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驻点辽宁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 二○一四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尤其是生产控制大区信息系统)抵御恶意信息攻击的能力,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对辽宁省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开展了专项驻点监管。根据驻点监管情况,编制形成《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驻点辽宁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电力企业概况
辽宁省内共有电力企业440余家,其中电网企业主要有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14家市级供电公司;发电企业中归属五大发电集团的火电厂有21座、水电站3座、风电场35座,共计59座(家)。
(二)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定级分布情况
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截至2014年2月,各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共453个,经定级备案,四级系统2个、三级系统87个,二级系统289个(约64%),一级系统20个,未定级系统55个。辽宁省信息系统定级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图1辽宁省信息系统定级分布情况
(三)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
辽宁电力企业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遵循“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对所属生产控制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分区建设、内外网隔离部署,配置横向隔离设备和纵向加密认证装置,增加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及设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整体水平显著提高。截至2014年2月,省内地级以上电网企业及重要厂站共加装横向隔离设备129套,220千伏以上电力调度数据网共加装纵向认证加密装置415套,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基本建立。
根据《关于开展电力工控PLC设备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及漏洞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3〕387号)要求,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辽宁省内统调以上发电企业工控系统使用PLC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共计288套(按业务系统或功能进行统计),主要用于发电厂监控系统、辅助设备控制系统等,统计情况示意图如图2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图2 辽宁省电力工控PLC统计情况示意图
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1.部分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缺乏统一领导和沟通协调;信息安全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甚至身兼数职,不利于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2.部分电力企业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足,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足,应急演练形式大于内容,起不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
3.部分电力企业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环节的各项要求落实不严,主要体现在:
(1)定级环节报备材料填写不完整,企业信息系统的定级数量掌握不全面,存在漏定、定级不准等情况。
(2)备案环节存在备案不积极、备案不及时、未按要求备案等情况。
(3)信息系统的测评工作未按国家有关频次要求开展,部分信息系统测评效果不佳。
(4)测评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不彻底或整改不全面。
(二)技术方面的主要问题
4.部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信息系统边界防护有待加强。
5.部分企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不及时、安全配置不完整,主要体现在:
(1)部分企业电力二次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补丁升级不及时、弱口令、审计薄弱等问题。
(2)部分企业电力二次系统中信息系统漏洞检测、安全加固等工作开展不及时、或未定期开展。
(3)部分企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存在事故预想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相关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缺少演练、培训和更新的相关内容。(4)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5)部分发电企业在基础设施、机房环境等方面较为薄弱,不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监管意见
(一)强化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各电力企业要梳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特别是牵头管理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设立信息安全管理专职岗位,责任到人,强化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各电力企业要深刻认识到电力信息安全与电力生产安全同等重要。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专项资金、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对电力二次系统开展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对评估、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资金,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统筹做好电力工控PLC设备安全整改工作。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电力工控PLC设备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及漏洞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3〕38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召回、固件升级、老旧设备更新等方式分批分期开展电力工控PLC设备的整改加固工作。新建系统中要选用安全、可靠、可控的PLC等工控设备。
(四)强化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各电力企业要面向公司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政策宣贯培训,提高领导层的认识,提高员工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制定培训计划,派送技术人员参加行业和其它专业机构举办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针对电力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尤其是生产监控系统)的实际特点及技术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基于可信计算的系统安全免疫、电力工控设备信息安全漏洞的监测/检测、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等内容研究,切实保证电力企业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盐业企业资金管理的难点
由于盐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 全国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一家盐业批发企业。辽宁省盐业企业也是分布全省各地, 采用多级法人管理, 组织层次复杂, 管理链条长。在这种情况下, 盐业企业的资金管理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算资金分散。盐业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 各企业都有1-2个自己的结算账户。由于集团没有统一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银企接口, 因此结算业务仍由各企业分散进行, 结算资金也分散在各企业, 不仅在资金支出的控制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且银行结算费用高, 跨行结算时在途资金占用大。
2.投资集中管理难。各企业从本企业利益出发, 在经营过程中总是争取自己的投资项目, 致使投资分散使用, 集团难以集中资金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技术改造,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3.资金运营风险高。由于资金分散, 必然会出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与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 造成这里资金沉淀闲置, 那里又存在资金短缺需贷款, 不能及时调剂余缺, 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加大了资金运营的风险和成本。
二、盐业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
资金管理的难点, 其实也是加强资金管理的重点。从资金管理的角度, 笔者认为资金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利用集团的优势实行资金的集中、使用、调配和监控。
盐业集团由于内部结构具有多层次主体性的特点, 造成企业资金分散, 使用效率低下, 周转缓慢,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 盐业集团虽然内部结构层次多, 但毕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资金虽然分散但总量相对雄厚, 而且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差异性, 具有统筹调度集中使用的条件, 这也是盐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只有利用集团这一优势, 实行资金的总量集中和调配集中, 才能解决资金在各层面的滞留和分散, 调剂资金的余缺, 使资金畅通充满活力, 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 资金的集中管理
借鉴国内外企业集团的经验,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首先要成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把集团的结算业务集中到财务结算中心, 使财务结算中心成为一个统一、高效、灵活、有序的资金控制枢纽。通过财务结算中心使企业的资金管理规范化、目标化, 从而实现对集团各种资金的实时控制。其次, 要改革创新财务结算方式, 实行结算资金上划。过去由于企业和银行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 资金划转环节多, 在途时间长, 结算资金统一管理难度大。现在银行的技术手段提高了, 财务结算中心要利用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与各商业银行的系统连接, 进行全集团的存款管理。在明确各企业资金定额的前提下, 每日将销售收入超过资金定额部分汇划到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帐, 以解决大量资金在途和资金沉淀等问题, 为资金的集中调配创造条件。
(二) 资金的使用与调配
资金的调配是一门科学。有的企业资金数额不多, 但发展迅速, 有的企业资金丰厚, 但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金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和调配要以预算为基础, 遵循集中、增值、节约的原则。
1. 企业资金的使用要有章可循, 建立预算制度并切实付诸实施。
资金预算要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编制, 财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分析实际支出与预算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以确保实际支出尽可能符合预算的要求。预算经过审核获得批准后, 就要坚决贯彻执行, 按预算支出。不允许不执行预算、随意使用资金, 个人说了算等现象的发生。
2. 资金的使用调配也要坚持集中。
资金的集中不仅是总量的集中, 还包括资金使用调配权的集中。企业的资金总量是有限的, 企业的经营决策部门要正确把握企业资金的实有总量, 灵活运用, 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使用到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项目上,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创造更大的效益。
3. 资金的使用调配要注重增值。
资金的增值在企业体现为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的本质就是资金增值。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首先要维持简单再生产, 进而扩大再生产, 经过商品流通, 最终收回时必须大于或等于原来的价值。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生存与发展。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是企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目标。所以企业在资金使用上, 要围绕着资金运动过程中的增值, 需着眼于资金使用的效益。
4. 资金使用调配要坚持节约。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是我们社会的美德, 也同样是我们使用调配资金遵循的原则。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再把节约的资金用于其他的效益渠道是我们的理想目标。
(三) 资金的监控
加强资金的监控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 资金的安全管理关键是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及其有效运行, 做到事前控制, 事中审计监督, 事后总结评价, 奖惩到位。
1. 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在企业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始终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在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将企业资金的进出、调动、内部周转等建立在公司的严格控制之下, 建立合理的审批授权制度、复核制度、结算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的资金保障制度, 用制度来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投资决策失误往往是投资管理上的最大失误, 因此要特别注意建立投资论证程序, 大的投资项目要请专门的机构参与论证, 经过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防止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
2. 实时监控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树立防范意识, 建立保障机制, 只是保证资金安全的一个基础, 企业安全机制能否有效运行才是关键。企业应运用各种手段, 经常检查安全机制的运行情况。在财务结算中心的平台上, 开发运用企业银行账户的信息系统, 实时进行全集团的存款管理和资金流向监督。实行跟踪分析与考核, 对比分析财务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通过对资金审查、分析、考核等手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资金管理的步骤与信息
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横向而言, 需要多方协作, 齐抓共管;纵向而言, 需要层层把关、狠抓落实。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需分步骤实施。第一步, 主要以提高效率为重点,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以电子化的手段替代手工操作方式, 加强资金监控,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第二步, 在第一步的基础上以效益为重点, 在资金流动性管理基础上, 合理安排资金, 降低筹资成本, 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第三步, 以管理为重点, 加强资金的风险管理, 充分利用银行先进的现金管理功能, 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均衡。
总之, 资金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盐业企业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工作, 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 有效地促进企业资金健康运行, 为盐业的持续发展、持久合谐做贡献。
3.侨资企业辽宁行 篇三
在辽宁期间,代表团分别对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阜新液压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本溪中国药都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等进行了专项考察。参观了本溪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阜新国家矿山公园、本溪水洞、恒仁五女山、恒龙湖等景地,对辽宁自然人文景观及城市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辽宁省外(侨)办副主任、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朝霞于7日晚宴请了代表团一行。王朝霞向代表团成员介绍了目前辽宁优越的投资环境,并热情欢迎侨商到辽宁投资。参与宴请的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纪德遵先生、林枝春先生分别就自己在辽宁的投资经历向代表团成员做了简要的介绍,引起了代表团成员的极大兴趣。
4.红塔辽宁公司企业管理工作纪实 篇四
“我们首先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只有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了,才能得到红塔集团、中烟实业、国家局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要不等不靠,要依托红塔做精做优,而不是依赖红塔,我们要成为红塔成长发展的重要助力而不是包袱。”
——李徳贤总经理解读姜成康局长讲话谈红辽公司企业管理工作 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成为红塔成长发展的重要助力——这是红辽公司立足行业新阶段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基于自身实际特点和需求所制定的发展道路。要走好这条路,关键就要提升合作生产水平、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回望来路,红辽公司也正是在用自己的行动一步步地践行„„
融合——融的是心,合的是品牌,提升的是企业发展的能力 “内化与心,外化于行”,这是红辽公司的文化宣贯理念,用它来形容红辽公司的合作生产之路同样生动,形象。
2004年红辽公司确定 “尊重过去,求同存异;放眼长远,互谅互信;携手同心,共谋发展”的原则,提出 “做大红塔、做强红塔辽宁公司、做好辽宁烟草”的工作指导思想。2005年企业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做大红塔集团、做好红辽公司,服务辽宁烟草”这个大目标上来。2006年确立“做稳红梅,做大红塔山,做精人民大会堂”的品牌发展思路。2007年提出“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建设红塔集团跨省重组标志性企业”的目标。2009年形成了“融入红塔做大做强,依托红塔做精做优”的发展思路,坚持建设跨省重组标志性企业 的目标,坚持建设管理强企的发展特色。同年红塔集团技术、营销中心东北分中心挂牌,这是公司与集团高度融合的标志性成果,是深化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创新。2010年公司制定完成《“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两个翻一番”的经营目标和“四高一强”的建设目标,以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为核心动力带动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幸福指数、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从“主动融入”的顺势而为,到“四高一强”睿智而又充满人性的发展理念,红辽公司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形成了“内和外顺”的发展环境,实现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2011年4月国家局领导来红辽调研,认为红辽公司是行业“合作典范,堪称楷模”。
对于红辽人来说,产品整合不只是生产牌号的变化,更是技术、工艺、设备管理、营销水平提升的一次难得契机。在品牌输入的同时,企业不断吸纳红塔先进的技术工艺标准、设备管理模式和生产管理理念。全体员工主动求变,立足岗位,不断创新,合作生产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通过技术研发优化了企业本地生产的集团品牌配方,降低了原料成本,缓解了原料保障压力。在2011年下半年国家局卷烟产品质量抽检中,“玉溪(人民大会堂本香)”获得综合得分第八名、“玉溪(软红人民大会堂)”获得感官评吸质量得分第八名。
一系列变化与成果,不断见证了红辽公司从人心的融合到品牌的整合,再到最终企业发展动力的形成与裂变,红辽人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烟草企业合作发展道路的含义。
改变——改是契机、变才有突破!
从2003年沈阳烟厂制丝线改造到2007年营烟“十五”后期技改实现“红塔山(软经典)”本地制丝,再到2010年投资12.3亿元的沈阳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动工,几年来,三次技术改造显著提升了红辽公司制丝线设备工艺水平。在卷包设备的更新改造上,红辽公司同样下足了力气。八年来累计投资31,157万元,更新行业主力机型卷接装和滤棒成型设备。投资1.23亿元新建了4.8万平方米营口烟叶仓储库和2.88万平方米辽东原料仓储库,实现了原料储备全部入库,仓储环境、仓储能力、提质降耗全面改善。
然而,改只是契机,变才有突破!
企业充分认识到,持续发展不仅靠硬实力,还要有软实力。每一次技改,公司领导班子都着重强调要在提升硬件装备水平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技术、工艺水平做保障,这样才能“软”、“硬”匹配,实现真正的蜕变。
几年间,企业无数次调派技术、管理人员和车间生产骨干到红塔集团和行业先进企业交流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
“我们别无选择,只有横下一条心,只有一个念头,就是学!” 这是营烟技改时制丝车间维修工郭重阳说的一句话,这句话也同样代表了那时很多营烟一线工人的心声。每当厂里聘请老师来讲解新设备的操作方法时,工人们都会不顾工作的劳累,轮班学习。从设备基础操作、参数识别到故障排除,他们都一一牢记下来,生怕漏掉每一个细节。有些老工人没有英语基础,看不懂设备语言,就在家里
向儿女请教,从最基础的英文字母学起,把孩子的电子词典带到单位,逐一翻译设备操作要领并认真做好笔记„„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在每个员工的心中自然形成。
提升员工素质,还要从培养榜样入手。几年来,公司培养了两位全国烟草技术能手,一个高级技师,一大批技术骨干力量,并通过技能竞赛、师傅带徒弟等活动,调动全体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我带了两个徒弟,作为师傅,我要把全部技能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他们。”沈烟卷包车间大修组组长白尚志如是说,“年轻人聪明、有文化,学东西快,我相信以我们现在注年轻技术重培养人才氛围,不久的将来企业就会有更大的改改观。”
行已至,心所向,蜕变就在眼前!
摸高——摸的是高度,抓的是关键,要的是基础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贯标、对标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两大抓手。贯彻先进的管理标准,对照先进的标杆,这就如同是在摸高。但对红辽公司而言,光摸到还不够,还要有着力点,要抓住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指标,抓住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重点指标,抓住体现企业特色的可控指标,以点带面,重点攻关,从而推进基础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2007年公司提出精细化管理;2009年提出以对标为契机,以事件为抓手,以创新为手段,建设管理强企的发展理念;2010年提出以对标为契机,以贯标为手段,以创建优秀卷烟工厂为目标,扎扎实实抓好管理,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抓细节,抓目标,抓制度建设,抓
执行力;2011年提出要立足公司实际,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突出特色,抓出亮点,用三年时间初步实现建设管理强企的目标;2012年提出要把对标、贯标和创建活动与行业开展的“管理创一流”活动结合起来,集中力量着力推进,进而以点带面,实现基础管理全面进步。2005、2007、2010年,红辽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分别整体通过认证审核。到2011年底,已建立各部门和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810个文件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件制度体系。
几年来,红辽公司在对标工作方面扎实开展,进步指标逐年提升,成本费用指标逐年下降,效率指标明显提升,各项指标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缩小了与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2009年公司41项对标指标中,同比进步指标19项;2010年44项对标指标中,同比进步指标23项;2011年44项对标指标中,同比进步指标28项。
在标杆的设定过程中,坚持采取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原则是红辽公司对标工作的一大特色。公司每年确定5-7个对标目标集中突破,目标值的设定也是根据企业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行业平均水平、先进水平迈进,努力缩小与先进企业的差距。
成果——功到,成自然
几年来,红辽公司取得专利授权7项,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卷烟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得1项。公司参与的“卷烟生产能源消耗技术经济分析”科技项目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组织的验收。《能源消耗的分析、研究和控制》项目获中烟实业2008
年度科技项目二等奖。《建立红塔辽宁公司绩效管理体系》项目获中烟实业2008年度科技项目三等奖。公司QC成果50项,获国家优秀奖5项;国家局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中烟实业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3项;省质协一等奖12项、二等奖5项。转化成专利4项。公司连续9个季度因报送数据零差错获得国家局的通报表扬,连续2年获得红塔集团统计工作二等奖,1年获得红塔集团统计工作进步奖。
链接——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李军访谈
说到未来红辽公司企业管理工作的安排,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李军心中早已有了完整的蓝图。带着许多疑问,笔者采访了他。记:在不久前的企业管理工作会上李德贤总经理提出了要通过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来带动其它的“三高一强”。您能帮我们广大职工做一个具体的解释吗?
李:这个问题很有意义。李德贤总经理在这次企管会上给我们提出了三个设问,我相信这就是最好的回答。那就是“没有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比较高做保障,怎么实现管理水平比较高?没有比较高的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怎么实现管理水平比较高?员工不愿意工作,工作中找不到快乐,怎么能算幸福指数比较高?没有创新能力怎么能实现管理水平比较高?”可见,其它“三高一强”的“根”都在“管理水平比较高”的这一“高”上,他们的果也都将结在这一“高”上。做工作要抓主干,牵一发动即可全身。我们只要抓好“管理水平比较高”
这“一高”就能带动和促进其它“三高一强”的实现。
记:我们企管工作下一步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李:我认为就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这是个简单的逻辑,却也是份很艰巨的任务和责任。我们就是要立足公司实际,突出特色,坚持“融入红塔做大做强,依托红塔做精做优”,以“四高一强”建设目标为引领,以“管理创一流”为主题,以“优化管理体系”为主线,以加强目标管理、标准化体系、信息化三个平台建设为基础,以提升基础管理水平为重点,以管理课题为主要活动载体,继续深入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对标、贯标、创建优秀卷烟工厂四项活动,持续提升基础管理水平、持续完善运行机制、持续推进管理整合,不断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支撑品牌发展,打造“合作典范企业”,实现卷烟上水平。
记:能说说公司2012年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吗?
李:2012年主要工作内容简单说就是“135”工作方案,既:以服务品牌培育为重点,以建设和完善目标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标准化体系平台、建设和应用信息化平台这三个平台建设为基础,重点抓好生产管理、对标工作、创建活动、现场管理、创新管理五项工作。
对于红辽公司企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我认为可以用五个一流来概括,也就是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要达到一流的基础管理、一流的目标管理、一流的体系建设、一流的创新机制、一流的管理团队。2012年,我们将成立“管理创一流”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培训,积极营造氛围。征集全体员工对“创一流”的合理化建议,集
中群众智慧,推动基础管理。同时,进行阶段总结,确保“创一流”活动按计划高质量实施。
5.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教职工及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述规定职责:
(一)教务处、高新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起草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校内运输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检查,配合公安、环保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废弃物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教学、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申报及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导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计划。
学院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部门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建立部门危险化学品台账并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负有直接安全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规程(含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负责
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的购买、存储、使用、废弃物处置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戴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和存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私下违规采购。
(二)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专人提交采购申请,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购买。
(三)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人提交采购申请,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
(四)学院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部门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相关人员应了解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
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遵守安全保卫处规定的行车时间、路线及通行区域。车辆负责人员须服从安全保卫处的管理,并配合做好装载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资质情况的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一)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储存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放。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进水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
办公室、地下或半地下空间、楼道、学生宿舍等场所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及设施,根据自
身教学科研使用量及实验室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储存管理。
化学工程学院、材料与冶金学院、高温材料与镁资源学院、矿业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理学院等化学品使用量及存量较多的部门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化学品专用储藏室,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设置安全设施,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危险化学品储藏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检测、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有效。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学院应对其危险化学品储藏室、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须保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须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地应符合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且必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政治可靠、思想稳定,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
护。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须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配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其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完毕后使用教师须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相关负责人要熟悉掌握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情况。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并限当天使用,当天未用或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存,不得转让、借用或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针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误用及其他事故发生,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发生化学品丢失、被盗及其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保卫处。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分类,包括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处置前,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废弃物成分及危险性。
(一)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学院须结合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须远离火源、热源,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混装收集。
(三)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保证完好无损,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及衬里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容,应确保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渗漏、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和使用人员应尽量减少废液、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教学实验与科研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区分清楚,其处置费用分别由部门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储存和回收。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定期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须定期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事故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辽宁科技大学应对突发事件总预案》及《辽宁科技大学剧毒化学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学院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须在施工前后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方可实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部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
执行。
6.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省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重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纠纷;统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数据以及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交割)凭证等规范性文本。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委托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有相应的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三)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规定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五)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档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由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施行。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标的)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法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国有产权拥有直接处置权的机构或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客体是指:
(一)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二)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三)企业经营性国有土地;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四条
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交易。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第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二)登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三)公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和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洽谈。根据公告所获信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
(五)选择交易方式。根据征集到的企业国有产权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和其他相关情况,选择确定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六)签约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交割)凭证。
(七)结算交割。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交割)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可减少公告、洽谈、选择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转让的证明;
(四)拟转让产权的基本情况;
(五)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六)审计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
第十九条
申请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受让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让属于专卖、专营等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准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规定形式予以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未经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不得撤回公告,不得改变公告价格。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公告结果告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并根据所公告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申请情况按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转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转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五)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签约日期;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在合同中载明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交割)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交割)凭证、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企业国有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四)操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第三方对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权责令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合法、不合规或者不完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行交易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的,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7.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随着设计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设计与管理间的结合成为了必然, 传统的设计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设计管理时代。在传统的单一行业设计院中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基本上是根据设计流程进行管理, 总工审核作为设计的最终完成。但是辽宁北四达集团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设计企业, 涉及到众多的设计领域并且相互交叉, 如果按照单一设计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会存在着许多弊端。公司经过多年的摸索总结, 形成了一套具有北四达特色, 适合多领域设计共同协同工作的技术管理体系。
1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形成原因及过程
辽宁北四达集团的前身是一家主要从事公路桥梁设计的单一型设计公司, 技术管理也相对比较简单, 基本上实行的就是多数路桥设计院的流程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 企业也在其中不断的成长, 逐步发展了景观设计部门和动画效果图设计部门。由于是相互比较独立, 而且这两个部门相对于原有的路桥设计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当时基本上是每个部门都遵循着本行业的管理模式运行。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增加, 后来涉及到了更多领域的设计, 逐步成立了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环境设计、市政设计和电气设计等部门。而且这些设计部门又很多时候在一个大型项目中交错存在, 相互配合。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运行就存在很多的弊端, 彼此之间的要求不同, 标准不同, 甚至是使用软件和出图的风格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又都是在完成一个共同的项目, 为做一件事而努力。在这种情况下, 伴随着项目的进行, 彼此间不断磨合, 总工之间相互交流协作, 逐步形成了北四达技术管理体系的雏形。
公司领导审时度势, 创造性的在公司成立了技术质量管理中心, 为协调公司内部众多的设计专业协同工作创造管理中心。中心经过这两年的运行, 已经能够很好地为企业承揽的各种大型综合性设计项目运行提供服务, 保证设计成果的规范统一, 并且高质、高效。
2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架构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全面性, 涵盖公司全部的质量、技术活动。包括项目工作程序、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划分、审校制度、质量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措施及后期服务等。它实现了责权具体化, 使公司设计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点的责任落实到人, 科学考核每个人的项目贡献, 并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
集团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控制程序框图进行, 具体如图1。
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对于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 按项目规模、性质采取完整程序、简化程序、特殊程序和方案程序四种模式。并且内部的设计、咨询、规划类项目实行“两校三审”制度, 保证设计成果的规范性、严肃性、安全性。
为强化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对公司所有管理岗位人员制定了详细的责任规定, 对于各种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技术水平要求及任职审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并严格实施第一责任人制度。在这样一个管理模式下, 优秀人才可以发挥自己的最大能效, 并且能够脱颖而出。公司对于人才的任用不分年龄大小、不分进入公司的先后, 只要有能力、有理想, 并且付诸于行动, 那么就会给机会、给平台。让每一个人都是主角, 是企业给员工最好的认可。
同时, 技术管理建立了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了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的后续服务和施工服务的服务范围、执行程序和人员职责划分。
并且确定了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基本工具的质量管理, 规定项目程序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执行。
3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程序及要求
在总体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架构的运行模式下, 对于项目实施和成果审定阶段又进行了细化。公司对于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 按项目规模、性质不同采用四种管理程序, 即完整程序、简化程序、特殊程序和方案程序。
(1) 完整程序适用于大中型项目、重要项目、综合项目和复杂项目。
设计委托书—任务通知单—编制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指导书—项目技术工作大纲—工程勘测勘察 (如有) —编制 (设计) 文件—设计校审—设计成果评审 (如有) —设计输出、出版—交付用户—设计确认 (如有) —质量评定—后期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 (如有) —设计总结—项目考核和设计回访 (如有) —资料归档。
(2) 简化程序适用于简单的小型项目。
设计委托书—任务通知单—编制工作计划—工程勘测勘察 (如有) —编制 (设计) 文件—设计校审—设计输出、出版—交付用户—设计确认 (如有) —后期服务—项目考核—资料归档。
(3) 特殊程序适用于分公司、合作单位、外审项目和因极特殊原因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需要按特殊程序执行的项目。
任务通知单—设计校审—设计输出、出版—交付用户—设计确认 (如有) —后期服务—设计总结 (如有) —项目考核 (如有) —资料归档。
(4) 方案程序适用于景观创意方案、投标方案和单独的设计技术方案等。
任务通知单—方案指导书—方案内部检查研讨—方案成果审查—输出、出版。
并且在保证上述程序运行的基础上按照“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三环节进行管理, 保证每一个项目都能够顺利、高效、保质的完成。
4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特点
北四达集团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立足于技术进步, 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 促进应用先进技术, 激励员工提升技术能力, 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定, 努力实现技术能力与薪资待遇挂钩, 全面增强公司整体技术实力的结构保障。
为了实现更大的愿景, 实现异地办公的高效性, 公司非常重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 为集团各个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异地办公提供平台支持, 保证效率。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采用了本公司自行开发的网络信息管理平台, 逐步实现生产过程无纸化办公, 既节约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并且信息平台采集到的各个流程的数据经过科学整理之后为公司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数据, 并且实现信息共享, 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化建设是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的有效措施。
公司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现代企业的竞争, 关键在人。任何高新技术归根结底都是由人决定的, 因此北四达集团非常注重人才的培养, 并且形成了北四达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在这个平台上有才华有抱负的人才能够很快地脱颖而出并且发挥能效。
5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企业的不断壮大, 现有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也将会有其局限性, 但是它必将伴随着北四达集团的进步而进步, 不断改善、持续创新, 保持它旺盛的生命力, 为创立百年企业而贡献他的力量。
摘要:对辽宁北四达集团公司面对内部众多的专业版块建立的技术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的介绍, 分析形成的原因及过程, 讲解架构的组成, 说明此架构运行中发挥的作用。阐述此技术管理模式的创新及特点, 它不仅仅是一个审核体系, 同时对于公司的技术进步、专业发展导向及技术前沿的探索与应用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8.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摘要: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主要阐述了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完善煤矿生产作业规程的核心;是排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只有依靠科技进步,调动和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才是建立技术管理的有效保证。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改善煤矿安全技术面貌,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保证
1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
煤矿安全管理时刻贯穿于煤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十分复杂,环节众多,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2技术管理是制定合理的开拓开采设计方案和完善的《作业规程》的核心
《作业规程》是实施开拓开采方案的基础文件,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规定了操作中的具体做法,是技术管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除了对系统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劳动组织有详细明确的说明以外,还有应针对性很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地质条件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目前,在《作业规程》的编写、审批、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1)有的《作业规程》写得较为笼统,欠具体化。例如《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禁止空顶作业,在《作业规程》中也照写禁止空顶作业,现场条件需要工人进入无支护区进行临时支护怎么办?在临时支护没有完成前,工人在无支护区作业算不算空顶作业?
(2)有的单位为了怕承担事故责任,便将《作业规程》写得面面俱到,把一些没有实际内容根本无一点针对性的东西统统罗列进去,甚至原封不动地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也抄了进去。而且每发生一次事故,增加一些内容。这样发展下去《作业规程》会成什么样子?但对此作法似乎是谁也没有理由反对或改变。
(3)在编写《作业规程》时安全系数多大比较合适是值得研究的,安全系数过小,会出现工人按《作业规程》作业也可能发生事故;若安全系数过大,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易使工人产生错觉,甚至认为不按要求做也不会发生事故。久而久之,造成工作上习惯性违章,同样会发生事故。造成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一部分人的不负责外,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技术管理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使《作业规程》更合理、更科学,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3技术管理是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
在地下开采的煤矿中,客观上存在着水、火、瓦斯、粉尘、顶板等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酿成故障或事故,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何种条件的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排查事故隐患,全面认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明确安全上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安排治理隐患工程,才能为预防事故奠定基础。隐患与事故密切相关,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按隐患存在的性质和状态可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长期性隐患和短期性隐患。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列为重大隐患,要重点治理。其它隐患列为一般隐患,一般隐患是动态的,暂时影响较小,但是,如果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开采有瓦斯、煤尘、水患、自然发火和顶板问题的矿井自然是长期性隐患,这些隐患将伴随矿井开采的始终。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和工程来加以治理,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瓦斯浓度的异常和超限,井下出现CO,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以及过断层和老空等属于短期性隐患。对这类隐患应明确责任,加强治理措施,使其尽快消除或安全通过。短期性隐患应作为现场排查治理的重点。在排查事故隐患时,要依靠技术手段对地质条件、生产环节、开采状况等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科学的依据,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4推广新技术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
煤矿安全状况不佳,除了受制于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以外,还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等有很大关系。要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方法,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尽量降低劳动强度,努力改善井下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使煤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例如:在过去认为不能使用机械化采煤的煤层中发展采煤机械化;在特殊条件下采用锚喷支护;在含水冲积层下不断提高开采上限;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实现安全开采等都有安全问题需要解决。将上述诸多问题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是原有的部分做法和经验不能使用了,必须重新探索方法和总结新经验;二是有些要突破原有的规定,即所谓“突破禁区”,在技术上有很大风险。在技术工作中不敢创新是不对的,但对创新工作采取简单从事不顾及安全后果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是慎重对待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循序渐进地进行试验。鉴于煤矿基础理论知识较薄弱,试验和测试手段欠缺,信息资料不足的状况,提倡煤矿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搞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攻关,使科研成果尽快在现场推广使用,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技术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组织上充实技术管理人员,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部分煤矿经济效益较差,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影响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离开煤矿向行业外流动。其次,技术工作责任较大,而得到的待遇偏低,也影响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致使有些工程技术人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不能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是技术创新机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干好干差一个样情形,因而使广大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创新的热情。这些问题若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广大煤矿职工热爱矿山,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千方百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则肯定会对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已经说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盲目性,也必然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结语:在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英,米晓红.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7,(12).
[2]@王凯全,应惠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博弈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4).
9.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__的土,只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A.5% B.6% C.7% D.8%
2、混凝土泵泵送时,不得进行的动作有__。
A.开启任何输送管道
B.开启任何液压管道
C.调整正在运转的部件
D.修理正在运转的部件
E.更换磨损超过规定的管子、卡箍、密封圈
3、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进步,脚手架的种类也愈来愈多。按脚手架的支固方式可划分为__。
A.框架组合式脚手架
B.扣件式脚手架
C.落地式脚手架
D.附着升降脚手架
E.附墙悬挂脚手架
4、钢筋弯曲机弯钢筋时,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__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A.防护装置
B.漏电保护器
C.固定销
D.活动销
5、严重贫血,Hb<60g/L时为什么不会出现发绀
A.贫血氧合血红蛋白高
B.血氧饱和度高于66% C.动脉血氧分压高
D.还原血红蛋白量不到50g/L(5g/dl)E.皮肤、黏膜难以观察
6、下列选项中,关于建筑业尘肺的防治,叙述正确的是__。
A.改革和革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遥控化,用无矽物质替代石英,尽可能采用湿式作业等
B.建立经常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制度
C.定期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患者,应及时调离
D.对已确诊为尘肺的病人,应立即送回家,给予合理的休养、营养、治疗
E.对已确诊为尘肺的病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和处理
7、在容器内施焊应采取通风措施,照明电压不得超过__。
A.12V B.24V C.36V D.220V
8、考虑模板安装的安全要求,以下做法正确的有__。
A.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B.支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就位的支顶、模板连接稳固,不得空架浮搁
C.操作人员上下通行时,可以攀登模板或者脚手架
D.在支模时,操作人员可以站在支撑上
E.在模板上施工时,堆物不宜过多,不宜集中一处
9、结核瘤是指
A.结核引起的良性肿瘤
B.结核引起的恶性肿瘤
C.结核引起的肿瘤样浸润性病灶
D.结核引起的孤立性干酪样坏死灶
E.结核引起的冷脓肿
10、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__。
A.安全防护措施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技术制度
D.质量技术制度
11、滑模装置的电路、设备均应接零接地,手持电动工具设漏电保护器,平台下照明采用__照明,动力电源的配电箱按规定配置。
A.12V B.18V C.36V D.220V
12、下列选项中,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压力容器的是__。
A.介质毒性低度的压力容器
B.介质毒性极度的压力容器
C.介质毒性高度的压力容器
D.介质毒性中度的压力容器
E.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
13、下列选项中,属于事故直接原因中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的是__。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C.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D.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E.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1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型式是__。A.TN B.TN-S C.TN-C D.TT
15、选择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参数的依据有__。
A.负荷的大小
B.负荷的种类
C.设置的配电装置种类
D.设置的环境条件
E.安全界限值
16、当挖掘装载机停放时间__时,应使后轮离地,并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A.超过1小时
B.超过2小时
C.超过1天
D.超过2天
17、使用钢筋调直机时,应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调直__应低速进行。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A.长度短于2m的钢筋
B.长度为4m的钢筋
C.长度为6m的钢筋
D.长度为7m的钢筋
E.直径大于9m的钢筋
18、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乙炔气瓶属于__。
A.高压液化气体气瓶
B.溶解气体气瓶
C.永久气体气瓶
D.低压液化气体气瓶
19、作业时,履带式起重机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__。
A.65°
B.70°
C.74°
D.78°
20、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斜拉杆搭接的不正确做法是__。
A.按竹梢部有效直径接足1.8m以上
B.每350mm绑扎一道
C.三杆同时绑扎
D.每330mm绑扎一道
21、载重汽车装运易爆物资或器材时,车厢底面应垫有减轻货物振动的软垫层。装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的__。
A.60% B.65% C.70% D.75%
2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__内。
A.爆破器材库
B.保管室
C.地下室
D.储藏室
23、下列选项中,关于通风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叙述正确的有__。
A.通风机和管道不得露天安装,作业场地必须有防火设备
B.风管出风口距工作面宜为5m C.通风机及通风管应装有风压水柱表,并应随时检查通风情况
D.运行中,当电动机温升超过铭牌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E.对无逆止装置的通风机,应待风道回风消失后方可检修
24、桩机施工中,当采用桩架吊桩时,桩与桩架之垂直方向距离不得大于__,偏吊距离不得大于__。超出上述距离时,必须采取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A.4m,2m B.5m,2m C.5m,3m D.6m,2m
25、浇灌混凝土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板铺对头板,板端底下设双横向水平杆,板铺严、铺牢。脚手板搭接铺设时,端头必须压过横向水平杆__。
A.150mm B.160mm C.180mm D.200mm
二、多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开关箱中的漏电断路器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__。
A.电源隔离
B.频繁通、断电路
C.电路的过载保护
D.电路的短路保护
E.电路的漏电保护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成员的是__。
A.工程项目经理
B.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经理
C.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D.分包单位负责人
3、溶剂型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和水乳型改性沥青防水涂料适用于__防水等级的屋面、地面、混凝土地下室和卫生间。
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E.Ⅴ级
4、在不经预松的情况下推土机可以推挖__类土。
A.一至三
B.一至四
C.二至四
D.一至五
5、检查评分表是进行具体检查时用以进行评分记录的表格,与汇总表中的10个分项内容相对应,共有__检查评分表。
A.10张
B.12张
C.15张
D.17张
6、配电系统中漏电保护器的设置位置应是__。
A.总配电箱总路、分配电箱总路
B.分配电箱总路、开关箱
C.总配电箱总路、开关箱
D.总配电箱各分路、开关箱
E.分配电箱各分路、开关箱
7、沥青防水卷材适用的屋面防水工程的等级为__。
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E.Ⅴ级
8、悬挑式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按规定设置,最少不少于__。
A.2只
B.3只
C.4只
D.5只
9、轮胎式起重机的行驶和起重操作同在一室,__为轮胎。
A.回转装置
B.变幅装置
C.起升装置
D.行走装置
10、抓铲挖土机的挖土特点是__。
A.直上直下,自重切土
B.后退向下,自重切土
C.前进向上,强制切土
D.前进向下,自重切土
11、安全检查制中要做到“四定”,即__,并做好检查记录。
A.定整改责任人
B.定整改措施
C.定整改完成时间
D.定整改验收人 E.定整改完成人
12、在山区坡地建造的工程在入冬前应该根据地表水流动的方向设置__。
A.暗沟
B.截水沟
C.泄水沟
D.渗井
E.盲沟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做到__。
A.二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
B.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C.二级配电,一级漏电保护
D.一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14、自立式起重机在__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笼降到地面。
A.三级
B.四级
C.五级
D.六级
15、铲运机的开行路线有__。
A.环形路线
B.U形路线
C.L形路线
D.“8”字形路线
E.中心开挖法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作业人员使用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是__。
A.安全帽
B.安全带
C.安全网
D.焊接面罩
E.限位器
17、下列选项中,关于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叙述正确的有__。
A.冬季,北方严寒地区的宿舍应有保暖和防止煤气中毒措施
B.夏季,宿舍内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的措施
C.宿舍内应当设置2.0m×0.9m规格的单层或双层单人床,床铺应高于地面0.2m D.二楼以上的宿舍应设垃圾箱、倒水斗和水源
E.宿舍及其周围要保持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保洁、防疫、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到责任人
18、下列选项中,关于防腐剂、焊料、灌注料施工安全技术,叙述正确的有__。
A.加热防腐剂、焊料、绝缘胶等料剂时,须在离开建筑物的空旷地点,容器须支架牢固,禁止闲人、动物接近
B.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熬制绝缘胶的温度不宜超过180℃
C.熬制绝缘胶时,如果绝缘胶溢出起火,直接用水浇灭
D.传递加热好的料剂时应手与手直接传递
E.灌注填充剂料时,所灌注的设备必须充分干燥,防止因含水分发生爆炸
19、施工场地的工程泥浆的处理方式为__。
A.随地倾倒
B.制下水沟
C.设排水沟
D.三级沉淀二级排放
20、钢筋切断应在调直后进行,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__,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A.中、上部位.
B.中、下部位
C.固定刀片一侧
D.活动刀片一侧
21、总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除进行不定期、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外,工程项目经理部__由项目执行经理组织一次检查。
A.每周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两个月
22、当自立式起重机架设高度在10~15m时,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__应增设一组缆风绳,并应与建筑物锚固。
A.10m B.12m C.14m D.15m
23、每张检查评分表的满分都是100分,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表,保证项目满分为__,一般项目满分为__。
A.50分,50分
B.40分,60分
C.60分,40分
D.70分,30分
24、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__。
A.40% B.50% C.60% D.70%
25、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符合的规定有__。
A.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B.设防护栏杆
C.设警戒区
D.派专人监护
10.辽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现行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在全省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发、用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直接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供热及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能环保、效率优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行为平等自愿、利益共享;
(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在辽宁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牵头,会同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制定直接交易方案,确定直接交易规模,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核。
(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负责做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三)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损耗测算,并做好交易价格监管工作。
(四)省电力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安全校核、信息发布、结算等。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六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向省经信委,发电企业需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书。第七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二)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三)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四)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五)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第八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含核电)发电企业;(二)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含核电)发电机组;(三)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第三章交易电量
第九条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电网运行安全可靠实际情况等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现阶段,在保证省间联络线受入电量维持合理水平的前提下,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按上年全省售电量的2%确定(不含抚顺铝业公司直接交易电量),后期根据电网安全可靠性及用电市场增长情况,可逐步提高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直接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发电计划安排。全省负荷空间在剔除直接交易的电量后,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第十二条鼓励公用电厂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不含综合利用机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机组按国家政策关停后,其自发自用电量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值作为直接交易电量空间,对应发电空间由公用电厂代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发用电平衡。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线损、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第十五条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不执行峰谷电价。第五章交易方式、合同签订及调整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采取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模式,交易周期分为、季度交易。
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省电力公司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交易电量、月度分解电量、电价及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并按照交易规则确认后方能生效;按规则对交易电量进行调整的,报省经信委同意后,以调整后电量为准。
第十九条经交易约束校核无问题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省电力公司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省电力公司应将直接交易电量纳入发电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中。安排调度计划时,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和冬季供热需求的基础上,应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为降低市场风险,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允许发电企业将无法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在准入的发电企业中进行二次交易。第六章交易执行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每月25日前,交易双方向省电力公司提出下月发电(上网)、用电计划(包括容量、电量及电力负荷曲线),省电力公司依据各类交易合同、电网运行方式及负荷等情况,将交易双方各类合同的分解电量经约束校核并进行系统平衡后编制成月度执行计划,向交易双方发布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制定月度计划或执行过程中,由于电网安全约束或通道堵塞,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或完全执行计划时,将按交易合同提交的先后顺序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费结算方式保持现行体系不变,即交易双方均通过省电力公司结算,以保证各类交易电量得以均衡兑现。电费结算时间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电力公司根据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从用户抄表电量中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的原则分配电量,并出具结算凭证,按照“月清月结、清算”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第二十六条每月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情况结算各类电量,并在辽宁电网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上统一发布。第七章市场成员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遇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需经交易双方同意,并向省电力公司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在辽宁电网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上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若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由省电力公司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告终止市场运行。第二十九条省电力公司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环境,除特殊情况外,如发生系统事故、天气异常变化、负荷异常波动、特殊保电等不可预控的情况外,应保障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保障交易电量完成和电费清算。省电力公司应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发电企业每月应严格执行电量交易合同及交易计划,若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当月交易计划,则视为直接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该部分电量后期不予滚动平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若电力用户不能完成当月交易电量,应及时向省电力公司提出书面说明,省电力公司商相关发电企业同意后,可于后期滚动执行。如果全年不能完成交易电量,则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电量按政府核定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交易成交价之差对发电企业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为维护交易秩序,各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各类合同、计划,若产生超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则超发部分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结算。若产生欠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第三十三条若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第三十四条由于省电力公司原因,除因经济发展变化造成全口径供电量低于预期或特殊原因联络线电量增幅较大等不确定因素外,造成发电企业未能完成合同发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110%向发电企业结算;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合同用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的90%向电力用户结算。第三十五条上述违约责任按月统计,清算。
第三十六条严禁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费、交易电量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等行为发生,否则将取消市场成员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宜由省经信委负责裁定,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涉及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按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第三条省内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五)按期交纳电费和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二)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约束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说明;(三)负责组织签订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和机组发电曲线;(四)负责交易电量抄录、出具结算凭证、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五)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六)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七)负责落实交易结果的执行。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八条直接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准入资格按照《办法》执行,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印发准入文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入文件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第九条电力用户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二)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三)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四)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五)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用户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条发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含核电)发电企业;(二)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含核电)发电机组;(三)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二)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四)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三条申请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退出原因、时间及相关支撑性文件;(二)与其他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处理建议。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直接交易按交易模式分为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按交易周期分为及以上中长期交易、季度及以下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短期交易以撮合交易、挂牌交易为主。第十五条直接交易三要素: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电量及交易时段。直接交易价格是指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直接交易上网价格(元/兆瓦时);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量(兆瓦时);交易时段是指直接交易合同的有效周期,以起始时间(年、月、日)至结束时间(年、月、日)表述。第十六条双边交易
(一)双边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商一致后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约束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
(二)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形成双边交易申报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一并提交到交易平台,并按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当成交电量达到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间时,结束提交申报。当两个或以上申报单同时提交并超过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的临界时,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但交易周期长者优先成交。
(三)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申报单,对电量空间、提交时间、交易时段和安全约束等进行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第十七条撮合交易(一)撮合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双向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以撮合方式经安全约束校核后成交的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时限内将交易电量、电价的申报到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上网侧,电力用户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用电侧。
撮合交易实行交易价格申报限制,分别设立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最高报价不超过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下同)120%,最低报价不低于标杆电价80%。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交易价格申报限制,若不出台新的价格限制,则按前一次的价格限制继续执行。
(三)交易分轮次开展,但不超过3轮;每轮次双方可多段报价,但不得超过3段。
(四)交易双方申报每段电量不得小于1000兆瓦时,发电企业合计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校核的剩余发电空间。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五)电力用户按其分段申报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从高到低排序,发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
(六)按照双方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电力用户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的申报电价(剔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八)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价差为零。成交价格为扣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的电力用户申报电价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即
成交价格=(电力用户申报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申报电价)/2(九)报价相同的发电企业,按照脱硫机组、脱硝机组、大容量机组的顺序成交;如机组以上条件全部相同,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电量。每轮次撮合交易结果经安全约束校核后,由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匹配成功企业及其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等信息。
(十)撮合交易达成的交易电量无特殊约定按时间进度均衡分解,形成分月交易电量计划。第十八条挂牌交易
(一)挂牌交易模式是指由电力用户提出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等需求并在交易平台进行发布,发电企业依据交易需求进行申报,并经安全约束校核后成交的直接交易。
(二)有交易意向的电力用户向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并申报交易的起始时间、交易电量和电价。
(三)及以上中长期交挂牌交易每次挂牌不超过3轮,季度及以下短期挂牌交易每次挂牌1轮。
(四)在接到交易需求后,交易平台将挂牌交易的电力用户名称、交易起始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损耗,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挂牌交易相关的发电机组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等信息予以发布。(五)发电企业向交易平台申报申购电量和容量。(六)挂牌交易中,当申购总电量不大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当申购总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及其权重系数进行计算。每申报单元中标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电量=挂牌电量×(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如申报单元中标电量大于其申购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扣除该单元中标电量及申报容量后,其它单元按上述公式重新计算。(七)权重系数设置的目的是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权重系数的设置规定如下:
容量系数:30万级机组容量权数为1,30万级机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容量权重系数增加5%。即5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10%后进行计算;6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15%后进行计算;8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25%后进行计算;10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35%后进行计算。
脱硫系数=1+(10%*上年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硝系数=1+(20%*上年脱硝设施投运率)参与挂牌交易的发电企业上年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由发电企业自行申报,东北能源监管局进行认定。
(八)挂牌交易计算完成后,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包括成交企业名单、成交电量。第五章交易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向参与市场交易成员发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总规模、交易模式、交易周期、市场在册成员的相关信息以及受理申报时限等信息。无特殊情况,每次组织交易,电力交易机构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参与交易市场成员按公告时限,向交易平台提交相关交易申报单。逾期交易平台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过安全约束校核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并组织交易双方与电网企业按照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第六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及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于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双边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采用集中撮合交易、挂牌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平台撮合、挂牌成交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交易价格含脱硫、脱硝电价和其它环保加价,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不含损耗)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执行。直接交易输配电损耗以电量折算方式支付,线损率由省物价局确定。第二十六条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第二十七条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电价时,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执行现行相关电价政策。其中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直接交易平段电价为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段电价按现行比价计算。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第七章交易电量
第二十九条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购电量,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为直接交易电量线损折算后的电量,即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第三十条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由省经信委按照《办法》确定。第三十一条不限制单个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交易电量由市场交易结果确定。每次交易成交电量的总和应不大于当期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
第三十二条直接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发电计划安排。全省负荷空间在剔除直接交易的电量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第三十三条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若全部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分别按峰、谷、平时段执行的电量确认直接交易电量;若部分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对峰、谷、平时段执行的电量分别按当月直接交易电量与全部用电量的比例分劈确认直接交易电量。第三十四条鼓励公用电厂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不含综合利用机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机组按国家政策关停后,其前三年自发自用电量的平均数由省经信委核定后可进入直接交易市场,不受全省总规模的限制,对应发电空间由公用电厂代发,此部分电量空间按每年三分之一的比例逐年递减。第八章合同签订及调整
第三十五条交易结果发布后,按合同范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对短期交易如交易双方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只需签订补充协议。各类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须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第三十六条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双边交易、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的成交电量在合同中应分解到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电量。特殊情况可采取滚动平衡措施,保证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允许对合同电量、电价、违约赔偿标准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其中,电量调整须经电网安全约束校核。
第三十八条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经交易双方同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第三十九条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时,可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在准入的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九章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条电力用户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发电企业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第四十一条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电费结算方式及时间保持现行体系不变,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双方均通过电网企业结算,以保证各类交易电量得以均衡兑现。第四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从用户抄表电量中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的原则切割电量,并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由电网企业按“月清月结,年终清算”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直接交易合同、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合同、发电权交易合同、基数电量计划;电力用户用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直接交易合同、购网电量计划。第四十五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承担用户欠费损失的风险。电力用户发生的直接交易欠费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发供电环节电价比例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欠费损失。第四十六条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费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费包括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交易电量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电度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直接交易电量/(1一输配电损耗率)]×输配电损耗率×直接交易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直接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直接交易电量/(1一输配电损耗率)]×直接交易电价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在交易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交易平台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和保存。第四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披露的信息(一)交易开始前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标准、线损率;
2、直接交易总规模,交易周期,交易方式,受理起止时间,发布结果时间
参与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的可交易电量规模及联系方式,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及联系方式;
3、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信息;
4、其他应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二)交易成交后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市场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配对名单、安全约束校核信息等。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2、对成交的相关市场成员发布成交电量及其价格,分月计划等。
3、其他应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等。第五十条电力用户应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联系方式、以前违约情况等。
(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联系方式、以前违约情况等。
(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第十一章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二条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过程、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约束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将直接交易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交易情况等信息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东北能源监管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同省经信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由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发文,予以强制退出:(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二)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三)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四)拖欠直接交易或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五)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七)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八)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时,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省经信委,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三)其它必要情况。
第五十七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或暂停市场交易;(二)调整市场限价;(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等。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发生违约时,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政策执行。
第五十九条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各类合同、计划,若出现超欠合同约定电量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电企业产生超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则超发部分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结算。若产生欠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二)若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三)除因经济发展变化造成全社会用电需求低于预期或特殊原因联络线电量增幅较大等不确定因素外,因电网企业原因,导致发电企业未能完成合同发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电网企业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110%与发电企业结算;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合同用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的90%与电力用户结算。
第六十条上述违约责任按月统计,清算。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欠交电费、交易电量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等行为发生,否则将取消市场成员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涉及本规则的相关条款,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按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市场规则的修改由市场主体或电力交易机构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提出建议,由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改。
第六十四条出现紧急情况或因本规则未尽事宜,导致市场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电力交易机构可提交临时条款,报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核备后,发布执行。
第六十五条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本规则中与临时条款相抵触部分暂时失效。
第六十六条临时条款发布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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