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质量责任制度(共13篇)(共13篇)
1.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一
砖厂各岗位责任制度 2012-04-12 12:38 目录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6.机械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7.劳动保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9.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企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始终如一。
二、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企业每一位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刻认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不断细化企业与各班组、个人之间的安全责任制,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制定安全生产达标计划,不断总结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行奖惩制度,以利调动职工努力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积极性。
六、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及死亡事故。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的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二)厂里建立由厂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月度安全检查,由厂长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厂内进行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五)日常检查是安全员和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安全员或班组长负责组织。
(六)每季度对电气装置、厂房建筑、机械设备、窑体、取土场、堆垛场、废料场以及防火、防洪和防尘防毒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七)厂里和各班组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八)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企业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二、厂长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厂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职业伤害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砖厂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等内容。厂长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三、新进厂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电工、焊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六、本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职工在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离路线;救援器材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可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厂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1、逐级实行安全责任到人,由厂安全领导小组监督,实行奖罚。
2、每月由厂安全领导小组对各班组及个人进行评比,对达标的班组(个人)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班组及个人实行奖励(个人50-100元,班组100-200元),对安全不达标的及违反操作规程的班组或个人实行罚款(个人50-100元,班组100-200元)。
3、年终厂安全领导小组按职工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年综合表现对职工分两个等级进行年终奖励。
4、凡发生致残及以上事故的,对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应负责任的人员,厂里单另召开职工大会给予1000元-3000元罚款。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我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员统一管理。
2、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及时归档备查。
3、我厂制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要装订归档。
4、厂里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5、突发安全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6、厂里和各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要归档管理。
7、生产班组及后勤班组的值班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8、厂里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9、安全员随时搞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火。
10、安全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11、安全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6.机械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为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满足生产需要,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操作技术规程,按操作规定办事。坚持“日维修,月保养”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不带病作业。
3.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和预防维护相结合”的方针。
4.操作者在开机前,停机后应做好加油、清洁、调整、紧固、防腐等日常维护工作。
5.使用中机械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保养。其工作内容: a.对易保养部位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保养。b.彻底清洗外表,检查磨损情况,更换易损件。c.加油、润滑、清洗或更换滤油器。d.调整各部位配合间隙、调整制动力。e.紧固各部位零件。
f.检查各种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并维护。g.电气部分由电工负责保养。6.有疑难问题时,要会同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会诊,及时排除。
7.劳动保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管理人员:每月1袋洗衣粉;一袋茶叶;每两月一条毛巾。
2、生产工人:每月1袋洗衣粉;一袋茶叶;两双手套。每两月一条毛巾;每年夏季发放一顶草帽。
3、电工配发绝缘工具设施;焊工配发专业防护用具,危险岗位配发安全帽或安全带,接触粉尘人员配发口罩。
4、零时外聘人员使用厂公用劳动保健防护用品,用后及时收回。
二、落实劳动保健防护用品认证制度,在采购防护用品时,必须要有三证齐全的生产厂家的劳动保健防护用品,方可采购。
三、劳动保健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入库发放手续齐全。
四、按时、按标准发放劳动保健防护用品,不得推迟发放期限。
五、加强宣传、组织职工培训,正确使用劳动保健防护用品,并注意使用事项。
六、对过期失效、劣质的劳动保健防护用品,严禁发放给职工,已发放的要及时收回。
七、存放库房要保持干净卫生,干燥通风,摆放整齐,挂牌显示。
八、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保管库房,库房内不准住人、留宿,要注意防火。
九、要按计划预备足够的劳动保健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需要的相应器材,保证本厂正常生产。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职工发生负伤并使其工作中断,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负伤人员和最先发现人应立刻报告班组长或厂长。并按规定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2、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逐级报告至厂长、安监、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称和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及受伤程度等)。
3、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应及时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案,并加强管理,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减少工伤事故。9.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保证车间内环境清洁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2.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安全员批准,用后及时拆除。
3.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5.车间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全员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6.安全员按时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7.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8.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9.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厂长报告。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1、职工宿舍防火工作由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
2、宿舍内严禁烧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具。
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风扇不得放在蚊帐内吹风。
5、职工宿舍每50平方米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 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6、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2.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二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险人代位权,过错
工程建设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如何行使、行使效果的好坏从一定角度来说将决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是否能成功地得到实施和推广。
1 保险人代位权
各国保险立法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让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施工人)追偿的制度。它和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代位权有很大的区别,是一种特殊的代位权。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第三者既非投保人,也非保险人,是一个与保险合同主体无关的责任人。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则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这里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即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反过来向被保险人追偿,这一做法明显不同于目前其他责任保险的规定,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普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一般不会向被保险人追索,但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这一做法却是必要的,因为开设该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要求施工人向业主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如果将来发生质量事故,业主不会因为施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赔偿。这就意味着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施工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保险人就必须先行赔偿,然后由其向施工人代位求偿。从这一点来讲,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和保证保险的代位权具有相似性,在保证保险中,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又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就依法取得代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这二者的代位权又有明显的区别,保证保险中,债务人只可能作为投保人(债权人也可作为投保人),而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出现,因此,行使代位权时,保险人不是向被保险人追偿,而只可能向债务人(此时债务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追偿。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是向同时具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的施工单位追偿。
在学界肯定保险代位权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社会公平说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有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此时不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将有违法律公平的精神。”笔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且有过错的人,最终应在经济上有所负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中,若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因为受害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而免于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其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得了不当利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精神。因此,无论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责任,作为致害方的被保险人的责任均不能免除。同时,受害方的损失是既定的,法律也不允许其双重获赔,当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其对致害方的追偿权应理所当然地让渡给保险人,这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逻辑结论。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权,并禁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对此项权利进行排除和限制。
2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构成条件
1)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引起。
损害是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所引起的,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但只有在因被保险人,即施工人的行为引发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被保险人的责任问题,这是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而且,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2)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是建立在第三人(事故中受害方,也是受到保险赔偿的一方)对作为被保险人的施工单位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赔偿请求权存在,第三人才有可能在得到赔偿后向保险人转让其对被保险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如果第三人没有这一请求权,也不可能产生保险代位权。各国立法均对保险人代位权加以保护。
3)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这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成立的一项非常特殊的规定。本文前面已经讲过,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对保险责任的责任基础——施工人的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予以确定,再以此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当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可能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我们知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一个前提是被保险人须对损失的发生承担责任,那么,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如此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即发生损害后,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立即向被保险人追偿,保险人在其中只是起了一个过渡的作用,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自然就不会关心如何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如何减少和防范质量风险。这样一来,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值得怀疑了。如果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追偿,就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这样就将按现行法律无法分清责任的那部分损失加在保险人的身上,其优点是:a.有利于实现保险向社会分散局部风险的功能;b.也可促使保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行使参与权,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所以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要件之一是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4)保险人已经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的代位权来源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受赔偿方向其转而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没有承担和履行保险责任,事故中受害人自然也就不可能转让其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权当然就无法成立。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成立后,在其行使的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首先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名义问题,即保险人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应以事故中受害方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对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在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代位权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另外,从保险实务来看,如果保险人必须以受到赔偿一方的名义行使,则保险人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和诉讼主体资格,而必须事先取得受害方的同意,这将会给保险人行使权利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问题。为防止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以不超过支付的保险金为限,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保险人以其赔付的保险金为限行使保险代位权,固然符合保险填补损害的本质特征,但是,如果保险人超出范围行使保险代位权有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法律也可允许,但保险人获得的超额利益应当归属于受损害方。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主张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制度中采纳此观点。
最后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在赋予保险人这项权利的同时,必须规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否则,这项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在这些措施中,有两项是最主要的:a.必须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b.是对第三人过错行为的惩罚。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保险人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返还;对于后者,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第三人弃权的,保险人可以在其放弃的范围内不承担保险金责任。b.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后,第三人弃权的,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則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4.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四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企业社会信誉,确保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观感质量,落实质量问责制,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工程总承包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受企业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二)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班子成员签订质量责任书,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问责制。项目总工应负责工程质量技术预控,生产副经理应负责施工过程质量管理,项目技术人员负责质量预控,工长负责过程质量控制,质检员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把关。项目经理应组织制定并落实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评价,奖优罚劣。
(三)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人员,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使整个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保证项目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四)有奖必得、有一必争。凡是有多个总承包施工的项目、会战评比的项目,必须确立施工质量保二争一的目标。
(五)项目经理须贯彻执行样板引路制度,组织编制样板实施计划和样板施工方案并实施,建立样板展示区,或实体样板工序照片展示区,确保样板的推广实施。
(六)项目经理部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项目质量分析会,项目经理主持,分析解决主要质量问题,持续改进。
(七)项目经理须组织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组织读图讲方案活动。要求施工方案必须完成所有节点做法详图,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回填土下沉、杜绝房屋(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外墙)渗漏,控制结构楼板裂缝、控制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保证结构质量缺陷不进入装修,亲自主持主体结构和建筑外檐质量验收(外脚手架拆除前),并形成检查记录,控制装修工程无空鼓、不开裂、不起砂、平整美观,协调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做到一次成活,以质量促进度。
(八)项目经理必须选择具备良好质量操作能力和管理控制能力的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质量管理协议,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做好分包单位的评价工作。
(九)杜绝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如有发生,项目经理部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项目承包班子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项目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分,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十)严防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如有发生,项目经理部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项目承包班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处分。
(十一)禁止偷工减料。凡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十二)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如有违反,将给予项目经理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经理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50000 元罚款,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
(十三)确保质量管理受控。凡质量管理失控、工程质量低劣的,被业主投诉的,给予项目经理部 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5000~10000 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告、约谈。
(十四)项目经理应按公司要求,在合同保修期内,每年的冬、雨季期间,定期对在施工程和竣工交付工程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上报。
(十五)项目经理应在项目完工前,组织编制《项目回访保修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按计划进行回访保修。如发生因质量问题被业主投诉两次以上,扣除项目经理部工程总造价的2-5‰罚款;回访保修不能达到顾客满意、无法恢复正常、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和要求的,不得进行承包奖励兑现。
(十六)项目经理应严格按施工程序合理组织施工,狠抓过程管理,妥善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接受公司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服从公司对项目质量管理的奖罚。
公 司 总 经 理(签字盖章): 项目经理部经理(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规范及标准,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要求。
(二)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的技术预控,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三)负责主持图纸会审和技术核定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目标设计)及交底;组织好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书面交底工作,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审定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中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审定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主持对施工样板、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参加工程质量预验收,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协助组织质量分析会,制定质量控制和改进措施。参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
(六)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的统一管理;负责施工区段名称、施工部位名称的统一管理;负责重点部位施工测量的核验复查、核准工作;
(七)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对涉及结构安全和试用功能的原材试验及施工记录要亲自组织检查和预控;推优罚劣;
(八)组织项目质量宣传教育、质量培训、创优评奖及QC小组等质量活动;组织项目的读图讲方案活动,并形成文字记录;组织项目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学习,并形成文字记录及考核结果;
(九)负责分阶段绘编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节点做法详图册;
(十)杜绝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如有发生,给予降职、撤职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防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如有发生,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十一)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如有违反,处以5000~50000 元罚款,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工作进行管理,如有违反,处以1000~3000 元罚款。
(十二)确保质量管理受控。凡质量管理失控、工程质量低劣的,被业主投诉的,处以5000~10000 元罚款,进行警告、约谈。
(十三)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无质量目标设计、无质量保证措施、无总包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的,选择及编制的方案针对性不强,无可操作性,或方案有缺陷,措施不到位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十四)凡不编制样板计划,不按计划完成样板制做,不按样板进行施工的;不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进行持续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总工程师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十五)施工资料整理不及时和管理混乱,或资料问题多;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无结论;基础、结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经公司验收签认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十六)凡在施工程经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有不合格分项、检验批的,竣工工程经一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处以 1000~5000元罚款。
(十七)凡发生其他因个人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公司奖罚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生产副经理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项目生产副经理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施工过程、分部、分项检验批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生产管理责任;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按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要求组织生产;
(三)负责监督施工方案的实施;制止一切忽视质量的做法,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有权令其返工和停工整顿。
(四)参加项目质量分析会、质量检查、创优及QC小组等质量活动;
(五)参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实施整改措施;
(六)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工程验收;
(七)对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的工序、分项工程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大面积的质量缺陷未见改进措施及效果的,给予经济处罚及降职、撤职处罚;
(八)凡发生因个人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公司奖罚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技术人员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人员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规范及标准,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要求。负责编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中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质量标准的确定;负责将措施及标准以技术交底形式传达到生产基层;
(二)监督技术措施及标准的落实,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核定工作,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
(三)参加材料、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核定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隐检单的填写;
(四)参加对施工样板、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技术管理资料的编制、保管工作;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编制技术处理方案;
(六)参加项目质量宣传教育、技术质量培训和创优评奖及QC小组等质量活动。
(七)负责分阶段绘制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节点做法详图;
(八)凡发生因个人工作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公司奖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降职、撤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工长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项目工长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组织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实施;负责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填写施工检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浇灌申请书及开盘鉴定;对施工过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落实“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保存记录;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专职质量检查员申请核定。工序交接时,将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转交专职质量检查员,以作为核定检验批工程质量的依据。
(三)负责施工样板落实,负责施工过程挂牌标示。
(四)参加施工样板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五)参加项目质量分析会、质量检查、创优及QC小组等质量活动;
(六)参与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实施整改措施。
(七)对质量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作业班组逐项落实整改,对劳务作业层拒不整改的要向生产副经理反映进一步督促落实。
(八)凡发生因个人工作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公司奖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降职、撤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工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职质检员质量职责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专职质检员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评定、报验工作,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定结果负责;
(二)监督分包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管理;
(三)参加施工样板的点评和验收、测量验线、材料及设备检验、拍摄影像资料工作。
(三)参加工程质量宣传教育、培训、创优评奖及QC小组等活动;
(四)参加工程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五)参与项目质量目标策划、编制工程创优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工程质量资料、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传递和保存归档等管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台帐,包括:检验批验收记录、质量信息月报、质量会议记录、样板验收记录、隐患通知书及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质量奖罚记录、质量专项活动记录、质量联合检查记录、上级检查记录、影像资料记录、质量总结、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质量责任书、质量验收标准清单。按要求上报质量报表;
(七)对违规施工应及时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上报;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纠正时间较长的,应下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对返工、返修项目应进行二次验收;对违规施工造成或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任人有权按规定实施处罚;
(八)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制定的整改措施交由工长落实整改;
(九)参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验证整改效果。及时与公司质量部门沟通联系,反映情况;
(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而没有发现的,质检员须承担失职责任;对存在问题发现了但任意放行的,质检员须承担渎职责任。按规章制度接受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质检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验员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试验员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热爱试验工作,不断进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工艺、标准认真执行。工作认真,不怕辛苦,认真做好施工试验记录并定期整理和总结,做到与进度同步。
(二)试验取样、试验室测温记录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不敷衍应付,遵守职业道德。对工程的全部试验数据(敢于做出保证)负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验数据确保真实有效。
(三)委托各种原材料试验必须填写委托试验单,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及时索取试验报告并及时转交给技术员。如委托试验的材料不合格,应按规定送样进行复试,不管复试是否合格,均应将试验结果报告项目总工程师,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四)在砂浆和混凝土施工时,要预先测定砂石含水率,在技术主管指导下,计算和配制每盘配合比并负责抄在后台黑板上。记录施工现场环境温度,混凝土出罐温度以及混凝土入模温度和现场试验室的温、湿度(不能作假)。
(五)搞好与材料供应部门、施工班组的协作关系,当好技术主管的得力助手,把好工程材料质量关。
(六)对不按规定留取试件,试件组数不够者,每缺少一组处罚500元;对弄虚作假者除加倍处罚,并给予警告、停职等行政处分。
项目经理(签字): 试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材料员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材料员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遵照工地负责人的安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单采购既合格又经济的材料。材料应符合“三证一标识”(出厂合格证、准用证、资质证明和标识清楚)要求,运输时针对材料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受潮和损坏。
(二)在组织材料进场时,三证齐全的放行,否则清退。入库(场)的材料要分门别类堆放、保管,做到“五防”,即防雪、防潮、防锈、防火、防碰撞,并严格执行材料出入库手续和材料管理制度。对有毒容易误食的材料采取加载处理后存放。如亚硝酸钠采取加粉煤灰使其变色存放,以免误食。
(三)签订工程实体材料的采购合同,均应与技术人员核定明确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作为合同附件。
(四)负责组织工程物资的进场验收和质量报验,参与进场材料的验收及入库登记。确保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质量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
(五)未按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采购材料,根据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撤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材料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测量员质量责任书
为保证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质量目标任务,项目经理与测量员签订质量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热爱测量工作,不断进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标准。
(二)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建立现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工作严肃认真,不敷衍应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内外业的核对工作,对自己所出数据负责。
(三)负责建筑物沉降与变形观测(按技术主管的要求做)、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测量放样及水准测量工作。认真做好施工测量记录,并定期整理和总结,做到与进度同步。对建筑物的层高、总高及垂直度负责。
(四)在结构施工过程中,负责在楼梯间标注楼层数工作,以防超施或缺层。
(五)负责上级(或甲方)交控制桩后的复测及现场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六)参与编制单位工程施工测量方案,负责提供有关竣工资料。
(七)负责测量器具的送检和日常维修、保管工作。
(八)落实好现场验线与复合制度,发现问题要直接向项目总工汇报,制定补救措施。
(九)所有建筑物的轴线及控制线必须由项目自由测量人员抄测。
(十)及时编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十一)凡发生因个人工作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撤职处罚。
项目经理(签字): 测量员(签字):
5.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篇五
第一条 必须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三条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购进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
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食品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 供货商应与本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八条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 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一条 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6.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六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质量例会制度、成品保护制度、工程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施工挂牌制度、技术、质量交底制度、过程三检(自检、交接检、专职质量人员检查)制度、材料堆放管理制度等。质量责任制包括: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技术员质量责任制、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制、质检员质量责任制、工长质量责任制、班组长质量责任制、操作人员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施工过程的检验制度;抽测项目的检测计划。
7.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七
【关键词】 电气安装;施工;质量;控制
On each stage of building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Su Zhen
(Hebei Ka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Shijiazhuang Hebei 050000)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Electrical installation;Quality;Construction Control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对高级民用建筑的服务功能不断增加和延深,提高了建筑电气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标准,这就使得建筑电气专业在建设工程中的复杂程度越来越大,对电气系统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对于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竣工后运行的安全可靠程度、投资效益的体现等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一项建筑电气工程而言,从开工到竣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自始至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前期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1.1 图纸的设计与审核。
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电气施工的前期阶段,图纸设计一定要按照业主的投资定位和需求,设计出功能最完善的施工图纸。避免施工后再增加额外的使用功能。如果有些问题在前期没有考虑的话,将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增加施工难度,埋下质量隐患。针对电气行业的特点,施工图纸在设计过程中,除要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当地电业部门的行业规范和要求。比如变电箱的规格、安装位置,电源进线方式等都要以电业部门的要求为准。在图纸审核中,最容易忽略的就是与其它专业的沟通,经常出现电气进户管与地梁相冲撞,电气开关设计在自来水管的管后等情况。所以在审核过程中,电气工程师要能看懂土建、水暖的施工图纸,及时与土建设计人员和水暖设计人员沟通,及时发现和修改问题,避免在施工阶段影响土建结构的正常施工。
1.2 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
施工队伍必须选择有施工资质的正规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上岗培训,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能看懂施工图纸。施工人员要具备敬业、肯吃苦的精神,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首要因素,也是好的施工质量的最基本的保证。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往往被忽视,为节省开支,随便找一家施工队伍,甚至有的施工人员连图纸都看不懂,这势必造成各种事故隐患。所以,施工队伍的选择及施工人员的素质对确证施工质量尤为重要。电气工程师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能根据电气施工图纸制定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合土建工程的施工工序,制定电气施工方案及材料供给方案,严把材料关,这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
2.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2.1 设备材料方面的控制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应注重质量的审核,从采购环节控制材料的质量,以免安装中使用劣质材料。
(2)对于使用到的电气设备,当运输现场之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调试检查设备,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调整处理。此外,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检查货场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核对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等。
(3)每使用一种材料都应该具备合格证书,保证材料质量与实际要求相符合,这样对安装工程作业起到了保障作用。
2.2 做好参与各方的协调工作。
在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为了保证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必须认真做好参与各方的协调工作。在施工前期,建设方应严格进行施工单位、电气安装单位的资质审核,并且组建专业的现场施工队伍。建筑电安装工程进入操作阶段,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进行现场监管,以保证施工质量。在竣工阶段,应组织人员进行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于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补救,以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2.3 室内电气线路敷设。
在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对于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导线管连接,以及插座开关灯具的安装、配电箱和接线盒的预埋等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一定要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同时,应根据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确定开关、插座、管线的走向、标高与位置。在电力线路的敷设中,特别是在进行暗线的敷设时,必须严格控制管线的长度与走向,必要时可以设置拉线盒。在进行配电箱、接线盒、吊扇钩等电气设备的预埋处理时,必须根据施工图的指定位置进行安装,防止发生偏移的现象。
2.4 电线管敷设处理方面。
监理人员严格把关,要求下料配管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施工。施工人员要不断充电,练就过硬的安装技术,在电气工程施工中尽职尽责,高质高效地完成建筑电器安装工作。弯管器的选择:当镀锌管和薄壁钢管内径≤ 25mm 时可选用不同规格的手动弯管器;当内径≥ 32mm 时,可选用液压弯管器;PVC 管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弹簧弯管,在进行对接时,尽量采用整料套管对接法。
2.5 配电箱处理方面。
配电箱安装施工前,技术管理人员应做足准备工作,详细了解箱盒的坐标、标高,用钢筋套圈焊接固定定位好的箱盒,并在箱盒内做一支撑,以防移位和变形。配管与箱盒的预埋、预留、位置、标高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线内外壁应按规定做除锈和防腐处理,剔除管口毛刺,入箱入盒时须加护口,弯曲半径须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硬质、半硬质阻燃塑料管的预埋须根据埋入的墙体种类进行可靠地保护。
2.6 接地防雷施工处理方面
根据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避雷引下线的连接为搭接焊接,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 倍,因此,不允许用螺纹钢代替圆钢作搭接钢筋。接地极的位置与管径(或圆钢直径)符合设计要求;接地极与接地线的焊接与防腐。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应将扁钢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以满足搭接面的要求,并应刷沥青油两道防腐。
2.7 调试运行等处理。
设备调试过程是电气专业人员和各专业管理及使用单位密切配合对本项工程进行最后检验的关键性工作,决不能仅由调试单位进行,要请使用部分的有关人员参加调试。对配电箱、线盒内压线做样板,布线整齐、压接牢固,多股线拧合,重点检查吊顶内的线路,导线穿管敷设必须符合要求。对可调元件如热继电器调整至设计规定值,调试运行还要持续运行规定的时间,验证电气及机械性能的可靠性,及早发现或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作出处理。
3. 加强事后控制
3.1 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质量允许偏差,但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一般项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3.2 对工程不合格品的处理。
严把电气安装工程验收关。验收内容包括:电气器具、管线及固定用材料穿线、配线,电线连接及电线端子连接、接地线连接、接地极的埋设,避雷网埋设,下引线的连接,严格绝缘、接地测试等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对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和使用材料进行逐一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坚决不予验收。对于电气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返工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总之,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施工前一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对电气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电气安装工程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抓好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电气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苑钦波,孙海涛. 电气安装工程及施工管理概述[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4)
[2] 李立强. 浅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J]. 陕西建筑,2010,(11).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7-10-003
8.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质 量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榆社县小镢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01标项目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
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
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推进质量振兴目标责任考评制度 篇九
一、考核目的
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坚持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省驻宕有关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县属重点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
2.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县直有关部门及省驻宕有关单位: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 2.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的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县属重点企业: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情况; 2.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自查。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年初制订的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计划进行两次全面自查,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5日前报送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级考核。每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自查报告,对各乡镇本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各乡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乡级政府进行相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政府对部门考核。每年12中旬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直有关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自查报告,对县直有关单位本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首先采取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互查小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开展互查,并形成互查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互查报告,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部门考核结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考核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对企业考核。每年11月中旬前,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企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理的县属重点企业本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首先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抽查结果,形成综合性考评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企业考核结果,并作为该企业申报甘肃名牌产品的依据之一。
五、奖惩措施
县政府对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县属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等次为优良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和县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连续2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县属重点企业,要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专题报告,剖析原因,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领导小组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县属重点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相关领域的质量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扎实推进。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努力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本乡镇、本单位和所管理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及时查找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严明考核纪律,确保考核质量和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本乡镇、本单位和所管理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及时查找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严明考核纪律,确保考核质量和效果。
10.马各庄项目部员工质量责任制度 篇十
马各庄项目部员工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法施工的标准化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明确项目部各级员工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质量责任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各级员工依据本制度对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部各级员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1、全面负责本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
2、是本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3、负责建立本项目施工的质量目标, 组织实施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项目部质量职能分工,制定并落实项目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4、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制订保证措施及纠正措施。
5、负责实施质量否决权,认真贯彻“三检一验”制度,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四条 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对本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第一技术责任。
2、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技术质量交底,协助项目经理
1抓好全面质量管理。
4、负责加强对外包队伍的技术质量管理。
5、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6、负责一般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报公司批准。
7、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8、负责本项目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培训工作。
9、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并督促会议所提质量问题的落实。
第五条 项目生产经理的质量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的工作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对施工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落实“三检一验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3、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种检查和会议,针对问题协调解决。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5、负责监督施工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参加隐、预检验收工作。
第六条技术员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措施。
2、编写相关施工方案并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参加过程控制检查,负责检查记录的填写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检查并落实纠正措施。
4、编制对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
5、妥善保管做好各类技术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确保其完整准确。
6、负责编制相关施工过程的技术措施、预防措施。
第七条施工员质量责任
1、按设计图纸、规范、标准等组织施工。
2、负责组织所管工程施工班组的“三检一验”工作,并作好记录。
3、坚持按程序安排施工,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对检查验收的分项工程作好状态标识。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施工班组按纠正措施要求进行返修整改。
5、把好材料使用关,对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6、参加隐检和预检,并组织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7、负责对公司和项目质量检查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实施整改并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条质量员质量责任
1、负责监督各类人员履行其质量职责,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工作。
2、组织贯彻实施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并作好记录。
4、协助施工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并督促“三检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和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5、负责检查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制止使用不合格材料。
6、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不合格品纠正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验证。
7、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8、负责实施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培训工作,作好培训记录。
9、参加隐、预检的验收,监督分项工程的状态标识情况。
10、起草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
11、对预防措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和验证,收集质量记录并保证相关质量记录的完整性。
12、及时收集影响过程质量的信息、顾客意见和质量改进合理化建议,并分析质量状况趋势,提出预防措施。4、13、参加质量分析会,作好会议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质保培训。
14、对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材料员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对入场使用的原材料、外构件、外协件进行验收、记录并及时转发 有关人员。
2.接到原材料及特殊半成品的清单后,按规范要求取样,并组织验收工作。
3.代用材料及使用材料的审批手续不完全的不出库、不发放。
4.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有关人员。
5.对涉及材料方面的工程质量事故负责。
第十条 试化验员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工艺及试验规程进行材料的试验工作。判断材料的符合性,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因未执行规定而造成的试验质量问题负责。
2.严格控制材料试验过程的条件及环境,无证及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操作,无合格证的设备、仪器不准使用。
3.发现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试化验员不得擅自处理有关试验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4.编制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计划,确保计划的完成。
5.监督、指导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为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第十一条 资料员质量责任
1、负责接收外部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负责发放本项目部对外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3、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4、负责管理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施工操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1、做到“三懂四会”即懂设备性能、懂质量标准、懂操作规程;
会看图、会操作、会维修、会检测。
2、严格按要求施工,对由于不执行工艺及操作原因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不合格品负责。
3、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序不交接。
4、自觉接受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5、主动搞好自检、交接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11.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县加强质量安全宏观管理工作的能力,提升质监工作服务科学、创新发展的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质量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范围内已经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自查报告义务。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获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 落实企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要按照“县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县局可以依据本制度组织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局每年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企业;
2、各类监督抽查或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3、被举报投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4、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
5、其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县局可直接实施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自查或整改报告。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生产记录等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等参与。
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信息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在检查时共同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内控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据主体责任通用标准和行业细则,落实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并作为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需每年提交《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工作落实情况,一式二份,县监管部门和企业各持一份。
12.各岗位责任书 篇十二
为明确学校财务室会计的工作职责,特拟定以下岗位职责书: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会计法》。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的规定。及时掌握财务工作政策,正确履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按照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规定,做好教育经费的收支核算。为学校提供及时、正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三、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做好学校各类收费、报销工作。做好工资、奖金等发放和教职工公积金的解缴、核算、转移的相关事务。现金、银行帐做到日清月结,正确无误。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规范、及时的编制会计凭证,按时向教育局报帐。并接受审计股的业务指导。
四、学校报帐会计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要设立明细科目。做到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的各项检查、审计。
六、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学校固定资产应做好相关的入帐和报废手续。增加应根据一式多联的固定资产入帐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会计根据手续齐全的固定资产入帐单做总分类核算,其余联由学校资产保管员做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涉及学校专用仪器设备增加的,另由登记专用仪器帐的人员入帐。按国有资产的要求,会同学校财产保管员做好每年一次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核查结果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
七、配合学校领导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编制学校预算,分清各类资金渠道,完成基层财务资料的统计与填制。按时做好学校各类收费审核,加强票据管理。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配合学校领导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责任人:
学校
13.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十三
易行(2011)05号 ★质量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管理者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质量指标计划外的质量经济
损失的责任追究.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简称“质量损失”。
第三条因质量问题造成质量损失,公司内各部门、各
级人员、上下工序、班组等有索赔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质量损失:是在设计、采购,生产、转运、检
验、储运、管理或销售等环节产生,无论那个环节只要造成不必
要的质量或人工机械费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章赔偿办法
第五条 赔偿额度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六条 属于生产方面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指:超出公
司下达的指标部分的损失)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材料费+人工费)×(计划指标-实际指标)×50%=赔偿
额
即:责任部门或责任者赔偿超指标部分损失的50%。
大于2万元以上时由综合部提出赔偿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审
定后,经研究后执行。
项目部或苗圃因生产方面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先从提成中抵扣,抵扣金额不够的从工资或其它收入中逐月抵扣。
第三章 赔偿程序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的质量损失,由综合部开具《内部质量问题经济赔偿通知书》(见附表一)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公司财务部一份自存,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条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每月不超过责任者当月收入的50%。可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质量损失,综合部处理时可考虑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减少或免除赔偿。并将相应的损失列入公司质量损失。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赔偿或审理后的结论有异议,可由当事人举证,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仲裁并提出仲裁意见,经总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质量损失赔偿中,不允许出现徇私舞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打击报复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回扣及其他损公利私的行为者、或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万元以上)者不能参与公司所有项目及当年终奖的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综合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一月起执行。
附件:
公司内部质量问题经济赔偿通知书
质赔字号
财务部:
因质量问题
给造成质量损失。按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质量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扣款元。并纳入质量奖励基金。
请予办理有关手续。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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