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精选6篇)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一
久党发(2012)17号
中共XX乡委XX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乡党委、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将对全乡领导干部以及基层站所负责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窨.
1、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住务,阶段性目标以及具体措施。
2、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和县委的安排,确实抓好本单位的领导干 部廉政自律工作。
3、认真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4、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确实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5、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6、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洼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二、党委的责任
党委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没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按照党中央和县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乡的实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解决。
2、及时审批呈报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3、决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4、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的责任
党秀书记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会议、制定管辖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和要求。
2、主持会议,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主持党委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支部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党委成员的责任
党委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1、按照党委的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
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目标、任务措施作
出安排。
2、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提出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力量实施。
3、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辖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六、乡人民政府的正职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的正职,对本级政府的廉政建设负责。
L、按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及阶段性目标。
2、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3、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廉政建设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请示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4、支持、督促行政执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入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的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1、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2、听取所分管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所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他们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正职报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的案件。
八.纪委的赘任
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1、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被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柞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党委审定。
2、协助党委抓好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向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3、组织和协助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工作。
4、督促协助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向上级组织报告〃,5、认真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
6、好党风廉故建设各项督促检查,帮助有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发现问胆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7、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标本廉治的建设。
九、乡纪委书记的责任
乡纪委书记对本级纪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承担的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1、按照党委及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乡纪委会定党风靡政建设的工作意见。
2、主持纪委会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4、乡纪委书记负责下属机关主要负责入党风廉政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十、考核与奖励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乡属各单位和各村支部、村委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其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起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各支部、村委会和乡属各单位要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法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符合案件的,应提拔重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彻落实的。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达不到标准的。
4、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6、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业不正之风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共XX乡委
XX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XX乡党政办公室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印发(印38份)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二
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的情况汇报
县廉政办(县纪委党风室):
根据委办发[2011]11号文件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扶贫办工作实际,于2011年3月20日召开了全体干部会议,集中学习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县扶贫办主任邱俊波同志主持学习并作了重要讲话,邱主任就如何学习贯彻《规定》进行了安排部署。他指出,《规定》是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强化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并总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对于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全面做好扶贫各项工作任务、如何谋划好 “十二五”扶贫规划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定
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我们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和扶贫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加强领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
三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证作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办内各股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把《规定》纳入党组理论学习计划,组织专题研讨,全面领会和准确把
握《规定》的基本党的政策精神和主要内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要突出重点。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全过程,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十一五”工作扫尾及“十二五”工作规划等扶贫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威远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三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3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家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责任是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 1
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本办法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组、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局党组还要对全国粮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六)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局党组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局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成立以党组主要领导为组长,纪检、机关党委、人事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一般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同时根据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检查考察情况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九条 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司协助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局党组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工作报告的一项内容。局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局党组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中纪委、监察部。
第十五条 局党组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
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局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备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备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司或由负责调查的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会同人事司,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局党组备案。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四
败工作新局面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西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召开进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明确工作的主题是: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街道党工委于2010年12月20日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职工、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贺国强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这些年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 1
不容忽视的问题。广大干部要认真警醒,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克服不足,不断改进工作。
街道党工委就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三点意见。
一、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街道党工委要求: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全面贯彻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规律的认识;要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抓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机关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任务方面,担负着
重要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为推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取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总抓手,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制度。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三个关键环节。要紧紧围绕这三个关键环节,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相关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前提是明确责任。一定要结合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对在执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追究;对责任追究工作不力的,也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突出重点是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抓好重点推动全面,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推进。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深化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监督检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要坚持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党政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都要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
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抓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又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带头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带头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下级。
西苑街道党工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对认真落实全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意深远,目标明确,体现了对每一个同志的关心和爱护。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着重加强的工作。干部职工、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一次自查,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再教育,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形成了街道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努力开创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五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廉政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加强廉政建设,既是我站工作性质和工作宗旨的根本要求,又是党风和政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切实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廉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工作若干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决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廉政责任书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廉政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责任书制度
2011年是全面开展我市“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也 — 1 —
是继续推动“勤廉徐州”创建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建设局党组
《关于在全局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一年,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当中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意义重
大。
全站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廉政责任意识,要紧紧围绕科学
发展来落实廉政责任书制度,建设一支善操作、会落实、能创新的监督队伍。要把落实廉政责任书制度的过程,作为有效预防腐
败的过程,从源头上减少和铲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最大限度地
减少腐败现象。
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也要进一步提高廉政责任意识,与我站干部职工一起贯彻落实责任书制度,共同做好质量监督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
二、落实廉政责任书的具体要求
(一)廉政责任书由我站各监督组和建设单位共同具体落
实。建设单位是各参建单位第一责任人,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
册手续时,按照工程项目与我站签订廉政责任书(附件1),并组
织其它责任主体,定期反馈廉政信息。各监督组在日常监督工作
中,要主动征求各参建单位的廉政意见,自觉落实廉政责任书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按季度组织填写阶段性
—2 —
“市质监站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工程竣
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市质监站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征求
意见表”,寄至我站。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廉政责任书制度自2010年1
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廉政责任书
2.市质监站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征求意见表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实行廉政责任通知
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篇六
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10月13日来源:
鄂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10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省委、省政府对我省1999年3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参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组成。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及时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
(三)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和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五)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支持分管范围内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六)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分解细化任务内容,形成责任体系。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也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工作可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核组。
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同级党委常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员负责人带队。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应突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被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三)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并提出细化的考核标准,随检查考核工作方案一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组织民意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检查考核前,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先进行自查。同时,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对本级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对象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时应召开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一条检查考核时召开述职述廉大会。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应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结束后,检查考核组组织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被检查考核地区的座谈或个别访谈主要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中进行。
被检查考核单位的座谈或个别访谈主要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反映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的有关问题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社会舆情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考核组应进行专题了解。第二十四条检查考核过程中,检查考核组可调阅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检查考核组可对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所辖的1-2个下一级地区或单位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考核组在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并向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反馈。反馈意见应客观评价被检查考核地区、部门(单位)本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档次,并形成综合报告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省委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中应包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近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单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每年选择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应将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民主评议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听取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和服务对象等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前款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的直接领导责任。
前款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的次要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采取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或者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压制不查、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者放任不管,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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