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5-04-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1篇)

1.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贵百环通字„2010‟19号

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环境保护局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各股室:

《百里杜鹃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整治 违法排污 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百里杜鹃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存3份

百里杜鹃环境保护局

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境保护等九部门关于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领导对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经局会议研究,决定深入开展百里杜鹃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百里杜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巩固污染物减排成效、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百里杜鹃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㈠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我区域无环境问题 一是全力整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多发势头。结合我区际,全面排查设计铅、镉、汞、铬、砷的污染源,重点整治含铅蓄电池(制造、修理)、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臵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加大污染排放监督性检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检查和检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储存及处臵情况和应急处臵设施情况;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明确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控制建材、钢铁行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依法监管,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可持续发展重点、难点突出环境问题。

四是围绕保护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土著环境问题进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㈡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一是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期限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切实防止污染反弹。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并依法严肃查处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二是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三是对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我区煤炭开采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技改工作均在进行中,但任然存在部分煤矿环保设施不健全,煤矿企业外派污水超标排放的为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影响了一些流域和饮用水环境质量。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一要重点查处煤矿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以及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废水超标排放的;二要对已经受到污染的河流采取工程措施,掀起回复地表水功能。

㈢巩固专项成效,持续开展监管督查 对2009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全面开展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的清理、检查,逐步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收集系统覆盖区域的检查,检查观望损坏、破漏,污水外溢污染环境现象;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唱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㈣加大信访查处力度,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群众投诉的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着力加大对群众关心的大气污染、餐饮业油烟、粉尘、噪声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在信访投诉查处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全力做到不因环境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工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由分管霍保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股室人员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组办公室)负责。各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㈡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1、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依法治理环境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氛围。

2、要加强辖区内煤矿的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3、要强化排水许可证管理,加强对集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不断协调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要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额套管网的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㈢分类指导,严格执法

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投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形式,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加快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㈣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要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段、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彻查、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设计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㈤加强公众监督

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编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畅通污染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舆论氛围。

㈥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成员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5月)

根据本方案要求,由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股室根据自身职责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阶段情况于5月30日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采取部门联动等方式,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限期完成逾期为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案件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㈢总结阶段(7月-8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股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及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时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一、模型

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A和环保部门B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L和不符合法定要求H。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需要一定的处理费用C>0,而不符合法定要求随意排放时,费用为0。因此,可以认为企业选择L时得到的收益为-c;选择H时得到的收益为0。在L和H之间,环保部门要求企业选择L,它的效用函数为uB(H)=0,uB(L)=1。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否则无法确定A对污染物的处理情况,它的监督成本设为0<h<1。如果B发现A排放不符合国家要求,就会对A进行罚款f,同时强制其选择L。

二、基本理论

设博弈参与者集合为N={1,2,…,n},符号i∈N表示任意一个参与者,符号-i∈N表示除i以外的所有参与者。作为某个博弈的参与者来讲,他的一个纯策略就是一个行动方案。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在一次性博弈中,一个策略实际上就是一个行动;另一种情况,在多阶段博弈中,一个策略实际上是一个函数,它要根据前面各个阶段发生的事件来确定每一个阶段中参与者应该采取的行动。在标准式博弈中,每一个参与博弈的人都有一个纯策略集合,用Si表示参与者i的策略集,而si∈Si为i的一个策略,所有可能的策略组合构成的集合为S=S1×S2×…×Sn,一个策略组合为s=(s1,…,si,…,sn)∈S,是一个向量。集合S-i=S1×S2×…×Si-1×Si+1×…×Sn表示除参与者i外其他所有参与者的策略集构成的集合。元素s-i∈S-i表示除i外的所有参与者的一个策略组合。向量s通常表示为(si,s-i)。另外,标准式博弈的效用函数是Von Neumann-Morgenstern效用函数,它是定义在S上的概率分布集上的,每个参与者定义在策略组合集上的效用函数为ui:S→R,或表示为ui(si,s-i)。若已知S上的概率分布,博弈的参与者就可以计算出在这个概率分布下自己的期望效用(在标准式博弈中,参与者所得到的收益被理解为期望效用)。

在标准式博弈中,首先,每一个参与者选择自己的策略,比如参与者i∈N选择si∈Si;其次,每一个参与者得到收益,例如参与者i得到收益ui(s),s=(s1,…,sn)。于是,标准式博弈表示为Γ=<N,S,u>,u=(u1(·),…,un(·))是效用函数向量。

定义1在标准式博弈Γ=<N,S,u>中,(纯策略)Nash均衡是策略组合s*,对每个s'i∈Si和每个i∈N,有。

说明:博弈中,参与者i对其对手的所有可能采取的策略,他的某一策略si,如果能比他策略集中的其他策略收益高,那么他就不会选择其他的策略。由此可知,Nash的解是一个策略组合,用s*表示。它的确定方法是:对所有的参与者i∈N,其策略si*应该是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s*-i所作出的最好的一个选择,即最优反应,参与者i此时的收益是最大的。

定义2对标准式博弈Γ=<N,S,u>,其混合策略博弈为Γm=<N,△,um>;策略集为△i=△(Si)。对所有的i∈N,σi∈△i表示i的一个策略;△=△1×△2×…×△n;σi(si)为σi赋予si的概率。对所有的i∈N,期望效用函数ui:△→R为:

定理1(Kakutani)设是一个非空有界闭凸集,f:C→P0(C)满足是C中的非空闭凸集,且集值映射f在C上是上半连续的,则,使x*∈f(x*)。[2,3,4]

定理2(Berge的最大值定理)设是紧的凸集,设函数f(x,m):X×M→R在x和m上连续,定义对应c:M→→X为:

则对每个m∈M,c(m)是非空的和上半连续的。

在定理1和定理2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定理3。

定理3(Nash定理)给定标准式博弈Γ=<N,S,u>,其中S是有限集,其混合形式Γm=<N,△,um>有至少一个Nash均衡,即任何有限博弈都有混合策略Nash均衡。

证明在标准式博弈Γ=<N,S,u>中,对坌i∈N,设策略集Si是有限集,因此在混合博弈Γm=<N,△,um>中,△i是有限维欧几里得空间的紧的凸子集。由定义2知ui(σi,σ-i)是线性的并因此在σ上连续。

由定理2,对每个σ-i∈△-i,bi(σ-i)是非空的,且是上半连续,因为对任何的σ-i,ui(σi,σ-i)是线性的,所以给定任意的λ∈(0,1),若ui(σ'i,σ-i)=ui(σ'i,σ-i),则ui(λσ'i+(1-λ)σ'i,σ-i)=ui(σ'i,σ-i),即bi(σ-i)是凸值的。定义对应:

为b(σ1,…,σn)=(b1(σ-1),…,bn(σ-n))。由上述结论知,此对应满足定理1的前提条件。所以,存在混合策略组合σ*,满足条件σ*∈b(σ*),这样的策略组合是Γm的Nash均衡,是Γ的混合策略Nash均衡。[1]

三、模型分析

环保部门在执法前不知道企业选择L还是H,由于B没有观察到A的行动,所以在每个节点上它只能采取相同的行动,A的策略是在初始节点做出一个选择,这一博弈可以表示为表1中的标准形式。

由于在这一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Nash均衡,即如果企业A选择L,则环保部门B的最优反应是不监督;然而,如果B选择不监督,则A的最优反应就是H。

在实际中企业什么时间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什么时间来监督都是不确定的。当每个参与人选择它们最优的可利用佐证的混合时,结果将是一个混合策略的均衡。下面我们求出它的混合策略的均衡。

设企业A的一般混合策略是p-混合,即它选择L的概率是p,选择H的概率是1-p。针对p-混合,环保部门B的期望支付是:如果B监督,(1-h)p+(1-h)(1-p);如果B不监督,1p+0(1-p)。令它们相等,即(1-h)p+(1-h)(1-p)=1p+0(1-p),得p=1-h,所以A以概率1-h选择L。

类似地,环保部门B的混合策略是q-混合,它选择监督的概率是q,不监督的概率是1-q。此时企业的期望支付是:如果A选择L,-cq+(-c)(1-q);若A选择H,(-f-c)q+0(1-q)。令其相等,有-cq+(-c)(1-q)=(-f-c)q+0(1-q),解得,所以B以概率选择监督。

于是为此博弈中混合策略的均衡。

企业和环保部门均衡的混合概率通过计算另一个参与人对它的两个纯策略的期望支付求得。[5]对于p-混合,环保部门从“监督”中得到的期望支付为(1-h)p+(1-h)(1-p)=1-h,从“不监督”得到的期望支付为1p+0(1-p)=p。比较两式知,当p<1-h时,企业更有可能选择超标准排放,环保部门应选择监督。相反,当p>1-h,即概率p很高,也就是企业更有可能选择符合标准排放时,环保部门选择“不监督”会更好。如果企业的p-混合中p值恰为1-h,环保部门在两个纯策略之间无差异,它不确定自己的选择,此时更愿意混合两个策略。当考虑A对B的q-混合时的选择,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得出相同的结论。

我们也可以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环保部门的监督成本h越少(由p=1-h知,p越大),它的监督次数就越多,所以企业就以较大的概率选择L。对于概率q的值,一方面,当罚款f越大时,越小,也就是企业考虑自身利益会倾向于选择L,此时环保部门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会减少监督的次数;另一方面,企业处理污染物的费用越多,它越有可能不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排放。由知,是增函数,即随着c变大,q也变大,此时环保部门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次数。

在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博弈中,根据不同的h、f、c的值,p、q的值要发生变化。新环保法中,一方面国家针对出现的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情况,采取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上不封顶的政策;另一方面,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如果能进一步减少排放,政府可以在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以鼓励和支持。比如对排污达到标准的企业可以实行省政府财政补偿,鼓励企业自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这样就可以相对减少企业处理污染物的费用支出c,从而使变小,提高企业减排的自觉性。

摘要:国家要求企业在生产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要符合排放标准,环保部门随机监测,因此企业和环保部门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此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Nash均衡。本文通过理论证明均衡存在,对模型进行分析得出Nash均衡,并结合新环保法中的政策说明如何采用博弈策略促进企业减排。

关键词:混合策略,Nash均衡,企业,环保部门

参考文献

[1]诺兰·麦卡蒂、亚当·梅罗威茨著,孙经纬、高晓晖译:政治博弈论[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俞建:博弈论与非线性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Border K C.Fixed Point Theorems with Applications to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4]俞建:Nash平衡的存在性与稳定性[J].系统科学与数学,2002(22).

3.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9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和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昭通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有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紧紧围绕重金属污染整治和保障“十一五”减排目标两项重点,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回头看”,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为主要内容,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有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污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

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摸清重金属排放情况,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最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由县环保局牵头加大对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县华益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奥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三家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茂租铅锌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渣是否安全规范堆放。检查县华益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奥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废水是否实现零排放,废渣堆放是否存在渗透和及时清运进行综合利用。对小河铅锌选厂在投入生产前进行检查

验收,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建设。同时对县金宏矿业有限公司、东坪铅锌矿进行跟踪服务,如恢复生产,纳入重点督查对象。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县经贸局要严把新建企业的准入关。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私设暗管、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禁含有

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重点减排企业的现场环境监管。一是严肃查处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各类开发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三是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要对县城生活污水排放进行监

管,新建房屋必须建好三级化粪处理,确保经处理达标排放。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结构减排工作,停产后不得恢复生产,并做好减排工作材料的上报,必须在规定时间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接受结构减排验收。

4.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2006-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皖政办〔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10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6年5―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地要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各地要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巢湖、长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排污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对无望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污、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和监督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要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切实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环保免检制度。

(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淮河流域所有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巢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年底前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积极推进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年底前,各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10月份)

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各市要于7月2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安徽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田唯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余焰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庆强 省环保局局长

王永和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杜长棣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经武 省经委副主任

沈基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素伟 省建设厅巡视员

程中才 省水利厅副厅长

徐家声 省环保局副局长

韩培刚 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志林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闫少俊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551―2830501,徐家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5.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严肃查处和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理念重要体现,整治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为此,我县高度重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工作,结合实际,早计划、早安排,按照县委的要求,县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就以富政办发36号文部署了全县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目前已经取得一定实效。根据市政府办139号明传电报的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早计划、早安排

今年3月下旬,县政府副县长肖明同志带领环保局有关人员深入污染严重的乡镇调研后,及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建议结合本县嘉河、拖竹河、补木河、格戛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在国家、盛市尚未部署情况下,及早在全县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5年4月初,按照县委的要求,县政府及时

开县计划、经贸、煤炭、土地、林业、建设、环保和水务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相关事宜,于4月6日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富政办发36

文《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转化企业为重点的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在全县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肖明为组长,县政府办、环保、监察、公安、计划、经贸、煤炭、土地、林业、建设、电力、水务和广电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工作队伍深入全县各乡镇进行督促检查。全县各乡镇也都及时按富政办发36号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重点和任务。接到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转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监察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后,我县又以富政办发105号文《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盛市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进一步对各乡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督促各乡镇抓住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清理取缔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建设项目,关闭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

二、注重宣传动员,突出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为保证全县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十分注重宣传动员工作。2005年4月7日,县政府副县长肖明带领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在水污染较为突出的后所召开了嘉河污染治理现场动员会议,现场组织力量关闭了4个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小洗煤厂,并将现场会议及关闭小洗煤厂的实况录像通过县有线电视向全县宣传,同时指导各乡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工作中还注重边检查边宣传,县乡两级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共对200多个工矿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宣传,在认真讲解环保法律法规和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性之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发出了限期治理通知或关停通知及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通过这些措施对深入开

展全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起到积极的宣传动员作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县始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着重排查了块择河、嘉河、补木河、拖竹河、格戛河等流域,认真清理了对水源、河流污染严重的选煤厂26个、焦化厂13个、煤矿50个以及非煤矿采选企业2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23个。

三、措施有力,加强督查,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使全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上述清理出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我县坚持依法处罚与引导治理相结合,分类指导,查处重点的原则,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和要求。一是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依法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cc三同时,制度,或依法办理了环评价审批手续,但没有配套建设满足连续性生产要求的煤泥水浓缩压滤处理循环利用、尚不能完全做到废水零排放的选煤厂或废水超标排放的其它选矿厂,实行限期停产治理,限期安装与批准规模相匹配的废水水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确保达到废水零排放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否则依法关闭,工作总结《整治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二是对有立项批准文件、有环评审批手续、通过“三同时”验收、有煤泥水浓缩、压滤处理循环利用设施,但煤泥水尚不能完全实现零排放的,有偷排行为的洗煤厂也要实现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期间发现企业偷排或闲置环保设施不用直排废水的行为,除县环保部门要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外,县人民政府将责成县电力公司和煤炭部门采劝停电”和“停调运”措施。三是对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工艺落后、没有废水处理循环利用设施、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的选煤厂和其它选矿厂,依法取缔。四是对已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立项或批准可研、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的在建洗煤厂,督促其严格按审批文件批准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能满足实现废水零排放要求的浓缩、压滤处理循环利用设施,否则任何部门不准批准验收手续,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不得供电和调运煤炭产品,已办的证照要依法吊销。五是对废水排入河流、没有矿井水地面沉淀处理设施、不能实现废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煤矸石堆存场所设有采取防流失、防洪设施的煤矿也要进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否则,环保部门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县人民政府将责成煤炭局、电力公司采劝停调运”等“三停”措施和“停电’’措施。六是明确各乡镇坚决按上级要求,配合经贸、煤炭等部门搞好清洁生产规划,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盛市产业发展控制规划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如小炼铁、小机焦、土法炼锌、土法炼焦等。七是对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治结束后,必须报请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一律停厂治理。

在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中,为了引导各乡镇重视环境保护,切实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我县始终坚持全面清理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少数乡镇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整治效果差。县政府以富政办督1号专项督查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进行督查的通知》,督促各乡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整治辖区企业的不法排污行为和违法建设项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明确对此项工作完成不好的乡镇,年底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及时从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无论来自工商、煤炭,还是其它部门所抽调的执法人员都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针对各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使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四、工作扎实,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初步实效

自今年4月初以来,通过4个多月的努力,全县多数乡镇认真开展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转化企业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污染严重的企业,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初步实效。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查处了146个单位其中关闭了13个违法建设企业(其中选煤厂12个,4个小炼铁厂),对13个选煤厂、50多个煤矿进行了限期治理,对60多个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限期整改,到目前为共计已投入污染治理资金100O多万元,增设煤泥水处理系统20多套。对1O多个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查处收缴罚款已达2O万元。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经营者的环保意识,企业的洗煤废水、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煤矸石乱堆乱放等现象基本扭转,全县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块择河、嘉河、补木河、拖竹河、格戛河等流域污染状况明显好转,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五、继续深入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参与,把环保专项行动弓l向深入。环境污染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我们要把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到村到社,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环境合法权益。适时组织举办企业法人代表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培训班,让企业主们知道其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他们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行动起来,投入资金治理污染和生态破坏,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企业的眼前利益和周边群众的长远发展利益关系。当前要突出向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宣传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

2、继续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力度,要加大污染源限期治理力度,及时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关闭了的小选煤厂、小炼铁厂,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设施,防止死灰复燃。对上一阶段实行限期治理的企业,限期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污染治理的企业,该关闭依法关闭,该停厂的依法责令停广。

3、继续对没有按富政办发36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的各企业限期完成,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污染治理的企业,坚决实“三停”,即停厂、停电、停调运,并对环境污染整治不力,工作被动,污染加剧的乡镇,年终考核时,严格执行富政办督1号文件精神,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推优。

4、加大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控制新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制度、“环保一票否决制”和“先评价,审批,再建设”的制度。继续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排查,查是否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依法办理试生产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重点清理煤矿扩建、改建项目,对违法企业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偏不漏。对顶风违法,擅自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焦化厂、选煤厂,对通知整改的环境污染行为敷衍了事或置之不理的加大查处力,查到一家严肃处理一家。

5、建立长效管理,联动机制,使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环境污染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两次联合执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强化综合执法的措施手段,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把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联合执法,既分清责任,又紧密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各不法排污企业,并使之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6.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环保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苗部长一行来镇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根据通知要求,我就镇江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一汇报。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9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我市围绕“一减二保三治”的专项行动目标,即“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深入开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第二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整治”,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市累计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500多人次,检查企业4020厂次,责令关闭企业183家(含车间生产线),责令停产整治94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5份,要求限期改正268家,立案查处违法企

业221家,罚款662.8万元,严厉打击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改善了我市环境质量。

二、主要做法

我市历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我市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市政府制定下发了《镇江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4月9日,市政府又专门召开了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市各相关部门和各辖市(区)都组建了工作班子,相继召开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落实。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领导多次带队调研、视察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委许津荣书记亲赴企业排污现场检查,交办整治任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市长牵头负责,多次带队督查、现场办公。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步调一致,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为确保信息畅通、上下联动,我市还专门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

求,努力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二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主动邀请各类媒体参加各类环保执法行动,仅 “夏日风暴”环保执法行动中,就有10个组、20多名记者跟随执法人员一同赴现场采访报道,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公布查处结果。镇江日报、京江晚报、镇江电视台、镇江新闻网等主流媒体还以专栏、专稿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在生态市建设、秸秆禁烧、黑臭河流整治等方面的做法和要求,大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报道、媒体曝光等手段,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促使一些等待观望、心存侥幸的企业痛下决心进行转型升级。三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通过开展各项环保创建活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环保专项行动中来,有力推动了基层环保工作。目前,全市51个镇(街道、开发区)中,已有2个镇获得了国家生态镇命名,33个通过了国家生态镇省级考核,7个镇通过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 94个村建成了市级以上生态村;70%的中小学校建成了绿色学校。四是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用“绿、蓝、黄、红、黑”五种颜色直观的标示出企业的环保状况,使企业环境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3、全面排查,重点治理

结合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全市共出动人员1161人次,对相关行业进行全面排查,着重检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危险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受到各类举报投诉等情况,共排查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129家。目前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53家,已关停的企业(车间)42家,正在整改的企业34家。为保证整治效果,供电部门对停产整治企业采取了拉电措施,公安部门加强了对危化品供给管理,对未取得环保、安监行政许可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给,对停产整治企业收回已发放的危化品。市环保部门定期召开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监测情况分析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加强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了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各辖市区还建立了重金属污染预警预报机制,加大监测力度,全面监控重金属污染状况。丹阳市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境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达89家。丹阳市委、市政府抓住重金属排放行业整治的契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门出台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境内

发了《关于镇江市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与开启的若干规定》,明确今后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

5、淘汰落后,加快转型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扶优扶强与限劣压小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并转相结合,在多个行业和领域的落后产能淘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第一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共关闭小化工企业93家,实现了“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到2009年,小化工企业关闭总数达到了149家,今年又关闭化工生产企业16家,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治理:共关闭生产工艺落后的小电镀企业37家,按清洁生产标准建设了电镀加工中心。高耗能行业整治:淘汰镇江发电公司小火电27.5万千瓦,淘汰金山水泥、洋光水泥、长河水泥等落后水泥产能165万吨,完成省下达淘汰任务的220%,提前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计划。

在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加快了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千百亿工程”、“千企技改工程”、服务业三年翻番计划和新兴产业“5+x”倍增计划,全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2009年,全市装备制造等五大产业实现销售2515亿元,市环保局5名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对相关乡镇党委副书记进行了诫勉谈话并扣发两个月工作性津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这次督查组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继续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尽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管网建设计划,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认真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考核的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各辖市区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亮点工程和重点工程,努力提高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第二,严格新上项目环评准入。坚持科学环评、依法审批,对建设项目从产业政策、整体规划、污染排放等方面严把环保头道关,坚决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把高能耗、高物耗、重污染的项目拒之门外。在招商引资中,实行环保超前介入,着重发展绿色产业,优先引进规模化、集约化高新技术产业。

7.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05]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05]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缴入排污费116万元;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gtlt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gtlt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8.环保排污费收费试题库 篇八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排污费的种类有:(ABCD)

A.污水排污费 B.废气排污费 C.固体废物排污费 D.危险废物排污费 2.超标准排污费种类是指:(B)

A.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B.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C.废气超标排污费 D.固体废物超标排污费 3.排污费征收的工作程序是指:(A)

A.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审核、申报登记核定、收费计算、征收与缴纳 B.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审核、申报登记核定、征收与缴纳、收费计算 C.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核定、申报登记审核、收费计算、征收与缴纳 D.申报登记、收费计算、申报登记审核、申报登记核定、征收与缴纳

4.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监察部门应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C)

A.5 B.7 C.10 D.15 5.环境监察人员在排污收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必须做到(ABC)

A.一是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B.是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C.是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D.可根据排污者实际情况调整计征标准

6.排污收费具有(ABC)特点。

A.设立专项基金 B.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C.强制性 D.随意性 E.不固定性

7.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C)A.实收实支 B.随收随支 C.收支两条线 D.只收不支

8.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B)应当缴纳排污费。A.单位和个人 B.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C.个人和个休工商户 D.一切排污者

9.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C 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A.5 10 B.10 7 C.7 10 D.5 7 10.我市规定特殊时段建筑施工排污许可证中的特殊时段是指(BC)A.晚上二十二点至早晨六点 B.晚上二十二点至早晨七点 C.中午十二点至下午十四点 D.中午十二点至下午十三点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C)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A.7 B.10 C.15 D.30 12.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A)日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A.7 B.10 C.15 D.30 13.对(ABC)污染源不征收废气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A.机动车 B.飞机 C.船舶 D.个体工商户 14.排污费按(AB)征收。

A.月 B.季 C.半年 D.年

15.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ABC)A.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C.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D.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16.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B)A.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B.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C.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D.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17.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B)A.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B.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C.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D.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18.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符合《噪声污染防治法》的?(C)A.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B.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C.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D.达标排放者无须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19.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A)元。

A.0.7 B.1 C.0.8 D.0.6 20.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A)项。

A.3 B.4 C.2 D.5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排污费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缴交排污费的,行政机关方可在(D)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9 B.7 C.8 D.6 22.以下内容表述正确的有(ABCD)

A.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B.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C.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D.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23.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B)。

A.仍要缴纳排污费

B.不再缴纳排污费

C.减半缴纳排污费

D.根据情况缴纳排污费

24.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有(CD)

A.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B.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C.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D.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25.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AB)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A.二氧化硫

B.化学需氧量

C.氮氧化物 D.氨氮

26.实行差别收费后二氧化硫(SO2)征收标准调整为(C)

A.1元 B.1.1元 C.1.2元 D.1.3元

27.实行差别收费后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征收标准为(B)

A.1元 B.1.4元 C.1.2元 D.1.5元

28.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ACD)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C.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D.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29.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A)A.不再缴纳排污费。B.需缴纳排污费。C.减半缴纳排污费

D.如排污费大于污水处理费就征收排污费不再征收污水处理费

30.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B)A.不再缴纳排污费。B.需缴纳排污费。

C.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D.如排污费大于污水处理费就征收排污费不再征收污水处理费

31.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B)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A.15 B.10 C.20 D.5 32.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C)核定。A.由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由国家环保部

33.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A)方法进行核定。A.物料衡算 B.排污系数 C.物料估算 D.企业自报 3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B.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C.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D.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35.以下说法正确是(AC)

A.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B.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C.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D.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36.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D)个月。

A.15 天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37.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ABCD)

A.重点污染源防治;

B.区域性污染防治;

C.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8.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BD)

A.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D.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AC)

A.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

D.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D.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41.关于排污费的性质,正确的是(D)。

A.排污费是污染者对污染损失的一种补偿。B.排污费是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C.排污费是企业间的互助金。

D.排污费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进污染治理。

4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B)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A.15

B.10

C.20

D.5 43.排污者可以采取(BC)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A.口头

B.书面

C.网上

D.电话 4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B.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C.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D.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45.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C)‰的滞纳金。

A.5

B.C.D.3

46.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于每年(D)前,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A.11月15日

B.10月15日

C.6月15日

D.12月15日

47.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C)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A.20日

B.5日

C.15日

D.10日

48.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A)

A.

1、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仪器数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B.

1、具备监测条件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2、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仪器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C.

1、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仪器数据;

2、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3、具备监测条件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4、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D.

1、具备监测条件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2、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仪器数据;

3、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4、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9.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水(BD)。

A.不征收污水排污费。B.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征收污水排污费。C.征收污水排污费。

D.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征收污水排污费。

50.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A)

A.不征收废气排污费。B.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征收废气排污费。C.征收废气排污费。

D.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征收废气排污费。

二、问答题:

1、简述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答:

1、排污者申报当月或当季排污情况;

2、征收单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通过公告栏或互联网向社会公告;

4、排污者自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

2、简述逾期不缴交排污费处罚及强制执行的工作程序?

答:对逾期不缴交排污费的,依法立案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在《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后2个月内提出立案处罚申请;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3个月后仍未缴费的,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后6个月内并且要求在发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有那些?

答: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法缴纳排污费。

4、对排污费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环保机构申请复核。排污者提出的申请必须符合:

1、申请必须为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加盖公章)须列明申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并附上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书面申请,在收到完备复核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发出复核通知书。

5、哪些排污者可不需要缴纳污水排污费?

答: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并且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所排出的污水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仍须缴纳污水排污费。

6、排污者欠缴、拒缴排污费的后果?

答: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中山市环保局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许可证》的种类?

答:《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许可证》的种类分为《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一般时段7:00-12:00;14:00-22:00)排污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特殊时段12:00-14:00;22:00-7:00)排污许可证》。

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许可证》申领对象?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须向环保部门申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许可证》。

9、排污费的征收种类

答: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加倍收费。

10、简述排放口标志牌分类和设置?

答: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含有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三、排污费计算

某石化厂1993年建厂,总排污口某月污水排放量为50000吨,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执行二级标准,COD排放浓度为320mg/L,SS排放浓度为89mg/L,石油类排放浓度为21mg/L,PH值为4.5;该厂排气筒每小时排气量为25000立方米,实测所排废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00mg/m3,粉尘浓度为300 mg/m3,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400mg/m3,该厂此月共生产30天,每天20小时。求该工厂这个月共应缴排污费多少元?

解:

1、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COD排放量(kg/月)=污水排放量(t/月)×COD排放浓度(mg/L)÷1000 =50000×320÷1000=16000 SS排放量(kg/月)=污水排放量(t/月)×SS排放浓度(mg/L)÷1000 =50000×89÷1000=4450

石油类排放量(kg/月)=污水排放量(t/月)×COD排放浓度(mg/L)÷1000 =50000×21÷1000=1050

SO2排放量(kg/月)=废气排放量(m3/月)×SO2排放浓度(mg/ m3)÷1000000=25000×20×30×800÷1000000=12000 粉尘排放量(kg/月)=废气排放量(m3/月)×SO2排放浓度(mg/ m3)÷1000000 =25000×20×30×300÷1000000=4500 NOX排放量(kg/月)=废气排放量(m3/月)×SO2排放浓度(mg/ m3)÷1000000 =25000×20×30×400÷1000000=6000

2、计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COD的污染当量数=COD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16000÷1=16000 SS的污染当量数=SS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4450÷4=1112.5

石油类的污染当量数=石油类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1050÷0.1=10500 PH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t/月)÷PH值的污染当量值(t污水)=50000÷1=50000

SO2的污染当量数= SO2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12000÷0.95=12632 粉尘的污染当量数=粉尘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4500÷4=1125 NOX的污染当量数=NOX排放量(kg/月)÷污染当量值=60000.95=6316

3、确定收费因子

(1)、确定水、气收费因子

根据同一排污口只征收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的规定,经排序废水排放口的收费因子为:PH﹥COD﹥石油类废气排放口的收费因子为:SO2、NOX、粉尘(2)确定超标收费因子

经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口中PH值、COD、石油类均超标,COD、石油类应加一倍征收,按规定PH值超标不加倍。

4、计算排污费

9.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足额入库,2007年9月我省出台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0号令),实行“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监管”的排污费征收新模式,这是我省落实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机制创新,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新机制。通过3年多的实践证明,我市排污收费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排污费征收额从2006年到2010年分别达到570万元、695万元、675万元、631万元和643万元。

一、政府重视

省政府令颁发后,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召集环保、地税、银行、财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排污费改革工作。特别是2009年地税部门把排污费纳入到地税工作目标考核。环保、地税、银行、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积极推进排污费征收工作,做到了环保部门足额核定,地税部门全额征收,财政部门严格监管,纪检、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确保了排污费足额征收入库。

二、加强宣传

省政府第310号令发布后,我们加大了对排污收费改革工作宣传力度,首先对环保部门的监察人员和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排污费征收的目的、意义和程序及方法,做到了考试不合格不上岗。其次是将排污费征收的政策法规编引成小册子向征收对象发放,上门宣传。三是利用广播、电视和网上公示等 1

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排污者的缴费自觉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每月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地税、银行、财政等部门各确定了1名信息联络员,每周实行信息互通,开展信息旬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沟通与联系,实现齐抓共管。

三、依法核定

规范了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制订了《排污费核定管理制度》,明确了排污费核定审核、审批工作责任,强化核定程序。做到向排污单位算明白账,让缴费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其污染治理意识。按要求对排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程序、核定依据及方法、核定排污费数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排污费核定过程中,我们尽量使用监测数据,对无法取得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我们则按照国家确定的排污系数进行核定,做到核定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无误

认真做好了排污费核定通知的送达,针对一些企业不签收排污核定通知书的问题,我们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和邀请公正人员送达。

四、全额征收

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核定通知优先于其他规费全额征缴入库,并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排污费征收情况,对不能按期征收的排污费,环保、地税部门共同催督,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排污收费改革3年多来,我们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到了应核尽核、应征尽征,确保了排污费足额入库,基本形成了“以管促收、以收促治”的工作格局。

1、排污单位缴费意识增强,排污费征收额明显增加。排污

费改革后,由环保部门核定后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实行微机操作,杜绝了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环保治理投入明显加大。近年来,我市的重点排污企业不断加大了污染治理和节能投入,晨鸣纸业公司先后投资4160万元,在动力车间新增一台8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脱硫设备,完成了循环经济改造试点工作;华润电力公司2008年投入近1.1亿元完成了一期2台机组的脱硫工程建设;华新水泥投入245万元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熟料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更换了高温滤袋,对熟料外运皮带新增了两台除尘器,有效控制污染,减少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并投入5000万元回收窑尾余热发电,年发电近4000万度;投资1.2亿元的城市污处理厂也在2009年8月通过了省环保厅的验收。

3、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得到加强。改革后,我们加强了环境基础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了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为乡镇环境管理站配备了执法管理车辆、办公电脑、仪器等设备,乡镇环保工作有了保障。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更公开、透明和规范。排污费从核定、征收、入库和使用的整个流程,环保、地税、银行、财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杜绝坐支、截留、贪污、挪用排污费的行为。

五、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能及时提供监测报告,排污费的核定无依据。在核定方法上,目前主要依靠排污系数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此外,就目前我局的监测能力来讲,也无法对全市所有的排污者进行监测。

在排污费核定过程中,由于过去征收基数较低,排污费依法足额核定后,部分征收对象难以承受,核定通知书送达时拒签现象较为普遍。

税务征收后,对排污费征收的报表报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不能及时正确录入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对于拒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的,我们无法移送地税部门,也就无法征收其排污费,环保部门也不能对拒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进行处罚。

排污费改革是一种新模式,在实施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探讨、研究、解决来加以完善。

10.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监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细则共五章四十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本细则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制订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一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有多个生产经营现场或活动现场的,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本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本省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省管县(市)按照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执行。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取。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持证须知等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基本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除上述基本信息,副本中还应载明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下列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许可事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2)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

特殊情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日排放量限值和许可月排放量限值等;

(1)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包括各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防治措施、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许可排放量限值,以及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等;

(2)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水污染物排放

(1)排放口基本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废水排放口地理坐标、废水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收纳自然水体信息和汇入收纳自然水体相关信息等;

(2)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3)特殊情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情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排口的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做适当简化,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二)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申请核发变更撤销注销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要求等,确定本省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统一时限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现有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排污单位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或者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细则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11.企业环保排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一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接到省六部门联合下发的17号文件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专门研究落实工作。首先,政府常务会听取了环保局对专项行动的专题汇报,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确定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以市政府办明传电报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内部明电(绥政办明传)[2004]16号)。其次,成立了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经贸委、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为成员的高规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晓玲兼任,成员由六部门的主管科长组成。各县(市、区)也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保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思想,确定重点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省局的要求,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重点:一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异味、恶臭等环境污染,以及群众投诉的其它环境问题。二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污染问题,“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三是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擅自违法建设的问题,以及乱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项目问题。四是地方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台的保护违法排污企业的各种“土政策”和干预环保执法等问题。

三、全面推进,狠抓落实第一,重点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从2003年初至现在,我们共受理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案件共1207件,结案数1098件,结案率为91。在这次环保专项行动中,我们对2003年专项行动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深入实际为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绩。我们主要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把环境信访工作纳入了环保工作的主线,成为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我们按照省局和市信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全市环保系统连续多年实行了环境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具体要求及考核方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县(市、区)环保局。工作中坚持领导接待制度,及时处理环境信访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进行重点攻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定期听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案件的处理及反馈情况。局里主要领导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对重大信访案件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其次,重点做好直管范围(北林区)的环境信访工作。由于实行了目标管理,各县(市、区)已把绝大多数的信访案件解决在了基层,个别的难点我们实行重点攻关。我们始终坚持细心、耐心、热心办案,处以公心来接待与处理每一件环境信访案件。在现场处理案件时,做到了帮助排污单位出主意、想办法,选择最优治理方案,为企业搞好服务,兼顾上访人和排污单位双方的利益,较好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局还连续三年被市信访主管部门评为达标优胜单位。三是建立了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领导班子信访接待处理制度》、《信访案件处理规则》、《环境信访首问制》、《环境信访越级重访追究制》等有关制度,为做好环境信访打下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通过以上作法,我们使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是新搬迁了一个居民区中扰民严重的个体企业;二是对北四路建在居民楼内的家歌厅全部搬迁,多年来的歌厅扰民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周围住户都很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集中清理了市区烧烤滩点;四是新增防治污染设施66处;第二,加强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从2004年5月13日至7月13日,对2000年以来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此次清查中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共66家,市本级30家,外县(市)36家,其中生产性项目22家,非生产性项目44家,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4家,建设项目竣工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2家。共下发各类法律文书68份,其中补办审批手续通知书32份,补办验收通知书1份,环保处罚决定书35份。此次清查的建设项目现已有47家补办了环保手续,其余19家正在履行法定程序中。在工作中,我们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狠抓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求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已经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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