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2025-03-0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18篇)

1.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条件:

一、买卖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

2、房屋结构:砖混结构二楼一底。

3、 房屋面积:共计200平方米。

4、 房产证号:暂无。

二、房屋总售价:大写人民币(¥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陆万元整(¥xx元);

第二次付款:在 20xx年5月20日前,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x元)付给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办理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再将购房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 xx元)付清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本房屋在合同签**前产权清晰无异议,绝无买卖、抵押、典当等与他人纠纷之事,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收购房款后,不得因市场涨价或政策原因等为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违约,应赔偿双倍已付的购房款给乙方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若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购房款。

五、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年 月 日

2.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已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区 路 号 小区 号楼 号,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 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方法

乙方于本合同签证当时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元整(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 元整(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1.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外设施不再变更。

2.甲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暖费、天然气费、物业费、有线、网络及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费用,单据交乙方确认;甲方收到首付款后,应积极配合乙方将水、电、气、暖、物业、有线、网络等登记、注册手续变更为乙方。

3.甲方出售该房产,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4.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甲方向乙方介绍的房产情况,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 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 %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共三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 证号: 身份 证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5.个人买卖车辆合同 篇五

甲方(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买卖车辆的基本信息

1.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

2.颜色:________________

3.车架号码(VIN):________________

4.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

5.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非营运、营运)

第二条车辆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1.车辆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其他)。

第三条卖方保证和承诺

1.卖方保证所销售的车辆无权属纠纷,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且不存在任何违章记录。

2.卖方保证所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3.卖方保证所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且不存在任何环保问题。

第四条买方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在车辆交付前完成车辆检验,并签署车辆检验报告。

2.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车辆交易价格。

3.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车辆,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车辆交易价格的10%。

2.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车辆交易价格,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车辆交易价格的10%。

3.若卖方所销售的车辆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或者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车辆交易价格的100%。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1)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者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车辆交易价格;

(2)卖方所销售的车辆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或者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环保问题;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合同解除后,卖方应当返还买方支付的车辆交易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除争议解决条款外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6.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篇六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1月1日至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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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七

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中约定“贷款出现问题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则该约定有效, 买方可依约解除合同。但目前鲜见合同中能有如此约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列举了如下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严重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调整造成贷款失败, 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 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不是合同无法解除了呢?我们来考察一下“情势变更”这一重要的原则。

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9年7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将以上规定较为明确地解释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 也称“情事变更”, 一般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 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那么, 宏观政策调控导致贷款失败, 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依据民法理论, 认定“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 “情势”, 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 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2.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未有不得预料之性质;4.情势之变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因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可承受。

按照以上理论, 宏观调控造成贷款不成的, 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略有疑问。一般认为应属“情势变更”。但依据以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则是:1.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签约时无法预见;3.非不可抗力;4.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严格遵循以上条件认定, 则贷款问题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存在较多疑问。首先, 宏观调控是否无法预见?宏观调控一般针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实施, 关于楼市的调控政策亦是如此, 近年来历次调控政策都是针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在房价高企的现状下, 调控政策是否完全无法预见, 值得深究。其次, 调控下出现贷款问题, 并没有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在房价没有太大波动的情况下, 继续履行仍然是公平的, 只是履行非常困难, 甚至无法履行。但不管法理上是否成立、逻辑上能否圆满, 不能让合同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无法摆脱的枷锁, 赋予履行不能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应是合情合理的选择。

但结合一些案例和司法意见, 我们认为, 贷款失败后,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情势变更+履行不能, 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不受此限。

二、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解除合同, 还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 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相互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时, 进行价格补偿。即当事人通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了合同后, 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因为情事变更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有人则认为, 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规定, 一方当事人即便合法地解除合同, 也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目前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 但在这些条文中并不包括在变更或者解除发生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既然如此, 依前述一般规则的精神, 一方当事人即便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合同, 显然也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中认为,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意谓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只应赔偿损失。

2003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以上规定看, 如果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贷款不足另当别论) 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卖人应当将房款本金或定金返还, 并且还包括利息。从返还利息这一点看, 该条规定隐含的意思是买受人解除合同属无过错, 可以免责。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新房买卖即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定的买卖合同, 并且是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 的情况。贷款成数不足及二手房买卖则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在“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一节规定:“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 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就是说,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不等于买受人可以完全免责。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等, 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该类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思路:

交易主体一方为开发商的新房买卖中, 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 时判令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买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导致贷款不足 (成数不足) 而解除合同的, 性质相同, 原则上应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二手房买卖中, 贷款失败解除合同后, 买方不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 (是否约定贷款不足时买方自行补足, 是否约定特定解除下承担赔偿责任等) 、双方利益平衡 (房价涨跌损益、一方已付出税费、中介费等) 及履行中表现出的诚信状况、过失大小等综合判断是否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7

[2].郑金雄黄毅.房贷新政导致无法贷款退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人民法院报.2010.8.23

[3].李芹曹力张璇.购买第三套房贷款暂停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人民法院报.2010.8.23

[4].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1

8.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八

1.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的市场已经慢慢发育并初步形成,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反映了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客观经济实际,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产交易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目前宅基地市场交易混乱,除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剧了宅基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房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与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不协调。

2.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策略

2.1加强立法并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村房地产交易的稳定 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登记等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同时,也保障了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地交产易市场。

2.2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应当建立新的流转模式,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相关规定,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產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消除隐性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2.3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与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农村宅基使用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可以参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确定立法。建立一定范围内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由于农村宅基地本身具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保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偿使用,如果入市交易,必将成为有偿转让,这就需要有补偿机制来平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详细规定金额、确定用途等。视流转对象(包括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城镇居民)、宅基地的位置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

2.4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房产的增值效应等几方面进行研究。另外,要充分考虑认定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摘自《汕头日报》

9.个人买卖合同 篇九

乙方(供方)

甲方项目施工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等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钢材总需求量为吨(具体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其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包装标准以钢厂的原厂包装为标准。

三、钢材采购计划、交货地点钢材采购数量和品规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计划为准。甲方每月____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下月度需求计划,具体分批次需求计划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至乙方,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计划将钢材送至项目所在地工地。乙方货到工地后甲方应随时派人验收(当天应完成验收)

四、运输、装卸及费用负担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项目工地,所送钢材的出库吊装费、运输费均由乙方承担,加入货物单价一并结算。货到工地卸车及其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货到工地后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钢材的验收标准与计量方式线材、螺纹钢、XX采用磅计验收,按过磅计量交货,甲方可复磅,磅差在正负0。3%以内(含0。3%),以乙方仓库出库计量为准。超出0。3%,按甲方的磅重为准。

六、钢材配送、验收、签收乙方指定负责钢材配送服务,(身份证号码:)手机:;甲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负责钢材收货、验收、签收、价格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件。甲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甲方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凡是签收员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均视为甲方认可的有效结算凭据,乙方以此送货单与甲方结算钢材款。钢材运至指定的收货地点时,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钢材运至指定的收货地点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由甲方负责。

七、结算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1、结算价:螺纹钢、盘螺、线材以供货当天“我的钢铁网”当日市场螺纹钢、盘螺、高线价格行情列表中对应钢厂及品规单价作为结算价;每逢星期六按前____日的结算单价执行,星期日按后____日的结算单价执行;遇单品规缺货或少货,按备注栏中加价执行;遇涨随涨,遇跌随跌;垫资利息从到货当日开始,按月息计算。

2、货款的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结算价格、逾期加价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A:现款部分乙方货到甲方工地验收合格后,按第七条第1款结算价格在____日内支付乙方货款。

B:垫资部分甲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付款手续,在天内支付乙方全部货款及垫资利息。

C:逾期加价款:逾期未能付清,除收取正常垫资利息外,按每天每吨5元加收,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D。因乙方报给甲方的钢材价格及交易价格未包含税金,其税金按甲、乙双方交易额的17%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并支付全部税金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3、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转账方式付款。

4、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为本项目钢材的唯一供货商,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其它渠道进货,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其它约定

1、如甲方工地停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最后一次送钢材之日起天内付清所有钢材款(含垫资利息加价款)

2、甲方计划、签收、对账等,加盖甲方印章或者该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均有效。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均可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主体完工且所有款项付清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个人买卖合同格式

★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 标准版个人买卖合同

★ 个人二手房买卖合同

★ 个人门面买卖合同

★ 个人商品买卖合同

★ 红木家具个人买卖合同标准格式

★ 农村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 个人红木家具的买卖合同

10.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称为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地点

租赁地址:甲方同意将 租给乙方使用,面积为平。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同意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为 年。

2.房屋租金: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此房屋。

3.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等费用,并将以上费用账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协议。

3.乙方入住后需保护好周围环境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不可抗因素(如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全甲方的修复工作。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约日期: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房主)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签名/盖章

一、甲方将________青岛______市_________号一楼一底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

壹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租金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a)现金支付;b)上期转入;c)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合同后,本合同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合同条款执行老合同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

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合同期内,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合同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合同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合同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合同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本次调整为叁万陆仟元整(人民币3万6千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1、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租金在前期合同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合同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合同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合同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合同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合同,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合同,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合同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合同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合同:

十二、本合同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xx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xx年底即xx年xx月xx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本合同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xx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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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12.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13.个人房屋出租合同 篇十三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单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合租),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第二条

单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季度/年)初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度/年)租金_元。

第三条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等各种由租房者使用带来的消费。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并通知甲方。如果没有交清各种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等,擅自离开,甲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起诉。租赁结束时,乙方要通知甲方,甲乙双方需当面检查房主提供的物品和房屋破损情况,如有损坏,需按相关标准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同意预交_元作为保证金,协议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第五条

单间房屋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第六条

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房期间,发生液化气爆炸、漏气,插座、拖地线漏电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并提供相应的必备简单生活设备,在房租费按时交纳的前提下,由甲方交纳物业费。

第八条

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年_月_日

14.个人房屋装修合同 篇十四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房结构: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_厅______套,施工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工期: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工期共计________天。

6、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甲方认可预算设计并签订合同之日,支付________元作为订金,该款项计算在第二次付款的额度内。;

(2)合同签定后至开工前,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合计_________元;

(3)施工过程中______项目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_%,合计_________元;

(4)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本工程_____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______现场,_____方应配合办理验收手续。

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双方约定提交____市____区/县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县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15.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五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6.约定赠与子女房屋的合同可否撤销 篇十六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羅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罗志浩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以交付赠与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要使罗文赠与房屋的行为生效,须得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未生效,罗文并没有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罗文可以撤销对罗志浩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点评律师:张立君

17.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篇十七

甲方(出租方): l 乙方(承租方): l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三 年,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 月 6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30000 元整(叁万元整)。

第四条 租金缴纳方式。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年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六条 乙方责任。

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更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使用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抵押、买卖;使用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使用期间应遵守国家消防、综合治理、安全等相关规定,乙方因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解除合同

双方如有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事宜,应提前30日向甲方或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相关事宜。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18.个人车库买卖合同 篇十八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xxx市澜沧县《康宁家园》2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8000元整,(大写玖万捌千元整)。乙方在20xx车库买卖合同范本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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