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居间合同(精选6篇)
1.项目工程居间合同 篇一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______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______,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项目工程居间合同 篇二
关键词:居间合同;认真审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01-01
一、理论界争议
(一)否定说。
这是我国大陆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否定说认为,居间人仅就其所知,负有如实向当事人报告的义务;对于其不知的事情,没有积极调查的义务。①其主要理由如下:
(二)肯定说。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一致认为营业居间人有如实调查义务。其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67条规定:“以居间为营业者,关于订约事项及当事人之履约能力或订立该约之能力,有调查义务。”其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以居间为业的居间人,有能力且有义务尽调查之义务。如果因为怠于调查或未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持肯定说,认为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负有尽力调查之义务,居间人未尽到此义务的,或者未尽到善良管理者义务的,按照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审判中的混乱
不仅理论界对居间人是否承担积极调查义务和认真审查义务争议颇多,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是一片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法院对此类涉及居间人积极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的案件,主要以下几种不同的判决:
1、居间人没有积极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仅仅规定了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以及在居间人在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报告后需承担的责任,而并没有规定居间人有积极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居间人仅仅只需把自己所知道的相对人的信息和事实如实的告知委托人,对该信息的真实与否没有调查核实义务,而将审查该信息真实性的义务转嫁给委托人,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调查核实义务。
2、居间人有尽力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法院认为,从居间合同的目的来看,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是因为居间人在信息、人脉等方面较委托人而言有着相当的优势,委托人需要利用居间人的信息优势,为其选择订约相对人或者充当订约媒介,斡旋其中;其次,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人有尽力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也有义务对相对人的信息予以调查核实,如若居间人只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负责,而对于其过失提供的虚假信息、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况免于责任,则明显有失公平。
三、告知程度的重新拟定
(一)应当确立营业居间人的积极调查义务或认真审查义务。
首先,调查义务或认真审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应有之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居间合同当事人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居间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意旨在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依赖于居间人对相对方及交易情形的如实告知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而只有居间人把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都据实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才能正确地做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居间人对于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种种情形都应当据实以告,不允许存在居间人只告诉部分信息,对其他信息怠于调查的情形出现,即居间人不得以自己不知为抗辩理由来规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注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而且更为注重当事人对社会、对第三人的利益尊重。对社会的利益的尊重,就充分体现在合同的有效率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即体现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交易安全保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善意无过失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而快速发展的经济秩序。只有要求居间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尽力调查并据实以告,才能保证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其次,从现阶段居间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营业居间人有能力对其所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与居间行业起步时的困境相比,现阶段随着居间活动的日益增多,营业居间人在经验、经济能力以及业务素质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对相对人提供的信息有能力進行判断核实,对与订约相关的重要事实有能力进行调查。
(二)对于非营业居间人是否应当确立认真审查义务或积极调查义务。
对于非营业居间人是否应当负担积极调查义务或认真审查义务,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似乎都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都只规定了营业居间人的积极调查义务,而对非营业居间人是否负有这一义务并没有作以规定。理论界对于非营业居间人是否负有积极调查义务或者认真审查义务也存在着分歧,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非营业居间人不负这种义务。少部分学者认为,非营业居间人也应当负担积极调查义务或认真审查义务,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非营业居间人虽不负积极调查义务,但至少应当对所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即负有认真审核义务。
我们认为,应当确立非营业居间人的认真审核义务。认真审查义务是指居间人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审查之后再告诉委托人。认真审查义务相对于积极调查义务来说,居间人所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度较低一些,一般来说认真审查要求居间人尽到审慎的态度,如果尽到谨慎的态度仍不能发现第三人提供信息的虚假造成损失的,居间人不承担责任。非营业居间人与营业居间人相比,在财力、技术等方面明显有所欠缺,若强加积极调查义务于非营业居间人之上,似有不公。与营业居间人的积极调查义务的法理相似,要求非营业居间人承担认真审查义务,一方面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分担委托人的风险,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促进居间人恪尽职守,督促居间人认真履行居间职责,维护整个居间行业的秩序,促进居间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页。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页。
[2]济源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天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9)济民中二终字第85号;
[3]内黄县面粉公司诉任艳臣等居间合同案(2007)南民初字580号;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页。
[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编,合同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页。
3.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 篇三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_________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_________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理人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居间合同 篇四
甲方(居间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洽谈,协助乙方投标,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居间期限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额的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50%,并在收到第二笔工程预付款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居间报酬。
3、乙方应以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并从居间报酬中扣除;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费用。
3、居间成功的,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经营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活动费用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施工合同金额,否则须按施工合同实际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前述违约金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5.工程居间合同 篇五
姓名: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经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的承包方式;
3、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二、甲方工作:
1、开工前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如果需要拆除原建筑的非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三、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为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作:
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四、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元(工程总造价的65%);工期过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元(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结束、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元(工程总造价的5%);
六、其他:
1、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不负责外运。如需外运,费用单计。
2、施工期间,甲方将屋门钥匙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归还甲方。
3、施工期间,乙方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施工;
七、保修期:
1、本工程保修期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的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可酌情收费进行修理;
八、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6.项目工程居间合同 篇六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计价条款;设计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2-0071-02
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占到约10%,达3500亿元左右。然而政府投资项目丑闻频发,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感官。这一切都召唤我们必须立即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投资控制又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三大控制中一个重要环节,有关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在合同中相当重要,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与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相关的条款在政府投建项目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文章正针对此展开研究。
1明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被人们所广泛采纳的的工程计价方式是源自于英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该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将它变成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方式。
在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的时候,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在沿海的少数地区和一些涉及国际工程承包中,因此在当时并不具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用合同来规范的条件,可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却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并得到广泛的采纳而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该规范。
故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订立与招投标相配套的计价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此合同专用条款应实现与招标投标的有效衔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且招标的文件内容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互相映照和补充。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中将招标到合同订立都由示范文本进行规范。从99版示范文本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及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对招标开始至合同的订立提供“一揽子”服务。从便利招标工程使用角度,应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再次,工程计价调整的情况及方式也应在专用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考虑到工程本身及社会因素、个人情况的变更导致的造价调整等调整因素。
在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文本中,均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计价方式,因而单价也是相对固定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单价和重新计算价格。造成调价的原因是实际的工程量和原先的工程量之间有很大出入而且导致实际工程的成本也改变,使得承包商得到更多的利润而购房人却支付不合理的房价,所以为了使承包人与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有必要对单价进行一定得调整。而且国际上对此也有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并纳入合同中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相关条款设计
2.1合同价款约定依据的确定
2.1.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标时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商定。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2.1.2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2工程量清单解释条款约定
工程量的总额包括施工、安装等,若在这过程中承包人有过错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豁免其按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量是根据资料确定的而非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应完成的。
2.3同时对计量结果复核说明条款约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所确定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受到通知的7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相应的资料。工程师收到后,应与承包人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计量结果,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调整条款约定
3.1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2 风险调整办法约定
①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②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③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3 各种因素调整办法约定
①概述。当项目工程量偏差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该偏差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 0.01%,则超过 10%部分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果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原有的某项工作,致使承包人开销或(和)预期可以获得利益无法得到弥补的话,则其有权要求补偿。
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的项目,如果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相关合理变化致使扣除零星工作项目费和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该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调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 在“Q1>1.1Q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合同双方确认后,按照“C=1.1Q0×P0+(Q1-1.1Q0)×P1”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以上两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
B在“Q1<0.9Q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C=0.9Q0×P0-(0.9Q0-Q1)×P”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③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A在“S1>1.1S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M1=M0×(S1/S0-0.1)”的公式予以计算,并向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B在“S1<0.9S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M1=M0×(0.1+S1/S0)”的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市场、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变动、政策法规变动引发的物价变动时常出现。当国家工程造价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超过)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 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按下述公式调价:Cn′ = Cn * Pn = Cn (a + b * Ln / L0 + c * En / E0 + q * M n / M0),式中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 n 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为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为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的那部分合同款;b、c、……、q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应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要求 a+b+c+……+q=1;Ln、En、……、Mn与 L0、E0、……、M0分别表示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第 n 支付期间和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指导价格。
3.4其他因素调整办法
①在合同文件中应增加“招标文件”且在碰到合同文件竞合时其解释的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劣于合同协议书;②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同时该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的周全后才确定的;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被认为已经认同了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④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费用,则视为这两项金额已经列入相应的价款中;⑤明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参考中标价款自行约定。
参考文献:
[1]尹勤着.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2] 郭娅.FIDIC和NEC施工合同对比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 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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