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13篇)
1.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一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 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 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八条 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
第十条 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 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
第十五条 涉及我局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审计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局工作内部信息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 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科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内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科科长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不遵循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我局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部门秘密者,由保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二
对于现代高校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 在多年的探索和改进下, 目前国外高校的这种教学管理信息化的管理模式规模已经初具规模, 其运行也处于比较完善和稳定的阶段。教务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能否运用现代化手段科学地管理教务和准确迅速发布信息, 直接决定着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由于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 教务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得到了广泛应用。针对现今教务管理工作复杂、繁琐的问题, 同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提出了基于B/S结构的高校信息发布管理系统。
2系统需求分析
2.1系统功能需求
本系统的基本模式是以教学管理信息发布为核心, 统一、有效的管理教学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数据, 是面向学校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三种角色用户, 因此将访问该系统的用户按其身份划分为三种:管理员、教师和学生。只有通过验证的用户才能进入相应主页。教学管理人员通过本系统可以完成日常数据的录入、查询和修改等教学管理工作;教师则能够通过本系统查询到本人的课程表、成绩录入等。学生则可以通过系统完成课程选修和查询个人有关信息 (例如个人课表、考试安排、查询成绩等) 。由上述分析可知, 本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管理员模块、教师管理模块和学生管理模块等。
2.2系统性能需求
数据的安全性通过二级安全保障来保证数据安全:根据设置用户的权限和密码控制。
2.3可靠性与可用性需求
本系统是面向全校教师和学生, 部分功能将对面对非本校人员开放。用户量如此庞大, 良好的用户体验是本系统的关键属性, 从以下方面提高系统的用户体验。
(1) 可用性和易用性。本系统的功能必须是易容的, 必须能够达到一定级别的正常使用。
(2) 基础标准 (即系统的速度、安全性、兼容性等) 。这是教学管理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标准, 缺一不可。系统必须在速度、安全性等方面达到较好的用户体验。
(3) 具备沟通功能。互联网的最大优点是即时性和沟通能力, 因此对于一个学校的教学管理系统来讲, 务必要保证有可以供用户间沟通的渠道。
2.4接口需求
由于各学校的教学管理过程、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不尽相同, 因此系统特别需要能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二次开发。例如各学校实行学分制后, 学费的计算和收交情况统计、学生选课情况统计等, 每个学校都自己的规定, 这就要求系统能够提供一些接口, 便于学校后期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开发适合本校的功能模块。目前的系统, 可能由于版权和数据安全等方面问题, 最后几乎没有留给用户能够进行二次开发的接口, 因此该功能是本系统重点考虑的。只有设计出这样的教学管理系统才具有通用性, 同时也便于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3系统总体设计
3.1功能的独立化与模块化
3.1.1功能的独立化
JSP嵌入Java代码的HTML, 代码混杂可以使开发更为方便, 但是也存在混杂容易出错的问题, 并且出错时不方便使用开发工具来设置断点排查;三层架构设计利用了JSP页面专注开发应用表达层、Java Bean专注开发逻辑层, 提高了开发效率。
3.1.2功能的模块化
本系统将复杂操作功能按照用户角色的不同独立出来。对于一个模块来设计, 当在用到此功能的程序时, 仅仅调用即可。这样不仅能避免程序代码中的一些不必要重复, 而且可以使整个系统的层次结构更加清晰, 并且也可以为将来系统功能模块的增加, 减少成本。
3.2三层架构设计思想
本系统设计时采用“用户界面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存储层”三层架构设计。
用户界面层是通过统一接口向业务逻辑层发送请求;业务逻辑层则按照自己的规则将此请求处理后进行数据库的操作, 然后对数据库返回的数据以封装成类的形式再返回用户界面层。用户界面层可以不知道数据库的结构, 只需要维护与业务逻辑层间的接口即可。该方式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数据库的安全性, 同时也降低了对用户界面层开发人员的要求。
3.3系统实现的功能
3.3.1用户登录模块
管理员用户、教师用户、学生用户登录等系统模块。
3.3.2管理员用户模块
(1) 用户管理:对管理员、教师、学生信息的管理。包括删除、修改、增加、设置用户权限等;
(2) 课表管理:对课表信息按照班级、教室、教师等进行管理。包括增加、删除、修改等;
(3) 院系管理:对二级学院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修改、删除等;
(4) 专业管理:对所有专业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删除、修改、增加等;
(5) 教师管理:对所有教师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删除、修改、增加、查询等;
(6) 学生管理:对所有学生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删除、修改、增加、查询等;
(7) 考试管理:对期末考试所有考场安排和成绩进行管理。包括删除、修改、增加、查询等;
3.3.3教师用户模块
(1) 课程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等;
(2) 考试信息管理、期末考试成绩查询和考试安排查询;
(3) 对自身信息的管理。包括查询、修改自己的密码等个人信息;
(4) 对学生信息的管理。包括查询、修改;
3.3.4学生用户模块
(1) 期末考试成绩查询:期末考试成绩查询、考试安排查询;
(2) 课表信息查询:按教室、授课教师、班级等进行查询;
(3) 学生信息管理:对自身信息的管理, 包括查询、修改自己的密码和个人信息;
3.4系统层次概况
3.4.1系统流程图
根据系统流程分析, 本系统的系统流程图如图1所示。
本系统首先登录,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 验证后通过角色分配则可进入本系统;用户根据需要可以查看、修改、删除已有信息。例如:管理员和教师可以根据权限添加信息, 学生则可以查看信息, 所有用户都可以修改自己的密码。
3.4.2系统体系功能结构图
本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模块:管理员模块、教师模块、学生模块。
管理员模块可以对各种业务进行管理, 并拥有所有教学管理权限, 可以对所有功能进行管理;教师模块可以对在教师权限范围的信息进行查询, 主要包括教师信息、考试安排、学生信息等;学生模块可以进行个人信息查询, 包括成绩查询、考试安排查询等。本系统的系统体系功能结构图如图2所示。
4结论
本高校教学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基本上满足了对基本教学管理信息的查询、添加、删除及修改等功能, 能够大大地提高高校教学管理水平与管理质量, 减轻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负担, 使大家从过去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校教学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系统能够跟上时代对高校教学管理的要求, 在未来还有很大的空间与余地。
参考文献
[1]王军凤.教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无线互联科技, 2013 (02) .
[2]姚双良.云计算在高校群教务信息系统中的应用探讨[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 2013 (03) .
3.信息发布的泄密风险和防范措施 篇三
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发布是办事公开、保障他人依法有效获取办事公开信息的重要手段,是联系内外的重要服务工具,电网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信息发布工作能够提高电网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但信息发布的泄密风险不可小视,现代互联网办公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有极不安全的一面,做好信息发布风险防范,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每一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信息公开,尊重群众知情权,是现代行政的特点。只有增加信息透明度,才能确保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过去有一个误区,认为群众知道得过多不便于管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于是普通信息被当作秘密,存在定密过多、过滥的现象。结果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社会承受心理差,稍有问题就胡乱猜疑,谣言四起,容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又不能因为信息公开,就将保密原则摒弃一边。当前,国际社会战争的阴影依然存在,形形色色的各类组织还在伺机而动,不法分子期望攫获更多利益。有的决策和意见在酝酿中尚不成熟,有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等,一旦被获取,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危害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因此,信息发布工作中,只有严格区分“秘”与“非秘”,“既要准,又不能漏”,才能确保信息公开和保密两不误,真正为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信息发布管理的泄密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之前,信息发布泄密事件早已有之。1964年的大庆油田照片泄密案,日本情报专家仅凭当时《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一张“铁人王进喜”的照片,便准确判断了当时保密的大庆油田的准确地理位置,并根据一系列的情报分析,得出了大庆油田的规模和年产量,并推测出当时中国由于炼油设备不足,很可能要向国外购买炼油设备。同时他们还得出结论,中国由于产油能力大大超过炼油能力,将会向国外出口原油,日本将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庆幸的是,日本当时是出于经济动机,为了向我国高价推销炼油设施,而不是用于军事战略。
“大庆油田泄密案” 给予我们信息发布工作“保密无小事”的警示。保密工作历来责任重大,必须做到万无一失。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的今天,保密更是渗透到了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信息发布工作又是特别容易疏忽的一面。在加快推进以特高压电网建设为重点、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新阶段,公司重大的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日益增多,电网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更应深刻警醒信息发布工作泄密风险,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完备的防范机制,提高信息人员保密素质培养,使员工掌握保密工作常识及防范技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切实维护起企业的安全利益。
三、信息发布泄密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保密审查是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不够,对涉密信息审查把关不够严,形成泄密风险隐患。各单位要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保密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审批手续,确保发布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发布。
(二)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1.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承办部门的责任人,明确和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2.做好定密工作。定密是信息发布的源头性工作,要根据电网企业《密级范围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制定本单位《定密范围表》,做到定密有据、科学定密,不断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宣传报道、展览、展示内容的审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单位对外宣传部门应指定即懂业务又懂保密的专门人员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在各类网站发布信息,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公司信息内网、信息外网及自办媒体,应严格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5.员工通过刊物、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学术交流等形式公开发表稿件时,凡涉及公司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密等界限不清的,必须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
6.做好定密工作。对外提供资料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知悉涉密事项的,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如需提供,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对外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三)切实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4.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篇四
第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全公司或采区、工作面、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安全监控监测、微震监测、应力监测、束管监测、雨量监测等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通知、巷道贯通预透(过)巷通知、现场安全重点,上级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预警通知单由安监处、技术科、调度室、医疗部、宣传科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第六条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发生时,调度员应立即按照处置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和处置命令,停止生产,先撤人员,再分析原因。
第七条 充分利用预警通知单、调度通讯、井下语音广播、无线通讯、广播、闭路电视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全体员工有义务向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5.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五
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区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公共信息网站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将电子版信息交由信息公开人员发布。未按程序、未经审批而发布的信息由发布者负责。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区委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区保密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6.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7.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七
工程造价信息是指一切有关工程造价的特征、状态、变动消息的组合。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 工程造价总是在不停的运动着、变化着。最能体现其动态变化特征, 并且在市场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程造价信息主要包括人材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工程造价经济指标三类。工程造价信息的动态管理是指根据本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对材料价格进行采集、分析、确定, 对造价指数及经济指标进行科学测算、发布与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1.1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机制
目前收集“价格信息”的主要途径有如下四条。
(1) 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安排对建筑材料的组成、性能有所了解的专业人员到大型建材市场调查价格, 掌握总体变化趋势。
(2) 从施工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聘用采价信息员提供咨询。施工企业的信息员, 按照给定的材料种类和规格调查信息价格, 定期上报所采集的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价格、周转材料租赁价格、商品砼采购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信息员主要上报企业自行大宗采购的一些材料价格。
(3) 横向联系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部分价格信息。因为大部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建代管, 作为建设方也能够掌握一些确定的价格。例如市政工程管理局协助提供市政工程材料信息, 园林管理局及园林科研所协助提供园林绿化工程材料信息等, 各旗、县、区建设局协助提供当地的地材及其它材料价格。
(4) 接受部分生产商或代理商的报价。对一些新材料或者品牌价格影响大的材料由生产商或代理商来提供报价。此项价格来源要求比较严格, 需要生产商或者代理商提供营业执照、代理合同 (授权委托书) 、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准用证、多份销售合同原件等, 要经过审查核实。
(5) 从招投标市场中了解。此项价格来源重在掌握厂家和经销商提供的确实有效的第一手资料, 主要为了验证材料价格信息的准确性, 并及时调整和更新不合理的材料价格信息。
(6) 借鉴兄弟盟市的工程造价信息。此法便于增加建材种类, 使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更加丰富和多样, 增加兼容性和实用性。
1.2目前工程造价信息的主要发布方式
1.2.1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分两种形式。
(1) 文件式造价信息。属于综合指导价格信息, 是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的。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策性调整的水电油等资源类价格, 以及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价格。每一种材料都是在初级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的生产厂家、不同的品牌、不同的进货渠道、不同的批量、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相应的权重, 进行综合计算后确定发布的, 包括运杂费、采保费, 是到达施工现场的价格。辅助材料价格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变化情况, 分不同时期按照不同的专业工程和不同的工程类别, 以调整系数的形式发布。这种经过综合后形成的市场信息价对工程投标报价阶段计算材料价差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
(2) 非文件式工程造价信息。属于厂商价格信息, 由生产商或代理商提供, 反映各类建筑材料的市场销售价。在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中, 均表明材料的类别、产品登记证编号、规格、单价、供货地区、供货单位等信息, 是综合指导信息价的必要补充。
1.2.2人工价格信息
人工价格信息分两种形式发布。
(1)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价格信息。这种价格信息是以建筑工程的不同划分标准为对象, 反映了单位实物工程量的人工价格信息。
(2)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它是按照建筑工人的工种分类, 反映不同工种的单位人工日工资单价。人工价格信息的发布仅作为市场劳务用合同定价的依据, 不作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
1.2.3机械价格信息
机械价格信息包括设备市场价格信息和设备租赁市场信息价格两部分。相对而言, 后者对于工程计价更为重要, 发布的机械价格信息应包括机械种类、规格型号、供货厂商名称、租赁单价等内容。同样只作为机械租贷合同价的依据, 不作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
1.2.4工程造价指数
根据各种原始价格信息加工整理得到的各种工程造价指数。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指数、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造价指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造价指数等。
1.2.5工程造价经济指标
已完或在建工程的各种经济技术分析信息, 也可称为工程造价资料。如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等。
2.现阶段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与管理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这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市场的稳定、有序、健康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材料价格的变化周期缩短, 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出现, 基本稳定的市场格局已经打破, 原有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调查、发布机制已渐渐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2.1价格信息发布时间滞后, 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近年来, 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波动。如果造价信息发布期间的价格比较平稳, 平均综合价格还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当期的实际价格水平。但在材料价格波动很大的情况下, 发布的综合价格就与当期实际平均价格水平产生一定的出入。材料价格发布要经过采集、编辑、排版、印刷、发行等多个环节, 价格至少要滞后一个月左右。这对于新材料层出不穷, 价格日新月异的当今建材市场, 自然不能满足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委员会评标的需要。
2.2价格信息不完整, 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主要采用期刊的形式发布, 受篇幅限制, 只能发布有限的材料价格, 并且多为综合价格, 这样就难以反映当时当地的供求实际情况, 也难以反映不同材料因产地、品牌、规格 (型号) 、质量等因素产生的价格差异, 有些“综合信息价”实质上并不能准确反映该单项建材价格。如水泥、钢材等大厂和小厂生产同样规格型号的产品, 价格会相差20~50%左右, 还有许多装饰材料名称一样, 名优产品与一般合格产品的价格会相差好几倍。虽然一再强调“综合信息价”是指导性的, 并不是指令性的, 但造价机构发布的价格带有权威性和行政性, 建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注明以“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不利于鼓励承包商在实际工程中使用名优产品。虽然近两年开辟了“厂商信息价”, 弥补了上述的一些不足, 但信息量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 另外, 由于当前市场秩序还不够健全, 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导致价值规律时有“失灵”, 使我们在实际采价中往往难以采到某单项材料的真实价格, 价格失真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价格信息的不完整性和局限性也间接削弱了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造价指数、经济指标的指导性。
2.3动态管理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更主要的工作仅仅是对材料价格实行了动态管理, 对人工和机械价格并没有实行动态管理。近年来, 建筑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保持持续上涨, 目前仍采用的概预算定额人工费基价已经远低于实际的人工费水平, 由于定额更新速度跟不上人工费变化的速度, 因此, 人工价格的调整还是要靠由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政策性调整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工作。而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 东西部地区差异比较大, 静态统一的调整系数满足不了动态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
2.4价格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程度不高
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还很不够, 信息积累未形成规模。网络化信息资源比重较低, 网上大规模地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工作还没有跟上。信息数据库也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 没有信息共享利用的平台。信息管理也缺乏统一运作系统, 使信息运作出现重复现象, 浪费人力财力资源, 不利于信息系统的建设, 也不利于节约信息运作的成本。
3.对现阶段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 本文提出三点建议:建立新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 完善造价信息的处理手段, 创建新的管理模式。
3.1建立新的工程造价发布机制
(1) 建立适时发布与定期发布相结合的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平台, 适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及时将市区及各旗、县、区已变化的单项材料的个别价格或单项材料综合价格予以发布。定期发布是根据适时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进行动态分析并加权综合后, 确定单项材料的个别价格、综合价格以及造价指数经济指标等价格信息在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刊物上或以文件形式发布。这既有效的解决了价格信息滞后, 弥补了期刊发布量不足的问题, 又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月综合价格, 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 建立综合价格与品牌价格相结合的多形式的价格发布机制。目前建材价格以综合价格与品牌价格发布相结合的形式已经在各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文件或刊物中得以体现。除了发行文件或期刊, 还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大量增加品牌特别是优质品牌的价格信息, 具体对应某一品牌、型号 (规格) 和生产厂家的材料市场价。它既可以满足工程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等的需要, 也较准确的反映不同材料品牌、规格 (型号) 、质量之间的差异以及当时当地的市场供求实际状况等商家信息。不仅能为综合价格的确定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解决了材料种类有限的问题。
(3)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指导性价格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建立自己的价格信息系统。由于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 材料费一般占直接费的70%左右, 抓住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 多下功夫, 较为准确的发布信息价格。同时引导和扶持市场主体建立自己的价格信息系统, 收集和积累价格数据, 为编制企业最低成本指标 (或称定额) 创造条件。这样将会对市场的指导性更强, 同时迫使企业加强信息管理, 增强竞争能力。
3.2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的处理手段
(1) 建立一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专业队伍, 组建一个庞大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该网络成员包括建材生产 (经销) 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积极性, 实行有关信息资料定期交换, 提高信息资料的流通程度, 及时准确的完成信息采集与发布工作。健全信息资源的类别, 价格信息发布内容应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价格既要有综合价格也要有单项价格, 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 发挥电子信息功能, 建立信息数据库, 充分利用互联网。随着信息化程度的飞速发展, 通讯现代化的普及, 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互联网的传递, 第一时间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建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处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增加流通速度。现在信息价格的取定, 基本来源于生产厂家报价, 采用网上价格报送方式, 更广泛、更及时地收集各方面的信息, 再加上已有的信息网络, 把收集来的信息采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整理, 提供适用于建筑市场需求的各类工程造价信息, 真正起到引导市场计价的作用。
3.3创建新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模式
(1)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要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模式。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是伴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而发展起来的, 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管理改革开始, 逐步将人工和机械台班价格也进行动态管理, 直至完全放开工程价格, 由企业依据市场价格, 确定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内容要全面,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材料的动态管理也要涉及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各个专业。
(2) 注重工程造价指数和经济指标的测算和发布工作。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高、不同装修标准、不同结构、不同取费标准的工程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定期测算并发布其工程造价指数和经济指标, 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各行业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是制定修订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和其它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的基础;是编制、审查、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设计方案比较、编制设计概算、投资报价的重要参考;也是作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的参考。
(3) 实行工程造价信息网络会员制度。由经销商、厂家上网登载材料价格信息, 经审核后由网站发布, 不断扩大信息量。还要积极调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作为单位会员并提供有效的资讯, 实时不断更新网站各类价格信息。也可提供个人会员服务, 随时随地下载获取网站各类相关信息。
4.结束语
总之, 在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与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品种、规格多样性是建设各方主体都迫切需要的, 作为造价管理部门一定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管理模式逐步由过去固定“量”、“价”、“费”的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 逐步过渡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主要依据市场变化的动态管理模式。在新的管理模式下, 更加突出了工程造价信息的重要性。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成为现阶段工程造价行业管理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
8.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八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林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株权信息网络管理,这也将成为今后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为了满足全国林权流转信息共享,我们设想构建一个平台,用来共享各类林权流转信息。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系统是该平台下的子系统,它将需要经常动态更新的林权流转信息集中管理,本文对林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的总体架构进行了设计,并对信息发布子系统进行了具体研究和设计。
关键词: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系统;结构设计
一、绪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林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通过网络实现林权信息流转将成为今后林权流转的发展方向。尽管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面向于当地的林权流转交易中心,部分林权流转的交易网站也已上线(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市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林权交易。但由于此类交易中心和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仅面向部分地区(县或市),依然存在信息共享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与流转林农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扩大林权和林产品的信息发布范围,增加竞买者,提高竞买程度;降低林农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成本,提高交易成效;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使林农能够及时掌握各种林产品的价格行情、现行的林权流转政策,避免在林产品交易过程中被人为压价、阻碍利益最大化,我们设想构建了此面向全国“大市场”的林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
二、系统总体架构设计
1.林权流转平台基本模型
基本模型是对林权流转平台从功能、技术到环境支持等多方面的高度抽象,反映了整个平台的基本面貌。基本模型如下图所示。
2.信息发布系统功能模塊分析
信息发布系统重要用于发布买方需求和卖方需求,该平系统对的用户主要有2大类,一类是林权流转的供方,另一类是林权流转的需方。供方通过平台明确自己的拍卖或销售意向信息,同时发布其林权证和其它附加信息;需方可以发布求购和其它附加信息,依靠该平台,有助于交易双方快速便捷地掌握森林资源的主要状况,减少不必要的中问环节,提高市场的公开化与透明度,保证双方权益。
该信息发布系统整合林权流转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林权流转信息包括省份、坐落、林种、面积、株数、价格、四至界限、林权有效期等。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发布供给信息时,需要用户同时上传图片形式的林权证或复印件、四至范围图以及宗地概貌图,并上传文件格式的林地评估报告。需求方在发布需求信息时,应发布需求省份、林种、以及面积范围,若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在附加信息中备注,以便信息浏览者了解。
3.系统的数据库设计
信息发布系统中建立了相应的五个类,因此对应了数据库的五张表:个人用户表(主要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注册时间等字段),企业用户表(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注册时间等字段),供给信息表(主要包括上述信息源中所包含的相应字段),需求信息表(主要包括需求面积、省份、林种、发布时间等字段),信息访问表(主要包括信息编号、信息类型、访问次数等字段)。从而在系统中灵活应用,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整体。
其中个人用户、企业用户均可与多条供给或需求信息相连,并且发布的信息与用户的唯一编号及用户类型相关联;统计信息的访问量是使用数据库保存的形式保存信息的点击率,从而形成了信息访问类,与信息类以信息的唯一编号以及信息类型作为关联。所以程序建立在数据库的基础上,数据保存规范,对数据进行操作简洁明了。
三、总结
9.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九
日前,备受全国教育界和IT界极大关注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已由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完成,并作为教育行业标准由教育部正式发布实施。鉴于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教育部于9月23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中正式全面实施这部相对完整、实用的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来自教育部的有关领导、教育管理信息化专家及国内3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用信息技术来改变传统教育模式,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信息化发展十分迅速,中国教育科研网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校校通”工程、教育政务信息化工程先后启动,校园网、教育城域网、省域网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教育信息化的建设进程。随着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逐步深入,对有关教育信息化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尽快制定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教育部于1999年开始由发展规划司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制定《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并成立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顾问组、专家组、课题组,该项工作历时三年,目前完成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的一个最核心的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计划,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信息标准、信息交换标准、管理软件设计规范。其中本次发布的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是整个标准的最核心部分,涉及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内容覆盖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信息、学生信息、教职工信息、教学管理信息、科研信息、体育与卫生信息、办公管理信息、房产与设施情况信息、仪器设备实验室信息、图书管理信息等),完全能够满足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信息需求以及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的需要。 为制定好该标准,标准顾问组、专家组和课题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收集了大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教育部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统计及信息需求,参考了高等学校管理基本信息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生管理基本信息集、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教育部事业统计报表、高校科研统计报表、高校社会科学统计报表、部分国家标准、部分应用系统等大量国内外资料文献和经验,并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多个试点工作,征求了全国各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通过有关专家辛勤、紧张的工作,数易其稿,历时三年,于近期完成《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 业界专家指出,《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颁布将为教育部门对教育数据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组织,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平台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它将带动教育管理信息存储、访问、更新、传递方式的变革,进一步减轻学校人力资源和财政管理的负担。同时,《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是教育网络化管理、“校校通”工程的高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作为一种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从事教育管理软件开发与服务工作的厂商严格遵照执行。 为配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发布实施,教育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应用实施,包括尽快出台《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实施办法;开展该标准的应用示范工作,在全国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目前已在四川成都市和重庆沙坪坝区等地开始应用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建立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制度,防止一些低劣的管理软件进入教育系统,影响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配合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快标准应用示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教育部已委托北京华纳信龙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全权开发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有关的示范软件。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发布,对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引导我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向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加速我国教育信息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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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教育信息化工作总结
★ 教育信息化活动方案
★ 教育信息化工作心得体会
★ 高中发展规划范文
★ 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计划素材
★ 教育部通知
★ 教育管理信息化与管理队伍建设初探论文
10.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十
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1】631号-----------【颁布时间】 2001-08-16 【生效时间】 2001-08-16 【时效性】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适应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部制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 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 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形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天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 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1.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十一
关键词 农业生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方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S165.28;S43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02
在现代农业生产与管理的过程中,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与防控信息的发布,是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的基础,准确、及时、有效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发布,是制定科学防控措施,经济、有效开展病虫害防治的基础。同时,有效的农作物病虫信息发布,为地方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与规律研究,提供了科学的防治方案支持,对提升农业生产的社会与生态效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农业生产的过程中,病虫害信息的及时发布,是农民与管理部门应对经常性、突发性病虫灾害的主要依据,对于降低病虫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病虫害信息的预报与发布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手机、电脑等通讯终端不断应用的背景下,防控信息的发布途径越来越及时、广泛。
1 新时期农业病虫防控发布的方式
1.1 纸质病虫害情报的发布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广泛的农业种植与大面积的农作物生产,让国家和社会对农业生产的管理与病虫害的防控工作越来越重视。自1989年期,我国开始实施农业生产重大病虫害的检测预报工作,国家在定点区域配置传真机等设备,根据各地农业病虫害发生状况,定期进行病虫害信息的调查、预测与发布,通过病虫害预测电码等方式,向中国农技推广中心病虫害测报处测报。在测报上传以后县级农业病虫害监测站按照发布的信息以报纸、信函等方式向当地农民发布,此类病虫害发布信息为病虫害的防治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但是,由于受到报纸信息发布传递环节多、周期长等局限性的影响,面对突发病虫害的防控时,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最近几年来,报纸病虫害的信息发布已经使用的越来越少。
1.2 借助电子邮件进行病虫害防控信息发布
随着电脑等终端设备逐渐的走进寻常百姓家,农业信息的传递方式有纸质类情报开始向电子信息传播的方式转变,这种转变为农业病虫害信息的发布提供更为快捷、高效的病虫害信息发布方式。其中,电子邮件作为信息交换与传递的常用途径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农业病虫害信息发布部门的欢迎和广泛使用。农业病虫害信息发布与防控部门在前期收集农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在获得了农业病虫害信息以后,及时的将病虫害的类型、特点、病害爆发时间、防控措施等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农户进行发送,农户在几分钟内就受到病虫害的相关信息,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由于受到农村电脑使用率、农民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电子邮件信息发布的方式在当前时期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1.3 依靠电视进行病虫害防空信息的发布
电视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娱乐工具,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下,电视的普及率非常的乐观。因此,在农业病虫害防治的过程中,借助电视这一媒介接收终端进行病虫害信息的发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乐观的传播效果。同时,农业病虫害信息电视发布这一方式,能够将农业病虫害信息通过更为形象、更为生动的画面、声音等向农民进行讲解和传播,既提升了农业病虫害防控信息的时效性,又提升了农业病虫害防控信息发布的广泛性。例如:在某市的农科频道,以农业病虫害为主题的电视栏目,在每周六晚八点定期向观众播出近期病虫害问题的现状、特征、趋势、相关病虫害预防方法等。这些信息的播出为农民及时的了解病虫害的状况等提供了直接的信息,对指导农民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病虫害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1.4 借助手机短信进行病虫害信息发布
截止2013年12月中国智能手机的保有量高达5.8亿台,同比增长60.3%,但从农村来讲手机的使用普及率也越来越高,在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手机信息成为各领域信息传递最为主要的方式之一。农业生产信息的发布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农民使用手机的人数越来越多,农业信息发布的类型和频次越来越高。其中,农业病虫害的防控与信息发布,借助“农信通”等传播媒介的使用,变得更为快速、直接、高效。农民能够实现24小时病虫害信息的接收,对于及时的对病虫害施控、降低病虫害对农作物种植效益的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把农业病虫害的预报、防控措施等信息借助广播、报刊、网络等进行发布的方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 创新农业病虫害防控信息发布的策略
首先,通过对国内近几年农业病虫害信息发布方式的对比可以发现,当前要将农业病虫害的电视预报工作作为病虫害发布的主要途径,并将其纳入提升我国农作物病虫害预警控制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政府等农业部门要通过安排专项的病虫害防控资金,来提升病虫害发布的科学化与现代化进程。其次,要加大对农业病虫害信息防控与发布所需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在做到基本信息设施到位的前提下,提升农业病虫害防控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与系统性。再次,要提升电视农业版块新闻栏目对病虫害信息的播放频率。在定期播出农业病虫害预防知识的前提下,针对突发性农业病虫害信息的播放要灵活机动,提升农业病虫害传播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为农民开展病虫害的预防提供有效的指导。第四,要扩大农业病虫害信息发布的手机短信接收范围,当前一些地区的农业病虫害信息的发布的对象是上级行政领导干部、农技人员及村民委(或村小组)负责人等,在今后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范围,提升农业病虫害信息的接收效果。第五,要通过综合使用农信通、数字电视、集市、电子显示屏等途径,来发挥多种传播方式的合力,提升农业病虫害的防控效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有效的支持。
12.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 篇十二
奥运的成功与媒体传播的成功密不可分,上海世博会的成功自然也需要媒体中心的全力渲染与烘托。而一个可靠、安全、智慧的网络平台建设将是世博会媒体中心赖以高效、优质、持续运作的重中之重。
在世博会媒体中心的日常运作中,超过一万三千名记者每天将世博会相关的最新报道发往世界各地,这些重要的应用都是基于世博媒体中心的互联网来进行,自5月1日世博会开幕以来,世博媒体中心网络的平稳运行有力保障了世博相关报道快速、准确、高效的发往世界各地,其中,前沿网络厂商深信服所提供的流量管理设备,已经成为了世博新闻报道稳定、高效的基石。
1 前期严谨规划力保新闻报道
整个世博宣传中,一万三千记者中很大一部分为外地以及国外记者,为了保障记者对外信息的沟通桥梁,互联网的访问速度与稳定性,世博媒体中心前期规划中重点考虑了以下问题。
(1)为确保身份合法人员更好使用服务器资源,世博媒体服务中心需要一套能与内网OA服务器进行结合认证的机制,确保接入用户的安全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服务器的安全。
(2)由于记者人数多,为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占用流量过大,影响其他人的互联网访问速度,媒体中心的带宽资源必须合理分配,单一用户上下行流量均不超过1M,但与园区内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的用户则因其访问未经互联网对其流量不做带宽控制。
(3)世博媒体中心网络每天产生的交互数据量大,使用人数多,需要对上网的流量进行观察和分析,生成日志报表,为合理分配带宽资源提供依据。
2 高标准选择厂商,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案例考察
从2009年开始世博局信息化中心组织了专门的流量管理设备选型,包括国外一些知名厂商的同类产品,其中世博会媒体合作伙伴——上海东方传媒集团在这方面的成功应用,让世博会流量管理产品的选择一锤定音。下辖东方卫视、五星体育、第一财经等众多知名媒体的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早年就采购了深信服科技的流量管理设备,实现了整个集团网络出口流程的可视、可控。借鉴此成功经验,世博局信息化中心正式与前沿网络厂商深信服达成了合作。
3 确保世博信息第一时间发布,深信服流量管理添彩全球盛会
上海大学教授林少雄说:“世博会是人类想象力和创新力的一次集中呈现和检阅,这种理念上的刷新比一物一技的收获更重要”,深信服的产品能够进入世博中心,是对产品的一次严格考验,更是一次全国性的认可。
13.新闻、广告等信息的发布 篇十三
第一节 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关于重大新闻发布: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 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规范化之路
新闻发言人形象
在今年两会中,政协有赵启正,人大有李肇星
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日前公布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和电话。此次公布的新闻发言人涵盖了全省的主要部门。据悉,党委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这在江西省尚属首次,是江西省推进党务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江西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
据介绍,在党委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我省尚是首次。新春刚过,这215位新闻发言人就在公众面前亮相,引起了公众的特别关注。
“全省215位新闻发言人齐亮相,意味着一直以来,在外人看来较为神秘的党务工作今后将公开在公众的视野里。今年,我省在全面推行党委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务信息公开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江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曾志刚如此看待此举的意义。他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将打破一种“神秘状态”,建立起与群众之间的更为完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节 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1、灾害与气象新闻发布 关注四川大地震 20世纪80年代之前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及其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前,出于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因素的考虑,我国政府以及政府对新闻传媒的要求是,对于灾难新闻须持特别慎重的态度,严格要求灾难新闻必须积极宣传战胜灾害的成绩,反对纯客观地报道灾情。这种对待灾难新闻的理念可从1950年4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的“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中窥其一斑,指示要求“各地对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这种以牺牲受众知情权为代价的灾难报道思想,从建国初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期,并且牢牢控制着这一时期的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在报道方法上,它强调新闻的教化意义,要求新闻传媒站在如何与灾难作斗争的角度来充分肯定作为主体——人的崇高精神和巨大力量。用复旦大学王中教授的话来说,当时的灾难新闻报道理念就是:“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④。这种报道理念把受众对于灾难的知情权弃置一边,过分强调非新闻性或新闻性不强的政府和社会行为因素。
1976年7月28日,河北唐山发生了大地震。第二天,《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统稿对这一灾难进行报道,其标题为:《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救灾》。一般来说,每当灾难发生时,受众都想尽快了解这场灾难造成的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等,同时及时和如实的报道也便于灾区尽快得到救助或防范灾情的扩大及再次发生。可是,这则消息对地震灾情的报道却较为简约,导语上只有十几个字的概括陈述作为新闻由头,而对受众最为关心的受灾情况,如房屋倒塌多少,死亡多少人讳莫如深,只字不提,只有一句“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重点却放在人与灾难作斗争上,即放在毛主席、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如何关怀灾区人民,如何带领灾区人民抗灾救灾方面。灾情被隐瞒了,受众对这场地震的知情权被媒体无情地剥夺了。直到事隔三年之后的1979年11月17日至22日召开的我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才首次披露唐山大地震的具体死亡人数。于是会议闭幕第二天即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来自此次会议的新闻《唐山地震死亡24万多人》。这条轰动全世界的新闻在人们几乎快要对此事渐渐淡忘的时候才姗姗来迟,新闻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旧闻”逸。
虽然云南通海那场大地震早在1970年1月5日就发生了,比唐山大地震还要提前6年多,但外界对这场地震的知情程度远不及唐山大地震。原因之一是新闻媒体对这一灾难的报道范围、力度、时效比唐山大地震还要逊色。直到事隔30年之后的2000年1月5日,云南通海县举行大地震30周年祭集会时,才首次在正式场合披露这场大地震的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尘封了漫长岁月的“秘密档案”才得以解密,重见天日。这场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为15621人,仅次于唐山大地震,是20世纪中国百大重灾之一肄。地震发生4天之后的《云南日报》上找到了有关这场灾难的新闻报道,标题为《我省昆明以南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迎击地震灾害》。在其后的《云南日报》上,我们还发现几段令今人啼笑皆非的报道:“金家庄公社社员们揣着毛主席的红宝书„„说,地震震不掉我们贫下中农忠于毛主席的红心”。“千条万条,用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武装灾区革命人民的头脑是第一条。地震发生后,省革命委员会派专车专人,星夜兼程把红色宝书《毛主席语录》、金光闪闪的毛主席画像送到了灾区群众手中„„(看到红宝书和画像)灾区群众激动得热泪盈眶”。
通过考察这两次大地震的新闻报道,我们发现,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方法上,当时的传媒表现出异乎寻常的“高度一致”,而且形成了一个关于灾难新闻的报道模式:“轻描淡写的灾情”+“党和毛主席的关怀”+“灾区人民的决心”。在这两次大地震的报道中,甚至连有些段落、句子也几乎是一模一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于灾难性事件,受众对它应该拥有最基本的知情权,新闻传媒应该有其最基本的新闻运作规律。然而,在那个年代这些权利和规律全被无情地剥夺了。这是一出时代的悲剧,也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新闻传媒不堪回首的一出悲剧。20世纪80年代之后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及其影响
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和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受众的知情权逐渐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此间,国务院和中央宣传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多次就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下达文件。1987年7月18日,中宣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华社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突发事件凡外电可能报道或可能在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应及时作公开的连续报道,并力争时效赶在外电、外台之前”疫。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出,“对空难、海难、铁路公路交通等国内发生的恶性事故,中央新闻单位要抢在境外传媒之前发出报道。”亦根据这些文件以及我国新闻界的实践,到了90年代,我国突发事件在新闻发布和报道方面一直坚持着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与报道机制,这其中包括对灾难性突发事件报道的规定。从灾难事件发布机制看,目前我国重大灾难事件的新闻发布主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外交部侧重于通过新闻传媒报道我国对国际性灾难事件的反应和表态;二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侧重于负责对国内灾难事件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中大多由与灾难事件有关部门发布(如交通部发布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再通过媒体报道出去。特别重大的国内外突发事件,偶尔也由国家领导人通过电视讲话或接受记者访问等形式发布(如胡锦涛同志曾就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联盟大使馆导致国内高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而发表电视讲话)。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对我国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西方常常是道听途说,抢发新闻,大肆歪曲,在国际上闹得满城风雨,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局面。这时我们再发消息进行解释,往往就被动了”裔。这种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予以积极报道的规定,这种不再隐瞒灾难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尊重受众知情权的做法,被一些媒体和相关人士称为“社会的一大进步”。
正因为有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新闻传媒均加大了对灾难新闻的报道力度。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新闻传媒在各种突发事件的报道方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为:报道导向正确;报道质量和时效性明显改进;在报道机制上,由过去不怎么重视到现在比较重视,由过去不讲竞争到现在鼓励竞争,并要求积极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由过去缺乏统一组织指挥、新闻单位各自为战,到现在自上而下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制定一系列明确的新闻发布和报道要求。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之前对于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大多倾向于对灾难性事件引发的政府和社会行为进行报道的话,那么此后的灾难新闻报道方法则侧重对灾难性事件本身和灾难性事件的受害者进行报道。在这方面的成功报道范例比比皆是: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宾馆发生大火,300多人被烧死;1998年2月14日,武汉长江大桥附近发生公共汽车爆炸案,造成多人伤亡。新华社对这两起突发性灾难事件都作了及时报道,不仅没有产生任何副作用,倒是收到了以正视听、稳定人心的良好效果紒紛矠。1998年1月,河北张北地震发生仅半小时,中央电视台记者就从北京乘车出发,抢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赶到地震现场,并在震后6个多小时发回第一条新闻,此新闻被世界各大电视媒体争相引用;新华社国内部还首次尝试对这次地震进行滚动发稿,在晚报专线上连续滚动播发5篇震区现场见闻,供晚报采用,受到各界好评。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台发生海难,新华社坚持每天播发稿件,对海难情况、救援过程、打捞进展、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等进行了连续不断的报道,成为国内外受众了解“11·24海难”事件的权威渠道。
这种报道方法不仅仅是时效性的问题,它还包括对受众知情权尊重和满足的评价指标,新闻的报喜与报忧的实质是指报道的内容而非形式。
2、司法新闻报道 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必须尊重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尊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涉案人的称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报道)
谨防“媒介审判”(P122):如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进行煽情的炒作、用道德-标准对法律问题进行评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定性等等
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被称为“媒介审判”。P122
《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
《“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 “张金柱案”
哈尔滨“宝马案”、“杭州飙车案”
媒介审判的表现形式
对案件做煽情性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
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 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进行取舍,为我所用 断章取义,歪曲被采访者的意愿 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 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 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 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的十大自律: 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
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的权益给与特别关注 不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平行学识 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3、证券信息发布 公开 公平公正 真实 准确 完整
4、一般性新闻报道需要尽量避免的几类现象: 暴力血腥 情色粗俗 渲染奢靡 犯罪细节 充当看客 丑闻炒作 虚假不实 名人隐私 猎奇心理 偏离导向
第三节 广告的发布及其行为准则
自1979年开始,中国广告业复苏。中国广告事业的新纪元应当是报纸、电视及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最先开创的。(1)在报纸媒体中,1979年1月4日,《天津日报》率先在第三版上刊登10厘米通栏的“蓝天”牙膏广告,成为我国第一家恢复广告业务的报刊,拉开了报业广告的序幕;1月14日的《文汇报》率先发表《为广告正名》的署名文章,提出“有必要把广告当作促进内、外贸易,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门学问对待”,“我们应该运用广告给人以知识和方便,沟通和密切群众与产销部门之间的关系”①。文章一经发表,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为广告业的恢复发展启动了舆论;1月28日,《解放日报》率先连续5天刊登商业广告等。(2)在电视媒体中,1979年1月28日,上海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了全国第一例商业广告——“参桂补酒”广告;3月15日,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外商“西铁城——星辰表,誉满全城”的广告;3月18日,上海电视台首次播出了长达1分钟的瑞士“雷达”表外商广告。
广告发布准则: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真实
北京新兴医院的送子神话
(2004年)根据已有的资料粗略统计,发现新兴医院至少在20个地方卫星电视台同时播发广告。新兴医院的顾问、中国中医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谢海洲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做电视广告的第一年,北京新兴医院花费了1亿元的费用。《瞭望东方周刊》相关报道:
2003年,被诊断为输卵管畸形的张敏在电视上看到了唐国强为北京新兴医院做的广告,就向医院打电话咨询了3次。每一次咨询,接电话的女士都说她的病很常见,“吃3个月药保准能怀上孩子。”2004年2月,张敏来到了北京新兴医院,挂了一位名叫“张吉正”的专家号。张敏一咬牙开了3个月的药,花费1万多元。两个月疗程过去后张敏一点感觉也没有
便于5月份再次来到北京新兴医院。这一次专家的口气变了他们称自己从来没有许诺过3个月能治好还说3个月只是1个疗程如果没有治好就继续吃药。
据正在北京某著名医院进修的泌尿科大夫武传伟分析,北京新兴医院的“秘诀”在于:让患者一直吃药,3个月不好就吃6个月,吃得越多,医院挣得就越多,直到患者吃不起为止。这时候,医院就可以“患者自己放弃治疗”为由推卸责任。北京新兴医院最大的问题是违反科学常理看病。一些根本看不好的病,医院还是收治不误,照常成千上万元地开药。
记者现场目击:
记者在医院墙上悬挂的收费标准上看到,专家初诊挂号费从290元到300元不等。一位来自江苏的患者告诉记者,他已经看过不下10个大医院,专家挂号费平均比新兴医院低2至3倍。
新兴医院:有关报道纯属记者臆断
等待两小时后,记者见到了新兴医院办公室主任朱亮。朱亮的办公桌上已经摆放了一本《瞭望东方周刊》,针对报道,朱亮说:“这是记者的主观臆断。”他告诉记者,医院已经委托律师起草意见书,“媒体要为此负责任”。对于文章中的种种质疑,他一概不予回答。
朱亮告诉记者,医院每天门诊量约在300至400人。记者问及医院的治愈率,朱亮回答说不好统计,没有数据。对于新兴医院的宣传广告费,以及“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全能治愈”的宣传语,朱亮则以“我不管这一范围”,“现在不适合谈工作”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合法(P132)
1、正在各种广告中都必须禁止的行为
2、广告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3、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深圳户外广告“等着你来包”
据中消协对30个主要电视频道进行的电视广告检查发现,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占到违法广告总数的61%。电视上“不花钱的超低价手机”,“不用交上网费的笔记本电脑”,还有各种神奇功效的“全球限量”金手链、大钻石之类的购物广告„„这些都是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的惯用伎俩。
第四节 境外新闻与信息在境内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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