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习题(精选8篇)
1.建设法治中国习题 篇一
1、(单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亮点是()。
A.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B.制定完善生态补偿
C.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D.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讨论决定。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党中央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向党中央报告。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D.全国人大党组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4、(单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引入第三方评估。
A.决策机关
B.上级机关
C.发布机关
D.基层机关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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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党的领导、政治协商、公正司法
B.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C.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D.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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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组织起草。
A.政府法制机构
B.政府组织部
C.政府办公室
D.政府宣传部门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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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该文件的目的说法最准确的是()。
A.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B.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C.建设和平稳定的政治局势
D.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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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
A.环境能不能改善
B.经济能不能平稳发展
C.人民是不是富裕
D.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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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选题)当前,政法各部门相继提出了诸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一系列的规定和办法,这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哪项要求?()
A.坚持秉公执法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D.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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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选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的科学结论,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升华。
A.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
B.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工
C.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
D.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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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多选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的意义有()。
A.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
B.彰显宪法权威
C.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D.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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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法律顾问队伍。
A.通知人大代表参与
B.吸收律师参加
C.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
D.吸收专家参加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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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选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A.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B.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C.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D.推进严格司法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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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多选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的我国立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
A.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
B.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C.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D.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5、(多选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六大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B.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C.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D.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6、(多选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A.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B.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C.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D.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7、(多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其原因包括()。
A.政府权力大
B.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
C.政府是执法主体
D.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18、(多选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主要说明了()问题。
A.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C.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D.完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9、(多选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A.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B.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C.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D.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0、(多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应当建设()文化法律制度。
A.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B.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C.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D.遵循文化发展规律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1、(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明确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2、(判断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3、(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种制度。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4、(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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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判断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6、(判断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法律草案的表述中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不可以单独表决。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7、(判断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8、(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9、(判断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0、(判断题)法治城市创建的目标是实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民主政治完善、法律服务优先、法律保障有力、监督体系健全、城市全面实现法治化管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1、(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2、(判断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背景。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3、(判断题)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法外设定权力。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4、(判断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5、(判断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6、(判断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7、(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8、(判断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9、(判断题)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0、(判断题)创建法治城市有利于提高城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1、(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A.重点领域
B.特殊领域
C.司法领域
D.行政领域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2、(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 B.党的领导、政治协商、公正司法
C.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D.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是()。
A.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B.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C.稳定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
D.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4、(单选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
B.要推动市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C.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D.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5、(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新要求,具体包括: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A.诚实守信
B.政务诚信
C.商务诚信
D.司法公信力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6、(单选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是()。
A.生态文明
B.环境保护
C.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D.经济高速增长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7、(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A.统一、尊严、权威
B.统一、准确、权威
C.准确、尊严、权威
D.准确、权威、实施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8、(单选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A.先进性和纯洁性 B.完整性和透明性
C.重要性和纯洁性
D.内涵性和先进性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9、(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A.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B.民主思维和民主方式
C.法治思维和辩证方式
D.辩证思维和辩证方式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0、(单选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国人民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A.人民当家作主
B.可持续发展
C.社会主义民主
D.社会主义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1、(多选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的一体建设。
A.法治环境
B.法治社会
C.法治政府
D.法治国家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12、(多选题)在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者要做到()。
A.密切联系群众
B.规范司法行为
C.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D.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3、(多选题)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的法治环境。
A.不愿违法
B.不能违法
C.不堪违法
D.不敢违法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14、(多选题)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
A.超前性
B.及时性
C.针对性 D.系统性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15、(多选题)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
A.违法必追究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用权有保障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16、(多选题)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特征。
A.根本性
B.长期性
C.全局性
D.稳定性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7、(多选题)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B.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C.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8、(多选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的良好氛围。
A.守法
B.学法
C.尊法
D.用法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9、(多选题)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的进程。
A.公正司法
B.严格执法
C.科学立法
D.全民守法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0、(多选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推动形成()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A.解决问题用法
B.遇事找法
C.化解矛盾靠法
D.办事依法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1、(判断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背景。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2、(判断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外。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3、(判断题)并不是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4、(判断题)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5、(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6、(判断题)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7、(判断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8、(判断题)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9、(判断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遵守和执行。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0、(判断题)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但是不能让公众参与,因为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1、(判断题)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2、(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3、(判断题)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4、(判断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5、(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种制度。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6、(判断题)我们继续完善以法律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37、(判断题)《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8、(判断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对宪法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39、(判断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0、(判断题)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首要条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建设法治中国习题 篇二
“法治中国”是一个上位概念, 它是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角度, 概括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立体建构体系。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国家建设重点要解决的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宪法和法律的顶层设计以及与法治相关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或者主权在民,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高质量的立法;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 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公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解决政治国家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善法良治”等基本问题, 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基本的法治前提和法治背景。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角度看, 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部内容应当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其中,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
二、培育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中, 文化软实力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在国内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 人民不仅需要经济的发展, 同时还期盼良好的制度、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我国的文化软实力相对较弱, 文化外交等方面明显滞后。因此必须重视文化建设, 其中, 法治是各种文明建设的主线, 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 都坚持法治理念。
法治文化是一种公众共同认同的法治观念和价值判断, 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态度。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生活方式, 广大的群众通过养成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 进而形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认同的生活方式。对法治文化的普及, 能将法治理念转化为我们全体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精神情感价值目标, 使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全民形成法治意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理政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 营造法治氛围, 通过多种途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1. 执政党和政府首先要革除人治思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尊重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人民创造, 同时受益者也是人民群众本身。我们的中国共产党, 无论是基层组织还是党员干部, 应该带头守法, 坚持依法执政。政府及工作人员, 要强化依法行政思想, 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为民行使, 只有党和政府树立法治理念, 克服和革除旧社会的“官老爷”思想, 才能真正建立起法治党和法治政府, 在人民心中树立起有威信的党和政府, 才能有令则行, 有禁则止。
2. 公民树立权利本位思想, 实现普遍守法
真正的法律要铭刻在百姓心中, 因此必须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 普及守法文化。这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在法律权利方面, 对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更加尊重, 在立法思想上, 逐渐从强调义务, 转变为权利本位。守法文化的建立, 使更多公民明确自己是法律保护的主体, 守法实际上是对法律赋予的公民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因此这会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民众参与的基石。
3. 尊重和实施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母法, 因此,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要严格遵守宪法。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见, 宪法的尊严不在于空谈和法条, 而在于真正实施, 具体落实。我国传统法制史没有宪法, 因此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必须加强对宪法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让群众了解宪法、尊重宪法、相信宪法、依靠宪法、遵守宪法。有关机关应该对宪法具体落实, 一方面制定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依法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 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保护, 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和实施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4. 强化以公平正义为目的的司法文化
司法是法律体系最关键的环节, 司法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准则, 失去了公平和正义, 司法就没有了意义, 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民心涣散。社会主义司法文化也必须以公平和正义作为价值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坚守职业良知,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处理好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要明确司法是为了人民, 当人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必须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要处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的。要形成良好的司法文化氛围, 改变司法随意性, 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文化。
总之, 法治文化是综合了一个民族传统和现实文化的精髓,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的组成部分, 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 希望我们的国家、集体、大众都携手共进, 积极、科学地围绕发展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同时用法治文化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文明、进步、法治、和谐, 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
法治文化是一种公众共同认同的法治观念和价值判断, 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态度。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生活方式, 广大的群众通过养成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 进而形成一种生活习惯和认同的生活方式。
摘要: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经历了“依法治国”阶段, 现在正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的提出, 既在理论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又在实践上将中国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文化建立在法治化进程基础上, 同时又对法治建设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法治文化科学、生动, 将会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途径
参考文献
[1]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J].法学论坛, 2012 (01) .
3.中国法治建设的师宗样本 篇三
山川秀美是造物的神奇,民风淳朴是地域的灵秀。这里是一片美丽而富饶的沃土,这里是“楹联之乡”“帝师故里”,这里是唱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师宗县。
2014年12月9日,记者一行前往师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样本——师宗县法治工作进行采访。采访伊始,县委书记孟端平告诉记者,2011年11月10日师宗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全县政治、经济、社会遭受重创。事故在给全县带来巨大阵痛的同时,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2012年初,师宗县委通过系统分析研究矿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把法治建设作为破冰突围的执政方略,依法制定了《师宗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县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遏制了盲目决策和决策违法现象發生。
在2012年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依法治理的基础上,2013年3月17日,师宗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法治师宗”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对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师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到深圳学习考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考核体系,制定并下发了《师宗县创建国家级法治县活动实施方案》,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各层面渐次展开依法治县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公正高效的县域发展环境。至此,“法治师宗”拉开帷幕。
依法执政 创业之才须磨精
“依法执政是提升党委领导发展能力的关键。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一支敢于担当和能够担当的干部队伍。” 谈起依法执政孟书记感慨。回顾师宗的依法执政,县委带头坚持示范引领,提出了“发展是政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得的政绩”的理念,致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政治环境,公正、公开、公平的法治环境,文明、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和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接着,孟书记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师宗县是如何强化党委依法执政这个根本。首先,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三本教育读本,不但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确保了县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依法执政及依法履职。其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使用干部,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法治思维强、法治手段强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第三,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职。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先后制定出台了师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政法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各级党政机关政执法机构以及人民团体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四,进一步规范党内文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完善制定和备案程序,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扎实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第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各种重大社会事件。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师宗县加强对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升,是县域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在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县委、县政府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新时期推广、实施、实现法治的重要举措。
听完孟书记的一席话,记者对眼前这位“法治师宗”的首倡者更加佩服。正是因为他的高瞻远瞩和深谋远虑,师宗县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一步步落到实处。法治的基石已铺就,师宗的法治化即将踏上新的征程。
依法行政 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县的核心。孟书记多次表示,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规范政府和干部队伍的行为,要坚持依照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尤其要不断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的倾向,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只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孟书记进一步解释,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工作思路,是从师宗的实际出发的,这样的发展预期目标对于师宗的依法行政建设来说,是可以实现的。
完善工作制度 师宗县委制定实施了《中共师宗县委工作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全委会决策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师宗县行政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制度;下发了《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办法》,建立了队伍管理、司法公开、交流回避、防错纠错、监督评价等10项工作制度,每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对政法各部门进行考核,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每年组织开展2-3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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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师宗县还建立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审查、政府工作质询、民主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有始有终创新了监督方式,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重要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执法司法、部门服务质量等热点问题,运用视察、询问、质询、民主评议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各项工作合法高效落实;
搭建服务平台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沟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发挥“一局两中心”在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坚持“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进、一章结、一费清”,努力建设优质高效公正便民的“政务服务超市”,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了基层为民服务代办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履行政府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塑造诚信政府的形象,提升党委政府公信力;完善了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理顺行政执法体系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公安、司法、其他行业等行政执法队伍种类,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基层执法力量,探索建立跨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逐步化解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深化政务公开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推出“三张清单一张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理性回归政府职能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以“执法水平提升年”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年”活动为载体,分析总结近几年全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体制机制,引导群众通過法律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合理诉求依法解决、不合理诉求依法答复、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的原则,抓紧时间排查化解当前十项热点隐患问题;强化法律援助,健全完善100元以下诉讼费免缴、行政复议等执法司法救助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律师队伍,合理设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创新维权手段,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在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中发展壮大。
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县、乡、村、组调解组织“四级联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落实“以案定补”机制,学习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最美调解员评比活动等。县委政法委设立了县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集中力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
网格化推进平安建设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深化“四张网”建设(视频监控网、街面巡逻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农村群防群治网),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治安防范效能。以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信息化管理、综治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行阶段,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正有序推进,综治信息平台建设正式运行;建立了每月全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半年一次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排查和发现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
未来依法行政的路依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县委、县政府以及各级司法部门会一直将法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奏响中国法治最强音。
司法公正 一心为民促和谐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抓手。对于师宗的司法公正,孟书记信心十足地说,师宗县公检法司等部门不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行公开承诺公正廉洁办案、巡回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评议案件审理等制度,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六难三案”问题,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建立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师宗县社区矫正警力联动暂行办法》,将全县10个乡(镇、街道)划分成3个片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重点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政法干警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民事案件诉前调处机制,强化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了司法内部纠错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立政法干警执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细化权责利,用法律和制度根除“人情案”“关系案”“瑕疵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案件,认真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法院案件执结率90%以上,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0%以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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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至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时,记者被一面写着“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律己”的锦旗吸引。这是64岁的杨佑昌老人在2012年4月9日,一大早沐浴着和煦的春风送来的,以此表示对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为其排忧解难的一份真诚谢意。“感谢法院、谢谢法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老头真不知道这钱会要到何年何月。”质朴的话语中饱含对师宗法制建设的信任。
法制宣传 干群思想换新机
法制宣傳是依法治县的基础。师宗县委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紧扣深化改革、转型跨越主线,全面铺开了新时期、新任务下的依法治县新篇章。一是创新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机制,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县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法,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作表率。二是建立健全干部法治培训制度,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辅导,把每年的12月份确定为“法制宣传月”。三是健全乡科级干部到县信访局跟班锻炼长效机制,建立提拔任用和招考录用的乡科级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与年度普法考试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四是建立县级财政法治宣传投入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每年按相应标准分别将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纳入财政预算,法治师宗创建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师宗创建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是丰富基层法治宣传内涵,开设《法影现说》《政法视讯》《今日政法》“两栏目一平台”法制栏目;组建义务法制宣传文艺队,以道德讲堂、法制文艺演出、歌舞小品等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以独特的案例、例证、民间谚语、法制文艺戏剧、普法宣传民谣及民间调解技巧等地方特色文化,设置温馨提示语;编制了以普法季节歌、孝顺父母十六要、劝孝诗等为主要内容的漫画图册和法治宣传长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探索“双语”普法模式,全面增强了法治宣传的渗透力。
一串串谱写法治的和谐音符,一首首传唱法治的动人歌曲,一声声集结法治的激昂号角,奏响了“法治师宗”进行曲。
督政协商 保障实干为民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之一,有效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人大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师宗县人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依法治县大局,全面铺开监督工作:建立了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政协、纪委、司法、群众和媒体舆论等监督力量的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人大代表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的载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努力提升人大代表业务素质,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协商民主是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形式。师宗县政协戮力前行,不断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政协章程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教育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调研报告和提案的合法性审查及质量评价,全面提升政协委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政治协商力度,针对“三重一大”事项、深化改革、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灵活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等新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强化民主监督力度,用好用活议案、提案、视察、调研和检查等形式,拓展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依法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参政议政力度,发挥政协组织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择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施政提供有益参考。
擎起法治的大旗,师宗县人大、政协不断发挥自身的职能以及作用,“铁肩担道义、大旗舞东风”,绘就法治蓝图,托起法治师宗。
依法治县 凤凰涅磐得重生
法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师宗面临着既要‘转型发展’又要‘深化改革’的双重任务,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需要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营造一个开放、宽容、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师宗科学跨越发展。”孟书记说,在他看来,“法治师宗”,县域发展才是最终要务。法治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决并受益于法治化,所以推进依法治县,必须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而目前师宗县域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治化建设带动、引导、推进全县经济的跨越发展。
“在‘法制师宗’创建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中孟书记曾指出,“建设‘法治师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法治师宗’创建是顺利实现师宗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活县、旅游兴县的重要保障。”2013年,师宗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9.96亿元,在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中综合得分排第19位,比2012年进位69位,进位排名全省第4位,获“2013年度全省县域科学发展进位县”称号;在曲靖全市的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由2011年倒数第一进位到2013年请曲靖市第二位。2014年以来,师宗紧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煤矿技改、煤矿兼并重组等重要环节,促进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平稳有序推进。
县域经济发展靠什么?政策固然重要,政府的投入和支持也缺一不可,但最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一个地方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尤其离不开一支讲政治、懂法治、决策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头雁先飞,群雁齐追。县域经济要发展,县域实力要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刻不容缓。只有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为官不为”,破解“为官难为”,保障“为官敢为”,让广大干部在矛盾、困难、风险和挑战面前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同时加大对违纪违法干部的查处力度,努力培养、选拔、建设一支既干净又会干事的干部队伍,才能带领全县脱贫致富。
县域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谈起师宗近三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孟书记无限自豪。在他看来,师宗县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凝聚了师宗法治先锋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克难奋进、开放包容的精神。三年来,从百废待兴到法治师宗,师宗人在法治冲锋号声里表现出了应有的胸襟和智慧。
雄关漫道真如铁。回顾过去三年艰辛的法治路,我们看到了师宗42万广大干部群众的心血和智慧,看到了师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法治”思维与睿智。
“法治师宗”、发展师宗,时代在呼唤、人民在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必将在法治的引领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转型发展路子,绘制“中国梦师宗篇章”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张 微
4.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之路 篇四
新中国成立以来走了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有何特点?
带着这两个问题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道路的特征、类型和发展趋势。
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之”字形的曲折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治建设曾大步迈进,1957年反右斗争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建设呈现出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进程重新启动并沿着法制—法治建设稳步迈进。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这一期间的重大突破。
首先是1949年到1956年底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创立。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回忆举行。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1954年3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1954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期间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司法检查制度等等重要制度。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保证了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完成。中共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大步的向前迈进。但遗憾的是之后民主政治便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1957年初,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全党范围内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个人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正式开始。5月,广大知识分子、社会各界人士和中共中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工作以及各级干部的作风提出大量的批评建议。但是,这场运动是运用“大鸣大放”的形式进行的,出现了过激的反社会主义言行。6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开始了反右派斗争。全国的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到1958年夏季基本结束。“反右”斗争被严重的扩大化,一大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政干部被错误的划为右派分子,民主党派与国家事务协商、管理的作用大为削弱。
1958年2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的社论,号召打破“右倾保守思想”,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由此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
在大搞群众运动的过程中,中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出现了高度集权化的趋势。国家权力进一步偏向党的系统。1966年5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以陈伯达、康生、江青为领导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8月,召开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正式通过“文化大革命”的方针。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运动被发动起来了。
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思想为指导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被阻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等老一代党员和国家领导人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政治状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们对“四人帮”横行时期国家“无法无天”的状况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和记忆。要防止那样的灾难重演,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守法,这样我们的国家的安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邓小平把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加以倡导。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总之,1978—1995年17年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在恢复党纪国法,恢复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的理发功能,恢复政协只能,恢复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功能,恢复政府监察审计机构的过程中重新启动的。中国共产党认识的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缺乏民主法制的危害性,大力倡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看完了中国法治民主建设的过程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走入“阀政治民主”建设道路。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被打破,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结构初步形成。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迅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急剧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无数经济体,而这些经济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就要求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产权主体和交换各方,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契约、规则、制度和法制的保障,市场交换是无法正常进行的。中世纪末至近代初期西欧各国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历史表明,规则、制度、法律不健全,市场交换个体各方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互相肯蒙拐骗,甚至陷入了“黑吃黑”的互相厮杀之中,其结果是两败俱伤,大家都赚不到利润。中国有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严重假冒伪劣产品等案件说明了不按契约、规章、程序办事的危害。渐渐的形成了契约意识,法律相应而生。2.人民大众的要求
文化大革命,可谓是给人们留下了可怕的回忆,不少人都在这场浩劫中受到了打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伤害侮辱。社会体制遭受了极大的破坏,人们的生活根本无法保障,社会动荡不安。于是人们深刻意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否则就可能重蹈覆辙。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顺应了民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同。3.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不同名族和国家的地理环境、生产状况和生活方式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政治文化。中国的“依附型”政治文化在中国还有一定的影响,“官本位”、“家长作风”、“人情风”、“裙带关系”等等就是它的缩影。中国老百姓对“天下大治”、“天下太平”、“国泰民安”有深刻的认同。这种政治认同感在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表现就是老百姓有一种“求稳怕乱”的心态,比较容易接受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制建设。接下来再来看看政府建设中纯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彻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在宏观调控手段方面,已经从过去主要依靠指令型直接调控转为依靠金融、财政等间接调控,从过去的“全能型政府”转换为“经济建设型”政府。但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进展较缓慢。时至今日,政府依然直接把持着经济建设大权,力图充当经济建设的主体力量,没有把经济决策归还给经济生活的当事人。“两桶油”、国家电网、水利局,国控的高利润产业可以说是被国家所垄断。其次政府以及公关人员缺乏有效的权利制约。一些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受“人情风”和“潜规则”左右,各种滥用私权。最近曝光的三公经费尽然高达1000亿人民币已经快和国防总支出差不多了,国家的有些公职人员就是这样浪费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可以想象公职人员是多么的奢侈。这种毫无权利限制的行为必将导致堕落。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由于官员贪污腐败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10000亿左右,难以想象这么巨大的数字是怎样产生的,相当于GDP的13.2%-16.8%,我想中国用不着什么经济刺激计划了,这要在反腐倡廉这一块做好,GDP还用愁?
另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民制官”的法治观念没有普遍树立起来。从近年的大量媒体报道的案例和事实可以来看,不少公民受到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意去找司法部门。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找到有效的途径直接反映和申诉。
5.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 篇五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009)
中 国 法 学 会
2009年6月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
目 录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法律监督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八、关于环境法治建设
九、关于法制宣传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 录
前 言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初创时期,“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全新发展时期。经过60年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法治废则国家乱,法治兴则国家安”,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一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建设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新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迈出决定性步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良好成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成果丰硕。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再一次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是保证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必由之路。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一步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前景。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2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12件法律案、2件法律清理决定案和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案,国务院制定了21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600余件,为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巨大努力。
(一)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民事法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该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对民法通则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还就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作了具体规定,界定了法律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该法针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重点就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畅通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7月,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增强了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通过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方面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完善。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收受贿赂犯罪的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者,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特定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制定海岛保护法。中国主张管辖海域有300万平方公里,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是海域辽阔、海岛众多的海洋大国。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岛保护法,针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海岛生态破坏严重、海岛数量急剧减少和一些海岛被违法占用等情况,确立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海岛保护原则,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规范了海岛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开发利用以及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了特殊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制度,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统计法。统计法是1983年制定的,1996年曾作过一次重要修改。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又审议通过了统计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等。为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行政干预,修改后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驻外外交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了保险法、邮政法,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了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二)制定、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09年,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在保护环境、保障和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在巩固和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制定了抗旱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方面,制定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09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抵触、有地方特色、能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村民普遍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新房的情况,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该项规划许可管理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的相关权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体制建设、吸引人才的法制环境。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节约能源条例,对节能标准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节能的鼓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专利促进条例,在鼓励发明创造、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等方面,作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建立了居住证制度,结束实行暂住证制度,对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强化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集中开展相关法律清理工作
2009年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行了分类处理。一是废止了8部法律,包括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二是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并对清理中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进行修改。三是督促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并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时,凡需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的,应当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方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认真研究并采纳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中提出的立法项目。2009年,有21件代表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提出相关立法议案或者立法建议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也邀请代表列席相关全体会议或者出席专题会议、座谈会、论证会等,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
——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社会意见以及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是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以及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途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及其说明,都在中国人大网专栏中公布,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进行法律草案相关问题的宣传,充分调动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两个半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万余条,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意见,经过研究后吸收进了法律草案。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针对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部门不仅直接听取有关部门、医疗单位、患者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国内国际研讨会、座谈会等,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
2009年国务院不断扩大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先后有24件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同时,还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群众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不断扩大立法的民主化。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立法后评估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原则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从2006年起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12部行政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又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6件行政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09年,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围绕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是宪法确立的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国家制度。2009年,国务院认真实施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相关工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09年4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出了审议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审议意见逐条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包括: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督促各地在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等致贫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的同时,积极把其他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努力推进应保尽保;制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的要求,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
——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2009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围绕灾后居民的住房建设、处理好恢复重建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确保恢复重建的资金安全、重视心理救助和生态修复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国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反思,围绕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强化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应急管理保障能力等,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于2009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和一系列重大措施,在积极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应对的同时,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治在应对危机中的作用。通过加强有关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制度建设,适时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制度;通过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通过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绩效评估、质量考评、案卷评查等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力度,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全国有14个省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予以细化和量化。有15个省级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明确了评查的主体、范围、方式、内容、标准等,加强了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2009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31件,办结799件。其中,正式立案并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作出维持裁决的占57.0%,作出变更、确认违法以及其他裁决的占43.0%。
(五)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与深圳市、湖北省和重庆市政府签署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开展多方位、多层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探索。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干部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途径和措施,提升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许多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将法治政府目标细化、量化,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圳市出台了全国首个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安徽省、四川省出台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体系。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支持、指导地方进行政府法制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了全国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2009年,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审判工作
2009年,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8875件,审执结10544736件。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160件,标的额9205.75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4.4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3.82%,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1.77%。人民法院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确保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占62%。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充分发挥裁判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的作用。
——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6746件,其中,审结爆炸、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故意重伤、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67278件;审结贪污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55451件;审结一般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其他刑事案件444017件。共判处罪犯99787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占16.3%。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判处未成年罪犯77604人,同比下降12.7%。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全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质量。高度重视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重事实、重证据,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审理并及时发布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稳定因素。坚持司法主权原则,依法审理涉外刑事案件。
——发挥行政和国家赔偿审判职能,维护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0530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2741件,资源类案件21352件,环境保护案件2628件,涉及公安的案件9563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9126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人民法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就行政审判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就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
——加强执行工作,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执结新收执行案件2446027件,已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760.1亿元。继续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各类执行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一大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收录630万件执行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社会监督。为规范相关执行行为,推动执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335件;依法提起再审32387件。为优化立案信访审判资源,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增设立案二庭,设立申诉立案大厅,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强化诉讼导引、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职能,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便利服务;从提高办案质量、抓好初信初访入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2009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05.5万人次,同比下降9.4%;强化审判监督工作,2009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二)检察工作
2009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起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42473人,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218件;加强对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诉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嫌疑人15137人,起诉假冒专利、注册商标等犯罪嫌疑人2695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犯罪及坑农害农的犯罪。
——做好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工作。坚决惩治损害民生的犯罪,重视打击和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犯罪,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品行调查、分案起诉等制度,打击侵害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加强残疾人控告、申诉等权利的保护,依法妥善处理涉军案件,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推行网上受理信访、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推行下访巡访、预约接访、民生热线等措施。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犯罪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41091人,提起公诉1134380人。完善信访工作程序,推行信访督查专员等制度,开展化解涉检信访积案专项行动,全年办理群众信访421306件次。重视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完善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制度,健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办案机制。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加强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同步介入等预防工作机制,结合办案强化犯罪分析、预防建议和预防咨询工作,在重大建设项目中推广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15149件。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466件、撤案6742件,决定追加逮捕21232人、追加起诉18954人、不批准逮捕123235人、不起诉33048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5664件次。加强审判监督,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963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035件次;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提出抗诉11556件,再审检察建议6714件。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的问题,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依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9883人,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337人次,对监管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268件次。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61人。
——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整改落实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注重听取律师意见,重视接受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健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对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推行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制度。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以业务骨干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培训检察人员10.8万余人次。制定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7人。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为中西部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近2000名检察人员。
(三)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3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18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3件,民事司法解释11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1件,有效地指导了司法实践,维护了司法统一,为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公安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深入开展命案侦破和禁毒工作,重点打击“团伙、系列、流窜犯罪”,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发势头,组织开展了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防范涉枪犯罪、打击假币犯罪、打击整治发票犯罪、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保持了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44.8万起。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容易滋生“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重点场所,组织开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扭转了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全年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100多万起。
——加强出入境边防管理。完善出入境和边防管理执法规范,实施各项出入境边防便利措施,深化出入境文明窗口建设,规范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了边检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和涉外治安环境。不断深化“爱民固边”战略,强化边防业务基础建设,全力开展边境防控,集中整治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问题,有效维护了沿边沿海地区的和谐稳定。全年共审批签发公民因私出入国证件631.1万人次,批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2096.8万人次,批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86.2万人次;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共检查出入境人员3.5亿人次。
——强化消防管理。贯彻消防法,加强消防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消防执法制度和工作标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狠抓火灾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增强城乡防控火灾能力,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能力和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遏制了重大火灾多发的势头,全国火灾形势基本稳定。全年共发生火灾12.9万起,死亡1236人。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推进道路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先后开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行动,严查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8万起,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总体安排,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行运用信息化手段执法办案的新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管理,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机制,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部门规章6部,制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等执法规范30余件,细化了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人民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解决了一大批实际困难,排查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整治了一大批治安隐患,维护了稳定,促进了和谐。为巩固和深化爱民实践活动成果,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民警走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民警走访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着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具有公安特色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对全国近3000名县级公安局长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基层所队长4.9万名。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劳教和戒毒工作。狠抓监管改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监狱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监狱总体保持安全稳定。加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规范化建设,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稳步提升。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依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狱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由财政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监社分开等“三个分开”初步完成;监狱布局调整取得阶段性成果,落实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中央专项投资12.9亿元,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监管条件进一步改善。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全国劳教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隔离所未发生所内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疫情传播。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5个省(区)成立了戒毒管理局,203个劳教所改建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共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07361人。——人民调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3万个,调解员494万人,全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67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7.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进万家”、“百日大排查大化解”等活动,排查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仅乡镇一级调解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就有750多万件。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合同债务、劳资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加强律师队伍管理,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执业状况评价体系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惩戒等规章制度,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央财政安排5000万元彩票公益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和参考人数创历史新高,分别达到41万和36万余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司法鉴定机构4644家,司法鉴定人5万多名,全年共办理鉴定检验案90万件。组织开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顺利实施,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全面启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17项改革任务出台了改革实施意见,18项改革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人民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分开行使,提高了执行工作水平。全国100多个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人民检察院将省级以下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行使,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分由不同业务部门承办,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加强和改进了法律监督工作。政法机关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等公开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和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司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司法民主,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人,同比上升25.1%,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制约。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增加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有力打击腐败犯罪和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省(区、市)陆续推开,一大批因受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得到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18个地(市)、1336个县(区、市)、15123个街道(乡镇)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累计接收矫正人员35万多人,一半以上的人已解除矫正,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仅为2‰,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扩大到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2.3万余人,经过实战性技能培训和跨学科专门知识培养,主要充实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政法机关,加强基层政法机关执法力量。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司法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实行放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试点。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为国家司法考试必考内容,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加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
(四)加强政法经费保障
通过改革,国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建立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装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措施。司法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政法经费实际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切实保证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五、关于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后对畜牧法、工会法和食品安全法等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改进执法的一系列重要审议意见,促进了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例如,针对畜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应当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和保险支持问题,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满足畜牧业发展的信贷要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为应对畜牧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务院决定加快制定、完善和提高畜产品安全标准、畜牧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09年,各地方人大也对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支持和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推动了法律实施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结合。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并审议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2008年国务院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财税政策措施,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支持抗灾救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圆满完成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央预算。同时指出,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扭转财政收入持续下滑的局面,又要防止收“过头税”,防止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力而行、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铺张浪费,力戒滥铺摊子,不要做表面文章;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抓紧建立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加大对重点财政收支领域的监管力度,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防范财政风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方面对审计查出的2008年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屡审屡犯、有禁不止”的财政违规现象,除加大整改和处理力度外,要分析深层次原因,建立预防财政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从落实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强支出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量力而行、健全财政体制、规范转移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并于2009年12月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冲击,国务院在2009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在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公共投资1040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又安排9080亿元中央政府公共投资。为保证这一投资计划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等4个题目,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不扎实、配套资金不落实、地方债务风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滥铺摊子等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并形成调研报告送国务院,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200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同时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央政府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发挥投资拉动作用,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严格把握投资导向,优化投资结构,落实配套资金,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投资监管,防止重复建设,真正把钱用在刀刃上,并要求国务院在2010年4月底前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200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共600余件。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报送备案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了审查研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对存在的问题与制定机关交换了意见,要求其妥善处理,并促请其集中清理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督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并就地方性法规清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大都成立了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2009年,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98件,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处理。
2009年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法规637件、地方政府规章537件、部门规章161件。经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7件法规、规章作了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82件要求对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申请,也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处理。200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124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269件进行了处理。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2009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一)公布实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计划》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倡议、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下制定的,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对国内外作出的庄严承诺。《计划》从中国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设定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2009年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确认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指标均如期得到落实。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生存权和发展权。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率先复苏并保持了平稳发展,有效地改善了民生,维护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一系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中央两年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中,民生领域的投资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为促进就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420亿元就业资金,完成了贫困地区100万劳动力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近千万劳动力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在扶贫方面,中央财政投入197.3亿元扶贫资金,安排农业“四项补贴”1230亿元,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央财政投入579亿元资金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费、住宿费、学杂费等,投入50亿元资金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进行改造,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及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均大幅增加。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农民60岁以后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健康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中央新增200亿元资金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规定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平等权。破除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关键。河北、辽宁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保障公民选举权平等。
——民主权利。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通过互联网获取和传播信息、表达诉求,成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有效模式。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超过3.8亿人,96%的乡镇通宽带互联网。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公开政府信息。
——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公开审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案件的查办力度得到加强。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继续实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制度,加大对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全国拐卖案件DNA数据库,解救被拐卖儿童2471人、妇女5322人。在31个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试点工作,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近6万名0至6岁的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帮助。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新安排36.9万城镇残疾人就业。2009年,中央政府投入12.4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等。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细则完善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补充和细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及授权条件,明确了遗传资源信息披露要求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就专利法修改涉及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修改后的细则简化了专利收费项目和缴费程序,进一步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允许单位和发明人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益,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补充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此外,著作权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2009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在境外知名展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加大对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419300多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整改297360家次;受理举报62805件,立案调查72857件,移交案件3692件,办结案件65049件。开展联合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播、接收广播影视节目的行为,推动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全面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活动。
继续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专利诈骗、群体侵权和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基本遏制了专利诈骗案高发势头,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937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0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548件。
(三)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比2008年上升29.6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依法保护,确保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出台了《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
检察机关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92件2667人,批捕1256件2119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931件3518人,起诉1535件2695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全年共破获侵权知识产权犯罪1624起,涉案总金额近10.38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2649人。
八、关于环境法治建设
中国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近年来又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加强环境立法和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及措施 截至2009年底,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中国各法律部门中立法进程最快的领域之一。
中国的环境立法注重对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规范,先后确立了近20项环境法律制度以及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最初,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注重末端治理,主要建立了“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申报”、“规划”、“标准”、“监测”、“监视”、“征收超标排污费”、“许可证”等制度。1999年,中国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注重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增加设立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功能区划”、“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制度,注重从源头控制污染。此外,为了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控制,增加了“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油污保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污染应急”等制度,使环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2002年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源头控制。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加了“公众参与”、“定期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较为完善的。
(二)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中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积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年来,中国为与国际社会一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了有关规范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和增强碳汇能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及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国务院据此修改完善了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能效标准,明确了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增加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鼓励和引导节能的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和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加强了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和对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要求。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完善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制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增强碳汇能力,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对森林法修改的论证工作,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二是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四是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不断完善环境立法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环境法律的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对各地落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并对三峡工程建设、大兴安岭生态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进行了监督调研。同时,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者,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责任追究,环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九、关于法制宣传
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009年,着眼于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一)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是2009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也是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企业为对象,先后举办主题论坛、法制报告会、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6万多场次。围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开展送法下乡、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活动,培训农村干部110多万人次。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新疆等地开展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在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建立学法制度,2009年的“法律进寺庙”活动共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法制培训班近万期,20多万人次参加培训。围绕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教育内容纳入《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编写《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此外,还开展了防控甲型H1N1流感、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社会热点和重点问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实现“双百”活动常态化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在2006年至2008年连续3年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2009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双百”活动常态化工作的意见》,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双百”活动常态化。2009年“双百”活动共组织报告会430多场,直接听众超过45万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重点宣讲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深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推广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许多省(区、市)组织了统一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公务员学法活动,共举办公务员法制学习培训班50多万期,培训公务员1600多万人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展,全国大中小学已经基本开设法制教育课,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1600多万青少年参与了网上知识大赛。继续组织“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大型青少年普法活动,培养和增强广大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推进法治省市县创建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2009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130多个地(市)和500多个县(市)开展了法治省市县创建活动。制定《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蓬勃开展,有364个行政村被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表彰命名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五)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为了及时向国内外介绍中国法治建设的最新进展,继2008年中国发表第一部关于法治建设的白皮书——《中国的法治建设》后,中国法学会于2009年6月组织撰写并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报告从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司法工作、人权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反映了中国2008年法治建设情况。
(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
2009年,除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更加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办了大量法制宣传栏目、节目、专版外,网络法制宣传有较大拓展,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上游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更加深入人心。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继续稳步发展,在培养法律人才、树立法治理念、塑造公民意识、培育法治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就。
(一)法学教育体系日臻完善
——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方针指导下,2009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其中,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333个,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115个,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35个(其中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11个),有11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9年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培养方法不断改进,不同层级、类型的法学学位定位逐渐清晰、衔接日益合理,法学教学活动与科研、司法考试、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更为紧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得到逐步推广。——多类型法学教育体系和多层次法学学位体系初步形成。法学教育院校的设置既有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也有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还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司法学校和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法治的需要,代表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09年,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继续围绕法律职业理性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展开探索和实践。其中,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官学院培训为主的司法职业教育初具规模与特色,各类岗前培训、任职与晋升资格培训、专项知识技能培训逐渐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律师、公证员、书记员等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教育也渐次启动,为满足法治建设多方面的人才需求提供了保障。
(二)法学研究事业更加繁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取得了一大批有价值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法学学科体系逐步建立,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初步形成,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更加科学化、多元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得到较好贯彻。
2009年,中国的法学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关注重大事件、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尤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国家公权力运行、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一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宪法学围绕新中国成立和宪法发展60年,重点研究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变迁问题;法理学围绕在中国举办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主题,重点研究了全球和谐与法治问题;民法学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重点研究了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特殊侵权形态等问题;商法学围绕商法视野中的社会责任,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行政法学围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重点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量权的规范、给付行政程序等问题;经济法学围绕金融危机与经济法,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与市场规制、金融危机与宏观调控等问题;财税法学围绕服务科学发展,重点研究了财税民主与财税法治、税收征管法制的完善、促进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等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了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等问题;刑法学围绕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重点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死刑制度适用等问题;社会法学围绕改善民生,重点研究了新农村建设与社会保障立法、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立法等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围绕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重点研究了反补贴、新贸易保护主义、服务贸易促进立法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学围绕新中国民事诉讼法60周年,重点研究了调解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围绕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重点研究了刑事量刑程序的完善、优化刑事司法权配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等问题。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9年,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加强与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
——反恐立法方面。中国已参加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的11项,并正就已签署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履行国内批准程序。派团参加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在区域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支持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中国代表强调,建设“和谐外空”离不开外空法的有力保障,同时认为现行外空法还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需要在不影响现有外空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讨论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表决支持第389号决议《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海洋法方面。派团参加了第19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年会和64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磋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中国政府强调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既让沿海国充分行使对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应避免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中国政府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审议沿海国划界案,不应影响各国对《公约》其他部分的适用。
——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约。2009年12月,中国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与各国讨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事项。中国切实履行已参加的人权公约义务,启动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撰写工作。2009年8月,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审议结论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与成就。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 从1987年同法国签订《中法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起,中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缔约工作走上了快车道。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逾百项司法协助条约。
——通过司法协助,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2009年,中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各类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案件3300余件,涉及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跨国洗钱、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中外司法协助有效打击了跨国犯罪,维护了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协助缔约工作,完善司法协助法律框架。200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先后批准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
——开展司法协助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与加拿大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二轮磋商。双方就引渡、遣返逃犯及分享犯罪所得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应当持续这种对话,推动双方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就引渡法律和实践问题同美国举行研讨会,深入交流了各自宪法框架、引渡的国内法和条约基础、办理引渡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缔结引渡条约的标准和要素以及引渡的替代措施等问题。
(三)气候变化问题的系列涉外法治活动
——推动气候变化谈判,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地位。气候变化问题是2009年度最大的国际热点问题之一。发表《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在9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全面阐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宣布了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4项重要举措。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会议谈判,并与各方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温家宝总理亲自与会,发表重要讲话,并深入细致做各方工作,阐述中方立场,促成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会议最后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巴厘路线图”双轨制谈判的进展,锁定了各方在重大焦点问题上的基本共识,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今后谈判奠定了政治基础,指明了方向。
——积极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法律问题。针对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边界调节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中国商务部于7月3日指出,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12月16日,中国商务部再次表示,坚决反对使用碳关税措施限制贸易发展。
(四)其他方面
——维护《南极条约》的法律地位。派团参加第3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指出冻结南极领土、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科学考察自由、协商一致等原则,是《南极条约》成果的基石,应继续作为处理南极旅游、生物勘探等新问题的指南。
——推进国际条约适港澳问题。2009年3月,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泛亚铁路网政府间协定》的核准书以及有关该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声明。2009年还办理了13项多边条约修正案适港澳手续。——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就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举行书面及口头程序。中国参与了上述程序,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第一次共同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活动。
结束语
2009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但也要看到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很多,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十分重要的一年。中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谱写法治建设的辉煌新篇章。
附 录
(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1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二)2009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1、军服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4、旅行社条例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7、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8、彩票管理条例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0、基础测绘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3、全民健身条例
1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7、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8、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19、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1、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2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建设法治中国习题 篇六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司法工作
四、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六、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七、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周年。3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懈探索,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快推进,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实现重大转变。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进步:立法工作成就巨大,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司法公正;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日益繁荣,全民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社会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加强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2008年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的继续创新发展,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展开;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各个环节整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举办北京奥运会、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中,彰显了法治的促进、保障和服务作用。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卓著,谱写了法治文明发展的又一崭新篇章。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08年,中国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7件法律,审议了17件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了30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30多件地方性法规,朝着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编制5年立法规划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后的第一年,为做好新一届人大的立法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着眼于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把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实现科学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立法规划涉及改善民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司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等7个方面64件法律项目,其中49件法律草案要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15件法律项目先进行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审议。新的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增强了国家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对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
———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针对这些年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涉及建立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即对食源性疾 ⑹称肺廴疽约笆称分械挠泻σ蛩赜Φ苯屑嗖猓允称贰⑹称诽砑蛹林猩镄浴⒒院臀锢硇晕:τΦ苯蟹缦掌拦馈L岢鍪称钒踩墓冶曜际乔恐浦葱斜曜迹晒裨何郎姓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各相关方。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中国目前有8000多万残疾人。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改。这是惠及中国残疾人群体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措施。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从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完善或者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完善或者增加了关于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对一些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充实了农村消防、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细化了法律责任。
———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维护了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保障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
———审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次审议后通过了这部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围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等核心内容确立了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纳入该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规定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全方位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修改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完善的重要法律。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强调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拓宽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用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完善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等。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四)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立法
———修订防震减灾法。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如何更好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防震减灾法。这次修订对我国近年来实施防震减灾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制度,完善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余震监测等内容,增加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以及政府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管理与支持。完善了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制定应对重大事件的相关行政法规。汶川地震后,为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国务院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等,对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废止了有关食品免检制度的规定,及时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乳品从牧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法律清理工作全面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87年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过一次清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为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了对法律的系统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解决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之间规定不尽一致或衔接不够,法律操作性不强、影响实施等问题。清理的目的是维护中国法制的统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行政法规清理圆满结束。国务院自2007年开始对列入清理范围的655件行政法规进行逐件清理。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行政法规清理,是国务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规章清理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 ⒆灾吻⒅毕绞泻徒洗蟮氖腥嗣裾府、国务院各部门对现行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件规章中,共废止1977件,宣布失效196件,修改395件,进一步提高了国务院各部门和 ⑹辛郊墩府的制度建设质量。
(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改革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规定,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中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这一决定大大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了公布法律草案的常态化,是朝着立法民主化方向迈出的重大步伐。2008年共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通过这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能够吸收的尽量吸收,并将吸收情况给予反 T谏笠榉勒鸺踉址ㄐ薅┎莅腹讨校嗣袢褐诠蔡岢7000多条意见,对充实群测群防制度,增加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意见,都吸收到了法律规定中;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00多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食品经营实行分层次管理、食品召回、保健食品管理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对法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共收到7万多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反 2008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涉及的电子监管码等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问题,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改革完善国务院立法工作。为在制定行政法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国务院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内容外,行政法规草案全部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22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法规草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民群众热情参与,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就收到群众意见8.2万条。
二、关于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2008年,中国各级政府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取得了新成绩。
(一)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中国的各级行政机关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国家制度。2008年,为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需对2008年中央预算做出调整,为此,国务院于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批准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需采取一系列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工作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前,国务院可以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制定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则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规定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五项准则,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执着追求和不懈努力。
———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县政府是中国政权体系的基础,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和安排。决定下发后,各地方政府采取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培训骨干人员等多种形式落实决定精神,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公开载体更加丰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在汶川地震抢险救灾过程中,相关信息及时全面的公开,为提升救灾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都强调要加快实行行政问责制。山西尾矿溃坝事件、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批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行政问责范围逐步明确,问责程序逐步规范,问责方式逐步向法治化转变,社会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逐步增强。
(三)加强法规规章备案监督工作
2008年,国务院共收到备案登记的地方性法规374件、地方政府规章58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52件,经审查对存在问题的44件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国31个 ⒆灾吻⒅毕绞姓府法制机构共审查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925件,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295件作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四)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008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66件,比2007年增加23%,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8002件,平均审结率近96.1%,80%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通过行政复议,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了一大批复杂的行政争议在基层得以化解,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五)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创新
通过体制改革与创新严格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根本保障。2008年,市县两级政府加大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力度,20个省级人民政府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了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关于司法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2008年,中国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入手,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中国的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人民法院工作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711275件(含上年未结案806687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9839358件,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
———以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重点审理刑事案件。2008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768130件,其中审结爆炸、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故意重伤、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61268件,审结贪污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案件52173件。全年共判处刑事被告人1008677人,其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占15.77%。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死刑复核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复核工作效率,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解决量刑尺度不统一问题。
———以保障民生、实现案结事了为重点推进民事审判工作。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5381185件,诉讼纠纷标的金额7955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4.0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占24.54%,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1.46%。人民法院把保障民生作为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纠纷,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较好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完善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措施。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从解决好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纷争,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重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2008年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09085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8672件,涉及土地、林业、矿产等资源方面的案件18892件,涉及公安的案件1045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7843件,涉及乡政府和农业的行政案件4493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对重大、复杂和有协调余地的案件,对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慎地做好协调工作。特别是对由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真研究相关的司法政策,促进了这类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
———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2008年,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办结执行案件2225419件,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263亿元。为解决多年来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并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8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工作
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0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拉萨等地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依法严惩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经济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提起公诉1143897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人。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职务犯罪多发行业和领域,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分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开展预防宣传和咨询,加强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把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问题作为2008年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198件,撤案6774件;决定不批准逮捕107815人、不起诉29871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50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248件。把解决裁判不公问题作为2008年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1145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22件。把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作为2008年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制定了关于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规范性文件,落实羁押期限届满提示、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990人,对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1660件次。
(三)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不断规范司法解释程序,注意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司法解释质量。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1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17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3件,民事司法解释11件,行政司法解释2件,其他司法解释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1件,为正确实施法律,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公安工作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组织开展了命案侦破、打盗抢抓逃犯、打击经济犯罪、禁毒人民战争等专项整治行动,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2008年,中国公安机关所立刑事案件总量保持平稳,全国因刑事犯罪造成的伤亡人数略有下降,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所降低。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切实加大了社会面管理和防范工作力度,全国社会面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各级公安机关坚持开展重点治乱,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了治爆缉枪、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了治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扭转了一些地方、场所、部位治安秩序混乱的局面。
———全力维护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社会稳定。2008年,中国把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全顺利举行作为维护稳定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明确提出平安奥运是北京奥运会成功的最大标志,是最重要的国家形象。各地各部门以实现“平安奥运”为目标,加强社会治安和维护稳定工作,加大了对暴力、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加大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加大了社会治安防控力度,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全顺利举行作出了重大贡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仅有效防止了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发生,而且北京等赛事举办城市和各地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确保了奥运安全顺利,维护了国家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和高度评价。
(五)司法行政工作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中国新成立了一批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使全国各类调解组织达到82.74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79万人。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拓宽,从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发展到村务管理、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肇事等难点问题和纠纷的调解。全年共调解各类纠纷498.1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9%。———加强监狱劳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在加强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同时,大力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帮教率达92%、安置率达90%。
———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犯罪在社区进行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已在25个省(区、市)的10275个乡镇(街道)展开社区矫正试点,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4.9万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约为0.2%。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08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研究制定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登记工作以及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办法。开展了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司法鉴定认证认可试点,司法鉴定能力和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强制度建设,改进管理方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和“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完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加强律师、公证工作。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定,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14467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达到156710人,全年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共2598070件。2008年中国公证机关共办理公证事项9490275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处3035个,公证员11368人。
———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中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家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司法部制定了改进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允许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调整了四川等地震受灾地区的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了特殊政策。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有818名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为两岸架起了法律交流与沟通的一座新平台。
———做好司法协助和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中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数量超过3000件,涵盖了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盗窃等诸多领域,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各级政府法律援助财政拨款66947.5万元,法律援助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全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546859件。
四、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标。2008年,中国政府着手制订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提出“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政府首要保障的人权。2008年,中国经受了特大自然灾害的考验,灾害发生后,政府把抢救生命、社会救助、恢复重建迅速纳入法治轨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因灾受损公民在灾后的生存和发展。2月,国务院公布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中央政府支持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先后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从基础设施重建、产业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人口安置、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心理康复等各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共达760万人次。就业促进法开始实施,各级政府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政策,就业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仅全国城乡残疾人的就业人数就达到2100多万人。加强和改进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管理事故多发势头,全年因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
———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开始施行,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这是人权的一个重大发展。
———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首次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给予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3062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21474万人。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1991年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008年,中国首次制定并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取消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提高到违法所得的4倍,将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提高到20万元。增加了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建立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取得新突破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严厉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雷雨行动”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尤其是恶意、群体及反复侵权、假冒、冒充为主。“天网行动”以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为主。两个专项行动大大遏制了专利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08年各地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92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4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59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601件。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056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671次,检查商品2110822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案件21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11件,跨部门执法协作327次,跨地区执法协作262次。共审批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44个。
———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634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7045件,一般违法案件9589件。查处涉及侵犯港澳台和外国商标注册人权益的案件10965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963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287万件,罚款46740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37件、犯罪嫌疑人145人。
———依法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权货物9297批,涉及侵权货物数4亿多件。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共2292件,新增的备案申请数量与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依法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举办“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把涉及奥林匹克的专利侵权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共查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721件,案值1659万元,罚款727万元。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5858件,案值3484万元,罚款2976万元,同时没收并销毁了一大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各类商品。全国海关切实履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工作职责,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扣留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约45万件,案值约人民币383万元,有效遏制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口。监控和收到违法转播线索242条,查处违法网站117家,对84家网站采取关闭或停止接入等措施,责令33家网站删除内容或停止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界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奥假冒盗版犯罪活动,及时破获假冒奥运金牌案、假冒奥运火炬案、制售假冒奥运纪念币等一批案件。国际奥委会表示“对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和媒体报道情况非常满意”,“中国反盗版工作为全球奥运版权保护树立了榜样”。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诉讼制度的作用,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实际,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加强调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在行政诉讼方面,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在刑事诉讼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预防和惩治知识产权犯罪。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比上年上升32.58%。
———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月活动。2008年,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由全国法院举办的持续时间最长、主题鲜明突出、内容丰富多样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专项行动。
六、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育法律人才和中华民族的法治文化,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强
———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这条主线,阐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经验。这是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第一部白皮书,是中国第一次以政府文告的形式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五”普法规划中期督导检查工作顺利完成。310万名公务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24万农村“两委”干部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634万企业职工受到法律知识培训,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示范基地100个,94%的城镇中小学、85%以上的农村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表彰了第三批“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进了农村和城市社区依法治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全面启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组织重大事件和重大主题的法制宣传。汶川特大地震后,司法部组织开展了以“加强法制宣传,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法律进灾区、进安置点、进帐篷、进活动板房、进工地的活动,在法制日报和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开辟专门栏目,宣传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举办“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活动,印制奥运法制宣传手册、折页、海报,制作动漫公益广告《福娃说法》光盘,开展手机报奥运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了奥运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开展相关专项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与者达2600多万人。利用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日,开展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法制教育,全国直接收看的人数达1200多万人次。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产生深远影响。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于2006年启动,到2008年已历时3年。3年中,“双百”活动在中国31个 ⒆灾吻⒅毕绞泻托陆ㄉ璞诺89个地、市、州,共举办报告会135场,直接听众38万人。近百名法学家到中国各地向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宣讲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
(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继续繁荣发展
———法学教育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中国共有法学类专业院校系610多个,在校法科学生达到40万人。为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紧缺问题,开展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14个 ⒆灾吻⒅毕绞械25所政法院校招录5000多名学生。改革试点以司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着重训练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繁荣法学研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2008年,中国法学界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为契机,对各法学学科30年来的进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研究成果。以关注重大事件、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现实问题为着力点,就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的决策提供法律对策和法学理论的支撑。中国法学会组织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有40篇(部)法学专著和法学论文获奖。2008年中国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法律类期刊600多种,发表论文数量在3万篇以上。
七、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8年,中国与国际社会积极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涉外领域的法治交流,涉外领域法治建设成绩显著。
(一)参与有关国际立法
———在反恐立法方面,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2008年会,继续参与《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表达了希望有关各方能就公约的遗留问题尽快达成共识,尽早完成该公约的制定,以健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的立 V泄乖诹瞎蠡岬裙饰杼ǎ厣炅瞎捌浒怖砘帷⒋蠡嵊υ诠史纯侄氛蟹⒒又鞯加胄髯饔玫闹髡牛С滞ü贫ü使技忧看蚧骺植乐饕宓墓屎献鳎⑶惺德男刑踉家逦瘛T谙钟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中国已经参加了其中11项,签署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在反腐败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届缔约国大会及各工作组会议,积极主张履约审查机制应严格遵循缔约国会议决议确立的原则,不得干涉缔约国内部事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应作为履约审查的优先事项。
———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强调国际合作始终是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呼吁各国在尊重差异、增强互信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履约能力,反对以履约审查为名干涉别国内政。
———在外空活动和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第51届会议,首次提出建设“和谐外空”概念,并强调指出,维护和加强外空法治、促进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建设和谐外空的重要保障,各国应对此共同努力。
———在国际刑法方面,分别组团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届缔约国大会续会和第七届缔约国大会。代表团重点参与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讨论,主要涉及侵略罪和国家侵略行为的定义、法院行使对侵略罪管辖权的条件及侵略罪条款的生效程序等具体问题。
———在人权法方面,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之一,中国一贯重视促进、保护并大力发展本国人权事业,始终认真负责地履行理事会成员国的职责,积极参加各种人权机制运作和人权专题讨论,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2008年6月,中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同年8月31日对中国生效。
———在海洋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上重申于2007年提出的“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理念和主张,强调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海洋永久造福人类,人类持续回报海洋,要在科学和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开放和管制之间的兼顾,先来和后到之间的公平。2008年,中国有关方面积极进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研究工作。
(二)着力推进司法协助等领域的缔约工作
———3月19日,签署了《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4月3日,签署了《中国和阿联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月27日,签署了《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月11日,签署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9月24日,签署了《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中国和科威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基斯坦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和纳米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葡萄牙引渡条约》;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阿联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三)继续推进国际条约在香港、澳门的适用
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办理了中国参加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关于中心所在地的议定书》、《泛美开发银行成立协定》、《泛美投资公司成立协定》、《多边投资基金II成立协定》、《非本地区国家加入泛美开发银行总则》等8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手续。办理了中国参加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3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有关手续。
(四)密切跟踪国际热点法律问题 ———在外空活动方面,根据国际外空活动的最新形势,中国空间法学界积极跟踪国际空间活动的法治问题,发表相关看法主张。中国空间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空间立法名词”研讨会,专门就我国拟定空间活动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在人道法方面,组团参加国际人道法地区研讨会,围绕“支援和平行动中和复杂紧急情况下的机构间合作及重建家庭联系”主题进行讲解。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派团参加气候变化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OP14)和京都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MOP4),强调气候变化是对全人类的挑战,落实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一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三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各国应按照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在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采取切实行动,目前紧迫的是要确定发达国家中期量化减排指标。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安理会、联大气候变化高级别会议、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亚欧峰会和东亚峰会以及中日韩、拉美、地中海等全球和区域多边会议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显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负责任态度。参加了在美国华[0.10-3.92%]盛顿召开的经济大国气候变化会议,同欧盟、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举行了双边气候变化磋商,与法国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与澳大利亚发表了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与日本发表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和巴西、墨西哥、南非等也加强了气候变化磋商或协调。
(五)支持联合国决议,参加国际合作,积极打击海盗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安理会决议,2008年12月,中国海军开始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首次执行护航的任务,多次成功保护我国和外国商船,成绩卓著。
结束语
7.建设法治中国习题 篇七
中国能够走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主要是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 1949年10月1日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 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法令, 为了加强国家的政权, 社会的秩序。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后来的法律条款, 都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和经济制度。制定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 奠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次, 在八大召开后到“文化大革命”的开始,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实现, 中国开始迈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八大的提出, 让社会主义中国展现了一片好景象。当然在此期间, 由于反右运动的扩张, 让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下坡路, 法治观念不被肯定。后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民主和法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十年之间, 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 需要停止, 整个国家陷入了动乱状态。然而,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下发生了转变, 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后, 多数人都认识到了, 一个国家需要稳定, 安居乐业, 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抓起。达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根据这一时期相关法律的颁布, 使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从1993年以后, 中国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为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定的经济基础, 1994年国家领导听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于实践问题的专家讲座。1996年2月8日下午, 第三次法治讲座在南海召开, 这次讲座的意义极其远大。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 讲“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写入了法修正案。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后, 更加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法治更加的完整, 也全面落实了依法治国的战略。从这些历史进程发现, 走过的是一条人治到法治的路。
2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程
法治作为一种文明制度的范畴, 需要和一个国家的国情结合在一起的, 自从和改革开放几十年一来, 在做好法治的过程中, 始终不能忘记要追求符合国家的法治文明。后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指出:“民主、靠法制, 并向人民保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经过鸦片战争不断侵略, 西方国家的文化也在间接的抨击着中国传统、落后的文化, 同时, 也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各种手段强迫清政府签订一些不平等的条约, 让中国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中, 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和耻辱。只因为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性, 是因为, 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有、体系有差异, 对此才会产生这样的纠葛, 巨大地影响着中西方的同上合作, 只是单单一种形式维持着。这是观念差异带来的后果, 导致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中西方的生活观念、法律道德观念也不同, 引发着各种事件的发生。当然, 从不同的方向来看, 有利有弊, 两次的鸦片战争让中国发生的扭转。因此, 我们对西方的法制文化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了解, 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条件, 不仅仅要靠文化, 还需要经济、政治的配合。当然。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在长期的法制之下, 我国开始了法制的调整。在1979年3月到6月底,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像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第七部法律草案, 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中断了二十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再加上十一届三中全会, 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步入了正式的轨道。
3 对三十年的实践认知
(1) 强化党的领导。回顾历史, 改革开放一来我国的法治文明的建设之路, 获得了一些对实践的认知, 这不仅是对走过道路的认知, 同时, 也是未来发展需要走的路。首先, 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建设,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使命, 是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因此,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将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2) 坚持依法治国。回首历史, 经历了人治到法治, 走过了太多的路, 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成立,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 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 从“制”到“治”, 走到了今天, 这是艰难的一步。然而, 法治建设不仅要有法可依, 而且还需要符合当下的时代精神, 建立在民主之上, 要清楚知道法治需要保障人人平等。通过一系列的法治改变了中国以前的旧面貌, 同时, 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 它也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3)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众所周知,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经是国家的方略和社会的共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水平就不断的呈现上升趋势, 也取得了显耀的成就。但是如何保持这种趋势, 需要我们考虑。根据经验, 我们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开放, 所以法治是不能遗漏的。根据1997年9月12日,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不管什么, 这都是来自人民的心声, 一切都是为了人民, 法治不仅是党的选择, 也是人民的选择, 更是人民的需要。
4 结论
法治是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也会促使人的发展, 党在十五大提出, 需要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然而,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 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保障人的自由和谐发展。因此, 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利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人民提供自由发展的保障。更加全面的了解中国的法治, 不仅需要知道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优势, 还需要了解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弊端和局限性。中国也应该建立在实践的过程中, 更深的方面将法治建设目标成为自己国家的状态体现的文明, 不断的完善, 而实践才是能够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最后, 还需要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变成建设制度文明的目标, 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虎.西方法治的政治基础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4) .
[2]郑言.正确看待新中国60年的法制建设[J].探索, 2010 (1) .
8.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立审判 篇八
关键词:法治中国独立审判整体思维 合理预期
在越来越强调“专业槽”的中国法学界,依然存在一些个二级分支学科共同关注的“跨学科”问题。其中,“司法独立”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堪称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问题之一,在当前,它也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多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催生出数量较多的法学文献。在这些文献中,张新宝先生的《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载《法学》2012年第1期,以下简称“张文”)一文,属于较晚近的、较有代表性的一篇。在这篇论文中,张新宝先生鉴于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所存在的“认识上的分歧”,希望“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正确厘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按照张文的“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就“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言,人民法院“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但是,“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第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第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在正式制度层面上显得乏力,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却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第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以上五个方面,就是张文旨在追求的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但在笔者看来,这些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理解并不全面,与“全面理解”的预期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张文在以上五个方面所做出的一些具体论断,也值得商榷。分而述之,笔者的商榷性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概括地说,虽然张文论述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所涉及的五个方面,但是,这五个方面的观点,都是站在法院的立场和视角观察问题的结果。这就不全面了。这种单一的立场与视角,使该文的作者身不由己地充当了法院尤其是法官的辩护人,让这篇论文在不知不觉中就变成了法院立场的辩护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保持中立,不能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说话;同理,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个主题,学术研究者也不宜完全固守法院的立场,而应当同时兼顾党委、行政、人大、舆论等多种立场。因为每一种立场都有它的合理性,都有它的正当理由。法院或法官固然可以代表法律,是法律的代言人,但是,人大不也是法律的制定者与宣告者吗?因此,既要承认从法院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但也应当承认从其他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从学理上排斥理解这项法律原则、这个学术问题的其他立场。否则,就只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片面理解,而不大可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第二,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上,张文认为:“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这个判断的前半部分虽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或者”之后的论断却值得商榷。因为,一方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因为,任何一条“宪法、法律和党章”,都未明确禁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现行的“宪法、法律和党章”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党委确实“影响”了个别案件的判决,但是,党委对个别案件施加的“影响”并不是以“干涉”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协调”的名义展开的。按照正式制度,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正是政法委(同时也是党委)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这就是说,党委政法委有职责“协调”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然而,这里的“协调”与“干涉”实为一体之两面: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容易把它理解为“干涉”;但是,站在党委政法委的立场上,那就是“协调”,并不是“干涉”。能把“干涉”与“协调”完全切割开来吗?
第三,在法院与行政的关系上,张文认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事实上能够排除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行政对法院的“干预”永远都是存在的。张文列举了一些“行政干预”司法的劣迹。譬如,“政府在给法院的函件中竟然能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力,并且还能以政府部门‘协调会的方式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决定不予执行”。这当然是比较极端的做法。“叫停”这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试图彻底“排除行政干预”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如科斯从“问题的相互性”入手所论证的“权利的相互性”一样,〔1 〕权力也有相互性,权力与权力之间也是相互纠缠、相互嵌入、相互“干预”的。一种权力主体如果对另一种权力主体产生了某种作用力,那么,后者发出的反作用力一定也会指向前者。譬如,以前的君主可以统治臣民,但臣民也可以揭竿而起,把君主推翻。同理,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影响(或“干预”)政府,但政府也可以通过人事权、财政权等方式影响(“干预”)法院,〔2 〕政府对法院的这种影响(或“干预”)正是现行的由宪法所安排的政治体制的产物。在这种持续不断地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行政—司法”关系中,怎么可能“排除行政干预”?如果彻底排除了相互之间的“干预”,政治和法律还能运转吗?
第四,在法院内部,张文主张:“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张文的意思是,要排除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对于法官断案的干预。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因为,法院内部的微观权力结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多个方面的斟酌与权衡。譬如,司法判决本质上是法官作出的判决还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司法职责的主体到底是法官还是法院?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内多个法官不容易腐败,还是人数较多的审判委员会更不容易腐败?以及未亲临庭审过程的“书面审判”与“合议”能否作为“开庭审判”的有益补充?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很难轻易地作出判断。尤其是,在当前的法官并未实现与当事人有效分隔的背景下,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理解为法官个人独立断案,利弊得失到底该如何衡量?法官独立断案引发的弊端,是否就一定小于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长签发判决书式的法院断案所导致的弊端?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全面、严格的论证之前,恐怕还不能简单地断定:法官个人独立断案一定就是更优的选择。
第五,关于人大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按照张文的论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即使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人大并无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法院方面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实质责任,充其量只是‘没面子。因此,导致此项监督条款成为具文”。另一方面,则是“很多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这就是说,正式的“人大监督”没有发挥效果,没有对法院产生有效的监督;但有些人却在利用人大制度中的某些缝隙损害司法独立。对于张文描述的这两种现象,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就前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人大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与批准,既具有监督的性质,同时还在于强化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报告、审议、批准的过程与仪式,既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治功能,〔3 〕因而是有意义的,并非毫无意义的“具文”。就后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人大制度的缝隙来影响法院、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当事人毕竟只是极个别的,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还算不上是真正的特权者,真正的特权者会“不战而屈人之兵”,根本就不会让自己卷入法官主持的诉讼过程。再者,任何一项正式制度,就像任何一场宏大的社会运动一样,都会有漏洞,都会有缝隙。指望一种好的正式制度永远不给任何投机分子提供任何可乘之机,无异于痴人说梦。那不是在讨论人世间的法律制度,那是在想象童话中的水晶宫。
第六,关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张文的意思是,不要让舆论监督异化成为舆论审判。但问题是,舆论监督怎么可能成为真正的舆论审判?事实上,媒体、舆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当前出现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等说法,只不过是一种比喻、一种修辞。对于法院来说,某种呼声较高的舆论导向,只不过是提醒法院,关于某个案件,某些媒体表达了某种态度,仅此而已。媒体表达的某种态度或某几种态度,可以充当法院作出判决时全面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怎么看待各种舆论观点,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自己。因此,舆论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虚构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一些媒体的出发点,就在于让自己的观点产生影响,以吸引更多的注意力,本质上是在追求舆论市场中的最大份额。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必过分夸大舆论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而且,相对于众多法院每天都在处理的成千上万起案件来说,真正受到媒体强烈关注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实在太小,只能作为特殊的例外情况来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如果说,以上几点体现了针对张文的商榷性意见,那么,以此为基础,还有必要正面表达本文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当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思维方式来看,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永远都是政权体系、法治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有整体思维、系统思维。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相当于一个零部件在一个机械系统中按照自己的轨道、频率、方向独立地运转,而且,这个零部件的独立运转总是与其他的零部件相互咬合、相互嵌入、相互联动的,它必然要与机械系统中的其他零部件不停地发生相互作用;只有这样,这个整体性的机械系统才能正常运行,这个零部件才可能成为机械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它必然要嵌进政权体系、政治系统、社会系统中,它总是要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新闻媒介等相关主体进行交往。这些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影响、触动、牵引、作用都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相互之间的“干预”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民法院的独立,绝不是静止的、孤立的、无牵无挂的独立,绝不能机械地、孤立地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其次,从理论依据来看,在政权体系、政治系统内部,在各个分支机构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监督政府,政府也在“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考虑舆论倾向,人民法院也在通过自己的判决引导着舆论倾向,诸如此类的相互作用,正好体现了学界所期待的权力相互制衡或权力相互制约的精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它也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这样的情形,按照阿克顿提出的“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信条,正好可以让司法权力不至于因成为“绝对权力”而走向“绝对腐败”。因此,无论是政府、媒体对法院的“干预”,还是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再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按照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在这里,对于“依照法律”也应当全面理解。而法学界理解的“依照法律”,主要是依照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可以成为法律文书引用的对象。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这并不是对“依照法律”的全面理解。因为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还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不可能引用的法律:宪法正文中关于法院与人大、政府、检察院等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宪法序言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还有很多“政治习惯法”以政治惯例的方式对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关系所作出的规定,〔4 〕等等。这样一些规定,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依照”的“法律”。换言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依照”的“法律”,并不仅限于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那些没有被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同样也是人民法院在独立审判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正是这些“法律”,既为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搭建了平台、提供了框架,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真实意义。
最后,从合理预期来看,还应当理性地看待人民法院在履行独立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譬如,有一些极端的个案,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冲击,这样的冲击也影响了整个政权体系的有效运转,妨碍了法治中国建设,这样的现象确实应当矫正。在情感上,我们虽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极端现象,但在理智上,我们应当明白:不能指望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因为历史已经表明,对于乌托邦的没有节制的迷恋恰恰构成了人类灾难的主要诱因。从社会实践中,规则对主体的约束与主体对规则的突破总是难解难分,正义与非正义总是结伴而行。因此,按照合理的预期,“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是一条世俗的原则;它充满了烟火气息;它不可能晶莹剔透、纯洁无瑕;它既然要在一个日常性的机械系统中不停地运转,就难免沾上一星半点的灰尘与污垢。
〔1〕[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2〕就算在省级司法垂直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同样可能“干预”全省的司法。
〔3〕喻中:《象征性法律及其意义》,《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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