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2025-06-2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共11篇)(共11篇)

1.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根据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12〕14号)文件精神和江府目督办函〔2012〕2号《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在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迅速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牵头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在各村(社区)确定了一名村(社区)干部负责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措施有力、职责明确。

各乡镇都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考核文件,并与各村(社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任务考核指标及奖惩措施,部分乡镇还将拿出政府经费对工作突出的村(社区)进行奖励,很好地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有序开展。

全县45个乡镇全部召开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启动会,会上乡镇领导对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作了全

面的阐述,对该项工作的落实做了详细安排。各乡镇通过村组会、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及广播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突出宣传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了群众的参保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通力协助,初见成效。

通过各乡镇的精心组织,与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3月31日,全县参保户数70334户,参保率达19.13%。其中,玉兴镇、继光镇、双龙镇、悦来镇、高店乡、瓦店乡、富兴镇、合兴乡、太安镇、杰兴镇、万福镇、白果乡、青市乡、积金镇、联合镇、南华镇、通济镇等乡镇目标任务进度良好,希望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奋起直追,最终圆满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市场现状

2008年6月, 中国保监会在山西等9个省 (自治区)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2009年6月底,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已扩展到19个省 (自治区) , 共承保超过610万农民, 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 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市场的需求分析

1.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具备收入基础

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61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远远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在1982-1992起步的10年, 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 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没有超过2100元, 远低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

2.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现实的需求

(1) 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 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 2005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为1.57亿, 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11%, 而且我国的老年人每年还在以3%的速度增加。世界经验表明, 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政府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有限的作用。农村人口老龄化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

(2) 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 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 从2000年的4.2降为2002年的4.13, 并进一步降为2003年的4.1。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 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3) 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首先是失地农民的人身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 在农村传统体制下, 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障。因此, 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 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 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 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其次是农民工的保障需求。我国现在大约有1.4亿民工, 他们既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也极少有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必需的商业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现阶段实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 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 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 大部分寿险公司缺乏开发农村市场的积极性

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 大部分寿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原因在于:第一, 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 大部分寿险公司不愿将有限资源分散到农村。第二, 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没有网点。开发县域市场需要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培育市场, 前期投入较大, 而实现利润的周期较城市长。

(二) 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民的需求

首先, 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 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 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目前, 在与城市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农村地区, 销售的是同样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保费、保险金额及保险的范围并不适合农民的实际情况, 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其次, 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 产品保障的范围广, 保额较高, 缴费额和缴费期限都超出了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目前, 许多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 都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设计出来的, 而是城市低端保险产品的延用。这会降低农民的投保意愿, 浪费农村潜在的保险资源, 错失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良机。其三, 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产品数量较少。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较为晚, 农民可选择的保险产品非常有限。保险公司在县域特别是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

(三) 营销体系建设与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亟需加强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 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自2002年以来, 保监会特别重视县域保险的发展, 各省的保险监管机构为支持拓展县域业务, 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加快县域网点建设, 开辟了网点审批绿色通道, 并鼓励各家公司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农村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县级支公司或营业部。但是, 总体来看, 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 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应坚持可持续的原则:一是“愿意买”, 就是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一定要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真实保险需求;二是“买得起”, 就是保费水平和支付结构应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相匹配, 经营模式要能有效降低销售成本。三是“买得到”, 就是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要能渗透到低收入群体, 让农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的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四是“买得值”, 保险公司应能赔尽赔, 做好保险服务, 使低收入群体感到购买保险物有所值。在保险实务经营上有以下具体建议:

(一) 重视险种设计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险种设计时, 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因素:第一, 符合低收入者的特点。低收入者通常文化水平不高, 对保险的认识不多, 因此保单语言要简单明了, 尽量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要让所有的投保人都能读懂保单;承保风险要在保单中明确列出, 尽量简化承保风险, 立足于单一责任, 减少除外责任, 避免出现营销人员很难向低收入者解释清楚的条款;险种以短期产品为主, 避免长期险所需要缴纳的昂贵保费, 使产品的灵活选择权掌握在投保人手中。第二, 承保程序尽量简化。在承保小额人身保险时, 保险公司可以取消体检要求, 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 通过汇集大量的风险单位,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 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三, 兼顾农民工的流动性问题。由于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因此向这部分群体销售小额保险时, 要确保他们在更换工作地点或城市时, 还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二) 销售渠道创新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特点以下几种销售模式值得借鉴:第一, 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小额保险在开始推行的初期通常都是与银行小额贷款联系在一起的, 利用银行已经建立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 能够更方便地销售小额保险。在我国, 相对于保险业的发展而言, 银行业的发展更加成熟。银行的营业网点多, 分布广泛, 与客户的联系密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与银行合作销售小额保险将更多地接触到低收入人群, 更容易使他们信任保险、接受保险保障。第二, 开展地域关联销售。比如, 在农民工生活工作聚集的地区可以委托一些小商店、小超市帮助宣传小额保险。这样更能够引起农民工群体的注意, 更贴近他们的生活。同时注重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利用他们之间的老乡关系等进行口口相传, 扩大小额保险的宣传面, 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购买保险。第三, 由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代理销售。保险公司可以与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合作, 在这些部门设置销售员或销售网点, 一方面可以增加销售量, 另一方面也使低收入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小额保险。第四, 利用社区居委会、工会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协助销售。一些发展中国家都以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小额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 我国在这方面的组织建设还不是很完善, 现在还不具备通过这些机构销售保险的条件。但是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小额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让更多的低收入者了解保险。

(三) 注重理赔效率

理赔环节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也是小额保险购买者实现投保价值的真实体现。首先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对于小额保险来说, 由于其保险金额较低, 投保人的知识、精力有限, 更要简化理赔程序, 减少理赔所需要的文件, 最大限度地减少理赔环节可能给低收入者带来的成本。否则很可能出现低收入者由于害怕理赔而排斥保险的现象, 或者出现低收入者买了保险不敢理赔的情况, 这些都将极大地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 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其次, 保险公司要加快理赔速度, 提高理赔质量。为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保险理赔服务, 关键要做到两个字—“快”和“准”。“快”是指迅速受理客户理赔申请, 对于能在营销服务部门解决的索赔, 要尽量在当时解决。“准”是指公司理赔人员需要对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并正确计算给付金额, 对于可以给付的, 要以最快速度向客户给付保险金, 对于因除外责任和非保险责任范围不能给付的, 一定要坚持原则, 不能把低收入保户视作扶贫对象, “滥赔”或“通融赔付”, 但同时一定要对客户做详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尽最大努力消除客户的误会或疑惑。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中国保险需求到底有多大[J].金融与保险, 2005 (6) .

[2]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 2006 (1) .

[3]杨翠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何去何从[J].商业研究, 2005 (4) .

3.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三

期数:11年04期上栏目:新农村建设作者:徐燕燕 严意

汝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摘要: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谐社会。如何通过国内外小额保险的借鉴和创新,开发独具江苏特色的小额保险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农民、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出发,对开展江苏省小额保险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旨在推动江苏省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关键词:风险;保障;小额保险

一、江苏省小额保险需求分析 2008年6月17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小额保险试点的正式启动。截至2009年,农村小额保险已扩展至19个省(自治区),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为农民共计提供了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江苏省地处长江流域,经济发达,但农民纯收入有限,他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我们在江苏徐州等市进行了调研,发放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82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民工面临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风险。留守农村的老人、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同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农民或者没有资金购买保险,或者由于知识结构不完善,对保险不了解,因此农村很少有人购买商业保险。可见在江苏省发展小额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从调研数据来看因此农民面临的自然灾害并不多;随着农村土地的减少,作为家庭顶梁柱的青壮年越来越多的前往城市务工,他们面临着巨大的意外伤害风险,其中38.95%的农民面临着意外伤害;而老人的养老问题非常严峻,56.22%的对养老问题很担忧,现有的保障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因此急需小额保险来缓解这个压力。

二、江苏省开展小额保险的险种设计

(一)小额寿险,为农村老人开启一扇窗 综合考虑江苏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发展具有投资性的寿险产品显然不太符合现实,为了突出保费低、保障合适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开展以下几种已有的保险产品及经过实际情况改良的小额人寿保险产品。国寿已在19个省开展了小额定期寿险,小额团体定期寿险,切实缓解了农民(特别是老人)的风险,获得了很好的评价。在江苏省,保险公司可以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谨慎性原则,适度增加保费,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范围。结合江苏省农村相对富裕的特点,笔者认为还可以发展小额生存保险、小额两全保险、小额年金保险(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农村老人。这三种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储蓄性,每期缴纳的保费相对较少,同理给付的保险金也不多,但由于长时间的累计,对于农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保险公司收纳保费的方式可以具有适当可调性,丰收的年份多收取,灾害的年份少收取,调整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额度。这些保险的开展,农村老人将会得到保障,他们可以把银行里的储蓄,庄稼收成中的一部分用来购买小额人寿保险创新产品,在丧失劳动力后得到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给付。

(二)小额健康保险,农民看病不再愁 江苏省农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很大,但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他们很难负担高额的保费。如图1所示,江苏省农民对低额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大,他们迫切需求保费为P2及P2以下的小额健康保险产品,假设C点为农民对健康保险价格的最佳选择P1,此时农民的需求量可以达到Q3,但保险公司以往并不提供价格为P1的保险产品;而保险公司大量提供(供给量为Q3)的价格为P3的保险产品(D点),又是农民所无法接受的,他们的需求量仅为Q1,就导致了农民买不到称心如意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的产品又卖不出去。因此农村急需小额健康保险,来平衡保险公司的供给和农民的需

求。如果江苏省可以发展小额健康保险的话,将在E点达到双方的平衡。此时保险产品的价格为P2,是农民迫切需求的,而保险公司可以提供Q2的供应量,通过规模经济与政府的支持,依旧可以从价格为P2的产品中获得一定的利润。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在江苏省大力发展小额医疗保险。并利用“新农合”和小额医疗保险各自的优势,将其捆绑在一起,这样农民生大病有“新农合”,小伤小病则有小额保险来解决,实现农民看病不再愁的愿望。

(三)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急农民工所需 随着农村耕地的减少,富余劳动力的出现,务工热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在他们通往大城市的路上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他们作为高风险人群,却没有适合的保险。当他们发生意外时,作为一个家庭的脊梁,其造成的损伤往往是一个家庭所无力支撑的。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比较适合江苏省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且在湖北等试点省份已有成功经验,江苏省只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保险产品加以修改和完善。小额意外伤害险针对性很强,主要保农民工务工往返途中及工作之余。虽然现在很多农民乘坐运输工具的时候也会购买保险,但这些保险都是需要激活的,否则无效。农民工由于保险知识的欠缺,很少有人去激活,这样即使出险,保险公司也有权利不履行赔偿。而小额意外保险只需支付十元左右的费用,就可能获得几万元的保险金赔付。对农民工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农民工意外保险可以成为政策性保险,采取全村统保的方式购买保险。这样保险公司避免了逆向选择和保费不能尽快缴纳的问题,政府解决了农民工保障问题的担忧,而农民工只需缴纳十元左右就可以获得保障。

三、江苏省开展小额保险的对策分析 在江苏省发展小额保险,有望取得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利益共赢。小额保险将为江苏省建设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如何让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开展江苏省小额保险,农民将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小额保险产品具有价格低廉、条款简单、保障适度的特点,满足了江苏省农民的保险需求,提升了保障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农民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积极地通过新闻广播媒体去了解保险,学习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不能只看重眼前利益,对于收益不是立竿见影的小额保险视而不见。改变有钱就储蓄的意识,识别自己的风险,购买适合自己的小额保险。避免跟风现象,为自己的保险保障做好打算。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不做违背自己道德、违背保险保障功能的事。

(二)政府支持、规范小额保险

1、政府支持,以助小额保险“独立” 政府的前期支持,对于小额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江苏省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这样政府可以为更多的贫困农民提供保障,提高他们的福利。当小额保险体系在江苏省农村基本建立后,为了实现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继续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引导各种金融机构加大农村投入,关注农民问题,降低农民风险。在小额保险一步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逐渐“放手”。让小额保险成为真真的商业保险,农民可以买得起的商业保险,值得农民信任的保险。

2、健全法律体制,维护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 小额保险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这会导致农民的保障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要保障农民的赔付及时拿到手,增强小额保险发展的可持续运作,必须在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的努力下,完善小额保险法律机制的每一个细节。农村保障制度的完善将会与小额保险,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三)保险公司自我完善,落实小额保险的发展

1、创新保险产品,优化销售渠道 小额保险要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必须不断开发更加适合农村消费偏好的产品,使得保险产品具有更好的市场

竞争优势。根据江苏省的现状,笔者认为在小额人身保险成熟以后,可以更多的发展小额财产保险,例如蔬菜大棚保险,农用车保险。对于地处江苏省的保险公司,尽可能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保险:一是“统保”,“一张保单保全村、全组、全家”,省时省力,使扩展速度大大加快;二是“代办”,对暂时不能实现“统保”的村,委托村干部、水电工等代理推广,方便群众咨询。这样保险公司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所收保费也相当可观,加以恰当的保费投资,盈利空间很大。此外保证保单的大众化、通俗化,理赔“绿色通道”的开通,都有助于实现小额保险的良好发展。

2、改善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近年来,在江苏省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几乎把所有的目光都投放到城市保险中。在人身保险的进展中,形成了明显的垄断竞争,根据2008年保险年鉴,国寿遥遥领先占据整个江苏保险市场的59%,市场占有率极大。因此,江苏省保险公司在开展小额保险的前期工作中,应该更多的考虑公司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这无疑会为保险公司以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收益。做好小额保险前期在农村的承认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将比广告效应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而且尽了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小额保险不仅具有和传统保险一样能够转移风险、发挥保险保障的经济功能,更能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服务向低收入农民延伸,更好地履行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在江苏省把小额保险真真做到“新、大、精、好”,把好事办好,建设美好江苏新农村。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年鉴编委会.2008年中国保险年鉴[M].中国保险年鉴编委会,2008.2、周红雨,徐汉坤.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8(8).3、陈学伟.浙江省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可行性分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

4.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6〕84号)精神,在全县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每年确保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XX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含撤村建居社区的非农业户),并以2006年12月31日户籍为基数。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幢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属省划归的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省、县两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各乡镇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以及其他部分贫困残疾人户,按2006年12月31日统计数为基数,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县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各乡镇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县两级财政不予补助。

(三)省以上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或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XX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县农办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的同时,做好与新农村建设考核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建设和气象等部门及时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制定倒房纠纷裁定程序,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负责审核、确定各乡镇每年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的参保户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正确的年末户籍农业户数,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因火灾和交通事故造成房屋倒塌的认定工作。国土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的认定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气象的预警预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认定工作。建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倒塌房屋结构及其价值的认定工作。县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户(指低保边缘户)的参保工作。人财保XX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各乡镇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作为该项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宣传发动,抓好落实。各新闻媒体要结合这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是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具体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强化政策解释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三)明确推进阶段。我县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制订宣传计划,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同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农村住房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至2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各乡镇要建立农户参保进度通报制度,每周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由县统一汇总后报省、市。三是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3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各项制度,建立持续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列入各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并作为新农村建设整治村、示范村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利益的实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加强乡镇的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形成“各级联动、部门协同、责任落实、推进有序”的工作格局。

附件:1.XX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XX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时间安排表

5.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五

为更直接明了的想广大关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友提供直观的数据,本站专门对几个缴费档次进行了计算,以供大家参考,具体计算方式为:

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55=65.79】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8+55=76.58】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374+55+5=92.3】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16+55+10=108.16】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95+55+15=123.9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

【15000÷139=107.9136+55+40=202.9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6.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农村养老保险站(以下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级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农保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新农保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59周岁。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农村“五保户”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农村身患绝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县财政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农保。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农保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7.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第六条 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50元,州、县市财政代缴50元。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县市财政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至1000元的补贴40元。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一年缴费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上述

(三)、(五)、(六)、(七)项州县市政府补贴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县四个县市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建水县州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三个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五个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在州级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适当提高鼓励性补贴标准。

第七条 县市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农村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在州内跨县市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州转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第十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139)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管理(统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帐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试点县市要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在现有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协调推进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试点县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县市要不断加强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村委会和社区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点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8.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扶持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增收成才,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和团省委、湖南省银监局《关于实施湖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湘团联[2009]5号)精神,共青团南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县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民银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就深化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和当代农村青年的新特点,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为目标,以提供小额信贷和项目扶持为有效形式,以诚信建设为保障,进一步拓展信贷载体、创新服务内容,为广大农村青年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促进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团结带领广大农村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有效的进行,决定成立南县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联合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顾问:易贵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组长:杨泽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副组长:施旖旎 团县委书记

吕立球 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张亚东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成员:叶 君 团县委副书记

姚正华 县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

周建光 县信用联社办公室主任

郑年华 县人民银行货币信贷调统股股长 赵光明 县信用联社业务拓展部主任 曹国立 团县委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县委,办公室主任由叶君担任。

三、主要内容

通过团组织挖掘和推荐一些有贷款需求并具备承贷能力的农村创业青年,经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考察授信,以优惠利率向青年发放创业贷款,培养扶持一大批农村青年致富能手、创业小老板、优秀青年企业家,影响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转变观念,自主创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一)扶持对象。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被县以上各级团组织命名表彰的“杰出青年农民”、“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优质客户群,农村信用社予以优先办理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分为三大类:一是面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提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原则上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1年,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灵活设定。二是面向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较好社会影响、有产业特色和良好经营效益、亟需继续扩大规模的农村青年创业者提供“青年创业经营资金贷款”。原则上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1年,可根据经营周期灵活设定。三是面向由农村青年创业组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非农领域的优秀企业提供“青年企业发展资金贷款”。原则上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可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灵活设定。贷款利率比照农户小额贷款执行。

(三)贷款保证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采用联保、抵押、质押等方式,对担保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担保。采取联保方式的,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最多不超过10户,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方式,提高全县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

(四)贷款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向所在乡镇团委提出申请,乡镇团委初审后上报团县委、团县委审核把关后推荐至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接到推荐表后,开辟“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团县委,不符合贷款申请的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由团县委将县信用联社审核结果通知创业青年所在乡镇团委,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创业青年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交贷款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接到申请后,未超过当地信用社权限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报联社审批)。

四、职责分工

团县委、县人民银行、县信用联社共同成立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指导小组,分别负责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信贷业务工作。各乡镇团委与农村信用社都要联合成立工作组,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合作事项、责任与要求,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一)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1、协助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村青年创业成才。

2、定期组织召开金融机构联系会议、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会议,及时通报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开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农户的监测。

3、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业务。

(二)团组织工作职责。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挖掘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的小额贷款项目,组织就业及创业技能培训,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具备创业基础、信用良好、自有资金充足、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村青年,帮助其完善贷款手续,协调相关的优惠政策。各级团委在积极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的同时,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团县委将把开展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农村信用社工作职责。将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纳入到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体系之中,对青年创业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贷款,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扎实做好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组织工作,确保贷款的顺利发放。

五、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2009年7月)三方合作意向确定后,共同展开宣传工作。各级团组织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各乡镇信用社要发挥信贷人员走村串户和具体经办业务的优势,积极宣传,把活动的内容和优质服务带到田间地头,送给创业青年,使活动在农村家喻户晓、青年皆知。

(二)发放贷款(2009年8月起)在活动宣传的同时,由乡镇信用社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程序,针对经团组织推荐的农村创业青年进行审核授信、发放贷款。

(三)总结评估,建立优质客户群(2009年11月起)对第一批贷款的使用、收回状况逐步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凡是贷款青年合法诚信经营、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由各级乡镇团委和乡镇信用社将其纳入“农村青年诚信优质客户群”,提供利率优惠、增加额度等贷款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其创业发展。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落实。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能为广大农村青年实现创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因此各乡镇团委要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各乡镇团委要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农村青年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各乡镇团委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农村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学习、实践的阵地;发挥杰出青年农民、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农村青年开展创业的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的互保、联保服务。

各乡镇团委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加强合作,精心安排,重点部署。要把对农村青年创业者的调查与农村信用等级评定、优质客户群培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稳固农村市场,开辟经营领域。

(三)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各乡镇团委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把信贷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青年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挪用。对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团委书记和信用社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把关,确保各项贷款的发放质量。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监督和指导。信用社要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四)健全机制,发挥效能。

相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

(五)全面协调,做好服务。

各乡镇团委要积极向党政部门汇报,争取把培养扶持农村青年创业的重点项目纳入到党政工作总体规划中,为项目示范推广争取配套政策以及技术、物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有限的贷款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推动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作和信息反馈工作。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团委和各乡镇信用社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立联合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团委),督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团委和各乡镇信用社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7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团县委、县人民银行备案。此后每半年将本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团县委、县人民银行。

9.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九

实施方案

根据***州社会保险局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调查文件的通知》(***[2012]***号)文件要求,按照***发[2011]***号、***发

[2011]***号、***发[20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归档的业务档案齐全完整、整理规范、保管安全,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现制定***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武鸣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确保档案管理服务与各项经办管理服务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力争我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实现“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对全县社会保险档案进行收集、分类、鉴定、整理、编目、录入,实现计算机检索利用,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档案 1

管理整体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档案局副局长

***县社保中心主任

成员:***县社保中心综合股股长

***县档案局指导与法规股股长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负责人

***县失业保险股负责人

***县生育、工伤保险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社会保险档案整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档案整理小组

组 长:***

成 员:***、***、***、***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的收集、分类、鉴定、整理、编目、录入。负责对社会保险档案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二)档案业务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指导社会保险档案整理、指导档案目录数据录入、转换、社会保险档案宣传工作。

四、工作步骤

1、完成社会保险档案收集分类、鉴定、校对等工作;完成***县社会保险档案分类方案、编制、修订、上报工作。

2、完成新农保试点档案整理、录入工作。

3、完成社会保险档案整理、编目、录入、装订、装盒等工作。

4、完成社会保险档案达标申报、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解决社会保险档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对关键问题直接进行协调落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职责,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积极协调县档案局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的业务指导。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共同抓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要强化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管理,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档案整理、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销毁、档案保密、档案利用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工作环节的流程步骤。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档案收集、整理、录入、申报验收等进行跟踪督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业务指导,规范社会保险档案整理。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档案暂行办法》、《***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整理方法(试行)》的文件要求,规范***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县社会保险档案整理方法(试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指导,确保案卷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三)开展达标验收活动。为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建设之中,促进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社保档案管理规范化进程,更好地为参保对象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社保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在社保档案管理方面做到“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实现社保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

10.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有效促进经济增长,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与建设美丽乡村相结合,重点保障脱贫攻坚乡村和精准扶贫农户。同时,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重点突出、质量为先。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是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通过政府补贴,帮助其修缮或新建宜居、居住安全、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补助对象确定标准及程序、补助标准、农户分类补助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农房抗震要求、改造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质量安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等,按照《关于做好20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实施。严格执行县级财政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的“一卡通”账户的制度。

三、目标任务

20分配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为1000户,其中新建户446户、维修户554户,各乡镇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方式

1.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和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落实重点保障责任。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

2.补助标准。根据省整合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年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1090万元,按照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3--1.7万元,维修住房每户补助-6000元的标准,确定我县2016年危房改造标准为新建每户16994元、维修每户5994元。

3.改造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村住房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以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新建户和维修户改造要以朝向良好、满足日照、符合安全居住为主,维修主要侧重构件的结构安全,不拘泥于统一模式,根据改造户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

4.改造方式。属于C级的农村危房应修缮加固;属于D级的农村危房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或置换。新建或维修房屋原则上应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建设。新建房屋要侧重地基基础、承重墙体和屋面,新建房屋地基一定要挖到老土层,严禁就地砌房屋基础,承重墙体和基础砌筑要用不低于M5水泥砂浆,单体房屋墙体厚度不低于370mm,农户有续建要求的要留槎。新建房屋要设置一道地圈梁或上圈梁,并设置墙体压筋,设置地圈梁的房屋,墙体过梁要设置尾梁,墙体砌筑时每500mm要设置一道墙压筋,承重屋面在保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轻量化。

五、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申请审批阶段

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202月28日,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到户,并确定改造方式,积极备工备料,为春季开工打下良好基础。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委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证明并由乡镇民政管理部门加注意见(盖章);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经核实无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政府根据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申请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准确掌握全县农村贫困户需要改造的危房数量。

5.上级备案。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信息录入阶段

时间为年3月1日―3月31日,各乡镇在确定改造户以后,把农村危房改造详细信息录入到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系统中,为下一步开工建设打下基础。

(三)开工建设阶段

时间为2017年4月1日―6月15日,农村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改造方式;

(3)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确定的改造方式、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工程完工、信息完备阶段

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前,各乡镇必须全部完工,信息录入全部完成,纸质档案齐全完备,并完成自验和申请验收。

(五)工程验收阶段

各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合格后,申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县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危房改造工程全部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交付使用。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1.积极筹措资金。各乡镇要按照农户自筹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2.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要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制定阳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县审计局要全程监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进行资金审计,各部门要协调合作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各级财务核算、日常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有效手段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拨付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完工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户,严格执行县级财政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的“一卡通”账户的制度。

(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县住建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能力。同时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并对改造后的工程质量负责。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及时报告信息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周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要于每周二前将农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周改造计划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及时将农房改造工作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做好档案管理与产权登记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李德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家利、县政府党组成员郭昌明任副组长,县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民政、国土、扶贫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的阳原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吉月宏同志兼任,负责综合协调、施工检查、质量监督等工作。

2.加强工作指导。县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改造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住建部门要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

11.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篇十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闵行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本区2011年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区、镇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于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档缴费标准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以后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两级政府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

残疾人,由区、镇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镇财政支出。以后代缴标准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镇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

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结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后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衔接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个人账户使用完毕,由政府补贴继续支付。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

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计发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35元、1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在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3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7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八、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

九、待遇调整

(一)养老金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二)丧葬补助费调整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十、补缴办法

(一)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基金管理与监督

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享受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政府补贴资金的承担方式

(一)新农保参保人个人缴费后相对应的缴费补贴,由区、镇各承担50%。

(二)参保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市财政补贴的资金外,差额部分由区、镇各承担50%。

(三)由区政府统一调整的超过基础养老金的过渡性养老金,由区、镇各承担50%。

(四)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个人缴费外,差额部分由区、镇各承担50%。

(五)对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由区、镇各承担50%。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本区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区农保中心负责管理,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中财政补贴和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区、镇结余的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区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老农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高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2、对于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其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先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再按照老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及待遇“就高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四)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人员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人员领取养老金。

(五)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办法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破解城乡二元

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家庭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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