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厂安全生产制度

2025-06-3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有机肥厂安全生产制度(精选10篇)

1.有机肥厂安全生产制度 篇一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氯消毒杀菌岗位是有毒有害工种,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戴橡胶手套,并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不慎被药液溅到身体,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三、若有下地坑(深井)维修、检查作业时,必须先打开相邻联系井的井盖,并采用通风机强力通风方可下坑(下井)作业。

四、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五、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安全措施。

六、曝气沉砂池、配水井、A/O池设有不锈钢防护栏杆,升降机吊装位置栏杆有缺口,应用钢丝绳或尼龙绳绑扎牢固。夜间上池面采水样或打捞漂浮物时,应有另外一人做监护,池边走廊上的救生圈要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七、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八、变、配电室、鼓风机房、次氯酸钠溶液储存库等要害部门,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九、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十、凡采水样或维修(抢修)设备,手脚碰到过污水的,工作完成后应立即用洗手液或舒肤佳香皂清洗干净,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十一、任何岗位发生事故,应迅速逐级向上报告,讲明事故情况并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进行周密的调查和认真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重大事故发生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为了防止公司内部因行驶车辆发生交通灾害,同时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装卸原辅材料、产品的车辆;

2.进行施工作业各种车辆;

3.用于生产的叉车;

4.日常为工作、业务联络而进入厂内的一般车辆;

5.员工上下班需要而进入厂内的非机动车辆。

三.工厂内各种车辆速度限制

1.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行驶最高车速不得高于1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

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地、地磅、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挂车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下或能见度在10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四.通行禁止场所

1.除了用于生产的叉车以外,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B、C、D车间,D罐区、E 罐区等生产危险场所内;

2.根据道路标识,有“车辆禁止通行”标识的区域,禁止车辆驶入;

3.确实因特殊需要而驶入时,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许可,并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驶入。

五.车辆停放要求

1.除因装卸原辅材料、产品需要,并得到了相关部门指定停放许可的车辆外,其余车

辆不得在厂内随意停车;

2.日常因工作、业务联络需要进入公司的车辆应停靠在办公楼广场前;

3.员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专用停车棚

内。

六.车辆驾驶人员的要求

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进入厂区内的车辆必须由驾驶员向警卫室办理进出入登记手续;

2.在厂区危险区域必须关闭收音机、无线电设备;

3. 在进入规定危险区域的车辆必须在排气口加设防止火星产生的排气金属网罩;

4. 不能在车辆内随便抽烟;

5. 原则上在离开车辆时,关闭发动机,取出钥匙,并带上手刹车,确保车辆不出现突然起动的不安全情况;

6. 如槽罐车之类的车辆,在卸货时要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

七.叉车车辆使用上的要求事项

1.基本事项

(1)原则上必须持有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的人员才能驾驶;

(2)对在厂内没有经过一定培训、没有得到公司确认认可、没有一点驾驶经验的操作人

员不能驾驶;

(3)驾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损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按指示

要求采取

相应措施;

(4)使用中残留在车上的脏物、异物由使用者清扫;

(5)由主管部门经常做好车辆日常点检、保险手续上的管理工作。

2.使用上的注意事项

(1)叉车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① 确认周边情况,留意非安全因素;

② 行驶速度控制在10公里/小时;

③ 行驶时叉刺底部与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

④ 尽可能把车辆停在指定场所,不停放在不安全、环境恶劣的场所;

⑤ 避免急速行驶、急速刹车和急速转弯;

⑥ 装载物重量不能超过叉车额定装载重量,不能用于叉车本来使用目的以外的场合。

(2)使用了爪子、夹具等搬运桶装物品时,需确认工具衔接是否可靠,同时在道路上行

驶时要用链子等采取防止脱落措施。

(3)搬运大件物品向前行驶中,前方出现死角,行驶状况不良时,应采取后退或叫其他

人员给予向导协助。

3.作业结束后的管理

3.车辆进厂装卸油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计量车间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装卸油品。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

3、4、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5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进厂车辆在过磅时,驾驶室内不准有人,如在过磅时车辆私自藏人或用其他方式影响称重的,一经发现按偷油处理给予最低2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处罚金额)

5、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品车间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

6、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蓄电池接触不可靠、刹车鼓高热的不准进厂。

7、不准在厂内检修冲洗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8、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9、装卸作业前,当事人(司机)须填写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许可证;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10、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11、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12、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13、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4、发现跑油时,有关装油点和邻近装油位置上的一切装油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卸油或下部装油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油台上。溢泄出来的油品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装油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油。

15、如果在装卸油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地段。关闭油罐阀切断油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6、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静电接地设施的给予500元处罚。

17、在装卸油品时,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对当事人(司机)予以罚款(罚款金额=跑油量×油品单价+跑油量×油品单价×2)所跑冒滴漏的油品由当事人(司机)负责清理回收。

18、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给予500元处罚。

19、对于在装卸车过程中,及时避免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发现偷油、或计量期间车上藏人等危害公司安全及利益的个人,给予奖励500以上的奖励与表彰。

4.有机肥厂安全生产制度 篇四

关于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

统一要求

各厂(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报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及《***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为了提高新入厂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化,实现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提出公司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统一要求。

一、厂级安全教育

1、教育要求:

(一)、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2)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3)初步知道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四化建设的要求,是公司生产的客观要求。

(二)了解厂概况、生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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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介绍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地位和作用。

(2)重点讲明厂生产的主要特点:易燃、易爆、尘毒、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等。

(3)明确交代入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绞伤、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伤、防起重伤害等方面事故的各项措施。

(三)初步掌握中毒和防火方面的基本知识。

(1)结合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化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2)结合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能,燃烧与爆炸的机理,预防和急救措施。

(3)进行厂各类防毒器材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实际训练。

(四)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1)厂安全生产的历史实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2)重点介绍厂及本行业发生过的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训。

2、教育方法:

(1)结合讲课,可采用电影、电视、幻灯、放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教片。

(2)有重点地观看生产现场。

3、时间安排:不少于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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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8小时。(2)厂概况、生产特点8小时。(3)防中毒知识及器材训练8小时。(4)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8小时。

(5)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8小时。(6)复习和考试8小时。

二、工段(车间)安全教育

1、教育要求:

(1)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历史,生产特点及其在分厂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2)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 与注意事项。

(3)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与注意事项。(4)学习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2、教育方法:

(1)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2)车间工艺技术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3)车间设备技术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4)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与教训。(5)结合介绍观看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时间安排不少于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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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8小时。(2)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8小时。(3)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8小时。(4)车间安全规章制度8小时。(5)复习考试4小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

1、教育要求

(1)了解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2)了解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具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2、教育方法

(1)由所在班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等。(2)由班组安全员介绍岗位发生过的事故、教训及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3)由岗位师傅介绍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时间安排不少于24小时。

(1)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4小时。(2)岗位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小时。(3)防护器材、工具、器具、安全装置4小时。(4)岗位安全生产的经验与教训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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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习讨论4小时。

(6)考试(理论与实际)4小时。

四、责任与考核

各单位新入厂的员工必须在上岗前完成三级安全教育,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旦发生事故,除按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外,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三级安全教育台帐试样。

5.驻厂检疫制度 篇五

关于印发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局直各科室站所(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市动物屠宰检疫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我县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待宰动物巡查制度》、《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和《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5.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6.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7.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8.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屠宰场对入场的动物实行定时入场制度。

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和标识查验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检疫人员签证。

第五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并出具准予屠宰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屠宰场凭准予屠宰通知单进行屠宰,无准予屠宰通知单的 不允许其宰杀(生猪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必须每车按5%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抽检合格后方能出具准予屠宰通知单,同时做好抽检记录)。

第六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运载工具要监督屠宰场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等相关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附件2: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根据屠宰场的申报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发现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的要及时向屠宰场和当地工商部门反馈。

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3: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

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严格执行。

第七条 检疫合格的,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4: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 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 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5: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 屠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附件6

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 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 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 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附件7:

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农业部规定动物检疫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

附件8: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

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第四条 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明等行为。

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六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七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养殖厂管理制度 篇六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养殖场的养殖秩序,节约和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明确养殖户与管理人员职责,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管理技术人员职责

1、找准目标,明确方向与责任,认真负责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不询私情,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养殖户,为他们排忧解难,热情服务。

3、遵守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做到勤观察、勤询问,发现矛盾、问题及时化解、解决,避免群体恶性事件发生。

4、协助养殖户搞好养殖管理,提高他们的养殖水平,搞好环境卫生、消毒、疫病控制、驱虫、健胃工作。

5、团结带动广大养殖户,做好场区安全防范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杜绝不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二、养殖人员职责

1、要以厂为家,以厂为荣,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服从公司统一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养殖任务。

2、严格遵守养殖程序,每只要定时、定量饲喂、饮水,不得随意断顿、缺水。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3、每天饲喂前要做到饲槽、水槽清洁卫生,严禁多添饲料造成浪费,保证每只羊吃上干净卫生的饲料,喝上干净卫生的水。严禁将饲料抛撒在槽外或清扫在圈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200—500元罚款。

4、养殖人员在饲喂过程中,要做到勤观察,发现病畜及时向兽医和场内负责人反映,特别是传染性疾病,更要及时汇报,如因养殖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病畜死亡或疫情扩大,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罚款1000—2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上料车私自外出,一经发现给予200—500元罚款,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6、养殖场内,不准汹酒滋事,聚众赌博,拉帮结派,造谣惑众,制造群体事件,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7、每天应搞好环境卫生,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爱护树木,爱护养殖设施、设备。人为造成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8、养殖人员要无条件配合兽医、防疫员做好治疗、防疫、驱虫、健胃、消毒等各项工作。不配合者,所发生费用由养殖户负担。

9、管理人员、养殖户在养殖管理过程中,向公司提出好的建议方法,能为公司的养殖业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一经采用,公司将给予鼓励或重奖,举报违反乱纪或发现重大隐情或险情,避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重奖。

7.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篇七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8.加弹厂规章制度 篇八

发扬团队精神,共创文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安全生产,提倡遵纪守法,杜绝不良习俗,加强纪律管理,提升人文修养,特制定规章制度如下:

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工厂办公室登记,员工在厂工作期间,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奖励与合同挂钩。因特殊事因需离厂员工,提前25天申请,经厂里核实批准后方可结算剩余工资。

二、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严禁偷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厂,终止工资结算,并交司法公安机关严处。

三、本厂员工要互尊互爱,发扬团队精神,不得有假公济私,拉帮结派,造谣生事,调戏、侮辱女员工等流氓行为。

四、工作期间绝对服从厂里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义务,不得借故推托、抗拒、怠工、顶撞和威胁管理人员。

五、在职期间,因生病等意外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向管理人员当面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电话请假一律无效(特殊情况除外)。请病假必须出示医疗证明,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请假,超过五天长假必须提前一个星期请假,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暂不批假,工厂签批后生效。

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章程。未经许可严禁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等一切原有设施。

七、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提倡文明,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倒污水及剩菜剩饭等。上洗手间后自觉冲洗干净,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整洁,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

八、所有代表工厂书写的通知、通告等告示,任何员工不得擅自篡改、涂擦,如被发现将对其严厉惩处。

9.定制家居厂人员管理制度 篇九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者按以下标准扣罚:

扣罚标准:A类100元、B类50元、C类30元、D类10元。

员工考勤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不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现象(包括开会、业余时间学习、公司安排其他活动等)及擅自中途怠工停产。

2、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 按时上下班, 不得迟到或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A、B、C、D类扣罚标准见本守则第十七条,下同),超过3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无法及时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3、凡上班时间需要中途离岗、离厂, 必须向所属单位负责人请假, 否则, 半小时内按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因离岗、离厂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4、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下班的作旷工处理。

5、对擅自中途怠工停产的组织者和鼓动者,将作严厉处置,其他跟随者视同旷工处理;

6、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视作自动离职,公司予以解聘。

生产现场管理

员工上班时间,必须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不得接待私人探访,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具体情况按A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2.工作时间不准吃食物, 违者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3.不准使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 违者视情节轻重按B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4、生产车间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精神饱满, 积极工作, 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5、在流水线上工作的员工, 一律不准在产品上坐、躺、休息,不准随意踩踏工装板;

6、生产时间内在未获得领导同意下,不准接听或拨打手机, 违反规定的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7、不准聚赌或违法乱纪,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厂内机动专用的铲车、叉车、手推车在运输工件过程中, 要安全操作限速行驶。不准站在或坐在车上, 违者按B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9、车间载货电梯不准搭乘人员上落(送货人员除外),不准用手推车碰撞电梯门及轿箱。损坏电梯安全的要负责赔偿并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阻塞电梯门前走火通道的按C类扣罚标准进

行扣罚;

10、使用过的运输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 不得随意乱丢弃车辆, 如违反者每人次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1、员工的茶具器皿必须放在设置的茶具定置位内, 不准放在岗位内或放在流水线下;消防箱及电柜内不得放其它物品, 违者没收器皿并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2、如因特殊情况提前下班的工人, 立即收拾现场和工具后, 应迅速离开, 不得干扰他人工作, 违反者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3、员工岗位的工作箱、工具箱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要保持清洁, 并按定置要求摆放, 违反者每人每次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4、除规定的吸烟区外, 其它区域一律禁止吸烟, 否则一经发现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5、严禁员工上班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操作,如有发现则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6、公司员工必须注意厂区、办公室及洗手间的环境清洁卫生, 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及便后不冲水, 否则一经发现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在公司饭堂就餐的员工, 应严格遵守就餐时间和秩序, 自觉排队取饭, 注意节约用水。凡外购

饭盒在办公室内进餐者,午餐后要将饭盒及残渣等物送到卫生间废纸篓内,由清洁工上班后负责清理;晚餐后要将饭盒及残渣等物送到办公大楼指定大胶桶内并盖好盖。违反者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车间工具管理制度

一、工具的检查与赔偿

1、设备部收回旧工具时必须认真检查,如仍可用,请领用人继续使用。如可修复,可联系相关专业人员修复。如工具有旧品时(有一定损耗但不影响使用的产品),尽量请领用人领用可用的旧品。旧品领用只需以旧换旧,不需开工具领用单;工具领用须填写工具领用单。

2、设备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操作工具的保管情况与使用情况,如发现机台有私自购买的劣质工具设备部有权没收。

3、如发现工具有未过最低使用期的损坏、遗失等影响操作的情况,应责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工具,方式有自已补购或赔偿后重新领用。

赔偿标准:

A、工具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原价。

B、使用限期内损坏,以旧(坏)换新前必须赔偿:

4、赔偿与领用手续:设备部向财务部提供工具领用单或工具赔偿单,财务部直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工具的借用

1、为方便不常用工具的借用,设备部设部分常用操作工具备借,也可办理临时借用。

2、借用及归还手续:

A、工具借用必须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说明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保管责任人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B、设备部负责借出工具的催还,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上述赔偿规定赔偿。

10.选厂制度 篇十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尾矿库管理规定》。

2、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3、制定本企业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4、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做好长期档案管理,尤其应当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的档案管理。

5、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1)筑坝方式;(2)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

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3)排洪系统的形式、布置及尺寸;(4)设计以外的

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6、当尾矿库安全度被确定为非正常库时,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尾矿库安全被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时,应当停产,进行抢 险,并向上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尾矿库安全度被确定为险库时,应当 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3)尾矿库安全被确定为险库时,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 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上。

7、尾矿库出现下列险情之一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启动

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同时疏散下游居民,避免人员伤亡。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

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减少排洪能力(5)其他危及尾 矿库安全险情。

8、尾矿坝滩顶高程要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收要求,筑坝要有足够的安全

标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9、要做好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工作,在满足回收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确保坝体

安全,汛期前,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组建防洪抢险

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0、要定期对尾矿坝进行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

缝、滑坡和渗透。

11、对尾矿库要加强观察、当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或渗水变浑时,应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13、尾矿库的尾矿坝,外坡面采用黄土覆盖,种草、植树防止扬沙,保护环境,坝内采用

分散放矿的矿浆湿润滩面防止扬尘。

14、禁止在尾矿库(坝)周围挖沙、取土或从事破坏尾矿库(坝)体的作业。

15、排放物要达到国家标准,化验员每2小时对尾矿化验一次,保证排放物符合国家标准。

16、矿渣堆放要按计划进行,当矿渣堆放到计划面积和高度时,要推平覆土植被种树。

17、对影响矿区交通运输的矿渣堆放要筑坝保护,取土覆盖,种花、种草、植树、美化环境。

尾矿库(坝)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尾矿库管理规定》。

2、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3、制定本企业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4、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做好长期档案管理,尤其应当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的档案管理。

5、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1)筑坝方式;(2)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

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3)排洪系统的形式、布置及尺寸;(4)设计以外的

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6、当尾矿库安全度被确定为非正常库时,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尾矿库安全被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时,应当停产,进行抢 险,并向上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尾矿库安全度被确定为险库时,应当 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3)尾矿库安全被确定为险库时,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 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上。

7、尾矿库出现下列险情之一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启动

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同时疏散下游居民,避免人员伤亡。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

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减少排洪能力(5)其他危及尾 矿库安全险情。

8、尾矿坝滩顶高程要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收要求,筑坝要有足够的安全

标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9、要做好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工作,在满足回收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确保坝体

安全,汛期前,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组建防洪抢险

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0、要定期对尾矿坝进行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

缝、滑坡和渗透。

11、对尾矿库要加强观察、当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或渗水变浑时,应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13、尾矿库的尾矿坝,外坡面采用黄土覆盖,种草、植树防止扬沙,保护环境,坝内采用

分散放矿的矿浆湿润滩面防止扬尘。

14、禁止在尾矿库(坝)周围挖沙、取土或从事破坏尾矿库(坝)体的作业。

15、排放物要达到国家标准,化验员每2小时对尾矿化验一次,保证排放物符合国家标准。

16、矿渣堆放要按计划进行,当矿渣堆放到计划面积和高度时,要推平覆土植被种树。

17、对影响矿区交通运输的矿渣堆放要筑坝保护,取土覆盖,种花、种草、植树、美化环境。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尾矿库一旦失事将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具大损失,因此必须对尾矿库实行24小时监控。专职安全员每日要对尾矿库进行一次检查,班组安全员要做到每班三次检查,厂部每月26号要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每年要对尾矿库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价。

3、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尾矿库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4、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档案,对每日尾矿库的运营情况都要登记建档。

5、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

6、建立实时的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对象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7、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8、在落实隐患整改任务时,坚持“四不准”原则,个人能解决的不能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能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能推给厂部,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复查以确保安全。

9、对单位无能为力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必要时,要停止隐患的 所在区域的一切作业。

10、负责下隐患通知书者,在接到返回通知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复查验收。当隐患整改不彻底时,必须通知受检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安全状态。

11、凡查出隐患不按时整改或因整改不彻底而造成事故时,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凡发生生产事故,各单位应立即将真实情况向厂部汇报,不得隐瞒和不报,重大事故必须在30分钟内,一般事故必须在当班内向矿部汇报。

2、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要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派人为作者治疗,根据伤害程度,决定工伤休息。

3、一般重伤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报告矿领导,厂领导要立即组织现场救治。

4、发生多人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 报告班组长,班组长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报告厂领导,厂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控制事故,避免事故扩大,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 报、拖延不报、谎报。

5、重大生产事故,分管副厂长必须在三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并写出书面报告(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及处理意见)报厂长。

6、安全管理部门、当班值班领导对重大生产事故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五日内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生产副厂长审批。

7、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要根据生产事故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事故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

8、安全管理部门要查清事故原因,建立事故档案。

9、厂长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教育广大职工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

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别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安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到主管局汇报制度;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矿长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破碎工安全规程

1、开车前检查工作场地有无妨碍开车和不安全因素,设备系统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松动和齐全。

2、破碎机在运转中要经常检查各部螺丝的紧固、三角带的松紧及磨损,油泵工作状态(油量、油压及油量等情况),并注意电机温度和影响。

3、开车前发出信号,然后按开车顺序进行开车。

4、信号不明或联系不通,禁止开停车。

5、破碎机咬矿时,附近禁止站闲人,岗位人员要防止操作 中碎石飞出打伤。

6、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严禁进行检查、修理、调整,或清扫工作,必要时应停车进行。

7、设备在运转中不准用手扶摸或身体接触传动部分,也不准跨越皮带运输机。

8、开、停车和检查修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牌制度。

9、如要对破碎机或矿仓进行处理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绳,并要系得牢固,要联系好,设专人站岗警戒。

10、当粗破碎机卡了大块,需要用吊车进行,吊大块处理 时,必须在下去的人员把大块捆好,上来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起吊。

11、夜间作业时,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2、保持电气设备干燥与清洁,禁止用手和潮湿物接触电 气设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许自行处理。

13、当设备系统上无负荷停车,停车时应先发出信号,按停车顺序停车。

皮带工安全规程

1、皮带机在开前应对传动装置、防护装置、电气部分作检查。

2、开、停车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牌制度。

3、皮带在运行中不允许更换托辊,并不得清扫检查,加油,皮带架子上的矿石,须利用停车时间处理。

4、禁止靠近、跨越、乘坐皮带和用皮带搬运物品,当皮带自动起不来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蹬、踩或用手推拉、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较正皮带位置和松紧时,必须停车进 行,皮带走偏时,禁止用手或工具去 改进走偏。

6、在皮带附近走动时,必须扎紧袖口,扣 好衣扣,防止皮带运转部分绞缠衣袖。

7、不许用手和潮湿物接触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或班长,不许自行处理。

8、发现上料口堵塞时禁止下到料仓捅料。

磁选机及磁聚器安全 操 作 规 程

1、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各部螺丝是否松动。脱水槽、磁选机底箱及各部水管有无杂物堵塞,传动部分周围有无人在工作或障碍物。

2、按规定顺序开、停车。

3、经常注意磁选机圆桶内有无异常音响,磁块是否脱落,以便及时排除。

4、经常注意脱水机排矿管,磁选机底箱有无漏矿泥现象。以便及时排除。

5、严禁往电气设备上浇水。

6、禁止用手或湿物接触设备,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当发生故障时,必须找电工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计重员岗位职责

一、自觉履行治理超载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

二、上班要佩戴上岗证,认真检查计量设备,保障计量器具精确度。

三、车辆称重前要按照本企业开具的单据,认真审检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轴数,一经确认车、证相符,车辆与计重设备就位,方可计重。

四、计重结果如车货总质量超出单据要求(超载限值)责成车 辆卸载后,重新计重,直至符合超载限值。

五、对计重结果符合装载限值内车辆,必须将车辆号牌号码计重结果等如实记入台帐,并出具票单。

六、单据信息和计算机保存的数据必须相符。

七、发现单据与车辆结构不相符等疑点,不得计重,并及时如实上报。

八、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协同车主弄虚作假,伪造票据。

九、妥善保管台账、票据等,忠于职守,认真做好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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