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精选13篇)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一
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减金额14088.07万元
本报讯 去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提高财政监管水平为目标,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评审理念,积极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全年累计完成评审项目309个,同比上年增加109个,评审金额86423.52万元,同比上年增长112%,审定金额72335.45万元,审减金额14088.07万元,平均审减率16.3%。作为市财政支出审核的重要环节,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真正做到了为政府指出把好关,捂紧“钱袋子”,当好“管家人”,做到了领导决策可靠、专业评审可信、业务运转高效、社会评价认同、服务保障有力,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财政投资评审新模式。
去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把握评审重点,狠抓评审质量,及时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廉租房工程、市博物馆、污水处理厂、白源水厂等市重点工程的评审及服务工作,评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完成项目招标控制价和重大变更评审任务,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工程造价。严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监督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防止工程结算虚列多报现象,促进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及时掌握主材市场价格,加大主材价格市场调查力度。以网上询价、电话询价和市场询价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主材市场行情,及时更新主材价格信息库,确保工程造价公平合理。对项目评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开会审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必要时聘请专家评审,确保评审结论公正准确。
为确保评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制定出台了《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草拟了《萍乡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和《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缩短评审时限,要求200万元以下的项目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大宗项目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此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动把握财政投资导向,不断扩大评审范围,前移评审关口,坚持早介入、早跟踪,严格好把“三关”,即事前预算、清单编制关;事中跟踪、签证控制关;事后决算、结算审核关。严格评审程序,将评审过程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立项、初审、稽核、征求意见和出具报告五个重要步骤,实行阳光和谐评审,增强评审透明度。四是利用自身资源,指导县区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帮助县区规范财政评审管理,完成财政评审工作任务。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二
目前, 河北省政府投资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投资高峰期, 主要表现在:
(一) 各级政府民生工程投入大幅增加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 中国连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投资规模以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稳定, 逐步加大了对农林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节能减排、疾病防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 地方政府也相应大量增加了各项配套资金。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例, 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38.5万套, 筹集落实省以上补助资金100.3亿元, 是2010年的5倍。
(二)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政府投资长期保持较高水平
“十一五”期间, 河北狠抓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 城镇化率每年以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城镇化进程中, 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供给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据统计, 2009年河北省完成道路交通、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投资2 500亿元, 比2008年增长56%, 2010年完成的基础设施投资相当于前七年的投资总和。“十二五”期间, 河北省将继续实施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 城市化率将由2010年的44.5%提高到54%, 需求的拉动, 使各级政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将继续处于历史高峰期。
(三) 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刺激地方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
目前, 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都经济圈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 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 冀中南地区被列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上述规划和战略的实施主体虽然是市场主体, 但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主要靠地方政府承担。
政府投资的集中式爆发推动了河北省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但也存在政府投资总额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债务积累大幅增加、财政风险加大等问题, 如何对政府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已成为摆在河北各级政府面前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同时, 也为各级财政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命题。如何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经济强省建设的积极作用, 认真谋划政府投资监管中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和定位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财政投资评审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 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投资评审手段, 对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一是扩大评审范围,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覆盖评审。一些市县将评审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和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或部门, 有的甚至扩大到了全部上级投资项目以及通过BT等现代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 避免了政府监管职能缺位、空位。二是前移评审关口,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过程评审。将评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算评审、标底评审、变更评审, 着力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的事前、事中控制, 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控制模式。三是把握关键节点,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方位评审。市县都结合本地实际, 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的结合点上找准突破口, 围绕“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拆迁、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移交资产、先评审后评价”, 有选择地确定财政投资评审介入方式, 将评审工作落实到政府投资管理的各个关键控制环节, 实现政府投资全方位评审。四是建立标准体系,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标准化控制。一些市评审中心通过网上、电话、产地和实地等各种询价方法, 建立了材料价格信息系统, 实时跟踪材料价格市场变化情况, 达到“合理、低价”、动态管理、动态监控的目的。还有一些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标准化体系, 涵盖了建筑、市政、园林、安装等专业, 在预算项目库和投资决策中对项目造价进行控制。
经过多年的努力, 财政部门利用投资评审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节约了大量政府投资。2010年、2011年, 全省投资评审总额均超过了千亿元, 分别为1 084亿元和1 135.96亿元, 审减额分别达到了137亿元和271.82亿元。投资评审节支增效作用十分显著。二是对政府投资实施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对预算、结算、决算等政府投资的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评审, 对工程招投标的标的和变更等与投资相关的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对工程合同实施服务性审查, 使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投资规模更加科学合理,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许多市县已经成为政府投资管理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是投资评审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当前县区级投资管理机制与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明显, 许多县区把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工具, 实施了全方位管理服务。财政评审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及时跟进和补位, 加强财政部门作用的同时,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了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政府投资决策、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服务部门项目管理的“三服务”功能。
目前, 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虽然取得了跨越式发展, 但发展很不平衡:一是伴随政府投资的爆发性增长, 财政部门相应的管理机制建设落后, 很多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处于“缺位”和“空位”状态, 即使评审工作搞得好的地方, 针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体系也需要健全, 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苗头倾向。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 评审工作搞得好的市评审总量是评审工作起步晚、进展慢的市评审总量的七八倍, 差距很大。机构和人员建设跟不上政府投资规模的增长, 如石家庄市评审中心人员达到77人, 而许多市县区评审中心只有几个人, 全省还有近30%的县区没有评审机构。三是评审职能拓展还有很大空间。
三、加强财政评审, 促进政府投资监管的政策建议
在河北省投资主导型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时期, 财政部门应有效利用财政投资评审手段, 使投资评审节减政府投资、控制债务规模、服务项目管理的功能发挥出来, 通过对政府投资实施有效监管, 使财政部门在政府管理体系中承担起出资人的监管职责, 建立政府投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 服务预算管理, 深化评审机制改革
1. 围绕预算执行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审、变更审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工程量
清单、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变更的评审, 资金拨付实行先评审、后拨款, 实时监管项目投资变动情况。对建设项目因变更申请财政追加投资的项目, 先进行评审、后安排投资。
2. 因地制宜地进行决 (结) 算评审。
结合当地实际, 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的结合点上找准突破口, 围绕“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拆迁、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移交资产、先评审后评价”, 有选择地确定财政投资评审介入方式, 将评审工作落实到政府投资管理的各个关键控制环节。
3. 利用财政投资评审手段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服务。
政府投资管理薄弱的地方,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审查、对重点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参与重大工程技术管理过程, 实施现场监管等方式, 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 改进评审方式, 提高监管水平
1. 尽快建立价格管理体系。
建筑材料、人工工时市场化管理逐步深入, 根据财力水平, 按照分档管理控制的要求, 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均衡项目间价格管理, 对建筑材料、人工工时实施动态管理, 进而实现价格信息共享。
2. 逐步建立计划评审机制。
政府投资评审和重要的项目评审, 要建立应急评审通道, 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对于一般性项目评审, 在内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 编列年度评审计划, 分期分批开展评审。
(三) 结合财政管理需要积极创新评审职能
财政投资评审把工程技术和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结合起来, 具备“真、准、细”的项目投资管理功能, 对于健全财政管理职能, 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一定作用。当前,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在本级政府投资领域发挥作用, 财政评审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今后应积极创新评审职能。
1. 强化专项核查工作。
专项核查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项核查, 可以为财政部门确定政府投资的投向、投量提供科学依据, 增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核查作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控制的常态化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专项核查工作机制, 明确业务处室和评审中心职责, 规范专项核查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 增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经济发展、强化财政管理的能力。
2. 推进项目支出标准化建设。
3.浅析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篇三
关键词:财政投资;待摊投资;评审
Analyses financial investment projects prepaid investment evaluation
LiuWei TangYingYing
Hebei financial investment evaluation center;
Abstract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project completion financial final evaluation is a comprehensive, professional, technical very strong job, involved in civil engineering, installation, financial and other professional, is also correctly verify the new fixed assets value, truthfully report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project achievements in construction of the important mean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t use of public fund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project completion financial final review, prepaid investment evalu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financial evaluation.
Keywords: financial investment; Prepaid investment; review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设备投资评审、待摊投资评审和其他投资评审等几部分。由于待摊投资核算内容比较纷杂,在评审实务中,经常发现诸如费用超标准、不应计入待摊的项目在待摊投资中核算等各类问题,直接影响到建设成本的正确合理归集,进而影响建设成果的全面准确反映。如何做好待摊投资的评审,是每个财务评审人员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待摊投资核算内容及评审重点
(一)待摊投资核算的内容。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投资”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設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两者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将在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列示出来,只是在前者中作为明细科目,而在后者中作为支出内容,两者对“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待摊投资评审重点。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的规定,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待摊投资评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照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审查“待摊投资”的科目设置是否恰当、合理,是否按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账,财务报表所列数额与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等。
2、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费用是否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特别是对业务招待费,不管是以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形式列支的,还是什么名义变相开支的,只要是招待性质的,都要纳入其范围严格审核,控制其支出标准,测算资本化利息是否计算正确,测算相关税金计提、缴纳是否正确。
3、通过查看记账凭证以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待摊投资实际付款情况,列支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规。
4、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并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其他条款等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审核是否按照合同付款凭证。
5、审核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合同支付、土地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检查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待摊投资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待摊投资评审过程中,经常存在建设单位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对部分费用开支控制的不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出现超标准或超概算问题,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以及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的需要预提了部分费用,从而增加了建设成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费用开支超标准或超概算。待摊投资费用超标准或超概算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科目,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建设单位管理控制不严造成的,也有施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或超标准。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暴露出建设单位在费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有的建设单位将本应由机关办公经费负担的费用列入了建设费用,增加了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有的是由于工期拖延导致增加了费用开支;有的是待摊投资的其他明细科目误记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如将“招投标费”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超标准或超概算。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设计阶段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不够充分,导致概算批复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征地及补偿的数量增加、费用标准提高,增加了征地、补偿费用;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着违规违纪问题,征地数量、补偿费用不实,编制虚假资料,虚增征地、补偿费用。
3、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超概算。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一般按照规定标准签订合同,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勘探、设计变更需要补充设计、工期拖延增加延期监理费等原因,导致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出现超概算的问题。
(二)预提费用计入待摊投资。由于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验收在时间上存在着差异,一些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需要发生有关的验收费用,在竣工财务决算前,预提一部分招待费、验收费等费用计入待摊投资,增大了建设成本。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理,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这种做法虽然冲减了工程成本,但是也可能掩盖了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问题,会计科目的使用也不够规范;另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本单位留成收入。
(四)不按期进行竣工决算增加建设成本。按照《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重结算、轻决算”的主观认识,据统计,有超过60%的单位都在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超过20%的单位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財务决算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导致部分费用开支不能落实,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做好待摊投资评审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控制待摊投资费用开支。待摊投资评审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计收标准、不得将计算规则对待摊投资费用进行测算,与送审的数据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差异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完整,准确合理”。对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科目错记进行账务调整,按照会计科目汇总调整后的费用金额,然后再根据有关费用标准的规定对照分析,例如将存款利息收入从建管费科目调出计入贷款利息科目贷方或单独反映存款利息,将调整后的建管费金额与文件标准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做出相应处理,最终将费用开支控制在政策限定的范围内。
(二)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和项目单位财务人员素质。一方面加强对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派出业务骨干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其他省市的同行交流工作经验,加快评审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操作,避免和减少待摊投资核算中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待摊投资核算,乃至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待摊投资的评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一是纠正建设单位“重建设、轻决算”的认识偏差,使其对做好包括待摊投资在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奠定基础;二是对待摊投资核算中存在的费用超标准、超概算、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提供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向建设单位的有关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四
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本单位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根据《绥江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绥办发„2009‟59号)和《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绥江县财政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绥人劳字„2010‟105号)精神,绥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编制6个,规格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股所级单位,隶属绥江县财政局。现有人员5人。
(二)绥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二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管理岗位1个,占岗位总量的17%;专业技术岗位5个,占岗位总量的83%。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规格(或配备的领导职级规格)确定。我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九级职员岗位。
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本次设置九级职员岗位1个。
2、根据内设机构数量,设置一般管理岗位九级职员岗位1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40%:60%,分别设置中级岗位2个、初级岗位3个。
2、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0:100%,设置十级岗位(2)个。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3%:67%,设置十一级岗位1个、十二级岗位2个。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九级管理岗位需中专以上学历,外招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九级管理岗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并在十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
2、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3、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
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工程系列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需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等相关工程类专业毕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4)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7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工程系列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需具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等相关工程类专业毕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4年以上;
(4)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程系列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需具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等相关工程类专业毕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
会计系列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需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4)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
会计系列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需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4、任现职两年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聘用
(一)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量和各类岗位等级结构,结合各岗位特点,将采取任命、聘任、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岗位聘用。本单位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和岗位聘用条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岗位竞聘。
(二)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聘用单位或主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召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聘用到各类岗位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今后出现岗位空缺,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
六、实施步骤
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1、2010年11月上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2010年11月上旬—11月底,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3、2010年11底—12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将岗位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检查认定、审核验收。
4、待县人事局出具认定意见并将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七、组织领导
5.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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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 篇六
李和森(2009年2月)
内容提要
本文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性质、关系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性的研析和探索,发现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应定位为我国财政部门的一项“技术管理”职能,它和“制度管理”共同形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只有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管理职能或范畴,才能明晰、理顺和打通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部门预算、政府审计等之间的关系,才能根除人们对其相互之间所谓“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将财政评审机构改定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特性的“还原”或“回归”,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公共财政投资规模越大,越要重视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效能化,越要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财政评审是公共评审,应牢固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着力构建和完善“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
一、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
在我国,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不是财政部门的什么新工作、新职能和新要求。但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实践相比,“财政投资评审”概念的正式提出和应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正式组建和成立,却比较晚,始于90年代末。遗憾的是,历经十年的实践、研究和探索,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或概念,国内各界一直持有不同的理解、表述或界定,始终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高效的界定。
综观既有的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对“财政投资评审”表述或界定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应是2001年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该界定可以充分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的份内事,而不是其他部门的职能或其他行政职能;评审的范围或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也包含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可以说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促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建立,推动地方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改革和发展对财政评审的新需求,以及投资评审业务自身服务力、贡献力和影响力的加大,上述概念或内涵界定逐步暴露出其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其最大的现实缺憾也许是:(1)似乎模糊或扭曲了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关系。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界定,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是平行或非相容的关系(姑且不论级别的高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不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似乎是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机构。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委托”二字,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界定,似乎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或矛盾性。(2)似乎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内涵了财政投资评审的不确定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既然是“委托”,就意味着具有一定或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评审,似乎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似乎可以早委托,也可以晚委托;似乎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也似乎意味着受托方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必要或余地。(3)作为“暂行规定”而言,历时十年之久,似乎也难以解释。更何况,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并不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规章也不规范,呈现出各自为战、各走各路、盲目脱序的发展态势。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之所以“暂行”十年而难以走上科学、规范、统一与和谐发展之路,也许与上述界定不无关系和影响。
财政评审的定位决定财政评审的地位,但现阶段我国财政评审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庞敦之,2008)。如何结合财政预算改革来设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谢旭人、张少春,2007),无疑是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和必然选择。基于上述分析和比较,并充分考虑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以简称为“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可以作如下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对这一概念或内涵表述,也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或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财政投资评审属于“管理”范畴,是财政预算的“管理”职能,而不是财政的“监督”职能。(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专职评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5)财政投资评审是预算管理的法定环节,应实行依法评审,由非正式约束转向正式约束,全面实现财政评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6)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性投资和专项支出。(7)财政投资评审的终极目的或服务宗旨,不是、也不应当是为了压减投资或支出,而是如何更有效、更规范、更安全地保障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供给。(8)鉴于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特性,可以并应当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相结合,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或一体“两翼”,或“双轮”驱动,或“两手”齐抓,或“两腿”并行。
二、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相继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并着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财政评审机构累计评审财政投资项目65万多个,完成项目评审额32000多亿元,审减和查出不合理资金3100多亿元,同时,还提出许多合理化评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改进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与高效化,保障公共财政的有效供给,发挥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引起了各级的高度关注。现在,党政领导同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谈评审、议评审、看评审、用评审、重评审的气氛越来越浓,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领导决策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正在由过去的“我要评审”转向“要我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尹慧敏,2008)的新阶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和热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亲手督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如,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同志在《省财政厅加强和改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做法及建议》和《我省各级高度关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对此提出强化工作建议》上明确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效果也好。所提建议请仁元、兆前同志阅示。”“可发一期政务信息。”(特刊专发省委省政府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同志批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今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把好超预算关。凡是财政投资或担保项目一定要提前介入,从预算编制、招投标、决算全程参与,减少失误,节约投资。”“这项工作开展的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望今后继续完善,提高评审质量。”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同志在《烟台市积极探索政府投资评审监管新模式》信息专报上批示:“很好。请在全市财政系统推广。”滨州市委书记邓向阳同志批示:“对大项目就要这样,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预算,要完善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和评审制度,增强责任感,工程要投、责任要清、主体要明,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加大预算管理的力度,保证工程顺利推进。”日照市委书记杨军同志批示:“在当前扩大内需、加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省投资,而且在于防治腐败,规范运作。”
公共财政在发展,预算管理在发展,财政评审不能不发展。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成为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张少春,2008)。对于财政评审机构的定性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一直存有争议,多年来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没有统一、科学地界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性质,管理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目前,财政部投资评审机构已由原来多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河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11个省份,已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机构,有的为全额财政补助和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类,有的为自收自支性质,也有少数为行政管理类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有的甚至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现在,正处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定性和职能转向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级财政评审大发展和大突破的战略机遇期,各级财政部门强烈呼吁和
普遍建议,应尽快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历史、发展地评判和界定,并统一明确为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主要考虑:
(一)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排除财政投资评审改革与发展障碍、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力的关键和根本所在。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加速扩大,当前和今后,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但是,由于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定性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不完整,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直接阻碍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累积和隐含了诸多问题。也许主要表现在:(1)严重扰乱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界定。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很不统一,犹如“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行其是。有些比较健全和规范,有些评审范围很窄;有些是全过程,有些是单环节;有事前评审,也有事后评审。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现有职能定位是不全面的,有残缺的,甚至是严重缺失(张少春,2008)。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明确和履行,也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理顺和规范。(2)严重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多年来,尽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被定性为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身份,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长期行使的仍然是行政性的财政管理职能,可谓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从评审项目的计划制定,到评审任务的委托,再到现场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审机构常常处于受委托、要我评的被动、应急、忙乱状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均衡性和统一性,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定位和定向。(3)直接影响着评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壮大。事在人为。评审力的提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壮大的评审机构队伍。但是,面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性的差异、滞后、残缺和错位,评审队伍难免会产生思想疑虑和后顾之忧。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职能会不会弱化?人心会不会散?待遇会不会降?换位思考,恐怕这是不可避免、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财政评审机构的现有定性,也使许多地方感到茫然和疑惑,诸多决策者甚至当事者,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财政评审跟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混为一谈。这也许可以进一步解释或回答:历时十年,为什么至今仍有许多地方迟迟没有建立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也许是,财政评审机构定性的缺失或浑沌,对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职能和管理体系的安全、完整与健全,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远虑和近忧。
(二)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其实不是什么创新、发展或突破,而是原有特性的“复位”、“还原”或“回归”。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我国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当时的建设银行相当于财政部的行政性司局;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尽管还叫“银行”,但作为企业性质的银行就不能、也不应当继续“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了。自然地,财政部门就“收回”了被代行的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并由财政部门的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应当说,这是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一次“回归”。之后,财政部机构改革,撤消基本建设司,组建经济建设司,并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当时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只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随后各省财政部门相继设立投
资评审机构。然而,这时期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性的机构,而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差额或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职能历来都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一部分,那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类的。企业性的或其他非行政性的机构,都不应当履行或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这一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显然,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由“行政”走向“事业”,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三)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也可以退一步讲,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或起码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机构。
(四)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现实的制度基础。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如《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实施“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对各类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都要进行预评审;凡未进行预评审的,不能进入预算“项目库”,不能安排预算;经过评审的项目预期效益指标和完成指标等,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参考指标。很明显,上述制度办法已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且,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类机构的角色。
(五)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选择。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至于精细化管理,则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显然,只有将财政投资评审定性和定位于财政预算的“技术管理”范畴,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科学合理、现实有效地理顺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政府审计等之间的职能关系,才能各司其职、并行不悖,才能防止和消除所谓的相互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
三、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内外的关系
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和性质,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财政评审与财政部门内外机构及其职能的关系定位。
(一)财政投资评审与部门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和扩展(张少春,2008),而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部门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之间,应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则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着力搞好三项服务,即:通过细化基础性审核,为合理确定项目服务;强化技术性审核,为准确确定预算服务;深化项目绩效评价,为优化支出结构服务。在制度安排和职能定位上,部门和单位申请的项目进不进预算、资金安排多少、何时要安排,最终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依据或参照评审意见和建议去研究裁决。
(二)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之间的关系。多年来,诸多主流研究和决策层面对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关系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一直缺乏统一的科学定性与定位,有的模糊不清,有的混为一谈,有的相互替代,反差比较大。有些地方,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一部分,或等同于监督检查职能,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中内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些地方,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在职能界定上相互交叉,在工作部署和安排上重复进行。凡此种种,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职能定位、关系协调、工作展开等,都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或消极影响。其实,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检查之间,从职能定位上是两码事,从机构设置上也是两码事。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决策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职能机构之间,不管机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应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财政投资评审不可能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取代、否定或拒绝财政监督检查,相反,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理应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三)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二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必须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可以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审计,所有的被评审事项,乃至整个财政管理活动,都应当是被审计对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不管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只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根本
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审计,更无权拒绝政府审计。同样,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能等同和替代财政的管理职能。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也是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尽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替代、对立或否定关系,完全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也有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尽管这不是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但对财政投资评审事业的巩固、发展和壮大,是极为不利的,要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中介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根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行为。当然,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特性,并不意味着财政投资评审要对社会中介力量进行限制或排斥。相反,要积极探索如何更规范、更高效地聘用优秀的社会中介力量为财政投资评审所用(张少春,2008)。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应当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评审人员和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审减与审增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评审,而不是市场化和营利性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强调节省、节约、节支或审减资金,是必要的,但必须突出和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在评审工作的指导上,要真正“跳出评审抓评审”,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摆得更开。要本着有利于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共财政、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审减的审减,该审增的审增。必须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审减是成效,审增同样是成效,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更难、更大、更重要的成效。当然,无论是审“减”、还是审“增”,前提都必须是“实”。这个“实”,可以理解成是实事求是,理解成不唯项目本身,不唯经济效益,也不唯社会效益。然而,这并不是随意性,并不是降低标准,也不是削弱或否定评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实践证明,这是拓宽财政投资评审路子、扩大财政投资评审影响力、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地位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财政投资评审上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指针。
四、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的机制
基于对财政评审内涵、财政评审机构性质、财政评审关系的上述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重点和改革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强化以下财政评审管理机制的定位。
(一)财政基建投资支出预算评审机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投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支出,需在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之下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财政投资的决策过程与预算过程是分离或相对分离的,表现为一种软预算约束。可以说,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投资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安排是否恰当,投资额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基本上是事后被动应对。有的还将财政资金切块给投资主管部门分配管理,财政部门在预算环节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仅承担财政投资资金的被动供给,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审查项目概算。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2000〕43号)规定:“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据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尽快建立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倒逼”机制,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以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形成“倒逼”管理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亡羊补牢”,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被动局面。
(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评审机制。现阶段,部门预算编制的重点是支出预算,而支出预算的难点则是项目支出预算。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需要尽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通过明确评审程序,界定评审范围,理顺财政内部关系等措施,对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预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使财政评审成为预算审核的重要手段,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最终实现财政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1)加快项目库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项目库,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的建设,要统筹结合本部门、本行业规划,要有前瞻性和连续性。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相关手续资料要齐全。部门向财政申报项目,原则上要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商申报部门同意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排序,列入财政项目库。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要从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库的建立,能够解决财政评审工作量过于集中的难题,还能够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质量。(2)建立项目支出指标体系。标准化是一种基本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财政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标准化理论的延伸和实践。财政评审机构应通过整理、归集、分类和加工项目数据,对带有共性的项目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定量指标(定额),为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3)延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在国外,预算编制时间一般较为充足,如美国预算编制时间长达18个月以上,日本预算编制时间为10个月。而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则短得多,“两上”、“两下”这四道程序往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已成为制约项目支出预算评
审和编制质量的一大瓶颈。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经验,将预算编制时间提前一年半进行,为包括财政评审在内的各编制环节留有合理的时间。
(三)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重大进展。项目采购从拟定计划开始,其间要经过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款项支付、项目验收等一系列程序,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头绪繁多,稍有不慎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对财政部门来讲,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实质上就是项目造价管理。如何合理确定项目造价,这是对项目招标的有效控制、监督和确认。经验表明,通过建立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可以为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为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把关,为签订项目合同提供意见建议。其实,项目合同签订也是当前财政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当前,市场主体不规范,合同管理也不规范,如果不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而任由项目单位签订,将可能给财政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的评审,及时纠正不合理、不合法、不明确的条款。
(四)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很有必要。但是,项目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比,支付对象多而且分散,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各类材料设备供货商、监理、设计、勘察、招标代理、论证咨询、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等等,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察项目现场,查核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洽商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督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财政评审的法律支持机制。基于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前提和基础,财政评审作为一种政府性的行政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使财政评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真正走上依法评审、刚性评审、权威评审和规范评审的路子。现有的财政评审依据,尽管根源于《预算法》,仍缺乏直接性。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其层次、刚性、权威和可操作性,都显然不足以有效支撑或支持“依法评审”,而且有些制度已严重滞后,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对财政评审的职责和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当务之急,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修订《预算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能,将财政评审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结果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管理。各地也可以结合财政评审实际,一并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评审工作条例,依法推进财政评审事业的发展和机构队伍建设。
7.如何提升财政投资评审效能的研讨 篇七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预算评审,制度建设
0 引言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投资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以及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的分析论证、专项核查以及跟踪问效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的行为, 也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这样也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为了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投资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投资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以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于1998年, 距今只有十六年的发展历史, 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虽然取得一定成效, 在规范投资管理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在体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 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1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 法律体系不健全
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表示, 因此给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使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和制度保障, 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和投资评审工作的权威性。
1.2 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组织机构设置的不统一和工作运作模式不统一
我国目前各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行模式上都存在很多不统一的现象,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评审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因此组织机构在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统一, 使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流动性过高, 严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而各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运行模式的不统一, 难以适应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 给评审工作带来困难。
1.3 财政投资评审机制不够完善, 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建设
现阶段我国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超”现象严重, 且存在效益低下等问题, 主要是由于财政投资评审机制的缺陷, 难以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定量、定额的管理, 使得预算、资金、财务会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被虚化, 主要存在着立项前项目概算和预算评估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期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建设。
2 提升政府财政投资评审效能策略探讨
2.1 准确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能
应参照西方国家的基本经验, 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体地位进行准确定位, 使其能够全权负责对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的概预决算进行评审, 并具有相对独立性, 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地位, 实现财政在公共支出项目上的投资管理职能和评价职能的分离。同时, 应准确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能:首先, 以预算评审为突破口, 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其次, 通过财政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 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最后, “有所为, 有所不为”, 强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能。
2.2 创新和改革财政投资评审制度, 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
创新改革财政投资评审制度, 一方面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理论的创新研究, 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对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摸索, 根据财政部门科室对项目评审的要求和项目资金来源等实际情况, 综合审查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采取的方式, 加强项目的全过程评审, 对评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进行大胆探索;另一方面, 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改革, 使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发挥作用。同时, 还应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财政投资评审法规制度, 统一和规范在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体制中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地位和作用, 促进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制化建设, 推动评审立法工作, 为评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3 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化建设
首先, 要完善评审机制, 这样评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其次, 应建立健全“复合式”评审机制, 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有机联系起来, 不仅在工作实践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而且要注重采集综合信息数据, 通过对项目评审成果进行剖析研究, 使之成为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调研成果, 实现“评”与“研”的完美结合;最后, 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评审机制, 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注重提高评审质量, 对当前财政投资评审体制和法制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深入的挖掘剖析, 并不断创新完善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办法, 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从而有效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2.4 做好评审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队伍建设
由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 要求评审人员不仅有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 还要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技术等内容熟练掌握, 同时还要求评审人员对于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因此, 要做好评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 吸纳具备多学科、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评审队伍, 并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培训学习, 通过定期培训、专业讲座及与其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学习等形式, 切实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从而有效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结论
综上所述,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关系着我国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行, 因此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加强经济建设,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 政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要认清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准确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能;以此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化建设;做好评审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 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中国财政, 2009 (20) .
[2]庞敦之.科学定位全面提升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力[J].中国财政, 2010 (18) .
8.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的思考 篇八
摘 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充分发挥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扩大其监控范围,强化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对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1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必要性
1.1 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环节浪费及损失的表现
(1)盲目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损失。在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工程项目,有的形成重复建设;有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直接造成初始投资大量浪费;有的项目建成后不能投入正常运行需付出高额运行、维护成本。
(2)“钓鱼工程”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3)设计不当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2.2 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其原因如下
(1)有的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或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更助长了建设单位贪大求洋的意识。
(2)建设项目零星分散,工程管理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对建筑管理、合同、造价等知识知之甚少,节约投资的经验更为缺乏。
(3)基建投资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从管理现状看,投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还远未到位。
提高投资效益,决策是关键。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更涉及到从投资决策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某些投资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盲目决策、设计不合理)甚至可能造成“终身”遗憾。财政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确保财政投资合理、节约、有效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分散性,依靠专业技术队伍,强化财政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监督,已势在必行。
2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强化评审监督
2.1 项目设计阶段
要严格审查设计功能与决策要求、设计投资规模与计划投资规模是否相符,防止超计划、超标准建设。同时,对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项目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2 投资预算编制阶段
要认真搞好投资预算审查,为投资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拨付与控制提供准确依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后,招标前要特别注意对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完整性和工程量准确性审查,避免施工单位高价索赔和连带索赔造成投资损失。
2.3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评审机构要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价格信息,搞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选择合理的承包、计价和结算方式,规避设备、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避免索赔纠纷。
2.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阶段
要配合采购部门搞好标底审查或评标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使建筑材料报价进一步公开、透明,力求材料、设备质优价廉。
2.5 建设施工阶段
首先是对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其次是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的内容、必要性、合理性、追加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建设单位变相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2.6 竣工决(结)算阶段
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和竣工图等各种计价依据,及时做好项目投资决(结)算评审,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计价提供依据;对项目投资行为和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7 投产运行阶段
通过追踪问效等事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加强投资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
3 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须处理好的问题
3.1 取得政府对投资评审监督工作的支持
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重视科学决策,尽可能杜绝“三边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
3.2 协调好与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关系
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可行性论证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全过程评审监督更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3 大力提高评审队伍素质
9.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篇九
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确保工作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接受评审任务,并初步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资料齐全后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中心主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查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按评审任务书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进入施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出具现场查勘记录。
(四)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由中心主任安排二审人员复审。
(五)复审人员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出具复审意见书。
(六)邀请有关专家或召开科务会,对初审和二审的结论进行讨论,形成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出具评审报告。
(七)评审报告由项目负责人送达各有关单位。
10.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近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为政府资金支出把好关。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市政府日前发布《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以财政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财政部门以财政评审出具的预(决)算报告作为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本《办法》自2010年4月16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评审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逐步将评审工作融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控制关口前移。
(二)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时掌握资金安全。
(三)先评审后批复。将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交付使用资产和处理工程尾款的依据,把住资金使用最后一道关。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建设单位以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一)、(二)项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十一
一、水利项目概算财政投资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一年来,我们先后对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等共110项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了评审。这些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项目的实施能够提高灌区增产效益、河道防洪除涝功能和项目区饮水灌溉抗旱应急能力。项目送审投资概算合计16.56亿元,总审减额1.67亿元,其中因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有误审减约8300万元,占总审减额的一半。建筑材料构成水利工程项目的实体,材料费在项目投资中所占比重最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准确确定对水利工程项目投资的准确确定至关重要,该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二、水利项目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状况。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指建筑材料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存放地点后的出库价格。关于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在所有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均是一致的,即包括材料原价和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的完全价格。简单地说,材料预算价格就是材料到工地的完全价格。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等。工程造价管理包括相关工程造价定额的修编、解释说明以及相关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测算调整和价格信息管理。以本省为例,所有省辖市和一些县的城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该信息价为材料到工地的完全价格,其中材料运输包含城区以内(约20-25km)的费用,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均起到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
(二)水利项目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存在的问题。鉴于水利项目多位于野外的情况,水利工程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按价格组成的方式进行具体确定,即首先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原价,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的费用。这种模式具有原理清晰、内容明晰的优点,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人为因素造成的材料预算价格缺乏科学性、准确性问题。
一是材料来源地不明确,材料原价、运输距离不实。评审的项目中基本上都没有明确材料的来源地,也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资料,凡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中包括的,均采用信息价。为准确确定材料原价和运输距离,我们先向相关人员了解材料来源地和价格情况,再进行分析判断,然后通过网络或专家咨询确定材料价格,通过电子地图查询合理确定材料运输距离。对采用信息价的材料,扣除信息价中已包含的运距后计取超出的运输费;对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在材料市场价的基础上,计取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
二是重复计取材料运输等环节费用。评审的项目中,采用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的材料,均以该价格作为材料原价,然后再加上实际运距的运输费等环节费用,计算出材料预算价格。因材料信息价为到工地的完全价格,故这种做法明显存在重复计取运输费的问题,造成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偏高。另外,在一些项目中,有的材料市场价,经咨询,其价格已是到工地的交货价,但概算中仍在此基础上计取材料运杂费,人为增加了材料预算价格。
三是不同时期材料信息价的变动。按道理说,材料预算价格采用计划施工期的材料预期价格计算工程概算造价更为准确,因目前尚无法得到这种材料预期价格,故编制和评审概算均采用当期材料信息价,然后再加上价差预备费。由于从概算编制到概算评审需半年左右,在此期间,因建筑材料信息价随经济运行和市场情况波动,如去年下半年汽油、柴油等价格受经济政策影响持续下落,钢筋、水泥等价格随市场供需状况而升降等,由此造成编制和评审之间的材料预算价格的不一致。
三、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筑材料用量巨大且多位于野外,鉴于这种特点,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因素,在如今建材市场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仅凭经验或以往数据进行判断,要真正做到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优化。概算人员编制概算时,一定要对主要建筑材料在项目区内的市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照质优价廉的市场原则确定材料来源地及价格,其中价格以包括材料原价和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的完全价格作为选择、确定的依据,并将材料价格调查、确定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材料,作为项目材料预算价格计取的依据。对于确系由城市建材市场供应、且材料价格信息中包含的材料,可以以信息价为基础计取,计取时一定要明确信息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对于需增加的费用,如运输费等,要详细加以说明,并将这些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过程、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材料,作为项目材料预算价格计取的依据。上述正式书面材料应将调查、确定过程中的原始基础性资料作为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一直被视为权威性数据而广泛应用在各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中。但该材料价格信息系统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以本省为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价格组成内容不够明确。所有信息价均未明确各部分具体组成的信息数据,如包含的运距等,这些具体数据只能通过询问发布机构得知。二是不同市县的信息价在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说,在涵盖的范围、内容的丰富程度上,省辖市级较县级更好。各省辖市间,有的包含所辖县级基础材料信息,有的不含;有的注明材料的厂家,有的不注明;有的涵盖较齐全、种类较多,有的涵盖种类较少等。三是缺乏对预期材料价格的权威性趋势分析和预测,仅有个别省辖市对主要建筑材料往期价格以变化曲线图的形式进行统计,而未进行预期分析和预测。
鉴于材料信息价应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和目前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发布机构进一步扩大建筑材料的覆盖范围和信息量,明确材料信息价对应的产品规格、档次、产地、厂家等详细信息,增强材料价格组成内容的透明度,提高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使不同地域间的材料价格信息在范围、内容等方面得以规范、统一,并适时探索开展预期材料价格的权威性趋势分析和预测工作等,以此全面提升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前瞻性、权威性。
(三)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工作。上述水利工程项目评审前,省水利相关主管部门已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了审查,但专家审查的重点多放在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投资概算的合规性等大问题上,而对具体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是否准确、相关依据资料是否充分等所谓“小问题”不够重视,导致项目投资概算中材料预算价格计取存在的一些问题未能及时纠正,使概算不能准确合理体现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概算编制水平,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建议省水利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设计及投资概算工作的督促力度,进一步提高对材料预算价格的认识,精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使概算中存在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有误相关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4〕46号)
[2]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水建〔2006〕52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责任编辑:洪峰
12.浅谈合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的举措 篇十二
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义
1.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是规范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主导力量, 一直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政府投资作为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影响着社会投资的方向和结构。而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是财政管理工作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2.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 基本建设领域一直是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 普遍存在项目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执行不严肃和随意追加调整预算等问题, 使财政部门常常陷入“部门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
3.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握紧拳头保重点, 集中力量办大事”, 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功能, 增强“评审出效益”、“节支也是增收”的理念, 通过科学有效地评审, 挤掉水分, 堵塞漏洞,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项目概、预、结、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直接约束和监督了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二、合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的举措
1. 强化制度建设, 规范操作程序。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范围》、《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评审程序办法及规章制度, 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规程。凡是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 先由建设单位拿出规划、设计及预算, 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最后由投资评审中心把关后, 根据工程审定价格进行招标, 既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 又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2. 坚持关口前移, 加强预算管理。
将评审范围延伸到规划设计阶段, 严把项目决策设计方案关, 在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和论证阶段提前介入, 从财政角度对项目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调研, 正确估计和计算工程造价, 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有效控制投资规模。
3. 建立“三先三后”机制, 提升工作实效。
建立“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办理资产移交”的管理机制, 把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实现了财政投资评审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4. 加强复核监督, 确保评审质量。
坚持内部复核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对每一个项目的评审, 严格执行内部复核机制;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 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复核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评审结论通报制度, 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切入点点
1. 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 实现依法评审。
制定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 可以使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
2. 以调整机构性质为切入点, 使评审机构真正履行财政职能。
把评审机构定性为行政系统或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赋予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职能。
3. 以提高评审质量为切入点, 提升投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
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的生命线。目前, 全国投资评审行业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 评审报告质量参差不齐, 格式各不相同, 势必造成委托者在比较、决策时的困难。
财政投资评审加绩效评价就决定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也决定着财政资金的分配方式、分配额度和分配方向。要努力构建一个从资金分配到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制度体系, 以评审或评价结果决定资金分配的方向、规模和结构, 形成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的良性循环。此外, 通过加强财政投资评审, 审出项目管理漏洞, 提出改进建议, 为政府投资决策当好参谋, 可以有效增强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领域的话语权。财政投资评审充分利用其技术手段包括行政管理职能, 将财政支出管理延伸到了基本建设领域。通过专业技术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通过对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评审, 提高了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通过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成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 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如通过项目概算评审, 可以有效防止设计不合理、不经济和“钓鱼工程”;通过项目跟踪评审, 使项目实施与项目计划一致, 可以强化预算约束。实践证明, 通过加强财政投资评审, 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得到有效监管和约束, 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目前财政投资评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洪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 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中国财政, 2009 (20) .
[2]唐振友.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J].中国财政, 2010 (02) .
13.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论述 篇十三
专业论文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论述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论述
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投资规模大、管理主体多、利益相关者或受益者群体广泛等特点。传统的投资控制与监管模式,注重最初投资,且公共资源使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多重委托导致效率降低现象明显。因此,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进行了分析,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监督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belongs to the common product, large scale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in body is much, stakeholder groups or beneficiari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wide range of.The traditional investment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mode, pay attention to the initial investment, the use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the ?internal control" problems, multiple principal led to decreased efficiency obvious phenomenon.Therefore,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proje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audit supervis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udy.In this paper, based on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e fiscal investment proje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audit supervision is analyzed, which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Key words: financial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construction budget and final accounts audit supervision
1.引言
我国自1998年以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全社会完成投资也高速稳定增长,投资总规模不断攀升。2004年我国全社会完成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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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70477亿元,比上年增长26.6%;2005年完成88604亿元,同比增长25.7%;2007年完成137323.9亿元,2008年完成172828.4万元,同比增长25.9%。2009年以来,为面对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国家加强了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社会投资仍将保持较快增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投资规模大、管理主体多、利益相关者或受益者群体广泛等特点。传统的投资控制与监管模式,注重最初投资,且公共资源使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多重委托导致效率降低现象明显。因此,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2.财政投资项目审核监督的重要性
从总体上讲,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在全年度国民经济投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搞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将为整个国家的投资控制发挥重要作用,而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控制的重要环节――工程造价财政审核工作,就为投资控制把好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把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提到相当重要的位置。
3.充分发挥财政投资审核部门的专业人才和技术优势,强化审核监督
各地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大多是一个综合了具有工程技术或财务管理、工程造价、工程设计等各类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部门。这些人由于长期从事投资审核、预结算或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接触了大量、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熟悉国家计价规范和各类预算定额、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和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办事程序;更为重要的是,作为非营利性机构,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为都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在遵照现行政策、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审核有关材料,从而公平合理地维护投资方和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为了更好发挥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作用,在工程建设各个不同阶段,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侧重点和作用有所不同,具体是:
3.1 项目的设计阶段
项目策划设计阶段对项目的准确定位、顺利推进至关重要,此阶段要严格审查设计功能与决策要求、设计投资规模与设计概算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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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一般遵循符合当前需要但适当超前原则,要防止超计划、超标准大搞建设的现象发生。同时,对设计方案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2 投资预算编制阶段
对于投资预算的审查阶段要特别重视,做好本阶段的审核,能够为项目资金的拨付与投资成本控制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预算审核主要是以核对工程项目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费用的计取是否合理以及落实设计变更等几个方面为重点,进行计算核实,避免日后施工单位的索赔和连带索赔造成投资成本的失控,从而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3.3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财政投资审核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价格信息,做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合理选择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并对某些有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施工单位日后的索赔纠纷,从而又避免工程造价的增加。
3.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阶段
此阶段要配合政府采购部门搞好标底审查或评标工作,使材料、设备报价更加公开、透明,力求材料、设备质优价廉。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审查:一是采购渠道的选择,尽量直接从生产厂家采购,必须由经销商采购的,也要尽量减少经销商的供货环节,节约采购成本。二是做好市场调查,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与预算价格的偏差程度。
3.5建设施工阶段
首先是对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其次是审查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项目、现场签证等。审查隐蔽验收记录要看其是否完整合理及属实;审查设计变更项目则要看是否有变更的依据,由于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等的变化及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必然会使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项目投资的失控。对于设计变更的内容、必要性、合理性、追加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建设单位变相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审查现场签证则要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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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属于合同或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是否跟设计变更重复,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计量计价是否准确,避免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
3.6 竣工结算阶段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竣工图等各种计价依据,及时做好项目结算审核,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计价提供依据,对项目投资行为和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等。
4.财政投资审核监督应处理好几个相关的问题
财政投资全过程审核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做出努力,也需要有关单位、部门的支持配合。
4.1 要取得政府对财政投资审核监督工作的支持
要做好财政投资审核监督工作,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让他们知道财政投资全过程审核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尽可能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的“政绩工程”。
4.2 协调好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的重要参与者,重大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可行性论证都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财政投资审核更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4.3 加强财政投资审核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评审工作能力
建设高素质财政投资审核队伍是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培育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评审队伍,不断提升评审工作能力。审核队伍的建设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抓好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审核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审核人员要拥有“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审原则。在工程项目审核过程中,力求评审结果的真实合理性,要经常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联系沟通,深入到工程现场实地踏勘,切实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遏制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现象,使评审工作成为财政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要大力抓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拓宽审核人员的知识面,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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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按照公正、廉洁的要求,抓好审核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审核人员行为廉洁。
5.结束语
只要切实发挥财政投资审核的控制和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建设审核各项工作,就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造价,合理节约政府投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财政投资项目审核监督的好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核监督控制工程造价的环节也很多,它是一种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工程造价审核的各项工作和整个过程,在今后的工作中须依靠专业技术队伍,不断强化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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