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精选15篇)
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一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个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拿到手中的工资都是税后工资。下面给大家讲下工资个税的计算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工薪阶层辛辛苦苦赚钱,纳税更要明明白白。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 - 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以上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的计算公式,下面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如何计算,以及计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其实很简单的。
首先我们要确认一下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有的公司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员工自己相应也要按比例缴纳一部分,员工缴纳的那部分直接由公司从工资中扣除,员工的五险一金支出是不需要纳税的,工资收入减去五险一金后,如果余额大于起征点3500元,此时才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余额小于3500元的,就无需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金额,由工资收入减去五险一金,再减去个税起征点的余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下面就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查找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现在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主要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比如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属于“超过1500至4500元的部分”,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也就是应缴个税=4500*10%-105=345元。参照上表时一定要注意,要用应纳税所得额对照表格,切不可用工资收入来参照计算。
实例:张三工资收入6000元,个人缴纳五险一金部分为5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3500=元,对照税率表得知,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
注意,对于国内居民来说,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如果是外籍人员,他们的个税起征点与我们不同,他们是4800元,但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二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介绍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 运用合法方式, 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分配, 从而获取最优纳税方案。
一、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每月承担的“三险一金”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很多企业为避免承担过多的成本费用, 往往不愿意按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员工交纳“三险一金”。企业应多为职工考虑, 可以选择灵活方式, 如与职工协商, 由个人选择缴存比例, 超出企业统一缴存标准的部分以减少工资薪金方式替换, 这样既不增加企业成本, 又可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 有利于提高员工实际消费水平, 增加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利用职工福利进行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 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办法, 如提供车辆免费供员工使用;或与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同时企业报销一定的油费、路桥费;或报销一定的培训费、交通费、通讯费, 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劳保用品等等, 这样企业及个人可以达到一个“双赢”方式, 如企业成本费用增加了, 则企业所得税便减少, 同时仅仅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 却能减少其个人所得税, 提高了员工的实际消费能力。
三、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每月工资进行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据上述规定可获知, 全年一次性奖金未规定有起征点, 即只要发放一元年终奖, 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全年一次奖金与工资薪金计税办法的不同, 将它们进行合理分配, 在员工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A公司员工甲年薪120000元 (以下所表述的收入均已扣除“三险一金”) 。
方案一:每月工资平均发放, 则每月工资10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12=8940元。
方案二:按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 年终奖24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3500) *10%-105]*12+ (24000*10%-105) =6435元。
方案三:按年终奖18000元, 其他部分平均到每个月平均, 即月工资85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500-3500) *20%-555]*12+ (18000*3%) =5880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 方案三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虽然第二种方案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都控制在10%这一档次, 却倒不如方案三更有效, 方案案三的工资税率为20%, 较方案二的工资税款高1200元, 但高出部分的税款均由年终奖节约的税款给予补偿, 方案三的年终奖税率为3%, 较方案二的年终奖税款节约1755元, 从而判断, 如何利用税率的临界点是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
在利用税率的临界点时, 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在几时可以提高一档, 如年终奖18000元时, 税费为540元, 但年终奖为18001元时, 税费为1695元, 多发一元年终奖导致税费增加1155元, 而增加的税费需要通过适用税率为20%的5775元工资补偿, 平均每月即482元的工资补偿, 故若工资发入未超过482元时, 不适宜将年终奖在3%的档次提高一级。
案例:假设甲年薪138000元。
方案一:每月收入9000元, 年终奖30000万。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9000-3500) *20%-555]*12+ (30000*10%-105) =9435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10000元, 年终奖18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12+ (18000*3%) =9480元
方案三:但若年终奖设为54000元, 均每月工资= (138000-54000) /12=7000元, 则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7000-3500) *10%-105]*12+ (54000*10%-105) =8235元
方案四:每月工资8000元, 年终奖则为 (138000-8000*12) =42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3500) *10%-105]*12+ (42000*10%-105) =8235元
注:为方便统计, 年薪收入分配表取整数, 在临界点有几元的误差。
上述案例中方案二的年终奖税率最低, 税负却是最高, 故可获知年终奖的税率不是越低越好, 方案一与方案三、方案四的年终奖税率相同是10%, 方案一的税负却更高, 主要是因为方案一的部分工资适用20%的税率, 而方案三、四的工资及年终奖均适用10%的税率, 虽然分配到每月工资的金额不同, 计算结果相同, 故应综合运用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励税率的临界点, 将员工的年收入总额分配到每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 使工资 (或全年一性次奖金) 降一档税率所减少的个人所得税能抵消另一方升一档税率而增加的税款。笔者通过测算, 认为除每月工资所适用税率计算个税的金额超过全年一次性资金交税的税款外, 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使其保持在低一档的的税率。为方便大家使用, 编制年薪收入分配表, 以供参考。
上述内容是假设企业在知道员工全年收入的情况下所做的筹划, 从而获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但实际上, 员工的收入是具有不可预测性, 常常受到企业的效益、个人业绩考核、企业资金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在上述的节税筹划中, 倒也无十全十美了。笔者针对企业实际操作情况, 坚持把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点“利用税率的临界点”的原则, 提供另一种个人所提税筹划分配表, 见表3。
案例:B公司员工甲当月工资为1万元, 年终奖为8万元。
方案一:按月工资为10000元, 年终奖为8万元计算
甲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 (80000*20%-555) =16190元
方案二:本次甲共发放奖金为9万元, 根据上述表格, 9万元应确定年终奖为54000元, 月工资36000元, 即90000-54000
甲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0-3500) *25%-1005+ (54000*10%-105) =12415元
计算结果表明, 根据《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分配方案表》计算的的个人所得较低。
通过上述所有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利用收入总额区间税率的不同, 改变全年一性次奖金和工资的发放方式, 可以帮助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费用,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用稿酬进行筹划
由于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并按规定对应应纳税额减征30%, 实际税率为14%。工资薪金最高税率45%, 远高于稿酬所得税率, 故除报刊、杂志等单位外的企业, 可以通过开设网站, 增加企业报刊, 鼓励企业员多投稿, 以稿酬所得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一方面可以增加员工的收入渠道, 另一方面可以免除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三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工资薪金激励体系。很多企业在设计自己工资薪金激励体系的时候,忽视了纳税筹划,企业投入了大笔资金,员工的收入增加了,同时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大幅增加,没有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因此做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却相差很大。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权利。
一、减少员工名义工资的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给员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既规避了企业用工风险,也为员工谋得了福利,同时还可以利用这项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另外企业通过为员工发放幼儿补助费,和按税法规定予以报销的差旅费、误餐补贴,都可以不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以转移工资的方式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通过提高福利水平来减少名义工资。(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员工上、下班一般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员工使用,再相应地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 (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4)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各项健身及运动项目等。
二、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一)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例1、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其一年只有4个月生产,期间张三每月工资为4,800元,则在生产4个月中,张三每月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4个月应纳税额为156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额为156元。 (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若将张三年工资19,200元(4,8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600元(14,800/12),则张三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额为0元。 可见,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从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最后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来筹划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每月应纳税额
=(4,900-3,500)×3%=42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0%
-105=349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42×12+3495=3999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每月应纳税额=
(4,900+1,500-3,500)×10%-105=18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
18,000×3%=540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185×12+540=2,760元
例2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1,239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0%降低至3%,虽然每月税额有所增加,但全年的应纳税额还是降低了。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同时对单位的管理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达到减轻、解除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四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的收入额计算,包含“年工资所得”和“年业绩津贴所得”。
(1)年工资所得查询:在计财处网站点击“财务查询”登录 “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财务查询系统”,然后点击“我的工资” “年份”输入“2014”,查询获得数据:
年工资所得=年岗位工资+年薪级工资+年地补+年教护龄津贴+年教护10%+年岗位津贴+年博士津贴+年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单位公积金-年公积金25% 年公积金25%=(年岗位工资+年薪级工资+年地补+年保留补+年教护龄津贴+年教护10%+年价格补贴+年养老补贴+年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岗位津贴)×25%(2)在计财处网站点击“财务查询”登录 “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财务查询系统”,然后点击“个人工资”中的“其他发放”,获得数据:
年业绩津贴所得=业绩津贴―津贴扣公积金 职工年业绩津贴所得也可在本单位查询。
2、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额—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按12个月计算)
3、应纳税额=年工资所得税+年津贴所得税
4、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是690100087
5.工资薪金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协会章程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协会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第二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协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第三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贴 1.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 80% 2.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3.津贴。
(1)包括有交通津贴、通讯津贴、伙食津贴等;(2)各类津贴见协会补贴津贴标准。第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
1.各类假期依据国家劳动法管理条例,决定工资的扣除; 3.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协会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第三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五条 适用范围: 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第六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协会每月支薪日为 15日。
6.中医会馆工资薪金管理制度 篇六
中医会馆是股份制经济模式,为了使其经营活动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规律,吸引不同层次的医护人才和管理人才,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资收入构成
1.基本工资:底薪按不同岗位制定;
2.工龄工资:正式员工作满一年享受工龄工资100元;
3.奖
金:根据医馆的收益情况年终确定;
4.绩效工资:为医馆创收的定额提成;(包括产品销售提成和会员引入奖励)
5.综合补贴:在医馆工作一年以上,胜任工作,表现合乎医馆要求,本人愿意长期服务于医馆,给予三金补贴随工资发放;
6.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假日期间如有需要上班不另计补助; 7.正式员工为在医馆工资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3个月;
二、工资标准
1.会馆负责人:6500元; 2.部门负责人:2500元; 3.技
师:2000元;
4.试用期人员:无上岗执业证1300,有上岗执业证1500元; 5.正式员工
:无上岗证者1500元,持证人员1800元;
三、奖惩办法
(二)奖励
1.全勤奖励:除法定节假日外,出满勤(工作日)的全年给予每天三元的奖励;
2.引入会员按会费的10%给予奖励;(不分内外)3.销售会馆产品按规定价格销售的给予10%的提成;超出规定价格的部分五五分成;
4,由于会馆原因加班给予补助
元/次;(仅限于春节国庆节)
5.为医馆出谋划策,为医馆采纳并产生效益,按产生效益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6.年终奖金根据医馆的收益情况拿出一定比例,根据员工的各方面表现予以确定;
(二)罚则
1.连续请事假三天,病假五天除扣除假期内天平均工资;超出另加扣80元/每天。低于以上假期只扣除假期内天平均工资。婚丧假和特殊原因(需领导特批)除外。
2.无故矿工一天罚款200元; 3.无故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
4.因服务态度原因丢失病员每次罚款200元,一个人身上发生二次,予以辞退;
7.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七
综合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下文统称 “税法”)的规定,所谓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之后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月度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计算公式为:月度工资、薪金所得=合理的月度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个人负担的标准以内的“三险一金”。
合理的“工资薪金”需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个人负担的标准以内的“三险一金”,是指按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实务中,如果个人为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个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如远洋运输船员,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月。如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应适用3% ~ 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文简称“一般算法”):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月度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特殊计算方法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项目除外。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算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系统性地对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下文简称“特殊算法”,本文不考虑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情况):1将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按该特殊算法执行;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绩效工资”也可适用特殊算法,但实际工作中,企业绩效工资的发放,可能有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多种发放形式,而一个纳税年度内绩效工资“只允许采用一次”该特殊算法,其余则只能“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方案下企业季度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案例分析
例:假设某公司与职工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张先生每月工资总额10 000元,其中80%计8 000元按月发放,另20%计2 000元作为绩效工资按公司考核制度按季考核发放,年终根据公司的整体效益计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假设张先生2014年度各季度绩效工资都按100%计6 000元考核发放,年终取得一次性奖金12 000元,公司各月代扣代缴应由张先生负担的“三险一金”800元(以下计算过程均假设为非第一年度的情况)。
分析:张先生全年从公司取得的收入包括三部分:月度工资、季度绩效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绩效工资不同的发放方式,其可分别与月度工资或一次性奖金组成不同的“组合”,也可单独适用特殊算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将季度绩效工资于季末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一般算法,一次性奖金适用特殊算法。
各季度前两个月分别应交个人所得税=(8 0003 500-800)×10%-105=265(元);各季度第三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8 000+6 000-3 500-800)×25%-1 005=1 420 (元);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2 000×3%-0=360 (元);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65×8+1 420×4+ 360=8 160(元)。
方案二:季度的前两个月平均“预发放”绩效工资的60%即3 600元,季末再对余下的40%计2 400元进行考核结算,多退少补,只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特殊算法。
各季度前两个月分别应交个人所得税=(8 000+ 3 600/2-3 500-800)×20%-555=545(元);各季度第三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8 000+2 400-3 500-800)×20%555=665(元);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60元(同方案一);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545×8+665×4+360= 7 380(元)。
方案三:将季度绩效工资分摊并入随后三个月适用一般算法,一次性奖金适用特殊算法。
因本文不考虑第一年的情况,因此,本方案与每月发放10 000元、年终取得一次性奖金时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及结果是相同的。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8 000+2 000-3 500-800)× 20%-555=585(元);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60元(同方案一);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585×12+ 360=7 380(元)。
方案四:将季度绩效工资于年末合并发放并适用特殊算法,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适用一般算法。
1 ~ 11月份每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5元(同方案一);12月份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合并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12 000-3 500-800)×25%-1 005=2 920(元);绩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24 000×10%-105=2 295(元);张 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65×11+2 920+2 295=8 130(元)。
方案五:将季度绩效工资于年末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适用一般算法,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特殊算法。
1 ~ 11月份每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5元(同方案一);12月份工资与绩效工资合并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24 000-3 500-800)×25%-1 005=5 920(元);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60元(同方案一);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65×11+5 920+360=9 195(元)。
方案六:将前三个季度绩效工资与季末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一般算法,第四季度绩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合并适用特殊算法。
各季度前两个月及12月份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5元(同方案一);前三季度季末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6 000-3 500-800)×25%-1 005=1 420(元);第四季度绩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合并应交个人所得税=(6 000+ 12 000)×3%=540(元);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265×9+1 420×3+540=7 185(元)。
方案七:各月工资、薪金适用一般算法,季度绩效工资于年末与一次性奖金合并适用特殊算法。
每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5元(同方案一);一次性奖金与绩效工资合并应交个人所得税=(24 000 + 12 000)×10%-105=3 495(元);张先生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65×12+3 495=6 675(元)。
四、小结
通过计算比较,采用方案七将绩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合并适用特殊算法时最节税,而采用方案五将绩效工资一次性并入年末当月工资薪金适用一般算法时应缴税款最多,且这两种方案的弊端都是个人必须等到年末时才能拿到本可于季末时就能分期拿到的绩效工资;其他几种“组合”方案,虽个人可分期拿到绩效工资(方案四除外),但应交个人所得税款均比方案七要多但比方案五要少一些。因此,企业与个人在对季度绩效工资进行纳税筹划时,一方面要考虑各种方案对企业现金需求量的影响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员工个人对节税及对自身资金的需求(如偿还房贷、购置资产等),只有让双方都能满意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提供的纳税筹划思路与计算方案不代表其最优组合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各种方案会随着工资基数、绩效考核比例及实际发放方式、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计算结果。
摘要:季度绩效工资的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不同的发放形式会有多种计量方式。绩效工资具体运用哪种发放形式,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后,按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并兼顾各方利益且便于操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关键词:工资薪金,季度绩效,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8.工资及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八
工资及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经营、投资和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规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条款,从而降低税负的一种理财行为。
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金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工资奖金计税方法的不同,将导致月度工资分配额度及工资奖金比例不同情况下纳税人不同的税负。因此,有必要对工资奖金进行合理规划以减少纳税人在同等收入条件下所缴纳的税额,降低纳税人税负,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三、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一)充分利用国家社保政策,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社保政策,按照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
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月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性奖金采用类似全额累计税率的方法确定税率。所以,当职工总收入增加时,新增额度原则上应先增加月工资到临界点后,然后考虑增加一次性奖金,这样可使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但是,由于一次性奖金缩水区的存在,就存在一个无差别纳税点,在该点,总收入中的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方案和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所纳税额是相同的。根据测算,在临界点收入额度到无差别纳税点额度之间,如果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更合算;如果超过无差别纳税点额度后,新增额度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更合算。根据新的税率表可先计算出各个区间的无差别纳税额度,然后根据税率可设计出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最佳发放结构,部分数据如下表:
不同应纳税所得额区间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发放结构表
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月度应纳
税所得额一次性
奖金备 注
72000以下4500以下18000
72000-835504500-5462.518000月度工资应尽量选择上限
83550-1620004500-900018000-54000一次性奖金应尽量选择上限
162000-2610009000-1725054000月度工资应尽量选择上限
说明:月度工资=月度应纳税所得额+“三险一金”+3500元
(三)合理规划年终奖,避免多发少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这样就会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六个区间,在这六个区间内会出现多发少得,六个区间如下[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年终奖金多发少得列举如下表:
年终奖金多发少得列举表
序号应发金额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备注
11800018000*0.03-017460
21800118001*0.1-10516305.9与发18000元相比,多发少得
31900019000*0.1-10517205与发18000元相比,多发少得
419283.3319283.33*0.1-10517460与发18000元相比,所得相同
51928419284*0.1-10517460.6与发18000元相比,多发多得
6960000960000*0.35-5505629505
7960001960001*0.45-13505541505.55与发960000元相比,多发少得
签于此,在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开这些区间,避免多发少得。
在“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有效避开年终奖金多发少得”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月度工资、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的年度收入进行预估,以此额度为依据,减去1至12月每月可扣除的费用3500元及“三险一金”,计算得出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不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结合上述表格合理划分1至12月的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及一次性奖金额度(应尽量均衡各月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将计算出的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加上“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得出月度收入额,也就是各个部门负责人需要分配的月度工资。经过上述三个步骤,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得以确定。
上述操作是基于理论知识得出,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因素导致无法完全遵照执行,不能使税负降到最低。故结合实际工作应尽量将工资奖金分配情况趋于上述规定,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缴纳的税额。
参考文献:
[1]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 5) .
[2]静稚婷.企业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税收征纳2004(2)
[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
[4]杨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路径选[J].财政与税务,2014(1)
9.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九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以下简称“员工辞退福利”)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不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
员工辞退福利是否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正是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员工辞退福利是会计上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中可以看出,一是条例中的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二是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因此不应作为工资薪金。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道:“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出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因此,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而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辞退福利国家税务总局曾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见,老税法下也没有将员工辞退福利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原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若计入工资薪金将无法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亦然。若将员工辞退福利计入工资薪金项目将扩大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1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十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与旧法有了许多变化。工资薪金支出,旧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
工资附加三费,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l4%、2%、l.5%计算扣除;新税法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故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并且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但是新税法对工资及三费的扣除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此次,国税函[2009]3号发布规对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的问题更加明确,对企业税务和会计处理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解读该文件。
一、生效时间追溯至2008年1月1日
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纳税人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判断合理工资薪金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关工资合理性解释:一般而言,工资薪金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3个因素:
一是,职员提供的劳动,包括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和数量以及复杂程度、工作条件;
二是,与其他职员比较,包括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的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三是,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包括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
三、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至少应当强调三个问题:
(1)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例如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须纳税调增。
(2)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3)超标的工资薪金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有规定范围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
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1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十一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并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包括: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见,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样,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会计核算上要将上述住房、交通、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列支,另一方面,税法上又不能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相应地会减少企业的福利费列支基数。对于那些上述住房、交通、通讯补贴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中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讲,会产生不必要的税负。举例来讲,如果某企业会计核算上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发放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补贴200万元及税法认为合理的其他工资薪金300万元。这样,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300万元,相应地允许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300×14%=42万元。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补贴2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42万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福利费支出),剩余的158万元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扣除,这一部分补贴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为158×25%=39.5万元。也就是说,企业为此多承担了3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上述企业来讲,就存在一个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问题。
一、筹划方案一,改变住房、交通、通讯补贴名称
具体来讲,该企业可以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补贴,取消目前住房、交通、通讯补贴等名称,而仍按目前的标准代之以基本工资或其他奖金等冠名,就能够顺利地成为税法认可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从而完全解决了上述住房、交通、通讯补贴得不到完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职工来讲,上述变化对其个人实际收入也无不利影响。因为,不论是原来的住房、交通、通讯补贴,还是现在的基本工资或其他奖金,均应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没有任何差异。
二、筹划方案二,改变补贴发放形式
具体来讲,该企业可以将以工资形式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补贴,改变为员工凭票报销,即要求员工提供租房发票、汽车加油票、出租车票、公交地铁车票、固定电话或手机费发票、手机充值卡发票等票据,凭发票报销。按照会计核算方法,上述报销内容中除房租费仍计入该企业的非货币性福利外,其他项目可分别计入该企业的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中去。可见,这种筹划方案只能部分解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仍以上述例子为例,假设该企业发放的200万元住房、交通、通讯补贴中,住房补贴为100万元,交通、通讯补贴为100万元。改为凭票报销后,该企业福利费中将有100万元的非货币性福利(房租),交通费和通讯费将增加100万元。因此,该企业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仍为300万元,相应地允许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300×14%=42万元。这样,该企业仍有58万元(=100-42)的福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部分福利费用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为58×25%=14.5万元。也就是说,企业为此多承担了14.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12.个人薪金收入证明 篇十二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兹证明(先生/女士)。证件名称及号码 系本单位(1、正式工、2、合约工、3、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 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历为,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人民币
元。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有权部门章: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1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十三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依据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按照国家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确定为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减除标准-各项免税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办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只要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适用税率,就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根据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全年基本收入筹划思路
例:小李是广东某独立学院的专任教师,其全年基本总收入为9000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全年共36000元;课时费每月6000元,8个月共48000元,每月交通和伙食补贴500元,全年共6000元。每月学校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共800元。(由于独立学院教师收入具有“季节性”特点,一般寒假(1月、2月)暑假(7月、8月)共有4个月是只拿基本工资和相关补贴,没有课时费的。)
1、课时费纳税筹划
筹划前:每月按实际课时费发放
其中8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500-3500-800=5200(元)
每月应纳税额=5200×20%-555=485(元)
8个月共纳税=485×8=3880(元)
另外4个月,因月收入总额不超过起征点3500元,不用纳税。故此时全年应纳税额为3880元。
筹划后:将课时费按12个月平均发放
每月平均课时费=48000÷1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3000+500-3500-800=3200(元)
每月应纳税额=3200×10%-105=215(元)
全年共纳税=215×12=2580元
结论:在总课时费一定的情况下,每月平均发放课时费比按实际工作量发放课时费全年节税1300(3880-2580)元。
2、各种补贴纳税筹划(课时费按12个月平均发放)
筹划前:每月发放补贴500元
此时全年应纳税额与将课时费按12个月平均发放一样为2580元。
筹划后:取消补贴,将补贴福利化
假设教师每月领取的补贴500元刚好用于支付交通费和伙食费。学校决定通过减少名义工资,提高教师福利,将补贴转换为提供交通工具和发放免费餐票。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3000-3500-800=2700(元)
每月应纳税额=2700×10%-105=165(元)
全年共纳税=165×12=1980(元)
结论:在不降低教师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前提下,将各种补贴福利化,可以使教师全年节税600(2580-1980)元。若补贴费越高,节税效益更明显。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思路
独立学院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畴主要包括答辩费、监考费、及各种奖金。在适用个税计算级次的确定时,可以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从而使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平均月奖金额来确定。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上述规定计税时,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月平均数在各级税率的临界点附近时,会出现收入高的纳税人税后净收入反而低于收入低的纳税人税后净收入的不合理情况。
例:赵老师和王老师都是某独立学院的老师,两人发放奖金当月基本收入都为3500元,年底,赵老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王老师全年取得一次性奖金18600元。
1、赵老师奖金纳税情况
18000÷12=1500(元) 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税后奖金=18000-540=17460(元)
2、王老师奖金纳税情况
18600÷12=1550(元) 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8600×10%-105=1755(元)
税后奖金=18600-1755=16845(元)
由上得出,王老师的税前奖金比赵老师多出600(18600-18000)元,但其税后奖金却比赵老师少了615(17460-16845)元。这样导致“多劳而不多得”现象发生,影响教师的积极性。这是因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时,只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确定后,全部奖金都要按确定的税率计税,而不是超额累进。这就使得一些收入刚超过税率级距临界点的纳税人,由于其全部收入都要适用较高一级的税率,造成收入的增量不抵税收的增量。
对于这个问题,财务处可以将老师年终奖金分为临界点以下和以上两部分,临界点以下的可以作为年终奖金,临界点以上的可以并入当月的工资。如前例,赵老师和王老师年终都发18000元奖金,王老师当月比赵老师多发工资600元,此时只需多纳税18(600×3%)元,总收入比赵老师多582(600-18)元。进行这样的灵活处理一方面可以为老师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遵循“多劳多得”原则,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三、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税具体措施
(一)个人月收入平均化
独立学院教师的课时费具有发放集中、金额大、相对固定的特点。教务处可以根据二级学院每位老师课时数上报情况,在年初将预算课时数进行统计,提交给人事处,人事处应将教师预算课时费尽可能准确及时地提供给财务处,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财务处将教师的课时费均衡地分摊到各个纳税期,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达到减轻教师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各项补贴福利化
教师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等。如果能将这些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进行支付,这样,名义上工资薪金就减少了,并因此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
(三)避开年终奖“发放误区”
学院在给老师发放年终奖时,应考虑个人所得税税率盲区临界点,即增加1元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大于1元。在采用国税总局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中,采用最佳计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对于减轻教师税负,增加教师收入是十分重要的。
四、结束语
由上可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会导致应纳税额相差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独立学院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纳税筹划意识,通过合理地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尽可能地平均月收入,使应纳税所得额都在同一个级差范围内变动;年终根据教师奖金数额,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合理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方式,以减轻教师税收负担,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摘要:随着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教师规模与日增长,教师的收入不断提高,教师个人所得税负也越来越重。为了减轻教师税收负担,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专业人才,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教师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涛.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2013(20)
[2]李慧.新税制下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3]张源.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2)
1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十四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所示。
单位: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及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 计算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本公式为:
每个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 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每一个纳税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 计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本公式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问题的提出
根据个人月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本公式可推导出以下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 (月工资收入-3 500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受个人收入及地方规定差异, 为简化计算, 可转化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工资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年奖速算扣除数
同时将月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转换后如表2所示。
单位:元
计算工资薪金税额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方式, 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方式,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凡税基超过某个级距, 即以其全额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在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同时, 全额累进方式计算的税额远远大于超额累进方式计算的税额。
因此, 在个人全年工资性收入一定的情况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高低是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要使年应纳税额最低或最适用, 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求出最低或最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
三、运用恒等原理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 由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是由全年工资纳税额和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额组成, 年工资纳税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额分别用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税率方式计算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某个级距, 纳税额会大幅度增加。反之, 全年一次性奖金低于某个级距限额时, 应纳税额会突然直线下降, 然后税额慢慢增加, 达到更低的某个级距限额时, 又会突然直线下降, 这样全年应纳税额就出现锯齿形的波动, 这些锯齿形波动的低点很可能就是税负的低点。在七级税率中, 组距税率差最大的是1级到2级、2级到3级和6级到7级, 税率差达到7%、10%和10%。因此, 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 较小时,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54 000和18 000往往成为全年应纳税额的最低点。
(二) 从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可得出, 当个人
全年工资性收入应纳税额确定时,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年工资适用的税率相同时,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少或增加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与年工资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应纳税额刚好相等并抵消, 此消彼涨, 这时全年应纳税额就会始终恒定为一个固定数, 求出不影响全年应纳税额变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 就是要找的全年应纳税额固定时的适用区间。
(三) 要使公式中的税率相同, 只有全年工资应纳税所
得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都处于同一级距。如果将全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同级进行组合, 速算扣除数为年工资速算扣除数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之和, 全年应纳税额固定时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计算如表3所示。
金额单位:元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五步确认法
第一步, 预计个人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
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是指12个月月工资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各种名目奖金以及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征税的其他各种收入。
第二步, 计算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年总额、年费用扣除标准42 000元以及其他免税收入。
第三步, 确定全年应纳税额固定不变时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
首先, 根据计算出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表3所列示的7组适用范围, 确定全年工资性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在的级次、适用的税率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所在的范围。
其次, 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范围内选定起点和终点, 如果以组的下限为起点, 则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下限数额的差就是终点, 如果以组的上限为终点, 则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上限数额的差就是起点, 所选定的起点和终点数必须在适用的同一个税率的组距内。需要注意的是, 除了以下限为起点不包括本数外, 其他起点和终点均包括本数。
最后, 根据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用表3可快速求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所对应的具体纳税数额。公式为:固定不变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所对应的固定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额, 可能并不是最低税额, 最低税额有可能在低一级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处。这时就需要计算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进行比较。计算公式为:低级临界点处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额=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工资速算扣除数+低级临界点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年奖速算扣除数
第五步, 确定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佳组合方案
对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与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进行比较, 如果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小于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 则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就是最佳适用方案。如果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大于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 这时要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个人职务收入, 结合企业历年支付年终奖惯例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低级临界点处及以下是否应作为最佳适用方案。一般情况, 只有当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与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之差大于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10%时, 才直接确定低级临界点处的应纳税额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值就是最佳适用方案。否则, 以固定不变的年应纳税额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为最佳适用方案。
最后, 以选定的最佳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案, 确定月工资薪金收入。即直接用预计的个人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减去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后除以12即得个人月工资薪金。也可以个人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去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 除以12加上个人月缴纳的“三险一金”数, 再加上3 500元的费用减除额及其他免税收入就是个人月工资薪金。月工资薪金收入应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配, 可以是一个确定数, 也可以是一个区间。
五、应用举例
某企业员工××每月工资6 000元, 按规定月缴纳的“三险一金”为1 200元, 筹划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支付方案为80 000元, 无其他免税收入。确定最佳的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方案, 并计算筹划后税后工资收入净增加情况。
(一) 组合方案计算分析:
第一步, 预估××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6 000×12+80 000=152 000元
第二步, 计算××全年工资性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2 000-1 200×12-3 500×12=95 600元。
第三步, 确定年应纳税额不变时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
年应纳税所得额95 600元所在区间为表3“超过36 000~108 000”组内, 当适用的工资及年奖税率都为10%时, 固定的年应纳税额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范围在超过18 000~54 000内, 选取54 000临界点为终点, 年应纳税所得额95 600元与54 000的差41 600则为起点, 此起点仍在适用的10%税率区间内。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为41 600~54 000时, 对应着一个固定的年纳税额。用表3快速计算为:95 600×10%-1 365=8 195元。
第四步,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低级临界点处的年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低级临界点为18 000, 用表2快速计算年应纳税额为: (95 600-18 000) ×20%-6 660+18 000×3%-0=9 400元。
第五步, 确定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佳组合方案。
××固定不变的年纳税额8 195元, 小于低级临界点年纳税额9 400元。直接选取固定年纳税额所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区间为最佳组合方案。因此, ××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佳组合方案为:月工资8 167元~9 2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54 000元~41 600元区间内的任意组合方案, 其工资性收入年纳税额始终恒定在8 195元。
(二) 筹划后收入增加情况
××筹划前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6 000-1 200-3 500) ×3%-0]×12+80 000×20%-555=15 913元。筹划后的年纳税额为8 195元, 税后工资净收入增加了7 718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推荐阅读: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注意事项及筹划方案10-17
个人税务筹划巧支招11-15
个人所得税筹划——劳务费如何避税?03-20
个人股权转让筹划方案02-05
惠州惠城区男科医院哪家最好个人工资证明10-12
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06-24
个人计划-个人计划 个人工作总结与计划07-29
个人现实表现个人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