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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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共11篇)

1.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一

加强作风建设 促进司法公正

撰写时间:2007-09-18 怀集县人民法院 罗振明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党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并大力倡导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等八个方面良好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邪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讲过“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是对法院作风建设重要性的反映。故此,加强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常不懈。就人民法院而言要抓好作风建设,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要从领导抓起。在作风建设中,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好坏至关重要。因此,在作风建设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以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检查自身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整改,不断提高自我。在作风建设中,班子要起表率作用,为建立良好作风树立一个风向标。

二要把加强法院作风建设与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优良的作风是从规范的管理中产生。就法院而言,一是规范立案。

二是规范审判工作。三是规范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工作,规范执行听证、财物管理等。四是规范法院行政管理,以制度管人、管事。

三要以落实司法为民为重点。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通过公正司法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重点是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巡回方案、巡回审判、实行诉讼风险告知、适时调解、适时审判,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要建立健全作风建设机制。当前我们法院要加强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队伍管理建立健全不愿为的作风预防机制,不能为的作风监督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从制度上来规范法院领导干部工作。

五要增强自律意识和能力。自律是领导干部抵御不良风气的根本武器,是加强作风建设的力量根源。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管好自己腿,不该去的地方我们都不去,管好自己手,不该拿的坚决不能拿,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能吃,同时还要管好自己家属及亲友,不能自己一身正气,身边歪风邪气。

只有法院领导干部的作风好了,公正司法才能实现,司法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司法权威才能树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法院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二

以建设文明单位为目标,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司法局领导班子始终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在班子建设中, 着重突出抓好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五个方面的工作。在班子决策上, 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不断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重要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定。领导班子连续9年被塘沽工委评为“好班子”。

在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同时, 以强化干部队伍素质为着力点, 下大力气狠抓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一方面突出抓好中层干部履职能力的提高, 从而保障局里各项工作政令畅通、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实行目标责任制, 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科长、干部, 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 层层分解工作目标, 层层落实责任制。近两年共有18人被评为市、区级先进个人。

在勤政廉政方面, 全局人员积极学习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些廉政规章制度, 制定了《司法行政人员六不准》和《司法干部六项纪律》, 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形象。

以建设文明单位为载体, 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

全局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认真贯彻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工程, 全局上下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不断提高对创建“文明单位”重要意义的认识, 使全体干警能够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公证处等重点服务窗口开展了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并进行测评考核活动;开展行风评议, 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做到文明服务, 有效地提升了服务水平, 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好评, 先后收到锦旗、表扬信17面 (封) 。

以建设文明单位为抓手, 司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

以建设文明单位为抓手, 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计民生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是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自2010年以来累计组织普法活动150次, 设置宣传咨询点300个, 设置展牌、条幅、板报橱窗等800块 (条) , 发放宣传材料10万份, 受教育人数数十万人次。2010年塘沽司法局获得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是以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自2010年以来共排查、疏导、调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隐患1407件, 成功率98%以上。帮教安置工作管控有力、措施到位, 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 实现了帮教率100%, 共安置996人, 安置率98.8%的工作目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稳步发展, 矫正工作覆盖率达100%,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有效的改造、帮助教育。

三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再创新佳绩。自2010年以来, 塘沽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9001人次, 解答法律咨询12650 (件) 次, 向来访群众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法律宣传材料1300余份, 受理临床医学司法鉴定6例, 投诉率为零, 被塘沽工委、管委会评为“塘沽区文明服务示范岗”。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4898件, 办证优质率98%以上。各律师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299件, 非诉讼105件, 担任法律顾问123家, 投诉率为零。全年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咨询6355人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共350件, 代书304件,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48件, 当事人满意率100%, 被评为滨海新区建设模范集体。“12348”专线共接待当事人咨询1578件次 (来电咨询412件次)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47件, 代书115件, 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工地等主题活动8次, 受到社区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欢迎和好评。

3.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三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

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有了新期待和新希望,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服务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在检察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参与办理案件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出发点就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为检察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如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参与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技能,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牢记心中,打牢理论基础,践行于执法工作中。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办案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检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权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比如执行拘传是司法警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活动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司法权威是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执行拘传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任何蔑视执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取代的。

(四)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

司法警察肩负着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是展示人民检察院形象的窗口。如果司法警察的形象不佳,将直接影响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

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勇当主力军

在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实施,加强警务保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突出司法警察职能,力促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强化协作,努力打造一流的现代化办案工作区,确保办案安全。邯山区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在原有的警务工作区的基础上,重新装修了讯问室、询问室、接谈室、医务室、案件讨论室、法警值班室、专用卫生间并加装了报警系统、工作区内外的监控录像设备等高科技含量、高安全系数的现代化设备,实行工作区全封闭办案,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羁押、讯问等全部集中在工作区内进行,讯问室、询问室、卫生间等均实行了软质材料包装,所有设施均作安全技术处理,并安装了温、湿度计,通风取暖等设备,并按照可靠、有效、超前、实用的标准,安装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达到“三个毫不例外”,该系统不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同时具备了远程指挥、对讲等功能,为实现规范办案、文明办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确保了办案安全。今年上半年,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拨付专款3万余元,购置了警服、警棍、头盔、警绳、抓捕网、防弹衣等警用装备,进行了更新和裝配,并按规定配备了警车和囚车及专用通讯设备。今年5月底,省、市院办案工作区准用验收小组对所有整改的22项科目进行验收,均获通过,7月份省检察院颁发了办案工作区准用证书,办案工作区正式投入使用。

二是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积极参与办案,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自侦部门依法办案顺利进行,确保被调查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该院法警大队干警在配合业务部门办案中,认真履行职责,为保证办案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年6月份,该院司法警察汲永梅同志在与反渎局办案人员到峰峰矿区初查一起渎职侵权案过程中,不怕吃苦,不怕炎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先后到学校、医院、村庄找被调查人取证。当办案人员在医院询问一女医护人员时,因该被调查人曾为他人出具一份虚假出生证明,在接受询问时因心里紧张致使脸色变白、行为急躁。为保证被调查人人身安全和取证工作顺利进行,汲永梅同志一方面为其减压,一方面密切注意其一举一动,避免了意外情况的发生,为办案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并受到办案部门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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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完善职能为先导,健全机制,避免在办案中引发新的上访案件。该院司法警察参与到办案全过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在办理自侦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保护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不发生意外,防止案件当事人自杀、自残、逃跑的事件发生,构建检察官、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办案中因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而引发新的上访案件。

(二)转变履职思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强化组织意识。把司法警察当做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始终强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一根本要求,树立良好的形象。在组织纪律观念上,要求当模范作表率;在具体行动上,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培养过硬的作风上,树立良好的行为形象、执法形象、职业形象和人格形象,努力打造队伍军事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教育,强化司法警察严格执法、规范自律的意识,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各种行为,并以审批表、执行职务派警令、反馈意见表等表格为载体记载用警的全部流程;针对现场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提押、押解、看管、送达、值班、处理突发性事件预案等司法警察具体执行职务行为作出细则规定。

三是强化素质意识。围绕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强化警务保障工作在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配合和服务意识;强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的法治意识,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执法;练就良好的体能素质和优秀的心理素质,增强在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工作中的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定确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不断在演练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遇有突发事件,沉着应对,有效处置。

(三)强化自身建设,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警务保障的基础。认真学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是只把工作精力放在具体事务性工作上,时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着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队伍向心力、凝聚力。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标准,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警务保障能力。按照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佩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制订以岗位技能练兵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察、考核制度,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和队列、擒敌拳、提押、实弹射击等多种形式的基本技能的培训和训练,使其成为一熟、两懂、三会的合格警务人员。此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司法警察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进一步保障司法警察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根据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具体业务具体确定到位、到人,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建立司法警察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在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的基础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确定司法警察工作各项内容的分值,通过比较总分的高低反映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对司法警察人员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司法警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警务保障的作用。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在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的基础上,从日常养成抓起,切实加强法警队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地抓好法警队的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准确定位,强力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

要始终坚持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要深刻领会各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基层院的领导班子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是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近年来,由于一些基层院没有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文规定的司法警察要实行单列设置和归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處于被动状态,削弱了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与其他业务科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解决领导层面对机构设置和统一编队管理的思想认识问题,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首要条件,只有领导形成共识,高度重视,才能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开展起来,才能不断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不断加强警务训练规范化和业务学习制度化。紧密结合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搞好训练工作。做到集中训练和岗位训练相结合、普遍训练和重点训练相结合,教材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训练中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训练促提高。在提高司法警察业务水平、技能的同时,要加强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以适应检察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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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坚持高标准,强化装备保障。从着眼实战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优先保障法警大队警务装备建设。除配齐办公用品外, 还需配备专用警械(具)柜、钢盔、高压电警棍、高压应急灯等专用警械具;优先保证法警大队警务用车等,为规范司法警察履职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

(二)认真履职,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检察工作应作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担负着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原则、方法和范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质量更严。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全面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履职就是服务”的责任意识,自觉将司法警察工作融入检察办案之中,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用警需求,做到在履职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提升履职水平和质量。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保障办案安全。要始终把确保办案安全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工作重点,做到事前有预案,即办案前,先召集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对个案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制订工作预案,明确各自在办案中的具体职责;事中有落实,即在讯问过程中,担负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管工作细则的要求和预案的安排,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办案措施,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伤害等事件;事后有小结,即对安全办案情况,坚持每案一小结,总结经验教训,在进一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再实践再总结,有效地保证正常的办案秩序。

(三)强化规范,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履职水平

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警务工作实践,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流程》、《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规定》、《保障办案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突出以确保办案安全为目标,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以有序、协调、量化为运行原则,使法警工作既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军事化的要求从严管理。因此,要把“严”字贯穿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体现在严格管理上。不但要高标准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而且还要严格要求,保障警务活动行之有规。无论是完成重大任务,还是平时的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到严格执行规范,按工作流程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体现在严肃纪律上。纪律是无情的高压线,任何人不得违反,努力培养司法警察“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和执法为民的思想,促进司法警察养成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的作风。

三是体现在严于律己上。分管检察长和法警大队长不但要敢抓敢管,敢于批评和纠正不遵守工作制度的行为,而且要严于律己,发挥表率作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大家共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四)创新机制,展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效

工作实际中,要将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全面履行职责上,用履行职责的水平检验队伍建设的成效。要善于总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经验,要把弘扬司法警察精神作为队伍建设的主线,让拼搏、奉献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要把整体作战,保证办案安全作为抓好业务工作的基本手段,要把司法警察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作为规范化建设创新发展的根基,进一步科学配置警力资源,进一步强化训练演练,进一步提高果断出击、快速反应能力,强化实战效果,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检验推动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坚强的队伍保证。

4.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四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队伍思想建设 几年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尤其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先后深入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配合“双争”活动开展的服务理念教育,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的“两个务必”教育等,使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坚持周三政治学习制度。把政治学习教育同党课有机结合,严格学习考勤,并特别增设“每月一法”课程,对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由分管领导或对口科室长备课宣讲,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组织走访慰问、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坚持理论学习教育。组织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勤政为民的思想。坚持开展警示教育。经常利用正反典型组织开展系列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坚持党性教育。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外民主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队伍组织建设 我们是区级机关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较早的单位之一,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我们没有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形式上,而是运用这一改革,通过抓干部队伍组织建设来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一是在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同时,既注重干部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和专业结构,还注重干部的工作经验和岗位交流,工作汇报《司法局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二是在实行干部任用公示制的同时,注重把干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等纳入全面管理,防止出现任用盲区,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三是注意对年轻干部的使用和培养,积极推荐年轻干部参加组织部门的培训考察。

三、以“双争”活动为动力,加强队伍行风建设 如果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是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先觉条件的话,那么、深入开展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双争”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活动,就是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近年来,我们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使之不断健全完善。目前已有四大类二十项280条规章制度,保证了全局干警有了一套高度统一的行为准则。

2、抓作风纪律整顿。通过行风评议、思想作风教育、民主评议党员、公务员考核和“两个务必”教育等专项活动,不失时机的抓好作风纪律整顿,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

3、推行公开办公,强化群众监督。建立公示栏、专题宣传栏,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共产党员岗。建立局长接待日,实行挂牌上岗、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聘请行风监督员,建立行风监督小组,认真贯彻市局系统“五不准”规定。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文明办案。

5.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五

河北街道办事处河北司法所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当作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照建设标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建所目标,加大资金投入,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实效,从组织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狠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及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河北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3人,都具有本科学历。司法所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认真正确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年人均至少参加一次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机制培训。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司法所办公用房达到80平方米以上。此外,我局为各司法所配齐了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照相机、桌椅柜、电话等办公设施。司法所内外设有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具备电脑、网络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操作和保养技能。司法所工作人员实现了统一着装,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物质基础。司法行 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二、加强业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1、社区矫正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在探索中前进,积极吸取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目前,司法所已拥有社区矫正志愿者22人,构成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司法所还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人格特征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分别归类、按等级帮教。从实施的矫正模式看,所有的矫正对象总体表现较好,没有出现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均能按时汇报自己的生活、思想情况,完成公益劳动任务。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人。

2、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办事处司法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经过多年的努力,办事处现已形成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以及社区调解小组的三间网络调解组织体系。

2、切实发挥好调解职能维护稳定。一方面,长期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调委会、调解小组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决调处好每一件纠纷。对调解成功的,做好回访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耐心平息事态,告知双方应依法办事,行使诉讼权利解决矛盾,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3、帮教安置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一方面建立社区帮教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不断强化“人性化”帮教措施。上半年社区无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率达到100%。

4、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充分利用工作人员学历较高的专业优势,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工作,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现办事处、社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月4日在辖区内开展了“六五”普法宣传活动。悬挂横幅 1幅,发放宣传单100余份。2、6月9日西市区检察院送法进社区活动。通过知识讲授和现场互动的形式,为社区居民释疑解惑,提供规范指引。

5、法制宣传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以普法学习培训为核心,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两个突出”:

1、突出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季度坚持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带动全体机关干部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形成了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带头讲课,班子成员积极参与,认真备课的学习制度。

2、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案例讲解,以案释法,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取得很好的效果。办事处举办专业的法制讲座1次。此外,为确保公务员学法用法需要,司法所开展了机关干部《物权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 律法规的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动了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所务管理制度化

1、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去向公开,实现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严格透明。

2、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考评奖惩、廉政建设、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所务管理制度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统一上墙。

3、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帐及登记簿册。对各项业务工作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即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4、做好档案(卷宗)归档工作。各项业务要建立档案(卷宗),档案要装订成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狠抓“三个规范”

(一)组织制度规范。近年来,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为司法所统一制作了制度、标识、门牌、人民调解等各项卷宗,司法所标识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要求做到了统一规范,并且认真落实《安徽省司法所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上墙公布。

(二)目标管理规范。我们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将司法所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与各司法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发了《杜集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考评结果将直接与该单位集体、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挂钩,大大激发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档案管理规范。我局不断对司法所业务台账档案管理工作程序、业务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和科学管理,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台账资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要求,尤其是对调解文书“一案一档”、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档”、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档”提出刚性要求,从而推进司法所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发挥职能,开拓创新,落实“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实。近年来,我局在全区构筑了以区级人民调委会为“龙头”,以三镇两办5个司法调解中心为核心,以40个村(居)人民调委会、5家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 家行业性调委会为基础,以278个调解小组为为依托的四级大调解网络,并下发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完善和推进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制度、程序、文书)的落实,印制了10000份人民调解卷宗,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委会的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一案一补激励机制,现已发放调解补贴4万余元。各司法所在宣讲法律、排查调处纠纷、防止集体上访、专项治理和严打斗争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全区未发生一起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民民转刑案件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因工作成绩突出,朔里司法所长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高岳司法所被评为全市综治工作先进。

二是加强业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我局在抓好司法所基础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司法所的各项业务建设,以业务促队伍,以队伍树形象,以形象求地位。为了使司法所业务更加活跃,我局不断加大对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工作的指导力度,每个司法所都设立了专门的咨询室、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调解庭等,群众一踏进司法所大门就能得到热情的接待和帮助。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好形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所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 要内容。我们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强化“服务”、“保障”和“参与”意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其次是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教育常抓不懈。根据《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我局制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倡导勤学之风,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学习会、总结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学法律、学理论、学知识、学业务,并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形象教育等活动,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其中5个司法所长全部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再次是关心爱护,保障到位。区委、区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经费预算逐年增加。对司法所人员,不仅重使用,而且重培养,为他们的进步成长提供有利条件。

6.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作法 篇六

一是基础设施规范化。对照市局的标准,制定了本市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了量化细化。规定: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面积不低15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低100平方米;设置办公室、调解庭、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1248”值班室、档案室等;司法所至少配备一部电话、一部电脑及相应的办公自动化设施等。同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镇、街道,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今年以来,全市对司法所投入达到了80余万元,新增办公用房12间,电脑6台,办公桌椅50余套。现全市12个司法所有11个达到了**市规定的镇司法所9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70平方米的要求,其中2个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达到了150平方米以上的省厅标准。

二是人员管理规范化。司法所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通过竞争上岗,为司法所配置了13名司法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争取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基层司法所新增加6个编制,经过严格筛选,从人才招聘会挑选了6名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充实到各司法所,目前全市12个镇街司法所基本达到了每所3人,有所达到了4人。在人员管理和配置上可有效满足工作的需要。

三是教育培训规范化。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了司法行政干警五年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每年司法所长参加烟台市局培训,司法所的其它工作人员由**市司法局负责轮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今年以来,先后安排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计算机、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36人次,培训率达100%,使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很大的改善。

四是规章制度规范化。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中心、普法办、“12348”专线及刑释解教办公室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充实完善并全部统一刊板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内部管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以及例会、统计、档案管理等20多项制度,编印成册,人手一册,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

五是工作程序规范化。为了克服司法所工作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基层工作特点,还制定《司法所工作程序》,具体包括矛盾纠纷排查程序、司法调解中心调解程序、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程序、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程序和司法所报表程序等,统一印发至各所,对司法所开展的每一项工作进行了可操作性、流程式的要求和规定,有力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规范有序。

7.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篇七

关键词:人权 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

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最早宣示人权及人权原则以来,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其间人类两次遭遇世界大战的浩劫。时至今日,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算得上一个流行的词汇”。[1]

人权是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绘制了蓝图。其中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特别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贯彻党的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要推进司法改革,更好更加积极地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也是指导司法改革的一个根本标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即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而改变了过去强调以打击为主,保护为辅的刑事诉讼思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而且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予以落实、体现和保障,如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加强了人权保障,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人权司法保障新的发展进步。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特别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限于篇幅,本文将以新法为视角,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制度等两个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责,以求教同仁。

一、非法证据排除与人权保障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根据新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因此,证据被赋予了合法性的属性,即证据应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而非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精神折磨的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是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根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机制保障和排除规则。

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次新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标准、主体和程序,从法律层面建构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定位,即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证明指控犯罪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上,负有“特殊的责任”。[2]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开庭审理前的庭前意见交换程序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即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具体来说,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3]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调查核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采取相应措施。新法第55条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力,是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具体方式可以是询问有关证人、被害人等人员,也可以调阅有关的检验报告、录音录像资料等,以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4]如侦查机关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既包括提出纠正意见,也包括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事件追究为后盾,无疑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3.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尤其是要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新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义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06人。[5]

二、辩护制度与人权保障

强化律师辩护职能、完善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有效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环节。1997年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特别提到:“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我国辩护制度在发展中遭遇到“三难”的问题,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由于与刑事诉讼制度没能很好地衔接,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6]“三难”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新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回应了2007年《律师法》的修订,坚持了有效辩护原则,从而为人权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谓有效辩护原则,依宋英辉教授的观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7]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帮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基于有效辩护原则,新法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了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保障义务。新法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外,无论是侦查案件还是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告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并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的权利。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另一方面,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对此,检察机关应予保障。

2.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要求会见嫌犯时还要办理很多手续,“实际上演变成了律师会见必须得经‘批准”。[8]新法完善了会见权,规定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涵,无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且行使会见权时不被监听。另外,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告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为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能,新法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利。新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4.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法律共同体通过理性对话所获得的共识。张千帆将这种对话界定为:“它是一种‘对话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心平气和的说理过程,而不是通过暴力、压制、漫骂或以其他方式相互攻击来完成的。”[9]通过对话,法律共同体共同探索并决定法律的意义。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和律师沟通,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辩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因此,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自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律师参与诉讼,行使辩护权提供了良好的环境。2013年7月16日,在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时,曹建明检察长充分肯定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他讲道:“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制裁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0]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四中全会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的新要求,要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需要转变观念,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

1.司法人员必须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但是,在两年多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落实的不是太好,到目前为止,无一例因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律师会见难仍大量存在,尤其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监视居住基本上不让会见等,这些都反映出司法人员的理念没有跟上法律的发展,国家的法律在现实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增强司法人员的人权观念。

2.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非法证据排除是根治刑讯逼供痼疾的猛药,其通过“排除”而发挥药效。发现非法证据的能力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增强检察人员发现能力,多管齐下。首先要建立非法证据发现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审查案卷材料;二是审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要求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做说明,必要时应对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发现非法证据线索;五是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其次,应建立和完善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戒体系,对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取证的,不能只是对非法证据排除了事,“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应该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对被侵害人予以适度的救济”。[11]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疲劳审讯为刑讯逼供的行为,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连续讯问超过8小时作为硬性规定。

3.在辩护制度方面,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见证权和收集证据权。虽然新法修改后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但在理论上,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一方面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是无法实现阅卷权的;另一方面,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对证据进行核实的。[12]这种非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不仅影响了辩护人自身权益的完整性,也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完整性。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讯问时有在场见证权。同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

除此之外,在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人权司法保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注释:

[1]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3]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59页。

[4]参见同[2]。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6]同[2]。

[7]参见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8]刘玉民:《人权保障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2期(下)。

[9]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71页。

[10]曹建明:《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2日。

[11]任海新、蔡艺生:《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析评——排除的是事实、证据抑或非法行为》,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161页。

8.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八

荔湾区司法局逢源街司法所 李晓康

文化建设,作为系统建设的核心存在,历来是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任何一个系统要生存、发展、壮大,离不开文化建设的助推。司法行政系统的发展,需要加强文化建设。在“三个代表”理论中,把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作为构成党的先进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系统为落实党的这一要求积极探索文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政法部门也不例外。政法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先进文化代表中的重要分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自身也应当建立一整套的文化体系,形成司法行政文化,以凝聚人心,激发斗志,服务社会。进一步加强荔湾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为和谐荔湾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

司法行政文化是司法行政队伍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各类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司法行政队伍共同的价值追求、工作理念、思维方向和行动准则。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创新,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继承传统优秀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载体和制度,形成富于特色、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司法行政文化体系。通过加强文化建设,努力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司法行政职业道德风尚得 到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干部的文化素养显著提高,机关文化活动丰富多彩,队伍建设更加富有成效,为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司法行政文化的主要内容

司法行政文化指的是司法行政人员共有的观念、信念、价值和行为准则,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模式,它所包含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意识形态和物质形态均为该组织成员所共同认同,它是司法行政美德和精神的所在。其内容极为丰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神理念文化

它是在长期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是人们共同的内心态度、意志状况和思想境界,是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的升华,在整个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司法行政的日常运作、社会公众形象、管理方式等都是精神理念文化的直观体现。

(二)形象文化

它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是一种定位。具体到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即是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在社会上树立勤勉有加的敬业形象、守身如玉的廉洁形象、团结和谐的人际环境,健康向上的发展环境等。

(三)制度文化

它是一定精神理念文化的产物,是司法行政部门为实现自身目标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一定限制的文化,它具有共性和强有力的行为规范的要求。

(四)行为文化

它是指司法行政人员在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它是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包括领导人员行为、模范人物行为、机关人员行为等。

(五)执业文化

由于司法行政职能的特殊性,司法行政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必须无条件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日常司法行政工作中,司法行政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至于业务素质,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为了跟上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司法行政部门需要不断地获取和创造知识,储存知识,阐明知识,向司法行政人员灌注知识。

(六)物质文化

这是以物质形态为特征的部门表象文化,是一种以各种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是司法行政文化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是以艺术语言、动作、音视频、图文等手段,形象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一切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以各种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它包括文化活动的方式方法、载体与场所、组织与实施等,也包括机关办公地点的位置,办公大楼的建筑形式特点,空间结构布局,环境布置摆设,内部机构图示,体现机关精神和机关作风建设要求的张贴物、标语警句、题词以及出入接待制度等等。物态文化对人的教育和影响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一)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不是建立“新城区”,而是改造“老城区”,其首要的工作是认真对待并仔细分析司法行政现有的文化。因为司法行政文化一旦建成之后,后续发展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在建立之初,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要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各个层面的需求开展能被各个部门接受的文化建设活动,低位起步,强调全方位、大容量、群众性;

第二,要切实建设一种立足于司法行政现状,又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满足社会经济形势需要,具有前瞻性、能自我更新的文化;

第三,要从长计议,全面规划,系统安排,配套实施。既要从每一件小的活动起步,又要注意文化建设的整体性,尤其是用司法行政的精神理念指导每一项活动,统领全盘。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

司法行政文化的着眼点是保障机关行为的社会性、公平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表现在:在价值观上,要求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为重,服务于人民及整个社会,并落实在各项政策和具体行动中;在内部管理上,注重程序,讲究规范,要求依法行政、照章办事、逐级负责、权责分明、协调配合;在对工作人员的培养上,强调“德才兼备”,注重思想政治素质。以此为基点,努力培育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

四、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途径及措施

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要通过改善环境、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培养精神等途径,全面提高司法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道德和 4 职业道德,在工作、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充分展现干部风采,塑造司法行政良好社会形象。

(一)创新执法服务工作理念,加强司法行政精神文化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和特点,总结提炼语言简炼、形象生动、内涵丰富的工作理念,在内部大力倡导,使其为全体人员所接受,进而转化为工作动力。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文化建设,着力培养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文化建设,着力培养无私奉献、奋发有为、服务为民的敬业精神。在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广大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塑造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提高执法服务效能,加强司法行政行为文化建设。提高执法服务效能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四项机制”建设,规范办事(案)程序,强化制度的执行效力,提高办事(案)效率。二是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逐项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是强化工作督查。不断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对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时进行检查督导,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

(三)加强素质教育,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教育和用人机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司法行政队伍的职业品质。大力实施素质提 高,组织开展以学电脑、学法律、学管理为内容的“三学”活动,增强干部服务为民的工作能力。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开展选树六类标兵(读书学习标兵、爱岗敬业标兵、思想工作标兵、业务技能标兵、廉洁勤政标兵、调研宣传标兵)活动,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干部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意识,在各自岗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深化文明创建活动,为全系统文化建设铺垫浓厚的文化土壤。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坚持创建人民满意政法部门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星级司法所”评定活动。把“诚实守信、坚持真理、维护公正、舍身护法”作为司法行政干部的工作理念,切实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力争更多的部门跨入各级文明创建工作的先进行列。

(五)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部精神文化生活。立足实际,积极征求干部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登山、书画摄影展、文艺联欢等活动,为干部展示才华、学习交流提供良好的平台。充分挖掘干部的潜能,激发干部的热情,培养干部健康的生活情趣,增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文化底蕴,展示司法行政干部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六)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加强对司法行政文化环境的挖掘创造,体现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展现司法行政工作成果。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注重提高工作环境的艺术品位和文化内涵,通过建设司法行政文化长廊,设置先进模范人物宣传栏、格言警 句栏等形式,营造充满文化气息的工作环境。

(七)大力拓展传播渠道,塑造司法行政良好社会形象。要运用新闻报刊、广播影视、网络媒体,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和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把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果充分向社会展示,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树立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意见

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推动全系统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一)要切实提高对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建设司法行政文化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各区司法局应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和研讨,澄清对文化建设的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和实质,提高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要加强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将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分析研究,集思广益,找出本部门(行业)文化建设的资源优势和亟待完善的努力方向,制定部门(行业)文化建设规划,规划要力求体现本部门(行业)特色和工作成果。

9.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九

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2009-09-10 8:48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司法行政机关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做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又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今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提到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新形势下抓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了当务之急。

然而,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与政法队伍的标准还有距离,在相当一部分司法行政队伍中存在着“人心思迁”、“作风不实”、“业务不精”、“宗旨不牢”等问题,极大程度上地影响了队伍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认真予以解决。本文结合桃源县实际,就当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现状 目前,桃源县司法局在机构改革后,总有编制数102个,其中机关18个(含工勤编1个),公证处5个,法援6个,乡镇司法员编制数73个。根据编制数来看人员的到位情况:桃源县司法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宣教股等7个股室,二级机构有42个(包括40个司法所、公证处和法援中心)。局机关30人,其中4人已提前离岗,2人从乡镇借调,乡镇司法员36人,分布在全县31个乡镇。

从年龄结构来看:50年代 25人,60年代22人,70年代14人,80年代5人。

从文凭结构来看:中专及以下学历 12 人,大专学历36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8人。

从政治面貌来看:全系统共有党员45人,群众21人。

二、当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凸现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桃源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新形势下政法队伍的标准,自然有差距,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方面:

1、缺编缺员的情况已有效缓解,但“人心思迁”的问题依然存在。

缺乡镇司法员的问题早在96年就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公招、军转,在其他行政机关中录用等形式,缺员的紧张情形一度有所缓解,特别是200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由县财政保障,整体招聘了54名法律工作者从事代理司法员工作。司法员属政法专项编,根据上级要求,按现有司法所规模,要达到小乡镇一所3人,大乡镇一所5人的标准,全县仍缺编55个。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公等因素,司法员队伍中“人心思迁”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编缺员的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大的范围内长期存在。

以下是自96年县司法局进人出编情况:

1996年通过招考,进了8人,目前仅留住了2人; 1997年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中转入4名,目前仅有1人; 2002年通过公招,又进了6人,然而,有3人工作不到1年就调到了其他单位,目前仅留住2人;

2006年又从其他行政机关进了4人,然而2006年在全县的干部调动中组织部在司法行政队伍中又提拔了7人到其他单位任职。

2007年,通过公务员招考,扩充了10人,然而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有1人被借调,另4人有出编倾向。

2008年,在司法局党组的努力下,又争取到了10个招录名额,目前招录工作正在进行中。

不难看出,县司法局近几年来,进的不少,出编的也多,进进出出,造成了司法行政队伍留人难,留人才更难的被动局面。司法员不安心,队伍不稳定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政治待遇落实相对较难。司法行政队伍的职级问题虽然在2004年以后,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相对于公安、检察、法院来说,还是明显有差距。一是数量上有距离,每次解决级别,公安、检察、法院的人数要比司法的多,有时解决级别人员中,没有司法局的名额也是常见的。二是单位间有距离。要想司法所成为副科级单位,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应该有很长一段路,需要我们共同去努力、去奋斗了。

②切身利益保证相对滞后。96年撤区并乡,司法所“四权”上收以后,事关乡镇司法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乡镇司法员福利待遇不到位、不落实、不公平的问题接踵而至。2001年,原龙潭镇司法所所长王桂清因病住院,在遭遇与乡干部不一样的待遇后,黯然离开了司法行政这一行…… 司法局在无力承担“四权”上收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在举步维艰的时候,不得已于2002年再次将司法员下放到乡镇管理。然而下放到乡镇后,司法员的“公伤”问题仍然是一块空白,至今没有落实。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时代赋予了司法行政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根据上级要求,“四权”上收的问题再度摆上议事日程。然而,前车之鉴,“四权”上收在桃源依然是困难重重。

③工作任务相对繁重。司法行政业务本身非常重要,处在维稳第一线,项项需要司法员落实。然而,司法员下放到乡镇后,司法员的工作任务繁重,辛苦难言。据不完全统计,全县36名司法员全部都有联村任务,其中28 名司法员还兼管安监、信访、综治等工作。此外,由于公安、法庭等单位在乡镇的任务较重,大的专项行动,如处理突发性事件,抓赌、打击“六合彩”等,需要政府的支持,理所当然,乡镇司法员也就与公安、法庭干警一样,随时准备冲锋上阵,其艰辛程度不言而喻。因体制问题,有些乡镇的司法员的工作在政府的安排下,本末倒署,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倒成了“副业”。④经费落实相对困难。乡镇司法所是一级办事机构,其工作经费、办案经费一年也至少在万元以上,大的乡镇所需费用自然更多,然而司法所的经费在来源和落实上相当困难,不易到位。司法员下放乡镇后,在县司法局的努力下,争取到了每个司法所按每个编制3000元标准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给乡财政所,然而司法所的办公经费下拔到乡财政所后,真正拨付到司法所的少之又之。乡镇司法员为办公事掏腰包司空见惯,每年因公垫付上千元的发票而又无处报销的现象普遍存在。钟家铺司法员田黎,是通过公招进来的,自到钟家铺上班后,心中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让她倍感失望。钟家铺乡穷乡僻壤,山林土地纠纷多,每次下村调查、调解,她都要贴上20-30元的车费,积小成多,自然也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然而老百姓期望的眼神和成功后的喜悦,使她重新燃起了工作的信心,更加坚定了她人生道路的方向。对于公、检、法等其他政法部门来说,在政治待遇的落实上,工作经费的保障上相对要好、要强。鲜明的比较,明显的反差,大大挫伤了司法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员人心思迁,队伍不稳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2、缺钱缺物的情况暂有缓解,但“吃皇粮”的问题依然尖锐。

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桃源县司法局目前已新建司法所 19个,配套办公桌椅7套,配警用摩托19辆,配电脑3台,通过上级的支持,司法所建设摆脱了“一张桌子两条腿,交通工具两条腿”的尴尬局面,但离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仍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早在1985年7月中央书记处第221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各部门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中发[1999]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也重申了这一条。然而在解决“吃皇粮”的问题上,司法局的经费却被大打折扣。由于司法局职能弱,没有什么收费职能,再加上桃源财政吃紧,每年背负近50万元的赤字,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3、缺位缺权的情况已有些缓解,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突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位不高,权不重,近几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司法行政部门虽然在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司法考试、依法治理等方面有些突破,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存在。

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就出台了中发[1999]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因工作需要,司法干警应着统一制式服装。”《决定》出台后,桃源县司法局据此跑政策,好不容易于2004年争取到财政资金,终于使全县司法行政干警着上了统一制式服装,解决了多年来“杂牌军”的形象,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然而不到一年的时间,2005年,国务院开展了违规着装的清理整顿活动,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着装列上了黑名单。

然而,乡镇司法员在处理群众械斗事件时,在双方持械对峙的复杂危急势态下,在双方情绪激动异常的情况下,常常因为没有着装,失去标志而遭围攻、挨打,人身受到侵害,工作受到严重阻碍,甚至会出现群体械斗事件,此时,“维护社会稳定”在司法员的心中显得无赖、无力。司法员在执行任务中,遭围攻辱骂已达,遭挨打致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司法员因为没有着装,常常处于尴尬境地,每次县里召开政法干警大会,司法员只能靠边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统一套改,又给司法员心里上蒙上了一层阴影。目前,司法员岗位津贴仍然执行的是1992年的文件,发放标准是1天0.6元,而检察、法院执行的标准是1天2-2.2元,公安的警衔津贴那就更不用说了。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行政在其中的空间很大,平台很大,作为很大,具有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乡镇司法员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力量,他们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是农村通向法治的桥梁,是送法到群众的通道,是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载体,是化解民间纠纷的调节器,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桃源的润滑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职能不强、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

1、只有确保落实待遇,才能增强队伍的凝聚力。①政治待遇要进一步落实。早在1986年,省委组织部等6家联合下发了湘编[1986]21号文件,文件对司法助理员和职级待遇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9月,省五大家联合下发[1992]29号文件中对这一规定又明确进行了强调,但文件下发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的落实,在落实干警的职级问题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区别情况,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乡镇司法所确定为副科级单位,所长享受副科级。注重局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的平衡,营造干警奋发向上的活力。

②经济待遇要进一步保障。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等;确保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经费,逐步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活动开展所需的专项经费。一句话,要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真正吃上“皇粮”,彻底排除司法行政队伍后顾之忧,③工作环境要进一步改善。一是人事上的支持,实行“四权”上收,确保司法员的工作职责专而统一,彻底解决司法员的工作职责杂而不专,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局面;二是条件上的改善,要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力争司法所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给乡镇司法员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只有加强素质教育,才能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关键在于队伍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队伍建设不在一朝一夕,而在长抓不懈。要坚持文化育警,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支持在岗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专业培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把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现代化办公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育一支知识复合型的干警队伍。

①有爱岗之心,才有工作热情。要坚持政治建警,保持思想教育的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针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现状和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疏导人、凝聚人、激励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和工作热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②有爱民情怀,才有奉献精神。要通过组织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司法行政队伍作风年建设、“大学习、大讨论”、“爱我司法讲作为、兴我司法谋发展”主题教育等活动,对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教育学习,切实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宗旨不牢,主仆颠倒,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实、作风漂浮、精神面貌差”的问题,这样,司法行政工作就能在群众中扎根、在奉献中闪光。

③有工作责任心,才有工作亮点。必须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在推进工作开展的进程中,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并善于从大局中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着力点,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自觉地承担起司法行政工作的政治责任。在工作责任心的基础上,还要在工作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活动内容的创新上下功夫,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上下功夫,这样,司法行政工作才会取得好成绩,才能让司法行政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贡献,有新的亮点。

3、只有增加行政职能,才能拓展队伍的公权力。强化县级司法局职能为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职能强化了,其凝聚力,向心力也自然有所增强,司法行政这支队伍必然相对稳定,既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飞跃发展,又体现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强化县局职能,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需要经历一个调研、论证、实践的过程。①增加矫正职能。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规模和范围,推动试点工作健康规范发展,加速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维护了社会折和谐与稳定,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增加执行职能。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同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执行职能由县级司法局行使,以体现司法行政系统上下机构职能对应统一;其次,将看守所、执法局的职能划入县司法局,以解决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③解决统一着装。确保基层司法员着统一制式服装,授衔并纳入司法警察范围。这样,解决了司法员不着装,而配警用车辆,又不能上警用车牌的尴尬局面,又能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多一份威严,多一份成功的概率,多一份社会的安宁和谐。

10.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十

【关键词】司法会计;专业素质;协助侦查

检察机关根据自身业务建设的需要设置了司法会计人员,加强了司法会计工作,在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不可代替的作用。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是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对社会财务经济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司法会计已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之中,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司法会计组织机构是专业负责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无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优劣,为了做好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设立司法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一整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在技术部门内设立司法会计专门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下属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开展司法会计业务工作,并负责制定各种司法会计规章制度,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在技术部门设立相应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人员,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机构领导和监督下级司法会计机构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和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专门从事本地区或其它地区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增大司法会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克服一个案件多家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这样才能缩短诉讼时限,减少鉴定费用,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业务需要

习总书记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使用的策略也越来越隐蔽。鉴于此,作为检察机关专门从事司法会计技术鉴定的司法会计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稳、准、狠地打击经济犯罪,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经济领域犯罪的新特点,应分期、分批举办司法会计培训班,加强对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司法会计尽快掌握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明确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理由和新会计制度的特点,对各类会计制度、税率、汇率都必须弄懂弄通,以便在今后的司法会计工作中加以应用。当前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之中,而一些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便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活动。这就为司法会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对高科技发展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加以密切注视,特别是学习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知识,掌握电脑会计的原理、编制操作程序和使用策略,以便研究此类犯罪手段、特点和技术策略,使犯罪分子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作为司法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有关法律知识。除了会计原理外,还应掌握各门专业会计知识和外语知识,同时不断地在实践中挖掘素材形成理论,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检察工作需要。

三、运用专业技术,协助侦查工作

司法会计技术运用于各种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所以,司法会计对于每一件经济案件,都要认真审阅案卷,了解案情,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应补的书证都要补齐。要查明事实真相,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准确认定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确认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国家各种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渎职、失职,作出真实、公正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起到特定的证据作用。司法会计在协助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还应对发案单位的重点、疑点凭证、账簿、报表、单据、物资、现金等进行审查、检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提取、记录有关会计证据,查明账目、资金、财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以便深挖余罪,把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技术性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一种技术性侦查手段。司法会计鉴定不仅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力助手,而且对是否能够成功侦破经济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修订版)[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

11.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演讲稿 篇十一

司发[2009]19号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3.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等设置司法所。

4.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襦要可设副所长。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5.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竟(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具工作指导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3.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配备好工作人员。

4.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做好群众工作,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增强反腐倡廉意识,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5.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开展符合基层特点、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司法所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加强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

1.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玫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选配好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广泛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悄况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工作难题,维护调解员正当权利,保障调委会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的落实。

3.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矫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4.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开展,保持法律援助站运转。做好规划、指导与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谌德和执业纪律。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首要标准”的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加强衔接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敦育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人大普法决定和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工作部署,承担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考核验收,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7.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乡(街)、村(居)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协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工作指导律咨询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

8.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基层政府委托,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导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 做好相关工作。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创建等群众性活动。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

1.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实行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公开、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表统计上报制度、办公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严明奖惩,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3.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词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教育悄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五)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街道司法所12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要有齐全的土地证或产权确权证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管理,严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

2.办公场所标识明显。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达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良好形象的目的。

3.规范办公用房设置。司法所要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满足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敦、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司法所要配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信息处理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通讯网络设备。有条件的司法所要配备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用车,以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要建立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5.落实各项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没经费。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司法所经费支出科目、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完善保障标准,建立监督制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促进建立司 法所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经费合理增长。

四、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的思想,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摆上司法行政基层工 作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坚持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切实帮肋基层解决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善于依靠基层、群众开展工作,善于依靠自身、整合资源解决难题。要大力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规范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表彰宣传力度,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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