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共9篇)
1.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一
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2005年4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地籍管理数据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制定确权办法,摸索经验,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
(二)任务
一是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西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拟定于2005年11月底完成。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地(市)、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农牧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地(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并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协调工作,处理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工作上由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三、准备工作
试点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在试点所在地的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
3.以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业务专长工作人员成立专业队伍。
(二)收集资料
1.土地详查中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
2.乡、村土地权属界线资料。
3.1996年以来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4.最新版的行政区划图或地形图。5.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四)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五)购置调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四、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一)技术路线: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查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以土地详查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次外业调查工作,将外业调查成果经过室内整理分析后,利用计算机重新制作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二)预期效果:一是在权属调查中,解决部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二是通过权属调查,从根本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三是进一步查清农村土地中集体所有耕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地类和利用现状;四是结合本次调查,初步建立起比较先进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为今后采取先进手段开展农村日常地籍变更工作奠定基础。
五、试点范围和经费保障
(一)试点范围
全区共选6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即: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各选1个乡或村,昌都地区由于地形复杂,有坝地,也有坡地、河谷地,建议昌都地区选择两个试点。试点单位由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选择试点的原则
1.选择的试点土地类型在本地要有代表性,要有平地,又要有坝地、山坡和谷地,既具有代表偏僻地区土地利用变更较少的特点,又具有代表城乡结合部土地变更比较活跃的特点。
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
(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日~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区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
(二)试点总结
具体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变化趋势;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途径和方法;
3.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和数据化管理系统建立的途
径和方法;
4.农村集体土地日常变更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7.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承包权的保护、管理途径和方
法。
五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十五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2、明确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县实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暂发放到村民委员会;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结合我县土地整治,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五河县乡镇土地整村推进参考流程》
(十)其他相关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政策制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意见,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实施。
2.资料准备。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3.业务培训。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指派专人参加,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和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
1.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知。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试点工作阶段
工作开始选择沱湖乡5个村级基层组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末决的问题,县政府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各乡镇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国土资源所提交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 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协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二
关键词:数据库,数据源,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数据入库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总体设计
1.1 建库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在数据处理和建库过程中, 应确保工作资料真实可靠、工作流程合理有序、工作方法正确适当、工作结果符合实际, 保证建库工作科学合理。
(2) 规范性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 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数据满足不同应用系统的调用, 便于检索查询, 提高工作效率。
1.2 数据库内容
我们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三方面:即行政区、行政界线和坡度图等;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四个方面:即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以及地类界线等;土地权属数据包括三方面:即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我们在对数据库结构进行优化的时候, 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选择建库单位, 以此对属性数据结构表等内容可进行扩充。
2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县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即为建库准备的方案等、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入库和成果汇交。
2.1 建库准备工作
2.1.1 人员的准备
在建库准备工作上, 我们需要明确人员的负责事项, 这样便于管理项目。而各级调查机构还要定期对建库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1.2 设备的准备
(1) 硬件准备。计算机, 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 (刻录机、扫描仪) 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从而在硬件设备方面保证采集数据的质量。数据库软件采用微软的Access数据库及Excel电子表格。
(2) 软件准备。此次建库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 统一采用苍穹数据库建库软件。
2.1.3 数据源的准备
(1) 调查底图及调查界线资料。
1) 外业调查底图;
2) 调查界线:采用二调库的县界;
3) 控制面积:采用二调库的行政辖区控制面积。
(2) 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1) 土地权属资料。
a.以往调查编制的权属界线图;b.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c.县级 (含) 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登记资料;d.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确权材料;e.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f.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相关资料;g.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
2) 第一次土地利用调查资料。
(3) 外业调查资料。
a.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b.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2 数据采集与处理
2.2.1 数据采集原则
(1) 合理继承原则。合理继承原则是指为了保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完善登记。 (2) 简便易行原则。简便易行原则是指在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中, 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简单易行的技术流程和处理方法, 提高数据采集的工作效率, 奠定数据库建设的基础。
2.2.2 内业工作
2.2.2. 1 数据采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种类型: (1) 矢量数据的采集。根据外业调查底图, 将权属调查成果上图, 补充和完善数据库中宗地、界址线、界址点数据层确定权属界线。 (2) 属性数据采集。为了提高数据录入的效率和准确性, 地类属性及图斑属性等可通过注记点合并、空间位置赋属性的方式进行。属性数据采集完成后要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3)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1) 县界以2011年变更数据库县界为依据, 地籍区界, 地籍子区界原则上仍以2011年变更数据库乡 (镇) 村界为依据, 村级界线偏差较大的可按实际界线调整并确认。2) 权属界线原则上以初次确权登记资料为依据, 确属变化的应以相应的文件或图件进行调整。
2.2.2. 2 数据拓扑
(1) 各要素无线段自相交、两线相交、线段打折、碎片多边形、悬挂点或伪节点等图形错误; (2) 数据拓扑关系正确, 面要素应闭合, 各相邻实体的空间关系可通过完整的拓扑结构描述; (3) 公共边线或同一要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型特征时, 保证位置的一致性; (4) 地类图斑边界须与地类界线对应重合。
2.3 数据入库
2.3.1 数据入库前的质量检查
在数据入库前, 应根据规范对数据成果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并记录检查结果。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应予以返工, 质量检查合格的数据方可入库, 具体包括: (1) 空间数据的分层检查。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检查空间数据的分层是否正确、数据是否齐全、数据格式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2) 文件命名检查。文件命名是否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 数学基础检查。检查空间数据的坐标系和投影是否符合建库要求, 各分层数据坐标系和投影是否一致;将图廓点、公里格网点、控制点等坐标按检索条件在屏幕上显示, 并与理论值核对。 (4) 矢量数据逻辑一致性检查。矢量数据的一般性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线段自相交、两线相交、线段打折、公共边重复、悬挂点或伪节点、碎片多边形等;矢量的专门拓扑关系检查内容包括:拓扑关系是否存在, 多边形是否闭合, 各相邻实体的空间关系是否可通过完整的拓扑结构描述。 (5) 属性数据结构的检查。主要通过属性值特征检查属性值的正确性, 主要内容包括字符合法性检查、非空性检查、频度检查、范围检查等;由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属性值的正确性;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分幅、行政区、权属区的面积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对误差超限的数据应责成作业员自查。
2.3.2 数据建库
2.3.2. 1 基本要求
(1) 以项目区为辖区建立莎车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2) 按地籍子区组织数据,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投影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3°分带。
2.3.2. 2 建库方法
以经过自查、互查、初审核实形成的1∶1万集体土地调查图件为基本资料, 经矢量化、拓扑造区、属性数据采集后, 进行同类文件拼接, 形成以地籍子区 (村) 为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及图形数据, 经检查验收并修改完善后, 交甲方使用。
2.3.2. 3 面积量算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采用苍穹软件以椭球面积计算方式完成, 土地权属界线与2011年数据库图斑界线经复核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图斑面积计算, 不在重复量算, 面积计算采用平方米, 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 保留两位小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的初步实现, 主要为各级政府制定、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政策, 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基础资料;实行土地信息产业化, 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9]13号.
[2]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S].
[3]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S].
3.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三
关键词:土地勘测技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155-01
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不断改革,为了明确农村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所有权证的确认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通过组织村民小组以及经济合作社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经覆盖到了全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于发证工作的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也运用而生,实现了发证的一体化管理和数字资源的高度共享。
一、土地勘测技术的运用要点
(一)确定合理的比例。
土地勘测技术在运用的过程中,在勘测之前首先要拥有一个具有合理比例的测图,只有确定了这个测图比例的合理性,才能在勘测工作中保证勘测工作的高质量,保证勘测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尤其在一些地势较差的地区,由于地势的起伏情况比较大,在确定勘测网点的时候应该在高处设置,保障不同的高程点之间的距离小于1米。
(二)提高关键点的精确度。
在土地勘测的过程中,关键点一般是指坎顶线、标高等方面的地理位置,土地勘测在实际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关键点,在绘制勘测图的时候就应该保证绘制图中的农田、居民点、沟壑以及园地等详细的信息,除此之外,还应该保证可以详细的标注出农村的复垦地区以及城市改造方面的住房面积的信息和林地信息。在完成土地勘测的工作之后还应该标注高程坐标,保证后面的工作可以顺利展开。
二、运用土地勘测技术的优势
(一)精准的信息采集和处理。
为了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土地的权属调查的精确度有更高的重视。土地勘测技术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其中,全球定位系统具有非常强的定位功能,在土地的相关调查方面的工作中,如果合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的定位技术,就可以及时准确的对具体的土地区域进行定位。
(二)快捷的数据管理。
近年来,我国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是一样,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如果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充分利用起来,可以快速的获得准确的地质结构等信息,使数据信息的管理变得更加敏捷,还可以使整个登记工作变得更加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工作的严谨性。
(三)高效完成工程进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比较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除了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各项土地勘测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进度,在登记发证工作期问,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为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依据,保证等级发证工作的一体化,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化水平,使等级发证工作高效完成。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应用
(一)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需要使用到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融入地理信息系统,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所以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了,同时依据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来完成土地的报批和审核。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原则上应该保证数据库的多功能性,除了最简单的数据浏览功能和查询功能之外,还应该建立数据分析统计功能,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就可以对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统计了,使数据库可以更好的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服务。
(二)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是一种通过人造卫星对地面的物体进行定位的技术,由于其定位范围较广,并且精确度较高,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的各个控制点进行定位确定,并且非常精确和快速,最高的时候精确度甚至可以达到厘米级别。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形图以及地籍测量的控制点和界址点进行确定,使我国的数据采集和数据监管更加快捷。
(三)遥感技术的应用。
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一定比例缩小的地表景观的综合影像的特征和原理进行完善的记录,由于土地开发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首先要对地表物体的成像规律以及影像的特征进行研究,同时要明确地面相关物质的大小、
所在的方位以及性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遥感技术可以对外业的调查工作的底图进行制作,可以利用航摄影像,这是一种分辨率极高的技术在得出了影像套合图之后,就可以将其看成为外业权属的调查工作底图,从而进一步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四)综合技术的运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就是一种全新的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只是单纯的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一种,是很难全面的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现在在实际工作中单纯运用的例子也比较少,一般是将三种技术整合起来。在3S技术中,遥感技术获
得的影像一般是作为参考,而全球定位系统就是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最后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描述最终的监测结果,最终完成土地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将三种不同的技术有效融合在一起进行使用,每种技术都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使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高效、系统、规范的完成。
四、结束语
4.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四
宣 传 手 册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改善农村和农业发展环境,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动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切实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党的农村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农村改革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得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不小于1:1000比例尺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0比例尺调查。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护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工作内容? 答:准备工作; 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权利人申请确权登记应提供哪此资料?
答:土地申请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镇)人民政府需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各级职责及权利人义务 县级:
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 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乡(镇)级:
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村级职责:
组织村小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工作;
协助好本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组级职责:
参与并出席村民小组之间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和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工作,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协助好本村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负责收集本村民小组各农民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农民建房户:
主要义务是积极配合好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界址确认工作。◆ 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
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5.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五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 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全面查清全县辖区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健全全县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 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 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利用 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全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 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 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三)主要任务
1、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包括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细化调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 1: 比例尺 500(村庄采用 1: 2000 地籍矢量图放大至 1: 500)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 1:5000 比例尺调查。各乡镇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 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 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 发证面积。
5、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 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 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 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 权发证。
(四)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四、工作内容和各级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7、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各级责任分工
1、县级(1)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依法组织有关项目招标 工作;(2)组织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3)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4)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6)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7)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8)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建档工作。
2、县相关单位 县国土局: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 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 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以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粮局: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县林业局:负责需提供的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县城建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
3、乡镇级(含经济开发区)(1)实行乡镇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与各村(居)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责任状。组织乡、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乡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4、村级(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5、组级(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推举 1 至 2 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提供相关的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4)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方法、程序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 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 确权登记发证。
2、技术方法(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各 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采用 1:5000 比例尺调 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OM)上判 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2)建制镇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数据制作 1:2000 比例尺正射像图(DOM)作为权属调 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方法,开展建制镇地籍调查,比例尺为 1:500。(3)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 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测资料和新获取的航摄资料,制作 1: 2000 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和地籍矢量图,作为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结合 外业权属界址调查,实地勘(丈)测宗地界址边长和相邻宗地地物间距,经内业编辑形成数字地籍图。正 射影像图上没有的新增地物采用边长交会等方法进行补测。没有调查工作底图的村庄,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
(二)工作程序与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与步骤分为准备、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权属审 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建库。
1、准备工作(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2)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 查、地籍测量方法,技术路线和作业流程,调查成果,技术标准、精度要求和检查验收等。(3)技术培训与试点。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人员培训。确定试点乡镇,开展试点工作。(4)工具准备。有关仪器工具准备,印制表格和购买证书等。(5)资料准备。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特别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资料及已形成的各种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2、程序与步骤(1)土地登记申请。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村民小组申请;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 有权的,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其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由乡 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代其申请。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土地 权利人申请。(2)土地权属调查。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对宗地进行权属界址认定,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绘制土 地权属界线图。(3)地籍测量。对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形状、面积等地籍要素进行测绘,绘制宗地图。(4)土地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确认、审核、公告、批准五个阶段。①初审。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人员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结果进行确认。③审核。县国土局对国土资源所初审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④公告。县国土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⑤批准。审核结果公告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5)成果资料归档。完成宗地登记发证后,应及时整理宗地资料,建立宗地档案。(6)数据建库。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六、主要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成果:
(一)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二)1:5000 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
(三)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四)1:500 比例尺村庄原始地籍调查底图(1:2000 比例尺地籍矢量图放大至 1:500);
(五)地籍调查表;
(六)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七)控制点成果表;
(八)数字地籍图;
(九)宗地图;
(十)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十一)地籍图接合表;
(十二)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三)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十四)工作报告;
(十五)技术报告;(十六)检查验收报告;(十七)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十八)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进度安排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1 年 11 月初)。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 料、制定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1 年 11 月-12 月)。江背镇为我县试点乡镇,由县国土局组织作业队伍先行开展试 点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标价格支付作业费用,并对试点乡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 研、总结,推广经验。
3、实施阶段(2012 年 1 月-2013 年 6 月)。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2012 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 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 年 6 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3 年 7 月-12 月)。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县、乡、村 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二)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龙彪同志任组长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资源、法制、农粮、财政、林业、果业、民政、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见兴府办字[2011]57 号文 件),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人员从国土、农粮、林业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分工负责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同时,邀请部分地籍管 理、土地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县级专家组和技术指导组,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 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各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 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2、技术保障。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 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 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制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充分利用现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获取 的航摄(测)数据,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地使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 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要选择信誉度好、技术力量强、具备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资质的专业队 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抓好技术培训,县级负责对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 的政策法规的培训。乡镇级负责对村干部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3、政策保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操作规 定,明确政策,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 地登记发证关口。
4、制度保障。(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县人民政府与各乡 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镇府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2)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 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3)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乡镇、经济 开发区于每月 1 日前上报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4)建立资质审查认定制度。充分发挥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技术力量。对已取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第二次 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 规范化制度。(5)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 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 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6)建立检查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 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申请市 级复查,初检通过申报省级验收。(7)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 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粮、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 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争议调处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8)建立奖励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 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制定工作 计划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用地指标。
5.宣传保障。县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 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 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公益奉业、公共设施及乡(镇)、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 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并核原地类)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子以登记发证;对县政府原已发证,但由于近年来村级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其主体、权属、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证书。
2、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政府原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合法有效;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原土地登记仍然有效,不再进行登记;如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已发生变化的,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我县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共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以外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五)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子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村委会名称后加缀村民小组名称。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本文来自http://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乡(镇)、村,应本着算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社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街道(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1)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在本次调查中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本次调查成果面积进行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以原县政府批准使用的面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发证。
(3)在1990年后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人、四至界线、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换发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
(4)在1990年后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使用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将土地证丢失的,应先在《阜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 30日内无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根据原发证档案,以原登记面积补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5)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子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类性质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今后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2、宅基地发生变更的登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间宅基地发生转让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2)宅基地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3)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现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有效、合法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5)对于“有证无地”的,经核实后依法公告作废。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末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http://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问题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子登记发证。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6、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星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总体是遵循历史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4日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间,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前租用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清。(3)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
3、原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房产公证书等有法定效力的书面依据,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四)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1、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时不予登记发证。
2、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既不是祖遗老宅基地也不是新批准宅基地)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属违法用地,不子登记发证。
3、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拔安置,但目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子登记发证。
4、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原土地证登记面积或政府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在本次登记中不子确权,只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占面积数量。
5、农村村民因已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改、扩建公路、铁路已拆迁引偿,房屋未拆除的。
7、农民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等活动的,暂缓 登记发证。
(五)原由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薄,滤布 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标
全县农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1年 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方法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0年3月1日一3月 31日)
(1)建立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民政、房产、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是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全县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各乡(镇)政府要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的期限;③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④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⑥其他事项。
(3)组织人员。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组织抽调人员,可从毕业学生、离退休千部、教师,退伍军人、社会青年,村(组)干部、会计中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后参与本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乡(镇)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2006年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认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己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农村居民点地籍图;必 1: 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0现势性较好的1: 10000地形图;S大比例尺地形图。
(6)工具器材准备。县国土资源局做要好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证书、表格及登记卡、薄、压滤机滤布 册的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各种工具,包括钢钎、铁锤、油漆、钢尺、比例尺、三角板、计算器、水笔、铅笔、刀片、橡皮、夹板等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0年4月1日一4月30日)
为积极稳妥,在全面工作开展之前,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一个村委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进行试点时,要做到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通过试点,加强政策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3、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5月1日一12月31日)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好表格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原件。③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如《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属沿用老宅的。提供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共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该宗地的使用起始时问、房屋结构问数、土地利用状况、权属状况、四邻姓名,有无争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有出售宅基地情况等。
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户口簿整本复印件1份。
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夯份证复印件各1份。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⑧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1套(申请人及四邻指界的地籍调查表 1份、宗地图2份).⑨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材委会证明。⑩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及关于要求将土地权利变更的申请。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若干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问,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http://www.6633.net 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市)、乡(镇)、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3)地籍调查及勘丈。主要方法为:
①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地籍勘丈,采用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用钢尺实地勘丈的方法进行登记。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 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
③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宗地图制作,宜采用1: 500比例尺绘制。
④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4)权属审核。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公开场合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各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琪写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扫尾阶段(2011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
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材料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乡(镇)、村(组)整理后移交归档,永久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士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着力抓好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是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测算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属于乡(镇)支出的经费,及时核拨给各乡镇政府。
7.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七
随着户籍改革和城乡一体化政策的落实,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建立一套真实、可靠、现势性强、多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成果;并将全野外数字化地籍成果数据进行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服务于潢川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投标我院承担并完成了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六标段工作。2013年潢川县政府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获得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嘉奖。
1 质量控制
1.1 质量控制和超越业主期望是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在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上, 项目经理是我院法人代表在该项目上的全权代表, 所负责的项目拥有与院长相同的责任和权力, 因此项目经理不仅要管好人、财、物, 还要管好测绘项目的协调和进度, 负责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要抓好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 提交超越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期望的优秀成果, 创造一定的社会效益, 为我院赢得声誉、赢得市场。项目经理是实现质量预定目标的关键人物;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管理、精心测绘、成果优良”的信心, 把认真抓好测绘成果质量当作首要任务。
1.2 院级质量控制和项目部质量控制
就我院而言, 院级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控制和项目部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控制密切相关, 是两个不同概念和层次的质量管理。其区别在于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手段各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院级质量管理的主体是院里各职能部门, 而项目质量管理的主体是项目部职能人员;院级质量管理的对象是总体测绘任务, 而项目部质量管理是针对具体测绘工作及相应的人和物等生产要素, 重点是测绘程序质量的管理;院级从总体角度出发, 就质量管理的目标、计划、组织、制度、重点测绘项目等进行管理, 而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则渗透到测绘任务实施的全过程, 它在时空上和测绘任务实施交织在一起。因此, 项目部质量管理是测绘成果质量合格的主要因素;院级质量管理则是间接管理和控制, 主要以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为手段;所以, 院级质量管理以组织性宏观管理为重心, 而项目部质量管理以控制性微观管理为重心。项目管理克服了传统的院级管理存在的弊端, 使各项测绘工作优化配合。因此, 在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实施中, 对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测绘成果质量的因素进行管理都是项目部质量控制的范畴。
1.3 选择合格的测绘单位
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绘单位的设备实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因此, 必须选择合格的测绘单位。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不仅要考虑成本, 而且还要从测绘资质、信誉等级、设备实力和测绘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协调能力、懂法程度等方面进行考察。
1.4 质量控制的要求
测绘成果质量控制是项目部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所控制的对象采取的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和纠正, 使其处于可控范围的连续性管理行为;我院对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如下:
1.4.1 测绘质量控制的主体是项目部
为了实施测绘质量控制, 项目部应根据测绘项目具体情况成立质量管理小组、配置专职质量检查员, 负责项目测绘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院总工办将专职质量检查员下放到项目部, 正是落实质量管理的要求。
1.4.2 测绘质量控制要有明确的目标
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的质量目标已由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将总目标分解成许多分目标, 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具体的讲就是将项目分解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三部分进行测绘质量控制。一是严格定量要求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的成果合格率多少, 优良率多少, 才能保证整体测绘成果优良。二是控制活动要求实事求是, 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1.4.3 测绘质量控制要按预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实施
控制活动就是检查测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预定的计划、技术标准、规程相比较是否存在偏差, 偏差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是否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所以没有计划和标准, 就无法进行控制。实际测绘过程中, 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准备实行优质测绘却没有计划和措施;准备克服某项质量通病却没有预定的标准;甚至有了计划和标准也不执行, 测绘过程中只凭经验和想象, 这样测绘质量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质量控制就是要将人们的质量管理活动纳入到按计划和技术标准进行中来, 变被动为主动。
1.4.4 测绘质量控制要求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种连续性的、全面性的管理
质量控制不能“单打独斗”、“纸上谈兵”, 必须从分析测绘工作的基本特点着手, 找出影响测绘质量的规律性的东西, 进行全面的、有重点的管理。
1.5 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
测绘成果质量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可以依据“TQC”中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管理的理论对测绘全过程进行一般性的分析, 明确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
1.5.1 测绘质量的控制
有人认为在测绘过程中, 质量控制是项目经理和质检员的事,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项目质量控制中, 人、机、料、法、环这五大要素, 人是决定的因素。管理、实施及测绘人员自身能力的高低对测绘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人员业务能力高低对测绘质量影响的表现形式就是测绘成果质量, 因此, 必须对人员业务能力进行严格培训、提高。职责教育和技术交底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 只有通过职责教育和技术交底树立起全员的质量意识, 才能在质量控制上形成全员参与的自觉行动, 形成人人关心质量、人人重视质量的氛围。同时要实行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奖惩机制, 这样才能提高测绘成果质量, 以达到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目的。例如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第六标段, 在权属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个别宗地图存在3方共有的界址点漏设现象, 部分地籍调查表不合格, 就是由于质量意识淡薄造成的。
1.5.2 测绘所用仪器、设备、资料的质量控制
测绘所用仪器、设备、资料是形成测绘成果的基础条件, 也是测绘质量形成的基本要素。保证基础条件按质、按量具备和合理利用是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对基础条件的质量控制应采用“三把关, 四检验”的制度, 即仪器、设备、资料供应人员把关, 技术质量检验人员把关, 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验规格, 检验品种, 检验质量, 检验数量。例如检查项目投入的仪器、设备、资料是否达到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要求。
1.5.3 测绘方法的质量控制
实施方案合理与否, 技术方法先进与否, 均会对测绘成果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 项目经理在执行实施方案时一定要结合测区实际, 必须执行测绘规程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
1.5.4 测绘程序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最基本的内容是程序质量的控制, 程序质量控制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和分析影响程序质量的制约因素, 并消除制约因素, 使程序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以确保每道程序的质量。程序质量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不稳定性是因人工操作所致, 而不确定性是指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象工业产品的程序那样可以事先确定, 按步进行。本项目工作量大, 同步作业的人员较多, 同时存在交叉作业、穿插作业, 工作程序具有连续的互相衔接的特点, 控制好程序质量, 就要做到对每道程序, 每项工作全面执行监督实施、检查把关、预防为主的质量管理控制。例如检查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正在施测的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就是界址点测量程序的质量控制不严造成的。
1.5.5 测绘成果安全保护与更新维护的质量控制
测绘周期长和多工种交叉、穿插作业的存在, 决定了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安全保护的重要性。每项测绘成果的完成对整体测绘成果来说仅仅是产品完成过程中的一个工序, 进行已完成每项测绘成果的安全保护与更新维护对整个测绘成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要严格按照规程及技术要求安全保护、更新维护好已完成的每项测绘成果。例如当已完成的权属调查成果检查发现问题并加以改正后, 地籍测量获得的地籍图、宗地图就要相应修改, 数据库就要更新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体成果的质量。
2 结束语
总之, 要控制好测绘成果质量, 就要赋予项目经理应有的权利, 明确其相应的职责;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本, 要以提高全员业务能力和质量意识为前提抓测绘质量。在测绘项目实施全过程中, 要严格执行计划目标, 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要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 发挥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作用, 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摘要:质量控制就是为了达到预定质量目标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它是质量管理中的一部分。相对测绘项目而言, 普遍存在项目所在地远离主要质量管理部门、交通不便、执行现场质量检查手段有限、测绘条件差、作业周期长等特点, 很容易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本文就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 浅谈几点体会, 跟大家一起探讨。
8.浅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篇八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管理;确权登记;凭证管地;合法权益;制度改革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势在必行
农民、农业、农村习惯上被称为中国的“三农”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千百年来,“三农”问题自始至终都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问题。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中国的“三农”问题内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也面临着更多的新挑战。当前“三农”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土地的确权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被重视,不加以改进,势必会影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征地补偿不到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及其权能,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通过强制征用、非法占有、兼并等手段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甚至不到位,使得被征地农民眼前利益受损失,长远生计没保障,也使得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矛盾冲突案件不断,成为农村土地信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另外目前,有些地方乡(镇)、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素质低,村级财务“糊涂账”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主要表现为截留、挪用、私分等腐败现象,导致被征地的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能没保障,权益不平衡。所以,要保护农民的权益,首先要明晰农村的土地产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耕地保护面临挑战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全国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组织,由于目前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每个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就会单纯追求使自己拥有的这块范围有限的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尽可能最大化。而土地作为农用地,尤其是种植粮食作物,其经济效益可能是最低的。这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性。按行政划分,集体有乡、村、组三级,自从“政社合一”、“队为基础”的框架被打破以后,并未明确规定过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人是谁,造成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使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能无法有效地行使,对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缺乏约束力,必然导致滥用、乱用土地,耕地保护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实施。
3.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建房布局散乱,自由分散,土地利用率低。二是乱占滥用耕地,违法现象普遍。三是部分老宅基地闲置抛荒,一些居民点长期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四是建新不拆旧,形成一户多宅现象。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4.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私下、变相转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虽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由于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不清,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依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是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前提。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1.要加大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
近年来,国土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县、级、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国土管理干部轮训,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但仍需要向普通群众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具体来说,要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方式,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节目、开办群众爱听的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在开展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针对性地进行反面警示教育,促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2.要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状况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未利用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按照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要求,不得遗漏。
3.强化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積、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我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所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4.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因此,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5.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又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使农村农民的土地权益显化,看得见,摸得着,从而有利于切实增强农户参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农村违法用地的处理处罚方式,形成多种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并存的处理机制。
6.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治理机制作用
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艰巨的任务,在开展这一工作进要始终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治理机制作用,激发他们参与的热情。与此同时,要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个人和个人之见的权属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中发[2010]1号).[EB/OL].新华网.2009年12月29日
[2]丁宏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J].河南土地.2012.(01)
[3]王淑珍.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耕地保护[J].理论前沿.2004.(18)
9.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篇九
同志们:
经市政府研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徐州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刚才,市国土资源局小川局长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也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载体。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徐州市政府在年初下达我市《2011年土地管理目标任务书》明确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为100%”。目前,我市部分镇、村存在着集体土地“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不符合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以及集体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化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基础保障,从而为保障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日益加速,由于受国家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制约,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指标极其紧缺,土地要素保障问题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市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全面准确地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布局、规模,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权属争议、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不断增多。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要求是: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全市80%的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确保2012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政策,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具体工作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
一要从早从紧安排,全面开展调查确权。地籍调查确权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土地调查确权的有关规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切实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土地确权,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不遗不漏,确保调查确权全面、真实、准确、合法。
二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实施登记发证。要在全面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把关的前提下,周密细致地开展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镇、村和国土所的作用,切实做好登记资料的确认、审核和上传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土地权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上,对以前未申请登记的,要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已经登记发证但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存在争议的,要依法核实并重新确权。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上,要分期分批,依法有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三要合情合理对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2002年,我市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但受当时条件的限制,调查和勘丈技术落后,造成部分土地范围界限不准。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住宅不断翻新,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原有登记的土地情况有较大的悬殊,极易在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引起争议,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在调查、登记、确权、办证过程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合情合理,积极应对,妥善化解工作中将会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争议调处,避免发生新的土地信访问题。要通过核实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确权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四要创新创优管理,充分发挥成果作用。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行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土地资源信息的基础和支撑作用。要建立地籍动态管理更新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要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分析农村土地现状,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为村庄规划建设、土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等项目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配合。
一要强化领导,确保责任明确到位。市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为圆满完成这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新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市国土资源局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各镇、村、组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支持这些工作。
二要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因此,各镇、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做到人员、经费、措施等落实到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已近年终岁尾,各项工作任务繁忙、头绪繁多,请各镇、各部门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顺利推进。
三要注重宣传,确保氛围营造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申报、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顺利推进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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