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2025-05-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精选11篇)

1.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一

和一事业单位签定了聘用合同,规定服役5年。现在一年过去了,工资也没什么长进,所以想辞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聘用合同里规定,如果辞职,将助理研究员与副研究员之间的工资差额补齐。但是没有说明具体的数目。合同签了两份,但是现在都在单位的手上,没有给我们。如果辞职,这种情况怎么办?另外,我户口单位能卡我吗?(档案不给我就不要了)。比如我结婚,办新的身份证等等用到户口,如果单位不给我开证明,我该怎么办?

[和事业单位签的聘用合同,和一般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2.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篇二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①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②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③国营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点

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有很多相同点:主观方面都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欺诈行为;两者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通电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因此,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但两者都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之时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于他。所以客观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判断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该要素是原则而非唯一判断依据。(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②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重要标准。

三、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客观表现不同是甄别二者的重要内容

两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点不同:①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②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五、行为的完成形态不同

1996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其行为也分为既遂与未遂。依据犯罪形态论,对于结果犯,凡是已经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法定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并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六、法律后果不同

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篇三

1、含义: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2、两者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

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

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

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

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

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

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四

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五

一:先说合同、合约、契约

合同又叫合约、契约,所以三者在意思基本一致只是说法不同而已。

二:合同与协议

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三:合同与契约的差异

理论上说,合同与契约是有区别的。

契约是种双方法律行为,是由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多个,但只有两方,即对立双方。

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是由多方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就是多方的共同行为,比如合伙协、公司发起协议等。

6.公司人事聘用合同书 篇六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男出生年月: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的甲方为

用人单位,乙方为受聘人员。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为3 年,自2001年 元 月1 日至 2004 年元月1 日止。

1.2 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即可协商解除事项。

1.3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保持聘用关系,则再行签订聘用

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

2.1 甲方根据企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担任本单位 资产评估师职务。

2.2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需要以及依照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

方的工作。乙方愿服从甲方的安排,按照被聘岗位的责任,按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2 若条件允许,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带薪职业培训。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福利

3.1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每个月工资报酬为800元(人民币)

3.2 甲方可因乙方岗位调整而相应调整其劳动报酬。

第四条 工作时间及劳动条件

4.1 甲方实行平均每周48小时工作制度,具体按单位作息制度执行。

4.2 因业务有加班需要,甲方按本单位加班制度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4.3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

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五条 劳动纪律和奖励

5.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

道德,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

5.2 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甲方将按单位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5.3乙方如果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按单位奖惩

制度给予处罚。

5.4 乙方若触犯国家法律,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 商业秘密

6.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商业

秘密或甲方承诺应为客户保密的技术与情报(不论这些秘密、技术、情

况与乙方本人有否直接关系)。

6.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

公司、企业与甲方竞争。

6.3乙方凡有违反上述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者,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承担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止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支付与违约

造成的损失等值的违约金。

7.2 甲方若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违约的,应向乙方支付2个月等值(底

薪)工资的违约金。

7.3 乙方擅离公司造成违约的,应向甲方支付2个月等值(底薪)工资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

8.2 乙方(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照,并(愿意/不愿意)在甲方工

作需要时行施驾驶员职责,并执行本单位有关对驾驶员职责的规章制度。

8.3 甲、乙双方在工作期间另行签定的其他协议属本合同的附件成分,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8.4 本合同共肆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等有效。双方

签字后即可生效。

甲方:正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方(签字):法人(签字盖章):

7.“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篇七

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都会和各种“合同”打交道,比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是大家对“意向书”这个概念却不是很常见到。“意向书”通常存在于复杂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工具,比如涉及数千万或者上亿的合同,通常都会有“意向书”或“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的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实践中的意向书目的在于促成双方或者多方交易而签订,对交易各方有个指导性的作用,但是意向书中约定的某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意向书能否当做一份普通的合同来用?其中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8.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八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互有关联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

9.厂家和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九

被代理方:(简称甲方)

水厂:

(法人:)代理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产品

甲方生产的桶装水产品及小瓶装水产品及一切甲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

第二条 代理商的代理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曲靖地区(包括曲靖市区.曲靖辖区各县市地区、乡镇、村及上述区域的各单位等)区域内甲方水产品的销售代理,是唯一的一家代理商,甲方不得再次授权第二家代理商在该区域代理,且保证未经乙方同意和授权,甲方产品不得在该地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 代理价格 单位:人民币

产品型号

代 理 价

市场零售指导价: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向乙方出具总经销证书,维护乙方总经销权益。

2、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3、向乙方提供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合格及食品安全等资料。

4、帮助乙方培训雇员,使其获得生产产品的专业知识。当乙方遇到不能解决的产品专业知识问题时,甲方有义务帮助解决。

5、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拿下订单。

6、甲方推出新产品时,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及时培训乙方雇员。

7、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推广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8、协助并督促乙方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9、甲方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乙方。

10、协助乙方定货数量以外的进货,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货明细及相应贷款到达甲方帐户的时间及时进行排序发货。

1l、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的工作。

第六条 甲方权利

1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力。

2有审核乙方广告宣传材料的权力。

3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力。

4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定、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力。

5甲方在收到用户对乙方的投诉后,有权督促乙方完善服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2、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和市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合同约定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价格、性能等,同行的经营状况,策略、宣传、广告、人力等市场行为以及该地区用户对各品牌的反映、意见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的接受工作。

3、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4、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的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书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5、不得用任何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产品。

6、乙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菲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并按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费用。

7、乙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8、按规定市场指导零售价制定零售价格,不得参与恶性低价经销活动,遇到促销等特殊情况,若降价幅度大于20%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乙方经营必须符台当地工商管理体制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1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11、乙方每次定货须向甲方前一周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权力

1、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销售权。

2、免费享有甲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广告、彩页等相关资料的权利。

3、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持拿下订单。

第九条 交货和运输

1、甲方在收到乙方要货通知便拟定《销售合同》请乙方签字确认,发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法 院解决。违约一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若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必须调整时,双方可再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甲方若有新产品,乙方有销售权。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甲方:(盖章)

法人签名: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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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事助理和行政助理的区别 篇十

人力资源行政专员一般也叫做人事行政专员,可以这么说,人事行政专员是根据部门而定的,也就是所属部门为人事行政部或行政人事部,把行政和人事两个职能部门进行合并,这样主要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但是合并后必然会导致工作脱节,原因主要有:

人事行政部既要从事行政工作,又要从事人事工作,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很多企业大多是以行政为主,以人事为辅助,导致人事工作经常被忽视,人事就做做考勤、报表、核算工资等基础性工作,根本无法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人力资源岗位上划分为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助理和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专员一般意义上也叫为人事专员,但是严格意义上存在有一定区别,人力资源专员是近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物,它要求围绕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开展相应的工作,即以人力资源规划为核心,全面开展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四大版块,最终通过劳动关系为保障的全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及模式,而人事专员则是人事管理的衍生,从事人事的考勤、工资核算、人员招聘离职管理、社会保险的办理等工作 这就要谈到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了(呵呵)

行政专员当然是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就是从事日常办公室的文档处理、接待、打印复印、办公用品采购等行政工作,大点的企业行政下设有采购部,有的是独立的部门,有的则隶属于行政部或行政人事部。

其实分开与不分开还是根据企业而定的,分开是为了把割各项工作做好,毕竟不是一个部门,从事工作也比较方便,但是一定要相互配合,因为都是职能部门;不分开为的是节省成本,俗话说省出来的就是赢利的,所以有些公司包括一些大企业都将人事与行政合并

最后可以告诉你的是 其实人力资源行政专员在中国经常叫人事行政专员,毕竟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吗~~~~

11.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十一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

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补充: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

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我在一份招标文件中看到,有提及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后面还提及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有冲突?

不冲突。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用变化工程量* 包干单价,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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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签了合同后总价不能改变,但经过审计后,若有问题还是要变;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可以改变总价,那这两者到底区别在哪里呢,不是都可以变了吗,还分什么总价单价?理论上说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乙方,那为什么甲方还会和乙方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呢?问题补充:

你最后说,固定单价利于乙方,而甲方签订固定总价时又可以投入较少的管理人力,那么还要固定单价做什么,既然针对甲方来说,都是固定总价好,为什么甲方还会和乙方签订固定单价呢?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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