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技术交流会总结(共8篇)
1.环保工程技术交流会总结 篇一
2012第三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
邀请函
谷腾环保网精心打造
业内权威化工行业环保治理专家倾情加盟
汇集众多化工行业用户企业
充分的调查研究,只为精与准
为用户与环保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
做环保行业最具实用性的品牌会议!
各有关单位:
化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和规模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有着直接影响。但是,化工产品在加工、贮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大量有毒物质而影响生态环境、危及人类健康。
由于化工行业门类繁多、工艺复杂、产品多样,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毒性高,因此,化工行业既是污染大户,也是污染治理的难点。
“十二五”期间,氨氮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成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常规污染物进一步削减,《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化工行业的国家环保标准陆续颁布实施,相关化工行业排放标准普遍提高,部分地区排放标准与发达国家最严格的标准相当。“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政策将密集出台,作为重点行业的化工企业面临严峻考验。
为了提升化工企业的污染治理能力,帮助企业寻找更经济、更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探索化工行业污染治理新模式,为化工企业与环保公司之间的交流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在成功举办第一届、第二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的基础上,谷腾环保网将于2012年11月6日-7日在上海举办“2012第三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会议将邀请相关国家部委领导、行业权威专家、业内知名企业、用户单位、银行、投融资机构等负责人到会,参与交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积极参加。会议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的新标准、新政策、新规范、新形势
1.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政策、技术规范解读
2.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环保新标准
3.化工企业污染治理模式探讨
第二部分 水处理专场——化工行业水处理实用技术介绍
(一)细分化工行业水处理技术
4.石化行业含油废水的处理
5.涂料废水的处理
6.染料行业的废水处理
7.橡胶废水的处理
8.焦化废水的处理
(二)化工行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
9.化工废水零排放
10.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
11.有机化工废水的深度处理与资源化
(三)高难度化工废水处理技术
12.难降解化工废水处理技术
13.含盐废水的处理
14.工业循环水的处理
15.脱硫废水的处理
16.COD深度处理技术
(四)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17.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实例
18.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
(五)水质监测技术
19.在线水质监测系统
第三部分 废气治理专场——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实用技术介绍
20.化工行业VOC的回收技术
21.化工行业恶臭气体的治理
22.涂料行业VOC的治理
23.石化炼油废气的处理
24.燃煤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氮技术
第四部分 固废处理处置专场——化工行业固废处理处置实用技术介绍
25.化工行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
26.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
27.焦油渣回收利用
28.化工企业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二、主承办单位及机构
主办单位:谷腾环保网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
支持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合作单位:北京东方首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国科京创图文设计制作中心
中环联创(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三、参会代表
化工类企业、化学工业园区、环保工程公司、环保技术公司、环保设备公司、环保咨询公司、监测设备公司、水处理设备及材料供应商、水处理化学制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学术科研单位、环保部相关管理单位、环保科研院所、工程施工单位、银行、投融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代表等。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6日-7日地点:上海
五、参会标准
1.会议费:2300元/人(会刊中不超过500字单位介绍,会议资料、礼品、合影、用餐);
2.发言时间为15000元/30分钟,限人数;
3.提交论文不参会的人员将收取工本费,每篇文章1000元。
六、论文征集
1.请提供word版本的文档;
2.论文字数在5000字左右,同时提供200-300字的内容摘要;
3.论文格式应有以下内容(1)标题,小二号宋体;(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4号楷;
(3)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5号宋体,行距16磅。
4.论文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欢迎踊跃投稿,凡提交论文的单位和个人,请将论文发送至 gjzsbhbz@163.com。
七、联系方式
谷腾环保网:
联 系 人:张佳辉
联系电话:010-69360650***
传真:010-69360650
E-mail:gjzsbhbz@163.com
八:附件
附件一:2012第三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 报名表(参会企业)
附件二:2012第三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 赞助方案
附件三:2012第三届化工行业环保治理技术交流会 报名表(赞助企业)
2.环保工程技术交流会总结 篇二
关键词:环己酮氨肟化,节能,环保,安全
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就是节能减排, 要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要求化工行业重视节能与环保, 这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样也是提高自身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的必然要求。
一、氨肟化装置工艺介绍
环己酮肟是生产己内酰胺的关键中间体, 传统的环己酮肟工业生产采用羟胺法, 是通过环己酮与羟胺的某种盐进行反应来实现的, 工业化的主要有3种工艺:一是瑞士Inventa公司开发的拉西法 (HSO法) ;二是德国BASF公司和瑞士Inventa公司开发的氧化氮还原法 (NO法) ;三是荷兰DSM公司开发的磷酸羟胺法 (HPO法) 。这3种方法的共同点是均通过羟胺盐肟化, 中间步骤多、工艺复杂, 使用腐蚀和污染严重的原料, 三废排放量大, 对环境污染严重[1], 因此亟待开发一种全新的技术来生产环己酮肟。
20世纪80年代初, 由意大利Enichem公司首先开发在新型催化材料——钛硅分子筛催化作用下, 环己酮与氨、过氧化氢可进行氨肟化反应, 一步直接高选择性地制备环己酮肟, 该工艺大大简化了生产流程、装置投资大幅度减少、生产成本降低, 而且三废排放少, 因而环己酮氨肟化被誉为是一种对环境友好的新技术[2]。
环己酮氨肟化制备环己酮肟由肟化反应及催化剂分离、尾气吸收、叔丁醇回收及储存、萃取水洗、甲苯肟分离、甲苯再生及储存、废水汽提、催化剂卸料、残液回收及废水预处理等工序构成。
二、节能技术
1. 泵电机变频技术
氨肟化装置大型运转设备较少, 目前国内氨肟化装置运用变频技术的较少, 一般通过出口阀门开度调节, 能量损失大。根据流体力学原理, 泵轴功率P与转速N的三次方成正比, 在保证流量稳定的条件下, 降低泵的运转频率, 可有效降低泵功率, 节省电耗;转速下降可延长泵的寿命;克服因调节阀故障造成生产波动, 控制更加平稳且精度高[3]。本装置机泵大量采用节能优势明显的变频技术, 例如釜液循环泵、叔丁醇进料泵、叔丁醇塔顶回流泵、重排进料泵、反应釜搅拌器等, 其中釜液循环泵电机功率185KW, 釜液循环泵增加变频后频率由50Hz下调到~40Hz即能满足生产, 而电流降至120A, 节能效果显著, 提高了电机功率因素, 减少了无功功率消耗。
2. 热量回收技术
环己酮肟凝固点为88.8℃, 为避免环己酮肟凝固堵管, 装置管道大量设计为夹套管或者伴热管, 同时设有单独的热水系统为其提供热量,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着系统热量的损失需通过低压蒸汽为热水系统补充热量。环己酮肟从第二精馏塔塔底进入肟储槽, 第二精馏塔塔底温度在150℃左右, 在进入肟储槽之前要降温至100℃, 利用30℃左右的循环水降温会浪费部分热量, 如果控制不当有可能使环己酮肟温度降至90℃以下导致管道堵塞, 改为采用热水系统95℃左右的热水与环己酮肟换热可降低环己酮肟温度的同时提高热水的温度, 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 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环己酮肟温度低于凝固点而堵管的风险。
三、环保技术
氨肟化装置主要污染物有含氨、叔丁醇等的反应尾气, 含甲苯、叔丁醇、环己酮肟的物料和废催化剂等, 生产中应通过尾气吸收装置尽量吸收尾气中的氨、叔丁醇, 同时含甲苯和含叔丁醇的物料不能就地排放, 应该分开进行回收;反应系统的失活催化剂则可再生后重复使用, 通过这几点的控制, 基本可避免环境的污染。
1. 回收尾气中氨和叔丁醇
将排放尾气中的氨和叔丁醇降至最低, 不仅可以减轻环境污染, 也可以降低原料消耗, 对产品成本有直接影响。目前一般是在尾气吸收塔内通过和除盐水逆流接触吸收尾气中的氨和叔丁醇, 反应釜尾气一般在80℃左右, 而且氨被水吸收的过程放出热量导致吸收液温度升高, 至氨在水中的溶解度变小, 影响尾气吸收塔的吸收效果。通过将尾气冷却器循环水改为7℃冷冻水可明显提高尾气吸收塔对氨和叔丁醇的吸收能力, 降低排放尾气中的氨和叔丁醇。
2. 机泵增设密排管线
设备检修时要将内部的物料排净, 通过在泵出入口管线增设排净线, 如釜液循环泵、催化剂输送泵、尾气吸收液进料泵、反冲液进料泵、叔丁醇循环泵、叔丁醇进料泵等均设置有接到残液槽的密排管线, 设备检修时可通过密排管线直接将物料排放至残液槽, 避免跑冒滴漏, 现场环保清洁。
3. 回收含叔丁醇、甲苯、肟物料
环己酮肟生产中取样时置换取样容器后的物料含叔丁醇、甲苯、环己酮肟, 如果直接就地倾倒, 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还增加了工艺物料的损耗, 因此必须将各个取样点的置换液先收集起来, 分类回收至系统;分析后残余的环己酮肟已经凝固成固体, 甚至有部分会被空气氧化变质, 因此一般都是直接作为化学废物处理, 如将其回收处理, 则避免了环境污染, 同时降低了环己酮肟生产过程中物料消耗, 增加了经济效益。
4. 失活催化剂回收再利用
环己酮氨肟化反应系统TS-1催化剂因在长期运转过程中骨架上的Si或Ti溶出破坏TS-1分子筛结构, 同时杂质堵塞催化剂孔道都会造成催化剂失活, 通过催化剂卸料装置将失活催化剂推出反应系统, 统一由催化剂制造厂家回收再利用, 可以减少“三废”排放, 保护环境。
总结
总之, 针对化工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不能最大限度利用的问题, 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必然需求。同时化工企业的节能环保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程, 需要政府、企业、职工群策群力, 这样才能既产生经济效益又实现环境收益。
参考文献
[1]王洪波, 傅送保, 吴巍.环己酮氨肟化新工艺与HPO工艺技术及经济对比分析[J].合成纤维工业, 2004, 27 (3) :40-42.
[2]顾耀明, 刘春平, 程立泉, 朱泽华.HTS-1钛硅分子筛催化环己酮氨肟化工业试验[J].化工进展, 2010, 29 (1) :187-191.
3.环保工程技术交流会总结 篇三
2012年9月12日至14日,每年一度的“加氢装置生产技术交流会”在河南郑州隆重召开,本次会议仍由中国石化加氢科技情报站和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举办,会议由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副院长周勇主持并致辞。共有来自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延长、神华及一些地方所属炼油企业和催化剂生产企业等系统的46家单位的86名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高级工程师或主任及以上人员52人,我分公司应邀委派XXX和XXX两名代表参会。
本次会议为全国炼油行业加氢技术提供了一个严肃、活泼、和谐、进取的交流平台,来自科研研发、工程设计、生产实践的各个单位共同参与、交流讨论,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问题和建议,集思广益,对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提高装置技术和管理水平、增进兄弟单位了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次会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加氢生产工艺、催化剂及助剂、产品质量与环境保护、机械设备、过程控制、节能降耗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听取与会代表的报告、参与讨论和交流,受益匪浅。就本次内容和体会向领导做如下汇报:
一、加氢技术新进展
随着石油资源日益减少,对轻质油品需求量的进一步增加和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炼油行业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如何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石油资源;二是在炼油业微利或亏损的大背景下如何更经济地生产满足环保要求的油品;三是如何更经济的在满足生产油品的同时为化工生产提供优质足量的原料。针对上述挑战,目前开发了一系列加氢技术:
高空速石脑油重整预加氢技术;
生产清洁汽油的加氢技术(催化裂化原料预加氢和催化裂化汽油后处理技术);
低压低氢耗航煤加氢脱硫醇技术; 生产清洁柴油的加氢技术;
生产优质化工原料,增产清洁燃料的加氢裂化技术; 生产高档基础油的润滑油加氢技术;
渣油加氢技术。
1、清洁汽油生产技术
1.2催化裂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脱硫RSDR技术
目前在用的第二代RSDS-Ⅱ,因在运行期间、深度脱硫同时对辛烷值损失的控制等方面的良好表现而受业界的认可。RSDS-Ⅱ技术对原料的适应性强,可以生产硫含量低于50μg/g的超低硫清洁汽油,辛烷值损失低;对硫含量较低或烯烃含量较低或具有催化原料前加氢的炼厂,采用RSDS-Ⅱ技术可以在辛烷值损失很小的情况下生产硫含量低于10μg/g的无硫清洁汽油。此外上海石化工业试验装置近3年的运转结果显示该技术可以实现长周期稳定运行。
在RSDS-Ⅱ技术基础上,通过优化技术、开发脱硫选择性更好的催化剂并对工艺流程进行适当改造,目前RIPP已完成了第三代技术RSDS-Ⅲ的开发,采用RSDS-Ⅱ的装置仅需小的改动后实施RSDS-Ⅲ技术,可实现由国Ⅳ产品升级产品升级到国Ⅴ,而辛烷值损失不再增加以及技术继承性两大目标。
1.2蜡油加氢预处理RVHT技术
RVHT技术通过开发兼具好的加氢脱硫、脱氮和芳烃饱和性能以及活性稳定性的加氢处理催化剂RN-32V、多种异型保护剂级配技术以及催化剂组合技术等,较好地解决了加工劣质蜡油原料长周期稳定运行的问题,并可获得较高的脱硫率和脱氮率,受到业界的认可,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中石化已建和在建蜡油加氢预处理大多采用了RVHT技术。
青岛炼化320万吨/年和天津分公司130万吨/年工业装置运转结果显示,通过RVHT技术和MIP工艺的组合,可直接生产得到硫含量满足国Ⅳ规格要求的汽油产品。
2、清洁柴油生产技术 2.1超深度脱硫催化剂RS-2000 RIPP最新推出的新一代ULSD催化剂RS-2000是基于创新构建的MSA先进催化剂技术平台而研制的,其性能相对于RS-1000催化剂又有了跨越性进步,在金属载量和堆积密度较RS-1000催化剂降低的情况下,RS-2000催化剂的超深度脱硫性能大幅度提高,生产硫含量小于10μg/g超低硫柴油的反应温度较RS-1000降低了15℃以上,具有突出的性价比优势。RS-2000催化剂具有良好的原料适应
性,可在相对缓和条件下,从各种高硫直柴和直柴与催化裂化和焦化柴油等二次加工油的混合原料生产硫含量低于10μg/g的ULSD产品,其有异性在工业应用中得到了验证。
2.2超深度脱硫工艺RTS RTS工艺的设计思路是:第一反应区为适度高温、高空速反应区,在第一反应区中完成大部分易脱硫硫化物的脱硫和几乎全部氮化物的脱除、多环芳烃部分饱和;第二反应区为低温、高空速反应区,实现剩余硫化物的彻底脱除和多环芳烃的进一步加氢饱和,得到颜色近水白色的超低硫柴油。对以高硫直馏柴油为主的原料,采用RTS技术可在较常规加氢精制工艺更高的空速下生产出硫含量小于50μg/g和10μg/g的超低硫柴油,且可保持柴油产品颜色水白。
RTS技术目前获得4套工业装置技术许可,其中两套为旧装置改造、两套为新建装置,今年下半年预计有两套装置将投入运行。
2.3灵活加氢改质工艺MHUG-Ⅱ
针对加工直馏柴油和催化柴油等混合油的加氢改质装置,在MHUG技术的基础上,RIPP新近推出了可改善改质过程选择性、降低加工成本的灵活加氢改质工艺MHUG-Ⅱ。MHUG-Ⅱ工艺设计了直馏柴油与催化柴油从不同反应区进料的工艺流程,集成了加氢精制和加氢改质反应过程和工艺工程上的优点,同时避免了直馏柴油在加氢改质反应过程中的过裂化反应。与MHUG技术比,在到相同的产品柴油十六烷值提高幅度时,MHUG-Ⅱ工艺可显著降低循环氢压缩机负荷,同时有较低的氢耗和高的产品柴油收率,其中氢耗可降低10%以上、柴油收率可提高8个百分点左右,循环氢压缩机负荷降低50%以上,从而可降低装置能耗。
MHUG-Ⅱ工艺可直接由直馏柴油和低十六烷值催化柴油的混合油生产得到满足国Ⅴ规格要求的柴油产品,对于全厂十六烷值不足的企业而言是较好的选择,可望以较低的成本解决柴油出厂问题。目前海南炼化已选择采用MHUG-Ⅱ工艺,对柴油加氢装置进行扩能和质量升级改造,预计2013年投产。
此外,针对柴油质量升级,FRIPP开发了FHUDS系列柴油深度加氢脱硫催化剂、S-RASSG催化剂级配技术及SRH液相循环加氢等技术,已在国内外30多套柴油加氢装置成功应用。工业应用结果证明:针对不同的原料油、不同的加氢装置工况条件而设计开发的FHUDS系列催化剂,对原料适应性强,且活性稳定,真
正做到了为用户提供最合适的催化剂体系;针对提供柴油深度脱硫催化剂使用效率而开发的S-RASSG催化剂级配技术,实现了再高空速条件下加工直馏柴油搀兑超过40%二次加工油品混合油长期稳定生产国Ⅳ标准清洁柴油的工业应用;针对节省投资费用及降低操作能耗而开发的SRH液相循环加氢技术成功实现了生产超低硫柴油的工业应用。
3、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渣油加氢处理技术
对于固定床渣油加氢处理技术而言,催化剂及其级配技术是两大关键,而载体则是核心。催化剂方面的开发理念是:
高效利用氢气;
强化沥青质、胶质加氢转化能力; 提高催化剂脱金属和容金属能力; 加强多环芳烃加氢能力;
减少催化剂表面积炭、提高稳定活性 提高催化剂性价比;
催化剂级配方面,则主要关注了反应器空间的高效利用和同步失活问题,以达到延长运行周期的目的。
基于上述理念,国内致力于以改进载体性能为基础进行渣油加氢RHT催化剂的开发,同时不断优化催化剂级配方案,目前RHT技术已开发到了第三代。在工业装置上与国内外同类催化剂直接对比中,RHT系列催化剂除表现出较高的脱硫、脱氮和脱残炭性能外,突出特点是容金属能力高,使用寿命长。据此,RHT技术已在市场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选择。
4、增产清洁燃料和化工原料的加氢裂化技术
目前,国内在保持油化结合尤其是尾油质量方面以及较好技术经济性优势的同时,还致力于不断提升催化剂性能和优化工艺过程,以为企业提供更经济性的技术选择。精制段:RIPP在RN-32V催化剂基础上,开发出了新型蜡油加氢处理催化剂RN-400/RN-410,脱氮性能进一步提升,为在较缓和条件下实施加氢裂化工艺过程提供了基础。裂化段:完成了加氢裂化催化剂的系列化,其中重点是强化在尾油质量,相继推出了适用于油化结合型企业的尾油加氢裂化催化剂RHC-
1、灵活型加氢裂化催化剂RHC-
3、多产石脑油或化工料的加氢裂化催化剂
RHC-5以及兼产中间馏分和优质尾油的加氢裂化催化剂RHC-131。
上海石化150万吨/年RMC装置的运转结果显示,RN-32V/RHC-3催化剂组合中压下的反应效果可与竞争技术高压下相媲美。而燕山分公司200万吨/年高压加氢裂化装置的运转结果显示,RN-32/RHC-3催化剂组合高压下的反应效果显著优于国内同类装置。更新型的兼产中间馏分和优质尾油的加氢裂化催化剂RHC-131,为以尾油为制烯烃原料的油化结合型企业以及采用尾油生产高粘度指数润滑油基础油的企业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二、加氢新技术的工业应用
1、S Zorb装置运行分析
S Zorb是由康菲公司开发的用于催化汽油脱硫的工艺,该工艺能够大幅度降低汽油的硫含量并最大限度的保留其辛烷值。该技术采用专用吸附剂,通过吸附反应原理,可在辛烷值损失较小的情况下使汽油产品的硫含量降低到10mg/kg,相比传统加氢,S Zorb技术辛烷值损失小,脱硫率高、氢耗低,产品汽油硫含量可达欧Ⅴ标准。
S Zorb技术经过第一套装置的引进、整体收购后的攻关开发与改进、国产化S Zorb技术在首批七套装置上成功应用,于2011年底顺利完成中石化十条龙攻关任务出龙,形成剂耗小、能耗低、辛烷值损失小、运行周期长、更加成熟的新一代S Zorb技术,镇海105万吨 /年装置创造了连续运行26个月的工业记录。新一代S Zorb技术已经成为中石化汽油质量升级的主要手段,并向系统外授权使用,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
2、GARDES工艺长周期试验
GARDES工艺是由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承担的“高脱硫选择性FCC汽油加氢改质催化剂及工艺研究”中国石油科技开发项目,该工艺采用两段加氢:一段采用选择性加氢脱硫技术在烯烃饱和最小化的前提下提高脱硫率,二段采用辛烷值恢复技术降低辛烷值损失,同时补充性脱硫。
处理量为20万吨/年的GARDES工艺与2010年1月正式开工,运行600天后于2011年9月停工,并同年通过了中国石油科技部组织的验收。整个工业试验过程对催化剂性能进行了2次标定。
3、RHT技术在渣油加氢装置的应用
随着原油日益重质化、劣质化和清油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提高原油加氢深度已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石科院针对渣油加氢研制出RHT技术及RHT系列渣油加氢催化剂配套技术。
渣油加氢处理RHT技术及RHT系列渣油加氢催化剂开发思路如下:
减少催化剂表面积碳;
提高催化剂脱金属和容金属能力; 合理的催化剂级配; 优化操作条件。
石科院开发的渣油加氢处理RHT技术及RHT系列渣油加氢催化剂在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海南炼化、茂名分公司、长岭分公司以及台湾中油公司桃园炼厂等5套渣油加氢装置上累计工业应用16次,取得了良好的工业应用业绩。RHT系列渣油加氢催化剂不仅表现出较高的脱杂质反应活性,更表现出非常高的活性稳定性。
4、FHI改质异构降凝技术的工业应用
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日趋严格,为满足企业生产低凝清洁柴油的需要,天津分公司炼油部采用FHI柴油加氢改质异构降凝技术,在40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进行工业应用。
FHI技术采用FRIPP研制的FF-46预加氢催化剂和FC-14异构改质催化剂,采用双剂串联一次通过流程,在中压下,对直柴或二次加工柴油进行加氢处理,在实现深度脱硫、脱氮、脱芳和选择性开环的同时,可使进料中的正构烷烃等高凝组分进行异构化反应,并使进料中的重组分发生适度的加氢裂化反应,从而大幅度降低柴油凝固点,并使柴油密度95%点温度等指标得到明显改善,且能保持较高的拆油收率。从运行数据看,柴油凝点及95%点温度降低10-20℃,柴油密度可降低0.056g/cm3,柴油硫含量<50μg/g,可生产国IV低硫清洁柴油。
三、加氢裂化装置节能降耗新措施
1、新氢压缩机增上Hydro COM气量调节系统
在加氢裂化装置能耗中,约45.7%-51%为电耗,而电耗中70%-80%为高压电耗,所以降低高压电耗对降低加氢裂化装置的能耗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新氢压缩机改造为Hydro COM气量调节系统
控制,2006年6月20日试机运行,能够20%至满负荷的自动调节,自投用以来,节电效果明显。Hydro COM气量调节系统原理:在压缩机每个工作循环的压缩过程中,通过该系统所带液压执行器强制进气阀保持有可控的一定时间开启,延迟关闭入口气阀,在入口气阀延迟关闭的过程中气缸中的一部分气体回流到吸气室中,入口气阀关闭以后,气缸中的剩余气体开始压缩,从而实现在全程范围内排气量调节。Hydro COM气量调节系统实质就是回流调节,即部分在吸气阶段被吸入气缸的气体,在压缩阶段被重新推回吸气腔,减少压缩机每次循环过程中实际压缩气量,实现节能。
2、液力透平在加氢裂化装置的节能应用
随着节能降耗在工业化生产中的要求以及能源费用上涨,有效地利用液力能已经为人们关注,一般认为可回收功率大于20KW时就有经济效益。
格尔木炼油厂加氢裂化装置由于采用冷高分冷高分加氢裂化工艺,装置热能损失较大,为了降低能耗,充分利用装置特点回收装置压力能,采用液力透平,自2010年3月液力透平在加氢裂化装置成功投入运行,在这期间透平运行平稳,装置进料泵自身运行平稳。
能量回收透平是利用生产装置中稳定的液力能通过液力透平叶轮发出功率驱动发动机或其它回转机械。透平最主要的部件是一个旋转元件,安装在透平轴上,周围具有叶片,当高压液体经过叶片流动时带动叶片高速旋转从而驱动透平旋转而做功。加氢裂化装置液力透平与反应进料泵通过离合器相连接,当高分油通过能量回收透平使之转动时,可以降低高压泵电机电流,进而节约电量。
3、缠绕管式换热器在加氢装置的应用
近年来缠绕管式换热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新建的3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的高压换热器采用了某单位制造的缠绕式管式换热器。
目前加氢裂化装置,高压换热器应用比较多的是螺纹锁紧环换热器,而绕管式换热器与螺纹锁紧环换热器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结构紧凑简单,便于安装维护。缠绕管式换热器因管束芯体、管板与壳体焊为一体,占地面积小,且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密封性能好。
换热效率高。 管壳层热膨胀应力小。
缠绕管式换热器容易实现大型化,且制造过程节省钢材,减少投资。
四、加氢裂化新设备的工业应用
1、ZFG-I自动反冲洗过滤器的使用
根据加氢裂化原料的性质加氢裂化装置选用的时温州海米特公司生产的ZFG-I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型号为ZFG-I-103/2.0-25μm,过滤精度25μm。ZFG-I自动反冲洗过滤器由A、B、C三列9个过滤罐组成,并联使用,当一列过滤罐除去液体进料中的固体悬浮颗粒时,另两列过滤罐可处于反冲洗或者备用状态,准备切换使用。该过滤器滤芯采用4层结构,第一层为保护层,由较粗金属丝形成较大网孔,仅起表面保护作用;第二层起过滤作用的精细烧结网,网孔尺寸稳定,达到拦截一定规格颗粒的目的;第三层称为排放层,使得较小颗粒能够迅速通过滤材进入下游;第四层为由很粗的金属丝烧结成的具有很大网孔的支撑层,使滤材达到整体上的机械强度要求。这样的滤芯机械强度高,容污能力强。
自动反冲洗过滤系统是利用固定于其中的圆筒型过滤单元的表面收集固体颗粒的,当液体进料通过过滤器时,过滤单元表面上沉淀和富集的颗粒会形成一个颗粒层,当该颗粒层厚到一定程度时,液体流动阻力变大,大到预先设定的压差时,由差压变送器检测到信号后,该颗粒层被逆向原料从过滤单元表面上除去,产生的污油排至污油罐,此过程为自动反冲洗。
2、新型固定床加氢反应器的工业应用
目前,我国加氢反应器以固定床加氢反应器为主,典型的固定床加氢反应器内构件包括:入口扩散器、积垢篮筐、分配盘、气液分配器、冷氢管、冷氢箱、催化剂支撑盘以及出口收集器。FRIPP针对现有技术,开发了新型的固定床加氢内构件,包括内置积垢器、喷嘴式分配器、旋叶氏冷氢箱。
内置积垢器,FRIPP利用反应器封头区域在分配盘上方放置一个积垢床层,床层上排布多个积垢器。积垢器由积液盘、细网壳体、粗网外壳体、阻垢剂、集垢器盘板构成。喷嘴式分配器主体结构由垂直管、溅板构成。在工作时当塔盘上的液面上升到垂直管上开设的圆形降液管时,液体从降液管成股沿水平方向进入垂直管内,由于圆孔降液管延伸至管中心位置,液流会呈抛物线状远离管壁,并
且在垂直管中心位置汇集下降至溅板处喷溅。气相自分配器管帽与垂直管之间进入,从垂直管与溅板环隙向外吹,与喷溅角度垂直的液相相撞,实现液相碎流,从而达到液相分散的目的。旋叶氏冷氢箱,FRIPP开发的旋叶氏冷氢箱由旋转组件、撞击组件、冷氢箱盘板构成。
4.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交流会报道改 篇四
3月27日,集团公司化工事业部田玉民带领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环保负责人一行8人,在府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董思强陪同下,来我公司开展了一次安全专项检查交流活动。
集团公司化工事业部田玉民就此次检查交流活动进行了说明,主要目的:一是如何解决各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统一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HAZOP分析工作的计划安排情况;三是规范统一可行的安全作业票证和签字审批确认流程;四是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交流。
公司副总经理李新华详细汇报了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情况,并对当前公司存在的安全环保问题与专家们进行探讨交流。检查组针对公司现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措施和指导意见:一是严格执行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管理基础考核标准,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从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操作方面开展HAZOP分析工作;二是让作业票证进入生产,对生产、安全、车间、检维修人员进行作业票证模拟演练,各种交接必须严格遵循规程;三是在新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如手续办理,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遇到的变更等问题,要及时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5.环保工程技术交流会总结 篇五
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1.1一级资质标准.....................................................................................................................1 1.2二级资质标准.....................................................................................................................1 1.3三级资质标准.....................................................................................................................2 1.4承包工程范围.....................................................................................................................3
2、资质申请流程图.........................................................................................................................4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4
3.1法定依据.............................................................................................................................4 3.2申请条件.............................................................................................................................5 3.3申报材料.............................................................................................................................5 3.4其他要求.............................................................................................................................7 3.5办理程序.............................................................................................................................7 3.6办理时限.............................................................................................................................8 3.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8 3.8联系方式.............................................................................................................................8 附录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 附录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8
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序列,第21项。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3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4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 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2、资质申请流程图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
3.1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3.2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建筑施工类经营范围;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3.3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增项、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用A4纸装订成三册,其中:
第一册 综合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③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⑥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⑦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⑧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⑨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③、④、⑦、⑧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册 人员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
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③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 业绩材料(新申请、增项核定除外)
企业完成的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
(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原企业注销凭证以及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最新合并的财务报表;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分立企业应与或原企业同时申报。
(三)企业申请延续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一般及以上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⑥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⑤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三条一款所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延续资质,在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允许其按原有资质等级新申请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符合资质标准的可许可原有资质等级,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取消暂定资质核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6、企业完成的与申请取消暂定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3.4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3.5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转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3.6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3.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3.8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5426(2)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录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 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 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 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审批的企业资质向省建设厅备案后,可向省建设厅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企业资质证书由审批部门颁发,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
1、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资质证书打印必须运用“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一个正本、六个副本(特级资质企业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六个副本)。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编号。企业信息卡由企业持有。
第三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企业信息卡,可以申请补办,并向资质证书颁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补办企业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
(二)、(三)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省建设厅门户网将自动提示企业办理续期。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可通过省建设厅门户网“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质延续,并向资质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资质证书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和网上资质信息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采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四十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若按层数计算了业绩,则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承担过“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同一基础的证明)。
10、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1、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2、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时与发包方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三)质量验收资料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五)注册资本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六)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七)工程结算收入
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八)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发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6.影像工程新技术交流会顺利举行 篇六
大会由该学组副组长金广予主任主持, 分上下半场进行, 分别由钱建国主任和曹少平副院长担任学术交流会主席。大会首先由学组组长郑嘉岗教授致开幕辞, 并作了“超声内镜设备及其工程技术”的报告, 他系统地概述了超声内镜与体外超声相比、与X线诊断相比的优点, 以及在临床应用的发展前景。随后分别由浦东出入镜检阅局周康安主任介绍了“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检阅监管程序”;德高望重的曹厚德教授作了“平板探测器及数字X线影像摄影机的发展”的报告;日本岛津公司的万瑞峰经理作了“断层融合在骨科影像诊断中的应用”的报告;西门子公司的龚剑军作了“常规放射影像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报告;PENTAX的孟庆庄作了“PENTAX内镜新技术及临床应用”的报告。学术交流内容丰富、技术新异、实用性强, 是本次会议的一大特点, 并引来参会者的一致共鸣和踊跃讨论。
正如前主委张力方主任在本次交流会上作的点评中所说道:本次影像学组举办的活动内容丰富, 医疗设备发展步伐很快, 从离体——在体——体内, 新设备层出不穷, 尽量多参加学术活动, 将新的知识应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根据医院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设备。
7.环保世纪行经验交流材料 篇七
近几年来,根据“达州环保世纪行”组委会的要求,“万源环保世纪行”组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各成员单位、各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围绕污染减排、生态市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期间,共组织集中采访活动11次,各相关部门和新闻记者参加人数1100余人次,采访企业40家次,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播放)新闻稿件300余篇,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90余起,推动解决环境重点、热点、难点问题71项。环保世纪行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了全社会的环境观念,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赢得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促进了全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搞好环保世纪行活动,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历年来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制定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方案。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每年都主持召开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将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市级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对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亲自带领采访团深入工厂企业第一线,对重点污染源排放企业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现场采访,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多次调整充实了“万源环保世纪行”组委会机构,进一步明确各个单位在活动中的工作职责,并做到各司其职,做好宣传活动的具体配合和落实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
“环保世纪行”工作进展与下阶段工作打算和工作建议,注意围绕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制定专题报道计划。定期召开会议,拓宽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活力。
二、突出重点,扩大宣传
我市高度重视环保宣传工作,每年以各种活动、节日、新闻媒体为载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观念。一是强化节日宣传。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6·5”世界环境日和“12.4”学法日全面开展“环保世纪行”和“环保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环保咨询,受理环保投诉,发短信传递环保宣传口号、环保小知识,向上级报送各类环境信息500余条。深化“百万挂图”下乡、村活动,将1300余套环保挂图送到了52个乡(镇)的309个村,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5000余份,制作环境宣传大型户外广告3050余平方米、各类标语400余幅。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制作了污染减排电视专题片,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电视台及时对整治城区煤、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及时宣传报道,对污染特别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企业及时曝光,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协助达州“环保世纪行”活动栏目组制作了五个专题节目。三是普及环保知识。实行以会代训的方式,每年都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环保员、工矿企业法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产业法人代表及全体环保职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参训人员达1600余人(次)。四是组织社区群众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宣传环保知识,使环保进社区工作深入人心。四是狠抓载体促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月”、“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楼院创建”“门前五包、门内达标”等活动,努力营造“人人讲文明、个个抓环境、处处树形象”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机制,踊跃参与
组委会每年都择优向达州环保世纪行组委会推荐优秀稿件和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的评比。先后选送了《企业转变环保治理观念 促进生态发展》、《我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现了在线视频监控》电视节目和《天蓝、水碧、山青不是梦》摄影作品。每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都组织记者集中采访,利用新闻媒体把环保执法情况公布于众,在增加法律监督透明度的同时,使法律监督同新闻舆论的监督结合起来,加大了环保的执法力度,推动了全市的环保工作。通过“环保世纪行”活动的深入开展,使我市形成了一支关心支持环境保护、热心环境宣传的记者队伍,充分发挥了舆论导向作用,为我市的环保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严把项目入口关。建立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入口关,2005年以来共审批建设项目260个,先后拒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9个,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100%。
(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为保证每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我市及时召开专题办公会,调整并充实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将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列入市级部门和乡镇宣传工作的重点,积极组织了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及时曝光违法排污问题。定期公布了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充分发挥了“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了投诉渠道。多次组织环保、国土、工商、水利、电力等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襄渝Ⅱ线铁路建设的环境状况进行调研,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和取缔全市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几年来,先后查处各类违法排污企业90余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余份,停产治理11件,关闭违法排污企业9个,实现了区域环境安全,无污染事故发生。
(三)加强污染治理。一是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先后对四川磊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福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八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工业企业和11家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累计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使这些重点排污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效,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源水泥厂、红旗水泥厂和达源电力公司实施了关闭。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投资4600多万元、日处理污水2.5万吨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面动工建设,可望在2010年9月底投入运行。投资18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50吨的城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目前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已基本竣工,正在进行垃圾渗漏液防渗处理工程和后续扫尾工程,即将投入试运行。三是开展强力整治城区煤油烟和噪声污染。取缔拆除城区临街面经营门市燃煤用具600余套,在城区大中型餐饮行业中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2套;在城郊设置4个腊制品集中熏制点,实行居民自行熏制腊制品和有偿熏制,免费为低保户熏制10公斤腊肉。强抓城区各类噪声管理,特别是一年一度的“两考”禁噪工作,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车辆500余台次、检查文化娱乐场所160余次、整治建筑工地110家次。
(四)强化生态监管。一是狠抓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大力推行规模化生猪养殖污染“零排放”技术。建成各级生态村25个、生态家园90个、农业生态园区40个。二是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制定《万源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方案》,颁布实施《万源生态市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创建活动。重拳整治城区环境“脏、乱、差”,大力实施道路绿化建设、老城区绿化改造、红军公园景观建设工程和迎宾大道建设工程,铺装人行道、油化城区道路10.3万平方米,栽植行道树5000余株、草坪2.6万平方米。三是加大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完成保护区机构设置,建成自然保护区网站,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市、乡、村、组四级管护网络。
(五)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2007年以来,在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投入近300万元完善了监察大队的监察能力和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能力建设,购置了环境监察交通工具、取证设施和监测仪器设备;对7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8套在线视频监控,同时环境监测站增加了对企业的监测频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了排污单位“偷排、漏排”污染物的现象。
8.环保局建设项目健全交流材料 篇八
作为“执政为民,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
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三)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建项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 〕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
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 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 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
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七、加强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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