任。

2.创造性租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租赁公司不断创新租赁服务方式,租赁的方式开始发生变化,衍生出杠杆租赁、返还式租赁、融资转租赁、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等租赁模式,租赁业进入新的增长时期。

3.经营性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是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它的出现主要是受承租人需求的影响以及出租人为适应竞争需要而产生的。它的运作方式和融资租赁只差一个余值,在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但是本质上它仍然是提供金融服务,这个阶段社会上已经有成熟的二级市场。

4.专业租赁市场细分化阶段。为了扩大租赁市场份额,此时租赁服务不再局限于交易方式设计,而是针对某个行业提供具体化、专业化的租赁服务,如:汽车租赁、飞机租赁、电信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

5.成熟阶段。成熟的租赁市场有以下标志:(1)租赁的渗透率平稳,一般不会大起大落;(2)市场竞争激烈,租赁方式在公众中普及程度高;(3)租赁公司数量多,租赁公司处于低利和微利状态,盈利依赖提供增值服务和资产增值;(4)租赁业务与银行业务差异明显;(5)出租人规模大;(6)法律法规完善;(7)各种市场机制完善。

二、国际金融租赁业发展特点

1.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从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全球租赁额在2007年达到了7804亿美元,在 5 种融资方式中,金融租赁方式的融资总量居第二,仅次于银行信贷。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统计,全世界的设备购置中有67%是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在全球的航空、海运业中,八成以上的大型客机、货轮都是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金融租赁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金融租赁业务增长快,但市場渗透率分布不均衡。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金融租赁业务额年平均增长30%,增长速度很快。尽管金融租赁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金融租赁在各国、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存在很大差异。其中美国最为发达,金融租赁业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连续保持在30%以上,日本及欧洲等国均在9%-30%之间,2008年,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中国业务的渗透率只有3%—5%。

3.发达国家金融租赁业务日益国际化。发达国家的业,发端于国内,随着设备技术和资本的输出,以及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和国外设备技术的需要,促使业务日益国际化。表现为公司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市场竟争。

三、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租赁业发展状况

1.美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状况。美国是现代金融租赁业的发源地,也是租赁业最庞大的市场,分析其业务的操作方式和特点,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1)公司三分天下。具有厂商背景的公司占 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透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 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 40%。(2)创新产品不断出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的租赁品种不断出现,如杠杆租赁,出租人承担设备成本的 20-40%,剩余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转租赁,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扮演一个类似证券经纪人的角色,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跨国租赁;售后回租,设备拥有方先把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再把该设备从租赁公司租回按期支付租金;此外还有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方式。(3)政府政策优惠和法律法规完善。现代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4)观念深入人心。在美国“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形成“用的不买,买的不用”的运作模式,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业务的快速发展。

2.欧洲金融租赁业发展状况。(1)德国:金融租赁业作为一种融资和投资选择,于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传入德国,此后在德国日益得到推广。在市场份额上,银行背景与厂商背景的公司所占的比重较大,在 80%左右。就动产而言,租赁在整个经济投资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 24%,主要租赁物为汽车(约占 55%)和机器设备(约占 12%) ;从客户的行业组成来看,服务业占 34%,加工业占 20%,交通业、通讯业各占 13%。(2)芬兰:芬兰业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第一家专业从事的财务公司成立于 40 多年前。具有银行背景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大约为 60%-90%,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份额约为 5%-15%,厂商租赁公司及其他类型企业约占 10%-30%。在租赁物中,汽车约占 37%,计算机占 30%,交通运输设备占 13%,机器设备占 7%,跨境租赁和飞机、轮船等“大单”租赁比重很小。在承租人方面,约有40%为私人部门,其次是公共服务部门和工业、建筑业部门,分别占 30%和 24%。(3)俄罗斯:俄罗斯业自 20世纪 90 年代起开始发展,2005年租赁业务量达到 80 亿美元,年均增长 40%-50%,在全球租赁市场中的位置由第 34 位上升至第 17 位。从资本金构成来看,约有 60%-65%的公司具有银行背景,厂商背景的仅占 2%,独立的公司占 15%-20%;在租赁物构成中,交通工具约占 44%,其中铁路设备比重很大,电讯机械约占 13.1%,农业设备约占 9.3%,化工、森工、办公、机床、印刷、筑路、食品、建筑采矿等设备约占 22%,不动产很少,仅占 1%。

4.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四

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启示

摘要:叙述了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从19个方面完整描述了值得我国借鉴的国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最后得出,应从长计议,奋力开拓,全面开创我国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新局面,加快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作 者:邹逸江    Zou yijiang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期 刊:灾害学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CATASTROPHOLOGY 年,卷(期):, 23(1) 分类号:X4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    灾害   

5.国外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管理现 篇五

【提要】 介绍了休闲渔业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资源破坏等突出问题,论述了国外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管理现状,以提供我国休闲渔业管理借鉴

关键词:休闲渔业 可持续发展 管理

引言:休闲渔业(Leisure fisheries or Recreational fisheries)是指以各种渔业资源(包括渔业设备,渔业生产场地,渔业产品和渔业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渔业资源)为依托,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求为目的,以休闲活动为表现形式,将现代渔业生产活动与现代旅游活动相结合的新型行业。传统渔业概念是指从事水域生物资源的捕捞、繁育和生产加工等的各种行业,主要包括水产品的捕捞、养殖和加工业等。休闲渔业是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是对传统渔业概念的延伸和拓展,休闲渔业扩大了渔业的内涵和发展空间,使渔业从单纯的第一产业发展成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结合体,提高了渔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休闲渔业也成为现代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60 年代起源于拉丁美洲的加勒比地区以来,休闲渔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主要的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等)。比如,美国2001 年休闲渔业的直接消费达415 亿美元,直接及间接经济总效益达1 160 亿美元,创造了106.8万个工作机会和创造了73 亿美元税收,参与各种休闲渔业活动的总人数达4 430 万人次,占美国总人口的20%左右。日本则有世界“钓鱼王国”之称,有3 700 多万钓鱼爱好者,约占其总人口的30%左右。而澳大利亚2003 年用在钓鱼活动中的总消费达18 亿澳元。在观赏鱼方面,目前全球观赏鱼年贸易额达50~60 亿美元。世界休闲渔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1 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休闲渔业主要集中在近海和淡水水域,这些区域是鱼类多个生命阶段和活动(如产卵、摄食、洄游等)的重要栖息地。休闲渔业活动比传统渔业涉及更多的人类活动,因此也更易造成对渔业生境的污染和破坏。比如对休闲区域的选址不当造成湿地、江河、海滩等自然环境的破坏;人工修筑的坝、堰、人工湖等阻挡了鱼类的洄游路径;对休闲渔业项目设计不当,在游客游玩、观光、餐饮和休憩过程

中产生的废水污水未经科学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到渔业水体中,造成重金属、有机物等渔业水质指标超标,以及人们丢弃的食品包装、废弃垃圾、鱼钩鱼线等,使渔业生境受到严重危害。另外,由于很多休闲渔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夏季、假期和周末,导致这些时段入渔人数过多,海滩或湖边人口密度和二氧化碳的排出量过大,也会破坏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1.2 渔业资源破坏

休闲渔业管理不善不仅导致环境污染,也会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目前国际上一些地区的休闲渔业已经超过商业捕捞,对有限的渔业资源形成很大的压力,比如,在美国,休闲渔业涉及很多已经被过度捕捞的鱼种,如鲑鱼,菖鲉等。在澳大利亚的许多河口,鲷和对虾的休闲渔业产量已超过商业捕捞量的许多倍。在韩国西归浦地区,由于不加限制的海钓,造成原来的海钓天堂资源严重枯竭。另外,如果单方面控制渔获物而不控制入渔人数,因为对渔获物大小、数量的限制,会导致入渔者将钓上的鱼扔掉或放生,使鱼类的死亡率和亚死亡率上升,休闲渔业还造成鱼类体长和年龄结构的降低。因此,需要对休闲渔业的入渔人数、渔获品种、数量、入渔时间、区域、渔具渔法等加以限制和规范。

1.3 外来物种入侵

休闲渔业活动涉及到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栽培,外来物种会在这些活动中发生迁移,并在新的生态系统中建立种群,改变和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这方面有许多教训发生过,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外来物种的泛滥曾造成巨大的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国外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措施

2.1 保护和恢复休闲鱼种栖息地

美国海洋渔业局依据1996 年的麦格钠森渔业养护和管理法有关规定,制订和实施区域性重要鱼类栖息地(EssentialFish Habitat,EFH)法规,来保护和恢复鱼类栖息地。此外,从联邦到各州都制订了许多渔业法律法规来规范休闲渔业活动,包括游钓许可证制度等。另外,美国还特别注意人工鱼礁投放和休闲渔业活动的结合,迄今已经建设了几百万处人工鱼礁。澳大利亚也实施休闲渔业的许可证制度,为钓鱼者提供往返交通的游船也需要有许可证,以对游船

总量加以控制。澳大利亚还将这些许可证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恢复,如投放人工

鱼礁,移动坝、堰等障碍物,建造鱼梯以及恢复湿地、红树林和盐沼等。日本由国家立法实施游钓准入制度,并对游钓船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建造人工渔场,改善渔村渔港环境,完善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政府对人工鱼礁的研究和建设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从根本上限制传统的底拖网作业。

2.2 资源保护

通过对休闲渔业的入渔人数、渔获品种、数量、入渔时间、区域、渔具渔法等加以限制和规范来实现资源保护。

2.2.1 入渔人数管理:各国一般采取有偿许可证制度,通过许可证来控制入渔人数。美国在公共水域钓鱼的人都要申请钓鱼证,通常价格与证件有效期长短成正比。美国各州都有不同收费标准的钓鱼许可证,如得州的海钓许可证是20 美元/ 年。澳大利亚的钓鱼许可证价格则是25 澳元/ 年。

2.2.2 渔获品种和数量管理:美国对垂钓者每次允许垂钓的鱼的品种和数量都有具体的规定。如科罗拉多州渔业局规定垂钓者一天至多只能钓二尾鳟鱼,而且尺寸不得小于16 英吋。有的种类还详细规定了可以垂钓的鱼类细目,例如,马林鱼只可以垂钓蓝色和白色两种。人们在钓鱼之前都要先学习认识各种各样的鱼。一般在办理钓鱼证之前发放的小册子上都有如何识别鱼种类的指南。纽约州规定垂钓者每次最多可以带走25 kg 和5 尾以内的渔获物。澳大利亚在39 种可允许钓获的海水鱼中,数量限制从2 尾到20 尾。淡水鱼类中,10 种鱼类品种和2 种无脊椎动物有数量限制。

2.2.3 入渔时间和区域管理:美国通常对于水域内的所

有鱼类设定一个最短的共同禁期,或针对某一特别的鱼种设定禁渔期。例如在加州,规定11 月15 日至次年的2 月14日为鲑鱼禁钓期。禁渔期通常定在鱼类的繁殖季节,目的是使鱼类在生殖季不受干扰。在这段期间,除了因为人工繁殖的目的必须捕捉种鱼之外,通常不允许捕捉鱼类。禁渔期不但可以保护鱼类繁殖,也可保护附近植物的生长,以及水鸟的栖息。同样是在加州,2007 年起在中部海岸设立禁渔区,禁止捕鱼和垂钓活动,以保护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禁渔区从圣芭芭拉市延伸到旧金山南部的半月湾,面积约518平方公里。加州政府还将视情况在该州北部和南部海岸设立禁渔区。澳大利亚设定了许多实行永久性或季节性的禁渔区,如沿着海岸线的一些代表性的海洋公园和保护鱼类产卵及洄游所

划定的海洋保护区。

2.2.4 渔具渔法限制:各国一般都禁止使用不合适的渔具,如电击、毒药、炸药或是其他危害性较强的网具或渔法。澳大利亚规定在海水鱼的游钓中,最多使用4 根线和每条线最多安装3 个/ 组钓钩。在淡水鱼的游钓上规定更为严格。

2.2.5 增殖放流:美国对一些优质鱼类品种进行增殖

放流,如在西海岸进行鲑鱼人工孵化放流,在内陆则以人工繁殖条鲈和虹鳟鱼苗向湖内放流。

2.3 休闲渔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面的数据收集和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为休闲渔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局在1979 年就进行了一项全国性的规划,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来反映休闲渔业对海洋资源的影响。从当年开始,美国每年都要开展全国海洋休闲渔业统计调查(MRFSS)工作,调查数据用于提供可靠的数据库,从美国海洋渔业局网站可以自由查询所需的资料,并取得常见休闲渔业鱼种的渔获量与努力量的估计值。澳大利亚也定期对沿海中上层鱼类资源和淡水水域涉及钓鱼活动等的河流河水库等进行大规模资源调查和渔获监测,为休闲渔业的管理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我国休闲渔业管理对策

我国是渔业生产和贸易大国,渔业资源蕴藏量和鱼类种质资源丰富,淡水鱼类和海洋鱼类开发潜力都很大,海岸线绵长,江河、湖泊、池塘河和水库面积广阔,具备发展休闲渔业的良好自然条件和物质基础。2000 年农业部做出了关于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的部署,“渔业发展相适应的第三产业要大力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鼓励、引导发展休闲渔业。”《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把渔业资源增值与休闲渔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从上世纪80 年代游钓业兴起开始,20 多年来,我国休闲渔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比如:如何合理使用休闲鱼种,保护鱼类资源以维持最大可持续产量(MSY);如何保护和恢复鱼类生境,控制污染物排放;如何防止外来物种侵害;等等。世界上一些主要渔业国家在休闲渔业的发展和管理上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促进我国休闲渔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1 加强休闲渔业立法工作

法制建设是保护渔业环境和资源、管理休闲渔业的重要手段,对休闲渔业的管理要“依法治渔、依法兴渔”。政府部门应根据我国的休闲渔业发展现状,在已有对渔业的管理法律法规如《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以及各地区制订的一些专门针对休闲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的基础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工作。法律条文不仅要定性,还要定量,增加诸如休闲渔业配额,个人渔获配额(ICQ),入渔人数等量化指标。

3.2 加强对休闲渔业的监督管理

对休闲渔业项目的要规范审批手续,即要控制数量,又要控制质量,休闲渔业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和资源条件,严格限制发展小规模和粗放式休闲渔业项目,禁止发展对环境和资源有严重破坏的项目。对休闲渔船要落实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政府部门也定期对已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3 建立休闲渔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面和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科学管理休闲渔业的的基础和保障。我国休闲渔业信息系统可包括以下一些功能模块:

3.3.1 信息收集模块。包括休闲渔业资源、入渔人数、渔获物和收入的数据信息,并形成数据库。

3.3.2 管理系统。包括办公系统、行业管理系统、统计报告系统。主要负责休闲渔业的管理。

3.3.3 商务系统。提供休闲渔业公共商务信息。

3.3.4 科研系统。包括政策分析和技术开发等系统。基于可持续渔业理念的休闲渔业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提升休闲鱼种资源量和其栖息地,使原本日趋衰退的渔业资源得到恢复,确保休闲渔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借鉴和学习国外的这些管理措施,对我国的休闲渔业管理也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将更好的促进我国休闲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新 兴.休闲渔业将发展成一种新型渔业[J].现代渔业信息,2006,21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 篇六

【颁布日期】 2005-12-31 【文号】 财金[2005]136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安全稳健运行,财政部和银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是资产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办法,对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资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充分实施。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全面有效。

(四)确保资产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合理、有效、制衡、独立的原则。

(一)内部控制应覆盖资产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

(二)内部控制应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以及其他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内部控制应确保有效性,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五)资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反馈等环节相互分离、有效制衡。

(六)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有直接向决策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浓厚的监督和控制文化氛围、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分工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包括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新业务风险的及时防范、持续的风险报告。

(三)内部控制措施,包括明确的职责划分、适当的授权体系、严密的记录、凭证和印章管理、独立的法律审查、有效的危机处置。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包括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完整的信息资料、适当的信息披露。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包括业务检查、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以及纠正机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环境

第六条 资产公司应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资产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营造合规经营的内控文化环境。

第七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资产公司应充分考虑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第九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且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十条 资产公司应明确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制定并实施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涵盖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开发和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决策和操作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资本金运作、财务顾问以及投资等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经营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事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保持持续获取风险信息的能力,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确保风险报告渠道畅通。要定期编制风险报告,真实、准确反映各种风险变化,对重要的风险点作出提示,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格高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一)建立重要岗位实行双人临岗、双人负责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实行单人单岗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和控制措施。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防线。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要建立业务处理顺畅传递的工作程序和制衡机制。

(三)建立由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各岗位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和合规监察等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和反馈。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明、协调配合和有效制衡的机制。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信用环境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制度。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涉及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以及机构、人员等重要事项,应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全面、真实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制约、合规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等的管理。

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资产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合法合规,维护资产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因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制定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加强对突发性事故的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有效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档案资料及数据应采取备份措施,确保资料与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选用中介机构的相关制度,选用标准和过程公开、透明。应加强对选用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对选用中介机构工作的效果和操作风险及时进行评价,对核查发现的违规操作和合谋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信息交流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层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准确、快速传递和顺畅反馈。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的收集、传递、交流、反馈、使用、维护和保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授权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所有部门、机构和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都应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和纠正,并接受资产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等措施,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上级机构应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纠正和处理机制,决策层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确保内部监督检查部门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信息和工作条件,以便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工作,对拒绝、阻挠相关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银监会备案。

7.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七

1.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运行模式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 (Grameen Bank, GB模式) 是由2006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基于普惠制的金融理念创设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代格莱珉银行”和“第二代格莱珉银行”, 格莱珉银行1983年成立, 经过20多年的发展, 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运行模式, 该运行模式中最有特色的是“小组联保”和“强制储蓄”等制度, 它们是格莱珉银行成功的基石。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提供小额信贷项目, 这种小额的、短期的信贷项目, 手续简便易行, 贷款直接到户, 并且一般无需担保。

(1) “第一代格莱珉银行”采用传统运行模式。

格莱珉银行实施层级的组织结构。在每个村庄中, 由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 每个小组由5个村民自愿组成。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信用担保, 轮流借款。为了加强业务流程的透明度, 乡村中心会召开定期会议, 因此, 强化了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格莱珉银行的还款制度采用“整借零还”。乡村银行提供的是小组贷款, 这种贷款的特点是:分期等额还款, 期限一年。为个人提供的贷款, 不需要任何物的担保。并且银行规定, 小组成员所借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生产性经营活动, 而且贷款必须马上使用, 偿还期限为50个周次, 并且不允许一次性提前还贷。

以贫困人群中的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乡村银行小额信贷贷款目标非常精准, 主要面向贫困人群中的妇女。在乡村银行的贷款中, 女性贷款者达到了97%。因为, 女性比男性往往更加小心谨慎, 她们善于持家和经营, 注意控制风险。

(2) “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广义化推广模式”。

由于“第一代格莱珉银行”模式系统性风险的存在, 在2000年推出了被称为“广义化推广模式”的“第二代格莱眠银行”模式。第二代模式的改变包括:

借款人的基础发生改变, 由小组变成了个人。小组成员内部的联保关系被废除, 也取消了贷款的次序安排, 原有的小组只是一个议事和互相监督的组织。

灵活安排还款期限。增加了“灵活贷款”这一新的条款, “灵活贷款”就是在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的基础上, 将贷款期限延长, 贷款期限不再局限于一年, 将每周还款改为每三周还款, 减少还款频次。格莱珉银行废除了原有的取消贷款资格的做法, 对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客户, 将其转入“灵活贷款”, 从而使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更加符合借款人的经济现实。

采取强制性的储蓄制度。格莱珉银行规定, 每个小组贷款额的5%均分为两份, 将其分别存入个人账户和特别账户。个人储蓄账户的资金可以随时提取;但不能提取特别账户中的资金, 只能用于购买格莱珉银行的股金。通过这种强制储蓄, 保证了银行在贷出资金的同时获得了持续的资金来源, 与此同时, 小额贷款的客户作为银行的储户, 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2.印度NABARD微型金融模式

由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 (NABARD) 牵头, 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 (SHG) 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结合起来, 从事微型金融服务, 是印度NABARD模式特点。在印度, 一般由10~20个穷人组成一个农户互助组, 农户互助组的每个小组成员, 应有相似的经济和社会背景, 并自愿储蓄, 农户互助组以小组名义建立了银行存款账户, 首先建立小组资金。在农户互助组成立六个月后, 经过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一般性审核,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获得无抵押的银行贷款。按照存款金额的1~4倍提供贷款, 由银行决定利率, 贷款利率一般在2%~3%。同时实行灵活的还款制度。和传统格莱珉银行一样, 农户互助组成员对于还款同样具有连带责任, 贷款的对象大部分都是妇女。

总之, 印度的NABARD微型金融模式借鉴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有效做法, 即面向贫困人群提供小额贷款, 但是在组织结构上采取是国家金融机构与NGO紧密联系, 扶持小额金融组织的发展, 共同扶助低收入群体。

3.德国农村合作银行制度

德国是信用合作制度的发源地, 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是一个非常全面的综合体, 该合作银行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 (DG) ;第二层次是两家区域性合作银行, 包括德南中心合作银行和德西中心合作银行;第三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

德意志合作银行只是德国合作银行的最高协调机关, 不直接对区域性中心合作银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在三级合作银行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同时在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内,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服务体系, 采取从上至下的服务制度。在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中, 上层合作银行为下层合作银行提供各种服务, 如结算、培训、咨询和代理等。在资金关系上, 德国合作银行规定下级银行应向上级银行入股, 下一层合作银行将资金存放在上一层合作银行, 同时, 下一层合作银行从上一层合作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此外, 德国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其对金融业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 在合作金融体系内部遵守自愿保险原则;第二, 通过完善的行业公会对合作银行的保险存款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和经营, 德国政府不直接进行监督或干预, 从而使得公民自主性得到充分的发挥;第三, 德国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组织不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保护, 而是通过公会机构间接地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提供保护;第四, 对保险基金实行税收优惠待遇。

4.乌干达FINCA村银行模式

由 JohnHatCh于1984年建立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 (FINCA) , 小额信贷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在自然村的基础上建立村银行, 村互助小组是村银行运行的核心。每个村互助小组由10~50名村民组成, 这些村民之间相互了解、相互愿意提供帮助。村互助小组通过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小组长, 每个小组自主设计规章制度, 小组自己负责记账和对贷款进行监督, 小组自主决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每个村互助小组的最初的资金由FINCA提供, 资金交由村小组管理, 由小组决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村银行最重要的特征有两个, 一是村民高度参与性, 二是经济民主性, 村小组享有信贷决策权, 每个小组成员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参与村银行的发展。

乌干达的FINCA村银行为了实现持续发展, 他们以贷款的利息收入弥补大部分运作成本。FINCA村银行在运行模式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他们将团体贷款和分贷款的有机结合起来, 在需要资金扶持的贫困区域和能提供资金的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使金融服务惠及了贫困区域的每个成员, 进而克服了客户地理上分散和人口密度低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制约。

5.坦桑尼亚微型金融模式

坦桑尼亚作为非洲的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为了消除贫困, 该国非常重视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各种扶贫信贷组织在坦桑尼亚建立, 建立扶贫信贷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 (1) 国家微型金融银行 ; (2) 农村合作发展银行; (3) Akiba商业银行; (4) 储蓄和信用合作联合会 。储蓄和信用合作联合会是坦桑尼亚独有的社会合作组织, 遍布坦桑尼亚的城市和乡村, 储蓄和信用合作联合会是一个合作性组织, 为人们提供小额贷款和进行强制储蓄, 每个成员的储蓄资金直接由薪水支付, 从而保证该组织有足够的运作资金。

二、国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1.国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经验

上述各国在农村金融发展尤其在农村金融中的小型金融组织发展方面, 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尤其是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为全世界农村需要信贷的低收入生活人群提供了可模仿的小额贷款模式。我们不难发现, 除了德国合作银行是高级的合作信贷模式以外, 包括印度、乌干达、坦桑尼亚在内的其他几个国家, 他们不仅借鉴了乡村银行在具体的信贷操作模式上的做法,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普遍接受了“穷人也能获得信贷”这个普惠金融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 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 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注重发挥公民的自主性, 注重与金融组织合作。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德国, 其农村信贷就明显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它将小型金融组织顺利融入合作体系, 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 同时建立了安全可靠的,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2.对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启示

(1) 创新性地开拓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认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加的实用。尤努斯教授对于贫困人群、对于农村的创新性理解和大胆尝试, 促进了农村小型金融的飞速发展。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 人们往往认为信贷只能提供给有偿还实力的人, 不能提供给没有偿还实力的穷人。但是尤努斯教授创新性地提出应该面向穷人提供信贷, 并且认为穷人有能力偿还贷款, 乡村银行的实践给予了肯定答复。与此同时, 乡村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 不断用创新的手段改变原有的理念和经营方式。乡村银行最基本的运作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传统模式”下, 贷款必须小组联保, 实行定期定额还款制度;而在“广义推广模式”下, 可以进行个人贷款, 并且实行灵活还款的制度。这种小额贷款模式被世界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 而后又在这些国家, 由于需要的不同, 小额贷款模式悄悄的发生了变化, 被不断的创新, 为农村需要利用小额贷款脱贫的人群, 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不断创新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和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2) 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 确立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经营模式。

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上, 许多国家都在学习和借鉴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的经营模式, 很多优秀的、成功的做法都被当地小型金融组织所采纳。但在接纳微型金融这一新事物的时候, 这些国家, 如印度、乌干达、坦桑尼亚等国家都是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和自身发展条件, 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模式, 没有简单的照搬格莱珉银行模式的一切做法。有的国家在组建结构上进行了创新, 如印度的NABARD微型金融, 它是金融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紧密合作搭建的小额信贷平台;有的国家在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上进行了进一步发展, 如乌干达的FINCA村银行。

根据本国国情, 通过学习和借鉴而发展的微型金融服务组织, 不仅继承了普惠金融的理念, 同时也更加适合各国的具体国情。

(3) 确立和强化公民自治自主性, 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持续发展。

公民的自治性和自主性, 是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基础性动力。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小组联保”运营模式, 就是强调了对公民自治自主性的尊重, 在小组组建上实行自愿, 小组成员相互提供帮助、相互提供担保, 同时相互监督, 这实质上就是从制度上发挥了人们的自治性和自主性。人们要依靠生产脱贫, 他们就会选择信贷, 并且偿还信贷, 因此, 为自主性的人们建立起开展生产支点的是小型金融组织, 小额信贷的发展得益于公民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提高。即使在小型金融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时, 公民的自治性和自主性依然是金融组织发展的基础, 如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 就是公民自治组织的典型。所以说, 小型金融组织要不断发展, 需要不断唤醒公民的意识, 需要不断发挥公民的自主性, 需要不断提升公民自治性。

参考文献

[1]吴楠.湖南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研究[D].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2011, (5) .

[2]郭磊, 蔡灵芝.国外农村金融组织支农的经验与借鉴[J].世界农业, 2010, (7) .

[3]徐莉萍.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中国的实践[J].财经科学, 2007, (4) .

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篇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9.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篇九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

五是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

六是明确了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要求;

七是增加了对信息披露建设和透明度的具体规定; 八是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

九是采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

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予以废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此后,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

45监会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知识链接] 1.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

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10.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十

20世纪末, 为了解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资产公司。1999年, 依托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 四家资产公司相继成立。随后, 其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也相继组建。从此, 资产公司怀着报效中国金融事业的雄心壮志, 担负起党中央、国务院托付的重任, 开始了不良资产处置艰难但卓有成效的探索, 并在探索中成长前进。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中, 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决定, 上级回购成为一种普遍而又经常运用的处置模式。

本文所指“上级回购”包括“政府回购”和“上级公司回购”。“政府回购”包括“政府本身 (包括企业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 回购”和“政府授权的经济贸易局 (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等回购”。

就总体而言, 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级回购的过程中, 笔者的体会是:资产公司要致力于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 把资产处置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把资产处置过程转变成为推动企业改革, 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在资产处置工作中, 要时刻注意处理好两大关系, 即回收最大化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如何把回收最大化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怎样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协调好, 搞好平衡, 既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方式, 更是资产处置的指导思想。资产公司要本着“坚持政策, 保持灵活, 吃透情况, 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地方政府打交道, 把握大局, 在力争回收最大化的同时, 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国企改革放在工作的中心位置, 在为地方政府解忧支招的同时, 保证国有金融资产最大限度的活化和回收。

资产处置实践证明:在上级回购处置模式的运用中, 资产公司要形成服务意识, 立足于“帮助、支持、协商”, 与地方政府 (或国有企业债务人上级公司) 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沟通顺畅,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微观来说, 从了解情况到后续跟踪, 上级回购的一般做法, 可将其总结为“六步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以政府回购为例) :

第一步, 认真尽调, 吃透项目情况。资产公司处置的资产, 有很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关的贷款, 一般时间积累较长。有些贷款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贷款, 距今已经二三十年了。这些贷款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 矛盾错综复杂, 再加上由于历史变迁, 债务人的主管单位和经营主体的变化都很大。以上三点决定了这类不良贷款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资产公司对以上项目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对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才能在处置中有的放矢。否则, 就无法开展工作。但在认真尽调, 吃透项目情况后, 往往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陈年老账若采用拍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置, 则很可能“引爆”由各种矛盾形成的“定时炸弹”, 牵一发动全身, 给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构成威胁。而如果由资金充裕的地方财政单户或组包回购, 则可以在平和安全的处置环境中对以上债权实现简单便捷甚至是一揽子的彻底解决。东方公司太原办的吕梁市14户债权资产包 (以下简称:吕梁14户包) 、寿阳县煤矿和非煤两个债权资产包 (以下简称:寿阳包) 等项目能实现成功回收,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吕梁市政府、寿阳县政府财政收入相对丰盈, 但首先是这两个地方政府谋求在新的时期, 通过资产处置来转换发展机制, 以求得新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愿望就为资产公司实现资产处置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

综上所述, 在认真尽调, 吃透项目情况后, 政府回购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处置模式, 政府财力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解决不良资产的回购事宜。

第二步, 确定焦点, 选准主要矛盾。这是拟定不良资产上级回购方案的重要基础和必备条件, 所以这一步工作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尽管不良资产涉及的矛盾错综复杂, 互相牵制, 环环相套, 但有一个主要的、关键的和决定性的矛盾。解决了这个矛盾, 其他矛盾也将迎刃而解。国有企业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再复杂, 但有一点很清晰: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政府, 政府的法人代表是“解套”的核心人物。资产公司在政府回购中确定的“焦点”就应该是这一核心人物。确定了“焦点”, 也就选准了主要矛盾。因为地方政府法人代表是上级回购处置模式的“焦点”, 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出资人 (代表地方财政) 与资产公司 (代表中央财政) 之间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矛盾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二者统一的条件是找到实现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关系平衡的“结合点”, 也就找到了解决主要矛盾的“钥匙”。资产公司必须始终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这一主要矛盾, 与政府的法人代表能直接沟通, 想他们所想, 急他们所急, 根据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和他们改革发展的需求来确立双方的“利益共同点”。东方公司太原办在运作吕梁14户包、寿阳包项目时, 首先与吕梁市市长、寿阳县县长直接沟通, 提供服务。对方积极协调解决债务问题, 是项目处置启动的关键。

第三步, 坚持发展, 拟定处置方案。这是资产处置工作总的指导思想。资产处置方案一定要有利发展, 有利企业, 有利稳定, 带动就业。大的方向对头, 方案就能立住, 就把握住了地方政府领导的“关注点”和“焦虑点”, 也就是他们的“兴趣点”。资产处置经验说明:对资产公司拥有的国有企业债权或虽然改制, 但改制不彻底的原国有企业债权, 地方政府可能认为是自己的直接责任, 而对资产公司拥有的非国有企业债权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债权, 地方政府则认为是市场行为, 只承担政策引导责任。地方政府对资产公司拥有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债权或行政机关债权一般也有意解决。而这类债权资产公司往往不好执行, 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不能转让给除政府外的其他投资人。如:吕梁14户包中的14户债务人都是吕梁市属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除此之外, 资产公司还可将破产和破产终结、执行终结、多年执行未果、丧失诉讼时效、吊销营业执照、在原址查找不到、停业多年无力还债、“三无企业”等债权利用政府打包回购的契机进行有效处置。在坚持发展的前提下, 要抓有利时机。如:山西省近年来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实施, 对东方公司太原办许多煤矿债权的处置产生了积极影响。2008年—2009年东方公司太原办处置寿阳县不良资产时, 时任寿阳县长 (后为县委书记) 对煤炭资源整合认识明确, 动手早, 行动快, 趁势而上, 所以在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最严重时, 晋中市其他各县财政收入普遍下降的情况下, 唯独寿阳县一线飘红。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对县政府回购东方公司太原办煤矿债权积极性很高, 且措施得力, 东方公司太原办在该县的煤矿债权得以成功处置。另, 2010年山西省政府决定山西省物产集团由山西省能投集团公司兼并, 这样山西省物产集团就对下属山西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和山西省化工轻工总公司在东方公司太原办多年来久拖不决的的债务问题产生了顺势处置的愿望, 东方公司太原办抓住了这一契机。尽管双方谈判比较艰苦, 但最终实现了以上两户债权资产包 (以下简称:物产包) 的上级回购。

第四步, 提供服务, 沟通政府领导。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地方政府领导日理万机。主要领导定调把关, 分管领导操作实施, 办事机构具体落实, 是政府领导和部门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资产公司首先要了解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 主动与政府领导进行沟通并提供服务。囿于分工和职责, 政府里除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外的其他官员总会以“这是前任手里的事, 我们管不了”, 或者“我们说了也不算”、“主要领导没有交待”等为由推诿资产公司。所以, 资产公司必须牢牢攥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这个“总开关”, 说服他们, 让他们感到资产公司是在帮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事关领导政绩、国企改制、职工稳定、区域发展、社会和谐, 是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他们才会要求下面认真对待, 积极解决。资产公司只有在上级回购的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牵住这个“牛鼻子”, 才能疏通上级回购的整个“管道”。具体工作中, 资产公司除了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沟通, 宣传资产公司处置政策外, 还可以公函形式引起地方政府重视, 同时应讲明这些处置措施和办法是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依据的。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好银行不良贷款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将有利于为该地区辖内企业扫清房产、土地抵押和相互担保的障碍, 有利于这些企业的资产重组, 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的战略布局和资源整合, 有利于该地区经济的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有利于该地区企业在经济层面上获得创新和再造。资产公司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回购价格给予适度优惠, 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真诚希望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帮助, 也真诚希望通过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时度势、转变观念、调整思路, 使资产处置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把资产处置工作切实融入当地经济的发展, 实现地方经济和中央财政的双赢局面。

此外, 为使双方的合作实现“双赢”, 资产公司给地方政府提供的后续服务还应体现在: (1) 签约、回款要依法合规, 不留后遗症; (2) 理顺不良贷款涉及的各类关系。

第五步, 把握大局, 适度规范利益。资产处置的过程, 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资产公司要从大局出发, 考虑综合效益。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只负责从宏观层面上协调解决回购事宜, 但最终能回收多少, 则关键看资产公司和政府职能部门 (办事机构) 在价格上的博弈了。作为资产公司而言, 既要努力提高回收率, 又要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即:既要为中央财政增收尽力而为, 又要为地方经济发展量力而行。东方公司太原办做吕梁14户包与吕梁市财政局谈判时, 对方摆出许多理由论证其价格不能再提高了。项目人员一方面不为所动, 据理力争, 另一方面又在对方提高价格后适可而止, 见好就收, 最终使东方公司太原办在该资产包上实现了较好的业绩。东方公司太原办在做物产包时, 项目人员坚持1000万元的价格不松口。对方几次想以500万元了结, 项目人员都没有答应。但根据各种实际情况和各项指标综合衡量, 项目人员认为700万元可以接受。在办事处领导的积极支持下, 东方公司太原办与山西省物产集团最终成功达成以700万元的价格回购资产包的协议。

第六步, 跟踪进展, 讲究处置效果。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效率的现状, 资产公司项目人员一定要空出政府部门经办人员请政府领导签批协议的时间。办事处协议审定后就要第一时间送达政府, 要求政府经办人员尽快找领导签批实施。这有一个周期, 必须做好督促工作。遇到问题, 要想办法尽快解决, 以免耽误和延迟付款。协议一旦签订, 就要抓执行和回款。

综上所述, 资产公司项目人员的责任心和对政府财政支出运作模式的深度了解、对其付款环节的即时掌控在上级回购资金的及时到账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资产公司的回款入账不是上级回购的最终结果, 最终的结果是项目实施的效果, 即不良资产在上级回购后的资产活化、企业活力、职工利益、社会和谐、发展后劲等。资产公司要注意项目处置的市场示范效应, 即政府发展方式由行政手段向市场化、法制化转变的问题。如:项目处置是否为地方政府领导解负、解压、解围;是否为企业职工谋生存、谋利益、谋发展;是否为企业法人和经营主体定位、定产、定制。这才是资产处置对助推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 才是真正体现资产处置工作“发展是根本方向, 服务是基本途径”的思想。

资产处置的模式因时因事而异, 多种多样。以上对上级回购模式的分析, 也只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一管之见, 一得之功, 不尽全面。只要资产公司“穷尽资源, 穷尽智慧”, 不抛弃, 不放弃, 永不言败, 勇于坚持, 就一定能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好, 并根据历史向资产公司提出的新要求, 赋予资产公司的新使命, 在历史性的战略转型期与结构升级期, 大力转变发展方式, 创新工作方法, 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1.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十一

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八年级数学上册《平方根》教学反思下一篇:重点人员管控方案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