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精选13篇)
1.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一
危险化学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和人民对此也寄予厚望。危险化学品对于工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不可须臾离开。
从全局看,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风险还在容许的范围之内,尚没有出现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但这不等于说,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的安全
生产形势不严峻,可以高枕无忧了。恰恰相反,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事故发生有上升的趋势,如何在发展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同时,尽量降低其可能造成的风险的损害,如何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应该怎样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置以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广大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一项极其艰巨而又重要的任务。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第一选项和否决条件。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以人为本”把握主体关键,落实企业各层各级人员责任
在导致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多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为再先进工艺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再健全的管理制度要靠人来执行。要把握“人的因素”这一关键,落实企业各层各级人员责任。
一要明确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从业人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要亲自抓,负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要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其他领导及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要强化考核。要严格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切实做好企业“三级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培训和反复的实际操作训练使从业人员掌握有关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技能,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性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要完善制度。危化品生产企业风险程度高,各车间、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千变万化,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各种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有效置于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企业各层各级各类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监督到位,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根据生产不断发展的需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实现安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转变,积极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要抓好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水平。要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的安全监管水平,要逐步建立完善起行之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协作配合、公正严格的执法能力,利用各种方式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积极参加培训学习。
(二)、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我认为,这样做能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解决危化品企业监管难点问题,使得相关危化品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各类隐患能得到一揽子解决,从而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治理实效。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仍是一项艰巨工作。坚决取缔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督促危险品生产企业制订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各行业各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实实在在取得实效。工
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工厂称其为“三大规程”,是指导生产,保障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作业法则,具有科学性、严肃性、技术性、普遍性。这一项是我们衡量一个生产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就认为有没有一个样,只要能生产就行,这是一个典型的化工生产“法盲”,他们孰不
知这“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是前人从生产实验、实践中得来,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价编写出来的,具有其特殊性、真实性。在化工生产中人人不能违背,否则将受到惩罚。有的企业领导曾说:“我们以前就是这么干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章的),没出过什么事,不要紧”。这种麻痹思想绝对要不得,尤其是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但是相反,出现事故的必然是违章而造成的。通俗地讲,多次违章必然会发生事故,多次小的事故发生,必然酝酿着重大事故的萌芽,这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则。
四、对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几点参考意见
化工过程或工艺的危险性,主要来自参与该过程的物质危险性,而过程中的物质处于动态,这往往比处于静态时的危险性要大。此外,化工过程的危险性还有过程本身的危险性,条件的危险性、设备的危险性等。物质危险性属第一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化工工艺过程及环境、设备、操作者的不安全因素属第二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第一类危险源——危险物质的管理
让每个职工了解物料的相关知识,任何化学物质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性。如酸类、碱类,有腐蚀性,除能给装置的设备造成腐蚀外,还能给接触的人员造成化学灼伤。有的酸还有氧化的特性,如硫酸、硝酸。又如易燃液体,它们的通性是易燃易爆,它们的另一个通性是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较大。另外,处于化工过程中的物质会不断受到热的、机械的(如搅拌)、化学的(参与化学反应)多种作用,而且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而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耐受(外界给予的能量,超过其参与化学反应的最低能量,也导致激活)能力是有限的,超过某极限值就会发生事故。因此了解参与化工生产过程的原料的物化性质是极其必要,只有掌握它们的通性及特性才能在实际生产中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否则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第二类危险源——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
1、氧化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氧化过程中如以空气或氧气作氧化剂时,反应物料的配比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以外。空气进入反应釜之前,要有净化装置,消除空气中的灰尘、水分、油污以及使催化剂作用降低或能引起中毒的杂质,以保持催化剂活性,减少火灾、爆炸的可能。
在氧化过程中,对于放热反应,应及时将热量移出,适当控制氧化温度、流量,防止超温、超压,使混合气体始终处于爆炸范围之外。
为防止接触器在万一发生爆炸或着火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反应器前和管道中应安装防火器。以防止火焰蔓延或回火,使火灾不至于珠连其他系统。
为防止接触器发生爆炸,接触器应有泄压装置防爆膜、防爆片,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控制进行调节以及报警联锁装置。
设备系统中还应考虑设有氮气、蒸汽灭火装置等。
2、硝化过程的危险及防范
硝化是一个放热反应,所以硝化过程需要在降温条件下进行。在硝化反应中若稍有疏忽,中途搅拌停止、冷??,并有多硝基物生成,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对于上述问题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硝化剂具有一定的氧化性,常用的硝化剂有浓硝酸、硝酸、浓硫酸、发烟硫酸[fs:page]、混合酸都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吸水性和腐蚀性。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其与油脂、有机物、特别是不饱和有机化合物接触,否则会引起燃烧,在制备硝化剂时,不能超温或进入少量水保证设备不漏,否则可引起燃烧爆炸。
被硝化的物质大多数易燃,如苯、甲苯、氯苯、萘的衍生物等,这些物质不仅易燃,有的还兼有毒性,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不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3、氯化过程的管理
该反应过程所用原料大多数为有机易燃物和强氧化剂,如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液氯等,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源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以及厂房的防火防爆要求等。
氯化过程常用的氯化剂为液氯或气态氯,氯气本身毒性较大属于ⅱ级,高度危害,氯气的氧化性极强,储存压力较高,一旦泄漏危险性较大。通常液氯在使用之前,必须先进入蒸发器进行气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把储存氯气的气瓶或槽车当贮罐使用,防止被氯化的有机物倒流进入气瓶或槽车引起爆炸,其中间必须设氯气缓冲罐。另外氯气在使用过程中要配备齐全个人防护用品及制定出可靠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必须得到落实。
社会在前进、科学在发展,技术也会在不断更新。但是安全是我们安全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安全评价工作是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的具体应用,它是理论与实际经验的具体体现。安全评价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随着安全评价工作更加深入、广泛的开展,它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潜能将逐步显露出来,并会被广大投资者自愿接受以至欢迎。随着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新老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增长较快,我们希望各个企业能够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配合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好。
2.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不断增加。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2万家,生产7700多个危险化学品品种。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虽然持续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如2008年广西河池维尼纶集团“8·26”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2009年山东临沂金兰物流“9·10”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2010年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周边海域受到严重污染;2010年“7·28”南京丙烯管道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
2006-2010年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490起,造成879人死亡(如图1所示),其中较大事故70起,死亡310人;重大事故5起,死亡96人。
本文从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出发,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源辨识方法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以便企业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提供依据,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科学地开展安全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1.1 危险因素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而能够制定合理的危险源辨识方案,达到科学排查危险,防患于未然,保障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需要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害因素和行为性危害因素。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而言,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考虑化学性危害因素是重中之重,常见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分类见表1。
1.2 危险源辨识的主要方法
在充分考虑了危险源的各方面危险因素后,应根据所确定的评价对象作业性质和危害负载程度,选择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对具体对象进行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方法主要有:(1)安全检查表法(SCL法);(2)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法);(3)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法(FMEA法);(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5)预先危险分析法(PHA法);(6)故障假设分析法(WI法)[2]。
根据具体评价对象确定危险源辨识方法,如表2所示。
1.2.1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一种较细致地分析工作过程中存在危害的方法,把一项工作活动分解成几个步骤,识别每一步骤中的危害和可能的事故,如图2所示。
1.2.2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基于经验的方法,是由一些有经验并且对工业过程、机械设备和作业情况熟悉的分析人员实现对检查对象共同进行详细分析、充分讨论、列出检查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该方法可用于对物质、设备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有如下几个分析步骤:
(1)建立安全检查表,分析人员从有关渠道(如内部标准、规范、作业指南)选择合适的安全检查表。如果无法获取相关的安全检查表,分析人员必须运用自己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制定检查表。
(2)分析者依据现场观察、阅读系统文件、与操作人员交谈、以及个人的理解,通过回答安全检查表所列的问题,发现系统的设计和操作等各个方面与标准、规定不符的地方,记下差异。分析差异(危害),提出改正措施建议[3]。
1.2.3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HAZOP分析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以确定过程的偏差是否导致不希望的后果。该方法可用于连续或间歇过程,还可以对拟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HAZOP的基本过程以关键词为引导,找出工作系统中工艺过程或状态的变化(即偏差),然后继续分析造成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可以采取的对策[4]。
HAZOP分析需要准确、管道仪表图(P&ID)、生产流程图(如图3所示)、设计意图及参数、过程描述。
1.3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5]。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表1和表2列出了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当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源辨识实例
2.1 石化企业危险源辨识
为了充分辨识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中的危险源,准确确定风险等级,消除或降低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某石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管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危险源辨识评定。
该石化公司根据所确定的评价对象的作业性质和危害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对具体对象进行危险源辨识。例如,在进行一苯酚装置检查辨识时,首先建立针对一苯酚装置的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项目,如温度、压力、壁厚、所有接缝、安全阀等;其次,危险源辨识小组通过现场观察、阅读相关文件、与操作人员交谈、以及小组讨论等手段,记录各检查项目与标准情况的偏差;分析偏差(危害),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作业单位。表4是该石化公司一苯酚装置部分危险源安全检查表。
2.2 药剂生产企业危险源辨识
某药剂生产企业一生产单元内存放硝化甘油1.5t,硝酸铵10t,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此车间构成重大危险源,该生产企业需要对该单元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同时将本企业情况及时向安监部门备案,为保证该企业安全生产可将部分产品或原料分开、多地、少量存放。
3 结论
在辨别危险源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而言,危害因素包括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害因素、行为性危害因素等几个方面,其中化学性危害因素是危化企业需重视的重点。本文在对危害因素进行了梳理介绍,并重点研究了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几种危险源辨识方法的应用范围及应用过程,包括:
(1)当评价对象是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时使用安全查表法;
(2)当评价对象是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工艺操作时使用工作危害分析法;
(3)当评价对象是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特别是以前常发生事故或其它类似装置、部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使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4)当评价单元内存在几种危险物质时要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里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式确定。
这些方法的应用为企业科学排查安全隐患,为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化工行业投资规模快速增长,社会对危化品的关注日益增长,这就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压力。危化品生产企业往往存在着诸多危险源,其中化学性危害因素是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需考虑的重点要素。为了正确辨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源,保障安全运营,本文梳理了危险源的几种分类,包括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害因素、行为性危害因素等,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工作危害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危险源辨识方法。最后以两个危化公司为样本,介绍了危险源辨识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为企业选用正确方法,科学辨识危险源,顺利排查隐患提供依据。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源,辨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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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三
石油化工行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不断兴盛,并且,其生产规模也不断地扩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天然气、汽油等危险化学物品投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主要是因为其本身所存在的危险系数。一单人们在使用时处理不当,就极有可能会造成必要的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损失,甚至于身心上的创伤。那么,我们该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呢。就我国而言,按照我国现有法规、标准进行评定:第一:该物品属于化学物品;第二:其具有的化学性质为:易燃性、有毒性和易爆性以及腐蚀性;第三:具有对生物(包括人)和设备以及社会环境造成伤害的能力。满足以上三点特性,我们即将之称为危险化学物品。斌企鹅这种化学物品是以多种形态存在的,如:气态、液态以及固态等。据相关调查数据比对,近几年来,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这主要是因为中小型化工企业自身具有见效快、投资少、利于转产等优势。但是,在鼓励中小型化工企业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要看到其企业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即: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因此,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来说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就必须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掌握问题的关键性,对于避免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及利益、更好地促进企业、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等都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
1、对于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
当今社会,化学工业随着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其化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多发性的等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可以判定出来。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是存在危害性的,所以,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中毒及上网时间的发生,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之前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及筛选,避免操作失误,在对容器进行密封时一定要严密,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故而对于所需求的化学品种类以及数量愈来愈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声明及身体健康不受伤害、保证社会经济及环境不受到损失,则必须要切实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工作。我们不能单单的看到化学品带给我们的益处,同时也要看到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牢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依旧不够完善,就安全评价体系而言,化学物质种类更新比较迅速,申报许可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相关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导致了对于化学品风险评价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安全监管制薄弱,监管部门并没有构成一个百密无一疏的网络,由于一些部门对于责任的分担问题,遇到某些环节是置之不理的,出现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不仅如此,硬件条件也是不乐观的,实验缺乏技术支撑。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加强危险化学物品有效的安全监理迫在眉睫。
2、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生产过程是受到社会任何方面都比较重视的,这是由于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其危害和牵涉到的各方面利益是非常多的。总而言之,针对突发事件,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这一体系完善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化工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对于事故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性质还有其可能会导致的危害进行充分地了解和研究,并且要及时有效的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以便事故发生时可及时开展救治活动,迅速控制住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化解危机带来的危害,选出最佳有效的措施阻止危险进一步恶化,在能够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将不良的影响降低至理想化的程度,经济上的损失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在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是十分的关键点的。
3、加强从业培训及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于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往往会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特点,所以,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则有必要从其从业人员的实业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方面着手,另外,为了规范和监督企业人员严谨办公,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3.1从业培训方面
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有必要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草拟合格录用规格,并且严格按照其规格进行录用,不容偏差。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這些人员之前,企业应当开设相关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课程,要求被录用人员一一参与培训,从而巩固员工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其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测试。进行多种事故模拟演练,并对其传授各种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以及预防中毒的方法,并制定逃生方案及路径,从而培养员工实际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3.2安全教育方面
在招录人员时,企业单位除了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外,还有必要开设安全教育方面的测试,以明确要求其在从事此工作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人员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其讲座的演讲人则可为一些经验丰富的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士,并且明确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参加,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过.安全教育来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3.3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仅仅靠加强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时往往不够的。除了要掌握熟练地专业和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意识之外,员工必须要有着严谨工作的态度,所以,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帮助员工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从而提高安全系数,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4、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在进行化工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时,除了要操作技艺要醇熟意外,对其所用到的设备也要予以注意,不容忽视。为防止设备组装失误和设备陈旧以及设备零件脱落坏死导致严重性事故发生,企业方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的运行,即对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除此之外还要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检验效果进行监督并签字。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部分属于压力容器,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并保存检测报告。
5、结束语
发展科技、经济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从事化工品事业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确保自身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引发事故。
上文通过分析加强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充分说明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意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和社会也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从今以后,我们有必要透彻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做到放眼世界,努力借鉴和学习各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弃其糟粕,充分借鉴其精髓,并且秉着遵循科学规律的精神,将其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做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进而更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4.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五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号局长令、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该表可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填报《申请表》,可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http:///用“A4”幅面纸张。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各部门、各要害工种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管员正式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核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2004年9月9日之前贵州省经贸委审发具有时效《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6.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六
考试时间: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30分)
1、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人员,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还须经过教育后才能上岗作业。
A.礼仪;B.危险化学品使用;C.劳动纪律
2、我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属于危险化学品。
A.第3类易燃液体;B.;第5类氧化剂 C.第8类腐蚀物;
3、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戴口罩。
A.防毒;B.防尘;C.两种口罩都可以
4、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措施。
A.;泄漏后收集B.不需要特别的措施,放在一边就行;
5、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A.上部;B.中部;C.根部;D.外部;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方向疏散。
A.下风B.上风C.顺风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25分)
2.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1.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两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贮存。()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3.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饮食、喝水前必须洗手。()
5.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易燃、易爆、中毒等危险和危害()
四、问答题(共45分)
1.本公司所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哪些?(10分)
2.本岗位的危险化学品存在哪些危险或危害,如何防止这些危险和危害的发生?(20分)
3.简述本岗位安全操作的要点?(15分)
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30分)
1、B.危险化学品使用
2、第3类易燃液体;
3、A.防毒;
4、A泄漏后收集
5、A.上部
6.B.上风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25分)
1.对2.对3.对4.对5对
四、问答题(每题10分)
1.略
2.答:主要危险危害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1)现场严禁动火;
2)不使用铁质工具开桶,轻拿轻放,防止撞击;
3)正确穿戴工作服、防毒口罩、乳胶手套等劳保用品;
4)工作中不得进食、饮水,洗手后才能进食、饮水。
5)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3.答:1)检查设备、开关、喷枪、风管、油漆管等是否完好;
2)首先打开风帘柜的风机就行通风;
3)将调配后的涂料轻放到指定位置;
4)作业结束后,整理现场,未用完的涂料集中保存,不得留在现场;
5)关闭风机;
7.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七
1.1 易燃气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易燃气体在化学品中的危险性分别是燃烧和爆炸。易燃气体一旦处于燃烧和爆炸的极限内, 遭遇火源或足够的能量就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气体在遭遇极小静电的情况下, 也可能引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2 易燃液体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在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分析易燃液体化学品的危险性, 充分保证了易燃液体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易燃液体化学品的危险性具体表现为易燃性、易燃液体蒸汽的静电性、流动性和热膨胀性。
1.3 易燃固体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在储存易燃固体化学品的过程中, 其危险性表现为遭遇明火、高温以及摩擦起火的可能性。同时, 易燃固体化学品本身还体现出低燃点 (易自燃) 、化学性质活泼 (与氧化剂与酸容易发生反应, 爆炸) 的危险性。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
2.1 化工行业发展与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
现实中的一些化工企业, 并未经过专业的化工设计院设计其厂房布局。因此, 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就存在先天的不足, 这些企业往往存在一些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2.2 化工行业缺乏安全管理技术人才
近些年来, 化工行业发展迅速, 企业数量极快增加, 迫切需要大量的技术、管理人才。但是, 有些企业在任用人才方面却较为落后。同时, 根据我们现场检查情况得知, 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因为工作环境相对较差 (气味、危险性等原因) , 其岗位基本上都农民工。这部分人员因为文化水平较低, 缺乏最基础的化学知识, 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操作技术水平极低, 因此也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2.3 政府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较为分散、牵涉到了很多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了极大的协调难度。难免会存在执法推诿、联合执法协调不好等问题。这也导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出现在安全监管的盲区, 致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缺乏力度。
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策略
3.1 提高安全意识
第一, 对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制度教育, 强化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程度;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法律制度、法律意识、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的教育;对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第二, 做好教育宣传与引导舆论工作。在整体宣传思想布局中加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秉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宣传具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2 加强整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1)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监督企业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过逐层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落实全体员工安全责任考核。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上贯彻落实安全责任。 (2) 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监督企业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对安全生产行为有效规范。 (3)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在企业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宣传安全知识, 利用典型安全事故案例排除生产事故隐患。 (4) 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要求企业落实规范要求。
3.3 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第一, 需要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迅速构建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察机制, 将监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紧密联系考核干部政绩工作, 并且积极执行。第二, 要认真贯彻统一领导与综合监管。监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必须获得统一的政府领导, 根据相关法律准确分工, 科学配合, 真正执行安全监督职责。联合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公安消防等各个部门, 统一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严厉打击。
3.4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表现, 具体是为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第三方组织可以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活动, 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导致的负面影响。安全生产事故表现为突发性, 一旦出现, 会对生产经营秩序及人们的思想造成影响。抢救小组在短期内如无法采取有效救援手段, 通常会耽误了最佳的救援时间, 扩大了事故的恶略影响。若事前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就能够有效地提高现场实施救援的协调度, 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4 结语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需要我们迫切加强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 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 以此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江华, 朱道立.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分析研究综述[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13, (3) .
8.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八
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区长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单位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当作“人命关天”的大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兵把口,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专题听取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为区安监局配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干部,使安监局从4个人增加到10个人。
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区政府专门下文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把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做到责任明确,分工有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順利推进。
重视到位,经费落实。增拨危险化学监管经费15万元,为安监局添置1部执法车和一些必需的执法设备,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调查摸底,规范台账。通过经济普查、工商登记、技监代码、镇村企业调查摸底等手段,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备案;及时召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培训会议,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企业申报、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全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严格执法,确保成效。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资质要求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找准难点、抓住关键,开展整治活动。
9.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九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事故发生,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监督落实;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项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4号),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2010)等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各类安全管理台账,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准入条件。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保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生产、使用、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新建危化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新、改、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有关要求。试生产方案未经备案,不得投料试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安监局有关标准、要求,严格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存档和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搬迁、拆除重建、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企业危险化学品装置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烟安监〔2010〕15号)等规定,抓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安全处置工作,杜绝装置处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按期完成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未按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落实停产停业措施,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严格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帮扶工程和安全评价。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面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如实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积极与安全专家或安全服务机构签订帮扶协议,每季度组织安全专家或服务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诊断。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每3年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对自查自纠、专家机构帮扶和安全评价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六、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设施台帐,落实安全设施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杜绝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不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积极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七、强化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信息、风险管理、装置运行安全、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试生产、设备完好性、作业安全、承包商、变更、应急、事故和事件管理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行岗位操作安全确认制,减少操作失误;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建立和落实重大检维修作业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安全规范,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八、加强“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监控、管理措施。深化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成果,细化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九、高度重视储运、销售发货环节安全管理。制订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收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对穿越公共区域、厂区内、港区内危化品输送管道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及时消除威胁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查验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资质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并详细登记;查验是否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情况,杜绝超装、混装、错装、超载、超限,并将查验情况登记建档;及时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职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治理、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职业危害危化品企业要100%申报。
十一、加强承包承租管理。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三、加强应急管理。按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配足应急救援器材物资,按标准设置气防站(组)等。发生事故,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国家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样板企业创建活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三级及以上规模油库、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工艺且生产储存装置构成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全部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无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包括农药店、化学试剂店、油漆店及其他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全部达到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大力参与“样板企业”创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争当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样板企业。
十六、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工作。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已经有搬迁计划的企业,要抓紧时间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工作,新厂投产后老厂立即停产;尚无意向的企业,必须写出搬迁、转产或关闭承诺,2015年底前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行为。
十七、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企业有开停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要设备(设施)检维修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发生变更等重要事项时,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安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规定和要求。以上条款,本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逐条认真仔细研究,并承诺逐条抓好贯彻落实。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发生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10.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十
A危化安许证告字„B‟C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 H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核,因: 一、二、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I
或
J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K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不予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I —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J —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K —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11.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十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出通知, 全国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是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专项整治的10类重点产品之一, 到8月底前要完成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检验等工作, 9月后组织监督抽查, 确保2008年底完成生产企业100%摸底建档, 100%完成取证的目标。 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领证完毕。从11月起,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 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
此次被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包括清漆、色漆、辅助材料3个产品单元的28种产品。
12.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十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九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和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州、直管市、林区)管理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的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同时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扩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增项目的,应当在新增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对正式受理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工作由实施机关承担,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且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手续;对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不予许可。
第三十条 下列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一)实施机关直接受理的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
(二)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生产企业;
(四)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对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审查由实施机关、申请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现场审查内容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现场审查应当听取企业情况介绍、查阅原始资料、查看现场,集中讨论(核对)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现场审查意见书》。
对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整改复查情况应当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上报实施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对企业提交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一)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规定。上报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工作人员签字栏必须是原件(一律用蓝色笔签);
(二)评价范围应当涵盖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品种及其生产装置和附属设备设施,评价报告中必须注明其产品、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类别和编号;
(三)企业概况应当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能力和工艺、技术、装置、设施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年来发生各类事故情况;三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检查时指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评价单元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过程、储存区域(设施)、安全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等分别划分,进行逐个评价分析;
(五)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采用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编制的“HAZOP报告和建议措施的追踪与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六)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价分析,包括现场管理、作业现场票证执行情况、生产及巡检记录情况、电气设备和管线布置及着色、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的规范等;
(七)评价报告应当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企业平面布置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内部厂房、装置、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对企业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应当参考企业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八)安全评价结论。第一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有某某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指出具体条款及其依据,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作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实施机关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连续两个周期安全评价不得选择同一家评价机构。
第四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除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抽查。发现提供虚假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实施机关依法查处;由此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实施机关决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大力推广、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安全管理,其分析结果普及应用且HAZOP分析报告通过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认定的,可不作安全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四)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六)隶属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企业的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七)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13.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篇十三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提出申请,实现依法生产。
二、各单位要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力以赴、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整合本辖区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资源,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分期、分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采取有力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认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生产且在当前情况下难以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要求,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出
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继续从事生产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安全评价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以满足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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