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委托书(精选8篇)
1.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一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广州益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蔡文成公司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孵化器A区A1110房受委托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2.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总担心政策变,领导换,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明确,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诈骗合同,霸王合同的产生,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怎样签订技术合同 篇三
先来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
王刚(原告)2002年花学费14000元参加了制作大棚骨架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张海涛(被告)决定购买王刚的技术。双方协议约定:王刚将制作大棚骨架的原料、设备及技术卖给张海涛,价格为32000元。张海涛在生产出成品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刚24000元,剩余款项于30日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张海涛付给了王刚7000元定金,随后投入生产。产品很快问世了,可到了议定付款日,张海涛却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按照王刚的技术,自己并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张海涛称,自己生产出来的骨架是方形的,而王刚传授的技术是圆形的,方形骨架是张自己研究的结果。王刚无奈之下,将张海涛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剩余的款项。王刚则认为,无论圆的还是方的,技术是一样的,不过换个模具而已。
法院经庭审认为,王刚转让给张海涛的大棚骨架技术无可行性论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不服呼兰区法院的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表示,由于对王刚的技术及其与张海涛的合作细节不清楚,无法对判决结果做评论。不过很明显,当事双方至少在三个关键环节出现了不应该有的疏忽。
首先,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培训学来的技术,是不能“卖”或“转让”的,因为能卖和转让的,必须是自己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如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诀窍(未申请专利或正在申请但尚未通过的,如祖传秘方、绝活等)。而王刚提供的技术,自己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转让权,他能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服务。双方需要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尽管错用合同名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和王刚败诉,但事先明确合同性质,熟知不同性质合同中,当事双方常发纠纷种类及合同常见漏洞,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在协议中,没有对技术细节进行必要的描述。
譬如其材料、生产设备及条件、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在外观(如圆的、方的)、性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旦产生纠纷,技术受让方(接受技术服务方)拒绝承认技术转让方(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后者将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中没有明确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刚有义务保证其大棚骨架技术的成熟可行,并将其完整地传授给被告;而张海涛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数量付给王刚报酬。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在将大棚骨架技术传授给张海涛以后,王刚是否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者用其为第三方服务?王刚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张海涛经济受损,张海涛学会技术后却不按约付款,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
4.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四
我们是偏远城市旧小区的房管部门,最近我们单位正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内部整改,准备到市场上去接新的业务,可是我们对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基本不了解。听说接业务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是吗?另外,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简要说明: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围绕有关物业管理与经营服务方面的事项,签订的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业务获得,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详细评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合同的委托而开展工作的,这与长期计划经济时期下的房产管理方式——行政手段是截然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职责,不能超出合同所约定的权限,这也是业主委员会监督、考核物业管理公司的依据,所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签订。
5.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五
2010-12-07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阶段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提出建议的一方叫要约人。要约是订立采购合同的第一步,要约应具有如下特征。
①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它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也可向非特定的对象发出。当向某一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采购合同。
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肯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③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做出的允诺,因此要约人要对要约承担责任,并且要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对方在要约一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并与对方订立采购合同的义务。
④要约人可以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表示前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对已撤回的要约或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阶段
承诺表示当事人另一方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订约建议,同意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承诺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步。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承诺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条款,不能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即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这时协议即成立。如果对要约提出代表性意见或附加条款,则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这时要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交换。在实践中,很少有对要约人提出的条款一次性完全接受的,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业务洽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最后达成协议。
6.签订采购合同须知 篇六
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
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
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
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
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
六、到货地点
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
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 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
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合同的内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等。合同的标的要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表示的代价。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005从基本的合同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
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7.合同签订中怎样做好纳税筹划 篇七
目前许多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 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及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 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但却忽略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 及合同中是否存在税收风险。为了帮助相关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笔者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合同签订中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在销售合同签订中, “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产生不同影响。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 即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 它是一种理财方式, 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 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 先折扣后销售, 也就是通常说的“打折”, 会计上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 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 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 则可考虑通过修订合同, 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这样, 企业便可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例1: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2年7月, 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 000元,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 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 即3 000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采取原合同规定的销售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 (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 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
即该公司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 000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 510元滞纳金 (相当于3 000元销售额和510元增值税) 。这样,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 可以按照97 000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16 490 (元) 。此时, 与方案一相比, 方案二少缴纳增值税510元 (17 000-16 490) 。
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以向对方收取3 510元滞纳金,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3510÷ (1+17%) ×17%=17 000 (元) 。此时,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后的方案二可以少缴纳或晚缴纳增值税。因此, 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关于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物流业具有季节性, 在淡季时, 物流企业往往有大量机器设备闲置。所以物流企业通常将这些机器设备出租, 收取租赁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然而, 如果企业能够将租赁变成异地作业, 则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分标准在于租赁业仅出租机器设备, 而装卸搬运的异地作业则应该同时“出租”机器设备和操作人员。因此, 可参考如下案例:
例2:潍坊顺风物流公司有两台大型装卸设备闲置, 2012年8月初, 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半年。该物流公司应当收取租金300 000元, 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支付30万元的租赁费, 同时需要安排两名操作人员, 两人半年的工资为5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普通租赁合同。
顺风物流公司应纳营业税=300 000×5%=15 0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 000× (7%+3%) =1 500 (元) , 合计纳税=15 000+1 500=16 500 (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00 000-16 500=283 500 (元) 。
方案二: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
由顺风物流公司派遣两位操作人员并支付5万元的工资, 为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 同时收取35万元的服务费。则顺风物流公司应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350 000×3%=105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500× (7%+3%) =1 050 (元) , 合计纳税=10 500+1 050=11 550 (元)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50 000-50 000-11 550=288 450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顺风物流公司减轻了税收负担4 950元 (16 500-11 550) , 增加了纯收入4 950元 (288 450-283 500) 。同时, 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需要自己安排操作人员, 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相同数额的劳动所得, 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 则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3%~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签订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这为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例3:刘辉2012年9月从单位获得工资2 600元, 同时, 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 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限为1年, 每月收入为2 400元。合同没有约定刘辉和外资公司的关系, 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刘辉与外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确立劳务关系。
刘辉取得的劳务报酬每月应纳税额= (2 400-800) ×20%=320 (元) 。同时, 刘辉所在单位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刘辉工资收入未超过免征额3 500元, 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刘辉修改与外资公司的合同, 使二者为雇佣关系。
由于刘辉在两处获得收入, 他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 (2 400+2 600-3 500) ×3%=45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每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75元 (320-45) 。因此, 刘辉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前者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为1.2%;后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为12%。房产税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企业可以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 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来改变收入的性质, 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尽可能降低房产税税收负担。
例4:济南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有4栋库房闲置, 2012年欲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房产原值共计4 000万元, 年租金收入为6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库房租赁合同, 将其对外出租, 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12%=72 (万元)
合计纳税=30+3+72=105 (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将单纯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4 000× (1-30%) ×1.2%=33.6 (万元) , 合计纳税=30+3+33.6=66.6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8.4万元 (105-66.6) 。因此, 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 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 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 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 当纳税人要签订的合同涉及若干经济业务时, 应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
例5:新华制药厂和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是长年业务合作单位, 2012年5月, 新华制药厂的一批药品需租用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一年, 约定仓储保管费为120万元;另约定新华制药厂购买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包装箱500个, 每个0.2万元, 合计1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 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保管合同, 其中约定了上述保管和购买包装箱的事项, 但未分别记载相应金额, 仅规定新华制药厂向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购销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0.3‰和1‰) 。
方案一: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未分别记载金额, 则应当按照较高的税率合并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220×1‰=0.22 (万元)
合计缴纳印花税=0.22+0.22=0.44 (万元) 。
方案二: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签订两个合同, 就可以分别适用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120×1‰+100×0.3‰=0.15 (万元) , 合计缴纳印花税=0.15+0.15=0.3 (万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印花税0.14万元 (0.44-0.3)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通过以上五个案例的分析可知, 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条款内容的表述、合同金额的确定等都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合理筹划, 正确设计合同中的各种涉税条款, 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防范涉税风险, 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J12WF78)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8.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八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