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教育评价(共9篇)
1.法律法规教育评价 篇一
1.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教育法”要明确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是第一个颁布的教育法律。
3.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
4.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教育法律救济不只是针对弱势群体。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95年颁布的。7.国家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8.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教学
9.打架斗殴扰乱教学秩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侵占学校用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资格。12.给予处分最常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共同制定的。
14.义务教育由国务院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农民务工人员在城市打工,孩子不能就近上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6.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聘任。17.对民族地区和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8.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19.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1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20.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21.对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22.国家对在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23.建立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制度。
24.高中入学率90%,高等教育入学率4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高达20% 25.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26.取得教师资格证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7.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罚的依据。考核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绩。
28.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29.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30.教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1.对符合认定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布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2.收缴: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3.撤销: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3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5.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它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36.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上网
37.任何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8.用人单位非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收刚满16周岁的从事危险活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证。
中华人们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40.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1.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42.中学、小学周围200米内不得有营业性网吧 43.每年1月31号之前报备安全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5.学生自杀自伤不属于学校责任
46.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分给予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47.专业标准:是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生学习48.基本内容: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中国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
49.加大继续教育: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50.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科学育人的导向作用,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教育评价质量的根本标准 51.完善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52.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的多种形式相结合。
53.实施中小学教师校长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实施新一周期教师校长全员培训。
54.实行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55.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4% 中国学生核心发展素养
56.以全面育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 57.到2020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2.法律法规教育评价 篇二
一、1944年以前的有关政府文件
在英国的教育历史上,1944年颁布的教育法案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也主要是在1944年之后制定的,但是在这之前也有几份文件是值得关注的。
(一)《史密斯报告》
1919年英国成人教育复兴委员会制订的《史密斯报告》又称为1919报告,使英国的成人教育作为制度被确立起来。在这份报告中,不仅论证了成人有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而且还提出对每个人的教育应该予以重视,对英国成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在此后半个多世纪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促进了政府对成人教育的关心。从1919报告发布后的20世纪20年代起,英国政府对成人教育的资助也逐渐增加。
(二)《成人教育章程》
1924年由英国教育部颁发《成人教育章程》,虽然该章程是有关申请政府成人教育课程经费补助的文件,但它对英国成人教育的价值取向和今后发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成人教育的认识和发展意向。其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政府经费补助的成人教育课程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负责单位”;(2)参加成人教育课程的学习者必须是年满18岁的成人,而课程的学习内容应以人文教育为主,强调非职业性的特征。
二、二战以来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文件
(一)《1944年教育法案》(1944 Education Act)
《1944年教育法案》(1944 Education Act)即《巴特勒法案》(Butler Act),是英国最重要的教育法案之一,英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就是依据这部法案而展开的。它把英国公共教育体系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在英国将成人教育的大部分归于继续教育范畴)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其目的是重新组织全国的教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制,归教育部统一领导。该法案将成人教育确认为“一个重要的教育政策与手段”,并纳入有关的条款之中,明确规定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为本地区的公民提供适当的继续教育机会。英国地方教育当局成了“官办”成人教育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设置大部分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及大学外继续教育机构,并负责组织大部分成人教育活动,另外还资助设立了全国成人教育研究所,法案规定教育当局不能干涉大学办的成人教育。此外,还要调查地区教育事业的需要,制订发展规划和提高教育质量等,在许多方面涉及成人教育管理内容。
(二)1957年的《继续教育条例》
该条例规定,政府有向工人教育协会开设的成人教育课程提供资助的责任,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刚离开学校,需要在地方学院学习初级职业技术或商业知识的人。1959年苏格兰也颁布了《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政府有责任资助一些获得认可而进行继续教育的协会,并向它们提供购买土地、建筑校舍和购买设备的非经常性资助,以及用于职工工资和管理的经常性资助。
(三)1964年的《工业培训法案》
该法案规定,工业培训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并授权就业部长在各行业建立产业培训委员会,主持各行业的培训事宜,包括确定培训时间、课程设置及对培训进行研究等。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教育组织的代表组成,可向雇主征收一定的税金以支持自己的活动,亦可对雇主开展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以达到鼓励的目的。该法案的颁布使英国有了一个国家培训法案,在此后的5年间,英国参加培训的人数大幅上升。
(四)1973年的《就业与培训法案》
该法案提出要成立人力服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培训政策,由当时的就业部长提供经费。法案规定要对移民工人进行工业语言培训,由人力服务委员会资助。
(五)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1988)
该法案重新界定了地方教育当局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教育中扮演的角色与主要责任,以继续教育涵括所有非高等教育领域的成人教育活动(首次法定区分了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的不同),要求地方教育当局确保足够的继续教育设施,解除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在其辖区确实提供高等教育设施的责任,同时要求尊重其他组织提供的成人教育设施。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成人教育法律文件
(一)1992年的《扩充与高等教育法案》
该法案解除了地方教育当局必须确实提供16岁到19岁以充分的全市教育的法定责任,将补助扩充与高等教育的公共部门划分为扩充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高等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地方教育当局三类管理机关。根据该法案,英国成人教育(不含高等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是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或中心以及志愿团体如劳工教育协会等。自1993年起,负责成人教育经费维持责任由各地方教育当局改为由新成立的扩充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各地方教育当局共同承担。
(二)三份报告
1997年5月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对全民终身学习给予了高度重视,任命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终身学习的咨询报告。包括:肯尼迪报告:《学习工程:扩大对继续教育的参与》;迪尔令报告:《学习社会的高等教育》;弗莱耶报告:《为21世纪而学习》(Fryer Report:Learning for the 21thcentury)。这三个报告都在新工党政府早期发布,在理解终身学习和建设一个学习型社会的策略上有相通之处,都很少涉及16岁之前的教育,认为终身学习是完成义务教育后的学习;强调尽可能地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到终身学习中来,通过学习培养更具有竞争力的公民;强调发展合作伙伴关系,来共同建造学习型社会。
(三)《学习的时代:新英国的复兴》绿皮书(TheLearning Age:a Renaissance for a new Britain)
于1998年由英国政府发布,作为咨询性文件和对早先几个报告所提出的建议的反馈,该绿皮书从教育政策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出发,提出了建立个人学习账户、成立产业大学、提高基本技能、进行资格改革、开展工作场所学习以及地区合作等新措施。同时强调了建立一个面向所有人的终身学习体系的迫切需要,强调终身学习要为公民积极参与各个领域做好准备,政府的角色是使公民能够为自己负责。
(四)《学习成功》白皮书(Learning to Succeed:Anew framework for post 16 learning)
于1999年6月由英国政府发布,副标题为“16岁之后的学习框架”。同年7月28日完成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令。该白皮书提出六个主要目标:(1)投资学习让人人获益;(2)排除学习障碍;(3)以人为先;(4)与雇主、员工及社区分担责任;(5)达成世界一流水准及经济效益;(6)协同合作是成功的关键。该文件提出建立一个全国、地区和地方的计划、组织和投资体制,设立一个投资16岁后教育与培训的全国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由47个地方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组成。教育标准局(PFSTED)和成人监督机构(adult inspection service)分别监督16-19岁以及19岁以上机构的质量。
(五)《学习与技能法》(The Learning and SkillAct)
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负责技能政策的执行机构学习和技能委员会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英国当前存在严重的技能短缺问题,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2000年2月英国政府拟定《学习与技能法》草案提交国会审议,于同年7月28日完成立法程序并正式实施。该法的目的是在迈向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积极推进终身学习、提升国家竞争力。《学习与技能法》包含156个部分、11个附件,包括成立“学习及技能顾问委员会”司职政策、经费、评鉴等相关事宜;成立“成人学习视察团”负责访问、视察、评鉴的工作;建立“个人学习账户”等内容。《学习与技能法》的出台为英国终身学习的推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终身学习的许多活动在这些法律的框架下逐步展开。
(六)2002年发布的《高技术移民方案》
为缓解英国企业的技能短缺状况,并表明英国政府对获取技术及更宽泛意义上的全球竞争的态度,英国政府在2002年1月发布了《高技术移民方案》,并在2003年10月做了进一步简化,以便于引进国外有特殊技能和经验的人士到英国就业或开办企业。
(七)技能策略白皮书
2003年7月,英国教育部发布成人教育白皮书《21世纪技能实现我们的潜能》(也称为技能策略白皮书)(21th Century Skills:Realising our Potential),重申技能在提高生产力、竞争力方面的重要性,从政府角度提出了如何帮助业主提高雇员技能水平、如何提高国民教育素质的具体目标,设定了包括改革政府资助的教育和培训体系、改革资质构架等一系列改革方案。
(八)《技能—在商务中增强,在工作中提高》白皮书(Skills:Getting on in business,getting on at work)
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于2005年3月22日正式公布,是英国政府在2003年6月所公布的首个国家技能战略的基础上形成的,旨在用技能来武装英国劳动力,第一次将从14—19岁到成人的技能与终身学习战略联合起来。它提出了三大内容:(1)将雇主的需求置于技能培训的设计和推进的中心地位。雇主的需求将会通过一个全新的全国雇主培训计划(National Employer Training Program-me NETP)得到有效地满足;(2)支持个体获取他们提高生活质量所需的技能和条件;(3)技能培训提供方式的革新。
(九)《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Further Education:Raising Skills,ImprovingLife Chance)
该白皮书由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DFES)于2006年3月27日公布,旨在改变年轻人的生活且面向未来提升技能。主要内容为:(1)对获得其首个“水平3资格证书”的19-25岁年轻人引入免费教育;(2)设立新的成人学习补助金(Adult Learning Grants);(3)为鼓励未来的继续教育劳动力(the FE workforce)的招募与发展新投入1 100万英镑;(4)为解决质量问题采取新的更加严格的措施;(5)新的“学习者报告计划”(learner accounts programme)投入试运行。这一新的继续教育白皮书将为确保英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高素质劳动力提供重要的保障。
四、英国创新、大学和技能部颁布的成人教育法律文件
2007年6月底,英国布朗政府执政后对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组建了新的创新、大学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Universities and Skills),并针对国内的劳动力技能水平做了深入的调查,发现劳动力技能低下,极大地阻碍了英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英国就如何提升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发布了一系列的法案及白皮书。
2007年发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案》(Furt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ill);白皮书(World Class Skills:Implementing the Leitch Review of Skills in England),从世界一流水平技能的目标、支持个人改善技能和在工作中进步、雇主引导技能的发展方向、工作场所中的一种新的技术支持伙伴关系和给予年轻人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技能等五个方面,阐述了英国关于提高全社会劳动力技能的计划及措施。2008年发布了《教育与技能法》;白皮书(Informal Adult Learning—Shaping the Way Ahead);同年3月,又发布了白皮书(Raising Expectations:Enabling the system to deliver)。并在策划发布《教育与能力法案》(Education and Skills Bill)。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英国的继续教育正朝着重视成人的技能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方向发展。
摘要:英国成人教育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梳理其从1944年至今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文件,可窥探出英国成人教育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对完善我国的成人教育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成人教育,立法
参考文献
[1]胡乐乐,教育技能经济:近期英国教育改革重点[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5.16.(26).
[2]韦立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公民技能水平[J].教育发展研究,2007.1A.
3.临床医学教育的法律法规分析 篇三
1 高等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在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发生教学冲突和矛盾的。在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直接向特定病人做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的具体工作范畴的过程是什么,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反映。目前临床教学的要求是根据培养医学教育和临床教学提纲的项目,如规范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基于标准的临床实践,练习写病历,规范医疗文件书写等。卫生工作到什么程度,,医学生可以承受医疗操作,目前的医疗没有作出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目前临床医学院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也有很多缺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的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医学生的医疗文件书写法律承认的有效性;一些操作,例如由执业医师医疗診断和治疗,交由医学生承担是否法律许可。关于上述问题的现行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规则。根据临床教学医疗效果的法律保护合法和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这个问题不能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将被留下隐患。
2 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临床教学对象的过程中面临主体是不同的。这种情况决定了医疗责任承担的医疗活动中不同主体有显著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卫生保健工作者应该承担什么样以及什么级别的法律责任和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临床带教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过程中有一个详细的全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是在医疗活动期间进行的医学生在临床研究中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是不完善的,只通过学生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学生,这样的约束和保护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有风险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个特点,是存在于医疗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危险因素。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临床基础教育过程和临床带教老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为临床教学和医疗机构的临床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3 针对临床教学现状的管理对策
3.1 加强培养人文和社会科学:目前临床教育,在医院的大部分实习学生为独生子女,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去关心别人,缺乏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他们的通病。在培养医学生临床能力的过程中医德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利益,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最基础的流程。临床医学教育对学生进行医德教育,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言教和身教,进行实践教学和医德教育的过程。选择临床教学需要教师本身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尚的品德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渗透到他们的日常教学过程。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显示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和机会,例如在教学过程中引领,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学生设身处地的着想患者,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理念。为了让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医生必须有社会责任感,医治伤员和抢救垂危,解决患者的疾病是医生的首要职责。在医学生临床实践之前的学习阶段,首先要让他们具有感恩的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了与患者的学习平台,患者不是在临床医疗教育和临床教师代教下在学习过程中的道具,而是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学习的知识和技能。病人对于病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有机会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
3.2 加强法制观念:当前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面临的问题,教师要在教育教学临床教学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临床带教教师应加强法制观念,法律法规在整个临床教学的全过程所需的知识。临床带教教师应定期接受医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医院的规章制度培训和测试,使临床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让教学教师可以充分了解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从而遵守法律。临床带教教师从开始到结束将在整个临床教学过程中保持法律意识,强调开展临床工作规范,如:医疗文件书写必须及时,准确,下面的操作是需要的法律责任:未经允许私自篡改病理、隐藏病理内容、伪造检查结果、未经允许销毁医疗文书材料、出具与本人执业范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对患者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活动,要详细了解利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操作过程严格按照患者及其监护人的要求,以确认并签字,医疗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反复和学生强调。
临床带教教师要严格控制医学生医疗文件书写,纠正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授课教师以身作则,使医学生在实践中慢慢才知道,他在不同的诊断和治疗工作中,可以参与的范畴,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逐步摸索出与病人的自由裁量的接触,逐步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把整个问题考虑在内,也不因为这是不允许的行动而擅自作为,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
总之,在临床医疗教育阶段不断加强学生的医疗法律和道德的知识,可以从医疗行为的法律角度加强纪律严以律己,可以从道德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些措施从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环境的角度看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形势下的临床医学教育的医疗法律法规应该看到,许多新的医疗法律为医务工作者的法规工作行为提供指引和保障的基础,同时还根据医疗环境的现临床教学工作的特点,提出了新的法律和法规需求。在临床教学中,临床带教老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临床诊断和治疗患者等的不同利益,寻求临床教学的法律保障制度,建立法律来维护临床教学模式已成为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董君. 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影响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现状与对策[J]. 2013, (18): 178-179.
[2] 陈莹, 刘丽江.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促进医学教育改革[J]. 考试周刊, 2012, (89): 7-8.
[3] 曹庆贤. 新形势下临床医学教育方法的初步探讨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 2010, (16), 243-244.
4.教育法律法规摘要 篇四
教师〔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 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 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 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 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 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 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充分利用 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 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 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 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 度。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 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 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 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 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 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教 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学校基层党组 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教育部 2013年9月2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 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 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 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 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1、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3、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4、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5、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6、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7、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8、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 篇五
在本次师德师风建设推进年活动中,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政策法规。回想自己当学生的时候,那时没有法律的约束,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家长们都认为是老师对学生严格要求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教学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正式形成,特别是《教师法》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下面是本次学习的一些体会:
一、热爱祖国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依法从教
通过本次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牢记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同时也感受到作为教师,应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另外,作为新时期的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二、热爱教育工作, 尽业乐教
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有力的指导了自己今后的实践。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对待本职工作,我们应常怀敬畏之心,专心、尽职、尽责,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我们应该要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学生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人格尊严和自尊心,坚决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作斗争。作为一名教师,应该热爱学生,关爱在我们的培育下茁壮成长的小苗,使他们在快乐和幸福中成长!
四、刻苦钻研,严谨治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我们教师教给学生的那点基础知识,只是沧海一粟,教师还应具要有活到老,教到老,学到老的进取精神,孜孜不倦地吸收新鲜知识来充实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管教师读书难的理由有千万条,但每个教师自己应该清楚,作为教师,必须要坚持学习,不断进取。
6.法律法规教育评价 篇六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5周岁不满17周岁 D.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A.强制 B.完成任务 C.自愿、量力 D.制定数额
3、根据我国教师法规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与“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其教师资格将()。
中公教育
A.给予撤销 B.宣告中止 C.永远丧失 D.公告无效
4、“青少年、儿童是社会未来,人类的希望,有着独立的社会地位,是行使权利的主体。”这是(A.《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
B.《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核心精神 C.《义务教育法》的核心精神 D.《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精神
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中公教育)。
D.收学费,收杂费
6、()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的权益的法律制度。A.教师申诉制度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行政赔偿
7、构建素质教育目标,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素质发展的(A.顺序 B.客观规律 C.特征 D.重点
8、()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才能保证目标的科学性、可行性。中公教育
B.教育部 C.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的素质,(A.保护学生权益 B.保护教师权益 C.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A.1985年 B.1986年 C.1987年 D.1988年
中公教育)。
1.答案:A 2.答案:C 3.答案:A 4.答案:A 5.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故选B。
6.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的权益的法律制度。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故选A。
7.答案:B 8.答案:A 9.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选D。
10.答案:B
中公教育
7.法律法规教育评价 篇七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受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时间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极为不利。总之,大多学校体育课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就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的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共同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摘要:笔者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和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立法,监督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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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4]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教学与管理》2009年第1期。
8.香港的教育法律 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律,在《基本法》中对于教育管理,教育与宗教的关系以及学校的自主性和学术自由作了相应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了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员和选用教材。”
香港的教育法律是香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认可的附属立法,即由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规,按照其法律的地位、适用的范围及有效功力可分为三级,从高到低的次序为“条例”“规例”“则例”。现行的香港教育法律有《教育条例》《幼儿中心条例》《专上学院条例》《教育规例》《幼儿中心规例》《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学徒条例》《学徒规例》等,还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绿皮书、白皮书以及教育委员会或者教育统筹委员会提出经港府批准后执行的各种政策性文献(《报告书》)。此外,各大学和众多法定的教育机构,均有各自专门的条例,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为:
义务教育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教育面临人口激增,学龄儿童失学率高的严峻形势。为了解决教育危机1954年港府制订了《小学扩展七年计划》,“集中所有资源和人力,发展小学教育”的策略,并采取“按部就班,分层解决”的策略,确定先小学后初中,再高中、大学的投资,目标和发展步骤。进入六十年代,香港仍然把发展和普及小学教育作为重点。自此,香港小学教育开始步入有序发展的轨道。1965年4月港府发表《1965年白皮书:教育政策》指出“所有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以家长及社会能负担之费用,为每个儿童提供其所能接受的最佳教育”,1971年,由香港立法局及财务小组批准通过实施免费小学教育,并同时通过《1971年教育法案》,“年龄不满14岁的儿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送子女入学者,可予控告,并可判罚款或入狱”,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自1971年实施普及小学免费教育后,七十年代,香港的教育战略重点转向中等教育,港府于1973年提出了《教育委员会对香港未来10年内中等教育扩展计划报告书》。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立法局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1974年白皮书:香港未来十年之中等教育》。按照该白皮书规定“到1979年时对所有儿童提供九年免费教育”,即小学6年,初中3年,合计9年,也称“九年免费强迫教育”。结果这一目标在1978年9月便提前实现。
高等教育
香港高等教育的特色即为自主管理,学者自治,这是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基本前提。香港的7所大专院校,除了经费由三个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分配及审批外,行政管理上是独立自主的。但这类能颁发港府承认学位的大专院校,在创办之前,便要由立法局通过一项法例。如“香港大学条例”“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之类,这些“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属于香港法律,是各高校自主管理的法律保障。“大学条例”或“学院条例”明确宣布大学或学院为一法人团体,并规定大学(或学院)校董会为大学(或学院)的“最高之管理及执行机构”,管理及控制大学(或学院)的事务,方针及职权,控制及管理大学(或学院)的财产及财政等。“条例”还规定大学(或学院)内部其他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相互关系。香港各高校根据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权力,进行自我管理。各高校由于有了自己的专门“条例”,从而合法地成为相对独立的自治团体。
此外,各大学还根据大学条例的要求制定一些具体规则。如中文大学有“全日制本科课程入学规则”、“全日制本科生总学则”“兼读学士学位课程入学规则”、“研究生总学则”还有“医学博士课程规则”和“哲学博士课程规则”等等,使教育当局、办学人员、教育工作者及学生都有法可循,照章办事。
语文教育
1974年1月11日《法定语文条例》经立法局通过,规定“英文及中文为香港法定语文,以供政府或任何公务员与公众人士之间在公事上来往时之用”,并规定法定语文均具有同等地位。1984年,教育统筹委员会成立,在其第一号报告中提出建议:采用何种语言教学,仍由学校自行决定,但鼓励个别学校采用中文为教学语言。1982年《香港教育透视——国际顾问团报告书》对香港的教学语言提出两点:
1.母语教学是教与学的最佳语言。
2.政府应颁令以广州话作为中一至中三的教学语言。
进入九十年代,政府决心要把困扰本港多年的教学语言问题加以解决。1990年,政府发表了《教育统筹委员会第四号报告书》提出了母语教学的重要与成效,建议考虑是否需要采用更有效的措施,以达到鼓励学校使用中文教学的目标。香港回归后,所有中小学都采用母语教学。
教师教育
香港政府重视教师的培训。香港回归前,有不少香港政策文献涉及到师训师资问题,包括“1963年的教育委员会报告书,1965年的教育政策白皮书,1966年的Simson研究,1973年的中等教育扩展绿皮书,1974年的中学教育白皮书,1977年的高中及专上教育绿皮书,1978年的高中及专上教育白皮书,1982年的国际顾问团报告书,以及在1984-1997年期间教育统筹委员会发表的第一号至七号报告书”。1984年,港府成立教育统筹委员会,教育统筹委员会在1992年发表第五号报告书,提出要改善香港教育的素质,当务之急是提升师资教育的见解。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香港师训和师资咨询委员会(简称师资会),其负责师资教育课程及在香港担任教师的认可资格,向政府提供权威意见。
香港回归之后,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提高教师素质问题非常重视。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师资培训制度包括鉴定教师学历、资格、进修和薪酬。1997年10月8号,董建华的首份施政报告中指出“办学基础最重要的是培养高素质教师,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规定“所有新入职教师必须持有学位和受过师资训练”。在香港教育学院设立“语文教学中心”,培训和再培训语文教师,逐步要求入职及在职教师符合所需的语文基准,利用50亿港元的优质教育基金能够鼓励各种形式的在职教师培训发展工作,帮助教师掌握教育的咨询科技等。
教育质量
自从1978年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之后,香港教育由精英教育转为普及教育。政府也曾在1978年的报告书《高中及专上教育发展白皮书》中提出希望:在八十年代能在教育的质和量上有所提高,但没有提出具体措施。八十年代末,量的需求已达标,但质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教育社团和教育工作者纷纷提出意见,要求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素,教育统筹委员会的第三、四、五、报告书以及教育署的一些文件,都就提高教育素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包括《香港学校教育目标》、《学校管理新措施》、《目标为本课程》。
1991年,港府颁布《学校管理新措施》,是提高九十年代教育质量的首项政策,《学校管理新措施》共18项建议,概括为四方面内容:
第一,促使教育行政及咨询机关清楚界定他们担任的角色和职责,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促使办学团体、校董会、校长做到工作正规化和制度化,加强透明度,使之有利于对学校和教职员的监管。
第三,给予学校运用资源的酌情权,使学校管理权力下放,有利于发挥学校的积极性。
第四,推动试验计划,促使各项建议落实。
9.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篇九
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 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 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教学权;科研权;管理权;报酬权;建议权;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守法守规;爱国爱生;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租售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办法证书。
教师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 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考核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1刑法:轻伤以上。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3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4教育局。
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规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调节渠道;仲裁渠道)。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的范围;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来源于《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申诉的范围;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 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不服的;4对不作为违法的;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6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使人民法院;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有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教育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教育行政赔偿是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赔偿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 6 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案例3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 7 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案例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思考题1)P18-19页
案例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 8 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②、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③、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思考题3)P19-21页
案例7: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9 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⑤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理系统的功效。
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思考题2)P22页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思考题4)P24-28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⑴、宪法 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四是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具有义务。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发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 10 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规①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一是条例。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二是规定。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三是办法或细则。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⑸、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5.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⑴.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如果相对人不具法定的相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也就不具备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⑴ 物: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①、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②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⑵ 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制订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等。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时,就会受到相应制裁。
案例10: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 12 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P24-28页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2)合格的教师。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3、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P41---43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12: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 14 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思考题3)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思考题4)P45---46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案例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答: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⑵、学生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年龄特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人生观等不成熟。(2)心理特点。初中生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上不成熟。(3)生理特点,主要表现在身体形态、体内机能、神经系统和性成熟。了解这些特点,正确的行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6、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P51—53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批评建议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由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既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营造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浓厚的学分,使学生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同时,学校也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学校享有充分学习和发展的权利。
7、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思考题5)P48
特殊学生群体主要有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他们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是:
①女生。法律规范对子女受教育权予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学生进行经济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帮助;
③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保障这部分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特殊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 ①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思考题2)P59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 17 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 18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 19 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思考题3)P62
它包括六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质。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质。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P66页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思考题1)P72-73
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思考题2)P31页,80-82页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 ④教师;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P73-75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18: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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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考题3)P75-76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P89页(思考题4)
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 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③、校外活动事故 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 22 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思考题5)P92页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
二是、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三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得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四是、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五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并无代管学生财产。六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手段,禁止体罚。七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可见监护与教育保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思考题6)P97-99页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①、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对学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概念首先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而与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这一概念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制定其他的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案例20: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 23 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②、《办法》适用的范围。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对幼儿的看护义务,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③、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④、关于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处理中,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也会有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2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分析本案的责任类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⑤、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办法》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不一致,可以终止调解,进入诉讼程序。
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明确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解决赔偿经费来源及筹措的问题,《办法》设计了三条途径:一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24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力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一般意义上讲,一是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相当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⑴、诉讼渠道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⑵、行政渠道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两种行政救济方式。⑶、其他渠道 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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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 P107 教师申诉制度 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 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程序,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案例23: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思考题2)P107-111页
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①、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②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和处理。③、对申诉的处理。有四种情况: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废止。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讼。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一般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110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6 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点?
⑴、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⑵、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补偿。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而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 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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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思考题6)P123-125页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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