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精选10篇)
1.案例分析: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 篇一
尽职尽责,做守法守约的劳动者
——关于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网络侵权
2009.03.28.12:30-14:00(在顾问单位的法律讲座提纲)
一、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人(含法律拟制的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所谓调整人们的行为,即通过设定法律关系各方的的权利和义务,来促使各方有秩序(特定时间内,人物在特定的空间)进行活动。
整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等量的、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在私力救济不能解决问题时,公力如法院、警察、监狱就出来干涉,此时,义务就转化为责任了。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等。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不履行这些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法律实践的经验来看,劳动者常出现承担责任的案件主要有: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赔偿;二是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赔偿,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权可能产生刑事责任;三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等。
二、关于培训与服务期的协议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培训与服务期的规定是基于价值平等保护的考虑:用人单位培养一名熟练的劳动者,一般都付出了很大的财力和时间,为保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劳动者是须在该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回报培训的价值。如果不这样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太愿意耗费财力来培训劳动者,而直接招用熟手,这样整体而言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对生手不利。所以,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未满前,提前解除合同,依法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培训所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1(劳动者提前解约):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追索天价培训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ⅹⅹ提前辞职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ⅹⅹ从一名普通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国航在招录、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巨大,马ⅹⅹ提前解除合同给国航带来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马ⅹⅹ赔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达210万元。
案例1是劳动提前解约的赔偿问题,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被单位开除,劳动者是否还要赔偿培训费用?答案是肯定的。
典型案例2(劳动着被开除)2005年8月,某电器公司委托电子工业学校对其职工刘ⅹⅹ 进行培训,了支付培训费、生活费共28900元,约定刘ⅹⅹ须为公司服务5年。刘ⅹⅹ被培训5个月后,于2006年2月上岗工作,8月份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同时要求其赔偿培训费及生活费26395元。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对刘ⅹⅹ培训支付相关费用,刘ⅹⅹ应依约为公司服务满5年,现刘ⅹⅹ因违反公司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合同不再履行,也应视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判决刘ⅹⅹ支付该电器公司赔偿金26395元。
三、关于保密协议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理分析: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劳动者不仅在合同期内要履行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叫后合同义务。保密义务期限,一般为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起,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事先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是时间段。从规定看出,保密义务是一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约定保守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他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经济利益性,即秘密要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例如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权利人职工或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商业秘密的例举:下列能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竞争地位、营销、技术进步、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权利人商业秘密:
1、权利人有关市场研究,营销方略,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提交资料、市场情报、营销策略、购销方式、购销网络、购销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管理决窍,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2)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资料;(3)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对产品、服务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做出的市场分析、预测以及收集、整理的竞争对手的营销组织、营销策略、营销价格、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4)权利人及其机构、部门的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等。
2、有关组织、人事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股东名称、股份及股东的变动;
(2)经营管理层重要人事变动,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职员的身份信息、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工资条或工资签收单、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资料等信息;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及权利人对国内外的重大投资,银行贷款情况,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等信息等等。
3、有关广告制作与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广告制作的资料、资料来源,广告制作、发布成本,新的工艺、装置的使用和添置,广告发布途径、方式,权利人管理或合作的网站、网络;
(2)目前制作、经营广告能力和预期制作、经营能力;
(3)网站改版技术、改版计划,更新换代服务产品的魅力及其对市场的预期冲击,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新服务产品推出计划及其实施进度等等。
4、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制作方法、程序、软件、决窍等;
(2)权利人准备受让或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3)技术人员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等等。
5、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权利人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等。
商业秘密的使用:一般而言,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权利人义务和取得权利人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权利人其他职工或权利人客户进行保密交流是可以的。
典型案例3(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以实际使用或实际允许他人使用了该商业 秘密为条件)。“e龙”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e龙”公司以旅游信息咨询和酒店预定等业务而闻名,该公司与技术部程序员杨某在保密协议中将公司的市场销售资料,包括成本、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行销策略及计划、报价单、客户名单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同时规定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包括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不得将任何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况。但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登陆公司电脑系统内的主数据库,下载大量的商业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入住酒店名称及价格等,杨某将上述信息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上带离公司并复制到自己的台式电脑上。为了弥补杨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e龙”公司对电脑保密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变更和升级的补救措施。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e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e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侵犯商业秘密,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4:孙某“克隆”馅饼店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山东某知名快餐店职工孙某,熟知公司运作流程和生产工艺,掌握并私自留存了该公司被确立为商业秘密的《菜品标准工艺目录》等技术资料及《店长工作指南》、《员工导向》等经营信息。离职后,孙某将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他人,协助他人选址、装璜、培养技术人员,开办了一家“A6馅饼店”,其本人从中索要好处费、管理费并入股。孙某的行为给其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理分析:通常情况下,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很可能再次选择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从事这些职业,则将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对于原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问题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进一步延伸)。
(二)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竞业限制的期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时间内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四)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依然有效,劳动者依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总的来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六)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七)违约责任:
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予返还。
2、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4、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5、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5:杨女士曾是思特奇公司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系统集成商及与其有密切关联企业;思特奇公司分期给付杨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女士如果违约,应返还补偿金,并向思特奇公司给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和减弱。2004年8月,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杨女士在北京锐达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事后得知这也是个假证明),遂于9月7日,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杨女士离职后实际受雇于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从事移动运营商计费及管理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在同行业中与思特奇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关系。思特 奇公司遂以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脱离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思特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6(新的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3月1日,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李ⅹⅹ签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合同,约定李ⅹⅹ在与爱仕达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ⅹⅹ为与爱仕达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后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ⅹⅹ擅自到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此后,爱仕达公司多次以信函方式告知威尔公司,不得录用李ⅹⅹ,但对方未予理会。为此,爱仕达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李ⅹⅹ向爱仕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威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网络侵权
法律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亦无明文界定,发生网络侵权一般援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责任(受害人起诉)、行政责任(版权局、通信管理局进行罚款、罚没违法财产)、刑事责任(网络犯罪、公检法追究)。
法理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一)侵犯著作权(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其他权利。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再例如: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也是构成侵权。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侵犯署名权: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3)侵犯发表权: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frame)链接等。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5)侵犯汇编权: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典型案例7:盛大公司反《传奇》私服、盗版案,打击了一大批通过私接服务器,为网民非法提供有偿游戏服务的个人网站。
(二)侵犯名誉权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理分析: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侵犯隐私权(见司法解释)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2.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篇二
甲方(企业):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宁路华联工业区8栋3-4楼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电
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已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为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及乙方基本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在范围、地域,生产/经营与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以下同)同类的产品、业务或者为他人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业务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2、不论因何种原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年内,乙方不得在范围、地域到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4、乙方在职期间及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条
相关定义
2、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或者甲方控股股东参股、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后按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竞业限制开始及终止时间
1、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从甲方离职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3、甲方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的,有权随时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本协议中提供的通信地址发出之次日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乙方每月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以每月实发工资为准)的30%,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个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限制天数补偿金。
第六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及条件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上述证明的,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乙方指定在甲方开具的工资卡账户为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专用账户,乙方变更该银行账户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导致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存该补偿金,由此产生的提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新单位。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立即与新单位解除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
(1)甲方获取或开发该产品的全部费用;
(2)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3)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无法按照上述三种方式计算出甲方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应承担的甲方经济损失总金额为乙方从甲方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
2、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等。
3、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致使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工作证明义务,而甲方拒绝向乙方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4、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如本协议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则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均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寄出至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或注册地址,且只要双方按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而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按原通信地址或注册地址寄出的文件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篇三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乙 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
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
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字:
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 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在期限内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4、在期限内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6、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8、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力。
9、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
第三条 乙方确认,遵守本竞业限制协议是获取甲方公司支付的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的必要条件。甲方按照 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认可,甲方每月在支付乙方工资等报酬时已额外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遵守敬业限制协议需产生的经济损失,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甲方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
1、乙方保证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违反任何此等义务,均会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违反任何本协议约定,则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差额。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违反本竞业限制协议,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乙方应立即终止违约行为,并且甲方公司有权单方根据乙方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采取即时调离岗位、即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等处理,甲方公司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4、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当在次月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5、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6、乙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或离职,仍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第五条 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法的,由甲方公司移送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本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与该《劳动合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七条 如果在聘用期内乙方的职务职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并适用于双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5.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五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6.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六
时间:2010-07-11 14:50来源:未知 作者:l 点击:次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品定价及报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规范、甲方确定的其它保密信息。
三、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乙方客户,或者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
七、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月 元。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7.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知识性文档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 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8.案例分析: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 篇八
甲方:
乙方: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的年内(以下简称“不竞争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帮助中国境内与甲方公司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亦不得以雇员、董事、股东、唯一所有人、顾问等身份,拥有在中国从事与甲方公司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之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权益。
二、作为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甲方将在乙方离职后分期向乙方支付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相等于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前12个月工资性收入的(以下称“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将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为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三十(30%),在乙方离职后的内到期应付;第二笔为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七十(70%),在乙方离职后的内到期应付。甲方在支付每笔经济补偿时,甲方须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或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任何规定。甲乙双方承认并同意对于乙方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上述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合理的。
三、如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规定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损害的,甲方可依据中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寻求其它救济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
四、本协议将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或有未尽事宜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乙方: 代表:
9.案例分析: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 篇九
姚建军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论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制度及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的前提,或者说必要条件;若企业不存在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就失去了依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失去效力。正如郑成思老师所言“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本文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探析。
10.竞业限制协议书新版 篇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6、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XX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XX行为作出补充。
8、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XX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XX限制期间:
(1)乙方离职后,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XX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XX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XX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XX限制补偿:每月XX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XX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4、在XX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它违反XX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5、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XX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十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XX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十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XX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通知
1、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2、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乙方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
(3)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3、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4、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七、附则
1、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遗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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