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2025-04-26|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行政执行个人简历(精选12篇)

1.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一

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行政庭 张大巍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

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龙江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大,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现将我院2006年至2009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受理情况

龙江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51件,其中2006年受理63件,2007年57件,2008年56件,2009年75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我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计生、水务、环保、卫生行政征收及处罚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四年来分别为,2006年申请执行14件,2007年25件,2008年38件,2009年27件。

原因分析:导致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县各级政府多年来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比重大,当前“生儿养老”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的计生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近几年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由原来的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转变。对于违反计生政策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更多的选择通过申请法院执行。

2、水务行政征收或处罚案件

2006年水务局申请执行19件,2007年13件,2008年5件,2009年23件。

原因分析:水资源费是灌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灌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水资源费的收取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一直是灌区的一大难题。不少地方由于田间工程不配套,管理不善、田块大而不平等原因,造成渠道堵塞、截流、下游无水可用的现象,从而使灌区水费难以征收。

3、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环保局申请执行10件,2007年12件,2008年13件,2009年25件。

原因分析: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村从事集体、个体、加工经营的农民和农户越来越多,由于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生产资金、技术水平等限制,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或经营;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违法行为不在少数。在环保部门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农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企业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卫生局申请执行案件13件,2007年8件,2008年6件,2009年2件。

原因分析:由于“黑诊所”价格低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在农村从事无证行医的乡村医生,因无证行医、销售假药等被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处罚。但是随着近几年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卫生医疗机构职业活动等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三、案件执行基本特点及其情况分析

(一)案件执行的特点

对涉农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分布地域广、路途远、道路交通和通讯不便; 第二、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外出打工、经商的多,流动性大,居住地点难找,通知、寻找困难;

第三、被执行人往往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自动履行能力欠缺;

第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抵触情绪大;

第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总之,涉农非诉执行案件的以上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成本高、执行难度大、执行效率低。

(二)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种类相对集中。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通过对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 进行分类统计,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行政处罚、环保、水务等社会生活和管理热点方面的几类具体行政行为上。

2、案件结案率高,但执行到位率较低。行政非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结案率较高,但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到位率非常低。从数据中可以反应出大部分行政非诉案件都已经结案,但执行到位率较低,即因大量的程序性终结案件存在,该类主要集中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上。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性和强制性,也影响了司法权威。

3、被执行人拒执情绪大。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因有直接的欠债事由和特定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拒执情绪较小,且主要针对债权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则多由被执行人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缺乏特定权利人,被执行人习惯于认为其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他人利益,是“可管可不管,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给予处罚和强制执行是执法人员没事找事,所以拒执情绪更大,且矛头多指向执法人员。

四、非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缺乏了解,是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好的一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中,又没有被执行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规定,所以尽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只要符合立案受理的7个条件,也只好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时一宗案件,执行人员跑好几趟,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结果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积案。不仅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到负面影响。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后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已经人去屋空,下落不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农民为逃避处罚和债务,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务工地点不稳定,回家时间不固定,无法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也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 财产。

(三)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表现出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如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罚或征收标准不一,造成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由于各方面原因,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过程中,处罚、征收的标准不是完全统一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但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的现象的确存在。此问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表现比较明显。虽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以县计生局的名义作出的,但均是由计生局委托各乡镇政府进行工作的,而征收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乡镇之间征收标准不统一。个别乡镇为了自身利益在确定征收额度时,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来确定。计生部门对超生对象征收标准存在差异,造成被执行人对计生行政管理工作存在较大意见,也有当事人为此对法院执行产生 抵触情绪。

五、解决涉农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解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二)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

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行政强制执行同民事执行案件一样,能否得到执行,执行效果好坏,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行政机关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将案件往法院一推了事。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责任意识,在申请执行前,有针对性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摸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的轨道。

(三)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确保司法公正。

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和依法行政水平;对行政裁量权要慎重使用,统一征收和处罚标准;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同一事实、同一违法行为同等对待,以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信赖,促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农村,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许多农民群众看待问题是 “不计道理,以结果论英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 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讲究执行艺术,注意执行方法。

第一,采取以点带面的执行方式。可以在各乡镇或人口聚集的地区,选择一至二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强制执行,这样,可以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第二,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选择在收获季节或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执行效果比较好,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三,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很多案件都无法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订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动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既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那些采取软磨硬抗抗拒执行的人,法院在做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 在执行中 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人 员严格依法处理,以此打消被执行人逃债的侥幸心理,避免案件久拖不结,真正使农村案件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二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权利救济

我国的行政诉讼执行分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其中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如何实现其行政决定的问题而设置的。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审查之后做出准予执行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实现兼顾行政效率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由于其缺乏总体理论设计和统一指导思想, 立法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 实际运行中也出现诸多问题, 难以实现其设立初衷。因此, 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1非诉行政执行基本内涵

非诉行政执行即“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问题, 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予以规定。广义的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所有未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行, 包括行政机关自行的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仅包括后两种情况, 本文即以此为研究对象。其中, 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是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构成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是指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 经过与诉讼审查不同的审查, 裁定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2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和审查模式的选择

非诉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执行的过程, 既有行政的因素, 也有司法的因素, 所以对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设定此制度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如何实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属于行政权的延伸。一个生效的行政行为, 应该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没有执行力的行政行为, 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所以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借助人民法院的职权继续行使行政权的体现。与之相适应的是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进行形式审查, 只要执行措施实施合法, 执行错误的后果就不能归责于人民法院, 而只能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此种观点的弊端在于, 极易使人民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 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 使错误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阶段, 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凡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即为司法权。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 但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并执行, 从广义上来说, 是行政机关发起的一场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 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也是一种诉讼行为。所以非诉行政执行行为当属司法强制执行。与之相适应的是人民法院要对据以执行的依据, 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 审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总之, 要像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样, 进行全面审查。此种观点的弊端在于影响行政效率, 使复议和诉讼的时效规定形同虚设。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 对某一行为性质的判断, 不能仅从形式上做简单的判断, 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主体上来说, 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没有什么分别, 都既包括司法机关, 也包括行政机关, 但执行内容有质的区别:前者是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决定, 后者则执行司法裁判。可见, 行政强制执行权与司法强制执行权之间的划分, 不是一种主体间权限划分, 而是一种事务性质范围的划分。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 付诸执行, 不管是由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来执行均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笔者比较赞同此种观点。非诉执行中虽然有司法权的介入, 但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 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由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启动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而且非诉执行的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 就应该被推定为放弃救济权利, 默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无效的行政行为除外) 。通过上面的分析, 笔者认为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应该仅仅进行形式审查, 但也不应同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 而是采取一种“适度性”的审查。《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2)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见,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采取的是“明显”的审查标准, 即不同于诉讼案件全面审查的适度性审查模式。

3非诉行政执行现状分析

3.1立法现状

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形成的, 缺乏总体理论设计和统一的指导原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所作的规定又较少, 导致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不成系统、不够完善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问题虽然已有规定, 但仍过于宽泛, 如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还没有明晰、可操作的权限划分标准;《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中的“明显违法”没有具体的标准, 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很难统一尺度;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或不准予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是否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面对立法缺失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3.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实践中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比较多, 远远超过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而且情况复杂、容易激化矛盾, 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2) 在现行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权限划分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往往是一些难执行、矛盾争端多, 又容易引起群众信访的案件, 而这种案件即使到了法院也难以执行, 加上法院执行人员有限, 法院的执结率受到严重影响。2007年8月, 浙江法院出台规定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更是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3) 程序不完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4完善非诉执行措施的思考

非诉行政执行虽然存在诸多不足, 但是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 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不可全盘否定,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 使其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

4.1审查的方式和标准

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该以开庭审理为主, 书面审理为辅。在审判组织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执行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 可以由合议庭决定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1)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获得了陈述意见和就有关争议进行辩驳的权利和机会, 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2)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是明确排除了这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只就终局裁决进行形式审查, 而不能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3) 在权利人提起的非诉行政行为审查中, 权利人和义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而不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这类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法院容易作出判断, 实行书面审查不会影响合法性审查的公正性。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书面审查标准以外, 对一些复杂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借鉴行政程序的某些做法, 采用听证审查程序和适度性审查标准。有学者认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 就丧失了司法救济权, 法院不应再对同一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不起诉, 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有可能是违法的。而人民法院, 是有义务阻止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事实上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间接的救济途径。而相对人丧失司法救济权也不意味着丧失申辩的权利。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 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 举出自己的证据, 进行言词辩论, 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者违法, 可以消除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 使行政强制得到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 就是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构成无效行政行为时, 当然不能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因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不因追认、转换、补正或者诉讼时效的经过等原因而变为有效, 因此利害关系人随时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该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既不能以该行为无效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而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申请置之不理, 也不必再要求申请人通过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此问题, 而直接将该案件转入普通行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即可。

4.2执行机构的确定

如笔者在前面所分析的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大胆建议能否将执行决定权、执行裁断权和执行实施权 (执行权的三个下位权) 分离, 前二者仍由人民法院行使, 后者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但考虑到在每个行政机关内部都设立执行机构, 一是人员素质还达不到要求, 二是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能否在各级政府内部设立一个总的执行局, 只负责实施经过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还执行权于行政机关。该机构统一设立,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 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选拔程序, 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地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当然,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审查之后, 由法院牵头走程序, 由执行局具体负责组织强制执行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支持,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派人参加, 三方联合执法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4.3裁判与救济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裁判方式是确定的, 即裁定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实行一审终审, 不得上诉, 但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如果对确有错误的裁定, 笔者赞成法院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如果对执行程序本身有异议, 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法院审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错误, 给被执行人造成了损害, 被执行人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 这一规定恰恰又印证了我国实际上是把非诉行政执行权作为行政权来看待的。所以, 一般情况下, 在执行完毕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应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负责。但是,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具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没能发现并准予执行, 由此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承担。

参考文献

[1]翟新明.论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与法, 2005, (3) .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366.

3.十问行政执行力 篇三

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始终面临着市场法则、利益博弈的严峻考验。利益驱动始终是消解行政执行力的内在动因,而自由散漫的社会风气、尚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低效软弱的执行机制、赏罚不明的干部考核和选拔制度,则是造成执行力弱化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

最近,我们就行政执行力问题,在基层进行了民意调研,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其中有诸多疑惑,也有美好期盼。

一问:没有执行力,哪来执政力

当下,执政能力建设成为党政部门挂在嘴边的口头禅,然而老百姓是凭身边的菜篮子、米袋子、药瓶子、房子、孩子等生计问题判断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八部门管不住一头猪,还谈什么执政能力?”群众愤愤然。

党的执政能力,从根本上讲就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然而,一些人却恰恰忽视了“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三要素:决策力、执行力和保证监督力。而执行力不仅是实现执政目标、达成执政使命的重要保障,而且是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政治品格和领导水平的表现。不讲执行就是不讲政治,不能执行就是最大的无能。

二问:“十大顽症”,顽在哪儿

群众所指“十大顽症”:一曰对抗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曰逃避执行,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三曰歪曲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四曰附加执行,加塞搭车,地方保护;五曰盲目执行,素质不强,能力平庸;六曰机械执行,照抄照搬,唯上唯书;七曰选择执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八曰被动执行,不推不动,消极怠工;九曰越位执行,贪权争利,胡乱插手;十曰虚假执行,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群众感到疑惑:为什么这些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现象屡禁不绝呢?为什么嘴里喊着“人民生命重于泰山”,却任由本地矿难事故连续不断地吞噬百姓生命?为什么左一个“八条”、右一个“六条”,而一些地方房价疯涨依旧、非法批地屡禁不绝?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工权益,但仍还需要那么多人替农民工讨工资?……

所有这些令人扼腕顿足的现象都表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始终面临着市场法则、利益博弈的严峻考验。利益驱动始终是消解行政执行力的内在动因,公共权力私有化、公共利益私有化、公共资源私有化始终是对抗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罪魁祸首。而自由散漫的社会风气、尚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低效软弱的执行机制、赏罚不明的干部考核和选拔制度,则是造成执行力弱化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

三问:“保护伞”为何变“堡垒”

群众的眼光很敏锐:几乎每一桩“窝案”都能牵出一个“总后台”;每一次矿难事故背后都有“官煤勾结”的影子;每一起违法批地案总“惊现”一张领导的条子;摧毁一股黑恶势力,往往揪出几名“警匪一家”的干警……于是,执法者成了违法者的保护神,监管者成了被监管者的财神爷,警察成了盗匪的通信员,上级成了下级的避风港。

对于这些现象,基层干部群众敢怒不敢言。因为,领导有言“发展地方经济是第一要务”;执法部门有言“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是第一职责”;监管部门有言“放开搞活是应尽的义务”;纪检监察部门有言“保护改革者是神圣使命”。于是乎,违法乱纪者便在靓丽的光环中畅通无阻,保护伞逐渐演变成久攻不破的堡垒。

四问:潜规则在对抗什么

调查表明,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无处不在的潜规则深恶痛绝。“明明国家有规定,他们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事按自己定的规矩办。老百姓到政府办事,如果不懂‘规矩’,只能吃‘闭门羹’。”一些群众如是说。一些“涉世未深”的干部无时无处不在经受潜规则的“历练”,“我们时常面临两难选择:依从潜规则意味着放弃原则,挑战潜规则只会被‘逆向淘汰’。不懂政策可以,不懂领导意图不行;不懂法律可以,不懂‘规矩’不行。”

很显然,潜规则使公共权力按照另设的一套程序运行,其目标所向不是政策法律的落实,而是个人私欲的满足。潜规则所对抗的正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纪律,所损害的除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就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问:作秀之风何时了

现代文明似乎给一些干部的作秀注入了新的灵感,作秀方式也变得千奇百怪。工于伪装矫饰,大搞花拳绣腿,善抓媒体眼球者有之;精于“轰动效应”,百般阿谀奉迎,善抓领导眼球者有之;巧于弄姿作态,秀出“亲民风范”,善抓百姓眼球者亦有之……名目繁多,无奇不有。

作秀的实质只有一个字:假。其实上级领导视察时,一眼便能识破的。可是为什么不戳穿呢?原来上级领导也唯恐自己的地盘上没有几个像样的“亮点”给更上一级看,于是作秀者便成了给更喜欢作秀者脸上贴金的功臣。如此上行下效,下行上赏,恶性循环,成为影响政府执行力的又一痼疾。

六问:执行力文化与政府无关吗

群众反映,近年来企业执行力文化建设如火如荼,而一些政府机关好像对此漠不关心。相反,在少数政府机关,“会文化”“陪文化”“罚文化”“秀文化”“吃文化”倒是大行其道,群众很是反感。

执行力文化是贯穿行政执行活动的灵魂。政府的行政能力是靠公务人员的自知自觉、理性服从、创造执行来维系的,而执行力文化恰恰是贯穿执行活动全过程的执行态度、执行原则、执行价值观、执行心理倾向的总和。执行力文化的严重缺失必然使执行活动失去良好的环境依托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七问:政府要不要讲诚信

调查表明,决策与执行脱节、部署与落实脱节、讲话与办事脱节、台上与台下脱节、汇报与工作脱节、宣传与事实脱节、承诺与兑现脱节,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原因。脱节和反差越大,群众对政府、对文件、对法令、对宣传的信任度越低。

政府信用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得以存续的基础,政府承诺对公众预期的回应及实现程度是政府能否取得持续认同的根据。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导,有什么样的政府信用,就会有什么样的企业信用和公民信用。因而,诚信机制建设不能“只对人不对己,只对企业不对政府”。

八问:执行成本为何居高不下

从1978年到2003年,我国行政费用增长87倍,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由4.71%上升到19.03%。——来自媒体的报道让百姓的心隐隐作痛。

那么,再看看少数地方政府是如何花这些钱的,又是拿怎样的“执行绩效”来回报纳税人血汗的:有的放着豪华办公楼里的精装会议室不用,偏要到千里之外的风景区、度假村、温泉城开会,何其风光逍遥!有的大吃大喝、公车私用、私客公待、公款疗养、公款送礼、公费拿学位,何其慷慨大方!有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何其踌躇满志!有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罚得财源滚滚来,何其洋洋得意!——来自某些“公仆们”的“报答”让百姓心如刀割。

执行成本问题积重难返、行政主体成本意识缺失、执行行为异化;组织结构上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过程中的联合执行、越位执行;预算执行中的监督乏力、纪律松弛;绩效考核中的只重结果、不计成本;加上少数干部大手大脚、挥霍无度……解决起来,谈何容易!

然而,中國百姓是最有忍耐力的百姓。他们不怕花钱,只盼望把钱花到正道上;他们情愿贡奉,只要求被贡奉的“公仆们”尽职尽责!

九问:干部成为执行的表率了吗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然而,群众却分明看到,一些违法乱纪现象正是在个别基层党组织的眼皮子底下畅通无阻的。

无数事实证明,一切违法乱纪现象的背后必有一个执行力弱化的党组织,必有一些麻木不仁的党员、干部。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不但需要执行力,而且需要强执行力,需要党员干部成为执行的表率。执行不力就是最大的不合格,就不配做一名共产党员。

十问:执行力来自何处

基层干部总结得好:执行力是靠高度的责任心“干”出来的,是靠开拓创新“闯”出来的,是靠脚踏实地的工作“拼”出来的;同时,也是靠干部以身作则“带”出来的,是靠严格的制度和机制“管”出来的,是靠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促”出来的。

“六靠”道出了执行力建设的辩证法,体现了内外结合、上下一致、软硬统一的精神。全面提高行政执行力,必须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优化执行环境,培育执行文化,强化执行意识,提高执行素质,改进执行方式,健全执行机制,实现显著的执行绩效。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调研结束了,然而百姓的疑问仍在继续,百姓的期盼仍在生长。疑问振聋发聩,而期盼能否如愿以偿?执行力弱化、执行力缺失、执行力恐慌,真的是各级党政不可承受之重、不可麻木之瘤、不可放纵之害。治庸、治浮、治懒、治散,已经成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成为培育“八种优良风气”的关键之举。

(摘自《论剑:新视野下的中国大战略》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7年8月出版

4.行政强制执行(下) 试题 篇四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4.0分,共20.0分)

第 1 题.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6.0分,共60.0分)

第 1 题.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B.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

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15

B.10

C.7

D.5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

A.接受

B.拒绝

C.视情况而定

D.收费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冻结存款、汇款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标准答案: C

第 5 题.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10

B.15

C.30

D.60

标准答案: C

第 6 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标准答案: C

第 7 题.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当事人拒绝接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机关

B.上级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标准答案: D

第 9 题.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30

B.15

C.10

D.5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标准答案: C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4.0分,共20.0分)

第 1 题.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标准答案: ABC

第 2 题.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标准答案: ABC

第 3 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D.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标准答案: ABD

您的答案: ABCD

第 4 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时,可以向()发出司法建议?

A.作为原告的公民的所在单位

B.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C.与被告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

D.与被告同级的人事机关

标准答案: CD

第 5 题.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5.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五

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号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电话: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违反了

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仍未履行。

根据

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6.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六

所谓效能,一般来讲,就是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行政机关的效能建设,就是要注重行政效率,讲求行政效果,追求行政效益,提高执行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效能就是效率和能力的集合体。执行能力,甚至执政能力都是能力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当然,如果细分的话,我们也会发现,效率高低和执行能力也可以互为表现形式和动力源泉。实践证明:效能建设,贵在执行。近年来,行政机关上下都很重视执行,但层层都感觉执行不到位,而且互相都在为执行责怨。效能低下,是“执行难”,还是“执行不力”?根在决策,还是根在执行?我们透过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病理”分析,就可以看出效能建设到底应该拷问执行什么?

一、问行政管理体制。

社会深刻变革,行政职能转移分化,基层政权组织功能弱化,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毫无疑问使传统压力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受到冲击。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销蚀执行力。“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的组织原则,上级组织决策一旦形成,不理解要执行,有困难的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也要执 q。总感觉政府无所不能、包揽一切的历史进程似乎尚未走完,面对无限的社会需求,政府职能向市场、社会和企业分化转移不够彻底,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 ;超出职责范围和承受能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无钱管的事情,通过“一票否决”的方式把责任和结果强压下来,“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难以执行到位。二是传统管理方式方法创新不足,影响执行力。我们党来之不易而又行之有效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民主与集中”、“抓点示范”的方法,不知不觉被“以文件贯彻文件、会议贯彻会议、以与执行机关签发责任状落实与上级下达。的意见很难采纳,主要目的是把上级的会议精神传达下去,红头文件转发下去,执行责任分解下去。近年来片面强调领导班子年轻化,导致班子成员有资历、能力、政绩和经验的执行型干部减少;强调高学历,导致班子成员中执行经验丰富的干部失去了应有位置。如此被“ 优化”的班子结构,难免使决策打上脱离实际的“衙门”烙印。

三是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偏差,使执行行为被异化。行政法制化合理化是行政执行效率的前提和保障。一些地方长期不把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充分体现民主意志,反复经过科学论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作为执行、监督、考核的依据,而是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改革、发展、稳定、安全、信访、民生的执行指标,忽视了区域条件、发展基础的差别化管理 ;层层加码下达 目标任务,并实行“一票否决”,与基层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反差。这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举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上面不讲理,下面难讲法”,“一级哄一级,层层哄上级”。四是决策层不为执行层分忧担责,使执行者被边缘化。一些决策机关强调执行,却只停留在公文的下发、会议部署、精神传达上,对执行却放任 自留,听之任之,坐等执行结果,难免会偏离决策 目标价值。一些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决策者对执行者常常持如下态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上不排忧解难,他们“不管过程,只认结果”;在重点工程项 目建设上不调度、不协调,“反正竣工时我们来剪彩”;在基层改革大事上不分忧担责、保驾护航,却反复强调“摆平就是水平”;对信访安全稳定工作不提神鼓劲,“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最后还不忘丢下一句狠话“此事办不好,在上级免我之前,我先免了你!”

三、问决策执行主体。提高执行力的关键是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什么种子发什么芽”,什么素质的干部队伍会干出什么样的执行业绩。而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在执行主体上的问题并不完全那么简单。一是“一把手”不是执行主体,但执行能力被无限放大。“一把手”在领导体系和执行过程中都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一把手政治”却是不折不扣的体制弊端。“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只是个误区,什么都要“一把手”亲自过问,副职的职责、权威被削弱;什么会议都要“一把手”作重要讲话,造成“一把手”到会的就快落实,一般领导到会的慢落实,没有领导到会的可落实可不落实。什么事都要“一把手”到场,片面夸大了“一把手”在执行层的作用,忽视了班子其他成员特别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执行作用,而他们才是真正的执行主体。从上到下,只重视主要领导岗位“精英”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干部队伍的整体资源没得到“激活”和优化配置,不少公务员的成长都处在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素质难优化,执行力难增强。二是执行主体队伍整体素质令人堪忧,但执行的整体力量被长期忽视。基层单位是党的各项政策法规、工作指令的落脚点和执行单元。基层干部队伍是最广大的执行主体,然而几十年积淀的这支队伍已无结构优势可言,他们在生活上长期处于封闭和超稳定状态;在思想观念上始终处于保守僵化状态;在工作上被动处于服从和执行状态,在成长上无奈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几十年始终在同一个地方、同一个岗位上工作,在岗提高无路,职务晋升难求,在位的下不去,无为的出不去,优秀的进不来,也上不去。人满为患,官多兵少,多数干部成长无动力,执行乏能力,创造少活力。三是激励执行的机制不健全,推动执行的作用被淡化。激活用人机制,激发执行主体队伍的整体活力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根本之策。而现实生活中,确存在“做的不如看的,干的不如跑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诸多不良现象。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没有建立,岗位之间缺乏正常交流,干部队伍缺乏合理流动。上级只下达目标任务,不创造公平竞争的晋升机会,考核结果与升降去留没有真正挂钩。用人导向缺乏正面激励。一味强调年轻化和高学历,则导向大家去改年龄、补文凭;不重资历、能力培养,政绩创造和经验积累,热衷于“一考成名、一考升官”。“考而优则仕”,挡住了绝大多数踏踏实实的执行型干部成长进步的道路,过早有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颓废心态。四是执行行为功利化现象突出,执行目的被人为扭曲。地方各级政府既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义是本地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特别是人权、财权和资源配置权受到冲击时,地方本位主义占了上风,国家政策法规在这一地区的执行效果难免受到影响。“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一些地方盲目攀比gdp增长比例,不顾全局利益,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政策的空子,踩纪律的“红线”,为“数字经济”而不惜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滥用职权、乱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不计权力行使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趋利行政、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以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

四、问监督评价机制。

7.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七

对于民事、行政执行行为 (此处限于民事执行行为) 的性质, 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1.司法行为说。此说学者认为, 民事执行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所实施的行为,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赋予的司法职能的一部分, 民事执行行为应当属于司法行为。2.行政行为说。此说认为, 民事执行旨在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 而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民事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 在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场合, 这种权力仍然区别于司法审判权。3.折中说。此说认为, 民事执行行为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 即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纯粹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根据, 基于国家公权利, 采取执行措施, 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执行主体与债务人之间, 遵守的是职权进行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常见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即属此例。这种执行行为性质上类似于行政行为。执行救济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 如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异议、暂缓执行、执行回转、代位申请执行等。这种行为, 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特征, 属于司法行为。

二、民事行政执行行为的意义

我们认为, 在司法权威地下的我国将执行民事、行政执行行为作为司法行为,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来说, 其重要性在于: (1) 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地需要。 (2) 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 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4) 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根据上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性质的探讨, 我们认为, 中国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由于执行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之十分重视, 并在立法上作出了具体规定。长期以来, 我国将强制执行案件视为民事诉讼案件, 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因而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体例。但实际上, 除民事判决、裁定外, 需要执行的还有行政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因此, 应当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 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对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辖、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以及妨碍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取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我们认为, 这一规定使人民法院实际上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从而混淆了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性质, 不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也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3、增加执行独立地规定。

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实行执行公开制度。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一律公开进行。与此相适应, 作为司法行为的执行行为也应该向社会公开, 包括邀请群众到执行现场见证, 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5、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否简便易行、富于力度, 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有效性和执行任务的完成, 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6、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 应当有权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则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该上级法院必须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摘要:对民事执行行为的认识, 存在司法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折中说三种不同说法, 我国通说认为民事执行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 正确认识执行行为的性质,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我国执行制度在发挥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落实作用的同时, 也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加以完善。

8.浅谈独立学院行政执行力 篇八

关键词:独立学院;行政管理;执行力

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颁布充分肯定了独立学院对我国高等教育十多年来改革创新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同时,该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独立学院规范发展阶段的全面到来,在这一阶段,各独立学院依靠母体高校的先天优势将逐渐弱化,提高管理水平是该阶段独立学院的重要任务,而管理水平的提高则依赖于坚决而有效的行政执行力。

一、执行力和行政执行力

什么是执行力?简单而言,执行力就是执行主体根据其发展使命和战略目标,采取实际行动,并能取得正确结果的能力。

行政执行力是执行力的下位概念。所谓行政执行力,是指组织的行政部门包括其工作人员切实执行组织上的战略决策,完成工作部署,达到战略目标的实践操作能力,即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之中,行政执行力一般被称为“抓落实”。

二、独立学院行政执行力

独立学院是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这一点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非常明确。因此,独立学院行政执行力即为高校行政执行力在独立学院中的体现。

基于执行力概念,结合对行政执行力概念的理解,我们不妨对独立学院行政执行力定义如下:独立学院行政执行力是指独立学院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组织,包括其工作人员在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贯彻执行独立学院制定的发展战略决策,迅速将战略目标细化分解并安排部署,最后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从而正确实现独立学院战略目标,完成其发展使命的实践操作能力。

三、提升行政执行力的意义

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独立学院正常运转的保障。随着独立学院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相关职能也逐渐增加:工作节奏越来越快,日常事务越来越繁杂,综合性越来越强,集教学、科研、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机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这是所有独立学院都正面临的问题。此时,执行力将是决定独立学院成败的关键。

1.只有正确地执行,才能让战略目标落地

因地制宜、顺势利导地制定战略目标是独立学院的首要任务,但是战略目标是无法主动实现和自动实施的。战略目标一旦确定下来,执行将成为最关键的因素。任何组织的高层领导如果不注重执行,只是确定自认为“正确”的“高大上”的战略目标就想取得成功是不切实际的。独立学院制定战略目标仅仅依靠学校上层的领导者是不行的,必须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达成共识,将指导思想与行动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再一次的辉煌。

2.只有坚决的执行,才能保证竞争活力

独立学院的执行是否“到位”,最终将决定其差别。该如何管理越来越多的人、财和物,该如何完善后勤制度、人事制度、绩效制度,该如何面对剧烈变幻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对大学生带来的思想冲击,该如何面对互联网时代在校园中的悄然降临,该如何面对国际化教育趋势的冲击,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独立学院幻想着一直具有初创阶段的竞争优势而永远领先是不现实的。诚然,独立学院凭借其先天的强大优势,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但是随着独立学院规模发展的势头渐缓,规范发展提上日程,该如何保持竞争活力就成了其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独立学院只有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执行力,才能不断加快探索速度,才能紧跟社会发展步伐,才能保证学校的竞争活力。

3.只有尊重执行,才能让执行文化扎根

所有表面的、形式的、短暂的事物终将逝去,只有文化才能永恒。优秀的文化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传承,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直至实现最美好的愿景和目标。优秀的文化不是空洞单调的说教,也不是一两次的学习会议,而是一种生机勃勃的精神,这种精神的核心所在,即为执行。独立学院作为一个具有主体地位的组织,必须从建立执行型的组织文化开始,逐步推进,直至整个学校具有良好的执行文化氛围,才能维持一如既往的竞争力,保持长久不衰的执行力。

有学者认为,在一所学校能否取得成功的决定因素中,执行力占四成,战略占三成,还有三成是机遇和其他。独立学院只有提升行政执行力,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三大基本职能,才能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苏天从.学校管理中执行力的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8.

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村X号。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XX公安局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25日XX县公安局作出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XX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 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10.浅谈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 篇十

行政执行力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就是提高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抓落实”。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

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

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必须具有抓好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对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不执行、虚执行或乱执行的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应付了事、断章取义、阳奉阴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等种种执行不力的现象。以能不能抓落实,来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实效性;以是不是抓落实,来判断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转变的程度;以会不会抓落实,来考核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真正使提高执行力成为干部的实际行动和追求目标,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出坚决执行、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

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法治观念,杜绝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的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依法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职能执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有章可循的执行制度和责任明确、高效执行的执行机制。

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行政监督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建立和完善执行力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效率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制定的政策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避免朝令夕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行政决策评价制度,规范决策的程序和时限,力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市委四届七次全会对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为确保全面完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执行意识,提高执行能力。

11.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十一

关键词:财务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

1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预算的内在联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社会大众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所耗费的无偿性、单一性公众资源的过程和结果的经济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评价三个阶段和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监督三方面的主要内容,其目标就是优化单位管理费支出,在确保单位正常运作的基础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预算是行为计划的量化,这种量化有助于管理者协调、贯彻计划,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包括短期的现金收支预算以及长期的资本支出和资金筹措。

可以看出,财务管理核心是单位的资金活动,预算的客体主要是资金,预算是为财务管理服务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预算编制统筹使用资金,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通过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财务分析,客观反映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以便于控制和监督单位内部经济活动、资产管理。

2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财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时,由于预算科目内容不详细,科目分类不精细,致使财务核算不规范,预算执行效率不高。部分预算单位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中,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混淆在一起,常用项目经费支出来填补基本支出的不足,以维持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此外,项目间支出也界定不清,经费互相挪用挤占,经费支出无计划,或是计划不执行、流于形式。

2.2 预算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实际上,从我国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来看,一方面预算编制缺乏编制依据,编制程序不合理,预算编制方法简单、不成体系,也不从单位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出发,想当然的或经验主义编制预算,“零基预算”流于形式,且预算编制时间短,编制出的预算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需求情况,同时也难以保证预算编制标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是预算编制不严肃,在项目支出的明细化程度、基本支出定额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等方面都亟待加强。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拍脑袋定预算时有发生,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不足、追加预算的情况经常发生,影响预算的严谨性;第三,大多数单位预算管理意识薄弱,不认真单位预算编制和评价考核,只想着如何从各级财政“要钱、讨钱、跑钱”,使单位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用效益,财务管理松懈、混乱。

2.3 员工素质 行政事业单位岗位竞争性不强,财务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内部管控制度也不尽完善,许多财务工作人员对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欠缺,依法理财观念淡薄。有些单位甚至认为既然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专业的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其业务水平的高低都关系不大,而忽略了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许多财务人员不熟悉财务制度、会计账目,成为一个个收集财务数据、财务报表的报账员,这类财务人员不仅对单位内部的财务情况不甚了解,甚至也不懂基本的账账、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也就无法发挥他们的财务管理监督作用。

2.4 财务制度 合理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单位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和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等,规范高效的内部财务管理为预算执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由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财务管理岗位兼职现象突出,不相容的岗位也未能合法合理分离;有的单位财务流程控制过于简单,甚至允许项目事后审批,而且预算执行的粗犷,没有覆盖本单位全部经费收支事项;有的单位财务部门只注重项目经费的事后核算,却忽略经费使用前的预算和使用中的控制,对经费收支考核也停留在账面平衡上,很少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有的单位预算不规范,经费互相挪用挤占,费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不详尽,不能真实判断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情况;有的单位原始凭证审核不严,常常出现不合法、不合规甚至虚假票据。

3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的改进措施

3.1 树立宏观管理意识,强化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对单位经费筹集、分配、使用和单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编制财务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同时,要避免目标置换,坚持预算目标从属于、服务于单位发展的目标;要避免过繁过细,适当掌握预算控制力度,使预算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避免一成不变,预算执行者应当对预算进行管理,促进预算的实施,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修订和调整。尽管我们在制定预算时尽可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状况,并制定了应变措施,但预算一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情况在不断变化,总有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是不可预见到的。所以,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预算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如果情况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实情调整预算或重新预算,以达到预期目标。

3.2 强化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预算编制执行的前提,同时预算执行也依赖于内部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近十年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践证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改变单位会计核算方式、增强财务预算执行控制等方面都有良好的效果。当前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强化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由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同时,要完善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预算细化,建立预算委员会制,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机制。

3.3 转变部门预算观念,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财务预算编制是个系统工程,不但要考虑单位自身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政府财力、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各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预算编制工作,要把预算编制和实施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预算编制工作应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编制要有前瞻性,要体现效率—效益中心,要明确预算编制主要项目内容及编制责任部门、预算目标,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综合考虑各种内外因素影响以及过去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科学预测单位财务状况变化需求。

3.4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技能 首先从人格教育入手,培养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其次从专业素质提高角度入手,多为会计人员提供一些培训、进修之类的自我增值的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为会计人员更好地工作打下基础;最后还应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多元化的社会,树立现代理财观,注重资金的效益,及时了解财政财务政策的新动向,将有关政策贯彻到财务活动中。

3.5 完善制度建设,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首先,要制定单位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预算的管理内容和业务范围,明确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评价和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内容,规范财务预算管理过程,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进行;其次,要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以加强对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的监督,形成预算公开机制,增加预算透明度,加强对单位重大预算组织实施与财务管理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监督;第三,要将单位的资金流动、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各项财务活动和发展计划都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中去,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翟燕燕.试议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0(17).

[2]陈露.给予内部控制角度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代经济信息,2011(6).

[3]曹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预算执行,中国经贸,2009(14).

12.行政执行个人简历 篇十二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我国的行政强制性质模式, 并没有一边倒地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或司法强制执行模式, 而是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都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都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但由于只要“法律没有规定”, 行政机关都不能自己执行, 需转向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这时相当于是“无规定则推定”。法律法规无法穷尽, 在实际中,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也是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更多。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 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选择模式。

(二) 我国当前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2年, 全国法院共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160865件;2013年, 案件总数达到了170089件, 同比增加5.73%。其中, 2012年资源、城建、计划生育三类非诉行政案件共计99260件, 占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总数的61.7%;2013年三类案件达到了105698件, 占总数的62.14%, 同比上升6.49%[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 且资源、城建、计划生育这三类案件占比较大, 执行难度较高。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 行政诉讼案件来自于对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法院为了与行政机关发展协调关系、改善司法环境,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十分关注和重视。这些都说明, 《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同和贯彻, 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监督力度也比较大, 这一切都说明,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正在我国逐步展开和实现。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结果与过程的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人类的文明理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连接法律和人的关系的重要因素, 集中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影响和意义, 以及法律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2]。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作为行政强制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 它的法律价值是否得到应有的体现是考量这一制度设计是否完善的一个基本的命题。

(一) 结果价值追求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必然指向一个目标, 这个目标就在于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强制执行对这个目标实现所体现的作用和意义, 在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评价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价值。以边沁为代表的程序工具主义者就十分偏重结果价值, 认为作为过程呈现出的程序并无任何自身目的, 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 只是可作为实现实体正义或效率的工具。边沁认为, 实体法是为了增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而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有用与否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所以实体法要能够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幸福, 否则程序法就无法辅助实体法, 与其背道而驰了[3]。

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权运作的最常态, 只有在情势所逼时, 才能够“亮剑出鞘”, 运动行政强制执行来保障公共利益的正当目的的实现。目的正当是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考虑的首要要素, 如果漠视法律的正当性, 行政强制执行就和暴力无异, 强制执行就变成了铡刀和皮鞭, 成为了打压被强制执行者的工具。

为了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价值的正当性, 需考虑以下几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条文以及援引的规范是否正当;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复合立法目的, 适用规范层级是否适当;三、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二) 过程价值追求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势力的权力与权利之争的过程, 过程价值即是去追求实体目标时对过程的关注和评价标准。类同于法律程序结果的评价, 它是形成结果的过程中本身的评价, 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属于来自程序本身的, 使人感到满足的东西。换种说法, 结果价值关注的是最终的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而过程价值关注的是起点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向大洋彼岸眺望, 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与解释。美国大法官认为, 行政案件的程序正当法律评价来自于它能够使人们的尊严得到维护和满足的过程, 人的尊严价值体系包括如平等、参与、隐私、透明等等, 这些内在价值在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过程价值的追求被论证是非常有必要的, 它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提供了赖于生存的基础, 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崭新的完整的分析和论证[4]。

通过对结果价值与过程价值的对比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价值往往追求的是具有一次性地解决一时一地实现个案正义的功效, 从整体上讲是为了实现行政权这一行政活动的基本目的, 而要实现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建设, 我们就需要充分关注具有恒久导向作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价值, 它所体现的是对有关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永恒关注。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

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过程之中, 要尤其注意调整效率与公正这两种价值的平衡, 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架构。公正的标准比较抽象, 难以量化, 要借助社会的主观力量进行表达, 然而因为社会地位、知识阅历的不同, “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即使是完全相同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每个人对于公正方面的体验也不会完全相同。相对于公正而言, 效率更具有确定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效率价值很复杂, 但实际上效率只有一种核心思想———要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消耗产出最大的社会作用[5]。

(一) 效率价值追求

效率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核心价值取向。没有效率, 政府就无法有效地调控资源, 实现自己的政策, 社会秩序和人民幸福就无从谈起了。为了保证政府的效率, 现代国家往往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如首长负责制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是行政机器的动力, 没有效率的行政无法称之为行政。要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有效履行和实现,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 这要求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限制来在最短时间内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危险的目的, 这种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 贯穿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始终。

另外, 行政权利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公权与私权的碰撞也就在于此。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权行使的高层次极端状态, 如何实现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是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施行的核心问题。

(二) 公正价值追求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并不代表着对公正价值的漠视, 公正价值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价值体系的一部分, 对于公正价值的追求集中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维护, 是弥补效率保障价值局限性、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积极影响的重要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人文关怀和对公正价值的重视, 充分考虑了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法治需要人文关怀来填充内容, 人文关怀通过法律能深刻地体现[6]。

总而言之, 效率与公正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对价值, 也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一对价值。从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处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要放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进行考虑和判断, 不能武断地通过司法权是否介入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公正。公正需通过相关制度加以落实, 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所以, 我们要秉承公正与效率兼顾的价值观, 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程序完善来实现这一对价值, 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意见, 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公正。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众多行政执行活动中强制性最强、表现最为直接明显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型范式, 在整个行政强制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其立法目的是监督权力、保障权利, 有着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法律功能。在模式选择的过程中, 其法律价值取向是决定因素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现状,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规定, 从结果与过程、效率与公正两个角度, 提出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实现其法律价值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6/03/content_4525461.htm?node=25497.

[2]舒国滢.法理学阶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164-165.

[3]Jeremy Bentham, 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cedure, in 2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J.Bowringed.1838-1843)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28.

[4]See Jerry L.Mashaw,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the Q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 (1981) 61 Boston Uni.Law Revie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5]张锦锦.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的困境与出路[J].行政法学研究, 2013,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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