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精选5篇)
1.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一
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老服务器已经使用多年,该服务器硬件性能已经部分老化,现键盘端口已经不能使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问题,将导致医院数据部分或全部丢失,并且无法找回,对医院来说将是非常大的损失。为避免出现较大的隐患,建议更换一台新的服务器,老的服务器维修当作备用。
为了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良好运行,对于客户端计算机这类设备,应预留备件,一旦反生故障,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换,以免延误患者就诊时间,建议预留一台已调试好的设备,一旦出现故障要及时更换,并维修已坏设备作为替补。
微机室
2014-10-11
2.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二
一、必须明确界定服务的范围
本文所研究的服务既包含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机关运行服务, 也包含为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 机关运行服务采取的都是市场化运作, 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根据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服务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服务, 如国防、警察、基础科学;第二类是具有竞争性, 但却无法有效排他的公共服务, 如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第三类是比较容易排他, 但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服务, 如残疾人学校。[2,3]对于第一类服务, 社会力量缺乏有效激励, 市场提供是失灵的。因此, 对于绝大多数纯公共服务, 一般仍由政府生产。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可合并为“准公共服务”, 由于其具备一定的市场属性, 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社会力量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生产这类服务, 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更大。因此,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是机关运行服务和准公共服务。
二、合理制定服务的目录和标准
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目录, 明确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 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减少政府购买服务的随意性;有利于实行集中采购, 取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行统一筹划和配置, 提高专业化程度;也有利于管理和监督, 促进政府采购服务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准确把握政府服务需求, 结合采购部门的承受能力,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标准参数。按照购买服务的范围, 指导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和机关运行服务四大类。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 为维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 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公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人才就业、三农支持、资源环境保护等内容;社会事务服务是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 保障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有序规范运行和纠正社会失灵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内容;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科技推广、科研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政策性金融服务、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内容;机关运行服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确保机关各项职能有效发挥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服务、餐饮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 调研与论证、会议和展览、绩效评价、项目评审与审计等内容。采购目录公布后, 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标准和目录说明, 并对重要内容配备详尽的解释, 以便于操作执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以体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透明度, 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指引与保障。
三、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目前,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经过积极探索与实践, 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购买服务:一是合同制, 政府和社会组织签定服务合同, 由社会组织负责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服务项目, 政府根据合同规定向社会组织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 上海市向旅行社购买公务活动接待服务。二是直接资助制, 政府通过经费资助、实物资助、优惠政策等形式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助。比如, 政府向事业单位拨款购买其所提供的服务。这是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三是项目申请制, 是指社会组织根据需求, 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申请立项, 经过评审后, 以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从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经验来看, 可以借鉴和创新的方式主要有:
1.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于某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特定的服务, 而政府制定行业准则和服务标准, 拥有监督权。目前, 特许经营主要有下列几种:租赁-建设-经营 (Lease-Build-Operate, LBO) 、建设-转让-经营 (Build-Transfer-Operate, BTO) 、建设-经营-转让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购买-建设-经营 (Buy-Build-Operate, BBO) 、建设-拥有-经营 (BuildOwn-Operate, BOO) 。[4]LBO是指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 向政府交纳租金, 经营政府产权所有的基础设施, 经营所需资金自行负责, 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取得合理回报。BTO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将基础设施的建设权承包给社会组织, 由社会组织负责融资建设, 但建设完毕后所有权归政府。然后, 政府再以合同的形式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承包给社会组织, 允许其通过收费的方式获取利润。BOT是指社会组织负责建设并在合同期限内有权获取收益, 合同期限截止后将所有权转交给相关政府部门。BBO是指政府部门在已有的基础设施中撤资, 社会组织拥有所有权, 经过改造和扩建后进行经营获得收益。但是, 在政府撤资前, 已经对服务的定价和运营等作出规定。BOO指社会组织负责设施建设, 建成后拥有所有权并取得经营收益。政府只能通过定价和运营限制来实现控制。[5]比如, 法国将多种特许经营方式广泛应用于港口、电力、通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
2.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按照“谁享用, 谁付费”的原则, 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者在进行公共服务消费时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对公共服务进行收费, 可以规避公共服务免费使用带来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服务设施边际成本非常低, 甚至等于零;二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基本服务领域, 如社会保障;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义务服务领域, 如义务教育。使用者付费更适合于效率与产出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 通过付费能够刺激服务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
3. 补贴制度。
补贴制度按照补给对象的不同分为补助制度和凭单制度。补助制度是指给生产者 (服务供给者) 的补贴, 政府通过向服务供给者给予补贴来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凭单制是政府围绕特定物品或服务向特定消费群体实施的补贴, 持凭单制的消费者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这既可以作为福利补贴特定的消费群体, 又可以促进服务承办方之间竞争, 使其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政府通常可以向服务对象发放食品券、消费券、养老券、交易券等凭单, 来实现公共服务的委托授权。[6]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应当形成项目申报、立项、拨款、结项和评价全过程的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综合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 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 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 对购买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它强调公共支出的责任和效率, 能够促进政府部门不断改进购买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这个绩效管理过程中, 首先要由预算单位进行项目评价, 确定绩效目标, 进而确定预算额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指标体系进行事中控制;项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评价和反馈, 评定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指出预算单位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指标, 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并以此确定最终的决算价格。具体步骤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前期要组织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有关专家, 设立科学的评价目标和指标, 对项目预期的投入与产生效果进行评审, 确定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这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 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编制预算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 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 编制预算绩效计划, 列示绩效目标, 按照绩效预算的要求确定拨款预期数。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 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 要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来检测是否达到相应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细化绩效评价指标, 建立通用指标和专用指标两个方面的指标体系。通用指标适用于所有政府购买行为的绩效评价, 如资金到位率、目标实现率、社会满意率等。专用指标则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地按照项目性质特点设置。
服务购买完毕, 要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机制和反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 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五、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联系, 行政化色彩浓厚, 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手段单一, 甚至有些事业单位定位不清, 政事不分、管办不分, 缺乏市场竞争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机关运行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机制健全、治理高效的现代事业单位组织体系。当前,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构建高效的竞争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激励机制, 使事业单位实现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政府要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 使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处在同一竞争平台, 切实激活事业单位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
另外, 为促进政府采购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服务的方式、程序、目录、标准、预算管理、监督机制诉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
摘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满足社会公众对多元化服务的需求, 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但在实际操作中, 必须要从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制定服务的目录和标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五个方面准确定位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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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伟, 准确定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职责[N].中国经济时报, 2013-11-28 (6) .
[3]苏明, 贾西津, 孙洁, 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 2010, (1) :10~11.
[4][美]E·S·萨瓦斯, 周志忍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什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70.
[5]欧莉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D].湖南大学, 2012.39~48.
3.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三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4.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四
关键词: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合作模式
拓展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 从单一中心管理控制走向多中心治理, 政府与市场、社会结成契约或伙伴关系已成为各国积极探索的模式。其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以契约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政府组织, 是提高政府财政的使用效率, 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手段, 即政府对于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 不是自己使用资金运作完成, 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 由其他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 而政府支付相应资金的模式。我国20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近年来已被各级政府广泛应用于基础教育、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领域, 并在“十一五”时期成了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新时期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定背景
(一) 我国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转变。
当我国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 以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时, 公共行政的取向不是公共而是建设, 片面追求效率至上, 忽视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其他特殊价值的实现, 使得公共行政价值主体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 社会矛盾凸显, 并有积重难返之势。直到21世纪初期随着西方“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出现, 使我国政府对公共行政价值构建提出了新的思考。公共行政真正以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包容性增长, 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购买服务, 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 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 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政府在确定应该做什么的基础上, 同时强调尊重合乎目的的效率价值, 政府公共行政不在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民主、公平等基本的公共价值, 而是要对公民的诉求作出回应。
(二) 我国进入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时代。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机遇期,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011年我国GDP总量为472, 115亿元, 人均GDP按平均汇率计算为5, 447美元, 按照世界银行划分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中上收入国家行列, 公民的购买能力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有效地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私人产品的短缺情况, 部分私人产品甚至出现过剩的情况。我国由传统的“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公民开始更加关注与自身发展相关的公共产品的消费, 而政府在公共产品上的供给水平不高, 制度不完善, 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使得我国进入了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期。
(三)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化。
政府固然是公共管理的主体, 但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存在, 使其必须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帮助政府有效供给公共物品。尤其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 非政府组织更加着力致力于公共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 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公民需求的多样性与异质性。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育, 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巨大作用, 使得公共服务提供更加公开透明,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认同感, 降低了政府的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稳步推进, 将有相当一部分长期在教科文卫、基础设施、社会治理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活动的事业单位将改成公益性服务组织, 从而能极大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和水平, 使非政府组织成为了除政府和企业之外名副其实的第三支柱。
二、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在上海浦东区政府与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合作开始探索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十几年来这一制度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 我国开始全面探索公共服务购买, 上海、北京、无锡、广东、浙江等各地方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 形式也多种多样, 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的领域包括教育、养老、文化、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环保、政策咨询等诸多方面。政府公共服务购买实现了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并逐步形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购买先进模式。但是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仍然属于新型事物, 由以前长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改为政府和社会采用合作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减少了公民对政府的依赖, 无论从政府角度、非政府组织角度还是从公民角度都有不适应的地方, 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 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于2003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购买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2009年9月, 我国财政部、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也明确表示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 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但其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满足自身办公的后勤保障, 这只是公共服务中最基本的部分, 而范围更广泛的满足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虽然部门地方在文件上已经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了创新的探索, 但在法律制度上, 正式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我国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不规范, 资金信息不透明, 公开竞争招标没有成为一般原则, 监督管理不善。
(二) 对公共服务购买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是借鉴学习西方福利国家, 但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公共服务由政府包办, 政府通过行政体系以及附属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部的公共服务, 源于社区的非政府组织,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知识不了解, 没有从事过此类生产活动。就公民而言, 也早已习惯了政府统包统揽公共服务, 因此对于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大型公共服务的购买中, 服务提供方主体依赖于政府, 活动受制于政府, 法律权责不清。服务的提供易受到政府官僚作风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将触角延伸到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的领域风险。在对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环保等公务服务的购买中, 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基础薄弱, 并且非政府组织自认为自己的服务是公益性的, 因此他们作决定时往往既不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 也不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控。使得一些组织并不能完全坚持自己的宗旨和发挥组织的专业优势, 然而政府和大多数非政府组织没有对合作中存在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 造成了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
(三) 社会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
随着社会管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 社会由“政府管理”向“社会共同治理”的转变成为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社会共同治理的前提是社会组织建设。根据民政部统计资料, 截至2011年底, 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5万多个, 其中社团25万多个, 民办非企业组织20万多个, 基金会2, 500多个。但是如果按人口比例算, 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很不够, 我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只有法国的1/90, 美国的1/40, 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另外从组织的规模上看, 我国社会组织的资产总额到 2011年约有305 亿美元, 大量医疗、高等教育、社会福利服务仍主要依靠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方式直接提供, 而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总资产早在 2002 年就已达到 24, 000 亿美元。因此总的来说, 我国自发的社会组织规模小、组织能力较弱、社会贡献少, 与国外公益服务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002, 4, 70
[2].迟福林.民富优先——二次转型与改革走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 2
5.关于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五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规模大、投资额多、社会关注度高。如何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在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得以充分利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公路造价管理部门一直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购买服务
1、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1.1、工程普遍规模大、结构复杂、造价高、综合性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建设里程上来讲从几十公里到上百公里,涉及的施工区域往往不止一个县(市、区),尤其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的建设,一般都要跨越几个县(市、区)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基本上是几千万、上亿甚至几百亿,且质量要求高、形成时间长,户外作业环境复杂不可控因素多,涉及的专项工程范围广,一般都涵括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众多专业,综合性非常强,是一般的建筑工程所不能比拟。
1.2、工程建设前期阶段造价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预期外的事宜,因此在各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要有计划性,提前进行有效的预防。特别是在项目的前期阶段,造价管理人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参与工程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分析、论证,使投资估算的确定更切合实际,使工程造价从一开始就定位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上。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是前期工作,关键是工程设计,据统计分析,勘察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公路建安费用的2 %左右,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 %以上,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公路工程设计人员较为注重工程设计标准,而忽略了工程施工的经济性,提高了后期施工成本控制的难度;多项方案对比选择时,考虑不周全,仅仅考虑在项目的结构设计,没有考虑到施工组织,无法在质量达到要求的同时兼顾经济性;许多设计人员仅仅负责设计工作,不会参加实践的施工活动,对于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等没有充分的了解,设计时会以理论为基础,而忽视了实践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可操作性不佳,造成施工中需要不断的调整方案,变更设计,使得造价的控制效果不理想,施工过程成本管理不力,使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在进行造价编制时,一般是采用与概算定额为基础的编制方式,确定人工及原材料的消耗量,即预算价格制度,没有考虑到市场的变化情况,计划与实际差异较大等。
1.3、工程造价管理依然存在与市场脱节的“计划”痕迹。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仍然主要是依据交通部统一的定额,即便考虑了各地区的费率差异,仍然远远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变化与价格水平,不能反映企业的竞争水平,这不利于企业施工水平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1.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建设落后。据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公路造价人员不仅数量不够,而且素质上更是参差不齐,有施工与管理经验的人员少,精通价格理论与造价实务的人更少。面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少数的几个造价管理人员在短时间内对上报的造价难以深入查漏补缺,影响了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
1.5、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有不足。计委、交通、建设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各立章法,客观上存在相互间的联系和协调不足,容易造成造价管理方面的漏洞与混乱。
2、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
2.1、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和发展趋势。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接,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公共服务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府改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2.2、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政府购买服务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自己作为消费者向市场的购买服务,如政府部门的保洁、保安、电脑维护、车辆租用等,另一类是政府作为提供某类服务的责任主体,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可分为社会救济和治安等的社区公共服务;特殊人群教育和学前教育等的非基础性教育服务;行业调查和业务咨询等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审计和公证等的技术性中立性公共服务等,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程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属于技术性中立性公共服务。
2.3、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上有大量的服务提供者;二是服务品本身要易于列出详细的质量要求和标准;三是政府间接购买服务时,受益主体应当十分明确;四是政府有能力对政策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控制,能够进行正确的评价和有效的监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工程造价的审查,通常的审查方法有逐项审查法和重点审查法。而目前在造价管理市场上,较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基础较好,服务质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受益主體清晰明确,而且政府可以列出详细的质量要求和标准,有能力对政策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控制,能够进行正确的评价和有效的监督,如杭州局、宁波站,温州的住建系统等已进行积极的实践,印证了在造价管理工作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3.1、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制度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的转变,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服务方式。更确切地说,是公共服务制度变迁过程中实现从行政范式向契约范式转换的一种表现,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包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3.2、有利于造价管理机构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以“有限政府、无限服务”为理念,按照“市场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基本思路,改变社会事务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把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把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拓展社会与政府的合作交流渠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社会优势,增强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目前,造价文件的审查制度是由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清单,再报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内容范围广,考虑综合因素多,加上十二五以来交通建设的推进,工作量大、时间紧、人手不够等问题突出。如果造价管理逐步从审查制转变到备案制,则有利合理控制造价,提高造价审查质量。
3.3、有利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政府让社会力量有更多自由发展空间的同时让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多元并存,打破垄断,竞争发展。当前,专门编制工程造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专业对口、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可供选择,浙江省内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已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代审,由负有审查职责的机构委托并支付费用,收到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结语
总体上看,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存在着购买服务动力不足、合同管理程序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在操作步骤上可以先易后难,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进;看不准、有疑问的,待条件成熟了再推进。建立对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创造有利环境,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要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服务项目评估标准和约束激励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评估结果好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如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如此结构优化、让政府与社会的协作关系更加和谐、默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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